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国家国内税收法典

  • 退税权:企业所得税预扣税款超额抵免的证明责任

    本案确立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超额预扣税款抵免退税的举证责任,即纳税人若主张退还超额预扣税款,则应证明其已满足所有法定条件。最高法院驳回了税务局的上诉,支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责令税务局向纳税人退还或签发税务抵免凭证,金额为16,366,412.59比索,代表纳税人2002年和2003纳税年度的超额和未利用预扣税款。本裁决强调了税务机关审查退税申请的义务,并明确了纳税人举证责任的范围,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退税之路:未能呈现季度报表是否阻碍退税申请?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能源公司是否有权获得超额预扣税款的退税。为支持退税申请,纳税人提交了年度所得税申报表(ITR),并选择了退税选项。但是,税务局辩称,纳税人未能提交季度报表,从而无法充分证明其有权获得退税。最高法院需要确定,税务局是否有权坚持纳税人提供季度报表,以作为支持退税申请的条件。

    菲律宾《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76条规定了企业纳税人可以行使的机制和补救措施。具体而言,公司纳税人可以选择(A)支付仍欠的税款余额;(B)结转超额抵免;或者(C)在已支付的超额款项中获得抵免或退款。这些选项具有替代性而非累积性,即选择其中一项即排除另一项。《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76条明确规定,一旦公司纳税人实际或推定选择结转选项,则该选项变为不可撤销。

    在本案中,纳税人选择获得退款或签发税务抵免凭证,而不是将2002纳税年度的超额预扣税结转到下一纳税年度。纳税人需要满足以下要求,方可有权获得涉及超额预扣税的退款或税务抵免凭证:1)退税申请在《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229条规定的两年管理期限内提出;2)所得税申报表显示,收到的收入付款已申报为纳税人总收入的一部分;以及3)预扣税的事实已通过付款人向收款人正式出具的预扣税声明副本确定,其中显示了已支付的金额以及从该金额中预扣的所得税金额。

    纳税人举证责任的履行和未履行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最高法院认为,税务上诉法院的调查结果具有根本性,且除非有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否则不应受到干扰。有关第二个要求,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如下:以上声明得到了纳税人会计经理Imelda Dela Cruz Tagama女士和法院正式委托的独立注册会计师(ICPA)Ruben R. Rubio先生的证词进一步支持,证明纳税人截至2002年12月31日和2003年12月31日历年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预扣税总额与纳税人截至2002年12月31日和2003年12月31日历年预扣税凭证时间表中提供的预扣税总额一致。此外,2002年和2003年历年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的销售/收入总额等于总账中记录的房地产转让预扣税和售电总额中的金额,2002年所得税申报表与总账的收入对账单。因此,满足了第三个要求。

    纳税人通过提交10份预扣税凭证,证明其已满足第三项要求。对于税务局要求纳税人提交季度报表以证明其未将超额预扣税结转至下一季度的要求,最高法院认为,纳税人已经通过证人证言和实物证据初步证明了其获得退税的权利,税务局应提出反驳证据,以将举证责任转回给纳税人。实际上,税务局应该拥有纳税人季度报表的副本存档,并以此反驳纳税人未将其未利用和超额的超额抵免税款结转至紧随其后的几个季度的主张。在审判期间,国税局未能出示此类重要文件,以支持税务局反对纳税人退税要求的论点,这是致命的。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能源公司是否有权获得超额预扣税款的退税。
    什么是菲律宾《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76条? 《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76条规定,公司纳税人对于多缴税款可以行使的机制和补救措施,包括支付余额、结转超额抵免或获得抵免或退款。
    本案中,纳税人提出了哪些证据? 在本案中,纳税人提交了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并选择了退税选项。
    税务局提出了哪些论点? 税务局辩称,纳税人未能提交季度报表,从而无法充分证明其有权获得退税。
    法院的判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驳回了税务局的上诉,支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责令税务局向纳税人退还或签发税务抵免凭证。
    在退税申请中,纳税人需要证明哪些内容? 纳税人需要证明,退税申请在规定的两年管理期限内提出,所得税申报表显示,收到的收入付款已申报为纳税人总收入的一部分,以及已确定预扣税的事实。
    谁有责任提供纳税人的季度报表? 在本案中,法院表示,税务局应该提供纳税人的季度报表,以作为证据。
    法院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 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纳税人已经通过证人证言和实物证据初步证明了其获得退税的权利,税务局应提出反驳证据。

    总而言之,该判决为税务局审查退税申请的义务和纳税人举证责任范围提供了宝贵的见解。它强调了对纳税人的退税请求进行公平和充分的审查,同时也要求纳税人能够充分支持其诉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提交必要文件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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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评估时效:重大漏报与充分披露原则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当纳税人申报的预扣税款存在重大少报时,税务局有权在十年内进行评估。此项裁决强调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确保政府能够纠正重大税收错误,无论错误是否是故意的。对于公司和个人而言,这意味着所有税务信息都必须如实申报,否则将面临更长的评估期限和潜在的处罚。

    重大漏报如何影响税收评估的时效?

    本案涉及 Samar-I Electric Cooperative (SAMELCO-I) 与国内税务局局长 (CIR) 之间的税务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确定对 SAMELCO-I 的 1997 年和 1998 年预扣税评估是否已超过法定时效。根据《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税务局通常需要在三年内对纳税人的税务责任进行评估。但是,对于虚假或欺诈性申报,或未提交申报的情况,评估期限延长至十年。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是 SAMELCO-I 是否少报了预扣税款,足以构成虚假申报,从而允许税务局在三年期限后进行评估。

    税务局辩称,SAMELCO-I 对其雇员工资的预扣税款存在重大少报,导致了虚假申报。特别是,税务局声称 SAMELCO-I 未能对其雇员超过 30,000 比索的第 13 个月工资和其他福利进行预扣税款,从而违反了税务法规。法院注意到,SAMELCO-I 申报的预扣税款与实际应缴税款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这证明了申报的虚假性。最高法院还参考了 *Aznar v. Court of Tax Appeals* 案件,该案件确立了“虚假申报”与“欺诈性申报”之间的区别。虚假申报仅仅是指偏离事实,无论是否故意,而欺诈性申报则暗示有逃税的故意或欺骗性行为。本案中,SAMELCO-I 少报预扣税款的行为被认定为虚假申报,从而触发了十年的评估期限。

    SAMELCO-I 反驳说,税务局在 2002 年 9 月 15 日发布的评估通知超过了三年时效,因为其 1997 年和 1998 年的年度信息申报表分别于 1998 年 2 月 17 日和 1999 年 2 月 1 日提交。公司还辩称,税务局未能充分遵守 NIRC 第 228 条规定的正当程序要求,该条款要求向纳税人提供有关评估依据的法律和事实信息。但是,法院驳回了这些论点。

    关于正当程序问题,最高法院认为 SAMELCO-I 已被充分告知评估的性质、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指出,在发出正式评估通知之前,SAMELCO-I 收到了非正式会议的通知,并被提供了调查结果的摘要报告,其中解释了评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税务局还回应了 SAMELCO-I 对评估的抗议,进一步澄清了争议点。法院强调,尽管最终的需求函和评估通知没有附带书面解释,但双方之间的一系列通信和文件表明,实质上符合 NIRC 第 228 条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SAMELCO-I 未能履行其纳税义务,因此驳回了 SAMELCO-I 的上诉,维持了税务法院的裁决。

    本案意义在于强调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透明性。少报收入或未扣缴正确的税款可能会导致重大的法律后果,包括延长评估期限和潜在的处罚。此外,该案强调了在税务评估过程中遵守正当程序的重要性,确保纳税人被充分告知指控并有机会对评估提出质疑。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案件的核心在于税务局是否有权在三年时效期后评估 SAMELCO-I 的预扣税。
    什么构成“虚假申报”? 根据税务法,虚假申报是指与真实情况不符的申报,可能由重大漏报导致。
    虚假申报如何影响评估时效? 对于虚假申报,税务局有十年时间进行评估,而不是通常的三年。
    在本案中,SAMELCO-I 犯了什么错误? SAMELCO-I 未能对其雇员超过 30,000 比索的第 13 个月工资和其他福利进行预扣税款。
    法院是否认为 SAMELCO-I 已被充分告知评估依据? 是的,法院认为 SAMELCO-I 收到了足够的信息,可以对评估提出有效抗议。
    什么是 NIRC 第 228 条? NIRC 第 228 条要求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有关评估依据的法律和事实信息。
    未能准确申报税款的后果是什么? 未能准确申报税款可能会导致延长评估期限、利息和可能的处罚。
    纳税人如何避免此类问题? 纳税人应确保准确且完整地申报所有税务信息,并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以确保符合法规。

    本案重申了准确申报纳税的重要性以及遵守税务规定的必要性。公司应审查其税务实践,确保准确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税务部门在合规性方面发现任何差距或不确定性,建议寻求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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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SAMAR-I ELECTRIC COOPERATIVE VS.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G.R. No. 193100, 2014年12月10日

  • 增值税:即使未预先缴纳税款,企业也有权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

    最高法院裁定,企业即使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未预先缴纳增值税(VAT),也有权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这一裁决澄清了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105条,该条款旨在帮助首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法院认为,要求预先缴纳税款等同于司法立法,并限制了法律的适用范围。这一裁决对于首次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以及在交易中没有预先缴纳税款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简而言之,企业可以通过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来减少其增值税责任,而无需证明之前的税款缴纳情况。

    在没有增值税的土地购买中,企业有权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吗?

    博尼法西奥堡开发公司(FBDC)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5年从国家政府购买了博尼法西奥堡的部分土地,现在被称为博尼法西奥环球城。当时,此项交易免征增值税。1996年1月1日,第7716号共和国法案(RA 7716)修订了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主要用于销售或在日常贸易或业务中出租的房地产。随后,FBDC开始销售环球城的土地。对于1997年第一季度,FBDC产生了3,685,356,539.50菲律宾比索的销售和租赁收入,应缴纳的销项增值税为368,535,653.95菲律宾比索。FBDC通过向国税局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了销项增值税,总额为359,652,009.47菲律宾比索,并抵免了其未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进项税额8,883,644.48菲律宾比索。FBDC认为,由于其5,698,200,256菲律宾比索的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足以支付该期间的销项增值税负债,因此多缴了359,652,009.47菲律宾比索,并申请退税。

    国税局(BIR)驳回了FBDC的退税申请,称FBDC有权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的前提是应已预先缴纳商业税。税务上诉法院(CTA)也同意国税局的观点。税务上诉法院裁定,由于FBDC是在免增值税的销售交易中获得环球城财产的,因此不能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税务上诉法院还指出,根据实施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05条的第7-95号收入条例,8%的过渡性进项税额应基于土地上的改良价值,例如建筑物、道路、排水系统和其他类似结构,这些结构是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而不是基于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上诉法院(CA)同样驳回了FBDC的上诉,认为只有在已经缴纳商业税并将其作为购买价格的一部分转嫁时,才允许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裁定FBDC有权获得退税。最高法院认为,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05条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预先缴纳税款是获得8%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的必要条件。最高法院指出,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增值税对首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影响。

    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05条规定:

    SEC. 105. 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 – 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或选择成为增值税登记人的任何人,应在按照法规规定的方式提交清单后,对其开始的商品、材料和供应品库存,允许进项税,相当于该库存价值的8%或此类商品、材料和供应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以较高者为准,这应可抵免销项税。(重点标注)

    最高法院驳回了预先缴纳税款的要求,强调这样做不仅等于司法立法,还会使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05条中的规定失效。该规定规定,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应为“(开始)库存价值的8%或此类商品、材料和供应品实际(增值税)缴纳的增值税,以较高者为准”,因为按照大法官卡皮奥的观点,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现在为12%)始终高于开始库存价值的8%(现在为2%),必须排除所有未缴纳税款的商品、材料和供应品。最高法院解释说,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不是一种退税,而是一种税收抵免,即直接从纳税人总税收负债中扣除的金额。与退税不同,预先缴纳税款不是获得税收抵免的先决条件。

    法院认为,第7-95号收入条例第4.105-1条将8%的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限制为土地上改良价值的做法,违反了旧法典第105条以及第100条的规定。它强调说,有形和无形物品都是“商品或财产”,包括“主要为出售给客户或在日常贸易或业务中出租的房地产”。因此,8%的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不应仅限于房地产改良的价值,还应包括房地产的价值。

    由于最高法院裁定第7-95号收入条例限制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违反了经第7716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05条。根据其合法价值,企业有权获得其应得的税收抵免,该抵免不应不必要地受到法规的限制,尤其是当这些法规与它们所依据的法律相矛盾时。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企业是否需要在购买房地产时已缴纳增值税,才有权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抵免可以在以后销售该房地产时用来抵消销项增值税。
    什么是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 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是一项规定,旨在帮助首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允许他们在开始的商品、材料和供应品库存中获得进项税抵免。 这项抵免可以用来抵消企业的销项增值税负债。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预先缴纳税款不是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的必要条件。 只要企业有资格缴纳增值税并提交了要求的清单,它就有权获得抵免,即使它最初在购买资产时没有缴纳增值税。
    第7-95号收入条例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第7-95号收入条例试图将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限制在房地产改良的价值上。 最高法院裁定该条例与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05条相矛盾,因为该法典允许抵免基于包括房地产在内的所有商品和财产的价值。
    最高法院做出这一裁决的理由是什么? 最高法院认为,要求预先缴纳税款实际上限制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并且属于司法立法,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需要在先前已缴纳税款。 最高法院还强调,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的目的是帮助首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而与先前是否缴纳税款无关。
    本案对其他企业有什么意义? 本案意味着企业有权根据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05条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而无需证明先前的税款缴纳情况。 这对于首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或在交易中未预先缴纳税款的企业尤其有利。
    如果企业认为它们被错误地拒绝了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应该怎么做? 如果企业认为自己有权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但不幸的是被拒绝了,那么企业应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最好是立即寻求法律顾问的指导,以确定最佳行动方案。
    最高法院有没有涉及类似问题的任何先例? 是的,最高法院之前的案件《博尼法西奥堡开发公司诉国内税务局局长》解决了类似的问题,加强了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05条中的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可以不考虑预先缴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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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信息保密性与诉讼证据:平衡的艺术

    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除非涉及管辖权错误或滥用自由裁量权,否则地方法院要求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决定不应通过调卷令(Certiorari)进行复审。该裁决强调了普通上诉才是纠正初审法院判决错误的正确途径。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仅仅因为不同意法院的裁决就提起调卷令,必须证明法院的行为超出了其法定权限或存在严重不当行为。

    个人税务信息是否应向法庭公开?

    本案源于一起车辆碰撞事故。迪帕德夫妇对奥利万夫妇和鲁比奥·吉洪·马德里加洛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在庭审中,罗伯托·迪帕德声称因无法使用车辆进行买卖业务而遭受了三个月的收入损失,共计4万比索。在交叉询问中,被告律师要求迪帕德提供2001年至2003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ITR)副本,但迪帕德以ITR的保密性为由,强烈反对。迪帕德认为,这种要求具有指控性和“钓鱼式取证”的性质。地方法院法官克拉维西拉暂停了庭审,要求迪帕德夫妇提供其主张ITR保密性的依据。经过双方提交意见后,地方法院命令迪帕德提交ITR。

    迪帕德夫妇不服,向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调卷令和禁止令的申请,声称地方法院法官的命令是滥用职权。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了迪帕德夫妇的申请,理由是法官克拉维西拉的错误,充其量只是判断上的错误,不应通过调卷令进行纠正,而应通过普通上诉。迪帕德夫妇随后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他们坚持认为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他们的调卷令申请是错误的,因为地方法院法官克拉维西拉在要求提供ITR时存在严重的职权滥用。

    迪帕德夫妇引用了《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71条,以支持他们关于ITR保密性的主张:

    第71条。所得税申报表的处置,纳税人和申报人名单的公布—在按照本标题规定进行评估后,申报表以及税务局局长可能进行的任何更正应在税务局局长办公室备案,并应构成公共记录,并可供查阅,但须经菲律宾总统根据财政部长的规定,经税务局局长的建议。

    然而,最高法院指出, petitioners 错误地引用了评论,他们引用的部分旨在解释《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270条,该条款禁止税务局的雇员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显然不涉及ITR的保密性。

    此外,最高法院强调,根据菲律宾的管辖权,调卷令申请不是一种上诉方式。它仅用于纠正管辖权错误,不适用于纠正判决错误。管辖权错误发生在法院行使法律未赋予它的管辖权时,或者法院虽然拥有管辖权,但行使权力超出了其权限或存在严重的职权滥用。相反,判决错误是指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可能犯的错误,包括程序上的错误或法院基于法律或事实错误的发现。

    在本案中,迪帕德夫妇并未质疑地方法院解决ITR保密性问题的管辖权或权力,而是质疑地方法院判断ITR不具保密性的智慧和评价。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所谓的错误仅涉及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而不是管辖权错误或构成管辖权过剩的严重滥用职权。因此,地区审判法院驳回调卷令申请是恰当的,这符合法院诉讼的正确进行和各级司法等级制度中司法的及时管理。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地方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命令是否构成滥用职权,从而可以通过调卷令进行纠正。
    什么是调卷令? 调卷令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用于审查下级法院或政府机构的决定,以确定其是否超越了管辖权或存在严重的职权滥用。它不是上诉,而是一种纠正程序性错误的方式。
    管辖权错误和判决错误有什么区别? 管辖权错误发生在法院没有权力审理案件或行使超出其权限的权力时。判决错误是指法院在法律或事实上做出错误决定,但仍在管辖权范围内。
    为什么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了迪帕德夫妇的调卷令申请? 地区审判法院认为,地方法院的错误(如果有的话)只是判决错误,可以通过普通上诉纠正,而不是通过调卷令这种特殊的法律救济。
    《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71条规定了什么? 该条款规定,所得税申报表在经过评估后应在税务局长办公室备案,并可供查阅,但须经菲律宾总统批准。
    迪帕德夫妇声称《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71条如何适用于本案? 迪帕德夫妇声称,该条款表明ITR是保密的,因此他们不能被强制提供其ITR副本。
    最高法院如何看待迪帕德夫妇对《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71条的解释? 最高法院不同意迪帕德夫妇的解释,并指出他们错误地引用了支持其论点的法律评注。
    本案对未来的类似情况有什么影响? 本案确立了只有在下级法院行使超出其权限的权力或存在严重滥用职权的情况下,调卷令才是适当的法律救济,否则应通过普通上诉来解决错误。

    总之,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强调了调卷令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其适用范围有限。它只能纠正管辖权错误或严重的职权滥用,不能用于简单地质疑法院的判决。本案提醒我们,理解法律救济的适当途径对于确保公正和高效的司法系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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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ROBERTO DIPAD AND SANDRA DIP AD vs. SPOUSES ROLANDO OLIVAN AND BRIGIDA OLIVAN, AND RUBIO GUIJON MADRIGALLO, G.R. No. 168771, July 25, 2012

  • 不可撤销的选择:税收抵免结转与退税的互斥性

    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一家公司选择将超额缴纳的税款结转至未来纳税年度以抵免税款,那么该选择是不可撤销的。因此,该公司不能在以后申请退还该超额缴纳的税款。此裁决强调了纳税人在税务规划中做出明确选择的重要性,因为一旦做出选择,将受到法律的约束,从而影响公司财务战略。

    税款结转还是退税?税务选择题的背后

    本案涉及菲律宾国内税务局(CIR)与 McGeorge Food Industries, Inc. 之间关于超额缴纳税款的争议。McGeorge Food Industries 公司在 1997 纳税年度多缴纳了税款,并选择将这笔款项结转到随后的纳税年度用以抵免税款。然而,在 1998 纳税年度,该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这笔结转的税款,而是同时向税务局和税务上诉法院(CTA)申请退还 1997 年多缴纳的税款。税务局反对这一申请,认为公司已经选择了结转抵免,根据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的规定,不能再申请退税。

    税务上诉法院最初判决支持 McGeorge Food Industries 公司,命令税务局退还部分超额缴纳的税款。税务局提出复议,但被税务上诉法院驳回。税务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涉案交易发生在 1997 年 1 月 1 日《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生效之前,因此适用旧税法。随后,税务局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法院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税务局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遂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争议的核心在于:在公司已经选择将超额税款结转至未来纳税年度的情况下,是否有权申请退还该超额税款?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支持税务局的立场。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 1997 年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76 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一旦纳税人选择将超额税款结转至未来纳税年度,该选择即不可撤销,不能再申请退税。因此,McGeorge Food Industries 公司在选择将 1997 年的超额税款结转至 1998 年后,便失去了申请退税的权利。最高法院强调,1997 年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纳税人在该日期之后提交最终调整申报表时,必须遵守新税法的规定。

    1997 年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76 条与旧税法相比,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明确规定了纳税人选择退税或抵免的选择权是不可撤销的;二是纳税人决定将当期多缴税款结转至未来纳税义务,应持续至多缴税款完全用完为止。最高法院引用了 Asiaworld Properties Philippine Corporation 诉国内税务局局长一案,强调一旦纳税人选择将超额所得税结转抵免后续纳税年度应纳税款,该选择对于全部超额所得税款而言均不可撤销,从而禁止纳税人在后续纳税年度就该同一超额所得税申请退税。未使用的超额税收抵免将保留在纳税人的账户中,并结转用于抵免纳税人在后续纳税年度的所得税负债,直至完全用完。

    根据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76 条,企业在提交年度调整申报表时,必须明确选择如何处理其多缴纳的税款。它可以选择要求退还多缴的金额,或者将多缴的金额作为税收抵免结转到后续年份。但是,一旦做出选择,该选择具有约束力,不能更改。重要的是,如果一家公司选择将超额缴纳的税款结转至后续年份,但是由于该公司未来利润较低或亏损而未能完全使用税收抵免,则该公司仍然不能在后续年度要求退还未使用部分的超额付款。税务局有义务继续将过多的付款作为抵免额结转到后续期间。

    重要的是要理解该裁决对公司财务战略的影响。通过了解选择税收抵免结转和退款的含义,公司可以做出符合其长期财务目标的明智决策。公司还必须审查其税务规划流程,以确保遵守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76 条。企业税务决策的时机也很重要。确定相关税收期间有效的税务法律和法规对于准确计算税收义务并做出有关超额付款选择的明智决定至关重要。纳税人应确保他们了解现行税法及其对财务报告义务的影响。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当纳税人选择将超额缴纳的税款结转至未来纳税年度,是否还有权申请退还该部分税款。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判决,根据 1997 年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76 条的规定,纳税人一旦选择将超额税款结转,该选择即不可撤销,不得再申请退税。
    1997 年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76 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条款规定,纳税人选择退税或抵免的选择权是不可撤销的,并且纳税人决定将当期多缴税款结转至未来纳税义务,应持续至多缴税款完全用完为止。
    本案判决对企业税务规划有何影响? 本案判决强调了企业在税务规划中做出明智选择的重要性,一旦做出选择,将受到法律的约束,影响企业的财务战略。
    如果企业选择将超额缴纳的税款结转至后续年度,但未能完全使用税收抵免,该如何处理? 企业不能要求退还未使用部分的超额付款。税务局有义务继续将过多的付款作为抵免额结转到后续期间。
    为什么本案适用 1997 年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 因为纳税人在 1998 年 4 月 15 日提交 1997 年度最终调整申报表时,该法典已经生效,应适用该法典的规定。
    本案与旧税法有何不同? 旧税法允许纳税人在选择结转超额税款后,仍然可以申请退税,而 1997 年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则明确规定该选择是不可撤销的。
    1997 年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76 条与旧税法的关键区别是什么? 1997 年修订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76 条不仅使结转选择不可撤销,还规定超额支付的金额将结转到后续几年,直到完全使用为止,而以前的法律将结转限制在下一年。

    总之,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明确了税法中选择的不可撤销性,强调了企业在税务规划中需要谨慎选择。选择将超额缴纳的税款结转至未来年度意味着放弃了申请退税的权利,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综合考虑并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vs. McGeorge Food Industries, Inc., G.R No. 174157, October 20, 2010

  • 逃税指控无需事先评估: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对于涉及虚假或欺诈性纳税申报的情况,税务机关无需事先进行正式的税务评估,即可对纳税人提起刑事逃税诉讼。此裁决确立了税务机关在打击逃税行为方面的权力,即使尚未完成对具体税额的精确计算。这意味着,如果您提交了虚假或欺诈性纳税申报,即使税务机关尚未明确评估您的确切欠税额,您仍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此判例强调了纳税申报准确性的重要性,并可能对未来的税务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隐瞒意图还是疏忽?最高法院对税务评估与刑事指控的界定

    此案涉及 Adamson Management Corporation (AMC) 及其高级职员,他们被指控在出售 Adamson and Adamson, Inc. (AAI) 的股份时存在逃税行为。税务局(BIR)发现其纳税申报存在差异,并在未进行正式税务评估的情况下,向司法部(DOJ)提起刑事诉讼。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必须首先对纳税人进行正式的税务评估,然后才能提起刑事逃税诉讼?初审法院支持纳税人,但上诉法院推翻了该判决,认为逃税行为在于故意提交虚假申报表。最高法院随后对上诉法院的裁决进行了审查。

    本案的核心在于国家税务局局长(COMMISSIONER)是否对 AMC 及其高级职员的税务责任进行了评估。该局长向司法部发送了一封推荐信,建议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该信件能否被视为一种正式的税务评估呢?最高法院认为,评估是指国税局向纳税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和要求,以结算确定的到期纳税义务。 仅仅包含税务官员对纳税人税务责任的计算,并给予其质疑税务局调查结果机会的书面沟通,由于尚未确定,因此不构成评估。

    此外,关于在没有正式评估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逃税诉讼的问题,最高法院参照了《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 269 条(现为 1997 年税收改革法案第 222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在涉及虚假或欺诈性纳税申报意图逃税或未申报的情况下,可以在发现虚假、欺诈或遗漏后的十年内,无需评估即可开始在法院提起诉讼。该法律条文确立了在存在欺诈行为时,税务机关有权在没有评估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本案中,税务局官员调查后初步发现,在两批 AAI 股份出售给 APAC 股份公司及其菲律宾子公司的交易中,资本利得税的计算存在巨大差异,构成欺诈的迹象。

    同时,本案也探讨了税务上诉法院(CTA)是否有权审理本案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尽管有关法律扩大了 CTA 的管辖权,但其仍然需要先由税务局长作出最终裁决或评估,或者是在税务局长未能在 NIRC 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行动的情况下,CTA 才有管辖权。由于该局长在本案中尚未对私人应诉人的纳税义务进行评估,故该 CTA 无权审理本案。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 Ungab v. Cusi 案的适用性在本案中是显而易见的。Ungab 案确立了无需精确计算和正式评估即可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的原则。本案再次确认了最高法院在 CIR v. Pascor Realty, et al. 案中确立的原则,强调了税务评估作为税务机关正式通知的重要性。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在提起刑事逃税诉讼之前,是否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正式的税务评估。 最高法院裁定,对于涉及虚假或欺诈性纳税申报的情况,可以免除此要求。
    税务局长提交给司法部的推荐信是否构成正式评估? 最高法院裁定,该推荐信不构成正式评估,因为它并非发送给纳税人,并且没有要求付款或设定付款期限。
    没有正式评估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逃税诉讼吗? 是的,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269 条(现为 1997 年税收改革法案第 222 条),如果存在欺诈性纳税申报,则无需评估即可提起诉讼。
    Ungab v. Cusi 案在本案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Ungab v. Cusi 案确立了无需精确计算和正式评估即可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的原则,本案重申了该原则。
    税务上诉法院在本案中是否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认为,由于国税局长在本案中尚未对私人应诉人的纳税义务进行评估,故税务上诉法院无权审理本案。
    本案的裁决对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裁决强调了纳税申报准确性的重要性,并提醒纳税人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即使尚未完成对具体税额的精确计算。
    税务局长对纳税人的税务责任的评估应该包括什么? 在《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的语境下,评估是国税局向纳税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和要求,以结算明确设定的到期纳税义务。
    提交给司法部的犯罪投诉是否可以作为对税务的评估? 不可以,根据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税务官员提交的附属刑事指控的宣誓书只包含被告纳税义务的部分细节,这本身并不构成评估,仅仅是为了支持刑事指控逃税。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强调了税务机关在处理逃税案件方面的权力,并明确指出,对于存在虚假或欺诈性纳税申报的情况,可以免除事先进行正式税务评估的要求。此裁决旨在打击逃税行为,维护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问题,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Adamson Management Corporation v. Court of Appeals, G.R. No. 120935, 2009年5月21日

  • 存款凭证与印花税:特别储蓄账户的税务争议

    本案涉及菲律宾银行公司(现环球商业银行公司)与国内税务局局长之间关于特别/超级储蓄存款账户(SSDA)的印花税(DST)争议。最高法院裁定,即使SSDA以存折形式存在,且具有非流通性,它仍然属于应缴纳印花税的“计息存款凭证”。这项裁决强调了在税务问题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澄清了在2004年第9243号共和国法令(RA 9243)通过之前,197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180条对银行产品的适用性。由于银行随后利用了税收大赦计划,银行最终从税务责任中解脱。这一裁决对金融机构理解其存款产品的税务义务具有重要意义,确保符合税法,即使产品以不同于传统定期存款的形式提供。

    特别储蓄还是定期存款?银行税务责任的界定

    菲律宾银行公司对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该裁决要求其分别支付1996年和1997年应付的17,595,488.75菲律宾比索和47,767,756.24菲律宾比索的欠缴印花税。争议的核心在于,银行的SSDA产品是否应根据当时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80条的规定,作为应征收印花税的计息存款凭证来对待。银行认为SSDA应被视作普通的储蓄账户,因为它们都以存折为凭证,允许随时存款和取款,并且都可与储户的往来账户签订自动转账协议。国内税务局局长则辩称,SSDA在本质上与定期存款相似,因为储户必须存入最低金额并保持一段时间才能获得较高的利率。国内税务局认为SSDA是换了形式的定期存款。

    税收上诉法院支持国内税务局的评估,理由是SSDA具有与定期存款相似的特征,特别是需要固定期限才能赚取更高的利率。法院指出,存款凭证的定义(源自远东银行及信托公司诉Querimit案)包括任何银行对收到存款的认可,无论其形式或是否可流通。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旧的国内税收法典(第466号联邦法)仅对流通性本票征收印花税,但197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80条并没有这样的限制,它对所有计息存款凭证征收印花税。因此,税收上诉法院裁定SSDA需要缴纳印花税。

    最高法院面临的问题是,银行的SSDA是否应在RA 9243于2004年通过之前被归类为197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80条中使用的“计息存款凭证”。法院首先考察了相关法律条文。具体来说,197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80条对政府发行的贷款协议、本票、汇票和计息存款凭证等征收印花税。正如远东银行及信托公司诉Querimit案中定义的,存款凭证是银行对收到存款的证明,银行承诺向储户支付这笔钱,因此确立了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债务关系。法院认为,问题在于SSDA是否符合“计息存款凭证”的定义,从而使其需要缴纳印花税。

    为了评估SSDA是否构成存款凭证,有必要区分定期存款和普通存款之间的特征。以下是对三种账户类型的关键属性的总结:

    普通存款
    定期存款
    SSDA
    利率
    普通存款利率
    较高利率
    较高利率
    期限
    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
    凭证
    存折
    定期存款凭证
    存折
    提前终止
    有罚款
    有罚款
    持有期
    取款
    允许
    取款相当于提前终止
    允许,但必须保持赚取较高利率的最低金额,否则将适用普通存款利率。

    正如国内税务局在第16-2003号收入备忘录通告中解释的那样,存款凭证的关键特征包括最低存款要求、规定的到期期限、高于普通储蓄账户的利率、并非即时支付,而是在到期时或在提前终止时需要事先通知,以及以部分或全部丧失利息的形式存在的提前取款罚款。法院认为,这些属性也适用于SSDA。特别是,SSDA需要储户维持较高的平均每日余额以赚取较高的利率,并且未能满足要求的持有期限可能会导致账户转回普通储蓄账户。最高法院承认以存折作为存款凭证的事实并不排除征收印花税。该裁决认为,197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没有规定存款凭证的特定形式,只要有银行接受存款的任何书面证明即可。

    尽管法院裁定SSDA应缴纳印花税,但银行通过母公司利用共和国第9480号法令(RA 9480)提供的税收大赦计划,该法令允许纳税人为2005年及之前的纳税年度解决未缴纳的国内税款。根据该计划,地铁银行(吸收菲律宾银行银行业务的存续实体)支付了大赦税款并满足了所有要求。因此,最高法院撤销了税收上诉法院的裁决,承认了银行通过其税收大赦而获得豁免。RA 9480第6条规定,完成这些要求的税务机关对免于支付税款和税收附加费。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菲律宾银行公司的特别/超级储蓄账户(SSDA)是否应被视为应缴纳印花税的计息存款凭证。该争议重点在于这些账户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根据当时的税法的税务影响。
    税收上诉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税收上诉法院裁定银行的SSDA有责任缴纳欠缴的印花税。法院认为SSDA符合计息存款凭证的定义,理由是它与定期存款具有相似的特征,包括固定期限和赚取更高利率的要求。
    最高法院对税收上诉法院的裁决有何评价? 最高法院最初维持了SSDA应缴纳印花税的观点。然而,由于银行的母公司,地铁银行,通过共和国法令9480获得了税收大赦,最高法院推翻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因为税收大赦计划免除了银行缴税。
    为什么SSDA被认为类似定期存款? SSDA被认为类似定期存款,因为它有赚取更高利率的最低存款额。类似于定期存款,SSDA需要客户维持该金额一段时间。
    “计息存款凭证”一词的意义是什么? 正如国内税务局在第16-2003号收入备忘录通告中解释的那样,存款凭证的关键特征包括最低存款要求、规定的到期期限、高于普通储蓄账户的利率以及提前取款的罚款。
    税收大赦计划在最高法院的裁决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税收大赦计划使菲律宾银行公司免除了支付因违反税法而产生的税收和罚款的责任,因为银行的母公司(即存续的公司)地铁银行支付了大赦税款,并满足了1977年的所有要求,包括《国家国内税收法典》下的指控。
    税收上诉法院在印花税和存款凭证方面参考了哪个主要案例? 税收上诉法院在印花税和存款凭证问题上参考了远东银行及信托公司诉奎里米特案,因为存款凭证定义为银行对收到一笔资金的任何书面凭证。这意味着税收是否必须支付在于该术语所涵盖的文件。
    本案的结论对其他银行机构意味着什么? 本案强调了金融机构需要了解并遵守适用于其产品(包括存款账户)的税务法律。此外,它表明以非传统形式提供的存款账户可能符合应缴纳印花税的存款凭证的资格,实质重于形式。

    总的来说,本案不仅澄清了“计息存款凭证”定义中的SSDA的应纳税性,而且还强调了遵守菲律宾税收法律的重要性。税收大赦计划尽管可以为银行及其母公司提供一种手段来解决过去的问题,但也反映了对财政合规的主动姿态。对银行界来说,这一裁决是关注金融产品税务影响的一个警钟,尤其是与RA 9243通过之前的时期相关的金融产品。未来的案例可能会借鉴这一先例,强调对印花税的持续警惕,以实现最佳合规性。在评估存款产品的税收状况时,金融机构必须确保持续关注监管和法律解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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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菲律宾银行公司诉国内税务局局长,G.R. No. 170574,2009年1月30日

  • 增值税退税:逾期申请无效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公司在与国家电力公司(NPC)的零税率销售相关的服务采购中支付了进项增值税,其退税申请也因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两年期限而被驳回。关键在于销售发生的应税季度结束日期,而非进项税实际支付时间。该判决突显了遵守法定时限对增值税纳税人的重要性,因为未能按时申请可能会导致退款权丧失。

    税收优惠和时间赛跑:增值税退税申请的时效性如何影响企业?

    本案的焦点是米兰特·帕格比劳公司(MPC),该公司是电力生产商,向免税机构国家电力公司(NPC)销售电力。根据税法规定,MPC认为其对NPC的销售应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 然而,问题在于MPC未能及时支付1993年至1996年期间三菱公司的进度付款中的增值税部分。1998年4月14日,MPC才向三菱公司支付了累计135,993,570比索的增值税。 MPC于1999年12月20日申请退还1998年第二季度的未用进项增值税,金额为148,003,047.62比索。

    国内税务局局长否决了MPC的退税申请,理由是MPC的电力销售不符合零税率资格。税务法院(CTA)部分批准了MPC的申请,仅批准退还10,766,939.48比索。 MPC对税务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向上诉法院(CA)提出上诉。上诉法院修改了税务法院的判决,批准了MPC大部分的退税申请,总额为146,760,509.48比索。国内税务局局长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因此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面临的关键问题是,MPC是否有权获得其1993年至1996年期间支付的146,760,509.48比索进项增值税的退税。 为了评估上诉法院和税务法院的不同判决,最高法院审查了证据,特别是1998年4月14日开具的0189号收据(OR),金额为135,996,570比索。虽然第0189号收据证明了MPC支付了从三菱公司购买商品和服务相关的应付进项增值税,但最高法院发现 MPC 在法定截止日期之后提出了退税申请。

    法典第112(A)条明确规定,对于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的增值税注册人,必须在销售发生应税季度结束后两(2)年内,申请签发税收抵免证明书或退还因该等销售应付或已付的可抵免进项税。最高法院指出,计算时间是从相关销售或交易发生的季度末开始,而与何时支付进项增值税无关。

    《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112(A)条规定:
    (A)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任何增值税注册人,其销售为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可在销售发生应税季度结束后两(2)年内,申请签发税收抵免证明书或退还由于该等销售应付或已付的可抵免进项税,但不包括过渡性进项税,只要该等进项税未用于抵免销项税:…

    最高法院强调,适用于本案的是NIRC第112(A)条,因为该条规定了两年的时效期限,从可抵免进项增值税的相关销售或交易发生的应税季度结束之日算起。最高法院强调,国税局有责任认真对待退税和税收抵免申请。本案表明了在增值税法规下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的重要性,对依赖及时退税的企业具有实际意义。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米兰特·帕格比劳公司(MPC)是否有权退还其为1993年至1996年期间的服务采购支付的增值税,即使这些采购与零税率销售相关,其退税申请也已超过法定时效。
    为什么最高法院驳回了MPC的退税申请? 最高法院驳回了MPC的申请,因为MPC于1999年12月20日提出的退税申请已超过了《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12(A)条规定的时效期限。该法条规定,退税申请必须在销售发生季度结束后两年内提出。
    该案中哪张官方收据(OR)是关键证据? 0189号官方收据是三菱公司于1998年4月14日开具给MPC的,金额为135,993,570比索。该收据证明MPC支付了1993年至1996年期间采购商品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
    税务法院和上诉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有什么不同? 税务法院最初只批准部分退还10,766,939.48比索,而上诉法院则修改了该判决,允许退还146,760,509.48比索的进项增值税。
    NIRC第112(A)条的时效期限如何计算? NIRC第112(A)条的时效期限是从相关销售或交易发生的应税季度末开始计算的,为期两年。
    为什么在本案中NIRC第204(C)条和第229条不适用? NIRC第204(C)条和第229条不适用,因为这些规定涵盖的是纳税错误的退税,而不是与零税率销售相关的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且进项税并非错误支付。
    在本案中,零税率销售对MPC的增值税义务有何影响? 虽然与免税机构的零税率销售允许MPC就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申请退税或税收抵免,但它并没有免除MPC遵守NIRC第112(A)条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限的义务。
    国内税务局应如何处理增值税退税申请? 最高法院提醒国内税务局和税务机构有责任适当且及时地处理退税和税收抵免申请,以避免冗长的诉讼。

    总而言之,本案强调了公司应充分了解增值税法规和遵守严格的时效期限,以及税务部门迅速处理退税申请的重要性。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增值税退税或税收抵免申请,可能会导致合法索赔权丧失。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简称,G.R No.,日期

  • 应计会计与税务扣除:何时申报费用?

    应计会计:费用何时可以扣除?

    G.R. NO. 172231, February 12, 2007

    税务合规对企业至关重要。一个常见的税务问题是,在使用应计会计方法时,何时可以扣除费用?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v. Isabela Cultural Corporation 一案中澄清了这一问题,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引言

    想象一下,您的公司聘请了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服务于 2023 年完成,但律师事务所直到 2024 年才开具账单。您可以在 2023 年还是 2024 年扣除这些费用?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您使用的会计方法。伊莎贝拉文化公司案涉及的就是这个问题,它强调了应计会计方法下费用扣除的时机。

    本案的核心是,税务局 (BIR) 对伊莎贝拉文化公司 (ICC) 处以了税款,因为 ICC 在 1986 年扣除了之前年度的专业和安全服务费用。最高法院需要裁定,在应计会计方法下,ICC 是否正确地扣除了这些费用。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所得税的计算和报告受《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 的约束。NIRC 规定,企业可以使用不同的会计方法,包括应计会计方法和现金会计方法。选择的会计方法会影响收入何时报告以及费用何时扣除。

    根据 NIRC 第 45 条的规定,“本标题中规定的扣除应在‘已付或应计’或‘已付或已发生’的纳税年度内进行,具体取决于计算净收入所依据的会计方法。”

    应计会计方法依赖于纳税人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而不是实际收到或支付款项,这构成了现金会计方法的特征。收入金额在其收取权利固定时应计,即创建可执行的责任。同样,负债在其金额固定和可确定时应计,而无需考虑付款时间的任何不确定性。

    为了确定何时可以扣除费用,需要满足“所有事件测试”。此测试要求:

    • 确定收入的权利或支付的责任;
    • 可以合理准确地确定此类收入或负债。

    换句话说,企业必须确定其有义务支付费用,并且可以合理地估计该金额。金额不需要完全准确,但必须具有“合理的准确性”。

    案例分析

    以下是伊莎贝拉文化公司案的详细分析:

    • 1990 年 2 月 23 日,国税局向 ICC 发出了评估通知,通知其 1986 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和扩大的预扣税存在缺陷。
    • 所得税缺陷源于国税局不允许 ICC 扣除 1986 年已开具账单并由 ICC 支付的专业和安全服务费用。
    • ICC 对评估提出复议,但遭到了国税局的最终通知,要求支付通知中规定的金额。
    • ICC 将此案提交给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该法院最初驳回了此案,理由是最终评估通知不属于可上诉的最终决定。
    • 上诉法院推翻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国税局重申支付缺陷税款的要求函相当于对被抗议评估的最终决定,因此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出质疑。
    • 此案被发回税务上诉法院进行进一步审理,税务上诉法院取消并撤销了针对 ICC 发出的评估通知。

    税务上诉法院认为,ICC 正确地扣除了专业和安全服务费用,因为 ICC 仅在 1986 年收到了要求付款的账单。税务上诉法院还认为,ICC 没有少报其在主题本票上的利息收入,并且 ICC 确实预扣了 1% 的扩大的预扣税,用于扣除安全服务费用。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虽然提供专业服务(法律和审计服务)的时间是 1984 年和 1985 年,但在当时无法确定服务的成本,因此,只有在 ICC 收到这些服务的账单时,才能将其视为可扣除的费用。

    法院强调了应计会计方法的一个关键原则:

    “应计会计方法主要提出了一个事实问题;因此,纳税人有责任证明收入或扣除项目的应计。”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 ICC 未能充分证明其在 1986 年扣除 1984 年和 1985 年的专业服务费用的合理性。ICC 本可以尽职调查并询问费用金额,或者根据其与律师事务所的长期关系合理地确定费用金额。

    法院还强调了以下重要原则:

    “税收豁免必须严格解释,以反对纳税人,并有利于征税机关;而主张豁免的人必须能够通过最明确的有机或成文法来证明其合理性。不能允许对共同负担的豁免基于模糊的暗示而存在。并且由于所得税目的的扣除具有税收豁免的性质,因此也必须严格解释。”

    实际意义

    伊莎贝拉文化公司案强调了企业在使用应计会计方法时,正确记录和扣除费用的重要性。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 及时跟踪费用,即使尚未收到账单。
    • 尽职调查并询问未收到的费用金额。
    • 保留所有费用扣除的充分记录。

    未能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导致税务评估和处罚。特别是对于依赖应计会计方法的公司而言,在费用发生时准确记录费用至关重要,即使实际付款发生在以后的日期。

    主要经验

    • 在使用应计会计方法时,费用应在发生时扣除,而不是在支付时扣除。
    • 企业必须能够合理准确地确定费用的金额。
    • 企业必须保留所有费用扣除的充分记录。

    常见问题

    1. 什么是应计会计方法?

    应计会计方法是一种记录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在其赚取或发生时记录,而不管何时收到或支付现金。

    2. 什么是“所有事件测试”?

    “所有事件测试”是一项要求,必须满足该要求才能在应计会计方法下扣除费用。此测试要求确定支付的责任,并且可以合理准确地确定负债的金额。

    3. 如果我无法准确确定费用的金额,我该怎么办?

    您应该尽最大努力合理地估计费用。保留所有估计的记录,如果实际费用与您的估计不同,请进行调整。

    4. 如果我延迟收到账单,我可以在收到账单的年度扣除费用吗?

    这取决于。如果费用在之前年度发生,并且您可以合理准确地确定该金额,则您需要在之前年度扣除该费用。但是,如果您在收到账单之前无法合理准确地确定该金额,则您可以在收到账单的年度扣除该费用。

    5. 如果我未能及时扣除费用,我该怎么办?

    您可能能够提交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以要求退款。但是,存在提交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的时限,因此立即咨询税务专业人士非常重要。

    精通税务法律对于避免潜在的税务问题至关重要。安盛律师事务所 (ASG Law) 在税务合规和纠纷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需要有关税务事务的指导,请随时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与我们联系,或访问我们的网站 联系方式。我们是您在菲律宾值得信赖的法律合作伙伴。我们期待着与您的合作,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 税收退款时限:即使超过下一纳税年度,仍可申请退款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超过产生税收抵免的下一个纳税年度,也可以申请税收退款。这意味着,如果在1995年多缴的所得税未能在1996年抵扣或使用,则在1997年仍可申请退款,但前提是必须在缴纳税款后两年内向国内税务局局长提出退款申请。然而,法院强调,承认有权获得退税并不意味着会自动支付纳税人最终调整申报表中的索赔金额。索赔金额仍需在正常程序中证明。此案澄清了纳税人申请退款的权利,即使在特定年度之后未充分利用税收抵免,确保政府不会不当持有资金,但也要求纳税人证明他们超额支付了税款。这支持了税收制度的公平,并确保纳税人了解他们的权利和责任。

    1995年的税款,1997年的退款:多缴税款的时钟滴答作响吗?

    本案涉及卡兰巴钢铁中心有限公司(前身为JS钢铁公司)向国内税务局局长提出的税务评估争议。该公司为1995年的超额所得税申请退款,该公司声称该超额所得税无法用于1996年的纳税义务。争议的关键在于,在适用税款抵免的“后续纳税年度”之后,纳税人是否有资格获得退款。这个问题需要对《国家国内税务法典》(NIRC)及其相关法规进行仔细审查。

    NIRC第69条概述了公司在年末缴纳的金额高于全年应缴总额时申请调整或退款的流程。该条规定:

    “第69条。最终调整申报表。——根据第24条应纳税的每个公司均应提交一份最终调整申报表,涵盖上一个日历年或财政年度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上述纳税年度的季度纳税额之和不等于该年度全部应纳税净收入的应纳税总额,则公司应:

    “(a) 支付仍然欠缴的超额税款;或

    “(b) 视情况退还已付的超额金额。”

    “如果公司有权获得超额估计季度所得税的退款,则其最终调整申报表上显示的可退款金额可用于抵免后续纳税年度各纳税季度的估计季度所得税负债。”

    高等法院认为,NIRC并未明确限制申请退款的权利,只是规定行政部门必须在税款缴纳后的两年内提出索赔。NIRC第204(3)条规定,“除非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两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专员提出[退款]索赔,否则不得批准退还税款。”因此,如果某个纳税年度支付的超额所得税未完全用于抵免公司后续纳税年度的季度所得税负债,则在缴纳税款后两年内申请退款的前提下,仍可退还未使用的超额金额。法院强调,法规中“后续纳税年度”的限制仅适用于税收抵免,而不适用于税收退款,因为原告要求退款,而非抵免。

    国内税务局法规12-94第5条支持这一解释,该条规定,只有当所得款项已在申报表中申报为总收入的一部分,并且由付款人向收款人正式签发的预扣税单副本确定了预扣的事实,才应适当处理申请所得款项预扣税的抵免或退款的要求。关键在于,纳税人只需申报收到的收入款项作为其总收入的一部分并确定预扣的事实,即可申请退款。重要的是,卡兰巴钢铁公司在1996年提交了修订后的1995年所得税申报表。此后,国内税务局于1997年8月15日进行的调查显示,收入账目已“根据现有的证明文件正确申报”,从而消除了对1995年额外收入付款的担忧。

    高等法院进一步阐明,解释退税条款属于法律问题,无需审查诉讼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证明价值。卡兰巴钢铁公司未能将其在1995年支付的超额所得税用于抵免其在1996年的其他纳税义务,显然有权获得退款。虽然高等法院没有试图确定最终退款的确切金额,但该问题由税务上诉法院确定,并承认高等法院没有义务行使通常属于初审法院或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实确定职权。诉讼程序中的这一立场与处理税务纠纷的技术性规则有关,这些纠纷强调在遵守公正和迅速的裁决的同时促进实质正义。

    高等法院承认税务上诉法院可以使用类似的方法并补充普通法院规则,并指出:高等法院规则以“类似或补充[原文如此]性质并在可行和方便时”适用,应“从宽解释,以促进确保对每一诉讼和诉讼进行公正、迅速和廉价的裁决”原则。因此,法院强调说,最重要的是确定真相。法院之所以能够做出这一论断,是因为在提交给高等法院的对评论的回复中附有1996年的最终调整申报表,并明确说明了当年的负纳税收入,进一步支持了该公司无法利用1995年的税收抵免用于1996年的纳税义务。

    然而,尽管存在这些事实和规则,但高等法院拒绝接受法院可以简单地承认提交的申报表并授权提出的全额退款请求的想法。相反,法院表示,即使可以对归档记录进行司法认知,国内税务局也有权质疑原告申报表的准确性,并进行必要的回应性辩护。高等法院阐明了证据的可采性与份量之间的区别,解释说申报表中提供的信息仅能作为对金额的主张,没有国内税务局进行合理挑战的适度机会就不足以构成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公司是否有权获得金额赔偿或履行金额赔偿。对于卡兰巴钢铁公司来说,无法向国内税务局保证这一评估程序,这使公司面临法律后果。

    简而言之,最高法院确认公司有权获得超额所得税的退款,即使这些税款在缴纳的后续纳税年度中没有用完。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退还超额税款,政府有权审核此种索赔并对其进行质疑。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纳税人是否有权在后续纳税年度结束后获得税收退款,以及如何根据NIRC的规定以及该法典与相关法规的结合证明该退款。
    NIRC第69条与本案有何关系? NIRC第69条允许公司调整其纳税义务,以便在年度结束时,它们只能支付超出其先前预估的金额,或者被偿还它们已经缴纳的任何超额金额。本案澄清了这一条款在请求实际超额支付款项(即要求将未用于下一次预估纳税申报表的余额退还给纳税人)时的适用性。
    《国内税务局条例12-94》第5条是否在本案中得到解决? 是的,它确实在本案中得到了解决。该决定详细说明了,税务要求提供的支持文件中缺少一份文件不会妨碍法院将其他未提供的文件视为了解案件的关键部分。
    “后续纳税年度”一词有什么特别意义? 高等法院明确指出,“后续纳税年度”的概念仅适用于“税收抵免”,不适用于寻求最终现金或税收退款,进一步说明纳税人不限于仅仅根据未来季度的调整申请税收减免,而是可以要求退还资金。
    提交税务上诉法院的证明责任如何履行? 申请人在提交税务上诉法院时必须始终履行提供证据并建立对其申诉的“证明力”的要求。申诉人提交一份关键文件后,这是否将审查任务转移给了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审查和询问以调查其准确性和事实取决于案件本身。
    对最终调整申报表未作为证据提出是什么意见? 高等法院认为,卡兰巴钢铁未能主动提交某些财务记录(特别是1996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并不是退款索赔中的致命缺陷,尤其是考虑到此前在另一起案件中已提交的文件以及国内税务局有能力验证此类信息。
    税务上诉法院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来配合这个决定? 高等法院将此案发回税务上诉法院,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调查的任务集中在最终纳税评估上。
    本案裁决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公司在申请退款时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只要公司能够在法定期限内证明其已超额缴税,并且该笔超额税款没有用于下一纳税年度的纳税义务,该公司就可以在两年内申请退款。

    总之,最高法院关于即使超过后续纳税年度仍可申请税收退款的裁决,为纳税人提供了重要保障。该裁决承认,未能及时使用税收抵免不应导致资金永久损失,同时保持了政府评估退款要求的权利。它强调纳税人在遵守税务法规时保持警惕和保持记录的重要性,从而确保公平和透明的税收制度。

    如需咨询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性,请通过联系 ASG Law,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此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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