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强调了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词的重要性,特别是来自儿童的证词。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对阿尔弗雷多·卡班德两项谋杀罪的判决,尽管被告提出了论点和证据,法院认为这些论点和证据不足以推翻目击证人的证词。这个案例对于理解菲律宾法律中确定刑事责任时证据的可信度和重要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凸显了法庭在评估证据(特别是儿童证人提供的证据)时的谨慎性。它进一步阐明了确定金钱责任和确定失去收入赔偿的各种因素。最后,强调即使被告没有解决审判法院判决的所有方面,上诉法院也可能提出新的观点,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正义之眼:证人能否克服复仇之影?
这起案件源于在 Bulacan San Ildefonso 发生的谋杀事件。被告 Alfredo Cabande 被指控谋杀了 Vicente 和 Victor Trinidad 父子。这起案件的中心围绕着五岁的 Christopher Trinidad(死者的孙子和儿子)的证词,他目睹了事件的经过。这起谋杀事件似乎是土地纠纷造成的,这起纠纷使两家发生了冲突,并在审判期间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因此,此案的中心问题变成了目击者(特别是年幼儿童)的证词在对被告的定罪中是否具有足够的效力。这引出了与可信度、证据和犯罪资格环境相关的问题。
此案的关键在于确定被告有罪的证据的充分性。Christopher Trinidad 是最重要的证人,当时年仅五岁,他的证词详细描述了导致父亲和祖父死亡的事件。该陈述被认为是坦率的、明确的和直接的。此外,初审法院对证人和证词的评估也起了作用,强调必须慎重考虑法院在没有发现影响案件结果的事实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关键在于,辩方没有提供任何理由驳斥儿童证词,并且法官根据儿童证词定罪。
在没有可信证人的情况下,被告求助于不在场证明进行辩护。他声称在案发时他在碧瑶市与他作为木材商的生意有关,这一说法随后被驳斥为充满矛盾并且不可信。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有效的辩护也无法凌驾于可靠证人作出的肯定识别之上。总之,如果一名可信的证人证明犯罪发生并且该证据是肯定且一致的,那么就不在场证明辩护无效。
此外,法庭解决了合格情节的问题。该案主要争论的焦点在于构成犯罪性质的基础因素,辩方声称审判法院错误地判断了其影响。法院驳斥了审判法院不应认为存在阴谋诡计来增加被告的刑期。根据该解释,当一个人实施任何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并在实施犯罪时采用某种方式,确保自己不面临受害人反击的风险时,就存在阴谋诡计。被告与其不知名的同伙堵住了吉普车的道路,随后近距离射杀了 Victor。当受害者跪在地上时,凶手又击中了他的头部,随后袭击了躲在吉普车后面的维森特。该证据证明被告蓄意采取阴谋诡计。
最后,法院审议了经济赔偿的问题,纠正了初审法院计算的一些经济赔偿。菲律宾的先前判例,如最高法院提出的那样,处理了人身伤害或死亡情况下的赔偿金。这些指南规定,必须根据死亡时获得的收入和死者的预期寿命来计算失去收入能力而造成的损失赔偿金,但是可以扣除生活费用以确定支持家庭的金额。因此,损失收入赔偿不包括全部收入,而只包括受益人本应收到的部分。因此,最高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关于死者赔偿金的裁决,对计算过程中的差异进行了修订。
法院明确确定:可以授予赔偿金,而无需任何其他证明,只要犯罪即可,也应支付与守灵和丧葬费用相关的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弥补由此造成的实际支出。受害人的家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以解决受害人死亡造成的痛苦和情感困扰,即使没有加重情节,也不应要求惩罚性赔偿。此外,该框架用于评估死者失去的收入或收入能力而导致的损害,这些变量考虑了受害者死时的年龄、预期寿命和对死者及其家属生计的贡献。由于这一裁决,该标准现在成为对损害的评估方法的一个关键先例。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 Christopher Trinidad 的目击证词(尤其是儿童目击者)是否足以支持对被告犯下两项谋杀罪的定罪,特别是考虑到对该证词进行质疑并提出了不在场证明的情况下。 |
什么是阴谋诡计,它是如何适用于本案的? | 当一个人实施任何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并在实施犯罪时采用某种方式,确保自己不面临受害人反击的风险时,就存在阴谋诡计。在本案中,被告实施了伏击并开枪射击的行为,受害者没有机会进行自卫,证明其行为的性质是危险的,因此具有加重情节的性质。 |
不在场证明在对罪行定罪中如何发挥作用? | 只有在提供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证据时,不在场证明辩护才有效。然而,初审法院发现阿尔弗雷多·卡班德的不在场证明“不可信且充满矛盾”。此外,不在场证明不能否认对罪行的积极指认。 |
本案经济赔偿裁决的要点是什么? | 最高法院改变了下级法院对维克多·特立尼达德和维森特·特立尼达德的财产和收入损失的裁决。具体来说,涉及收入损失、实际损失和非金钱损害,例如由不当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或情绪困扰。 |
对于受害者的继承人如何进行收入能力损失的计算? | 为了衡量由于某人的收入潜力受损而遭受的损害程度,使用以下公式:2/3 x (80 – 受害者的年龄) x (本来会被继承人作为支持收到的年净收入的合理部分)”。此计算提供了损害程度的数学衡量标准,考虑了受害者的潜在寿命以及继承人依赖其财务贡献的程度。 |
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裁决是什么? | 对于每一位受害者,被告必须赔偿损失 50,000 比索;对于每一位受害者,必须支付 100,000 比索的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及 50,000 比索的损害赔偿金。对于维克托·特立尼达德的 2,733,333.33 比索收入损失和维森特·特立尼达德的 100,000 比索,再加上诉讼费用。 |
为什么取消判给的示范性损害赔偿金? | 没有判处受害者示范性损害赔偿金,因为没有建立任何加重情节。 |
如果死者死后仍在工作,那么他们是否有权因工资损失获得赔偿金? | 通常,对因收入能力损失造成的损害赔偿金,赔偿损失收入或赔偿金的计算将基于其去世时的收入。在特立尼达的死亡案例中,死者的收入及其遗产必须因他们的财产损失得到赔偿。 |
最终,法院的裁决支持了先前作出的判决。该决定最终强调了有力的证据在确保菲律宾法律体系中获得定罪时的作用,并确保公平和公正。它通过进一步阐明确定货币义务时必须考虑的要素并明确如何最好地处理来自可信证人的证据来阐明菲律宾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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