标签: 不当得利

  • 菲律宾政府官员和雇员报酬:津贴和福利的合法性

    菲律宾政府官员和雇员:非法津贴和福利的归还义务

    G.R. No. 263014, May 14, 2024

    想象一下,您是一名政府雇员,多年来一直收到额外的津贴和福利,您认为这些都是您应得的。突然,审计委员会(COA)宣布这些津贴是非法的,您必须归还所有收到的钱。这不仅会影响您的财务状况,还会影响您对政府机构的信任。这就是本案的核心:在菲律宾,政府雇员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归还非法收到的津贴和福利?圣拉斐尔水务区(SRWD)的这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视角,了解政府雇员的报酬、津贴和福利的合法性,以及在违规情况下个人的责任。

    法律背景

    了解菲律宾政府雇员报酬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法律原则和法规,这些原则和法规在本案中发挥了作用:

    • 共和国法案第6758号(RA 6758),又称《1989年报酬和职位分类法》:本法旨在标准化政府雇员的薪酬。第12条规定,所有津贴都应纳入标准化的工资率中,但以下情况除外:

    “所有津贴,除交际和交通津贴;服装和洗衣津贴;政府船舶上的海事官员和船员以及医院人员的生活津贴;危险津贴;驻外外交人员的津贴;以及预算和管理部(DBM)确定的未另行规定的其他额外报酬外,应视为已包含在本文规定的标准化工资率中。截至1989年7月1日,仅由在职人员收到的未纳入标准化工资率的其他额外报酬,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应继续授权。”

    • 预算和管理部公司报酬通告第10-99号(DBM CCC No. 10-99):本通告进一步阐述了RA 6758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哪些津贴和福利可以继续发放给在职人员。
    • 行政命令第103号(AO 103):本命令指示所有国家政府机构、国立大学和学院、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政府金融机构和其他政府公司实体暂停发放新的或额外的福利,并将现有津贴限制在每月20,000菲律宾比索。
    • 民法典第22条:规定了不当得利原则,即“任何人通过他人的行为或任何其他方式,获得或占有某物,而没有正当或合法的理由,应将该物归还给他。”

    简单来说,RA 6758旨在标准化政府雇员的薪酬,大多数津贴都应纳入基本工资。只有在1989年7月1日之前已经在职并实际收到这些津贴的人员,才能继续领取。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津贴都可能被视为非法,并可能需要归还。

    案件分析

    SRWD的这起案件涉及两个主要的争议点:

    • 向1999年12月31日之后雇用的员工支付额外的津贴和奖金。
    • 向SRWD董事会(BOD)支付年终财政援助和现金礼品。

    COA发布了取消许可通知(ND),认为这些付款没有法律依据。SRWD辩称,这些津贴和奖金是在获得地方水务管理署(LWUA)和DBM的授权后,出于善意支付的。然而,COA驳回了这一辩论,并坚持认为这些付款是非法的。

    以下是案件的简要时间线:

    1. 2011年:SRWD向1999年12月31日之后雇用的员工支付额外的津贴和奖金,并向BOD成员支付年终财政援助和现金礼品。
    2. 2012年:COA发布ND,认为这些付款没有法律依据。
    3. 2014年:COA地区办事处驳回了SRWD的上诉。
    4. 2018年:COA部分批准了SRWD的复审请愿书,但维持了ND,并免除了员工归还非法收到的福利的义务。
    5. 2022年:COA驳回了SRWD的复议动议,并修改了之前的决定,要求所有收款人归还非法收到的金额。

    COA的理由是:

    • 向员工支付的津贴已经纳入了员工的基本工资率。
    • 年终财政援助是在没有总统授权的情况下发放的。
    • LWUA的决议不能作为向BOD成员发放现金礼品的合法依据,因为它违反了AO 103。

    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COA的决定,并强调了以下几点:

    “实施细则和条例不能扩展法律或扩大其范围,因为修改或废除法规的权力属于立法机关。”

    “仅仅收到没有有效依据或理由的公共资金,无论善意或恶意,都已经是不当得利,因此有义务根据不当得利原则归还不当收到的款项。”

    实际影响

    SRWD的这起案件对菲律宾的政府官员和雇员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它明确了以下几点:

    • 政府雇员有责任了解有关其报酬的法律和法规。
    • 仅仅依赖上级的指示或机构的惯例,并不能免除个人对非法付款的责任。
    • 即使是出于善意收到的非法津贴和福利,也必须归还。

    关键教训:

    • 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雇员应主动了解有关其报酬的法律和法规。
    • 质疑可疑的付款:如果您对付款的合法性有疑问,请及时提出质疑并寻求澄清。
    • 保留记录:保留所有与您的报酬相关的记录,包括付款凭证和授权文件。

    常见问题

    问:如果我不知道我收到的津贴是非法的,我是否需要归还?

    答:是的。根据不当得利原则,即使您出于善意收到非法津贴,您仍然有义务归还。

    问:如果我的上级指示我支付非法津贴,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是的。作为授权和认证官员,您有责任确保付款的合法性。仅仅依赖上级的指示并不能免除您的责任。

    问:如果我无法一次性归还所有非法收到的金额,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与COA协商,制定分期付款计划。COA可能会根据您的财务状况,允许您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归还。

    问:如果我认为COA的决定不公正,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复审请愿书,挑战COA的决定。但是,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COA的决定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问:本案对未来的类似案件有何影响?

    答:本案确立了一个先例,即政府雇员有义务归还非法收到的津贴和福利,无论其善意如何。这将有助于确保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并提高公共服务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如果您对政府雇员的报酬、津贴和福利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安排咨询。

  • 菲律宾审计署的退款责任:好意与非法收益

    审计署的退款责任:即使是好意,非法收益也必须退还

    G.R. No. 251824, April 11, 2024

    想象一下,你收到了一笔奖金,你认为这是你应得的。但后来,审计署告诉你,这笔钱是非法的,你必须退还。在菲律宾,即使你出于好意接受了这笔钱,你也可能需要退还。最高法院在彼得·B·法维拉诉审计署一案中阐明了这一原则。本案涉及菲律宾贸易和投资发展公司(TIDCORP)的前任董事会成员彼得·B·法维拉,他被要求退还他以当然成员身份收到的津贴和福利。关键问题是,即使法维拉先生是出于好意收到这笔钱,他是否需要退还?

    法律背景

    菲律宾宪法第九条B款第8条规定,未经法律明确授权,任何民选或委任的公职人员或雇员不得收取额外、双重或间接报酬。这项规定旨在防止公职人员不正当致富,并确保公共资金得到妥善管理。本案的关键法律概念是“不当得利”(solutio indebiti),这是菲律宾民法中的一项原则,要求某人退还他错误收到的东西。换句话说,如果某人收到了不属于他们的东西,他们有义务将其退还给合法所有者。最高法院在马德拉诉审计署一案中确立了退还审计署不允许的款项的新规则。这些规则区分了批准和证明官员以及仅仅是收款人。关键条款包括:

    • 如果法院撤销了不允许的通知,则不得要求任何被追究责任的人退还。
    • 如果维持不允许的通知,则退还规则如下:
      • 以诚实、正常履行公务并具有良好家父的勤勉精神行事的批准和证明官员不承担民事责任,无需退还,这与1987年行政法典第38条一致。
      • 明确表明以恶意、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事的批准和证明官员,根据1987年行政法典第43条,仅对净不允许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如本文所述,该金额不包括以下第2c和2d条规定的金额。
      • 收款人——无论是批准或证明官员还是仅仅是被动的收款人——都有责任退还他们各自收到的不允许的金额,除非他们能够证明他们收到的金额是真正因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
      • 法院还可以根据不正当偏见、社会正义考虑和其他真诚的例外情况,酌情决定免除收款人的退还义务。

    案件分析

    从2008年到2010年,彼得·B·法维拉担任贸易和工业部(DTI)部长,并兼任菲律宾贸易和投资发展公司(TIDCORP)董事会的当然成员。2005年至2007年期间,TIDCORP的董事会批准了八项董事会决议,向其董事会成员及其候补成员授予生产力提高工资、发展贡献奖金、公司担保、食品补贴和周年纪念奖金。审计署发现,这些福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允许发放。法维拉先生是因收到这些福利而被追究责任的人之一,他从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收到了总计454,598.28菲律宾比索的福利。

    审计署认为,这些福利构成双重报酬,因为董事会成员以当然身份收到了这些福利。法维拉先生对审计署的决定提出上诉,声称他有权获得这些福利,因为这些福利是根据正式发布的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并且符合TIDCORP章程。然而,审计署维持了不允许发放的决定,认为法维拉先生没有资格获得这些福利。

    该案最终提交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法维拉先生是否需要退还他收到的福利?法院引用了其在苏拉托斯诉审计署一案中的判决,认为苏拉托斯等人没有资格获得不允许的福利,因为第1080号总统令仅明确授权向TIDCORP的董事会成员支付每日津贴。此外,作为董事会的当然成员,苏拉托斯等人无权获得额外报酬或福利,因为他们的服务已经由其主要办事处支付和承担。

    最高法院最初驳回了法维拉先生的上诉,认为他应对不允许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复议动议中,法院部分批准了该动议,并修改了其先前的判决。法院承认法维拉先生不是批准或证明发放不允许福利的官员。因此,法院裁定他仅作为津贴的收款人承担责任。法院依靠马德拉诉审计署一案中确立的原则,认为收款人有责任退还他们各自收到的不允许的金额,除非他们能够证明他们收到的金额是真正因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

    法院裁定,法维拉先生有责任退还他实际收到的454,598.28菲律宾比索,因为这些福利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被视为对所提供服务的真正报酬。法院还认为,本案中没有任何情况可以免除法维拉先生的退还义务。法维拉先生不是批准或证明发放不允许福利的官员,因此,确定他作为上述退还规则第2(a)和(b)类别的批准或证明官员是否以诚实、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事变得无关紧要。鉴于他没有参与授予不允许的福利,因此不能追究申诉人连带责任,以退还全部不允许的金额4,539,835.02菲律宾比索。

    “收款人——无论是批准或证明官员还是仅仅是被动的收款人,都有责任退还他们各自收到的不允许的金额,除非他们能够证明他们收到的金额是真正因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

    实际意义

    本案强调了公职人员在接受公共资金支付的福利时应尽的注意义务。即使福利是根据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并且长期以来一直在实施,公职人员也有责任确保这些福利具有法律依据。本案还阐明了审计署不允许的款项的收款人的责任。即使收款人是出于好意收到这笔钱,如果这笔钱没有法律依据,他们也有义务将其退还。

    关键经验

    • 公职人员在接受公共资金支付的福利时应尽到注意义务。
    • 即使福利是根据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并且长期以来一直在实施,公职人员也有责任确保这些福利具有法律依据。
    • 审计署不允许的款项的收款人有责任退还他们收到的款项,即使他们是出于好意收到这笔钱。

    假设示例

    假设一家政府机构向其员工发放了奖金,以奖励他们在过去一年中的辛勤工作。后来,审计署发现该机构没有发放奖金的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员工出于好意收到了奖金,他们也有义务将其退还给政府。

    再举一个例子,假设一位政府官员被任命为另一家政府机构的董事会成员,并以当然成员身份收取津贴。如果审计署发现该官员没有资格获得这些津贴,该官员有义务将其退还,即使他们是出于好意收到的。

    常见问题

    如果我出于好意收到了不允许的款项,我是否需要退还?

    是的,根据最高法院在法维拉诉审计署一案中的判决,即使你出于好意收到了不允许的款项,你也有义务将其退还。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如果你能证明你收到的款项是真正因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或者如果要求你退还款项会导致不正当偏见。

    如果我不确定我收到的福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我应该怎么做?

    如果你不确定你收到的福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你应该咨询律师或审计署。他们可以帮助你确定你是否有权获得福利,以及你是否有义务退还福利。

    如果我无法退还不允许的款项,会发生什么?

    如果你无法退还不允许的款项,审计署可能会对你提起法律诉讼,以收回款项。你还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指控。

    本案对其他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有何影响?

    本案提醒所有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他们有责任确保他们收到的所有福利都具有法律依据。他们还必须尽到注意义务,以确保他们没有收到任何不允许的款项。

    如果我因收到不允许的款项而被追究责任,我应该怎么做?

    如果你因收到不允许的款项而被追究责任,你应该立即咨询律师。律师可以帮助你了解你的权利和义务,并代表你与审计署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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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机关能否单方面撤销已生效的有利裁决?菲律宾最高法院判例分析

    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撤销已生效的有利裁决

    [G.R. No. 261280, October 03, 2023]

    引言

    想象一下,您作为一名政府雇员,因为提出了节约成本的建议而获得了奖励。多年后,审计委员会突然推翻了之前的裁决,要求您退还这笔奖金。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单方面撤销已经生效的、对个人有利的裁决?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无权这样做,强调了程序正义和判决终局性的重要性。

    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对国家经济和发展管理局(NEDA)员工发放的成本节约措施奖(CEMA)的审计。根据公务员委员会(CSC)的规定,NEDA制定了自己的奖励制度,其中CEMA旨在奖励那些通过创新或改进工作流程为机构节省成本的员工。然而,审计团队发现,NEDA发放的CEMA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要求员工退还奖金。

    本案涉及的关键法律原则包括:

    • 程序正义:确保所有人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包括知情权和辩护权。
    • 判决终局性: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得随意更改,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 追溯适用法律:法律一般不具有追溯力,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菲律宾民法典》第22条规定:“任何人通过他人的行为或任何其他方式,无正当或合法理由而获得或占有某物,应将该物归还给后者。” 这一不当得利原则是本案讨论的核心。

    案例分析

    NEDA Caraga地区办公室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向员工发放了CEMA,资金来自该机构的年终结余。审计团队随后发布审计观察备忘录(AOM),认为CEMA的发放不合规,并建议追回奖金。NEDA官员最初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但审计团队坚持认为CEMA的发放违反了相关规定,并发布了不予认可通知(ND)。

    最初,审计委员会国家政府部门(NGS)维持了ND的有效性,但免除了普通员工的退款义务,理由是他们是善意接受者。审计委员会(COA)随后批准了NGS的裁决,维持了对批准和/或认证官员的责任认定,并以“Silang v. Commission on Audit”案为依据,赦免了被动接受者。

    然而,在官员们提出部分复议后,COA撤销了之前对员工的赦免裁决,理由是最高法院在“Chozas v. Commission on Audit”案中的最新判决,该判决认为,非法发放的津贴和福利的接受者有义务将这些款项归还给政府。Dela Calzada等员工对此裁决提出质疑,认为COA滥用自由裁量权,侵犯了他们的正当程序权利。

    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员工的诉求,理由如下:

    • COA违反了其自身的程序规则,单方面撤销了已经生效的、对员工有利的裁决。
    • COA错误地认为,官员们提出的部分复议可以影响到已经免除责任的员工。
    • COA追溯适用新的判例,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员工没有得到充分的辩护机会,程序正义权利受到侵犯。

    最高法院强调:“特别的调卷令旨在纠正管辖权错误……或构成缺乏或超出管辖权的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其主要作用是……使下级法院保持在其管辖权范围内,或防止其犯下构成缺乏或超出管辖权的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最高法院认为,COA的行为构成了“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因为它“武断地无视了基本的、既定的法律或程序规则”。

    实际影响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即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已经生效的、对个人有利的裁决。这一原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对于政府雇员来说,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更加放心地接受奖励和福利,而不必担心日后会被追回。

    关键教训

    •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所有人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
    • 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得随意更改,除非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 法律一般不具有追溯力,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 公民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质疑,并寻求法律救济。

    常见问题解答

    问:行政机关可以随时撤销其之前的决定吗?

    答:一般来说,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撤销其之前的决定,特别是当该决定已经生效并对个人有利时。除非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否则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撤销已经生效的裁决。

    问:什么是判决终局性原则?

    答:判决终局性原则是指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得随意更改,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一原则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诉讼能够最终解决,避免无休止的争议。

    问:什么是程序正义?

    答:程序正义是指确保所有人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包括知情权和辩护权。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通知和辩护机会,确保其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问:如果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审查该决定的合法性。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决定违反了法律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

    问:本案对其他政府雇员有什么影响?

    答: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即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已经生效的、对个人有利的裁决。这意味着其他政府雇员可以更加放心地接受奖励和福利,而不必担心日后会被追回。当然,他们仍然需要确保这些奖励和福利的获得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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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公务员责任:公务员的善意行为能否免除退还非法支出的义务?

    公务员的善意行为能否免除退还非法支出的义务?

    G.R. No. 252092, March 14, 2023

    在菲律宾,公务员的责任是一个重要且经常引起争议的话题。一方面,公众期望公务员遵守最高的道德和法律标准。另一方面,公务员也是人,可能会犯错误,尤其是在复杂的官僚体系中。那么,当公务员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批准或支付了不合规的款项时,他们是否应该承担退还这些款项的责任呢?最高法院在案件SOPHIA T. BORJA, MA. ETHEL P. GIBE, MARY GRACE DG. CORPUZ, 等人诉审计署(COA)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菲律宾水稻研究所(PhilRice)实施的一项汽车计划,该计划旨在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该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员工通过菲律宾国家银行(PNB)的融资计划购买汽车,然后将这些汽车出租给PhilRice用于公务。审计署(COA)后来认为该计划不合规,并发布了多项不予认可通知(ND),要求相关人员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参与该汽车计划的PhilRice官员和员工是否应该承担退还这些款项的责任。这涉及到对以下法律原则的理解:

    • 《行政法典》第38条:规定公务员在履行公务时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存在恶意、不良意图或重大过失。
    • 《行政法典》第43条:规定任何授权或发生违反本法典或年度通用或其他拨款法案中包含的通用和特殊规定的支出或义务均无效。
    • 第6758号共和国法案(《薪资标准化法》)第12条:规定所有津贴,除代表和交通津贴、服装和洗衣津贴、政府船只上的海员和船员以及医院人员的生活津贴、危险津贴、驻外外交人员的津贴以及DBM可能确定的未在此处另行规定的其他额外报酬外,均应视为已包含在本法案规定的标准化工资率中。
    • 不当得利原则:禁止任何人以牺牲他人为代价而不公正地致富。

    这些法律原则相互作用,构成了评估公务员责任的基础。关键问题是,如何在维护公共资金的完整性和保护善意公务员之间取得平衡。

    案件分析

    本案的背景是,PhilRice为了留住人才,实施了一项汽车计划。该计划允许员工购买汽车,然后将这些汽车出租给PhilRice用于公务。COA认为该计划不合规,并发布了不予认可通知。案件的审理过程如下:

    • COA区域办事处:确认了不予认可通知,但撤销了与PhilRice司机工资有关的不认可,理由是无论他们是否出差,他们都会获得工资。
    • COA本部:部分批准了复审申请,确认了区域主任的调查结果,即司机的工资不取决于PhilRice汽车计划的适当性或不适当性;但是,它认为,如果没有批准的旅行行程的证据,则向他们支付的每日津贴没有法律依据。
    • 最高法院:部分批准了请愿,认为COA在挑战性决议中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这些决议似乎与事实、适用法律和判例一致。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以下关键论点:

    “根据《马德拉》退还规则,在涉及人员激励和福利的不予认可案件中,通常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分为(1)批准/授权官员或(2)收款人-接受者。”

    “最高法院现在努力将上述原则应用于本案的背景。”

    法院最终认为,虽然该汽车计划确实存在不合规之处,但参与该计划的官员和员工是出于善意,并且该计划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法院免除了他们退还相关款项的责任。

    实际影响

    本案的判决对菲律宾的公务员责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明确了以下几点:

    • 即使公务员批准或支付了不合规的款项,如果他们是出于善意,并且该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他们也可以免除退还这些款项的责任。
    • 法院在评估公务员的责任时,会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该行为的目的、动机和影响。
    • 本案强调了在维护公共资金的完整性和保护善意公务员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重要提示:本案的判决并不意味着公务员可以随意违反法律和规章。相反,它强调了在评估公务员的责任时,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权衡各方面的利益。

    关键教训

    • 公务员应始终遵守法律和规章,但如果他们是出于善意,并且该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他们可以免除退还相关款项的责任。
    • 法院在评估公务员的责任时,会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该行为的目的、动机和影响。
    • 公务员应始终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和规章。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不予认可通知”?

    答:不予认可通知(ND)是审计署(COA)发布的文件,表明某项政府支出不合规,并要求相关人员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问:什么是“善意”?

    答:善意是指诚实和没有欺骗的意图。在法律背景下,善意通常意味着一个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规章。

    问:什么是“公共利益”?

    答:公共利益是指对整个社会有益的事情。例如,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都属于公共利益。

    问:公务员如何证明自己是出于善意?

    答:公务员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规章来证明自己是出于善意。例如,他们可以提供法律意见、内部备忘录或其他文件来证明自己是基于合理的理由行事的。

    问:如果公务员被判承担退还非法支出的责任,会发生什么?

    答:如果公务员被判承担退还非法支出的责任,他们可能需要从自己的资金中退还这些款项。此外,他们还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指控。

    问:本案对其他公务员有何影响?

    答:本案的判决为其他公务员提供了一些指导,说明在什么情况下他们可以免除退还非法支出的责任。但是,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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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票拒付与民事追偿:最高法院厘清重复索赔的界限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即使在违反《反弹支票法》(BP Blg. 22) 的刑事案件提起之前,已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债权人仍可在刑事案件中追回支票票面金额。本案强调了避免重复赔偿的重要性,并阐明了相关法律程序,为涉及拒付支票的债权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本裁决进一步明确了刑事和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同时防止债务人承担双重责任。

    支票风波再起:民事诉讼在先,能否于刑事案件中追讨?

    本案的核心在于Federated Distributors, Inc. (FDI) 与 Martin R. Buenaflor 之间因猪肉产品交易引发的财务纠纷。FDI预先支付了5,831,000比索的货款,但部分产品因不符合规格而被退回。Buenaflor未能按约交付剩余货物,承诺退还差额4,444,829.97比索,并签发了12张远期支票,每张面额100,000比索。然而,这些支票在到期日均被银行以“资金不足”(DAIF)或账户已关闭为由拒付。由此,FDI首先对Buenaflor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偿还包括这12张支票在内的欠款,随后又以违反BP Blg. 22(《反弹支票法》)为由提起了刑事诉讼。问题在于,既然已经提起了民事诉讼,那么在刑事案件中是否还能追讨支票的金额?这涉及到重复赔偿的法律原则以及诉讼程序的正确适用。

    MeTC (市都会审判法院) 认为,检察机关未能充分证明Buenaflor在开具支票时明知资金不足,因此驳回了刑事指控。但是,由于 Buenaflor 放弃了提供证据的权利,MeTC 判决他承担民事责任。MeTC 指出,FDI 此前已提起民事诉讼,追回 4,444,829.97 比索,该金额已经包括刑事案件中 12 张支票的价值。MeTC 得出结论,FDI 在一种补救措施下的追回必然禁止在另一种补救措施下的追回。因此,MeTC 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裁定 12 张支票的价值将违背禁止不正当得利的规则。尽管如此,在 MeTC 判决的处分部分中,Buenaflor 仍被判处对支票价值 1,200,000.00 比索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每年百分之十二 (12%) 的利息,从在法院提起刑事案件之日起计算,直到全额支付为止,以及 23,250.00 比索的备案费和其他法院费用,以及 10,000.00 比索的律师费。

    在对高等法院 (CA) 作出裁决的上诉中,法院裁定初审法院 (RTC) 错误地删除了 1,200,000.00 比索加上 12% 年利率的赔偿金。高等法院裁定,当 FDI 在 MeTC 提起违反《反弹支票法》的刑事案件时,民事诉讼被视为已提起。因此,MeTC 可以有效地对刑事诉讼中的民事裁决作出裁决。因此,法院以《刑事诉讼规则》第 111 条第 1 款第 (b) 项为由,支持最初对被告提出的补救。

    法院解释说,《刑事诉讼规则》第 111 条第 1 款 (b) 项禁止一方当事人保留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权利。此外,高等法院依赖 FDI 的声明及其代表 Grace B. Jayme 的证词,Grace B. Jayme 表示 FDI 还寻求在本刑事案件中追回支票的面值 1,200,000.00 比索。该规定明确指出,违反 BP Blg. 22 的刑事诉讼被视为包括相应的民事诉讼,并且不允许单独提起此类民事诉讼。然而,这项禁令考虑的是在提起刑事诉讼后,保留提起因 BP Blg. 22 引起的民事诉讼的情况。它不禁止在违反 BP Blg. 22 的刑事诉讼之前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上,《规则》中确立的政策是劝阻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法院在裁决中指出,虽然 CA 正确地裁定私人被申请人有权获得 12 张支票的面值,但它在依靠《刑事诉讼规则》第 111 条第 1 款 (b) 项作为裁决依据方面是错误的。该条款不适用于本案,因为民事案件是在 BP Blg. 22 案件之前提起的。相反,下令申请人向私人被申请人支付 12 张支票面值的适当依据应该是高等法院在 CA G.R. 第 96212 号案件中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作出的裁决,该裁决涉及私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民事案件。值得指出的是,在民事案件中,私人被申请人的律师提交了一份日期为 2008 年 7 月 22 日的声明,其中指出:代表上述支票总金额的 1,200,000.00 比索是被申请人欠原告债务总额 4,444,829.97 比索的一部分。因此,为避免重复追回,上述遭拒付支票的金额(现在是上述刑事案件的主题)应从本案中的原告索赔中扣除。因此,4,444,829.97 比索减去 1,200,000.00 比索,余下 3,244,829.97 比索,代表原告在本案中针对被告的主要索赔。做出此声明的原因是《刑事诉讼规则》第 111 条第 1 款 (b) 项。

    法院还认为,提起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者,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追回债务。本案中,FDI在提起刑事诉讼后,主动告知民事诉讼法庭,并要求从民事赔偿中扣除支票的金额。这一举动表明FDI并无重复索赔的意图,也符合防止不当得利的法律原则。

    最后,最高法院还对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即从12张支票的起诉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裁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判决生效后,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在内的所有判决金额,将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全部付清。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债权人能否在提起民事诉讼后,又在违反《反弹支票法》的刑事诉讼中追讨同一笔支票债务,以及这是否构成重复索赔。
    什么是《反弹支票法》(BP Blg. 22)? 《反弹支票法》是一项菲律宾法律,旨在惩罚开具空头支票或资金不足支票的行为,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本案中,为什么最初驳回了刑事指控? MeTC认为检察机关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在开具支票时明知资金不足,这是违反《反弹支票法》的关键要素之一。
    什么是重复索赔,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重复索赔是指就同一事实和法律依据,寻求多次获得赔偿的行为。菲律宾法律禁止重复索赔,以防止不当得利和滥用诉讼程序。
    为什么最高法院最终允许在刑事案件中追回支票金额? 尽管之前在民事案件中已经扣除了支票金额,但最高法院认为,为了确保债权人获得应有的赔偿,并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允许在刑事案件中追回支票金额是合理的。
    高等法院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高等法院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关于删除对 Buenaflor 支付支票面值的奖励的决定。该法院依据的是《刑事诉讼规则》第 111 条,该规则将针对《Batas Pambansa Bilang 22》的刑事诉讼视为包含了相应的民事诉讼,无需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
    什么是禁反言的法律原则,它在本案中意味着什么? 禁止翻供是一种防止不公正情况的法律原则,即当某人做出保证或代表时,阻止该人在之后否认或改变他们的职位,尤其是在另一方已经采取行动依赖于它时。根据这一原则,高等法院拒绝被告关于取消最初的判决书会不公正的主张。
    如何计算本案中的利息? 利息的计算方式分为两个阶段:从起诉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最高法院裁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裁决生效后,所有判决金额将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全部付清。

    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进一步明确了菲律宾关于支票欺诈和债务追偿的法律框架。它不仅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防止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责任,也为未来的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公平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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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MARTIN R. BUENAFLOR, PETITIONER, VS. FEDERATED DISTRIBUTORS, INC. AND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RESPONDENTS., G.R. Nos. 240187-88, 2022年3月28日

  • 不当得利与税收:税务局在失效弃权协议中行事的正当性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税务局 (BIR) 存在技术缺陷,公司也不能质疑其之前同意的弃权协议的有效性,从而推迟其征收税款的时效。这项裁决强化了这样一种观念,即纳税人不能利用自己参与创建的缺陷来逃避纳税义务。这意味着公司在签署此类弃权协议时应保持谨慎,并了解其潜在影响。

    当疏忽与时效相遇:能否免除纳税义务?

    亚洲传输公司(ATC)对税务局要求其支付预提所得税、扩大预提所得税和最终预提所得税不足的评估提出质疑。该争议的核心在于 ATC 连续签署的八份弃权协议,旨在放弃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规定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虽然这些弃权协议旨在延长 BIR 的调查和评估期限,但这些协议却存在各种缺陷。尽管存在这些缺陷,ATC 最初并未质疑弃权协议的有效性,但在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上诉后才提出质疑,此前该公司的行政抗议被 CIR 驳回。因此,该案的核心问题是这些存在缺陷的弃权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以及 ATC 是否可以因其缺陷而质疑这些协议,从而阻止税务局征收所谓的未付税款。

    税务局最初开始审计和调查 ATC 的账簿,涉及 2002 纳税年度,其中包括对 ATC 提交的文件的审查,例如 2003 年 1 月 30 日提交的补偿和最终预提所得税的年度信息申报表,以及 2003 年 3 月 3 日提交的可抵免预提所得税(扩大)/免于预提所得税的收入支付年度信息申报表。通常情况下,CIR 对相关税款进行评估的权利本应在 2006 年第一季度到期,但 ATC 签署的弃权协议将 BIR 的调查期和 CIR 的评估期延长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因此,CIR 在 2008 年 7 月 15 日可以向 ATC 发出正式索取函 (FLD),评估 ATC 的预提所得税 (WTC)、扩大预提所得税 (EWT) 和最终预提所得税 (FWT) 不足。

    最初,ATC 仅提出两个主要异议:首先,BIR 未能在初步评估通知 (PAN) 及随附的差异详情中说明支持评估的周围环境,从而侵犯了 ATC 的正当程序权;其次,BIR 在 FLD 中的差异详情,旨在计算 WTC、EWT 和 FWT 的不足之处存在错误,必须重新考虑。然而,在 CTA,ATC 进一步辩称 LOA 由于缺乏重新验证而失效,并且第一、第二和第三份弃权协议存在缺陷,因此并未有效地延长评估期。

    税务上诉法院 (CTA) 对此案的裁决经历了曲折。最初,CTA 第二庭支持 ATC 的立场,并以时效为由取消了税款评估。然而,在上诉时,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合议庭恢复了评估,并将案件发回第二庭进行进一步审理,以确定 ATC 的纳税义务。最高法院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合议庭的裁决,理由是不当得利原则。

    该法院重点指出 ATC 和 BIR 双方都有责任。法院指出了这些弃权协议中的缺陷:未按照 2004 年公证规则进行公证;多份弃权协议未注明 BIR 的接受日期;这些弃权协议未由适当的税务官员签署;以及这些弃权协议未能明确具体的税种和应付税额。重要的是,法院认为 ATC 从这些弃权协议中获益,并因此不能质疑其有效性。由于这种有益的关系,法院认为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合议庭有理由适用不当得利、双手不洁和禁止反言等公平原则。

    不当得利原则阻止了一方寻求摆脱协议的约束,如果他们在行为过程中享受了该协议的利益。在这里,由于 ATC 提交了一系列弃权协议,尽管存在缺陷,并且允许 BIR 进行调查而没有异议,因此法院认定 ATC 不得事后反驳这些弃权协议的有效性,从而逃避其纳税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强调 ATC 是在对 CIR 就其行政抗议做出的不利裁决提出上诉时,才对这些弃权协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这种事后才提出的挑战促使最高法院维持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合议庭的裁决,并有效地支持了税务局评估不足税款的权利,这最终驳回了亚洲传输公司的复议动议。

    简而言之,法院裁定,如果双方都犯了错误,对放弃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不取决于双方犯的错误的多数。重要的是,纳税人有参与的过错或疏忽,再加上禁止反言,将使原本有缺陷的放弃生效。法院的判决解释说,虽然放弃在形式上可能存在缺陷,但纳税人对质疑其有效性的迟延行为会使天平向税务机关倾斜。根据这一观点,如果放弃存在因双方未能尽到勤勉义务而造成的缺陷,纳税人在最初没有质疑放弃有效性的情况下,不得质疑 CIR 的评估。

    为了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法律从业人员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应参考由 Inting 法官撰写的亚洲传输公司诉国内税务局局长案(G.R. No. 230861,2022 年 2 月 14 日)的决议全文。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亚洲传输公司 (ATC) 是否可以在此前签署的税收评估时效抗辩权弃权协议存在技术缺陷的情况下,对其有效性提出质疑。
    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权弃权协议? 诉讼时效抗辩权弃权协议是纳税人同意税务局延长税收评估和征收期限的协议。这允许 BIR 进行更长时间的审计和调查,即使在通常的时效期结束后也是如此。
    亚洲传输公司的论点是什么? 亚洲传输公司辩称,由于该公司的税收弃权协议存在缺陷,该协议无效,因此无法延长 CIR 评估其税款的期限。
    税务上诉法院(CTA)对此案的裁决是什么? 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合议庭最终裁定,支持税务局,认为这些评估有效,理由是 ATC 提交了一系列放弃文件,并且后来才提出了这一问题。最高法院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合议庭的裁决。
    最高法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尽管这些放弃协议存在缺陷,但 ATC 因对延长评估期表示默许而不得质疑这些放弃协议的有效性。法院援引不当得利原则和纳税人的默许,认为 ATC 受其先前行为的约束。
    不当得利原则如何适用于本案? 不当得利原则阻止了一方否认享受其好处的协议的有效性。法院认为,ATC 通过允许税务局进行调查,从这些放弃协议中受益,因此现在不能声称这些放弃协议无效以避免纳税。
    本案对纳税人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纳税人对税收时效弃权协议的理解和谨慎的重要性。纳税人应确保此类协议完全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并且他们应在可能存在的税务调查中寻求法律建议。
    税务局的违规行为对本案的结果有何影响? 尽管法院承认税务局在执行有效放弃协议方面存在疏忽,但它仍然认为纳税人的后期行动和利用其先前的协议获得经济利益的做法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根据上述论证,不当得利原则以及纳税人的过失和禁止反言,仍然是税收争议中具有影响力的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对税收诉讼时效豁免方面。最高法院的裁决旨在平衡有效征收税收的需求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但它强调纳税人在与税务事务打交道时,谨慎且及时地采取行动的重要性。它对纳税人如何应对同意延长其税收评估期的税收协议,特别是在他们最终质疑此类协议的有效性的情况下,做出了具体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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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婚姻承诺破裂:欺骗行为下的损害赔偿追索权

    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一方存在欺骗行为,则违反婚姻承诺行为本身不能构成损害赔偿诉讼的理由。如果承诺人存在欺骗行为,例如隐瞒已婚身份,则受害方无权根据《民法典》中的人际关系条款寻求损害赔偿。此判决强调了在建立亲密关系时真诚和诚实的重要性,并确认法院不应干预个人婚姻选择的自由。这意味着,如果一段关系因一方不诚实而破裂,受害方可能无法收回为婚姻准备而花费的款项,强调了信任和透明在婚前关系中的关键作用。

    诚意何在?婚姻承诺破裂后的法律追索

    本案源于德国公民 Jan Banach 向 Jhonna Guevarra 提起的诉讼,旨在收回因违反婚姻承诺而造成的损失。Banach 声称 Guevarra 多次表达了爱意和结婚意愿,以便他寄钱给她,但在收到钱后却分手了。Banach 主张,Guevarra 的行为构成欺诈,或至少是不当得利。Guevarra 则辩称 Banach 给她的钱是礼物,不应追讨。事实显示 Banach 对 Guevarra 隐瞒了他已婚的事实,并使用了化名,Guevarra 在得知真相后与他分手。

    区域审判法院判决 Guevarra 及其父母承担实际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律师费。上诉法院维持了追讨 50 万比索的判决,但取消了精神损害赔偿和律师费的裁决,理由是 Banach 的行为存在欺诈和欺骗。Guevarra 向上诉法院提出动议,认为应适用自然义务法,并且菲律宾不承认违反婚姻承诺的诉讼理由,上诉法院驳回了她的动议,认为 Banach 汇款的目的是为了结婚,但婚姻并未实现,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当得利原则进行偿还。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下令返还 50 万比索是否合理。

    根据菲律宾法律,违反婚姻承诺本身并不构成诉讼理由。这一原则最早在 Hermosisima 诉上诉法院 一案中提出,该案指出,新《民法典》删除了西班牙《民法典》(1889 年)中允许违反婚姻承诺诉讼的条款。在 Wassmer 诉 Velez 一案中,法院允许因取消婚礼而造成的损害赔偿。Wassmer 案的判决并非基于违反婚姻承诺,而是基于新《民法典》第 21 条,因为被告在婚礼前两天取消婚礼的行为“明显且不正当地违背了良好习俗”。

    在本案中,Banach 试图以不当得利原则来追讨他给 Guevarra 的 50 万比索。然而,新《民法典》中的人际关系条款假定寻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真诚行事。由于 Banach 对 Guevarra 隐瞒了他的已婚身份,并且使用了化名,因此他的行为并非出于善意。发现未婚夫仍与他人结婚,并且并非他们自称的那个人,这些足以得出恶意结论的理由。因此,Banach 无权根据新《民法典》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解释说,选择结婚——以及必然地,选择与谁结婚——是个人的决定,必须尽可能完全不受任何外部压力。违背承诺是对个体自主权的一种侵犯。法院通过诉讼不应该强迫或甚至施压某人接受与他们拒绝的人结婚的生活,不应过多地干预这些个人事务。个人有权选择与谁结婚,或者是否结婚,他们必须能够自由地做出选择,而不必担心法律的惩罚或责任。法院必须尽可能避免干预这些个人事务。

    《宪法》指示国家“[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保障]充分尊重人权。” 自由选择联系或认同构成了一个人尊严的一部分。

    正因为如此,针对一颗破碎的心和一个破碎的承诺所造成的悲伤而提起的诉讼必须受到阻止。

    常见问题 (FAQs)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命令归还被告人为他们所谓的婚房而给予原告的 50 万菲律宾比索是否合理。
    为什么违反婚姻承诺通常不能起诉? 菲律宾法律认为,强制执行婚姻承诺会侵犯个人自由选择伴侣的权利,而且这类诉讼容易被滥用。
    什么是本案的判决结果?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撤销了判给 Banach 的 50 万比索实际损害赔偿。
    Wassmer 诉 Velez 案与本案有何不同? Wassmer 案中,取消婚礼的一方没有欺骗或欺诈行为,因此损害赔偿是合理的。在本案中,Banach 存在欺骗行为,因此无权获得损害赔偿。
    什么是不当得利原则? 不当得利原则是指,如果没有正当或合法理由,某人通过他人的行为或任何其他手段,以牺牲后者为代价获得或占有某物,则应将其归还给后者。
    本案中的 “人际关系条款” 指的是什么? 人际关系条款指的是《菲律宾民法典》中旨在规范人际互动的原则,以避免不公正和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如果 Banach 是诚实的,法院的判决会不同吗? 是的,如果 Banach 一直诚实守信,那么 Guevarra 分手的行为可能被视为违背了良好习俗,并且 Guevarra 可能会被要求退还这些钱。
    本案对未来的婚姻承诺关系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在建立亲密关系时真诚的重要性,并且说明法院不太可能对仅仅是关系破裂的情况进行干预,除非存在欺骗或其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况。

    本案的判决巩固了这样一条原则:婚姻承诺不应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尤其是在存在欺骗的情况下。强调在人际关系中诚实的重要性,法院将继续尊重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会因违背承诺而受到经济处罚。

    如果对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有疑问,请通过 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JHONNA GUEVARRA ET AL.诉 JAN BANACH, G.R No. 214016, 2021年11月24日

  • 合同撤销中的疏忽:当事人因律师疏忽而未及时上诉的后果

    最高法院裁定,当事人未能及时对住房和土地使用监管委员会(HLURB)的裁决提出上诉,尽管声称是律师疏忽所致,但该当事人仍受到不利裁决的约束。这一裁决强调了诉讼当事人监督其案件状态的责任,并表明即使是律师的疏忽,也不能免除当事人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利益的义务。此案强调了在法律事务中勤勉的重要性,以及在出现法律代表失误时可能产生的后果。

    延误的代价:未能及时上诉的撤销案件的后果

    2002年,何塞夫·德拉鲁纳与世瑞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订协议,购买位于马卡蒂皇宫酒店的某套公寓。德拉鲁纳支付了预订费和部分首付款,并分期支付了几个月的款项。双方发生争议后,德拉鲁纳要求撤销预订协议并退款,理由是世瑞房地产未提供官方收据。案件提交至住房和土地使用监管委员会(HLURB),该委员会最初做出了对世瑞房地产有利的裁决。然而,德拉鲁纳在上诉时超出了规定的期限。最高法院的案件集中于一个关键问题:当事人因律师的疏忽而未能及时上诉,是否可以因此获得宽限,以及当事人是否有权获得退款。

    最高法院首先强调了按时遵守程序规则的重要性,认为上诉权并非一项自然权利,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法院指出,根据住房和土地使用监管委员会(HLURB)的规定,对地方办事处裁决不满意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30天内提出上诉。在本案中,德拉鲁纳超过了规定的上诉期限,地方办事处在2006年11月8日做出了驳回德拉鲁纳撤销投诉的裁决。认证显示,德拉鲁纳的律师格拉迪斯·加西亚律师于2006年11月21日收到了裁决书。这意味着德拉鲁纳需要在2006年12月21日之前提出上诉。然而,德拉鲁纳直到2007年11月19日才提出上诉,比规定期限晚了将近11个月。

    更糟糕的是,德拉鲁纳未能满足提起上诉的形式要求。住房和土地使用监管委员会(HLURB)的规定要求上诉人必须提交(1)由上诉人及其律师共同签署的服务宣誓书,(2)由上诉人及其律师共同签署的经过验证的证明书,以及(3)相当于申请赔偿金额的上诉保证金。最高法院认为,没有满足这些要求,就无法完成上诉。在这里,德拉鲁纳未能满足所有这三项要求,进一步削弱了他上诉的依据。

    德拉鲁纳辩称,由于前任律师的重大疏忽,他无法按时提出上诉,因此援引了实质正义原则,要求放宽程序规则。他辩称,他的前任律师没有及时更新案件的进展情况,导致他错过了上诉期限。最高法院承认其有权出于实质正义的考虑而放宽程序规则。但是,最高法院拒绝了这一请求,认为本案没有理由免除他遵守上诉规则的义务。法院指出,诉讼当事人有义务监督自己案件的进展情况。依赖律师的服务并不能免除当事人自身关注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利益的责任。

    最高法院重申,律师的疏忽通常对其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当律师的疏忽构成重大或鲁莽疏忽时,唯一的例外情况是,以至于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法院引用了“Baya诉Sandiganbayan”案,其中强调了当事人有义务监测其案件状态。这一原则的基础在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一种高度的信托关系,律师是代理其当事人的眼睛和耳朵。因此,法院将不会帮助所有对律师服务不满意的当事人。当律师的疏忽极其严重时,才可以作为采取纪律处分的依据。律师的错误必须是显而易见且恶意实施的,才能作为采取纪律处分的依据。

    此外,最高法院裁定,德拉鲁纳没有提供证据表明世瑞房地产拒绝提供官方收据。即使世瑞房地产未能提供收据,法院也认为,这并不等同于违反义务或解除合同的理由。法院指出,根据菲律宾民法第1191条,撤销是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对等义务而引起的。但是,未出具正式收据不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因为它甚至不是预订协议中约定的条件,而仅仅是交易的证明。最高法院因此认为,没有理由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

    最高法院认为德拉鲁纳停止支付每月摊款和未能支付全部购买价的行为构成违约。最后,最高法院驳回了德拉鲁纳关于如果不退款世瑞房地产将会不当得利的说法。法院指出,根据菲律宾民法第22条,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从另一方的损害或费用中获得利益。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某人的利益来自有效的索赔,则不存在不当得利。在本案中,世瑞房地产有权获得德拉鲁纳的摊款,这些摊款是基于双方自愿签署的有效合同支付的。因此,法院裁定没有理由撤销合同并退还付款。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驳回了德拉鲁纳的上诉。

    常见问题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由于当事人律师的疏忽,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是否构成撤销购房合同的理由,以及是否应退还当事人已支付的款项。
    为何德拉鲁纳的上诉被驳回? 德拉鲁纳的上诉被驳回,是因为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房和土地使用监管委员会(HLURB)提起上诉,而且未能满足提起上诉所需的正式要求,如提交服务宣誓书、经核实的证明和上诉保证金。
    律师的疏忽会影响当事人的案件吗? 通常情况下,律师的疏忽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只有当律师的疏忽非常严重,以至于侵犯了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时,才可以考虑例外情况。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自己也不能疏忽大意。
    什么是“预订协议”,在本案中它有何重要性? “预订协议”是一份初步协议,旨在保留房产购买权,并在双方准备执行正式购房合同时使用。在本案中,预订协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从而确立了当事方的义务。
    菲律宾民法第 1191 条在本案中有什么意义? 第 1191 条允许在对等义务情况下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撤销合同。在本案中,德拉鲁纳主张,世瑞房地产未提供收据,构成了违约,但他未能成功证明其主张足以支持撤销合同。
    “不当得利”原则与本案有何关系? “不当得利”原则禁止一方无正当或合法理由从另一方的损害中获利。德拉鲁纳主张,如果世瑞房地产不退还款项,将会不当得利。然而,法院裁定,世瑞房地产有权根据有效合同保留款项,因此不存在不当得利。
    法院如何看待世瑞房地产未能出具收据一事? 法院认为,世瑞房地产未能出具正式收据的行为并不等同于违约或解除合同的理由,而只是交易的证明。未出具收据并不构成《预订协议》项下的任何条件,而仅是表明付款已完成。
    如果购房者希望撤销协议并获得退款,应该怎么做? 购房者如果希望撤销协议并获得退款,必须遵守协议的具体条款,以及适用于此类情况的法律规定。及时行动、履行所有程序要求并寻求法律顾问可以提高胜诉的几率。

    最终,最高法院的裁决突出了诉讼当事人在监督其案件状态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并强调了遵守规定的上诉期限的重要性。该案警示人们,仅仅依赖律师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并强化了法律事务中勤勉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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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Joseph Dela Luna vs. Swire Realty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G.R. No. 226912, 2021 年 11 月 24 日

  • 不得规避法律:地方政府员工福利必须遵守预算规则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善意或慷慨意图不能凌驾于明确的法律规定之上。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地方政府有良好的意愿为员工提供福利,也绝不能违反既定的预算规则和条例。任何超出法定限额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挪用灾难基金)发放的员工福利均属无效,相关官员和受益人均须承担偿还责任。这项裁决强调了地方政府在财政管理上的严格义务,并告诫所有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事,不得擅自决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地方政府在考虑员工福利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慷慨的代价:怡朗市员工福利案敲响的警钟

    本案源于怡朗市向其官员和雇员发放生产力提高奖励(PEI),但审计署(COA)随后裁定该奖励违反了地方政府预算中的个人服务(PS)限额,并责令退还。怡朗市政府辩称,发放PEI是出于好意和慷慨,旨在激励员工提高生产力。然而,审计署认为,这种慷慨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该市违反了关于PS限额的明确规定,挪用了灾难基金,发放的PEI属于非法支出。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地方政府在发放员工福利时,是否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束,即使福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生产力?最高法院明确表示,答案是否定的。根据《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RA 7160)第325(a)条的规定,地方政府用于个人服务的年度拨款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常规收入的45%(对于第一至第三类省份、城市和直辖市),或55%(对于第四类或更低类别)。这一限制旨在确保地方政府的财政可持续性,防止过度支出。

    在本案中,审计署发现怡朗市已经使用了其45%的PS限额的44.64%,仅剩余3,228,671.76比索可用于发放PEI。然而,该市发放的PEI总额高达46,424,328.24比索,远远超过了PS限额。此外,该市还将灾难基金挪用于支付PEI,这也违反了RA 8185实施细则的规定,该细则规定,灾难基金的未动用余额只能在下一预算年度重新拨款使用。最高法院认为,即使该市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生产力,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这些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强调,所有政府官员都有责任遵守法律,无视法律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本案中的批准和认证官员未能尽职尽责,没有遵守怡朗市的PS限额,构成重大过失。因此,他们应承担连带责任,偿还被禁止的金额。此外,根据不当得利原则,收到PEI的员工也应承担偿还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收到的金额是为其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 然而在本案中,员工未能证明所收取的PEI与提供的服务之间存在关联,因此必须返还他们收到的款项。 此外,法院还指出,即使员工签署了免责声明,承诺在被禁止的情况下退还收到的款项,也不能免除他们的偿还义务。

    关于PEI应否纳入PS限额的计算,市长特雷尼亚斯(Treñas)辩称,遵守PS限额可能会违反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他认为,不同地方政府的雇员和官员收到的金额会有所不同,这将会歧视那些因达到限额而无法再发放PEI的地方政府。最高法院驳斥了这一论点,指出对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合宪性或合法性的质疑只能通过在主管法院提起直接诉讼来解决。除非在直接诉讼中宣告法律或规则无效,否则其合法性推定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裁定审计署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维持了对怡朗市发放PEI的禁令。法院强调,行政机构的调查结果应受到尊重,除非有证据表明这些调查结果存在错误估计,否则不应受到干扰。法院还重申了所有政府官员都有义务遵守法律,即使是为了良好的目的也不能违反法律。这一裁决对于所有地方政府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提醒,即在发放员工福利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有支出都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常见问题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地方政府在发放员工福利时,是否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预算限额约束。
    什么是个人服务(PS)限额? PS限额是地方政府用于员工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的最高金额,以确保财政可持续性。
    灾难基金可以用于支付员工福利吗? 不可以。灾难基金只能用于应对灾难,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如果地方政府违反了PS限额,会有什么后果? 相关官员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偿还被禁止的金额,并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如果员工收到了被禁止的福利,他们是否需要退还? 是的,员工需要退还他们收到的被禁止的福利,除非他们能够证明收到的金额是为其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
    本案的判决对地方政府有什么影响? 本案的判决提醒地方政府在发放员工福利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有支出都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判决对政府官员有什么影响? 本案的判决强调政府官员有责任遵守法律,即使是为了良好的目的也不能违反法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大过失”在本案中意味着什么? 在本案中,重大过失指的是批准和认证官员未能遵守关于PS限额的明确规定,表明他们对法律义务漠不关心。
    本案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员工福利吗? 是的,本案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员工福利,包括奖金、津贴和其他形式的补偿。
    签署放弃书是否能免除偿还被禁止款项的义务? 不能,签署放弃书并不能免除个人返还非法收取款项的义务。根据本案,个人仍然有义务退还不当得利的款项,这是一种民事责任,不能简单地通过协议免除。

    总之,本案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并强调了地方政府在财政管理上的严格义务。所有公职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事,不得擅自决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判决对于所有地方政府和政府官员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警示,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有支出都符合法律规定,以维护公共利益。

    有关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应用咨询,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案件简称, G.R No., 日期

  • 租赁合同违约:出租人扣留承租人财产的权利及公平原则的考量

    本案涉及租赁合同纠纷,核心问题是出租人是否有权因承租人违约而扣留承租人的财产。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确认出租人在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包括未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有权扣留承租人的财产作为担保。但同时,法院也强调,即使合同允许,过高的违约金仍应予以调整,以符合公平原则。这一判决明确了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的自力救济权,但同时也提醒出租人,行使权利时应合理适度,避免不当得利。

    租赁期满搬离,欠款未清遭扣留?租赁合同纠纷中的权利与义务

    PNTC学院与Time Realty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PNTC学院在搬迁过程中因未结清租金和服务费用,被Time Realty公司扣留了部分财产。PNTC学院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被扣留的财产。案件的关键在于,Time Realty公司是否有权根据租赁合同的条款扣留PNTC学院的财产,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案件历经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审理,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

    本案涉及对租赁合同条款的解读和适用。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各方都应遵守。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租赁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该条款允许出租人在承租人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扣留承租人的财产。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1159条,源于合同的义务在缔约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应该以诚信履行。因此,合同中的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就应当被视为有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菲律宾最高法院在以往的案例中也多次强调,合同的条款应当清晰明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Time Realty公司扣留PNTC学院财产的依据是租赁合同第23条,该条款明确规定,如果PNTC学院违反合同条款,包括未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Time Realty公司有权扣留PNTC学院的财产作为担保。法院认为,PNTC学院承认存在未支付的款项,并违反了租赁合同的规定,因此,Time Realty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扣留其财产。而且PNTC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反驳这个说法,那么就应当依照合同执行。

    本案中涉及的租赁合同第23条主要内容为:承租人如果违反合同条款,包括不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不经法院诉讼,直接进入租赁场所收回财产,并可将承租人的设备、家具等物品置于出租人仓库保管,若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不结算欠款,出租人有权通过公证拍卖处置这些财产,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承租人的债务。

    PNTC学院辩称,扣留财产可能导致不当得利。法院对此进行了分析,指出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有效的依据或理由;该利益的获得是以另一方的损失或损害为代价的。在本案中,Time Realty公司扣留PNTC学院的财产是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是为了确保其债权得到实现,因此,不存在不当得利。另外关于未支付款项部分,最高法院支持上诉法院对租金、水电费以及修复费用的裁定。对于水电费欠款,法院裁定从Time Realty提出反诉之日起,按每年6%的利率计算利息。对于PNTC学院拖欠的租金,合同规定了每月3%的滞纳金。法院认为,尽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条款,但公共道德和政策要求利率仍然是合理和公平的。

    关于律师费,法院同样支持了Time Realty的诉求,并按照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根据Time Realty提出的反诉金额,判决PNTC学院支付律师费10万比索。综合考虑了租赁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后,法院作出了维持上诉法院判决的裁定。

    FAQs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是什么?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是,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是否有权因承租人违约而扣留承租人的财产,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
    什么是“不当得利”?本案中是否存在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有效的依据或理由,该利益的获得是以另一方的损失或损害为代价的。本案中,法院认为Time Realty公司扣留PNTC学院的财产是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是为了确保其债权得到实现,因此不存在不当得利。
    PNTC学院为何被判决支付律师费?依据是什么? PNTC学院被判决支付律师费是基于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该合同规定如果Time Realty公司因PNTC学院的违约行为而寻求法律救济,PNTC学院应承担律师费。
    租赁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什么效力? 租赁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遵守。合同中的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就应当被视为有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如果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会如何处理? 即使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如果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法院有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本案判决对租赁双方有什么启示? 本案判决提醒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避免违约;出租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合理适度,避免不当得利。
    本案中,Time Realty公司是如何行使权利的? Time Realty公司根据租赁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在PNTC学院未结清租金和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扣留了PNTC学院的部分财产,作为其债权的担保。
    法院最终如何裁定水电费的利息计算? 对于PNTC学院拖欠的水电费,法院裁定从Time Realty提出反诉之日起,按每年6%的利率计算利息。

    本案的判决强调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同时也强调了公平原则的重要性,即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各方都应以诚信的态度行事,避免损害对方的利益。关于执行阶段,财产的价值评估和折旧问题将进一步得到解决。法律对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为确保租赁关系的健康发展,当事人应当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PNTC COLLEGES, INC. VS. TIME REALTY, INC., G.R. No. 219698, September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