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增值税零税率销售额产生的未利用进项税额的退税申请。最高法院裁定,即使纳税人及时提交了行政退税申请,但如果在国内税务局 (CIR) 未采取行动后的 30 天内未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司法主张,则该司法主张将因过期而被驳回。此裁决强调了纳税人严格遵守既定的时间和程序,以确保其获得退税的权利。
零税率销售与时间赛跑:增值税退税的申请时限
本案的核心在于Burmeister and Wain Scandinavian Contractor Mindanao, Inc.(简称“BWS”)为1998年第四季度申请的未利用进项增值税退税,该申请基于其零税率销售的服务。BWS及时提出了行政退税申请,但在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司法诉讼时,却错过了国内税务局(CIR)无作为后的规定期限。问题在于,即使行政主张在时效内提出,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司法主张,是否仍然会丧失退税权利。
相关法律框架的核心是《1997年税制改革法》(第8424号共和国法令)第112条。该条规定,零税率或有效零税率销售的增值税登记人可以在销售发生的应税季度结束后两(2)年内,申请开具税务抵免凭证或退还应税进项税额。更重要的是,它规定国内税务局(CIR)应在收到支持申请的完整文件后一百二十(120)天内批准退税或开具税务抵免凭证。如果国内税务局(CIR)完全或部分拒绝退税或税务抵免申请,或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对申请采取行动,则受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在收到拒绝申请的决定或一百二十天期限届满后的三十(30)天内,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国内税务局(CIR)认为,行政主张和司法主张都必须在两年的期限内提出,这一主张是站不住脚的。2010年10月6日,法院在国内税务局(CIR)诉亚洲爱知锻造公司案中认为,“两(2)年内……申请开具税务抵免凭证或退款”是指向国内税务局(CIR)提出的退款/抵免申请,而不是向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换句话说,纳税人可以在两年期限内的任何时间提出退税或抵免的行政主张,即使在期限的最后一天提出,仍然被视为及时提出。
国内税务局(CIR)在行政主张备案后的120天内有权决定BWS的申请,即截止到1999年11月18日。由于国内税务局(CIR)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因此BWS有权在30天内提出司法主张,即截止到1999年12月18日。然而,BWS仅在2001年1月9日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出了复审请愿,延误了一年零22天。最高法院认为,因此税务上诉法院(CTA)没有正确获得对该主张的管辖权。这一错失,即便起初及时提交了行政申请,也使其退税申请失败。
本案强调了遵循《国家国内税收法》第112条中规定的严格时限要求,不仅包括提出行政主张,还包括在拒绝或未作为的情况下及时提出司法主张。未能严格遵守120+30天的期限是致命的,即使国内税务局(CIR)没有及时提出违反强制期限的问题。原因是关于标的物管辖权的问题可以在任何阶段提出,甚至在上诉时提出。管辖权不能被放弃,因为它是由法律赋予的,并且不取决于当事人或其中任何一方的同意或反对或行为或不作为。
该裁决凸显了税务上诉法院(CTA)作为具有特别管辖权的法院,只能审理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国内税务局(CIR)在120天期限内未对索赔采取行动,按法律明确规定应视为“拒绝”该索赔,并且纳税人未能在120天期限届满后30天内提出司法主张将使国内税务局(CIR)的“视为拒绝”的决定成为最终决定且不可上诉。向税务上诉法院(CTA)对专员的决定或“视为拒绝”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法定特权,而不是宪法权利。对这种法定特权的行使要求严格遵守法规附加的条件,BWS未能遵守法定时限对其主张是致命的。
因此,法院裁定税务上诉法院(CTA)恩班克在准予BWS的退款或税务抵免请求时犯了可逆性错误,尽管其不符合第8424号共和国法令第112 (D) 条(现已重新编号为第112[C]条)下的强制性期限。因此,退款/税务抵免请求必须被驳回。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关键问题在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提起行政退税申请后的两年内,对未获批的退税请求提起司法主张。 |
“120+30天规则”是什么? | 该规则指出,国内税务局(CIR)有120天的时间来处理行政退税申请。如果120天后国内税务局(CIR)未采取行动,纳税人有30天的时间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出司法主张。 |
如果纳税人及时提交了行政申请,但在规定期限后提起司法申请,会发生什么? | 如果纳税人未能在120天期限届满后30天内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司法主张,税务上诉法院(CTA)将不具有管辖权,并且司法主张将被驳回。 |
本案裁决对纳税人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 该裁决意味着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第8424号共和国法令第112条中规定的时限,包括120天内未能获得批准后的30天时间期限。错过这些时限可能会丧失退税权,无论最初的行政申请是否及时。 |
《国家国内税收法》第112条对增值税退税提出了哪些要求? | 第112条允许增值税登记人申请其零税率或有效零税率销售额的税收抵免或退税,规定了此类申请的两年时效期,并建立了国内税务局(CIR)处理和解决退税申请的程序。 |
法院在本案中对国内税务局(CIR)的立场是什么? | 法院认为国内税务局(CIR)可以出于管辖权理由在诉讼的任何阶段(甚至在上诉时)提出未及时提出司法索赔的问题,因为这属于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
国内税务局(CIR)是否可以在行政退税申请延误时对纳税人施加处罚? | 是的,但是不合规相关的处罚基于案例的具体情况而变化,并且受现行税收法规定的处罚的指导。 |
本案对税务抵免申请有哪些更广泛的影响? | 此案例对所有纳税人都有意义,因为它强调了对于申请抵免的人来说必须遵守时间,并且坚持要求必须遵守法定时限的更广泛的税收法适用原则。 |
本案表明,在追求增值税退税时,仅仅遵守某些要求是不够的。需要坚定不移地遵守既定的步骤和时间表,以确保退税主张的有效性。只有通过谨慎和严格的合规,纳税人才能安全地通过复杂的税法环境并保护其合法的财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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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专员诉Burmeister案,G.R No. 190021,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