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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预扣税义务:付款时还是应计?企业税务合规指南

    预扣税义务:菲律宾最高法院明确规定为应计而非付款时

    G.R. Nos. 118498 & 124377,1999年10月12日

    引言

    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企业必须遵守复杂的税务法规,其中预扣税是一个关键方面。未能正确履行预扣税义务可能导致处罚和法律纠纷。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菲律宾合成纤维公司诉税务上诉法院案中,对预扣税义务何时产生这一关键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决。本案澄清了预扣税义务是在应计收入时产生,还是在实际付款时产生,这对所有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对于支付给非居民外国公司的收入,预扣税义务是在汇款时还是在收入应计时产生?了解这一区别对于确保税务合规和避免潜在的处罚至关重要。

    法律背景:菲律宾的预扣税制度

    菲律宾的预扣税制度是国家税务局(BIR)征收所得税的主要机制之一。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某些收入在支付给收款人时需要预扣税款。预扣税款由付款人(预扣税义务人)负责扣缴并汇交给政府。这种制度确保了政府能够及时收到税款,并减少了逃税的可能性。

    本案适用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53 条规定了预扣税的范围,其中包括支付给非居民外国公司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具体而言,第 53 条 (b) 款规定:

    “(b) 非居民外国人和外国公司 – 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无论以何种身份行事,包括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承租人或抵押人、以任何信托身份行事的受托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接管人、财产保全人、受托人、雇主,以及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的每一位官员或雇员,凡是控制、接收、保管、处置或支付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工资、薪金、保险费、年金、报酬、酬金、酬劳或其他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定期或偶然的收益、利润和收入,以及任何未在菲律宾境内从事贸易或业务的非居民外国人的资本收益,均应(除非本条 (a) (1) 款另有规定)从年度、定期或偶然的收益、利润和收入以及资本收益中扣除并预扣税款,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同时,第 54 条规定了预扣税的申报和缴纳程序。但上述条款并未明确规定预扣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点,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解释“预扣”义务何时发生。

    案件回顾:菲律宾合成纤维公司案

    菲律宾合成纤维公司(Filsyn)是一家菲律宾国内公司,在 1974 年第四季度至 1975 年第四季度期间,因未按时缴纳预扣税而被税务局评估补缴税款,总额为 829,748.77 比索,其中包括利息和罚款。税务局认为,Filsyn 应在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担保费给非居民外国公司时,就应计收入预扣税款,而不是在实际汇款时。

    Filsyn 对税务局的评估提出抗议,认为预扣税义务应在实际汇款时产生。税务局驳回了 Filsyn 的抗议,Filsyn 遂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上诉。税务上诉法院支持税务局的立场,判决 Filsyn 补缴税款。Filsyn 不服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上诉至上诉法院,但上诉法院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

    最终,Filsyn 上诉至最高法院。Filsyn 的主要论点是,其预扣税义务仅在应付给非居民外国公司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到期应付”时才产生,而不是在这些款项“设置”或应计时就产生。

    最高法院的裁决:以应计制为基础

    最高法院驳回了 Filsyn 的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预扣税义务在收入“应计”时产生,而不是在实际“付款”或“汇款”时。法院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 预扣税的性质:预扣税是一种税收征收程序,预扣税义务人是政府的代理人,有义务代政府征收税款。预扣税义务人的责任是确保税款被扣缴并汇交给政府。
    2. 权责发生制会计:Filsyn 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会计方法。在权责发生制下,收入在“所有权责发生事件均已发生,纳税人收取收入的权利已经确定,且金额能够合理准确地确定时”确认。换句话说,是“收取收入的权利”,而不是“实际收到”,决定了何时将该金额计入总收入。
    3. Filsyn 的行为:Filsyn 在其账簿中将应付给外国公司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作为业务费用扣除。这表明 Filsyn 已经确认了这些收入的应计,并享受了税收优惠。最高法院认为,Filsyn 不能一方面享受费用扣除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声称预扣税义务尚未产生。

    最高法院引用了上诉法院的观点,强调:“在贷款合同到期时,外国公司肯定会获得确定金额的收入,这是明确的责任和清晰且迫在眉睫的确定性,因此,申诉人已经将该金额作为应付给外国公司的利息从业务费用中扣除。这是法律允许的,申诉人在报告其收入时采用了‘权责发生制’会计方法。”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Filsyn “不能声称,由于贷款合同尚未到期应付,因此尚无预扣和汇缴所得税的义务。既然它已在其账簿中将这些金额‘注销’为业务费用,它就已利用了法律规定的从总收入中扣除的优惠。此外,它还向税务局表示,如此扣除的金额是作为支付给外国公司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而发生的业务费用。它现在不得提出相反的主张,这已构成禁止反言。”

    实际意义:企业税务合规的关键要点

    菲律宾合成纤维公司案明确了菲律宾预扣税义务的产生时间,这对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案的裁决强调,企业不能仅仅根据实际付款时间来确定预扣税义务,而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收入应计时就履行预扣税义务。

    对企业的影响:

    • 提前预扣税:企业需要在收入应计时(例如,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计入账时)就计算并预扣税款,即使实际付款可能在稍后发生。
    • 会计制度的重要性: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收入的确认时点,并确保及时履行预扣税义务。
    • 避免处罚:未能按时预扣和缴纳税款可能导致罚款、利息和其他处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制度,确保及时履行预扣税义务。

    关键教训:

    • 预扣税义务在收入应计时产生,而非付款时。
    • 权责发生制会计是确定预扣税义务时点的关键。
    •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制度,确保及时履行预扣税义务。

    常见问题解答 (FAQ)

    1. 问题:什么是预扣税?
      回答:预扣税是一种税收征收机制,付款人在向收款人支付某些类型的收入时,需要预先扣除一部分税款并汇交给政府。
    2. 问题:预扣税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收入?
      回答:预扣税适用于多种类型的收入,包括工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专业服务费等。具体适用范围根据税法规定而定。
    3. 问题:谁是预扣税义务人?
      回答:预扣税义务人是付款人,即支付应税收入的一方。例如,雇主是工资预扣税的义务人,公司是股息预扣税的义务人。
    4. 问题:什么是权责发生制会计?
      回答:权责发生制会计是一种会计方法,收入在赚取时确认,费用在发生时确认,而与现金的实际收付无关。
    5. 问题:如果企业未能按时预扣和缴纳税款,会有什么后果?
      回答:未能按时预扣和缴纳税款可能导致罚款、利息、税务审计,甚至法律诉讼。
    6. 问题:菲律宾合成纤维公司案对企业有什么启示?
      回答:该案明确了预扣税义务在收入应计时产生,企业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履行预扣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
    7. 问题:企业如何确保税务合规?
      回答: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制度,包括了解税法规定、及时申报和缴纳税款、妥善保管税务记录等。如有疑问,应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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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豁免从严解释:达沃海湾木材公司诉税务局局长案

    税务豁免必须明确规定,不得隐含

    达沃海湾木材公司诉税务局局长及上诉法院案 (G.R. No. 117359, 1998年7月23日)

    引言

    税收是国家的命脉。因此,允许豁免税收的法规必须从严解释,且对政府有利,而对被授予豁免权的人则不利。换句话说,任何税收豁免都必须在法律语言中明确规定;它不能仅仅从法律中暗示出来。本案围绕着这一原则展开,探讨了森林特许权持有人是否有权根据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中增加的税率获得特定税收的部分退款,还是应根据《共和国法令》第 1435 号的原始税率计算退款。

    法律背景

    菲律宾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税务豁免应从严解释。这意味着,如果一项法律规定了税收豁免,则该豁免的范围必须明确且不含糊地规定。任何含糊不清之处都应有利于政府,并反对寻求豁免的纳税人。这一原则源于税收对政府职能的重要性;豁免减少了政府的收入,因此应谨慎授予。

    本案涉及的《共和国法令》第 1435 号旨在增加公路专项基金。它对汽油和燃油征收特定税,这些税款用于公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然而,该法案也认识到矿业和林业特许权持有人的特殊情况,他们在自己的场所和道路上使用汽油和燃油,很少使用国家公路。为了缓解这种情况,《共和国法令》第 1435 号第 5 条规定,矿业公司或森林特许权持有人在其运营中使用的石油,可以退还已付特定税款的 25%。

    值得注意的是,《共和国法令》第 1435 号是在《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之前颁布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国内税收法典》被修订,包括第 153 条和第 156 条,提高了某些石油产品的特定税率。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当森林特许权持有人有权获得退款时,退款的计算应基于《共和国法令》第 1435 号的原始税率,还是基于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中增加的税率。

    相关法律条文:

    《共和国法令》第 1435 号第 5 条:

    “第 5 条。制造油品的附加税收益应归为政治分区的公路和桥梁基金,以利于税收的征收:但如果上述任何油品被矿工或森林特许权持有人在其运营中使用,则应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列举的类似条件,在提交油品实际使用证明后,由国内税收局局长退还其所支付的特定税款的百分之二十五,修订了国内税收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但进一步规定,除非公路公共专员确定该公路可以成为菲律宾公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和铰接路线,并经其批准路线或位置,否则不得修建新公路,这是 1953 年菲律宾公路法第二十六条的要求。”

    案件详情

    达沃海湾木材公司是一家持有自然资源部(现为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颁发的木材特许权协议的持证森林特许权持有人。从 1980 年 7 月 1 日至 1982 年 1 月 31 日,该公司从各石油公司购买了精炼和制造的矿物油以及机动和柴油燃料,专门用于其森林特许权的开发和运营。这些石油公司根据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53 条和第 156 条对这些产品的销售缴纳了特定税。作为石油产品购买价格的一部分,石油公司缴纳的特定税最终转嫁给了用户,即本案中的请愿人。

    1982 年 12 月 13 日,请愿人向国内税收局局长 (CIR) 提出了退款申请,金额为 120,825.11 比索,占实际支付的特定税款的 25%,这些税款是请愿人作为森林特许权持有人在其运营中使用的上述燃料和石油。该索赔的依据是 Insular Lumber Co. 诉税务上诉法院案 和《共和国法令》第 1435 号第 5 条。

    国内税收局局长拒绝了全额退款申请,仅批准了 2,923.15 比索的部分退款。税务上诉法院 (CTA) 维持了国内税收局局长的决定,认为部分索赔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其他索赔则不符合文件要求。达沃海湾木材公司不服税务上诉法院的决定,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上诉法院认为,退款应根据《共和国法令》第 1435 号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的金额计算,而不是根据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中增加的税率计算。上诉法院依赖于最高法院在 税务局局长诉里约图巴镍矿公司案 中的先前判决,该判决确立了退款应基于原始税率的原则。

    达沃海湾木材公司再次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驳回了达沃海湾木材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和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最高法院重申了税务豁免必须从严解释的原则。法院认为,《共和国法令》第 1435 号明确规定了森林特许权持有人有权获得部分退款,但并未规定退款应根据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中增加的税率计算。由于退款是一种税务豁免,因此必须从严解释,任何含糊不清之处都应有利于政府。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后来的法律修订提高了特定税率,《共和国法令》第 1435 号仍然是退款的适用法律依据。退款的权利源于该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了退款的条件和计算方法。允许根据增加的税率计算退款将是对税务豁免条款的自由解释,这与既定的法律原则相悖。

    最高法院引用了其在 税务局局长诉里约图巴镍矿公司案税务局局长诉阿特拉斯联合矿业和开发公司案 中的先前判决,这些判决确立了类似的原则,即根据《共和国法令》第 1435 号的退款应基于原始税率计算,即使纳税人实际支付了更高的税率。法院驳斥了达沃海湾木材公司的论点,即 Insular Lumber Co. 诉税务上诉法院案 支持根据实际支付的税款计算退款。最高法院解释说,Insular Lumber Co. 案 发生在《国家国内税收法典》修订之前,因此没有解决税率增加的问题。

    法院还驳斥了达沃海湾木材公司的公平和正义论点。最高法院指出,不能仅仅以公平为由给予税务豁免。税务豁免是法律授予的特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款进行解释。

    法院总结道,达沃海湾木材公司有权根据《共和国法令》第 1435 号获得部分退款,但退款的计算应基于该法案规定的原始税率,而不是根据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中增加的税率计算。

    实践意义

    达沃海湾木材公司诉税务局局长案强调了菲律宾税务法中税务豁免从严解释的重要原则。本案为企业和税务从业人员提供了关于如何解释和适用税务豁免法规的重要指导。主要经验教训如下:

    • 税务豁免从严解释: 寻求税务豁免的企业必须确保其符合豁免法规的明确条款。任何含糊不清之处都将有利于政府。
    • 法律的明确语言至关重要: 税务豁免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隐含。法院不会通过推定或自由解释来扩大豁免的范围。
    • 原始税率与修订后的税率: 当法律规定退款或豁免时,退款或豁免的计算应基于法律颁布时的税率,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后来的税率增加不一定适用于先前法律规定的退款或豁免。
    • 公平不是税务豁免的依据: 公平或正义的论点不足以获得税务豁免。豁免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键教训: 企业在寻求税务豁免时,必须仔细审查相关法规的明确语言,并确保其符合所有要求。如果对豁免的范围或适用性有任何疑问,寻求法律咨询至关重要。本案强调,菲律宾最高法院将坚持税务豁免从严解释的原则,有利于政府收入,并反对扩大豁免范围。

    常见问题解答

    1. 问题:什么是税务豁免从严解释原则?
      解答: 税务豁免从严解释原则是指,规定税务豁免的法律应狭义解释,且对政府有利,对寻求豁免的纳税人不利。任何含糊不清之处都应解释为不支持豁免。
    2. 问题:为什么税务豁免要从严解释?
      解答: 税务豁免从严解释是为了保护政府收入,因为税收是政府职能的命脉。豁免减少了政府的收入,因此应谨慎授予,并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
    3. 问题:《共和国法令》第 1435 号第 5 条中规定的退款是税务豁免吗?
      解答: 是的,最高法院在 Insular Lumber Co. 诉税务上诉法院案 和本案中都裁定,《共和国法令》第 1435 号第 5 条规定的部分退款具有税务豁免的性质,因此必须从严解释。
    4. 问题:在本案中,为什么达沃海湾木材公司未能获得根据增加的税率计算的退款?
      解答: 因为《共和国法令》第 1435 号明确规定了退款的权利和计算方法,但并未规定退款应根据后来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中增加的税率计算。由于税务豁免必须从严解释,法院拒绝将豁免范围扩大到包括增加的税率。
    5. 问题:企业如何确保其有资格获得税务豁免?
      解答: 企业应仔细审查相关税务豁免法规的明确语言,确保其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如有疑问,应寻求法律咨询以获得指导。

    安盛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在菲律宾税务法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就税务豁免和合规性问题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如果您需要税务方面的帮助,请随时通过电子邮件 nihao@asglawpartners.com 与我们联系,以获得专业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