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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争议中等待上诉期间的执行:何时以及为何选举委员会可以推翻法院的命令

    选举争议中等待上诉期间的执行:选举委员会何时可以推翻法院的命令

    G.R. No. 124169, April 18, 1997

    在菲律宾,选举争议可能会漫长而复杂。即使地区审判法院 (RTC) 已经宣布选举结果,败诉方仍然可以向上诉法院或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提出上诉。一个关键问题是,在等待上诉期间,胜诉方是否可以立即执行法院的判决,特别是当判决宣布他们为合法当选官员时。Camlian v. COMELEC 案探讨了选举委员会在推翻地区审判法院允许在上诉期间执行判决的命令方面的权力,并阐明了在选举争议中执行判决的“充分理由”的原则。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撤销地区审判法院允许在上诉期间执行其判决的命令,该判决宣布请愿人卡姆利安为巴西兰省伊莎贝拉市的合法当选市长。这引发了关于选举争议中正当程序和人民意愿之间微妙平衡的重要问题。

    法律背景:上诉期间的执行及其限制

    在菲律宾的法律体系中,一般规则是判决只有在终局和可执行后才能执行。这意味着在上诉期限届满且未提出上诉,或所有上诉均已解决且判决已获最终确认后,判决才能执行。然而,《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 39 条第 2 款规定了一个例外,允许法院“因充分理由”特别命令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执行判决。这种称为“上诉期间执行”的例外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在某些情况下,延迟执行判决可能会造成不公正或损害公共利益。

    在选举案件中,上诉期间执行的问题尤其重要,因为职位的性质和公共服务的需要。选举争议旨在迅速解决,以确保人民的意愿得到尊重,并在地方或国家层面恢复政治稳定。《综合选举法》第 258 条规定,选举案件优先于所有其他诉讼,人身保护令案件除外,这反映了这种紧迫性。

    然而,上诉期间的执行并非自动授予。动议执行的胜诉方必须证明存在“充分理由”来证明立即执行是合理的。这些理由必须是特殊和令人信服的,超越了仅仅是胜诉方希望立即上任的愿望。最高法院在之前的案例中强调,上诉期间执行是一项例外措施,应严格解释,反对动议方。

    最高法院在 City of Manila v. Court of Appeals 案中阐明了“充分理由”的概念,指出这些理由必须具有“紧迫性,足以超过败诉方在上诉中获得判决逆转时可能遭受的损害或损失”。换句话说,立即执行判决的好处必须大于可能对败诉方造成的潜在损害。

    此外,即使地区审判法院命令上诉期间执行,选举委员会仍然有权审查该命令。根据《总统令》第 646 号第 5 条,选举委员会对所有选举案件具有管辖权,包括在地区审判法院裁决后提出的案件。这种管辖权包括发布调卷令、禁止令等非常补救措施的权力,以纠正下级法院的管辖权错误或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案件分解:Camlian v. COMELEC 的事实

    在 1995 年 5 月 8 日的选举中,阿桑·“桑尼”·卡姆利安和莱昂纳多·A·皮奥昆托都在巴西兰省伊莎贝拉市市长职位上竞选。在计票后,皮奥昆托获得了 8,217 票,而卡姆利安获得了 5,946 票。因此,皮奥昆托被市级计票委员会宣布为获胜者,并开始担任市长职务。

    卡姆利安对选举结果提出抗议,巴西兰地区审判法院第二分院于 1996 年 1 月 22 日作出裁决,宣布卡姆利安为合法当选市长。地区审判法院重新计票后发现,卡姆利安获得了 5,836 票,而皮奥昆托仅获得了 2,291 票。

    卡姆利安立即提出上诉期间执行的动议,理由是公众利益和需要迅速解决选举争议。地区审判法院批准了卡姆利安的动议,并于 1996 年 1 月 31 日发布了执行令,允许卡姆利安立即就任市长。

    皮奥昆托随后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调卷令申请,质疑地区审判法院允许上诉期间执行的命令。选举委员会发布了临时限制令,阻止执行地区审判法院的命令。在听取双方意见后,选举委员会发布了初步禁令,并最终于 1996 年 4 月 16 日作出裁决,宣布地区审判法院允许上诉期间执行的命令无效。

    卡姆利安随后向最高法院提出调卷令请愿,质疑选举委员会的命令,理由是选举委员会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发布了临时限制令,以阻止选举委员会的命令生效。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卡姆利安的请愿,并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裁决。最高法院认为,地区审判法院允许上诉期间执行的命令缺乏“充分理由”。地区审判法院仅仅重复了卡姆利安提出的理由,即公众利益和需要迅速解决选举争议,但没有详细说明这些理由如何构成“充分理由”。

    最高法院强调,并非所有对公众利益的援引,特别是关于选民意愿的援引,都可以被认为是“充分理由”。法院指出,公众利益最好是通过最终宣布和裁定选举中选出的候选人为胜选者来服务。法院还认为,皮奥昆托向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并非仅仅是为了拖延,而是旨在果断地解决谁是上次选举中真正的获胜者的问题。

    最高法院引用了选举委员会在 Antonio Dictado v. Hon. Rodrigo Cosico 案中的先前裁决,该裁决指出,在选举抗议的情况下,抗议者和被抗议者都被认为是推定胜选者,直到抗议得到解决或上诉得到裁决为止。法院认为,除非存在充分的理由在上诉期间执行判决,否则更换由计票委员会宣布的推定胜选者,而由法院宣布的另一位推定胜选者是不合逻辑的,因为这可能会扰乱政府服务。

    最高法院总结道,选举委员会没有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因为它正确地认为地区审判法院允许上诉期间执行的命令缺乏“充分理由”。

    实践意义:选举官员和候选人的重要经验

    Camlian v. COMELEC 案为选举争议中上诉期间执行的规则提供了重要的澄清。本案强调,虽然上诉期间的执行在选举案件中是允许的,但它是一项例外措施,应严格适用。胜诉方寻求上诉期间执行必须证明存在“充分理由”,而这些理由必须具体、令人信服,并且充分证明立即执行是合理的。

    仅仅援引公众利益或需要迅速解决选举争议是不够的。地区审判法院必须详细说明为什么这些因素在本案中构成“充分理由”。例如,如果存在舞弊或违规行为的令人信服的证据,可能会损害人民的意志,那么这可能构成“充分理由”。或者,如果延迟执行判决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例如地方政府运作瘫痪,那么这也可能被认为是“充分理由”。

    然而,仅仅是胜诉方希望立即上任的愿望,或者败诉方提出上诉是为了拖延时间的指控,通常不足以构成“充分理由”。选举委员会和法院将仔细审查动议执行的理由,以确保它们是真实的且有充分依据。

    对于选举官员和候选人来说,理解 Camlian v. COMELEC 案的实践意义至关重要。当寻求上诉期间执行时,他们必须准备好提出强有力的证据和法律论据,以证明存在“充分理由”。否则,他们可能会面临与卡姆利安案类似的情况,即选举委员会推翻地区审判法院的命令。

    主要经验

    • 上诉期间的执行在选举案件中是一项例外措施,应严格适用。
    • 寻求上诉期间执行的胜诉方必须证明存在“充分理由”。
    • “充分理由”必须是具体的、令人信服的,并且充分证明立即执行是合理的。
    • 仅仅援引公众利益或需要迅速解决选举争议通常是不够的。
    • 选举委员会有权审查地区审判法院允许上诉期间执行的命令。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选举争议中的上诉期间执行?

    上诉期间执行是指在败诉方提出上诉后,但在上诉得到解决之前,立即执行地区审判法院在选举争议中作出的判决。

    2. 谁可以请求上诉期间执行?

    在选举争议中胜诉的一方可以请求上诉期间执行。

    3. 法院何时可以准予上诉期间执行?

    法院只有在存在“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能准予上诉期间执行。“充分理由”必须是特殊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明立即执行是合理的。

    4. 什么是选举案件中“充分理由”的一些例子?

    “充分理由”的例子可能包括舞弊或违规行为的令人信服的证据,可能会损害人民的意志,或者延迟执行判决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5.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争议中上诉期间执行方面有何作用?

    选举委员会有权审查地区审判法院允许上诉期间执行的命令。如果选举委员会认为地区审判法院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则可以推翻该命令。

    6. Camlian v. COMELEC 案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Camlian v. COMELEC 案的主要教训是,上诉期间的执行在选举案件中是一项例外措施,应严格适用。寻求上诉期间执行的胜诉方必须证明存在“充分理由”,而这些理由必须具体、令人信服,并且充分证明立即执行是合理的。

    7. 如果地区审判法院准予上诉期间执行,但选举委员会推翻了该命令,会发生什么?

    如果选举委员会推翻地区审判法院允许上诉期间执行的命令,则最初被宣布为胜选者但在地区审判法院判决后被取代的一方将恢复原职,直到上诉得到最终解决。

    8. 败诉方如何阻止上诉期间执行?

    败诉方可以反对胜诉方提出的上诉期间执行动议。他们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或选举委员会提出调卷令申请,质疑地区审判法院准予上诉期间执行的命令。

    9. 上诉期间执行是否保证胜诉方最终获胜?

    不,上诉期间执行并不保证胜诉方最终获胜。上诉法院或选举委员会仍然可以推翻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上诉期间执行仅仅允许胜诉方在上诉得到解决之前就任职位。

    10. 选举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从 Camlian v. COMELEC 案中获得哪些实际建议?

    选举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从 Camlian v. COMELEC 案中获得以下实际建议:

    • 如果他们寻求上诉期间执行,则准备好提出强有力的证据和法律论据,以证明存在“充分理由”。
    • 如果他们反对上诉期间执行,则准备好质疑胜诉方提出的理由,并强调立即执行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害。
    • 熟悉与上诉期间执行相关的规则和判例,以便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 ASG 律师事务所,我们精通菲律宾选举法,并随时准备就复杂的选举争议(包括上诉期间执行问题)提供专家指导。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或代理,请随时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通过我们的 联系方式 与我们联系。我们 ASG 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帮助您在菲律宾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维护您的权利并实现您的目标。立即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 年龄限制:菲律宾青年议会候选人资格的关键要素 – ASG Law 权威解读

    青年议会候选人年龄限制:不容忽视的资格红线

    G.R. No. 124893, April 18, 1997

    引言

    在菲律宾,青年议会(Sangguniang Kabataan,简称 SK)选举是年轻公民参与政治、服务社区的重要平台。然而,并非所有年轻人都有资格参选。年龄,这个看似简单的数字,却往往成为决定候选人资格的关键要素。就像加维达诉小萨雷斯案(Garvida v. Sales, Jr.)所揭示的那样,对青年议会候选人年龄限制的理解偏差,可能导致选举结果无效,甚至引发法律诉讼。本案不仅厘清了菲律宾青年议会候选人的年龄资格,更警示所有有意参选的青年朋友,务必仔细研读选举规则,切勿因疏忽大意而错失参选机会。

    加维达女士满怀热情,希望竞选家乡圣洛伦索村青年议会主席一职。然而,选举委员会却以她年龄超限为由,拒绝了她的候选人资格。加维达女士不服,一路诉至菲律宾最高法院。那么,菲律宾法律对青年议会候选人的年龄究竟有何规定?本案又将如何影响未来的青年议会选举?本文将深入剖析加维达诉小萨雷斯案,为您解答这些疑问。

    法律背景:青年议会选举的年龄门槛

    菲律宾的青年议会制度旨在鼓励青年人参与地方治理。《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和《综合选举法典》是规范青年议会选举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地方政府法典》第 428 条明确规定了青年议会民选官员的资格,包括年龄要求:“在选举当日,年龄至少满 15 周岁,但不超过 21 周岁。”

    为了执行这些法律,菲律宾选举委员会(COMELEC)发布了第 2824 号决议,对青年议会选举的各项细节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选民和候选人的资格。该决议第 3 条 [b] 款规定,青年议会选民的年龄必须“在选举日当天,年龄在 15 周岁至 21 周岁之间,即出生日期在 1975 年 5 月 6 日至 1981 年 5 月 6 日之间(含首尾两日)。”

    理解这些法律条文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不超过 21 周岁”。是精确到选举日当天不满 22 周岁,还是必须精确到 21 周岁生日当天?这两种理解直接关系到候选人是否有资格参选。

    案件回顾:加维达女士的参选之路

    1996 年菲律宾全国青年议会选举定于 5 月 6 日举行。当年 3 月 16 日,时年 21 岁 10 个月的加维达女士申请登记为北伊罗戈省班吉镇圣洛伦索村青年团成员和选民。然而,选举委员会以她超过年龄限制为由拒绝了她的申请,理由是她不符合选举委员会第 2824 号决议第 3 条 [b] 款的规定。

    加维达女士不服,向地方巡回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其列入青年团成员和选民名单。法院于 4 月 18 日作出裁决,支持了加维达女士的诉求,命令将其登记为青年团成员和选民。选举委员会不服,上诉至地区审判法院,但地区审判法院法官因与加维达女士关系密切而回避审理此案。

    4 月 23 日,加维达女士提交了圣洛伦索村青年议会主席的候选人资格证书。选举官员再次以年龄为由拒绝了她的候选人资格。加维达女士再次上诉,这次上诉到了选举委员会地区主管,地区主管推翻了选举官员的决定,允许加维达女士参选。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竞争对手小萨雷斯向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COMELEC en banc)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取消加维达女士的候选人资格,理由是她虚报年龄。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在 5 月 2 日,即选举日前四天,发布命令,指示选举委员会在加维达女士胜选的情况下暂停宣布其当选。

    5 月 6 日选举日,加维达女士以 78 票对 76 票的优势击败小萨雷斯。但由于选举委员会的暂停令,她未能被宣布当选。加维达女士遂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申诉,请求撤销选举委员会的命令。

    最高法院的判决:精确解读年龄限制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需要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取消候选人资格的请愿书?二是加维达女士是否因年龄超限而应取消候选人资格?

    关于第一个问题,最高法院认为,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则,受理取消候选人资格请愿书的管辖权属于选举委员会的部门委员会,而非全体委员会。因此,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直接受理本案并发布暂停令,属于越权行为。

    关于第二个问题,也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最高法院深入分析了《地方政府法典》和选举委员会第 2824 号决议关于年龄限制的规定。法院指出,法典第 428 条明确规定,青年议会民选官员的年龄“在选举当日,年龄至少满 15 周岁,但不超过 21 周岁”。

    法院认为, “不超过 21 周岁” 意味着在选举日当天,候选人的年龄不能超过 21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天。换句话说,候选人在选举日当天必须是 21 周岁或更年轻。 加维达女士出生于 1974 年 6 月 11 日,在 1996 年 5 月 6 日选举日当天,她的年龄已超过 21 周岁,具体为 21 岁 11 个月零 5 天。因此,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资格。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选举委员会第 2824 号决议第 3 条 [b] 款将青年议会选民的年龄限制在 “选举日当天,年龄在 15 周岁至 21 周岁之间” 的规定,在限制选民年龄方面是越权的,因为《地方政府法典》第 424 条仅规定青年团成员的年龄“在 15 周岁至不超过 21 周岁”,并未明确指出年龄限制必须在选举日当天计算。 然而,对于民选官员的年龄限制,法典第 428 条明确规定了 “选举日当天,年龄至少满 15 周岁,但不超过 21 周岁”,因此,选举委员会在第 2824 号决议中对候选人年龄的解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尽管加维达女士赢得了选举,但由于她不符合年龄资格,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其不具备青年议会主席的候选人资格,并命令她 vacating 职位。 然而,最高法院并未宣布得票数第二的小萨雷斯当选,而是指示由现任青年议会成员从他们中间选举一人接替加维达女士的职位,完成剩余任期。

    案件的实践意义与启示

    加维达诉小萨雷斯案虽然是一起个案,但其判决结果对未来的青年议会选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案明确了菲律宾青年议会候选人的年龄资格,强调了 “不超过 21 周岁” 的精确含义,即在选举日当天,候选人必须是 21 周岁或更年轻。

    对于有意参选青年议会的年轻人来说,本案的最大启示在于,务必认真核对自己的年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在选举日当天不满 22 周岁就符合资格。 此外,本案也提醒选举委员会,在审查候选人资格时,既要严格依法办事,也要注意程序上的合法性,避免越权行为。

    关键要点总结

    • 年龄是青年议会候选人的硬性资格条件。 菲律宾法律明确规定,青年议会民选官员在选举日当天,年龄必须在 15 周岁至 21 周岁之间。
    • “不超过 21 周岁” 的含义是精确的。 指的是在选举日当天,候选人的年龄不能超过 21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天。
    • 选举委员会在年龄资格审查方面具有重要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候选人的年龄资格,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
    • 候选人自身应认真核对年龄资格。 有意参选青年议会的年轻人,务必仔细核对自己的出生日期,确保在选举日当天符合年龄要求。
    • 程序正义同样重要。 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争议时,应遵守正当程序,避免程序上的瑕疵影响判决结果。

    常见问题解答 (FAQ)

    问:青年议会候选人的年龄限制具体是多少?

    答: 根据菲律宾法律,青年议会候选人在选举日当天,年龄必须至少满 15 周岁,但不超过 21 周岁。

    问:如何计算年龄是否符合 “不超过 21 周岁” 的规定?

    答: “不超过 21 周岁” 指的是在选举日当天,您的年龄不能超过 21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天。如果您在选举日当天已经年满 22 周岁,则不符合资格。

    问:如果我在选举期间年满 21 周岁,还可以继续担任青年议会职务吗?

    答: 可以。《地方政府法典》规定,青年议会官员在任期内年满 21 周岁,可以继续完成剩余任期。

    问:如果候选人虚报年龄,会有什么后果?

    答: 虚报年龄属于虚假陈述,可能导致候选人资格被取消,即使当选,也可能被法院判决撤销当选资格。

    问:如果当选的青年议会主席因年龄不符合资格而被取消资格,谁来继任?

    答: 根据加维达诉小萨雷斯案的判决,将由现任青年议会成员从他们中间选举一人继任,完成剩余任期,而不是由得票数第二的候选人继任。

    问:如果我对青年议会候选人资格有疑问,应该咨询谁?

    答: 您可以咨询选举委员会或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例如 nihao@asglawpartners.com。ASG Law 马卡蒂律师事务所和 BGC 律师事务所 在选举法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支持。

    问:ASG Law 在选举法方面能提供哪些帮助?

    答: ASG Law 是一家位于马卡蒂和 BGC 的菲律宾顶级律师事务所,我们在选举法领域拥有资深的律师团队,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候选人资格审查、选举争议解决、选举合规咨询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青年议会选举或任何其他选举相关法律问题上需要帮助,请随时通过 联系方式 与我们联系。我们精通菲律宾选举法,随时准备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助您在菲律宾的政治舞台上取得成功。立即联系 ASG Law,让我们的专业知识成为您成功的坚实后盾!

  • 菲律宾选举委员会纠正投票错误的权力:托雷斯诉选举委员会案

    选举委员会纠正投票错误的权力:即使在宣布获胜者之后

    G.R. No. 121031, 1997年3月26日

    引言

    想象一下:您是一位地方议员候选人,在选举之夜被宣布获胜。庆祝活动开始了,您开始为公众服务做准备。然而,几天后,选举委员会宣布出现了一个算术错误,您实际上并没有获胜。这可能发生在菲律宾吗?在托雷斯诉选举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为了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即使在宣布获胜者之后,选举委员会(COMELEC)也有权纠正投票统计中的明显的算术错误。本案突显了选举委员会在维护人民意愿方面的重要作用,即使这意味着推翻初步结果。

    在1995年地方选举中,罗萨罗·I·托雷斯律师被宣布为丹沙市议会的第五名获胜议员。然而,市政选举委员会随后请求选举委员会纠正一个错误:分配给另一位候选人的934票被错误地加到了托雷斯律师的票数中。纠正错误后,维森特·拉斐尔·A·德佩拉尔塔本应成为第八名获胜议员,而不是托雷斯律师。选举委员会命令重新召开市政选举委员会会议,并宣布德佩拉尔塔为获胜者,托雷斯律师对此决定提出质疑,声称选举委员会无权在宣布获胜者后更改结果。

    法律背景

    菲律宾宪法赋予选举委员会广泛的权力来管理选举。第九条C部分第2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有权“执行和管理与所有选举、投票和公民投票有关的法律和规章”。为了履行这一职责,选举委员会制定了规则和程序,包括纠正投票统计错误的程序。选举委员会规则第27条第7节允许在宣布结果之前纠正计票或统计结果中的明显错误。这些错误包括重复统计选举结果、分别统计两份选举结果副本、在汇总或抄写数字时出错,以及包含来自不存在的选区的所谓选举结果。

    重要的是要区分宣布前争议和宣布后争议。在宣布前争议中,在宣布获胜者之前对选举委员会的计票或统计提出质疑。根据选举规则,选举委员会可以在宣布获胜者之前纠正明显的错误。然而,一旦宣布获胜者,通常的补救措施是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选举抗议。选举抗议是一种司法程序,挑战选举结果的合法性,通常涉及对选票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和证据的提交。

    然而,最高法院承认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宣布无效,则宣布无效。换句话说,如果宣布是基于明显的错误或违规行为,选举委员会可以宣布该宣布无效,并采取纠正措施。这反映在杜雷姆德斯诉选举委员会案中,法院认为,如果宣布无效,则“宣布无效,被宣布的候选人就职不能剥夺选举委员会宣布该无效并取消宣布的权力。”本案的关键区别在于错误的性质。如果错误是简单的算术或文书错误,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行动纠正。如果争议涉及选票的合法性或选举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则需要进行选举抗议。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支持选举委员会的决定,理由是错误是明显的算术错误。市政选举委员会承认,在汇总选票时,他们错误地将分配给另一位候选人贝尔纳多·C·迪马拉的934票加给了托雷斯律师。这一错误导致托雷斯律师被错误地宣布为获胜者。选举委员会没有进行新的计票或审查选票,而是简单地纠正了投票声明中的算术错误。法院强调,市政选举委员会的请求清楚地说明了错误,并且错误是可纠正的,无需打开投票箱或审查选票。

    法院引用了选举委员会规则第27条第7节,该条允许纠正计票错误。法院认为,即使该规则通常适用于宣布前争议,它也可以适用于本案,因为“公告的有效性正受到质疑。”法院进一步指出,投票声明只是每个选区候选人获得的选票的列表,如选举结果所示。本案涉及简单的算术。在进行计算更正时,市政选举委员会以选举委员会控制和监督下的行政身份行事。根据其决定影响选举问题的宪法职能,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有权解决有关市政选举委员会程序的任何问题。

    以下是本案程序的主要步骤:

    1. 市政选举委员会宣布罗萨罗·I·托雷斯律师为获胜议员。
    2. 市政选举委员会请求选举委员会纠正投票错误。
    3. 选举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托雷斯律师和维森特·拉斐尔·A·德佩拉尔塔的意见。
    4. 选举委员会发布决议,批准市政选举委员会的请求,并命令重新召开市政选举委员会会议,宣布德佩拉尔塔为获胜者。
    5. 市政选举委员会发布更正后的获胜候选人证书,包括德佩拉尔塔,但不包括托雷斯律师。
    6. 托雷斯律师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选举委员会的权力。
    7. 最高法院驳回了托雷斯律师的诉讼,并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

    法院的理由的关键引述包括:

    “当所涉及的纯粹是选举委员会在加法机操作中犯下的数学和/或机械错误,但不涉及打开投票箱、检查和评估选票和/或选举结果时,所需要的只是重新召开选举委员会会议以纠正其无意中犯下的错误。”

    “如果公告无效,则公告无效,被公告的候选人就职不能剥夺选举委员会宣布该无效并取消公告的权力。”

    实际意义

    托雷斯诉选举委员会案重申了选举委员会在确保选举结果准确反映人民意愿方面的关键作用。本案澄清,即使在宣布获胜者之后,选举委员会也有权纠正投票统计中的明显算术错误。这一权力对于维护选举过程的诚信至关重要。对于候选人来说,本案强调了关注计票过程并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任何明显错误的必要性。对于选举委员会来说,本案确认了其纠正行政错误的权力,但强调这种权力应谨慎行使,仅限于真正的文书或算术错误,而不是涉及对选举结果的实质性挑战的情况。

    关键教训:

    •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 选举委员会有权纠正投票统计中的明显算术错误,即使在宣布获胜者之后。
    • 文书错误与选举抗议: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仅限于纠正文书或算术错误。对选举结果的实质性挑战,例如欺诈或违规行为,应通过选举抗议来解决。
    • 及时行动: 候选人应保持警惕,并在计票过程中发现任何明显的错误后立即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 维护选举诚信: 选举委员会纠正错误的权力对于维护选举过程的诚信和确保人民的意愿得到尊重至关重要。

    常见问题解答

    问:选举委员会可以在宣布获胜者后更改选举结果吗?

    答:是的,在有限的情况下。如果错误是明显的算术或文书错误,选举委员会有权纠正结果,即使在宣布获胜者之后。但是,如果争议涉及对选举结果的实质性质疑,则通常需要进行选举抗议。

    问:什么是明显的算术错误?

    答:明显的算术错误是指在计票或统计过程中发生的简单计算错误,例如加法错误、抄写错误或重复统计选票。这些错误可以通过审查投票声明或选举结果来纠正,而无需进行深入调查。

    问:如果我认为选举委员会犯了错误,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认为计票过程中存在错误,您应立即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纠正错误。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例如投票声明副本或指出错误的具体位置。

    问:选举抗议与纠正错误有何不同?

    答:纠正错误是一种行政程序,选举委员会可以用来纠正投票统计中的明显文书或算术错误。选举抗议是一项司法程序,向法院提出,挑战选举结果的合法性。选举抗议通常涉及更深入的调查,例如审查选票和提交证据。

    问: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答:托雷斯诉选举委员会案重申了选举委员会在确保选举结果准确方面的权力。它为选举委员会纠正投票错误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即使在宣布获胜者之后,从而维护了选举过程的诚信。

    问:如果选举委员会拒绝纠正错误,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选举委员会拒绝纠正您认为存在的错误,您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问:候选人如何防止发生此类错误?

    答:候选人可以通过密切关注计票过程、确保他们的代表在场,并在发现任何差异时及时提出质疑来帮助防止此类错误。

    问:市政选举委员会在纠正错误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市政选举委员会负责在地方一级进行计票和宣布结果。他们有责任确保计票准确,并在发现错误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在本案中,市政选举委员会主动要求选举委员会纠正错误,这表明了他们对准确性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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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地方官员罢免选举:行政救济先于法院诉讼的重要性

    在菲律宾罢免选举中,穷尽行政救济是提起法院诉讼的前提

    G.R. No. 127456, March 20, 1997

    引言

    在菲律宾,罢免选举是公民问责地方官员的重要机制。然而,这一过程并非没有规则和程序。Jariol v. COMELEC 案生动地说明了,在寻求法院干预之前,必须首先充分利用行政途径解决选举争议。本案突显了“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重要性,这对于所有参与菲律宾地方政治的人士,特别是民选官员而言,至关重要。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针对地方官员的罢免选举中,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首先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寻求复议。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答案是否定的。让我们深入了解此案,了解其法律背景、案件详情以及对未来类似情况的实际影响。

    法律背景:地方政府法典与行政救济原则

    菲律宾的地方政府法典(1991年共和国法令第 7160 号)规定了罢免地方民选官员的程序。其中第 74 条规定了罢免的限制,例如官员在任期内只能被罢免一次,并且罢免不得在就职一年内或在正常地方选举前一年内进行。

    本案的关键在于第 70 条,该条涉及准备罢免大会(Preparatory Recall Assembly,PRA)。PRA 由所有描笼涯(Barangay,菲律宾最小的行政区划)官员组成,负责发起罢免程序。根据法律,罢免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既定程序,以确保公平和合法。

    同时,“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菲律宾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在向法院寻求救济之前,当事人必须首先用尽所有可用的行政救济途径。其目的是尊重行政机关的职权,让其有机会纠正自身错误,避免法院过早介入行政事务。最高法院在众多案例中都强调了这一原则,例如 Cruz v. del RosarioManuel v. Jimenez 案,都明确指出,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否则必须先向相关行政机构申请复议。

    案例分析:Jariol 诉 COMELEC

    本案的请愿人是巴西利沙市的市长 Jesus A. Jariol 和其他几位地方官员,他们试图阻止针对他们的罢免选举。他们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特别民事诉讼,质疑选举委员会(COMELEC)第 2879 号决议的合法性,该决议批准了针对他们的罢免选举活动日历。

    请愿人提出了多项理由,质疑罢免程序的有效性:

    • 未充分通知 PRA 成员:他们声称,并非所有准备罢免大会的成员都收到了会议通知。
    • 通知未明确会议目的:会议通知没有说明会议的目的是罢免官员。
    • 会议非公开:会议是在闭门情况下举行的。
    • 罢免选举时间不当:罢免选举安排在 1997 年 1 月 25 日,即 1997 年 5 月的 barangay 官员定期选举前一年内。

    COMELEC 的立场

    COMELEC 通过检察长办公室辩称,罢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他们提交了巴西利沙选举官员的报告,表明 PRA 会议有法定人数,并且所有出席者都签署了会议纪要。COMELEC 认为,请愿人从未寻求对第 2879 号决议进行复议,因此他们的诉讼为时过早。

    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请愿人的诉讼,理由是“为时过早”“未能充分证明选举委员会在批准罢免请愿和颁布第 2879 号决议时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强调,请愿人应该首先向 COMELEC 提出复议,而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 certiorari 诉讼。

    法院援引了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指出 COMELEC 在颁布第 2879 号决议时履行的是纯粹的行政职能。法院认为,不满意的当事人必须首先启动规定的行政程序以获得救济,并将其进行到适当的结论,然后才能寻求法院的干预。“为了让行政机构有机会自行正确地决定此事,并防止不必要和过早地诉诸法院。”

    法院驳斥了请愿人提出的“没有足够机会”提出复议的理由。法院指出,请愿人有足够的时间在罢免选举前提出复议,但他们没有这样做。此外,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问题是 COMELEC 的事实认定,请愿人试图通过宣誓书来反驳这些认定,但这些证据并未在 COMELEC 面前提出。

    关于罢免选举的时间,法院引用了 Paras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案的判决,重申地方政府法典第 74(b) 条中提到的“定期选举”是指官员职位将被竞选和由选民填补的选举,而不是 barangay 选举。因此,本案中的罢免选举可以在 1998 年 5 月的市级选举前一年之前的任何时间有效举行。

    实际影响:对地方官员和公众的启示

    Jariol v. COMELEC 案强调了在菲律宾罢免选举程序中遵守正当程序的重要性,并强调了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关键作用。对于地方官员而言,本案明确了在面对罢免程序时,应首先通过行政途径寻求救济,例如向 COMELEC 提出复议,而不是立即诉诸法院。未能穷尽行政救济可能会导致诉讼被驳回,并可能错失纠正程序性错误的机会。

    对于公众而言,本案提醒人们,罢免选举虽然是重要的公民权利,但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任何对罢免程序合法性的质疑,都应首先提交给 COMELEC 进行审查。只有在行政救济途径用尽后,并且在证明 COMELEC 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介入。

    关键教训

    • 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罢免选举案件中,必须首先向 COMELEC 提出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 程序合规性:罢免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地方政府法典的规定,包括 PRA 会议的通知、议程和公开性。
    • 时间限制:罢免选举的时间受到法律限制,不得在定期地方选举前一年内进行,但barangay 选举不被视为此类“定期选举”。
    • 证据的重要性:质疑 COMELEC 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在行政程序中及时提交证据,以便 COMELEC 能够进行评估。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准备罢免大会(PRA)?

    准备罢免大会(PRA)是由所有描笼涯官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发起地方官员的罢免程序。PRA 负责通过决议,启动罢免请愿程序。

    2. 为什么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罢免选举案件中如此重要?

    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旨在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和职权,并确保法院在行政程序有机会自我纠正错误之前,不会过早介入。在罢免选举案件中,这意味着必须首先向 COMELEC 提出复议,让其有机会审查和纠正任何程序性或实质性错误。

    3. 如果 PRA 会议的通知不充分,罢免程序是否无效?

    通知的充分性是 PRA 会议合法性的关键要素。如果未能充分通知所有成员,可能会导致罢免程序无效。然而,这需要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首先是行政复议,然后在必要时通过法院诉讼来证明。

    4. barangay 选举是否被视为地方政府法典第 74(b) 条中规定的“定期选举”?

    根据最高法院在 Paras v. COMELEC 案和 Jariol v. COMELEC 案中的判决,barangay 选举不被视为第 74(b) 条中规定的“定期选举”。“定期选举”指的是官员职位将被竞选和填补的选举,例如市长、副市长和市议员的选举。

    5. 如果地方官员认为罢免程序不合法,他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地方官员如果认为罢免程序不合法,应首先向 COMELEC 提出复议,详细说明其质疑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如果对 COMELEC 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 certiorari 诉讼,但前提是必须证明 COMELEC 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并且已经穷尽了行政救济。

    菲律宾的罢免选举程序可能复杂且充满挑战。如果您是地方官员,面临罢免程序,或对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我们 ASG Law 律师事务所随时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协助。我们精通菲律宾选举法和行政法,致力于保护您的权利,确保您的利益得到充分维护。请随时通过电子邮件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与我们联系,ASG Law – 您在菲律宾的法律专家。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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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召回选举启动:选民人数门槛的重要性 – 安信狮盾律师事务所

    召回选举启动:法定最低选民人数至关重要

    G.R. No. 126576, 1997年3月5日

    引言

    在菲律宾,罢免民选官员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旨在确保官员对人民负责。然而,这项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以防止滥用并保障政治稳定。昂布邦诉选举委员会案 突显了启动地方官员召回选举程序中,法定最低选民人数要求的重要性。本案明确指出,召回程序必须由达到法定最低人数的选民发起,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法律背景:地方政府法典中的召回机制

    菲律宾《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第69(d)条明确规定,启动地方官员(如市长)的召回选举,必须基于“在被召回官员当选的选举中,至少占登记选民总数百分之二十五(25%)的选民请愿”。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召回程序反映了相当一部分选民的意愿,而非少数人的不满。法典还规定了召回选举的时间限制,以避免在临近定期地方选举时进行召回,从而维护政治进程的稳定。

    在《地方政府法典》颁布之前,《1983年地方政府法典》(Batas Pambansa Blg. 337)也规定了召回机制。当时的法律同样要求一定比例的选民请愿才能启动召回。选举委员会(COMELEC)根据当时的法律制定了第2272号决议,规定了召回程序的具体步骤,包括如何启动和签署请愿书。虽然早期的决议允许个人提交召回通知,但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绕过法定最低选民人数的要求。

    案件回顾:昂布邦诉选举委员会案

    本案中,请愿人里卡多·M·昂布邦是图毛伊尼市的市长。私方当事人奥罗拉·S·德阿尔班律师以个人名义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了召回昂布邦市长的请愿书。选举委员会批准了该请愿,并安排选民签署请愿书,以达到法定最低人数,并计划在达到人数后举行召回选举。昂布邦市长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决议违宪,理由是召回请愿书最初仅由一人签署,违反了法定最低人数要求,并且召回选举的安排也违反了选举时间限制。

    最高法院发布了临时限制令,阻止选举委员会执行其决议。法院认为,虽然之前的案例(如桑切斯诉选举委员会案埃瓦尔酮诉选举委员会案)肯定了选举委员会有权制定召回选举的规则,但这些案例并未解决由一人发起召回请愿是否符合法定最低人数要求的问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地方政府法典明确规定,召回程序必须由“至少占登记选民总数百分之二十五(25%)的选民请愿”发起。这意味着,虽然请愿书在初始阶段可能不需要包含所有25%选民的签名,但必须代表至少25%的选民群体提出,而不能仅仅由一个人发起。

    法院强调,法定最低选民人数的要求并非随意设定,而是为了防止召回权被滥用,避免少数不满选民的个人行为扰乱政府运作和社区稳定。法院引用了美国各州的相关案例,说明设定选民人数门槛是为了确保召回程序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非出于个人恩怨或政治投机。

    最高法院的判决和理由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昂布邦市长胜诉,宣布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无效并予以撤销。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批准仅由一人发起的召回请愿书,明显违反了《地方政府法典》第69(d)条的规定。法院强调,法律明确规定“至少占登记选民总数百分之二十五(25%)的选民请愿”是启动召回程序的必要条件。法院的判决理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 法定人数要求明确:《地方政府法典》明确规定,启动召回程序需要至少25%登记选民的请愿,法律措辞清晰,不容含糊。
    • 防止滥用召回权:法定人数要求旨在防止召回权被少数人滥用,确保召回程序反映了广泛的民意,而非个人或小团体的意愿。
    • 维护政治稳定:过低的启动门槛可能导致频繁的召回尝试,扰乱政府运作,影响政治稳定。法定人数要求有助于维护政治秩序,确保召回程序在必要且得到广泛支持的情况下才启动。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立法意图的重要性。法院认为,不能为了程序的便利性而牺牲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确保召回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实践意义与启示

    昂布邦诉选举委员会案 对于菲律宾的选举法和地方政府运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案明确了以下关键要点:

    • 召回程序启动的法定人数:启动地方官员的召回选举,必须由至少25%的登记选民发起请愿。个人或少数人不能单独启动召回程序。
    •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选举委员会在处理召回请愿时,必须严格审查请愿书是否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 保护民选官员的权利:法定人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民选官员免受不必要的政治干扰,确保其能够稳定地履行职责。
    • 公民参与的重要性:召回权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但行使这项权利必须负责任,并遵守法律规定。

    关键经验教训:

    •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启动召回程序时,必须严格遵守《地方政府法典》的规定,特别是关于法定人数的要求。
    • 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参与召回程序的各方,包括选民、官员和选举委员会,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程序无效。
    • 理性行使召回权:召回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但应理性行使,避免滥用,确保召回程序真正服务于公共利益。

    常见问题解答

    1. 问:菲律宾地方官员召回选举的法定人数是多少?
      答:根据《地方政府法典》,启动地方官员召回选举需要至少25%的登记选民请愿。
    2. 问:个人可以单独发起召回请愿吗?
      答:不可以。最高法院在昂布邦诉选举委员会案中明确指出,召回请愿不能仅由个人发起,必须代表至少25%的选民群体。
    3. 问:选举委员会在召回程序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选举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召回程序,包括审查请愿书是否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安排选民签名,以及组织召回选举。
    4. 问:如果召回请愿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会发生什么?
      答:如果召回请愿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选举委员会将不会批准该请愿,召回程序将无法启动。
    5. 问:召回选举的时间有什么限制吗?
      答:是的。《地方政府法典》规定,在定期地方选举前一年内不得进行召回选举,以维护选举进程的稳定。

    安信狮盾律师事务所是菲律宾领先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选举法和地方政府法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在召回程序或相关法律问题方面需要法律咨询或协助,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致力于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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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抗议的持续性:即使抗议者去世,案件依然有效

    选举抗议的持续性:即使抗议者去世,案件依然有效

    G.R. No. 125249, 1997年2月7日

    在菲律宾选举制度中,确定人民真实意愿至关重要。选举抗议旨在质疑选举结果,确保当选官员真正反映选民的选择。但是,如果最初提起抗议的人去世,会发生什么?选举抗议是否会因此终止?在德卡斯特罗诉选举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澄清了一个关键原则:即使最初的抗议者去世,选举抗议仍然具有公共利益,因此应该继续进行。

    引言:当个人去世,公共利益依然存在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一场激烈的市长选举后,失败的候选人尼古拉斯·贾米拉对宣布的获胜者吉米·德卡斯特罗提出选举抗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贾米拉不幸去世。初审法院以选举抗议是“个人诉讼”为由驳回了此案,认为贾米拉的去世使案件变得“毫无意义”。这一决定引发了一个重要问题:选举抗议仅仅是个人之间的争端,还是涉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选举抗议是否会因最初抗议者的去世而终止,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在多长时间内可以进行当事人替换。

    选举抗议的法律背景:公共利益至上

    在菲律宾,选举抗议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争执;它们触及民主制度的基石。选举法旨在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而选举抗议是纠正选举过程错误的必要机制。《选举法》和相关法规为质疑选举结果提供了法律框架。重要的是,最高法院一贯认为,选举抗议具有公共利益维度,超越了个人候选人的狭隘利益。正如最高法院在Vda. de De Mesa v. Mencias案中所强调的那样,选举抗议“不仅涉及竞争对手候选人的私人利益的裁决和解决,而且还涉及消除笼罩选民真实选择的不确定性的至高无上的需求……这是一项充满公共利益的程序,将其提升到高于普通民事诉讼的层面。”

    民事诉讼规则通常规定“人格诉讼随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原则,但在选举抗议中,这一原则并不完全适用。虽然公职是针对个人的,不能传给继承人,但选举抗议的性质使其与众不同。它不仅仅是争夺职位,更是为了维护选民的意愿,确保当选官员的合法性。因此,即使最初的抗议者去世,公共利益仍然需要法院继续审理案件,查明真相。

    案件分析:从地区法院到最高法院的曲折

    在本案中,时间线和程序步骤至关重要:

    • 1995年5月8日:吉米·德卡斯特罗在奥东方民都洛省格洛里亚市市长选举中被宣布为获胜者。
    • 1995年5月19日:尼古拉斯·贾米拉,德卡斯特罗的竞争对手,向奥东方民都洛省皮纳马拉扬地区审判法院提起选举抗议。
    • 1995年12月15日:在选举抗议仍在审理期间,贾米拉去世。
    • 1995年12月19日:地区审判法院驳回选举抗议,理由是该案是“个人的”,贾米拉的去世使案件“毫无意义”。
    • 1996年1月9日:副市长阿曼多·梅德拉诺从贾米拉的律师那里得知抗议被驳回。
    • 1996年1月15日:梅德拉诺向地区审判法院提交综合请愿/动议(请求介入和/或替换,并请求重新考虑)。
    • 1996年2月14日:地区审判法院驳回梅德拉诺的综合请愿/动议,坚持认为选举抗议是针对个人的,贾米拉的去世自动终止了抗议。
    • 梅德拉诺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提起 certiorari 和 mandamus 申请,质疑地区审判法院的命令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 选举委员会批准了 certiorari 和 mandamus 申请,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驳回。选举委员会认为,选举抗议涉及竞争对手候选人的私人利益以及公众对最终确定选民真实选择的公共利益。
    • 德卡斯特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质疑选举委员会的裁决。

    最高法院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并驳回了德卡斯特罗的请愿。法院强调,选举抗议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争端,它关系到公众利益。“确定哪位候选人实际上当选是一个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因此,公共政策要求,正式开始的选举抗议不应因抗议者的死亡而中止。”法院引用了先前的判例,如Sibulo Vda. de Mesa vs. Judge MenciasLomugdang v. Javier,这些判例确立了选举抗议在抗议者或被抗议者去世后依然有效并应继续进行的原则。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副市长当选人梅德拉诺有权介入并替代已故的贾米拉。法院解释说:“如果抗议成功,被抗议者被撤职,副市长将接替市长职位,如果正式当选的人无法就任该职位。” 此外,法院裁定梅德拉诺在贾米拉的律师告知法院贾米拉去世后30天内提交综合请愿/动议,符合《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规则》第3条第17节的规定,该规则允许在当事人死亡时进行替换。即使《民事诉讼规则》通常不直接适用于选举案件,但可以类比或补充适用。

    法院强调,早在1991年的De la Victoria vs. COMELEC案中就重申了这一法律原则,表明这一原则并非过时。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德卡斯特罗的请愿,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并责令德卡斯特罗承担诉讼费用。

    实践意义:确保选举的公正性

    德卡斯特罗诉选举委员会案的判决对菲律宾的选举法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它明确了以下几点:

    • 选举抗议具有公共利益:选举抗议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争端,它关系到选民的意愿和选举的公正性。
    • 选举抗议不会因抗议者去世而终止:即使最初提起抗议的候选人去世,选举抗议仍然有效,应该继续进行。
    • 副市长当选人可以介入:在抗议者去世的情况下,副市长当选人有权介入并替代已故的抗议者,继续进行选举抗议。
    • 当事人替换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替换应在得知当事人死亡后30天内进行。

    这一判决确保了选举抗议不会因程序上的技术问题而受阻,即使在不幸的情况下,也能维护选举的公正性,最终实现选民的真实意愿。它强调了选举制度的健全性,即使在面对意外情况时,也能确保正义得到伸张。

    关键教训

    • 选举抗议不仅仅是个人诉讼,更关乎公共利益。
    • 抗议者的去世不会导致选举抗议自动终止。
    • 副市长当选人等相关方可以介入以维护公共利益。
    • 及时采取行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当事人替换至关重要。

    常见问题解答(FAQ)

    1. 如果选举抗议的被抗议者去世,情况会怎样?

    与抗议者去世的情况类似,被抗议者的去世也不会导致选举抗议终止。最高法院在先前的判例中已明确指出,即使被抗议者去世,选举抗议也应继续进行。

    2. 谁可以替代去世的抗议者提起选举抗议?

    在本案中,法院允许副市长当选人介入并替代去世的抗议者。在其他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其他相关方,例如与选举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政党或候选人。

    3. 当事人替换的30天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30天期限从相关方正式得知当事人死亡之日开始计算。在本案中,从贾米拉的律师告知法院贾米拉去世之日开始计算。

    4. 如果超过30天期限才提出当事人替换,会怎样?

    虽然本案中法院允许在30天期限内进行替换,但如果超过期限,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具体情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建议在得知当事人死亡后立即采取行动,尽快进行当事人替换。

    5. 选举抗议是否可以无限期地持续下去?

    虽然选举抗议不会因当事人去世而终止,但它并非可以无限期地持续下去。法院有义务以 expeditious 的方式审理和解决选举抗议,以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在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深谙菲律宾选举法的复杂性,致力于维护客户的权利和公共利益。如果您在选举抗议方面需要法律咨询或代理,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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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选举失败:暴力、通知不足及特别选举的影响

    菲律宾选举失败:暴力与通知不足如何影响选举结果?

    G.R. No. 124089, November 13, 1996

    想象一下,您所在的社区正准备进行重要的选举,但由于普遍存在的暴力威胁,投票最终被推迟,甚至改期。更糟糕的是,当选举最终举行时,通知时间太短,导致大多数选民无法参与。这种情况并非假设,而是在菲律宾马达伦发生的真实事件,该事件突显了选举失败的复杂性以及充分通知选民的重要性。

    本案涉及 1995 年 5 月 8 日在南拉瑙马达伦举行的当地选举,由于暴力威胁和恐怖主义,该地区六个投票站的选举失败。最高法院必须裁定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是否正确地处理了局势,以及是否应宣布选举失败并举行特别选举。

    选举失败的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综合选举法》第 6 条规定了宣布选举失败的情况。该条规定,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暴力、恐怖主义、欺诈或其他类似原因,任何投票站的选举未能在指定日期举行,或在法律规定的投票结束时间之前被暂停,或在投票之后以及在准备和传输选举结果期间或在保管或统计过程中,选举导致未能选出,并且在任何此类情况下,选举的失败或暂停将影响选举结果,委员会应在收到任何利害关系方的经核实请愿书并发出适当通知和举行听证会后,要求举行或继续进行未举行、暂停或导致未能选出的选举,日期应与未举行、暂停或导致未能选出的选举的日期合理接近,但不迟于此类延期或暂停选举或未能选出的原因停止后的三十天。(1978 年选举法第 7 条)

    最高法院在多个案件中裁定,宣布选举失败的先决条件是:(1) 由于不可抗力、暴力或恐怖主义,任何投票站或多个投票站均未举行投票;(2) 未在其中投出的选票足以影响选举结果。需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证明要求举行特别选举是合理的。

    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如果暴力或不可抗力阻止了投票,并且未投出的选票足以改变选举结果,那么 COMELEC 有权宣布选举失败并安排特别选举。

    案件经过

    以下是哈吉·诺尔·巴希尔·L·哈桑诉选举委员会案中事件的时间顺序:

    • 1995 年 5 月 8 日:在南拉瑙马达伦举行了当地选举。由于暴力威胁,六个投票站的选举失败。
    • 1995 年 5 月 27 日:COMELEC 安排在上述投票站举行特别选举,但选举未能举行,因为选举检查委员会 (BEI) 的成员未能报到。
    • 1995 年 5 月 28 日:COMELEC 团队重新安排了这些投票站的选举,定于 1995 年 5 月 29 日在离指定投票站 15 公里的 Liangan 小学(阿拉伯语)举行。
    • 1995 年 5 月 29 日:BEI 成员再次未能报到。COMELEC 团队被迫任命警察/军事人员担任替补成员,以便推进选举。投票当天,由于枪击和手榴弹袭击,投票提前结束。
    • 1995 年 6 月 10 日:哈吉·诺尔·巴希尔·L·哈桑向 COMELEC 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质疑 5 月 29 日重新安排的特别选举的有效性,理由是投票提前结束、投票地点变更通知不足以及 BEI 成员由军事人员取代。
    • 1996 年 2 月 21 日:COMELEC 全体会议发布了一项决议,驳回了宣布选举失败并要求在马达伦举行特别选举的请愿书。

    哈桑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 COMELEC 的决议,并要求发布临时限制令 (TRO),以禁止宣布获胜候选人。

    最高法院指出,COMELEC 无法忽视该地区恐怖主义盛行的事实,足以宣布 1995 年 5 月 29 日在有关地区没有实际发生投票。“马达伦的特殊情况不容夸大。尽管如此,5 月 28 日下午发出的将特别选举重新安排到 5 月 29 日并将选举地点转移到离最远 Barangay/学校 15 公里远的通知太短,导致选民被剥夺选举权。在五个 (5) 投票站的 1,546 名登记选民中,只有 328 人实际投票。”

    法院还不同意 COMELEC 的观点,即哈桑及其支持者或选民必须被告知将举行特别选举,因为之前的两次选举都失败了。要求选民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前来投票是极不切实际的。在一个受暴力破坏的地方,选民必须有足够的时间收到变更通知并为可能发生的事情做好准备。

    法院认为,选举的有效性至关重要,选民必须以某种形式收到有关时间、地点和目的的通知。提前权威地指定举行时间。在特殊选举的情况下,通知的要求甚至更加严格,特殊选举是由某些权力机构在发生先决条件后发起的,或者至少必须基本遵守,以便可以公平合理地说该法规的目的已经实现。

    “因此,我们不难裁定,在时间和投票地点转移方面给出的通知不足。选民投票率低足以证明当天进行的选举无效。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通知时间和将投票地点转移到离原始投票地点 15 公里的地方,无疑剥夺了选民参与选举的机会。”

    最高法院最终批准了哈桑的请愿书,并命令 COMELEC 尽快在马达伦举行特别选举。引用Lucero v. COMELEC,法院强调,COMELEC 必须确保特别选举的日期 (1) 不迟于暂停选举或未能选举的原因停止后的三十天,并且 (2) 与未举行、暂停或导致未能选举的选举的日期合理接近。

    实际影响

    哈吉·诺尔·巴希尔·L·哈桑诉选举委员会案对菲律宾选举法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 COMELEC 确保选民充分了解选举变更(尤其是在暴力或动荡地区)的义务。该案还强调了宣布选举失败并举行特别选举的必要性,以保护公民的选举权。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本案提醒人们了解选举过程的重要性以及确保遵守所有法律要求的必要性。它还强调了在暴力或动荡时期保持知情和积极参与公民事务的重要性。

    关键经验:

    • 选举委员会必须确保选民充分了解选举变更,尤其是在暴力或动荡地区。
    • 如果由于暴力或不可抗力导致大量选民无法投票,则可以宣布选举失败。
    • 选民有权参与自由和公平的选举,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护这项权利。

    常见问题

    1. 什么是选举失败?

    选举失败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暴力、恐怖主义、欺诈或其他类似原因,选举未能在指定日期举行,或在法律规定的投票结束时间之前被暂停。

    2. 谁有权宣布选举失败?

    菲律宾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有权宣布选举失败。

    3. 宣布选举失败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宣布选举失败的先决条件是:(1) 由于不可抗力、暴力或恐怖主义,任何投票站或多个投票站均未举行投票;(2) 未在其中投出的选票足以影响选举结果。

    4. 如果选举失败,会发生什么?

    如果选举失败,COMELEC 将安排特别选举。

    5. 如何确保我了解选举变更?

    您可以向当地选举委员会注册,关注新闻媒体,并与您的社区组织互动,以确保您了解选举变更。

    6. 如果我认为我的选举权受到侵犯,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认为您的选举权受到侵犯,您可以向 COMELEC 提出申诉。

    安盛律师事务所深谙菲律宾选举法的复杂性,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导。如果您需要与选举相关事宜的帮助,我们鼓励您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与我们联系。我们随时为您提供帮助!

  • 菲律宾地方倡议和公民投票:直接民主的界限与实践

    菲律宾地方倡议和公民投票:直接民主的界限与实践

    G.R. No. 125416, September 26, 1996

    引言

    直接民主,如地方倡议和公民投票,是人民参与法律制定的重要途径。然而,如何正确运用这些工具,确保其不被滥用,同时又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案Subic Bay Metropolitan Authority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探讨了地方倡议和公民投票的界限,以及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其中的角色,为我们理解菲律宾的直接民主提供了宝贵的视角。

    本案涉及Subic Bay Metropolitan Authority(SBMA)试图阻止在Bataan省Morong市举行的关于撤销一项市议会决议的地方倡议和公民投票。该决议涉及Morong市加入Subic Special Economic Zone(SSEZ)的意愿。SBMA认为,该倡议实际上试图修改国家法律,超出了地方倡议的范围。

    法律背景

    菲律宾宪法和相关法律,如《地方政府法典》(Local Government Code)和《倡议和公民投票法》(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Act),赋予人民直接参与法律制定的权利。地方倡议允许地方政府单位的注册选民直接提出、制定或修改任何法令。公民投票则允许选民批准、修改或否决由地方议会通过的法令。

    关键条文:

    《地方政府法典》第120条:“地方倡议是指地方政府单位的注册选民可以直接提出、制定或修改任何法令的法律程序。”

    《地方政府法典》第126条:“地方公民投票是指地方政府单位的注册选民可以批准、修改或否决由议会颁布的任何法令的法律程序。”

    倡议和公民投票的区别在于,倡议是由人民主动发起,而公民投票则是由立法机构发起,交由人民批准或否决。在倡议中,如果立法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动,倡议发起人可以收集签名,提交选举委员会组织投票。

    案件分析

    以下是案件的时间线:

    • 1992年:国会颁布RA 7227,创建Subic Special Economic Zone,需要相关地方政府单位的同意。
    • 1993年4月:Morong市议会通过决议,同意加入SSEZ。
    • 1993年5月:部分居民向市议会请愿,要求撤销该决议,并提出加入SSEZ的条件。
    • 1993年7月:选举委员会最初拒绝了居民的地方倡议请求,理由是该倡议针对的是决议而非法令。
    • 1996年6月:选举委员会发布决议,安排关于撤销市议会决议的公民投票。
    • 1996年7月:SBMA提起诉讼,试图阻止公民投票,认为其试图修改国家法律。

    最高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准备的仅仅是公民投票,而非倡议。选举委员会在决议中多次使用“公民投票”一词,而没有提及“倡议”。此外,法院强调了倡议和公民投票的区别,指出选举委员会在监督倡议方面需要更加密切,包括确保提交给人民的事项形式和语言正确,以便选民理解和投票。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以下关键点:

    “在倡议和公民投票中,选举委员会行使对过程本身的行政和监督权,类似于其对选举行为的权力。这些立法权属于人民,因此,委员会不能控制或改变立法的实质或内容。”

    “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在颁布和实施第2848号决议时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院最终裁定,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无效,并将地方倡议发回选举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审理,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和程序。

    实践意义

    本案对菲律宾的地方倡议和公民投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在监督这些过程中的角色,强调了确保提交给人民的事项形式和语言正确的重要性。此外,本案还提醒我们,地方倡议的范围仅限于地方议会可以制定的事项,不能用于修改国家法律。

    关键教训:

    • 倡议和公民投票是不同的法律程序,选举委员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督措施。
    • 地方倡议的范围仅限于地方议会可以制定的事项,不能用于修改国家法律。
    • 选举委员会在监督倡议过程中,有权审查提案的形式和语言,并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地方倡议?

    地方倡议是指地方政府单位的注册选民可以直接提出、制定或修改任何法令的法律程序。

    什么是地方公民投票?

    地方公民投票是指地方政府单位的注册选民可以批准、修改或否决由议会颁布的任何法令的法律程序。

    倡议和公民投票有什么区别?

    倡议是由人民主动发起,而公民投票则是由立法机构发起,交由人民批准或否决。

    选举委员会在倡议和公民投票中扮演什么角色?

    选举委员会负责监督倡议和公民投票的整个过程,包括确保提交给人民的事项形式和语言正确,以及组织投票和计票。

    地方倡议的范围是什么?

    地方倡议的范围仅限于地方议会可以制定的事项,不能用于修改国家法律。

    如果对某个地方倡议有疑问,应该咨询谁?

    您可以咨询律师,以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

    ASG Law 律师事务所精通菲律宾法律,尤其擅长处理与地方倡议和公民投票相关的复杂法律问题。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咨询,请随时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联系方式 与我们联系。 我们期待您的垂询!

  • 菲律宾选举舞弊:特别选举与选举结果有效性的界定

    特别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高于之前的计票表和选票证明

    G.R. No. 121331, August 28, 1996

    选举舞弊问题直接影响到民主制度的公正性和人民的选举权。如果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将受到质疑,可能导致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因此,选举舞弊是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打击。本案重点在于,当选举委员会因选举失败而举行特别选举后,其是否有权推翻特别选举结果,并根据之前选举中的计票表和选票证明宣布获胜者。本案涉及菲律宾选举法中关于选举失败、特别选举以及选举结果认定的相关规定。

    菲律宾选举法的相关规定

    菲律宾共和国法第7166号(RA 7166)和选举委员会(COMELEC)第2756号决议是菲律宾选举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规定了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的认定标准。其中,关于选举失败和特别选举的规定尤为重要。如果由于暴力、舞弊或其他非法行为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选举委员会可以宣布选举失败,并安排特别选举。特别选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人民的选举权得到充分行使,选举结果能够真实反映人民的意愿。

    根据菲律宾《综合选举法》第6条,举行特别选举需要通知和听证程序。这意味着选举委员会在决定举行特别选举之前,必须通知所有相关候选人和政党,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特别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RA 6646第17条规定了选票证明的用途:“第17条。选票证明作为证据。尽管有第881号总统令的第235条和236条的规定,当由出具证明的选举检查委员会的至少两名成员向计票委员会出示的证词或书面证据正式认证时,选票证明应可作为证据,以证明在有关选举结果中犯下的篡改、更改、伪造或任何异常情况:但前提是,未能出示任何选票证明不得妨碍出示其他证据以质疑选举结果的真实性。”

    案件回顾

    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菲律宾索索贡省马特诺格市的副市长选举中,候选人Gerry B. Garay和Jaime Gata, Jr.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在初步计票结果中,Garay以微弱优势领先,但由于第30-A选区的选票箱被武装人员抢走,导致该选区的选票无法计入。Gata向选举委员会申诉,要求根据其提供的计票表和选票证明宣布其获胜。然而,选举委员会决定在第30-A选区举行特别选举。Garay在特别选举中获胜,并被宣布为马特诺格市的副市长。

    随后,选举委员会推翻了特别选举结果,并根据Gata提供的计票表宣布Gata获胜。选举委员会认为,计票表和选票证明能够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Garay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推翻其先前决定的特别选举结果,并根据之前的计票表和选票证明宣布获胜者。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时间节点:

    • 1995年5月8日:举行常规选举,但第30-A选区的选票箱被抢走。
    • 选举委员会根据Gata提供的计票表和选票证明,决定举行特别选举。
    • 1995年6月7日:举行特别选举,Garay获胜。
    • 选举委员会推翻特别选举结果,宣布Gata获胜。

    最高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在决定举行特别选举之前,已经掌握了Gata提供的计票表和选票证明。既然选举委员会已经决定举行特别选举,就表明其对计票表和选票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疑问。因此,选举委员会在特别选举结束后,不应再推翻特别选举结果,而应尊重选民在特别选举中表达的意愿。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选举委员会的辩解,即它‘毫无疑问地确信计票表和选票证明中显示的选票反映了选民真实和真诚的意愿’是苍白无力的,因为在选举委员会决定举行特别选举之前,选票证明和计票表已经在其掌握之中。”

    最高法院还指出,Gata积极参与了特别选举,这表明他已经接受了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因此,Gata不应再依赖其提供的计票表和选票证明,而应尊重特别选举的结果。

    案件的实践意义

    本案确立了特别选举结果的优先地位。这意味着,如果选举委员会因选举失败而举行特别选举,特别选举的结果应被视为最能反映选民意愿的依据。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特别选举存在舞弊或其他非法行为,否则选举委员会不应推翻特别选举结果。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提醒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争议时,应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同时,本案也提醒所有候选人,应尊重选举结果,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关键经验

    • 特别选举结果具有优先地位。
    • 选举委员会应尊重选民在特别选举中表达的意愿。
    • 候选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选举争议。

    常见问题解答

    如果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失败,是否一定会举行特别选举?

    不一定。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举行特别选举。如果选举委员会认为,即使不举行特别选举,选举结果也不会受到影响,则可以不举行特别选举。

    特别选举的投票程序与常规选举有何不同?

    特别选举的投票程序与常规选举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特别选举只在部分选区举行,而常规选举在所有选区举行。

    如果对特别选举结果有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对特别选举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将对申诉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决。

    选票证明的法律效力如何?

    选票证明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选举结果中存在篡改、更改、伪造或其他异常情况。但是,选票证明不能作为选举结果的唯一依据。

    计票表的法律效力如何?

    计票表是选举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如果计票表存在错误或遗漏,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其他证据对计票表进行修正。

    ASG Law律所精通菲律宾选举法,如果您在选举相关事宜中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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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委员会错误宣告:未能宣告当选候选人的责任

    选举委员会的错误宣告:未能宣告当选候选人的责任

    G.R. No. 106560, August 23, 1996

    未能宣告当选候选人的责任

    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选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其中一个关键职责是准确地宣告当选的候选人。然而,如果选举委员会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将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本案重点讨论了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未能宣告当选候选人而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达沃东方省的省级选举委员会未能正确地宣告一名省议员的当选,而是错误地宣告了另一名候选人。最高法院审理此案,以确定选举委员会成员是否应为此错误承担责任。

    选举法相关规定

    《菲律宾综合选举法》(Omnibus Election Code)第231条规定,各级选举委员会应准备一份正式签署并盖有各成员右手拇指印的计票证明,并附有每个候选人在每个投票站收到的选票声明。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应宣告在该省、市、镇或描笼涯获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为当选者。未能遵守此项规定将构成选举犯罪。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强调,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不仅仅是准备计票证明,更重要的是,要根据计票结果正确地宣告当选候选人。如果委员会未能做到这一点,无论是因为疏忽还是故意,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选举犯罪的定义和处罚规定在《综合选举法》第262条中。该条规定,任何违反选举法规定的行为都可能构成选举犯罪,并处以监禁、取消公职资格和剥夺选举权等处罚。

    《菲律宾综合选举法》第231条:

    “相应的计票委员会应准备一份正式签署并盖有各成员右手拇指印的计票证明,并附有每个候选人在每个投票站收到的选票声明。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应宣告在该省、市、镇或描笼涯获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为当选者。未能遵守此项规定将构成选举犯罪。”

    案件回顾

    1988年1月18日,达沃东方省举行了地方选举。1月21日晚,由弗洛雷齐尔·阿古赫塔斯(主席)、萨尔瓦多·比吉斯(副主席)和本杰明·米亚诺(成员)组成的省级选举委员会宣告了省长、副省长和省议员的选举结果。然而,在宣告省议员时,委员会错误地宣告了得票数较低的佩德罗·佩纳当选,而未能宣告得票数较高的埃琳达·伊里戈当选。

    伊里戈的女儿玛丽贝斯·伊里戈·巴蒂唐在计票过程中向计票委员会提出了口头抗议,但该抗议未得到委员会的正式承认。伊里戈随后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了书面抗议,但为时已晚。

    落选的省长候选人弗朗西斯科·拉巴特向选举委员会投诉了这三名委员会成员违反了《综合选举法》和《1987年选举改革法》。经过初步调查,委员会对这些成员提出了刑事指控。

    以下是案件的程序步骤:

    • 一审法院:认定阿古赫塔斯、比吉斯和米亚诺犯有违反《综合选举法》第231条第二款的罪行,判处每人一年监禁,取消公职资格和剥夺选举权,并判令他们连带赔偿伊里戈实际损失、律师费和精神损失。
    • 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但减少了实际损失的金额,并取消了精神损失的赔偿。
    • 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未能正确地宣告当选候选人,违反了《综合选举法》第231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引用了选举委员会区域主管雷苏雷克西翁·博拉的决议,其中指出:

    “申诉人承认,为了准备省选的获胜候选人证明书,在每个市镇每个选区的选票统计中没有错误……埃琳达·V·伊里戈获得31129票,佩德罗·T·佩纳仅获得30679票,伊里戈比佩纳多出450票。从排名来看,伊里戈应该在佩纳之前,她应该是8名获胜候选人名单中的第8名,而不是佩纳……申诉人的文件和证人证据表明,省计票委员会宣布佩德罗·佩纳为获胜者,但他并不是该省每个市镇每个选区获得最高票数的8名候选人之一,这违反了经修订的第881号法令(即《综合选举法》)第231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

    “被申诉人未能解释他们为何未能遵守根据选票声明宣布佩纳当选的规定,因为他并不是获得最高票数的八名候选人之一。事实上,他们承认其依据不是选票声明,而是制表员的错误排名……”

    实际意义

    本案强调了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中承担的重要责任。他们必须严格遵守选举法,确保选举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果他们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于候选人而言,本案也提醒他们要密切关注选举过程,及时提出抗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选举委员会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重要经验教训:

    • 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选举法,确保选举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选举委员会成员未能正确地宣告当选候选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 候选人应密切关注选举过程,及时提出抗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

    问: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管理和监督选举过程,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包括登记选民、准备选票、组织投票、计票和宣告选举结果等。

    问:如果选举委员会未能正确地宣告当选候选人,会发生什么?

    答:如果选举委员会未能正确地宣告当选候选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此外,选举结果也可能被质疑,甚至被法院推翻。

    问:候选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候选人应密切关注选举过程,及时提出抗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选举委员会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问: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因为“不小心”犯错而免责吗?

    答:不可以。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无论错误是由于疏忽还是故意造成的,选举委员会成员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如果选举委员会成员已经宣布了选举结果,还能纠正错误吗?

    答:最高法院认为,即使委员会已经宣布了选举结果,如果发现错误,也应及时纠正。委员会不能以“已完成职责”为由推卸责任。

    问: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什么影响?

    答:本案强调了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中承担的重要责任,有助于提高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也提醒候选人要密切关注选举过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SG Law 律师事务所精通菲律宾选举法,擅长处理选举争议案件。如果您在选举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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