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选举舞弊

  • 选举抗议:指控选举舞弊时,开箱验票的必要性

    最高法院裁定,在选举抗议中,只要有舞弊指控需要对选票进行核实、检查或计数,法院有义务立即命令开箱验票。这一裁决强调了及时解决选举争议以维护选举公正性的重要性。

    选举舞弊的指控是否需要先进行初步听证?

    本案源于 1998 年新怡诗夏省黎刹市市长选举。詹姆斯·米格尔 (James Miguel) 宣布胜选,但埃拉迪奥·拉普兹 (Eladio Lapuz) 对选举结果提出抗议,声称存在选举舞弊。拉普兹指控了包括更换选票箱、虚报选票、错判选票、购买选票、替换选票、重复投票和恐吓选民等一系列违规行为。米格尔辩称,这些指控过于笼统,不足以构成开箱验票的理由。地方法院最初同意进行初步听证以审查舞弊指控,但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推翻了这一决定,命令立即开箱验票。米格尔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辩称在开箱验票之前,拉普兹必须首先在初步听证会上提供舞弊证据。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在选举抗议中,当存在舞弊指控时,法院是否应立即命令开箱验票,还是可以先进行初步听证以审查指控。

    最高法院驳回了米格尔的上诉,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法院强调,如果选举抗议中存在需要检查选票的舞弊指控,那么开箱验票是法院的法定职责。《综合选举法》(Batas Pambansa Blg. 881)第 255 条明确规定,在选举抗议或反抗议中,如果指控需要,或者法院认为为了维护公正,应立即命令将选民名册、选票箱及其钥匙、选票和选举中使用的其他文件提交法院,并检查选票并重新计票。该规则在选举委员会的程序规则第 6 条第 20 款中得到了呼应。最高法院引用了 Astorga vs. Fernandez 案,该案强调了开箱验票是确定选举结果真实性的最简单、最快捷的方式。要求在开箱验票之前提供口头或其他证据只会给抗议者提供拖延解决争议的机会。此外,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命令进行初步听证会是为了与及时解决选举案件的本质背道而驰。

    法院驳斥了米格尔对选举官员 Lourdes Barroga 的叙述性报告的依赖,声明法律不要求 初步证据,只要在抗议中提出舞弊或违规行为即可授权打开选票箱。法院强调,在涉及确定选民真实意愿的争议中,时间至关重要,解决选举争议应迅速、优先并兼顾正当程序。此外,最高法院表示,此案中的舞弊指控要求并有必要打开选票箱。该命令的目的是及时查明选举活动中是否存在舞弊和异常行为。有鉴于此,为同一目的而设置的初步听证只是多余之举,否定了选举案件和相关事件及时解决的本质。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明确了,当选举抗议中提出需要检查选票的舞弊指控时,下级法院有义务立即开箱验票。初步听证是不必要的,不应延误选举争议的解决。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得到维持,下级法院被指示加快解决选举抗议。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选举抗议中,当存在舞弊指控时,法院是否应立即命令开箱验票,还是可以先进行初步听证以审查指控。
    最高法院对此案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当选举抗议中存在需要检查选票的舞弊指控时,法院必须立即命令开箱验票。
    为什么法院认为初步听证是不必要的? 法院认为,要求先进行初步听证以审查舞弊指控只会延误解决争议,而开箱验票是确定选举结果真实性的最直接的方式。
    本案适用的法律是什么? 本案适用的法律包括《综合选举法》(Batas Pambansa Blg. 881)第 255 条和选举委员会的程序规则第 6 条第 20 款。
    在选举抗议中,提出哪些类型的指控需要开箱验票? 涉及选票核实、检查或计数的任何指控都可能需要开箱验票。这些可能包括虚报选票、错判选票和选举舞弊等指控。
    本案判决对选举过程有何影响? 该判决强调了及时解决选举争议的重要性,并明确规定了法院在处理选举抗议时的职责。
    本案对选举官员有什么影响? 本案判决为选举官员在选举过程中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尤其是在解决舞弊指控和进行选票复核方面。
    提起选举抗议的标准是什么? 要提起选举抗议,必须有舞弊、违规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充分指控,这些指控足以影响选举结果。

    如需了解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菲律宾选举舞弊:幽灵选区认定与选举公正维护

    选举公正的守护:菲律宾最高法院对幽灵选区的认定

    G.R. No. 135927, June 26, 2000

    选举是民主的基石,但选举舞弊行为却不断威胁着这一基石。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对选举委员会(COMELEC)认定Padian Torogan为“幽灵选区”的决议进行了审查,强调了维护选举公正的重要性。法院的判决不仅确认了COMELEC的权力,也为未来的选举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引言

    选举舞弊,如幽灵选区和虚假选民,是民主的毒瘤。本案源于对Lanao Del Sur省Madalum地区Padian Torogan选区是否存在幽灵选区的质疑。选举委员会经过调查,认定该选区无人居住,属于幽灵选区。这一决定引发了争议,并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核心问题是:COMELEC是否有权认定并排除幽灵选区,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

    法律背景

    菲律宾《综合选举法》(Omnibus Election Code)赋予COMELEC广泛的权力,以确保选举的公正、诚实和有效性。其中,关于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的规定至关重要。《综合选举法》第149条规定:“为选举之目的,领土单位为选举区,本法批准时之每一描笼涯应至少有一个该选举区。委员会应设立所有选举区。”该法还规定了选区调整和变更的程序,但必须在选举前一定时间内完成,以避免影响选民的投票权。

    此外,《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Code)规定了地方政府单位的设立和撤销程序。根据该法,地方政府单位的撤销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包括收入、人口或土地面积低于最低标准,以及全民公投的批准。

    最高法院在之前的案例中也强调了COMELEC在选举管理方面的权力。例如,在Mastura v. COMELEC案中,法院指出COMELEC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确定选举的真实结果。这些法律和判例共同构成了本案的法律背景,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依据。

    案件分析

    本案的起因是Hadji Oblais R. Omar等人向COMELEC提起诉讼,指控Madalum地区存在幽灵选区和虚假选民。COMELEC随后展开调查,并派遣调查组前往Padian Torogan进行实地考察。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区只有两座破旧的建筑物,无人居住,且当地居民表示该地实际上是墓地,并非住宅区。此外,COMELEC调查组还遭遇了当地警察的阻挠,进一步加剧了对选举舞弊的怀疑。

    根据调查结果,COMELEC于1998年6月29日发布命令,认定Padian Torogan为幽灵选区,并决定将其排除在即将举行的特别选举之外。Sultan Usman Sarangani等人不服,提起诉讼,认为COMELEC的决定侵犯了选民的选举权。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COMELEC的调查权和事实认定权。法院指出,COMELEC已经尽力调查了事实,并确认该地区没有公共或私人建筑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该地区无人居住。法院还引用了之前的判例,指出COMELEC基于自身评估和证据的事实认定具有终局性。

    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以下关键语句:

    • “选举委员会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确定选举的真实结果。”
    • “如果没有居民,那么自然就没有登记选民,或者登记选民可能已经离开了该地区。”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了COMELEC的决定。法院认为,排除幽灵选区不仅没有侵犯选举权,反而保护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可信度,确保了“选举意志”不会因虚假选票而失效。

    实际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菲律宾的选举管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确认了COMELEC在认定和排除幽灵选区方面的权力,为打击选举舞弊提供了法律支持。对于未来的选举,COMELEC可以更加自信地采取措施,清理虚假选民名单,确保选举的公正性。

    对于普通民众,本案提醒他们关注选举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并积极参与监督。只有通过公民的积极参与和监督,才能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的健康发展。

    关键教训

    • COMELEC有权认定和排除幽灵选区,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
    • 公民有责任监督选举过程,举报任何舞弊行为。
    • 维护选举公正需要法律的支持和公民的积极参与。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幽灵选区?

    幽灵选区是指没有实际居民或选民登记的虚假选区,通常被用于选举舞弊。

    2. COMELEC如何认定幽灵选区?

    COMELEC通常通过实地考察、人口普查数据比对和居民访谈等方式来调查和认定幽灵选区。

    3. 排除幽灵选区是否会侵犯选民的选举权?

    排除幽灵选区不会侵犯选民的选举权,因为幽灵选区本身就是虚假的,没有合法的选民。相反,排除幽灵选区可以保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4. 如果我怀疑某个选区是幽灵选区,应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COMELEC或相关部门举报,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证据,以便他们展开调查。

    5. 菲律宾法律对选举舞弊行为有哪些处罚?

    菲律宾法律对选举舞弊行为有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监禁和取消选举资格等。

    6. 选民应该如何参与到维护选举公正的行动中?

    选民可以通过积极登记、参与选举监督、举报舞弊行为和参与公民教育等方式来维护选举公正。

    本案涉及菲律宾选举法和地方政府法等复杂法律问题。如果您在选举法方面需要法律咨询,nihao@asglawpartners.com 请随时联系ASG Law。 我们是马卡蒂和 BGC 的顶级律师事务所之一,在菲律宾拥有丰富的经验。 ASG Law 在这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随时准备为您提供帮助。欢迎通过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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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舞弊罪:统计报告篡改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在未充分考虑可能构成选举舞弊的证据的情况下,驳回针对选举官员的申诉是错误的。具体而言,奎里诺·皮门特尔(Aquilino Pimentel)指控选举委员会官员篡改了1995年参议院选举的投票统计,增加了胡安·庞塞·恩里莱(Juan Ponce Enrile)的选票,同时减少了他本人的选票。最高法院推翻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并命令对相关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判决强调了选举官员保持投票统计准确性的重要性,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并明确任何形式的选票篡改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它进一步确立了选举委员会在审查选举欺诈指控时的责任。

    选票被盗?对选举官员篡改统计的法律战

    1995年菲律宾参议院选举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焦点在于对选举委员会(COMELEC)官员涉嫌篡改投票统计的指控。奎里诺·皮门特尔(Aquilino Pimentel)作为参议员候选人,对COMELEC提起申诉,指控在选举委员会的Ligaya Salayon和Antonio Llorente以及参议员候选人胡安·庞塞·恩里莱(Juan Ponce Enrile)的竞选经理雷纳尔多·圣胡安(Reynaldo San Juan)篡改了投票结果,导致皮门特尔的选票减少,而恩里莱的选票增加。COMELEC以缺乏足够证据为由驳回了这一申诉,促使皮门特尔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选举结果显示,在帕西格市的各投票站,皮门特尔和其他候选人获得的选票总数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根据选举记录,皮门特尔获得了72377张选票,但在选举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他的选票减少至68040张。相比之下,恩里莱的选票从选举记录中的54396张增加到选举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的91798张。更令人担忧的是,在帕西格市的101个投票站,恩里莱的选票总数超过了实际投票人数。基于上述差异,皮门特尔认为选举官员违反了1987年《选举改革法》第27条(b),该条款禁止选举委员会成员篡改、增加或减少任何选举中候选人的选票。

    针对该指控,选举委员会官员Salayon和Llorente辩称,这些差异是诚实的错误或由于疲劳造成的疏忽,他们仅依据小组委员会在投票报表中的记录填写了选举结果证明。他们否认有任何不当行为。圣胡安也否认参与篡改投票。最高法院认为,这些差异过于显著,不能简单地归咎于诚实的错误或疏忽。特别是,最高法院指出,选举委员会的证明中,恩里莱的选票比选举记录中的选票多出37402张,而皮门特尔的选票减少了4337张,这表明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根据菲律宾法律,1987年《共和国法令》第6646号,即《选举改革法》第27条(b)规定:

    “……以下行为将被视为选举犯罪:……(b) 任何选举委员会或计票委员会的成员,篡改、增加或减少任何选举中候选人的选票,或任何委员会成员在经过适当的核实和听证后,拒绝计入正确的选票或扣除被篡改的选票,”

    最高法院认为,这一规定惩罚两种行为:第一种是篡改、增加或减少任何选举中候选人的选票;第二种是在适当的核实和听证后,拒绝计入正确的选票或扣除被篡改的选票。在本案中,法院认为Salayon和Llorente有合理理由犯有第一种行为,即篡改选举结果。法院指出,指控的选举官员并没有否认选举结果证明和投票报表中恩里莱获得的选票数量明显高于选举记录,而皮门特尔的选票则大幅减少。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这些情况足以构成合理的理由,让人相信很有可能发生了选举犯罪,并且Salayon和Llorente实施了该犯罪。合理理由不需要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有罪,也不需要绝对确定的证据。相反,它只需要建立在合理的信念和意见之上,即普通人根据事实和情况会认为该犯罪很有可能发生。鉴于Salayon和Llorente辩称是诚实的错误、疲劳造成的疏忽以及履行管理职责,他们实际上承认了皮门特尔和其他参议员候选人获得的选票总数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无法被认为是微不足道或不重要的。因此,举证责任转移到他们身上,证明这些差异不应被视为非法或犯罪。

    然而,最高法院对圣胡安的定罪表示严重保留。针对圣胡安的唯一证据是他在一张“正义、和平与平等运动”(恩里莱竞选团队)的官方信纸上书写和签署的一封信。信中,圣胡安要求律师Marcelo解决Sean Olaer在参议员皮门特尔办公室遇到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这封信不足以证明圣胡安与篡改投票有关。因此,最高法院撤销了对圣胡安的指控。综上所述,最高法院推翻了COMELEC的决议,并命令对选举委员会官员Ligaya Salayon和Antonio Llorente提起刑事诉讼,罪名是违反《选举改革法》。这一裁决强调了维护选举公正性和确保选举官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重要性。

    FAQs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选举委员会官员是否非法篡改了选举记录,导致参议员候选人奎里诺·皮门特尔的选票减少,而胡安·庞塞·恩里莱的选票增加,这是否构成选举舞弊罪。
    最高法院对 Ligaya Salayon 和 Antonio Llorente 的判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命令选举委员会对 Ligaya Salayon 和 Antonio Llorente 提起刑事诉讼,罪名是违反菲律宾共和国第 6646 号法案第 27(b) 条,即 1987 年的选举改革法。
    对雷纳尔多·圣胡安提出了什么指控? 雷纳尔多·圣胡安因涉嫌参与篡改选举结果而被指控与选举委员会官员串通。最高法院驳回了对他的指控,理由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他参与了选举舞弊。
    法院是如何处理选举委员会辩称的错误? 最高法院认为,投票统计的巨大差异不能仅仅归因于简单的疏忽或错误,特别是考虑到涉及选票增加的数量之大。
    为什么对选举结果证明的准确性如此重要? 选举结果证明是记录选举结果的重要文件,并且对选举的公正性至关重要。选举结果证明的准确性有助于确保每个人的选票都得到正确且不带偏见地计算,防止欺诈并维护选举过程的公信力。
    本案的结果对未来的选举有什么影响? 本案的结果是对选举官员的一项警告,强调他们在进行选举活动时维护诚实和准确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对选举舞弊的指控将受到认真调查和起诉,以维护民主选举的公正性。
    构成选举舞弊的主要法律是什么? 选举舞弊的主要法律是 1987 年的选举改革法(共和国法第 6646 号),特别是第 27(b) 条,该条禁止篡改、增加或减少候选人在选举中的选票。
    选举委员会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选举委员会负责调查和起诉选举舞弊案件。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在驳回针对选举委员会官员的投诉时犯了错误,并命令委员会对他们提起诉讼。

    简而言之,本案确立了对选举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强调了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选举委员会官员的责任。通过强制问责,法院旨在阻止未来的选举舞弊行为,确保选举过程的完整性。

    关于本判决在特定情况下如何应用如有疑问,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 ASG Law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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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PIMENTEL, JR.诉选举委员会, G.R No. 133509, 2000年2月9日

  • 选举舞弊与恐怖主义:配偶行为归责的界定

    本案确立了在菲律宾选举法中,候选人对其配偶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界定标准。最高法院维持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即尽管配偶不在场,但其参与或默许配偶为提高其竞选优势而实施的恐怖行为,可构成取消竞选资格的理由。该判决强调了候选人不得利用配偶的非法行为来获取选举利益,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候选人参与其中。

    选举恐怖主义疑云:配偶行为,候选人是否连带担责?

    本案起因于一场地方选举,竞选对手指控候选人迪安卡(Maimona H. N. M. S. Diangka)及其市长丈夫通过恐怖主义行为干预选举,旨在为迪安卡赢得市长职位。选举委员会最初裁定迪安卡丧失候选人资格,理由是其丈夫的行为直接有利于她的竞选。迪安卡随后上诉至最高法院,辩称其不应为丈夫的行为负责,且缺乏直接参与恐怖行为的证据。因此,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在选举舞弊指控中,配偶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归责于候选人,即使候选人没有直接参与?

    选举委员会依据《选举法》第68条,该条款规定,候选人如有“为提高其竞选优势而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行为,将被取消资格。选举委员会认为,迪安卡的丈夫,时任市长,利用职权和暴力手段,例如使用市政府救护车运送选票并强迫竞争对手的观察员离开投票站,这些行为直接有利于迪安卡的竞选。尽管迪安卡辩称自己并未直接参与这些恐怖活动,但选举委员会认为,作为市长的妻子,迪安卡不可能对这些行为一无所知,并且她在客观上从这些行为中获益。

    迪安卡辩称,选举委员会的裁决违反了“他人行为不应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法律原则(res inter alios acta)。她声称,没有证据表明她与丈夫共谋实施恐怖行为,因此不应为丈夫的行为负责。然而,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指出迪安卡对部分行为的参与,比如乘坐市政府救护车,表明她至少默许了这些行为的发生。此外,法院认为,迪安卡与其丈夫的亲密关系和共同利益,表明她并非对丈夫的行为毫不知情。

    最高法院强调,选举过程的公正性是民主制度的基石,任何形式的选举舞弊,包括利用恐怖手段影响选民意愿的行为,都必须受到严厉打击。法院进一步指出,虽然迪安卡本人可能没有亲自实施暴力行为,但她利用了丈夫的职权和行为来提高自己的竞选优势。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还强调,选举委员会在认定事实时有权根据证据作出判断,只要不存在明显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不应轻易推翻其裁决。因此,最高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的裁决是合理的,符合法律精神。

    最高法院还驳斥了迪安卡关于程序性不公正的指控。法院指出,迪安卡有机会对选举委员会的指控作出回应,并提交证据进行辩护。尽管选举委员会没有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询,但这并不构成程序性不公正,因为选举委员会的程序规则允许在简易程序中省略交叉质询。最高法院认为,重要的是迪安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选举委员会认真考虑了她的辩护。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即候选人不能利用其配偶的非法行为来获取选举利益,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候选人参与其中。选举委员会在评估此类案件时,有权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配偶之间的关系、共同利益以及候选人对配偶行为的知情程度。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旨在防止任何形式的选举舞弊行为,确保选民的意愿得到尊重。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主要探讨了在选举中,候选人是否应对其配偶的恐怖主义行为承担责任,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候选人直接参与。
    迪安卡是如何被指控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 迪安卡被指控与市长丈夫合谋,利用其职权和暴力手段,通过使用市政府救护车运送选票、恐吓竞争对手观察员等方式,为其竞选创造优势。
    “他人行为不应损害当事人权益”原则在本案中是如何应用的? 迪安卡试图用这一原则辩护,声称自己不应为丈夫的行为负责。但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因为证据显示迪安卡对某些行为有参与或默许。
    选举委员会如何认定迪安卡应承担责任? 选举委员会认为,迪安卡作为市长的妻子,不可能对丈夫的行为一无所知,且她在客观上从这些行为中获益。此外,迪安卡乘坐救护车的行为也表明了她对某些恐怖行为的默许。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最高法院认为,候选人不能利用其配偶的非法行为来获取选举利益,并且选举委员会在评估此类案件时有权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即选举舞弊行为,特别是涉及恐怖主义行为的,将受到严厉打击,并且候选人不能逃避因其配偶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迪安卡是否提出了程序性不公正的指控?最高法院如何回应? 是的,迪安卡指控选举委员会没有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询。但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指控,认为选举委员会的程序规则允许在简易程序中省略交叉质询。
    《选举法》第68条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选举法》第68条规定,候选人如有“为提高其竞选优势而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行为,将被取消资格。选举委员会依据该条款认定迪安卡的行为构成取消资格的理由。

    总而言之,迪安卡诉选举委员会案强调了选举公正性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配偶的行为可能影响候选人资格。它也提醒所有候选人,利用非法手段来获得选举优势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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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迪安卡诉选举委员会案, G.R No. 139545, 2000年1月28日

  • 菲律宾选举纠纷解决新视角:指纹技术在选举抗议中的应用

    指纹证据:菲律宾选举抗议中对抗舞弊的新武器

    G.R. No. 136384, December 08, 1999

    引言

    选举是民主的基石,确保选举的公正性至关重要。当选举结果受到质疑时,选举抗议程序应运而生,旨在查明真相,维护选民的意愿。在菲律宾,选举抗议通常涉及重新计票。然而,最高法院在Hadji Hussein Mohammad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and Abdulajid Estino案中确认,在存在广泛舞弊指控的情况下,选举委员会(COMELEC)可以采用指纹技术分析选民记录,作为解决选举纠纷的有效方法。本案例不仅展示了菲律宾选举法实践的灵活性,也突显了技术在维护选举公正性方面的作用。

    法律背景:菲律宾的选举抗议程序与证据

    在菲律宾,对选举结果不满意的候选人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起选举抗议。《选举法典》和相关规则规定了选举抗议的程序和 основания。传统上,选举抗议的重点是重新计票,即重新审查选票以核实选举结果。然而,最高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重新计票可能无法揭示真相,尤其是在选举舞弊广泛且系统化的情况下。

    菲律宾的选举法允许使用各种证据来证明选举舞弊,包括证人证词、文件证据和物证。在Hadji Hussein Mohammad案之前,最高法院在Estaniel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Pimping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等案例中已经 признал,选举委员会可以在没有重新计票的情况下,仅依据选举文件来解决选举抗议。这些先例为本案中采用指纹技术分析奠定了基础。

    本案的关键在于,选举委员会指示其选举记录和统计部门对选民的指纹进行技术检验。这是基于选民登记记录(VRR/CEF No. 1)和包含投票记录的选民名单或计算机化选民名单(CVL/CEF No. 2)中的指纹进行比对。这种方法旨在识别选民身份欺诈,例如冒名顶替投票或重复投票。

    案例回顾:指纹揭示选举舞弊

    1996年9月9日,菲律宾穆斯林棉兰老自治区(ARMM)地区立法议会举行选举。Hadji Hussein Mohammad 和 Abdulajid Estino 均是苏禄省第二区议员的候选人。选举结束后,Mohammad 被宣布为第三名当选议员,得票数为 31,031 票,而 Estino 得票数为 29,941 票,Mohammad 以 1,090 票的优势获胜。

    Estino 对选举结果提出抗议,指控在多个投票站存在选民冒名顶替、机器误读选票以及标记选票被计入等舞弊行为。选举委员会第二庭受理此案后,Mohammad 提出反抗议,质疑其他 муниципалитетов 的选举结果。

    为了查明真相,选举委员会指示对争议选区和反抗议选区的选民指纹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令人震惊:

    • 抗议人(Estino)提出的争议选区:
      • 只有 907 名选民的 VRR 和 CVL 指纹一致。
      • 高达 7,951 名选民的 VRR 和 CVL 指纹不一致。
      • 9,935 名选民的指纹因模糊等原因无法分析。
      • 4,043 名选民使用不同姓名但指纹相同。
    • 被抗议人(Mohammad)提出的反抗议选区:
      • 只有 611 名选民的 VRR 和 CVL 指纹一致。
      • 6,892 名选民的 VRR 和 CVL 指纹不一致。
      • 6,449 名选民的指纹因模糊等原因无法分析。
      • 3,224 名选民使用不同姓名但指纹相同。

    根据技术检验结果,选举委员会第二庭裁定 Mohammad 的当选和宣布无效,并指示他将议员职位让给 Estino。Mohammad 提出复议,但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驳回了复议请求。Mohammad 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诉讼,声称选举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

    最高法院的判决:技术检验的合法性与充分性

    最高法院驳回了 Mohammad 的上诉,支持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清楚地表达了事实和法律依据,技术检验是解决选举争议的适当方法,并且选举委员会对技术检验结果的评估没有错误。

    法院强调,在选举舞弊指控严重的情况下,技术检验可以比重新计票更有效地揭示真相。法院引用了先前的判例,指出在选举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时,重新计票可能无法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在本案中,指纹检验结果表明,选举舞弊规模巨大,重新计票将毫无意义。

    法院还驳斥了 Mohammad 关于选举委员会重复扣减选票的指控。法院认为,Mohammad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重复扣减,并且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事务的专家机构,有权获得官方行为的推定合法性。

    最高法院总结道:“由于选举期间存在所述的严重违规行为,正如本案所示,导致相关投票中心的选举本身和选举结果被宣布无效,选举委员会拒绝命令重新计点这些选举中心的选票是完全没有过错的。由于这些地方的选举本身无效,重新计点这些选举中心的选票不再具有任何意义。”

    实践意义:选举抗议的新策略与警示

    Hadji Hussein Mohammad 案确立了指纹技术在菲律宾选举抗议中的合法性和实用性。本案的判决对未来的选举抗议案件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教训:

    • 技术检验的有效性: 在存在广泛舞弊指控的情况下,选举委员会可以合法地采用指纹技术分析选民记录,作为解决选举纠纷的有效方法,无需强制重新计票。
    • 选举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选举委员会在选择解决选举争议的方法方面具有自由裁量权。如果委员会认为技术检验比重新计票更能有效地查明真相,法院将尊重委员会的决定。
    • 证据的重要性: 选举抗议的成败取决于证据的充分性。指纹技术分析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选举舞弊的存在。

    对于未来的选举,候选人和政党可以考虑以下建议:

    • 关注选民登记: 确保选民登记过程的完整性,减少冒名顶替投票的可能性。
    • 保留选举文件: 妥善保管选民登记记录和投票记录,以便在选举抗议中使用。
    • 考虑技术检验: 在怀疑存在广泛舞弊的情况下,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进行指纹技术检验。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选举抗议?
    选举抗议是指对选举结果提出异议的法律程序。在菲律宾,选举抗议通常由对选举结果不满意的候选人提起,向选举委员会或相应的选举法庭提出。

    2. 选举抗议的理由有哪些?
    选举抗议的理由包括选举舞弊、违规行为、计票错误等,这些行为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重新计票是选举抗议的必要程序吗?
    不一定。虽然重新计票是传统的选举抗议方法,但最高法院 признал,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存在广泛舞弊指控时,选举委员会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例如技术检验,来解决选举争议。

    4. 指纹技术检验如何应用于选举抗议?
    指纹技术检验通过比对选民登记记录和投票记录中的指纹,来识别选民身份欺诈行为,例如冒名顶替投票或重复投票。这可以作为选举舞弊的有力证据。

    5. Hadji Hussein Mohammad 案对未来选举有何影响?
    本案确立了指纹技术检验在菲律宾选举抗议中的合法性和实用性,为未来的选举抗议案件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和证据手段。选举委员会在解决选举争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效的方法,包括技术检验。

    6. 如果我怀疑选举存在舞弊,应该怎么办?
    如果您怀疑选举存在舞弊,应及时收集证据,例如证人证词、文件证据等,并咨询律师,考虑提起选举抗议。指纹技术检验可能是一种有用的证据手段,可以考虑向选举委员会申请进行检验。

    7. 技术检验的局限性是什么?
    技术检验的有效性取决于指纹记录的质量和完整性。如果指纹模糊、损坏或记录不完整,可能导致检验结果不准确或无法分析。此外,技术检验只能识别选民身份欺诈,可能无法揭示其他类型的选举舞弊。

    8. 如何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进行选举法咨询?
    如果您需要选举法方面的法律咨询或协助,ASG Law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联系方式页面。ASG Law律师事务所精通选举法,我们随时准备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立即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法律咨询!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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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前争议:当选举舞弊指控无法阻止结果认证

    选举前争议的核心:即使存在舞弊指控,选举结果认证也应继续进行

    [G.R. No. 135423, November 29, 1999] JESUS L. CHU, 诉选举委员会案

    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确保人民的意愿得到体现。然而,选举过程并非总是完美无瑕,舞弊和违规行为的指控时有发生。在菲律宾,选举法规定了“选举前争议”的机制,允许候选人对选举结果的认证(proclamation)提出异议。但这种机制的范围是有限的,旨在迅速确定选举结果,而不是深入调查所有舞弊指控。本案 耶稣·楚诉选举委员会案 (Jesus L. Chu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清楚地阐释了选举前争议的界限,以及在面对舞弊指控时,选举委员会(COMELEC)和各级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选举前争议的法律框架

    菲律宾的《综合选举法》(Omnibus Election Code)和共和国法令第 7166 号 (RA 7166) 共同构建了选举前争议的法律框架。选举前争议是指在选举委员会认证选举结果之前,由候选人或政党提出的,关于选举委员会程序或选举结果合法性的质疑。其目的是确保选举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但同时也要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尽快确定获胜者。

    RA 7166 第 20 条详细规定了处理有争议的选举结果的程序。其中关键一点是,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前争议时,应以“简易程序” (summarily) 进行,这意味着程序快速且重点集中。法律明确列举了可以作为选举前争议理由的情形,例如:

    (a) 选举委员会组成或程序非法;
    (b) 经审核的选举结果不完整、存在重大缺陷、看似被篡改或伪造,或与真实副本存在差异;
    (c) 选举结果是在胁迫、威胁、强迫或恐吓下准备的,或明显是伪造或不真实的;以及
    (d) 在有争议的投票站审核了替代或欺诈性结果,其结果对受害候选人的地位产生重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选举前争议的范围是有限的。最高法院在多个案例中都强调,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争议中,职能是“事务性的” (ministerial),即主要负责审核选举结果表面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选举委员会不应进行深入调查,例如传唤证人、审查大量文件等。如果候选人要提出更深层次的舞弊指控,例如投票舞弊、恐吓选民等,则应通过“选举抗议” (election protest) 的途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选举法庭提起诉讼。

    案件背景:舞弊指控与选举结果认证

    耶稣·楚诉选举委员会案 中,请愿人耶稣·楚和私人响应人萨尔瓦多拉·桑切斯 (Salvadora O. Sanchez) 是 1998 年 5 月 11 日马斯巴特省乌松市 (Uson, Masbate) 市长选举的候选人。在市级选举委员会 (MBC) 进行选举结果认证时,楚对部分选举结果的纳入提出异议。楚声称,桑切斯在武装人员的协助下,进入集中计票的投票站,对正在计票和准备选举结果的选举委员会 (BEI) 施加不正当影响和恐吓。

    楚最初口头反对 74 份选举结果,但由于市级选举委员会拒绝提供书面反对意见表格,他最终只对 37 份选举结果提出了书面反对。市级选举委员会驳回了楚的反对意见,选举委员会第二庭也维持了市级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命令将这 37 份选举结果纳入认证。选举委员会全体庭也驳回了楚的复议请求。楚遂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选举委员会的决议。

    最高法院的裁决:选举前争议的界限

    最高法院驳回了楚的请愿。法院认为,楚提出的舞弊指控,例如桑切斯及其武装人员进入投票站进行恐吓,确实属于《综合选举法》第 243 条 (c) 项规定的选举前争议的范畴,即“选举结果是在胁迫、威胁、强迫或恐吓下准备的”。

    然而,法院同时强调,楚并没有指出这些选举结果在表面上存在任何缺陷或违规之处。为了证明桑切斯的恐吓行为,楚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据 (evidence aliunde) ,例如证人证词、文件证据等。而选举前争议是简易程序,不适合进行此类深入的证据调查。法院引用了先例 卡西米罗诉选举委员会案 (Casimiro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指出:

    “显然,请愿人赖以支持其关于选举结果和认证中存在欺诈和违规行为的指控的证据,是其自身代表准备的宣誓书。这些宣誓书的自说自话性质是不可忽视的。正如本法院所宣布的那样,不应仅仅依赖宣誓书。”

    法院进一步解释,如果选举结果表面上是规则且真实的,选举委员会就应将其纳入认证。如果存在更深层次的舞弊指控,例如虚假投票或篡改选举结果,则应通过选举抗议程序来解决。在本案中,楚提出的舞弊指控,需要通过全面的选举抗议程序来调查,而不是在简易的选举前争议程序中。

    此外,楚还质疑选举委员会在复议期尚未届满时就授权市级选举委员会宣布桑切斯胜选,以及选举委员会未处理他对另外 37 份选举结果的异议。但由于最高法院已经认定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前争议的程序上没有错误,这些问题也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实践意义与启示

    耶稣·楚诉选举委员会案 再次明确了选举前争议和选举抗议之间的界限。对于候选人而言,理解这两种程序的区别至关重要,以便在选举中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要点:**

    • **选举前争议范围有限:** 选举前争议程序旨在快速解决选举结果认证过程中的表面问题,例如选举结果是否完整、是否被篡改等。它不是调查选举舞弊的途径。
    • **选举抗议是解决舞弊指控的正确途径:** 如果候选人要提出选举舞弊、恐吓选民等深层次指控,应提起选举抗议,以便进行全面的证据调查和审理。
    • **表面规则的选举结果应被认证:** 只要选举结果表面上是规则且真实的,选举委员会就应将其纳入认证。即使存在舞弊指控,也不能阻止选举结果的初步认证。
    • **及时提起选举抗议:** 如果候选人认为选举存在舞弊,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选举抗议,以便在适当的程序中寻求救济。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选举前争议?

    选举前争议是指在选举委员会认证选举结果之前,由候选人或政党提出的,关于选举委员会程序或选举结果合法性的质疑。其目的是确保选举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但范围有限。

    2. 选举前争议可以质疑哪些问题?

    选举前争议可以质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程序、选举结果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选举结果是否在胁迫下产生等问题。但不能进行深入的舞弊调查。

    3. 选举前争议和选举抗议有什么区别?

    选举前争议是简易程序,旨在快速解决选举结果认证的表面问题;选举抗议是正式诉讼程序,可以进行全面的证据调查,解决深层次的舞弊指控。

    4. 如果我认为选举存在舞弊,应该怎么办?

    如果您认为选举存在舞弊,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选举法庭提起选举抗议。

    5.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争议中的职责是什么?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争议中的职责是事务性的,主要负责审核选举结果表面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应进行深入调查。

    6.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选举前争议的界限,强调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争议中应遵循简易程序,以及选举抗议才是解决深层次舞弊指控的正确途径。这有助于规范选举程序,确保选举的公正和效率。

    7. 如果我在选举中遇到类似的问题,ASG Law 可以提供什么帮助?

    安盛律师事务所 (ASG Law) 在菲律宾选举法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候选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如果您在选举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安盛律师事务所 (ASG Law) 是马卡蒂和 BGC 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在选举法领域拥有专业知识。如果您需要有关选举争议或选举抗议方面的法律帮助,请随时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与我们联系。我们精通复杂的法律程序,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策略。立即联系我们进行咨询,了解我们如何为您提供帮助。 联系方式

  • 选举失败宣告的严格限制:菲律宾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选举失败宣告的严格限制:菲律宾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G.R. No. 136191, November 29, 1999

    在菲律宾,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然而,当舞弊和违规行为发生时,如何维护选举的公正性至关重要。本案重点分析了菲律宾最高法院对选举失败宣告的严格解释,明确了宣告选举失败的法律条件,并强调了选举抗议作为纠正选举争议的适当途径。

    案件背景

    在 1998 年卡马里内斯北省省长选举中,耶稣·O·蒂波科 (Jesus O. Typoco, Jr.) 和耶稣·埃马纽埃尔·皮门特尔 (Jesus Emmanuel Pimentel) 均为候选人。蒂波科向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提起请愿,要求宣告该省部分地区的选举失败,理由是存在大规模舞弊,特别是 305 份选举记录被发现由同一人填写。蒂波科认为,这种舞弊行为严重影响了选举结果,应宣告选举失败或选举结果无效。

    选举失败宣告的法律框架

    菲律宾《综合选举法》第 6 条规定了选举失败的情况,允许选举委员会在发生不可抗力、暴力、恐怖主义、舞弊或其他类似原因导致以下情况时,宣告选举失败:(a)在规定的日期未举行选举;(b)在法律规定的投票结束时间前暂停选举;(c)在投票后以及在准备和传输选举记录或保管或计票过程中,选举结果导致未能选出任何候选人。此外,最高法院在 *Mitmug v. COMELEC* 案中确立了宣告选举失败的两个必要条件:(1)相关选区在法定日期未进行投票,或即使进行了投票,选举仍未能选出任何候选人;(2)未投出的选票将影响选举结果。

    本案的关键法律条文是《综合选举法》第 6 条:

    “第 6 条。选举失败。—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暴力、恐怖主义、舞弊或其他类似原因,在任何投票站的选举未在规定的日期举行或在法律规定的投票结束时间之前暂停,或者在投票后以及在准备和传输选举记录或保管或计票过程中,此类选举导致未能选出任何候选人,并且在任何此类情况下,选举的失败或暂停将影响选举结果,委员会应根据任何利害关系方的经核实请愿并在适当通知和听证后,在合理接近未举行、暂停或导致未能选出候选人的选举日期的日期,但不迟于此类延期或暂停选举或未能选出候选人的原因停止后三十天内,呼吁举行或继续未举行、暂停或导致未能选出候选人的选举。”

    案件审理过程

    蒂波科的案件经历了以下关键步骤:

    • 向选举委员会第二庭提起申诉 (SPC-No. 98-133): 蒂波科质疑省计票委员会将拉博市的选举记录纳入计票,并提交证据证明大量选举记录系伪造。第二庭驳回申诉。
    • 向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提起选举无效或选举结果无效和/或宣告选举失败的请愿 (SPA No. 98-413): 蒂波科主张存在大规模舞弊,技术检查显示 305 份选举记录由一人填写。选举委员会指示选民身份识别部门审查这些记录。
    • 选举委员会选民身份识别部门的报告: 报告显示,在 278 份选举记录中,候选人姓名等手写条目由同一人书写。
    • 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驳回请愿 (SPA No. 98-413): 全体委员会认为,蒂波科提出的理由不属于《综合选举法》第 6 条规定的任何情况,并引用 *Mitmug v. COMELEC* 案,认为选举已经举行,并未导致未能选出候选人。
    • 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和 prohibition 请愿 (G.R. No. 136191): 蒂波科质疑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主张其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未能宣告选举失败。

    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驳回了蒂波科的请愿。法院认为,即使选举记录中存在舞弊行为,但投票和计票过程顺利进行,并最终宣布了获胜者,因此不能宣告选举失败。法院强调,选举失败的宣告必须严格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本案不符合这些情况。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选举委员会可以因选举失败而呼吁举行或继续选举,仅当选举未举行、暂停或导致未能选出候选人时。后一短语必须按其字面意义理解,即“没有人当选”。”

    “虽然舞弊是宣告选举失败的理由,但舞弊的实施必须达到阻止或暂停选举举行的程度,包括选举记录的准备和传输。”

    实践意义

    本案明确了菲律宾选举法中“选举失败”概念的狭义解释。它强调,即使存在选举违规行为,只要选举实际举行并选出了获胜者,就不应轻易宣告选举失败。选举失败宣告的目的是处理那些根本无法完成选举程序的情况,而不是纠正选举过程中的舞弊或违规行为。

    对于未来的选举争议,本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选举失败宣告的严格适用: 宣告选举失败的条件非常严格,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况。法院不会轻易扩大解释范围。
    • 选举抗议是适当的补救措施: 对于选举舞弊或违规行为,选举抗议是法律规定的适当补救措施。选举抗议允许对选票进行重新计票和审查,以纠正选举结果中的错误或舞弊。
    • 舞弊程度的重要性: 即使存在舞弊行为,也必须达到阻止或暂停选举进行的程度,才能构成宣告选举失败的理由。如果舞弊行为发生在选举之后,例如在选举记录的准备过程中,并且选举本身已经完成,则不应宣告选举失败。

    关键经验教训

    • 了解选举失败宣告的限制: 选举失败宣告并非解决所有选举争议的万能药。它仅适用于极少数情况。
    • 正确选择法律途径: 如果选举已经举行并选出获胜者,即使存在舞弊嫌疑,也应提起选举抗议,而非寻求宣告选举失败。
    • 重视证据收集: 在提起选举抗议时,充分的证据至关重要。本案中,虽然蒂波科提供了选举记录由同一人填写的证据,但这不足以推翻整个选举结果。

    常见问题解答

    1. 问:什么是选举失败宣告?

      答:选举失败宣告是指选举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宣布某次选举无效,需要重新举行选举。这些情况通常包括不可抗力、暴力、舞弊等严重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情况。

    2.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选举失败?

      答:根据菲律宾法律,选举失败宣告的条件非常严格,主要包括:选举未举行、选举被暂停、或选举结果导致未能选出任何候选人,且这些情况是由不可抗力、暴力、舞弊等原因造成的。

    3. 问:如果选举中存在舞弊行为,是否一定可以宣告选举失败?

      答:不一定。本案表明,即使存在舞弊行为,如果选举已经完成,并选出了获胜者,法院通常不会宣告选举失败。舞弊行为必须达到严重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程度,例如阻止投票或计票,才有可能构成宣告选举失败的理由。

    4. 问:选举抗议和选举失败宣告有什么区别?

      答:选举抗议是在选举结束后,对选举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计票或审查选举过程。选举失败宣告是在选举过程中或选举结束后,因发生严重问题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未能选出候选人而宣布选举无效。选举抗议是更常见的解决选举争议的途径。

    5. 问:本案对未来的选举争议有什么启示?

      答:本案强调了选举失败宣告的严格适用性,并明确了选举抗议是解决选举舞弊争议的适当途径。它提醒各方,不应轻易寻求宣告选举失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安盛律师事务所 (ASG Law) 在菲律宾选举法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选举法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精通菲律宾选举法,随时准备为您提供咨询和支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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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前争议:菲律宾选举委员会的权力与局限性 – ASG Law

    选举前争议:了解选举委员会的权力界限

    G.R. No. 134096, March 03, 1999

    在菲律宾的选举制度中,选举委员会(COMELEC)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其权力并非没有边界。Sison 诉选举委员会案 (G.R. No. 134096) 清晰地界定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争议中的权限,强调了其在快速解决选举争议和尊重选民意愿之间的平衡。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选举结果公布前,当事人以大规模舞弊为由,请求选举委员会暂停计票和宣布选举失败,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直接驳回该请求,而不进行听证?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支持了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强调了选举前争议的范围有限,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选举委员会可以不经听证直接做出裁决。

    选举前争议的法律框架

    菲律宾的《综合选举法典》和共和国法案第 7166 号规定了选举前争议的处理程序。选举前争议旨在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布前,快速解决一些特定的选举问题,以确保选举进程的顺利进行。

    根据法律,选举委员会可以受理的选举前争议类型是有限的。《综合选举法典》第 243 条明确列出了可以作为选举前争议提出的问题,主要包括:

    • 计票委员会的组成或程序是否合法;
    • 计票结果是否不完整、存在重大缺陷、被篡改或伪造、或在不同副本之间存在差异;
    • 计票结果是否在胁迫、威胁、恐吓下制作,或明显是伪造的;
    • 在有争议的投票站,是否计入了替代或欺诈性结果,且结果对受害候选人的地位产生重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问题都集中在计票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目的是确保选举结果的准确性。法律设立选举前争议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快速解决争议,尽快完成计票和宣布获胜者,避免选举进程被不必要地拖延。

    与选举前争议不同的是,选举抗议或取消资格请愿等其他选举争议类型,可以在选举结果宣布后提出,处理更广泛的选举舞弊或违规行为。这些程序允许更深入的调查和证据呈现,但通常耗时更长。

    Sison 诉选举委员会案 案情回顾

    在 1998 年的地方选举中,Joseph Peter S. Sison 针对奎松市的副市长选举结果,向选举委员会提起请愿,要求暂停计票和/或宣布选举失败。他的理由是选举中存在“大规模有组织舞弊”,并列举了十项具体指控,包括:

    1. 计票委员会宣布,没有内封条的选票也将被纳入计票。
    2. 选举检查委员会将原本应送交市计票委员会的选票副本带回家。
    3. petitioner 通过律师对计票中包含的被篡改、更改、伪造或不真实的选票提出书面异议。
    4. 根据市计票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一些选区缺少选票。
    5. 多份选票缺少副市长职位的投票数据。
    6. 可疑人员偷偷将一些选票和文件带入计票区域。
    7. 有公民在选举委员会区域发现被当作垃圾丢弃的计票会议记录、钥匙、锁和金属封条。
    8. 选举检查委员会自愿承认,由于疲劳和睡眠不足,他们将原本应送交市计票委员会的选票副本放进了存放在市财政局的投票箱中。
    9. 投票箱从未由选举委员会保管,且各方或其观察员均不得进入限制区域,这些箱子在运往市政厅地下室的途中经过该区域,据称存放在那里。
    10. 在 New Era Barangay 的选举中,存在明显的投票模式,表明选票是伪造的,没有实际的合格选民投票。

    在选举委员会尚未就 Sison 的请愿做出裁决之前,奎松市计票委员会宣布了包括副市长在内的各职位获胜者。随后,选举委员会驳回了 Sison 的请愿,理由是他的指控证据不足,且所提出的理由不属于共和国法案第 7166 号第 17 条规定的选举前争议问题。

    Sison 不服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诉讼,声称选举委员会剥夺了他获得听证和提供证据的权利,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最高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驳回了 Sison 的上诉,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裁决。法院认为,Sison 的请愿实际上属于选举前争议,而他所提出的理由并不在法律允许的选举前争议范围内。

    法院强调,选举前争议的范围是严格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快速解决争议,避免选举进程被拖延。“选举法的政策是,选举前争议应被快速裁决,这符合法律尽快完成计票和宣布结果的愿望。” 法院指出,“那些需要更审慎和必然更长时间考虑的问题,应留待相应的选举抗议中进行审查。

    此外,法院还认为,Sison 声称选举委员会剥夺了他提供证据的权利,是没有根据的。法院指出,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7166 号第 18 条的修正案,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前争议时,只需“根据计票委员会提交的记录和证据”做出裁决,而无需进行听证。“为了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在选举委员会面前提交证据并非必不可少。

    法院还强调了选举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我们有理由相信,基于对官方行为具有规律性的推定,以及选举委员会基于其评估和收集的证据所做的实际调查结果对法院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原则,选举委员会在得出结论时充分考虑了其面前的现有证据。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驳回 Sison 的请愿,并未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因此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

    实践意义

    Sison 诉选举委员会案 明确了菲律宾选举法中选举前争议的范围和程序。本案强调了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 选举前争议范围有限: 法律严格限制了选举委员会可以受理的选举前争议类型,主要集中在计票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
    • 快速解决争议: 选举前争议程序旨在快速解决问题,避免选举进程被不必要地拖延。
    •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 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前争议时,有权根据现有记录和证据做出裁决,无需进行正式听证。
    • 选举抗议和取消资格请愿: 对于超出选举前争议范围的选举舞弊或其他违规行为,应通过选举抗议或取消资格请愿等程序在选举结果宣布后进行处理。

    对于参与菲律宾选举的候选人和政党而言,理解选举前争议的范围至关重要。如果他们认为选举中存在问题,应首先判断问题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选举前争议范围。如果属于,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提起请愿,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果不属于,则应考虑在选举结果宣布后,通过选举抗议或取消资格请愿等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关键经验

    • 了解选举前争议的范围: 候选人及其法律团队应熟悉《综合选举法典》和相关法律,明确选举前争议的类型和程序。
    • 及时采取行动: 如果认为存在选举前争议问题,应在选举结果宣布前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提起请愿。
    • 准备充分的证据: 在提起选举前争议请愿时,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指控,以便选举委员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 考虑其他法律途径: 如果问题不属于选举前争议范围,应考虑在选举结果宣布后,通过选举抗议或取消资格请愿等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选举前争议?

    选举前争议是指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布前,就选举过程或结果提出的争议,旨在快速解决一些特定的选举问题。

    2. 选举委员会可以受理哪些类型的选举前争议?

    根据《综合选举法典》第 243 条,选举委员会可以受理的选举前争议类型主要包括:计票委员会的组成或程序是否合法;计票结果是否不完整、存在重大缺陷、被篡改或伪造等。

    3. 选举前争议和选举抗议有什么区别?

    选举前争议是在选举结果宣布前提出的,范围有限,程序快速;选举抗议是在选举结果宣布后提出的,范围更广,程序更复杂,可以处理更广泛的选举舞弊或违规行为。

    4. 在选举前争议中,我是否可以要求选举委员会进行听证?

    根据 Sison 诉选举委员会案 的判决,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前争议时,可以根据现有记录和证据做出裁决,无需进行正式听证。

    5. 如果我对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前争议裁决不满意,可以怎么办?

    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诉讼,但最高法院通常会尊重选举委员会的专业判断,除非其裁决存在明显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6. 如果我认为选举中存在大规模舞弊,应该通过选举前争议程序来解决吗?

    不一定。如果舞弊问题超出选举前争议的范围,例如涉及投票过程中的舞弊,则应考虑在选举结果宣布后,通过选举抗议或取消资格请愿等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7. 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前争议时,是否必须进行调查?

    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但其主要依据是计票委员会提交的记录和证据。在选举前争议程序中,快速解决问题是优先考虑的。

    8. Sison 诉选举委员会案 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选举前争议的范围和程序,有助于规范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前争议时的行为,并为未来的选举争议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

    9. 如果我想咨询有关选举前争议或选举法的问题,应该联系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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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ASG Law 律师事务所 可以提供哪些方面的选举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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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皮门特尔诉选举委员会案对选举舞弊案件的影响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舞弊案件中拥有自由裁量权,但滥用职权将受到法院的纠正

    [G.R. No. 126394, April 24, 1998] 皮门特尔 (Aquilino Q. Pimentel, Jr.) 诉 选举委员会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引言

    想象一下,您在选举中投出的神圣一票,却因为计票人员的舞弊行为而被篡改。这不仅是对您公民权利的侵犯,更是对民主制度的公然嘲弄。在菲律宾,选举委员会(COMELEC)肩负着维护选举公正的重任。然而,当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舞弊指控时出现“出尔反尔”的情况,又该如何维护选举的纯洁性?最高法院在皮门特尔诉选举委员会案中,就选举委员会在此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强调了其公正执法的义务。

    法律背景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共和国法令第 6646 号》(RA 6646),即《1987 年选举改革法》第 27(b) 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任何选举委员会成员,如果篡改、增加或减少候选人在选举中获得的选票,即构成选举犯罪。法条原文如下:

    (b) 任何选举委员会或计票委员会的成员,凡篡改、增加或减少任何候选人在选举中获得的选票,或任何委员会成员,在经过适当核实和听证后,拒绝更正正确选票或扣除被篡改的选票。

    理解这一条款的关键在于“或”字的用法。在法律解释中,“或”通常表示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这意味着,法条惩罚的是两种行为:一是篡改选票,二是拒绝纠正篡改后的选票。选举委员会在本案中错误地理解为,只有在先要求委员会成员纠正错误,而其拒绝后,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此外,本案还涉及选举委员会的权力。根据菲律宾宪法,选举委员会拥有调查和起诉选举犯罪的权力。这是一项重要的权力,旨在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然而,这项权力并非没有限制。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构成“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仍然可以受到法院的审查和纠正。

    案件回顾

    1995 年 5 月 8 日,菲律宾举行参议员选举。在计票过程中,选举委员会发现伊罗戈斯省的省级计票证书与各市镇的选票报表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而言,胡安·庞塞·恩里莱、富兰克林·德龙和拉蒙·米特拉等参议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在省级计票证书中明显高于市镇选票报表中的数字。差异如下:

    • 恩里莱:市镇选票报表 65,343 票,省级计票证书 95,343 票,增加 30,000 票
    • 德龙:市镇选票报表 48,726 票,省级计票证书 78,726 票,增加 30,000 票
    • 米特拉:市镇选票报表 42,959 票,省级计票证书 62,959 票,增加 20,000 票

    选举委员会最初对这一明显的舞弊行为表示重视,主动展开调查,并指示法律部门立案。参议员候选人小阿基利诺·皮门特尔也向选举委员会法律部门提出申诉,指控伊罗戈斯省计票委员会的成员,以及辅助人员,违反了《选举改革法》第 27(b) 条。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选举委员会的态度随后发生了 180 度大转弯。在最初认定存在“可能原因”并下令提起刑事诉讼后,选举委员会在复议阶段,突然以“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可能原因”为由,驳回了申诉,仅对相关人员处以“训诫”处分。

    皮门特尔对选举委员会的“变脸”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指控选举委员会“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菲律宾检察长办公室也罕见地站在申诉人一边,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决议“缺乏依据,与已确立存在可能原因的证据不符”。

    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申诉人的主张。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对《选举改革法》第 27(b) 条的解释存在根本性错误。法条明确禁止篡改选票的行为,而无需先给予舞弊者纠正错误的机会。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最初的决议是正确的,其后来的“翻案”行为,是武断和任性的,构成了“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其之前的案例,重申了对“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即“如此武断和任性,以至于权力未以公正和公平的方式行使,并且判断是基于偏见、激情和偏见,而不是理性”。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在本案中的行为,恰恰符合“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法院强调:

    为了采取与选举委员会在执行大转弯时所采取的观点相同的立场,即除非首先提醒选举检查委员会或计票委员会成员注意篡改、增加或减少候选人的选票,并且除非首先给予他机会来纠正、更正或撤销其非法行为,否则不能根据 RA 6646 第 27(b) 条指控其犯罪,这等同于容忍,如果不是怂恿,大规模篡改选票,允许作恶者为其开脱罪责提供内置且万无一失的辩护。面对在我们的选举格局中铺天盖地的关于“dagdag bawas”(篡改)选票的指控,选举委员会的立场是极其不合逻辑和倒退的,并且公然违背了其保护选票神圣性的法定职责。

    实践意义

    皮门特尔诉选举委员会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确立了以下几个关键原则:

    1. **选举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并非无限**: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犯罪案件时,确实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决定是否起诉。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被滥用。如果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与证据明显不符,法院有权进行干预。
    2. **《选举改革法》第 27(b) 条的正确解释**:该条款惩罚的是篡改选票的行为本身,而不仅仅是拒绝纠正错误的行为。选举委员会不能以“未给予纠正机会”为由,为舞弊行为开脱。
    3. **维护选举公正的重要性**:最高法院通过本案,再次强调了维护选举公正的重要性。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的守护者,必须严格执法,坚决打击选举舞弊行为,确保人民的意志得到真实体现。

    关键教训

    • 选举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公正履行职责,绝不能参与任何形式的选举舞弊行为。
    • 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舞弊案件时,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能“出尔反尔”,更不能包庇纵容舞弊行为。
    • 公民在发现选举舞弊行为时,应当勇敢地站出来举报,维护自身的选举权利,捍卫民主制度的纯洁性。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可能原因”?

    “可能原因”是指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犯罪已经发生,并且被指控人可能犯下该罪行。在初步调查阶段,检察官或选举委员会只需确定是否存在“可能原因”,即可提起公诉,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2. 什么是“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指政府机构或官员在行使权力时,存在明显的武断、任性或不公正的行为,以至于其决定超出了合理范围,违反了法律精神,损害了公共利益。

    3. 如果我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公正,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法院审查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在皮门特尔诉选举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就推翻了选举委员会的错误决定。

    4. 《选举改革法》第 27(b) 条只适用于计票委员会成员吗?

    是的,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它主要针对的是选举委员会和计票委员会的成员。但是,其他参与选举舞弊的人员,例如辅助人员,如果与委员会成员共谋舞弊,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5. “诚实的错误”可以作为选举舞弊的辩护理由吗?

    在某些情况下,“诚实的错误”可能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是,如果错误过于明显,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表明存在舞弊意图,则“诚实的错误”的辩解可能不会被采纳。在本案中,法院显然不接受被告以“诚实的错误”为借口。

    6. 选举舞弊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菲律宾法律,选举犯罪的诉讼时效为五年。这意味着,从犯罪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超过五年,则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7. 除了刑事责任,选举舞弊者还会面临什么处罚?

    除了刑事责任,选举舞弊者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例如停职、解雇等。此外,如果舞弊行为严重影响选举结果,还可能导致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

    8. 我如何联系 ASG Law 律师事务所,咨询有关选举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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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后还能取消资格吗?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选举委员会权限的重要裁决

    即使获胜者已宣布就职,选举委员会仍有权取消其资格

    [G.R. No. 125629, 1998年3月25日] MANUEL C. SUNGA 诉 选举委员会和 FERDINAND B. TRINIDAD

    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确保民意的真实表达至关重要。然而,如果当选官员存在资格问题,即使选举已经结束,甚至官员已经就职,是否还能追溯取消其资格?菲律宾最高法院在“SUNGA 诉 选举委员会”案中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强调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在选举结束后仍有权继续审理并裁决取消资格的案件,以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人民的意愿。

    选举取消资格的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选举法,特别是《综合选举法》(Omnibus Election Code)和共和国法令第6646号,详细规定了候选人被取消资格的各种情形,例如违反选举规则、舞弊行为等。根据共和国法令第6646号第6条,即使候选人在选举前未被最终判决取消资格,但当选后,法院或选举委员会仍应继续审理取消资格的诉讼、调查或抗议。该法条明确指出,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不仅仅是在选举前审查候选人资格,更要在选举后,甚至在当选者宣布就职后,继续处理未决的取消资格案件,以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当选者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该法条原文如下:

    SEC. 6. Effects of Disqualification Case. – Any candidate who has been declared by final judgment to be disqualified shall not be voted for, and the votes cast for him shall not be counted. If for any reason a candidate is not declared by final judgment before an election to be disqualified and he is voted for and receives the winning number of votes in such election, the Court or Commission shall continue with the trial and hearing of the action, inquiry or protest and, upon motion of the complainant or any intervenor, may during the pendency thereof order the suspension of the proclamation of such candidate whenever the evidence of his guilt is strong.

    这意味着,法律明确赋予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后继续审理取消资格案件的权力,即使当选者已经宣布就职,选举委员会的管辖权并未因此丧失。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不符合资格的候选人通过选举舞弊或其他非法手段当选,从而损害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制度的健康运行。

    “SUNGA 诉 选举委员会”案情回顾

    本案的原告 Manuel C. Sunga 和被告 Ferdinand B. Trinidad 均为卡加延省伊吉格市市长职位的候选人。在1995年5月8日的地方选举前,Sunga 向选举委员会投诉 Trinidad,指控其违反《综合选举法》,在竞选活动中使用政府车辆,并进行威胁、恐吓选民等行为。Sunga 先后提交了多次投诉,并最终在选举后提交了修正后的取消资格请愿书。

    选举委员会第二分庭最初驳回了 Sunga 的取消资格请愿,理由是根据选举委员会第2050号决议,如果取消资格案件在选举前未决,则应在选举后驳回。选举委员会认为,由于 Sunga 的案件在选举后才得到最终处理,因此应予以驳回。然而,选举委员会的法律部门在调查后,建议对 Trinidad 提起刑事诉讼,并撤销其当选市长的公告,建议宣布 Sunga 当选。

    案件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需要裁决的核心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在当选者宣布就职后,继续审理并裁决选举取消资格的案件?

    最高法院的裁决与理由

    最高法院推翻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并明确指出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取消资格案件中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第2050号决议与共和国法令第6646号第6条相冲突,该决议错误地解释了法律,限制了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最高法院强调,共和国法令第6646号第6条明确规定,即使在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继续进行诉讼、调查或抗议的审判和听证”。“应”字表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选举委员会对此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继续审理取消资格案件,直至做出判决。最高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第2050号决议允许在选举后驳回取消资格案件,实际上是阻止了共和国法令第6646号的强制性要求,这相当于选举委员会的准立法行为超越了其权限,因此无效。

    法院的裁决理由主要包括:

    • 法律的明确规定: 共和国法令第6646号第6条明确要求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后继续审理取消资格案件。
    • 维护选举公正性: 如果允许违规候选人仅因选举委员会未能及时处理案件而逃避取消资格的处罚,将鼓励选举舞弊行为,损害选举的公正性。
    •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维护选举的纯洁性和公正性,即使在选举结束后,如果发现当选者存在资格问题,仍应有权纠正错误。

    最高法院引述了先前的案例 “Aguam v. COMELEC”,重申选举委员会有权宣告非法进行的计票和公告无效。即使当选者已经就职,也不妨碍选举委员会行使这一权力。法院认为,取消资格程序的目的是防止不合格的候选人参选或任职,或者追究其违反选举法的责任。当选公告并不意味着取消资格问题就被宽恕,不能再进行调查。

    此外,最高法院还指出,选举违法行为既有刑事层面,也有选举层面。刑事层面涉及确定被告候选人是否有罪,需要全面听证和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选举层面则是确定违法者是否应被取消资格,这属于行政程序,性质上是summary proceeding,只需要明显的优势证据即可。本案更关注的是选举层面,即使没有先前的刑事定罪,也可以取消违规候选人的资格。

    虽然最高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取消资格案件,但同时也明确指出,即使 Trinidad 被取消资格,Sunga 也不能直接取代其市长职位。法院解释说,虽然 Sunga 获得了第二高的票数,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应该被宣布为当选市长。因为选民投票给 Trinidad 是基于他们对 Trinidad 的选择,不能简单地推断如果 Trinidad 被取消资格,这些选票就会自动转移给 Sunga。如果当选者被取消资格,应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的规定,由副市长继任市长职位。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部分支持 Sunga 的请愿,撤销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并命令选举委员会恢复审理 SPA No. 95-213 案件,并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继续进行。

    本案的实践意义

    “SUNGA 诉 选举委员会”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选举委员会的管辖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伸至选举之后,甚至当选者宣布就职之后。这一裁决对于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制度的健康运行具有深远意义。它防止了不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利用程序上的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确保了当选官员的资格符合法律的严格要求。

    对于未来的选举,本案具有以下 практические последствия:

    • 候选人警示: 候选人不得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当选并就职,就可以免于取消资格的风险。即使在选举结束后,如果存在合法的取消资格理由,选举委员会仍有权进行调查和裁决。
    • 选民信心: 本案增强了选民对选举制度的信心。即使选举结果出现争议,法律也提供了纠正机制,确保选举的公正性不受程序性障碍的影响。
    • 选举委员会职责: 本案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即使在选举结束后,对于已经启动但未决的取消资格案件,仍应继续审理,直至做出最终裁决。

    关键教训

    1. 选举委员会的持续管辖权: 即使在选举结束后,对于选举前已提出的取消资格案件,选举委员会仍有权继续审理和裁决。
    2. 法律优先于程序: 选举委员会的程序性规定不得与法律相冲突。当程序性规定限制或违背法律的明确规定时,应以法律为准。
    3. 维护选举公正性: 选举委员会的最终目标是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人民的意愿。即使在选举结束后,如果发现当选者存在资格问题,仍应有权采取行动纠正错误。
    4. 当选不等于免责: 当选公告和就职典礼并不意味着候选人可以免于取消资格的风险。如果当选者存在违反选举法或不符合资格的情形,仍有可能被取消资格。
    5. 副市长继任: 如果市长职位因取消资格而出现空缺,应由副市长继任,而不是由得票第二高的候选人继任。

    常见问题解答 (FAQ)

    1. 选举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消候选人资格?

    菲律宾《综合选举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了多种取消候选人资格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选举规则、舞弊行为、暴力恐吓选民、非法使用政府资源竞选等。

    2. 如果在选举前已经提起取消资格的诉讼,但选举后仍未决,选举委员会应该怎么做?

    根据“SUNGA 诉 选举委员会”案的裁决,选举委员会应继续审理该案件,直至做出最终裁决,即使当选者已经宣布就职。

    3. 选举委员会第2050号决议在本案中为何被最高法院推翻?

    因为最高法院认为该决议与共和国法令第6646号第6条相冲突,错误地限制了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允许在选举后驳回未决的取消资格案件,从而违背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4. 如果当选市长被取消资格,谁来继任市长职位?

    根据菲律宾地方政府法典,如果市长职位因取消资格而出现永久性空缺,应由副市长继任市长职位。

    5. 得票第二高的候选人能否在当选者被取消资格后直接继任市长职位?

    不能。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得票第二高的候选人不能直接继任市长职位,因为选民并没有投票选择他。

    6. 提起取消资格诉讼需要什么证据?

    在选举取消资格的行政程序中,需要提供“明显的优势证据”(clear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来证明候选人存在取消资格的情形。这比刑事诉讼中“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要低。

    7. 选举委员会在审理取消资格案件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选举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听证,传唤证人,审查证据,并最终做出裁决。在案件审理期间,如果证据确凿,选举委员会还可以下令暂停当选者的公告。

    8. “SUNGA 诉 选举委员会”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本案确立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后仍有权审理取消资格案件的重要法律原则,有助于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制度的健康运行,对未来的选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9. 如果我怀疑某位当选官员存在资格问题,应该如何做?

    您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起取消资格的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建议咨询律师,以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

    10. 本案中,Sunga 最终当选市长了吗?

    没有。虽然最高法院支持 Sunga 的诉讼请求,命令选举委员会继续审理取消资格案件,但即使 Trinidad 最终被取消资格,Sunga 也不能直接取代其市长职位。根据法律,应由副市长继任。

    对菲律宾选举法和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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