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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地方政府:圣何塞德尔蒙特市在省委员会的代表权

    地方政府单位的权利:圣何塞德尔蒙特市在省委员会的代表权

    G.R. No. 257427, June 13, 2023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众议院拥有自己代表的单一立法选区,也有权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RA)第7160号第41条(b)款在省委员会中拥有自己的代表权。

    引言

    在菲律宾,地方政府单位(LGU)的代表权是确保地方声音在省级层面得到听取和考虑的关键。本案涉及圣何塞德尔蒙特市,这是一个位于布拉干省的单一立法选区,该市寻求在省委员会(Sangguniang Panlalawigan)中拥有自己的代表权。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一个单一立法选区是否当然有权在省委员会中拥有代表?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明确的裁决,强调了地方政府单位的权利,并阐明了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

    本案的背景是,圣何塞德尔蒙特市长期以来一直是布拉干省的一部分,但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该市开始寻求在省级层面拥有更大的发言权。该市认为,作为一个单一立法选区,它有权在省委员会中拥有自己的代表,以便更好地反映其居民的利益和需求。选举委员会(COMELEC)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该市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选举委员会的决定,确认了圣何塞德尔蒙特市的权利。

    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单位的代表权、立法选区的定义以及选举委员会的权力。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法律条款:

    • 《菲律宾共和国法》(RA)第7160号,即《地方政府法》第41条(b)款:该条款规定了省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方式,并规定在拥有超过五个立法选区的省份,每个选区应有两名省委员会成员。
    • 《菲律宾共和国法》(RA)第8797号,即《圣何塞德尔蒙特市宪章》:该法案将圣何塞德尔蒙特市从布拉干省的一个市级行政单位提升为一个独立的城市。
    • 《菲律宾共和国法》(RA)第9230号:该法案修订了《圣何塞德尔蒙特市宪章》,赋予该市在众议院拥有自己的代表的权利。
    • 《菲律宾共和国法》(RA)第11546号:该法案将布拉干省重新划分为六个立法选区。

    “第41条(b)款。省委员会、市委员会和镇委员会的常任理事应按选区选举,具体如下:一等和二等省应有十(10)名常任理事;三等和四等省应有八(8)名常任理事;五等和六等省应有六(6)名常任理事:但规定,在拥有超过五(5)个立法选区的省份,每个选区应有两(2)名省委员会成员,但不影响共和国法第6637号第2条的规定……”

    这些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本案的法律框架。最高法院需要解释这些条款的含义,并确定它们如何适用于圣何塞德尔蒙特市的情况。

    案件分析

    本案的起因是圣何塞德尔蒙特市市长佛罗里达·P·罗贝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市在省委员会中拥有自己的代表。选举委员会拒绝了该申请,理由是该市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罗贝斯市长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布强制令,迫使选举委员会批准该申请。

    以下是本案的诉讼过程:

    • 罗贝斯市长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市在省委员会中拥有自己的代表。
    • 选举委员会拒绝了该申请。
    • 罗贝斯市长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布强制令,迫使选举委员会批准该申请。
    • 最高法院受理了该诉讼。
    • 最高法院听取了双方的陈述。
    • 最高法院做出了裁决,支持罗贝斯市长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强调了以下几点:

    • 地方政府单位的代表权是确保地方声音在省级层面得到听取和考虑的关键。
    • 立法选区的定义应包括在众议院拥有自己代表的单一立法选区。
    •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超出法律的授权范围。

    “选举委员会只能制定与其将要实施的法律的目标和目的相关的规则和条例。这些规则不应与法律规定的标准相矛盾,而必须完全符合这些标准。”

    “如果一项法规有效,则应根据立法者的目的和意图生效。意图是至关重要的部分,是法律的本质,而解释的首要规则是确定并实现该意图。”

    最高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违反了上述法律原则,因此应予撤销。

    实践意义

    本案的裁决对菲律宾的地方政府单位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明确了单一立法选区的权利,并确保这些选区在省级层面拥有更大的发言权。本案的裁决还有助于加强菲律宾的民主制度,确保地方政府单位能够更好地反映其居民的利益和需求。

    本案对以下方面具有影响:

    • 地方政府单位的代表权
    • 立法选区的定义
    •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

    关键经验:

    • 单一立法选区有权在省委员会中拥有自己的代表。
    • 立法选区的定义应包括在众议院拥有自己代表的单一立法选区。
    •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超出法律的授权范围。

    举例:假设一个省份有六个立法选区,其中一个选区是一个单一立法选区,在众议院拥有自己的代表。根据本案的裁决,该选区有权在省委员会中拥有两名代表。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单一立法选区?

    答:单一立法选区是指在众议院拥有自己代表的选区。

    问:省委员会的职能是什么?

    答:省委员会是省级政府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省级法律和政策。

    问:选举委员会的权力是什么?

    答: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菲律宾的选举。

    问:本案的裁决对地方政府单位有什么影响?

    答:本案的裁决明确了单一立法选区的权利,并确保这些选区在省级层面拥有更大的发言权。

    问:本案的裁决对菲律宾的民主制度有什么影响?

    答:本案的裁决有助于加强菲律宾的民主制度,确保地方政府单位能够更好地反映其居民的利益和需求。

    问:如果我的地方政府单位的权利受到侵犯,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您的权利。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菲律宾地方政府单位代表权的信息,请联系我们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安排咨询。

  • 菲律宾选举期间携带刀具是否违法?最高法院最新判例解析

    菲律宾选举委员会禁止携带刀具的决议是否违宪?

    G.R. No. 244027, April 11, 2023

    想象一下,在菲律宾全国大选期间,你只是为了日常工作需要携带一把小刀,却突然被指控违反选举法。这看似荒谬的情景,却真实地发生在许多菲律宾民众身上。最高法院在 *JOVIT BUELLA Y ABALAIN, PETITIONER, VS.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RESPONDENT* 一案中,对此类案件做出了重要裁决,明确了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选举期间禁止携带武器的权力范围,以及“致命武器”的定义。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将“刀具”纳入选举期间禁止携带的“致命武器”范围?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影响了本案被告的命运,也对未来菲律宾选举法的执行产生了深远影响。

    菲律宾选举法的相关法律背景

    理解本案的关键在于了解菲律宾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律条文:

    • 《综合选举法》(Omnibus Election Code)第261(q)条:该条文禁止在居住地或营业场所外携带枪支,除非获得选举委员会的书面授权。
    • 共和国法案(Republic Act)第7166号第32条:该条文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携带枪支或其他致命武器,即使持有许可证,除非获得选举委员会的书面授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律条文都强调了“枪支”和“致命武器”的概念,但并未明确定义“致命武器”的范围。选举委员会根据上述法律,发布了第10015号决议,旨在规范选举期间携带武器的行为。然而,该决议将“所有类型的刀具”都纳入了“致命武器”的定义,这引发了争议。

    法律术语解释:

    • 超权限(Ultra vires):指超越法律或章程赋予的权力范围。
    • 诉讼标的(Lis mota):指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或决定性问题。

    案件回顾:刀具引发的法律争议

    本案源于2016年菲律宾全国地方选举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包括 Jovit Buella 在内的几名被告,因在选举期间携带刀具而被指控违反选举委员会的第10015号决议。他们认为,该决议将“所有类型的刀具”都定义为“致命武器”是违宪的,因为它超出了法律的授权范围。

    案件的程序历程:

    1. 地区审判法院(RTC):宣布选举委员会的第10015号决议部分违宪,认为其将“所有类型的刀具”纳入“致命武器”的定义超出了法律授权。
    2. 上诉法院(CA):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认为地区审判法院不应通过附带诉讼来挑战该决议的合宪性。
    3.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支持地区审判法院的最初裁决,认为选举委员会的第10015号决议部分违宪。

    最高法院的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的第10015号决议扩大了《综合选举法》和共和国法案第7166号的范围,因为它将“刀具”纳入了选举期间禁止携带的武器清单。最高法院强调,相关法律只禁止管制类的致命武器,而刀具并不属于管制类武器。

    “选举委员会超越了法律授权的范围,因为它将刀具纳入了‘致命武器’的定义。刀具并不属于共和国法案第7166号的管辖范围。刀具不受管制,因为没有颁发刀具的持有或携带许可证。此外,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期间不颁发刀具的持有或携带许可证。”

    最高法院还指出,选举委员会对“致命武器”的定义过于模糊,缺乏明确的标准,容易导致执法人员的滥用权力。

    对菲律宾民众的实际影响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菲律宾民众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期间禁止携带武器的权力范围,并确保了民众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携带刀具用于日常工作或合法活动。

    重要提示:

    • 本案的判决仅适用于选举委员会的第10015号决议,并不影响其他法律中对“致命武器”的定义。
    • 在其他情况下,携带刀具可能仍然属于违法行为,例如在选举投票站或特定区域内。

    关键教训

    •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并非无限,其发布的决议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范围。
    • 法律条文的解释必须明确,避免模糊不清,以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 在菲律宾选举期间,携带刀具用于日常工作或合法活动并不违法。

    常见问题解答

    问:选举委员会的第10015号决议是否完全无效?

    答:不是。最高法院只是宣布该决议中将“所有类型的刀具”纳入“致命武器”的定义部分无效。决议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问:我是否可以在选举期间携带刀具用于自卫?

    答:本案的判决并未明确说明是否允许携带刀具用于自卫。建议咨询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问:如果我在选举期间因携带刀具而被捕,我该怎么办?

    答:立即寻求法律帮助。您可以聘请律师或寻求公共律师的帮助。

    问:本案的判决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刀具?

    答:是的,本案的判决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刀具,只要携带刀具是为了日常工作或合法活动。

    问:我如何了解更多关于菲律宾选举法的相关信息?

    答:您可以查阅《综合选举法》、共和国法案第7166号以及选举委员会的相关决议。您也可以咨询律师以获取更专业的法律意见。

    如果您对菲律宾的选举法或其他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预约咨询。

  • 菲律宾党团代表制:候选人资格与平等保护条款的界限

    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限制党团代表候选人资格违反平等保护条款

    G.R. No. 257610, January 24, 2023

    菲律宾的党团代表制旨在为边缘化群体提供政治代表权。然而,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对这一制度的运作方式提出了质疑。该裁决判定,禁止在上次选举中落败的候选人参加党团代表选举,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这一决定对未来的选举和政治参与具有深远的影响。

    引言

    想象一下,一位充满激情的社会活动家,致力于为弱势群体争取权益,但在地方选举中失利。现在,她希望通过党团代表制继续为社会服务,却被告知因为之前的失败而丧失了资格。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政治进程。

    本案涉及对《党团代表制法》第8节以及选举委员会第10717号决议第5(d)和10节的合宪性挑战。这些条款禁止在上次选举中落败的候选人参加党团代表选举。最高法院审理了格伦·金托斯·阿尔巴诺和卡塔琳娜·G·莱昂内·皮萨罗分别提起的两项合并诉讼,最终裁定相关条款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

    法律背景

    平等保护条款是菲律宾宪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确保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意味着,在相同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然而,平等保护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平等,法律允许合理的分类,只要这种分类基于实质性的区别,与法律的目的相关,不限于现有条件,并适用于同一类别的所有成员。

    《党团代表制法》旨在通过党团代表制,促进众议院选举代表的比例代表制,使属于边缘化和代表性不足的部门、组织和政党的菲律宾公民,能够成为众议院议员。该法案第5条第(1)款规定:“众议院议员人数不得超过250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些人应从各省、市和马尼拉大都会区按各自居民人数比例分配的选区选出,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应通过注册的国家、区域和部门政党或组织的党团代表制选出。”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党团代表制法》第8节,该节规定:“名单不得包括任何竞选任何选举职位的人,或在紧接前一次选举中竞选选举职位失败的人。”

    案件分析

    阿尔巴诺和皮萨罗分别在2019年的地方选举中失利,随后分别被提名为党团代表候选人。然而,由于上述法律条款的限制,他们的提名资格受到了质疑。他们认为,该条款对党团代表候选人设置了额外的资格要求,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国会有权制定关于党团代表制运作方式的法律,包括规定党团代表的资格。然而,法院也强调,国会的权力并非没有限制,任何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保护条款。

    法院认为,禁止在上次选举中落败的候选人参加党团代表选举,缺乏合理的依据。法院指出,在上次选举中落败的候选人与那些没有参选或胜选的候选人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禁止前者参选,却允许后者参选,是不合理的歧视。

    以下是法院判决中的一些关键引述:

    • “事实上,选举失败归因于经济劣势和缺乏强大的政治基础。看来,这些正是党团代表制试图减少的影响,以便那些因边缘化和代表性不足而在政治上处于传统劣势的人能够真正有机会成为立法者。”
    • “在上次选举中落败的候选人与那些胜选或没有参选的候选人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没有可归因于在上次选举中落败的候选人的独特情况,如果允许他们参选,会导致破坏党团代表制的目标。”

    因此,最高法院裁定,《党团代表制法》第8节中“在紧接前一次选举中竞选选举职位失败的人”的规定,以及选举委员会第10717号决议中相应的规定,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宣布其无效。

    实际影响

    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对菲律宾的选举制度和政治参与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它确保了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资格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党团代表选举,无论他们是否在之前的选举中失利。这一裁决有助于促进政治多元化和代表性,使更多边缘化群体能够通过党团代表制发出自己的声音。

    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党团代表制进入国会的政治家来说,这项裁决无疑是一个福音。它消除了一个不合理的障碍,使他们能够继续为社会服务,为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经验

    • 法律必须公平对待所有公民,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歧视性规定。
    • 党团代表制旨在为边缘化群体提供政治代表权,任何限制其参与的规定都应受到严格审查。
    • 最高法院有权审查法律的合宪性,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常见问题

    1. 什么是党团代表制?

    党团代表制是一种选举制度,旨在为那些在传统选区选举中难以胜出的边缘化群体提供政治代表权。

    2. 为什么最高法院要审查《党团代表制法》?

    因为有人认为该法案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限制了公民的参选权。

    3. 这项裁决对未来的选举有什么影响?

    这意味着,在上次选举中落败的候选人,只要符合宪法规定的资格,仍然可以参加党团代表选举。

    4. 这项裁决是否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党团代表选举?

    不是的。候选人仍然需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

    5. 如果我想了解更多关于菲律宾选举法的知识,应该怎么办?

    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判决。

    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菲律宾选举法的法律建议,请联系我们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安排咨询。

  • 投票权范围: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决剥夺自由者的选举权

    最高法院驳回了针对选举委员会(COMELEC)第9371号决议的诉讼,该决议涉及剥夺自由者(PDL)的登记和投票。法院认为,请愿人未能确立行使司法审查权所必需的先决条件,特别是实际案件或争议的存在,以及请愿人的诉讼资格。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重申了对选举委员会授权的尊重,并强调了PDL选民充分参与选举进程的必要性。实质上,该裁决维持了确保符合条件的PDL能够行使其选举权的规则和规程,同时强调必须遵守宪法规定的司法审查要求。

    公民权利与限制:法院对剥夺自由者投票权的界定

    本案源于律师维克多·阿吉纳尔多提起的诉讼,该律师质疑选举委员会(COMELEC)第9371号决议,即关于2013年全国和地方选举及此后选举中剥夺自由者(PDL)登记和投票的规章的有效性。阿吉纳尔多律师辩称,该决议未能提供自己的实施细则,未经事先公众咨询,通过偏袒PDL选民而违反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且未能解决某些运营和后勤方面的盲点。选举委员会以程序有缺陷和未能驳斥第9371号决议的推定合宪性为由驳回了这些论点。主要问题围绕PDL在选举进程中投票权的可行性展开,并考虑PDL在各种情况下是否能够根据法律充分行使该权利,以及是否存在任何会产生含糊之处或漏洞的执行上的不足。

    最高法院的任务是评估第9371号决议的合宪性以及PDL的投票资格。法院的权力仅限于宪法案件,并且需要满足几个要件:存在实际且适当的案件或争议,提出宪法问题的当事方具有个人且实质性的利益,尽早行使司法审查权,以及宪法问题是案件的关键所在。阿吉纳尔多律师辩称该决议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并对其充分性和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法院在审查诉讼资格和案件或争议的存在后,发现该律师未能满足司法审查的必要先决条件。重要的是,原告律师仅凭“公民、律师和纳税人”的身份提起了诉讼,并未说明其在这一事项中存在任何具体的个人损失或利害关系。这意味着律师并未证明该决议如何具体地侵犯了他作为个人或任何被认为是公众权利的权利。因此,他的主张缺乏提起诉讼所需的个人利益和损失,这严重削弱了其诉讼资格。

    根据既定法律原则,作为公民提起诉讼的人不仅必须表明法律或政府行为无效,还必须表明其遭受或即将遭受因其执行而造成的直接损害,而不仅仅是以某种不确定的方式受到损害。同样,以纳税人身份提起诉讼的当事方必须具体证明其具有充分的利益来防止非法支出通过税收筹集的资金。在本案中,阿吉纳尔多律师既未能证明他作为公民受到了任何损害,也未能证明非法支出税收资金的情况。法院还认为,律师身份的主张未能确立诉讼资格,因为律师仅仅声称有义务维护法治,并不足以赋予律师协会成员以诉讼资格。

    由于司法审查权的诉讼资格要求未得到满足,法院无需深入探讨提出的实质性问题。法院解释说,诉讼资格要求争议结果中存在个人利害关系。它确保了双方能够充分对抗,并锐化了问题的提出,从而使法院可以解决困难的宪法问题。总而言之,法院强调只有在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有关各方确实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管辖权,否则,行使管辖权就是不正当的。

    常见问题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主要问题在于剥夺自由者(PDL)在选举中登记和投票的资格,以及质疑选举委员会(COMELEC)第9371号决议的合宪性。法院评估了阿吉纳尔多律师的论点,即该决议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并指出了程序缺陷。
    为什么法院驳回了阿吉纳尔多律师的请愿? 法院以未能满足司法审查的要求为由驳回了该请愿。阿吉纳尔多律师未能证明存在实际案件或争议,也未能证明他在此事中有充分的利益或立场。
    “诉讼资格”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它在本案中很重要? “诉讼资格”是指提起诉讼的当事方具有这样做的必要资格或权利。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阿吉纳尔多律师未能证明他因执行第9371号决议而受到任何直接损害,因此不具备必要的资格。
    法院如何定义符合资格的剥夺自由者(PDL)? 根据第9371号决议,符合资格的剥夺自由者是指:(1)被关押在监狱中,被正式指控犯有任何罪行并等待/正在接受审判的任何人;或(2)正在服刑不超过一年监禁的任何人;或(3)因犯有涉及对正式成立的政府不忠的罪行(如叛乱、煽动叛乱、违反枪支法律或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或其他任何罪行而被定罪且正在上诉的任何人。
    本案中的实际案件或争议要件意味着什么? 实际案件或争议要求双方之间存在法律权利的冲突,可以通过司法解决的相反法律主张。它防止法院就假设性情况或理论问题发布咨询意见。
    委员会在确定请愿人的诉讼资格时使用了哪些法律先例? 法院依赖于以下先例:《蒙特斯克拉罗斯诉选举委员会》、《加西亚诉执行秘书》和《菲律宾省级巴士运营商协会诉劳工和就业部》,以强调存在诉讼资格和实际案例的必要性。这些案件确立了为了寻求司法审查,诉讼人必须经历直接且实际的损害的原则。
    人权委员会在本案中扮演的角色是什么? 人权委员会作为法庭之友进行了干预,支持剥夺自由者的投票权。委员会认为,剥夺PDL的这一权利将违背他们的宪法权利,并敦促驳回该请愿。
    最高法院的裁决对剥夺自由者(PDL)投票权的未来有什么影响? 最高法院的裁决为合格PDL投票权在菲律宾持续的合法性和重要性提供了一个重要参考。因此,它肯定了选举委员会实施规章以允许PDL参与选举的权力,同时还维持了宪法和诉讼要求。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驳回阿吉纳尔多律师的请愿巩固了菲律宾剥夺自由者行使投票权的保障。法院强调必须遵守司法审查要求,但也强调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包括剥夺自由者,都能充分参与选举进程的选举委员会权力。这一裁决反映了为被剥夺自由者伸张人权的正当立场,并强调了法律框架旨在促进包容性和民主参与的信念。这种参与反过来又尊重他们的选举权。

    如需咨询有关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性的问题,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案例简称,G.R No.,日期

  • 选举委员会取消“扰乱选举”候选人资格的权力合宪性分析

    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COMELEC)可以单方面取消“扰乱选举”候选人的候选人资格证书(CoC),但必须遵守正当程序。这意味着COMELEC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候选人缺乏参选的真实意图,而不能仅仅基于候选人没有足够的竞选资金。本裁决澄清了选举委员会的权力范围,并强调了保护候选人参选权的重要性。对于未来有志参选的候选人来说,了解此裁决,以便了解其权利并遵守选举委员会的规定至关重要。

    竞选搅局者还是参选斗士?解读选举委员会取消候选人资格的权力

    本案核心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单方面取消“扰乱选举”候选人的候选人资格证书,以及如何正确理解《综合选举法》(OEC)第69条中关于候选人参选真实意图的规定。迪阿尔班(De Alban)参加了2019年的参议员选举,选举委员会认为他是“扰乱选举”的候选人,因为他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进行全国范围的竞选。迪阿尔班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选举委员会的这一决定侵犯了他的权利。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分析了选举委员会的权力范围,以及如何在确保选举公平的同时,保护候选人的参选权。法庭需要决定迪阿尔班是否应被合理地视为一个具有选举恶作剧意图的恶意行为者,从而能够推翻人民的意愿,从而根据事实对这些指控作出裁决。

    最高法院首先确认了选举委员会根据《综合选举法》第69条,有权取消“扰乱选举”候选人的候选人资格证书。该条规定允许选举委员会在候选人的参选是为了嘲弄或诋毁选举程序、在选民中造成混淆,或者没有真实的参选意图的情况下,拒绝批准或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证书。法院强调,此权力适用于所有公职选举,包括参议员选举。同时,最高法院也明确指出,选举委员会行使此项权力时必须遵守正当程序。这意味着委员会不能仅仅基于猜测或推断来取消候选人的资格证书,而必须提供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该候选人确实缺乏真实的参选意图。

    最高法院指出,在本案中,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存在错误。委员会主要依赖于迪阿尔班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进行全国范围竞选的理由,但法院认为,经济能力不能成为判断候选人是否具有真实参选意图的唯一标准。委员会要求De Alban证明他拥有进行全国竞选的足够资源,但没有明确规定可接受的最低财务能力,并且在所有参议员候选人中并非普遍要求。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迪阿尔班的律师和教师职业,以及他是否属于政党,都不能成为判断其是否具有真实参选意图的依据。同时,迪阿尔班提交的证据表明,他计划积极利用社交媒体进行竞选,这表明他确实有真实的参选意图。

    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必须在考虑候选人的个人情况和行为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真实的参选意图。如果委员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候选人缺乏真实的参选意图,就不能轻易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证书。在法院的判决中,选举委员会滥用了自行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的权力,因为他们并没有将参选行动作为欺诈或恶意行为来证明,相反只是质疑候选人赢得多数选民支持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与一个人“争取或寻求民选公职”没有逻辑上的关系。

    此外,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在法律解释上存在偏差,程序运用上存在不合理之处,法院重申,即使案件由于2019年选举结束而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但该案件包含重要的宪法问题,有必要澄清选举委员会的权力范围,以及如何平衡保护选举公正和保护候选人的参选权之间的关系。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强调了选举委员会在取消“扰乱选举”候选人资格证书时的义务。委员会必须遵守正当程序,提供实质性的证据,并综合考虑候选人的个人情况和行为,才能做出合理的决定。此裁决对于确保选举的公平和公正,以及保护候选人的参选权具有重要意义。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单方面取消“扰乱选举”候选人的候选人资格证书,以及如何正确理解候选人参选真实意图的规定。
    什么是“扰乱选举”候选人? “扰乱选举”候选人是指那些参选是为了嘲弄或诋毁选举程序、在选民中造成混淆,或者没有真实的参选意图的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取消候选人资格证书的依据是什么? 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综合选举法》第69条,在候选人属于“扰乱选举”候选人的情况下,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证书。
    选举委员会取消候选人资格证书需要遵守什么程序? 选举委员会在取消候选人资格证书时,必须遵守正当程序,提供实质性的证据,并综合考虑候选人的个人情况和行为。
    经济能力是否是判断候选人是否具有真实参选意图的标准? 经济能力不能成为判断候选人是否具有真实参选意图的唯一标准,选举委员会不能仅仅基于候选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进行全国范围的竞选,就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证书。
    迪阿尔班在本案中提出的主要论点是什么? 迪阿尔班认为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证书侵犯了他的权利,委员会的决定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确认选举委员会可以取消“扰乱选举”候选人的候选人资格证书,但委员会在本案中滥用了权力,其决定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本案判决的意义是什么? 本案判决澄清了选举委员会的权力范围,并强调了保护候选人参选权的重要性,有助于确保选举的公平和公正。

    本案的判决对未来的选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提醒选举委员会在行使权力时必须谨慎,遵守正当程序,并尊重候选人的参选权。同时,它也提醒候选人,在参选时必须遵守选举法律法规,以确保自己的参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性的咨询,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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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期限制后的再次竞选:解读菲律宾选举法

    本案明确,菲律宾宪法并未完全禁止任期届满的参议员或众议员再次竞选同一职位。只要不是紧随连续任期届满后的选举,宪法允许这些官员在休息一段时间后再次竞选。这一裁决影响了菲律宾的选举格局,确保了选民在选择代表方面的自主权,同时也平衡了公共服务机会的公平性。这一裁决对那些可能在连续任期结束后寻求复出的政治人物,以及希望挑战现任者的其他候选人,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因为它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在执行任期限制方面的作用。

    参议员与众议员的“休息期”:宪法如何平衡连任限制?

    本案源于对菲律宾选举委员会(COMELEC)的起诉,指控其未能执行宪法对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限制。请愿者认为,一些官员通过在连续任期届满后“休息”一段时间来规避这些限制。他们请求最高法院责令选举委员会拒绝受理这些任期届满官员的候选人资格证书,并宣布现任的超期任职议员违宪。核心问题在于,宪法中的“连续任期”条款是否完全禁止任期届满的官员再次竞选同一职位,或者是否允许在间隔一段时间后再次竞选。

    最高法院指出,行使司法审查权需要满足几个关键条件,包括存在可供司法解决的实际案件或争议,以及挑战行为的个人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即与案件存在直接的、实质性的利益关系。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请愿者的诉求基于对未来选举的推测,缺乏实际的法律争议,因此构成咨询意见。此外,请愿者未能证明他们因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而遭受了直接损害,因此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简而言之,他们无法证明自己与本案存在充分的利害关系。

    即使允许请愿,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发布强制令的前提是被告负有明确的、法定的、必须履行的职责。虽然选举委员会在接收候选人资格证书方面具有行政职责,但评估候选人资格涉及准司法职能,需要一定的判断和裁量权。 根据《选举法》,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接收候选人资格证书。如果证书填写完整,委员会不能自行拒绝或取消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只有在其中包含虚假信息时才可被拒绝或取消资格。

    法院强调,根据《选举法》第78条,对于候选人资格的质疑,应通过经验证的请愿书提出,指出候选人资格证书中存在虚假陈述。因此,本案中强制选举委员会拒绝受理候选人资格证书的请求不符合强制令的适用条件。此外,宪法并未明确禁止任期届满的官员再次竞选,而只是限制了连续任期。 因此,选举委员会没有义务自行拒绝受理候选人资格证书。

    关于宪法解释,最高法院认为,“连续”一词明确表明,任期限制仅适用于紧随连续任期届满后的选举。如果一位参议员或众议员在连续任期届满后休息一段时间,宪法并未阻止他们再次竞选。这意味着,选民有权决定是否再次选举他们,而不是由宪法直接剥夺他们的参选权。法院的这一解释考虑了制宪者的意图,即在确保定期轮换的同时,不剥夺选民的选择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解释与总统任期限制形成对比,宪法明确禁止总统连任。宪法中存在这种差异进一步支持了宪法起草者有意允许参议员和众议员在间隔一段时间后再次竞选。总而言之,宪法禁止的是连续担任同一职位,而不是在休息一段时间后再次竞选。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菲律宾宪法中的任期限制条款是否禁止任期届满的参议员或众议员在“休息期”后再次竞选同一职位。
    什么是“连续任期”? “连续任期”指的是紧随连续任职后的下一个任期,宪法禁止议员在连续任期届满后立即再次竞选连任。
    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宪法并未完全禁止任期届满的参议员或众议员再次竞选,只要不是紧随连续任期届满后的选举即可。
    请愿者在本案中提出了什么请求? 请愿者请求法院责令选举委员会拒绝受理任期届满的官员的候选人资格证书,并宣布现任的超期任职议员违宪。
    为什么最高法院驳回了请愿者的诉讼? 最高法院认为,请愿者的诉求缺乏实际的法律争议,且未能证明他们因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而遭受了直接损害,因此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如果认为候选人不符合资格,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认为候选人不符合资格,应通过向选举委员会提交经验证的请愿书,指出候选人资格证书中存在虚假陈述。
    选举委员会在接收候选人资格证书方面有哪些职责? 选举委员会在接收候选人资格证书方面具有行政职责,但评估候选人资格涉及准司法职能。
    本案的裁决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本案的裁决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在执行任期限制方面的作用,确保了选民在选择代表方面的自主权,同时也平衡了公共服务机会的公平性。

    总而言之,本案维护了菲律宾宪法中关于任期限制的现有解释,允许议员在“休息期”后再次竞选。这一裁决对菲律宾的政治格局具有重要意义,确保了在限制权力集中的同时,不剥夺选民的选择权。

    如您对此判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有任何疑问,请通过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AS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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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争议:逾期提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申请案——技术性驳回与公共利益的衡量

    本案确立了选举法中关于取消候选人资格申请的时效性规则。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强调,除非涉及如国籍等重大公共利益问题,否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申请期限。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未能及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取消候选人资格的请求,选举委员会(COMELEC)有权以技术性理由驳回申请,即使候选人可能存在资格问题。此判决旨在维护选举程序的稳定性和确定性,避免因迟延申请而导致的不必要的选举争议和程序延误。

    选举资格之争:迟来的挑战与选举规则的坚守

    案件起因于2016年菲律宾地方选举中,萨里波登·阿里曼·古罗(Saripoden Ariman Guro)对索梅拉多·马洛马洛·古罗(Somerado Malomalo Guro)的市长候选人资格提出质疑。古罗声称马洛马洛并非该市登记选民,因此不具备参选资格。然而,古罗的申请在马洛马洛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COC)后196天才提出,远超过选举法规定的25天申请期限。选举委员会(COMELEC)据此驳回了古罗的申请,古罗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而非技术性规定。

    最高法院首先明确了此类申请的法律性质。根据《综合选举法》(Omnibus Election Code,OEC)第78条,古罗的申请属于“取消候选人资格申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选举委员会的规则也明确规定,此类申请必须在候选人提交COC后的5天内,且不得迟于25天内提出。本案中,古罗的申请显然已经严重超期。最高法院引用了以往案例,强调了严格遵守申请期限的重要性。在Aznar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一案中,虽然申请也超出了期限,但由于涉及国籍这一重大公共利益问题,法院破例审理了案件。然而,在Loong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一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对于年龄、居住地等其他资格问题,必须严格适用申请期限。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未注册选民”问题,与国籍问题的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不应为了公共利益而放宽申请期限的限制。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说,过去的案例中,法院有时会放宽规则,但仅限于特殊情况,例如Hayudini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一案中出现了影响案件实质的后续事件。在Caballero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一案中,法院也考虑到申请人身在加拿大的特殊情况,允许其延迟提交申请副本。然而,本案中没有任何类似的特殊情况可以证明古罗延迟申请的合理性。因此,最高法院认定选举委员会驳回申请并无不当,强调了维护选举程序稳定性和遵守法定程序的必要性。

    申请期限的规定对于维护选举的公正和效率至关重要。如果允许随意延迟提出申请,可能会导致选举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影响选举结果。最高法院通过此案强调,虽然公共利益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但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以确保选举的顺利进行。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对候选人资格提出质疑的申请是否应严格遵守法定申请期限,或者是否可以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放宽期限限制。
    什么是候选人资格证书(COC)? 候选人资格证书是参选人向选举委员会提交的,声明其符合参选资格的文件。COC中包含参选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居住地、选民登记情况等。
    《综合选举法》(OEC)第78条规定了什么? OEC第78条规定了取消候选人资格申请的程序和期限。根据该条款,如果候选人在COC中存在虚假陈述,任何注册选民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取消其参选资格。
    本案中,申请人为何败诉? 申请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其提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申请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选举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均认为,没有充分理由可以放宽申请期限的限制。
    什么是“重大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重大公共利益”指的是涉及国家根本利益的问题,例如候选人的国籍。如果候选人不具备菲律宾国籍,其参选资格将直接影响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法院可能会破例审理超出申请期限的案件。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在选举争议中遵守法定程序的重要性。它明确指出,除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问题,否则必须严格遵守申请期限的规定,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和效率。
    如果申请人有合理的迟延理由,结果会如何? 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理由导致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放宽期限限制。但是,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迟延理由。
    本案中,最高法院为何没有考虑“未注册选民”的事实? 最高法院认为,由于申请已经超期,因此没有必要进一步审查“未注册选民”的事实。法院强调,程序性问题是案件的关键。

    总而言之,本案明确了在选举法中,程序性规则与实质性问题同等重要。虽然选举委员会应关注候选人资格,但申请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行动。这一判决旨在维护选举的秩序,避免因程序疏忽而引发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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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Saripoden Ariman Guro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G.R. No. 234345, June 22, 2021

  • 税务豁免不等于免除预扣义务:选举委员会 EWT 责任案

    最高法院裁定,菲律宾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有义务从支付给 Smartmatic 和 Avante 公司的租赁合同款中预扣扩大预扣税 (EWT)。该裁决明确表示,即使 COMELEC 根据法律有权免缴与自动化选举相关的某些税费,它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仍然存在。这意味着政府机构在处理付款时必须遵守预扣税法规,即使他们自己有资格获得税收优惠。

    选举委员会税务豁免争议:义务与责任之辩

    2008 年,COMELEC 与 Smartmatic 和 Avante 签订合同,租赁电子投票机,用于穆斯林棉兰老自治区区域选举。COMELEC 当时没有对支付给 Smartmatic 和 Avante 的款项征收或预扣 EWT,理由是根据经 RA No. 9369 修订的 RA No. 8436 第 12 条规定,选举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免税和免进口关税”。然而,国税局 (BIR) 对此提出异议,并评估了 COMELEC 的 EWT 责任,认为采购选举材料和设备的税务豁免并不免除其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最终提交到最高法院,挑战了 COMELEC 的税务豁免范围及其预扣税义务。

    本案的核心在于解释 RA No. 8436 第 12 条,该条款授权 COMELEC 免税采购选举设备和材料。COMELEC 辩称,其税务豁免应涵盖与自动化选举相关的所有税费,包括 EWT。他们声称,对租赁合同付款征收 EWT 将违反 RA No. 9369,因为竞标者会为了弥补预期收入的 EWT 而提高合同价格,从而导致 COMELEC 间接缴税。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是预扣税不同于直接税和间接税。预扣税是一种提前征收所得税的方式,收款人是纳税人,付款人则充当政府的代理人,确保税款的缴纳。

    法院进一步强调,根据《国家国内收入法》(Tax Code) 第 57(B) 条和 RR No. 2-98 第 2.57.2(N) 和 2.57.3 条规定,COMELEC 有义务预扣税款。因此,即使 COMELEC 根据 RA No. 8436 第 12 条有权免税,它仍然有义务从支付给 Smartmatic 和 Avante 的款项中预扣 EWT。这一责任是其作为扣缴义务人(即从向其他实体付款中预扣税款的政府代理人)的角色所固有的。重要的是,尽管预扣税不会直接评估 COMELEC 的收入或资产,但它规定了一项具体的义务,要求其代表其供应商履行税务义务,凸显了预扣税系统在便利所得税征收方面的作用。法院解释道:

    预扣税系统是为三个主要目的而设计的:(1) 为纳税人提供一种方便的方式来满足其可能的所得税负债;(2) 确保所得税的征收,否则可能因未能提交相应的申报表而损失或大幅减少;以及 (3) 改善政府的现金流。

    因此,最高法院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的裁决,即 COMELEC 有责任缴纳 30,645,542.62 菲律宾比索的基本 EWT 缺陷。法院澄清,尽管 COMELEC 免缴租赁电子投票机所征收的税款和进口关税,但根据经修订的 RA No. 8436 第 12 条,这与它作为政府的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不同。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对企业所得税具有免税权并不免除预扣税义务,重申这些税务义务在概念上的分离。

    总之,最高法院的裁决澄清了税收优惠的范围,并明确了政府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确保机构不仅可以免税某些活动,而且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税务义务。判决驳回了税务上诉法院关于 COMELEC 有义务预扣款项但因法律解释不正确而错误免征 EWT 的先前裁决。尽管 COMELEC 不承担额外的罚款利息,但事实证明 COMELEC 有义务支付原始评估的金额,为理解此类税收情况的法律意义提供了重要依据。

    常见问题 (FAQ)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有义务从支付给租赁电子投票机供应商的款项中预扣扩大预扣税,尽管该机构拥有某些税务豁免权。
    经修订的 RA No. 8436 第 12 条如何适用? 经修订的 RA No. 8436 第 12 条授权委员会采购电子投票机等设备,免税和免进口关税,这导致对适用于某些与选举相关的税款的委员会豁免范围产生了争议。
    为什么对 COMELEC 征收基本 EWT 缺陷评估? 评估是因为 COMELEC 未能从支付给 Smartmatic 和 Avante 等供应商的租赁合同款中预扣税款,从而违反了其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预扣税和所得税有什么区别? 预扣税是一种提前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其中付款人(例如 COMELEC)充当政府代理人,从向收款人支付的款项中预扣税款。与此同时,所得税是对来自各种来源的个人或实体的年利润的征收评估。
    什么是扣缴义务人的作用? 扣缴义务人负责从收入款中预扣税款并将预扣的税款汇给政府,以确保遵守所得税法。
    242 号总统令是否适用于本案? 法院裁定 242 号总统令不适用,因为它专门排除了宪法办公室或机构(例如 COMELEC)。
    COMELEC 承担任何罚款利息吗? 不,最高法院驳回了对 COMELEC 评估处罚利息的提议,维持了先前只有负责预扣和汇出税款的官员才承担利息责任的决定。
    在 CTA 中无需先行复议就能提起上诉了吗? 由于对 CTA 部门决定的修正实际上并没有引入新的内容,因此 COMELEC 直接向 CTA 提起上诉是适当的,因为它并没有促成对争议内容的新的根本性修正。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作出了什么实质性裁决? 实质性裁决确认,选举委员会必须支付总额为 30,645,542.62 菲律宾比索的不足基本扩大预扣税,为税务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依据,并阐明了税务法中的可适用程序。

    总而言之,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裁决为政府机构及其税务义务之间的复杂关系增添了重要维度。裁决对了解机构税务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确保它们遵守有关预扣税和其他适用的税收措施的既定规定。

    如果想了解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情况,请通过 联系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与 ASG 律师事务所联系。

    免责声明:本文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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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法解释:重新划分选区后,选举应何时举行?

    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在选举期间通过法律重新划分选区后,选举应在下一次全国和地方选举中进行,而非在法案生效后的近期选举中。这意味着选民的投票权应得到充分尊重,确保他们在适当的时间选出代表。本裁决明确了选举法在选区重新划分中的适用,保障了选举的公正性和选民的权益。这一判决避免了仓促实施新法可能造成的混乱,确保了选举的顺利进行和当选代表的任期完整。

    选举时间线的冲突:法律修订与选民投票权的保障

    本案涉及南哥打巴托省第一选区,包括桑托斯将军市。2019年3月11日,杜特尔特总统签署了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R.A. 11243),重新划分了第一选区,设立了桑托斯将军市的单独选区。该法案规定,这一重新划分应在法案生效后的下一次全国和地方选举中开始实施。然而,该法案在2019年5月13日全国和地方选举前一个月生效,引发了关于选举时间安排的争议。

    菲律宾选举委员会(COMELEC)发布决议,暂停了第一选区,包括桑托斯将军市的选举,并宣布原定选举中投给该选区代表的选票均为废票。选举委员会认为,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及时修改自动选举系统中的选区数据和候选人名单。请愿者质疑选举委员会的决议违反了第7166号共和国法案(R.A. 7166),该法案规定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应每三年一次,在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举行。此外,他们认为选举委员会将第一选区的选票视为废票,将导致该选区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代表,而允许现任代表留任则相当于未经人民选举而延长其任期。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分析了1987年《菲律宾宪法》第六条第7和第8款。该条款明确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国会选举应在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举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意味着有两种情况:(1)法律明确规定选举应在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以外的日期举行;(2)法律授权选举委员会决定选举日期。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明确规定,第一选区的重新划分应在“下一次”全国和地方选举中开始实施,既没有具体规定不同的日期,也没有授权选举委员会设定不同的日期。

    选举委员会坚持认为,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中的“下一次”选举指的是2019年全国和地方选举。选举委员会认为,由于后勤和财政上的不可能,“类似于不可抗力和《综合选举法》第5条中涵盖的行政失误”,因此将其安排的选举日期调整到“2019年5月13日起六个月内”。最高法院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国会何时计划实施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该法律的通过是为了在最可行和实际的时间实施南哥打巴托省第一选区的重新划分,即在2022年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举行的下一次选举中。国会不可能打算在2019年全国选举期间执行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因为在该法案颁布时,选举期已经开始。要求在2019年5月13日实施将导致选举委员会采取仓促行动。

    此外,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遵循选举委员会的解释,将会出现不一致,因为选举委员会特别选举[34]中当选的候选人的任期将少于1987年《宪法》第六条第7款的规定。与第8条类似,唯一的例外是“法律另有规定”。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并未规定短于1987年《宪法》规定的三年任期。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原定于2019年5月13日举行的南哥打巴托省第一选区选举不应暂停,获得该职位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必须被宣布当选。因此,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第2条规定的留任条款将不适用,因为已经有一名新当选且合格的代表。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选举期间法律重新划分选区后,选举应何时举行,以及如何平衡法律修订与选民投票权之间的关系。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应在下一次全国和地方选举中进行,而非在法案生效后的近期选举中。
    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的内容是什么? 该法案重新划分了南哥打巴托省第一选区,设立了桑托斯将军市的单独选区,并规定在法案生效后的下一次选举中实施。
    为什么选举委员会暂停了选举? 选举委员会认为时间紧迫,无法及时修改自动选举系统中的选区数据和候选人名单,因此暂停了选举。
    最高法院如何解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最高法院解释为,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的选举日期,或授权选举委员会设定日期的情况。
    本案对选民有什么实际影响? 本案确保了选民的投票权在选区重新划分后得到尊重,避免了仓促实施新法可能造成的混乱,保障了选举的顺利进行。
    为什么2019年的选举不能按照新的选区划分进行? 因为选举期已经在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颁布时开始,因此留给选举委员会修改和准备的时间非常有限。
    如果按选举委员会的计划举行特别选举会有什么问题? 特别选举当选的代表的任期会少于宪法规定的三年,而相关法案没有明确允许缩短任期。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对于菲律宾的选举法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在选区重新划分的情况下,如何平衡法律修订与选民投票权之间的关系,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选民的权益。本案强调了法律的实施应在可行和实际的时间进行,避免仓促行动可能造成的混乱。在未来,相关的机构应该更好地协调法律的颁布和执行,保障选举的顺利进行。

    关于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联系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Shirlyn L. Bañas-Nograles v. COMELEC, G.R. No. 246328, 2019年9月10日

  • 资金能力与参选权:菲律宾选举委员会对“无价值候选人”的认定

    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COMELEC)不能仅凭缺乏证明有能力承担全国竞选财务压力的证据,就宣布一名有志于参议员竞选的人为“无价值候选人”。最高法院认为,以资金能力作为参选资格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相当于设置了财产资格限制,这与宪法保障的平等参政机会相悖。此判决强调,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参选人,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参选机会。此案例确立了保护弱势候选人参选权的重要原则,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与公正。

    “没钱就不能参选”?选举委员会划定参议员候选人资格的新红线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菲律宾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以候选人未能证明其具备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全国性的竞选活动,为由,将其认定为“无价值候选人”并取消其参选资格。诺曼·科德罗·马科斯(Norman Cordero Marquez)在2019年参议员选举中提交了候选人资格证书,但选举委员会认为他“几乎不为人知”,且“没有明确的财务能力证明能够支持全国竞选”。马科斯辩称,他通过动物福利倡导工作、社交媒体以及支持者的捐款,有能力进行一场具有成本效益的全国性竞选。选举委员会第一庭以马科斯缺乏财务能力为由,取消了他的候选人资格证书。马科斯随后提起上诉,最终提交至最高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参选权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不能因候选人的经济状况而受到限制。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以此为由取消马科斯的参选资格,构成了对宪法的侵犯,相当于设置了财产资格限制,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早在Maquera v. Borra案中,法院就已明确,参选权不应取决于候选人的财富。

    1987年菲律宾宪法第二条第26款规定:“国家应保障公众服务机会的平等获取。”同时,法院也指出,虽然竞选公职并非一项绝对的宪法权利,但对其的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带有歧视性。Batas Pambansa Bilang 881(《综合选举法》)第69条列出了可被视为“无价值候选人”的情形,包括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意在嘲弄或损害选举过程,或因与其他候选人姓名相似而造成选民混淆等。然而,该条款并未提及资金能力要求。

    第69条. 无价值候选人。- 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方的经过核实的请愿书,拒绝接受或取消候选人资格证书,如果该证书的提交是为了嘲弄或损害选举过程,或因已登记候选人的姓名相似而造成选民混淆,或因其他情况或行为清楚地表明该候选人没有真正意图竞选其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的职位,从而妨碍真实选民意志的忠实确定。

    此外,选举委员会援引的共和国法令第7166号(RA 7166)第13条,仅仅规定了候选人和政党在竞选活动中的支出限额,而非设置参选的财务门槛:

    第13条. 候选人和政党的授权支出。- 候选人或已登记政党可用于选举活动的约定金额如下:

    (a) 对于候选人。- 总统和副总统为十比索(P10.00);对于其他候选人,其选区内每位已登记选民为三比索(P3.00),该候选人提交了其候选人资格证书:前提是,没有任何政党且没有得到任何政党支持的候选人可以支出五比索(P5.00),适用于每位这样的选民;以及

    (b) 对于政党。- 对于政党来说,它拥有官方候选人的选区或选区中每位已登记选民为五比索(P5.00)。

    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不能将真诚的参选意愿资金能力要求混为一谈。候选人是否有能力承担全国竞选的财务压力,并不一定等同于其是否具有真诚的参选意愿。在Bullock v. Carter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也曾指出,虽然国家有权规范候选人数量,但不能以完全任意的方式实现这一目标,且不同待遇的标准必须与立法的目的相关。

    因此,菲律宾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选举委员会以马科斯未能证明其财务能力为由,取消其参选资格,属于严重的滥用职权。选举委员会的这一做法,不仅违反了宪法,也侵犯了马科斯及其他因此而被取消资格的候选人的平等权利。最高法院撤销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确认了所有菲律宾公民,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都享有平等的参选机会。这一判决重申了民主选举的基石,确保了选举过程的包容性和公正性。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菲律宾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以候选人未能证明其具备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全国性的竞选活动,为由,将其认定为“无价值候选人”并取消其参选资格。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不能仅凭缺乏证明有能力承担全国竞选财务压力的证据,就宣布一名有志于参议员竞选的人为“无价值候选人”。
    为什么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做法是错误的? 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以此为由取消参选资格,相当于设置了财产资格限制,违反了宪法保障的平等参政机会。
    《综合选举法》对“无价值候选人”的定义是什么? 《综合选举法》将意图嘲弄或损害选举过程,或因与其他候选人姓名相似而造成选民混淆的候选人定义为“无价值候选人”。
    本案对菲律宾选举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本案确保了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参选人,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都享有平等的参选机会,维护了选举的公平性。
    RA 7166第13条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法院指出,RA 7166第13条仅仅规定了竞选活动的支出限额,而非设置参选的财务门槛。
    如何理解“真诚的参选意愿”? 法院认为,“真诚的参选意愿”不能与“资金能力要求”混为一谈,参选人是否有能力承担竞选的财务压力,并不一定代表其是否具有真实的参选意愿。
    选举委员会如何衡量一个参选人的能力? 法庭判决强调了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评估应该公平公正,并且委员会的举动需依照宪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该判决对菲律宾未来的选举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强调了选举委员会在审查候选人资格时,应避免设置不合理的财务门槛,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到民主选举中。这一判决有助于促进选举的包容性和代表性,提升公众对选举过程的信心。

    如您对此判决在具体情况中的应用有任何疑问,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 资金能力与参选权, G.R No. 244274,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