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在司法程序中,严格遵守规则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未遵守《法院规则》中规定的动议听证会的三日通知规则,会导致动议存在缺陷。这意味着法院不必考虑动议中的请求。该决定强调,即使规则看似是技术性的,遵守程序规则对于确保诉讼的公平和效率至关重要。
形式与公正:未按规定发出听证通知的影响
本案源于 Bernice Joan Ti 与 Manuel S. Diño 之间的诉讼。检察官办公室建议对 Ti 和 Julieta Fernandez 提起伪造公共文件的信息,Ti 和 Fernandez 随后提出了重新考虑该决议的动议。大都会审判法院允许对此案进行重新调查,并推翻了检察官办公室的初步裁决,随后,向大都会审判法院提交了撤回信息的动议,该动议于 2008 年 6 月 24 日获得批准。
随后,答辩人通过私人检察官提出了一项重新考虑大都会审判法院 2008 年 6 月 24 日命令的动议。2008 年 11 月 14 日,大都会审判法院发布了一项命令,批准了该项重新考虑动议,从而发现了充分的理由,可以起诉答辩人和 Fernandez 所指控的罪行。作为回应,Ti 和 Fernandez 向奎松市第 77 分区地区审判法院提交了一份要求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的调卷令和禁止令申请书,案件编号为 SP。民事诉讼案第 Q-09-65933 号,试图阻止大都会审判法院继续审理此案,理由是大都会审判法院在批准答辩人的重新考虑动议时,犯下了严重的滥用酌处权行为,这构成了缺乏管辖权或超出管辖权。
2010 年 3 月 8 日,地区审判法院做出裁决,裁定大都会审判法院存在严重的滥用酌处权行为,这构成了缺乏管辖权或超出管辖权,因为在没有公共检察官同意或一致的情况下,根据答辩人的私人检察官提出的重新考虑动议,恢复和重新审理了针对申请人和 Fernandez 的刑事案件。此后,答辩人提出了日期为 2010 年 4 月 5 日的重新考虑动议,其中辩称,地区审判法院在其决议中存在错误,因为即使没有公共检察官的同意或一致,私人检察官也有权提出重新考虑动议。
此后,申请人和 Fernandez 提出了撤销答辩人 2010 年 4 月 5 日重新考虑动议的动议,理由是违反了动议的三日通知规则以及答辩人律师缺乏 MCLE 合规性。答辩人还提交了一份反对撤销重新考虑动议的动议。
地区审判法院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驳回了答辩人日期为 2010 年 4 月 5 日的重新考虑动议。裁定认为,答辩人动议者未能遵守动议的三日通知规则,从而导致该项重新考虑动议存在缺陷。地区审判法院发现,答辩人的重新考虑动议已安排在 2010 年 4 月 16 日举行听证会,而申请人的律师仅在 2010 年 4 月 19 日,即听证会三天后,才收到该动议的副本。答辩人于 2011 年 2 月 11 日收到地区审判法院的上述决议副本。此后,答辩人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提交了上诉通知,申请人对此表示反对。答辩人还提出了一项将案件记录转交给上诉法院的动议。
2011 年 5 月 20 日,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了答辩人的上诉通知,理由是未在 15 天的规定期限内完成,因此,没有做出将案件记录转交给上诉法院的命令。因此,答辩人向上诉法院提出了《规则》第 65 条规定的调卷令申请,质疑地区审判法院的命令。答辩人辩称,地区审判法院犯下了严重的滥用酌处权行为,这构成了缺乏管辖权或超出管辖权,因为它驳回了答辩人将案件记录转交给上诉法院的动议,尽管及时提交了上诉通知。
2014 年 1 月 10 日,上诉法院批准了答辩人的申请,并撤销了地区审判法院 2011 年 5 月 20 日的命令,因此,答辩人的上诉通知获得了应有的程序。上诉法院进一步指示地区审判法院将案件的全部记录转交给前者。上诉法院裁决的判决部分如下:
鉴于上述所有情况,现批准此调卷令申请。撤销 2011 年 5 月 20 日的受质疑决议,并给予申请人在 SP 民事诉讼案第 Q-09-65933 号中发出的上诉通知应有的程序。因此,特指示一审法院将上述案件的全部记录转交给本法院。
据此裁决。
上诉法院认为,答辩人能够在 15 天的规定期限内提交上诉通知,因此,地区审判法院应下令将案件记录转交给上诉法院。申请人不服,提出了重新考虑动议,上诉法院在其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决议中驳回了该动议。
因此,提交了本申请。
申请人辩称,答辩人向上诉法院提出《规则》第 65 条规定的调卷令申请为时过早。申请人认为,答辩人应首先对地区审判法院驳回答辩人的上诉通知和将记录转交给上诉法院的动议提出重新考虑动议,然后再向上诉法院提出调卷令申请。申请人进一步坚持认为,答辩人违反了三日通知规则,该规则要求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动议的每一动议者确保另一方在听证会日期之前至少三 (3) 天收到所述动议的听证会通知。申请人辩称,答辩人本应采取亲自送达动议的方式,因为考虑到申请人律师的办公室位于帕西格市奥提加斯中心,而答辩人律师的办公室位于马尼拉市马拉特区,这样做并非不可能。
答辩人在其日期为 2015 年 10 月 13 日的评论中重申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声称上诉法院没有犯任何错误。申请人在其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的答复中,重述了她在申请书中陈述的论点。
申请是有道理的。
本法院面临的基本问题是,在本案的情况下,是否应自由地解释《法院规则》的规定。
《法院规则》第 15 条第 4 款和第 5 款规定如下:
第 4 款。动议的听证。- 除了法院可以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动议外,每一份书面动议均应由申请人安排听证会。
每一份需要举行听证会的书面动议及其听证会通知均应以确保对方当事人至少在听证会日期前三 (3) 天收到该动议的方式送达,除非法院有正当理由缩短听证会通知时间。
第 5 款。听证会通知。- 听证会通知应发送给所有相关方,并应具体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和日期,该时间和日期不得晚于提交动议后十 (10) 天。
这些要求是强制性的。除了法院可以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动议外,所有动议都必须安排听证会。这包括重新考虑动议。
动议的听证会通知必须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且必须告知他或她听证会的时间和日期。未遵守这些指令会导致动议存在致命缺陷,相当于一张无用的废纸。
地区审判法院在其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28 日的命令中裁定,答辩人在提交重新考虑动议时未能遵守三日通知规则,因此,法院将该动议视为一张废纸,并因此批准了申请人撤销答辩人重新考虑动议的动议。上述命令规定如下:
记录显示,私人答辩人的重新考虑动议已安排在 2010 年 4 月 16 日举行听证会,并且申请人的律师仅在 2010 年 4 月 19 日,即听证会三天后,才收到该动议的副本;而且,申请人及其律师在上述重新考虑动议的听证会上没有出庭。
私人答辩人动议者未能遵守动议的三日通知规则,从而导致重新考虑动议存在致命缺陷。它是形式上的,只是一张废纸或毫无价值的纸张,无权获得司法承认。
因此,申请人从记录中“撤销”私人答辩人的重新考虑动议并宣布在本案中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动议”是有道理的。
因此,根据一项有缺陷的动议不会中止从判决或最终命令中上诉的期限的裁决,在本案中做出的裁决已在十五 (15) 天或 2010 年 5 月 5 日届满后成为最终裁决。
无可争议的是,申请人未能及时收到答辩人的听证会通知。答辩人声称,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发送了听证会通知。但是,申请人仅在安排的听证会三天后才收到上述通知。《法院规则》规定,每一份需要举行听证会的书面动议及其听证会通知均应以确保对方当事人至少在听证会日期前三 (3) 天收到该通知的方式送达。在本案中,答辩人未能确保申请人在上述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三天收到听证会通知。发送挂号信很难保证此类通知会及时落入对方当事人的手中。在本案的情况下,答辩人本应亲自送达听证会通知,因为答辩人和申请人律师的办公室都位于国家首都区。但是,上诉法院并未发现答辩人有任何过错,而是裁定地区审判法院本应努力确定申请人是否收到了上述听证会通知,因此:
从上述内容可以收集到,公共答辩法院仅仅是研究技术问题,而不是答辩人动议中提出的问题的案情。在如此裁决时,它没有考虑到,正如本案申请人所称,并且正如帕西格中央邮局邮政局长出具的证明所证明的那样,在安排的听证会之前相当长的时间,已通过挂号信将受质疑的动议送达给了私人答辩人。公共答辩法院不应责怪申请人,因为私人答辩人在安排的听证会日期之后收到了上述动议。法院本应更谨慎地安排重新安排动议的听证会,而不是以技术性为由直接驳回该动议。私人答辩人缺席安排的听证会当天,本应促使法院首先确定是否确实已将动议副本送达给了对方当事人,然后再考虑在正常情况下,收件人是否应在其中规定的安排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三天收到该副本。考虑到无法在听证会当天确定此类事实,因为注册回执卡尚未退还给发件人(本案中的申请人),因此法院本应重新安排案件,以免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听证权。法院应考虑公共政策和迅速结束诉讼的必要性,同时将这种必要性与诉讼当事人获得听证机会的权利协调起来。如果审判法院听取了对申请人动议的论点或异议,以及就后者而言,听取了其理由,则可以充分满足公平竞争的规则。
尽管如此,最高法院已明确裁定,不包含听证会通知的动议被视为只是一张废纸。因此,它提出的问题并不值得法院关注。由于只是一张废纸,审判法院别无选择,只能忽略它。在本案中,重新考虑动议包含听证会通知,事实上已安排在 2010 年 4 月 16 日举行听证会。私人答辩人在 2010 年 4 月 5 日通过挂号信收到了该动议的副本,同一天它在法院提交。我们注意到,收件人的办公室位于帕西格市奥提加斯中心,而申请人律师的办公室位于马尼拉市马拉特区。由于两个办公室都位于国家首都区 (NCR),因此送达收件人通常只需要一周时间。但是,由于申请人不知道的某种原因,私人答辩人在邮件发送日期两周后收到了所述动议的副本。这一事实不能反映申请人本应“未能”或“疏忽”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动议副本。“通过放弃诸如此类归咎于他的程序性要求,申请人肯定不会故意阻止快速解决他的案件。”
再次重申,法院首先要做的就是等待确定动议的副本是否已送达私人答辩人,然后重新安排受质疑动议的听证会,否则一审法院会更加谨慎。不应允许技术问题妨碍公平和完整地解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毕竟,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声称拥有技术上的既得权利。诉讼应尽可能根据案情而非技术问题做出裁决。
X X X.
仔细阅读《法院规则》第 15 条第 4 款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确保另一方当事人在所述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三 (3) 天收到听证会通知的指令是针对提交动议的一方。上述规则的任何地方都没有说明法院有义务确定是否确实已将动议副本送达给了对方当事人。规则没有要求法院在另一方未能出席动议的听证会时重新安排听证会。事实上,规则允许的是法院出于正当理由缩短通知听证会的时间,而不是延迟或重新安排听证会。因此,过错在于答辩人,而不是地区审判法院。是答辩人采取了除亲自送达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因此他本应确保申请人收到该通知。根据《规则》,在可行的情况下,应亲自进行诉状和其他文件的送达和提交。《法院规则》第 13 条第 11 款规定:
第 11 款。送达和提交方式的优先级。- 在可行的情况下,应亲自进行诉状和其他文件的送达和提交。除非是源自法院的文件,否则必须附上一份书面解释,说明为什么没有亲自进行送达或提交。违反本规则可能会被视为未提交文件。
在本案中,申请人律师的办公室位于帕西格市奥提加斯中心,而答辩人律师的办公室位于马尼拉市马拉特区。因此,考虑到两个地点之间的距离很近,亲自送达是最可行的。尽管如此,答辩人未能令人满意地解释为什么他使用挂号信而不是亲自送达听证会通知。必须记住,“只有在亲自送达或提交不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届时必须附上一份书面解释,说明为什么一开始亲自送达或提交不可行。”与程序规则的自由应用相伴随的应该是援引自由的一方努力解释他未能遵守规则的原因。
必须强调的是,程序规则旨在促进案件的裁决。鼓励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同样严格遵守规则。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本法院允许放宽对规则的应用,但它绝不打算为犯错误的诉讼当事人伪造一件肆无忌惮地违反规则的武器。规则的自由解释和应用仅适用于具有明显优点且有正当理由和情况的适当案件。虽然诉讼不是技术游戏,但同样真实的是,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起诉每个案件,以确保持序和迅速的司法管理。强烈建议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遵守程序规则,而不是炫耀程序规则,因为这些规则照亮了法律的道路,并合理化了对正义的追求。正是形式与实质之间的这种共生关系保证了可辨别的结果。
使用“实质正义”一词并不是一种神奇的魔杖,可以自动迫使本法院暂停程序规则。程序规则不应被轻视或驳回,仅仅因为它们的不遵守可能会导致对一方实质性权利的损害。像所有规则一样,都要求遵守这些规则,除非有最令人信服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放宽这些规则,以减轻诉讼当事人的不公正,这种不公正与他不遵守规定程序的粗心大意程度不相称。因此,正如答辩人所要求的那样,本法院屈服于经久不衰的原则“人人享有正义”。诉讼当事人在法律上必须拥有平等的地位;制定规则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不应依赖于诉讼当事人的美好时光和自己的吩咐。
因此,地区审判法院在裁定答辩人违反了《法院规则》第 15 条第 4 款规定的三日规则时,没有犯任何严重的滥用酌处权行为。因此,地区审判法院在裁定根据一项有缺陷的动议不会中止从判决或最终命令中上诉的期限的裁决,在本案中做出的裁决已在十五 (15) 天或 2010 年 5 月 5 日届满后成为最终裁决时,是正确的。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关键问题是动议是否应因未遵守三日通知规则而被批准。申请人认为,动议因违反该规则而无效。 |
三日通知规则是什么? |
三日通知规则要求各方在安排听证会的日期前至少三天收到动议的通知。这允许接收方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响应。 |
为什么三日通知规则如此重要? |
三日通知规则旨在确各方都有充分的机会出席并参与对动议的听证。未能这样做可能会剥夺该方获得公平听证的机会。 |
在本案中,申请人是否正确地论证了重新考虑动议不充分? |
是的,最高法院裁定地区审判法院最初是正确的,因为动议不充分且不会自动中止诉讼。由于动议无效,最初的裁决现在有效。 |
本案如何影响未来提交的动议? |
本案明确强调各方提交的每一动议均完全遵守其相关规则是何等重要,尤其是遵守任何和所有提交动议的通知规则。 |
如果文件无法送达,当事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
送达的一方需要证明该文件已送达,并且采取的措施合情合理地使文件能够得到送达,但是接收的一方负责接收邮件(除非接收方有其他很好的理由表明这并不公平,例如没有将正确地址告知送达方)。 |
如果认为需要修改程序规则,该如何处理? |
法院不鼓励修改程序规则,除非必要,但如果确实如此,上诉法院会对其是否允许更改规则进行考虑。各方不能自由无约束地对任何诉讼作出裁决。 |
本案中涉及的所有不同法院的作用是什么? |
大都会审判法院进行了最初的判决和复审;然后,地区审判法院受理了一份挑战该裁决的上诉令申请书,但后来又被驳回了答辩人提请提交给最高法院的同一事项的进一步挑战上诉令推翻。 |
本案重申,程序规则并非无关紧要的技术细节,而是维护公平和公正司法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遵守这些规则有助于确保诉讼中的各方得到充分通知并有机会提出自己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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