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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退税请求:逾期提交申请的影响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对于寻求增值税 (VAT) 退税的企业来说,遵守严格的时间限制至关重要。未在规定的 120 天内向国内税务局 (BIR) 提出管理索赔,以及随后在 30 天内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上诉,可能会导致索赔被永久取消。这一裁决强调了按时遵守法律程序的必要性,确保企业不会因逾期提交申请而失去潜在的退税。

    当税务局的时钟滴答作响:期限是否会影响增值税退款?

    本案源于 Hedcor, Inc. 提出的增值税退税请求,Hedcor, Inc. 是一家从事水电发电业务的国内公司。Hedcor 声称,由于其向国家电力公司 (NPC) 的电力销售有资格享受零税率增值税,因此有权获得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的退款。该公司在 2008 纳税年度购买了国内商品和服务以及资本货物,并支付了相应的增值税。在扣除销项税后,Hedcor 声称仍有 4,217,955.84 比索的未使用或超额进项增值税。

    2009 年 12 月 28 日,Hedcor 向 BIR 提交了一份行政索赔,要求退还 2008 纳税年度第二季度的超额和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 4,217,955.84 比索。尽管 BIR 提出了出示记录的要求,但由于担心申请的两年期限会根据之前案件 Atlas 的判决而到期,因此 Hedcor 于 2010 年 7 月 6 日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了复审申请。CIR 随后以缺乏管辖权为由提出撤销动议,CTA 第二庭批准了该动议,并以申请逾期为由驳回了该申请。CTA 全体合议庭维持了这一驳回,理由是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12(C) 条,BIR 采取行动的 120 天期限应从提交行政索赔之日算起,这意味着 Hedcor 的司法索赔已逾期提交。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12(D) 条,计算 BIR 评估退税请求的 120 天期限的起始时间。特别是,法院需要确定该期限应从提交管理索赔之日算起,还是从向 BIR 提交完整文件之日算起。法院还考虑了如果认为申请逾期提交,CTA 是否有权驳回该申请。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12 条,特别是第 112(C) 条,国内税务局 (CIR) 有 120 天的时间从提交申请支持文件的完整日期起决定管理索赔。此后,受 CIR 决定或不作为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30 天内或自 120 天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上诉。遵守这两个期限具有管辖权,因为向 CTA 提出上诉的 30 天期限取决于 120 天期限。120 天的期限是开始 30 天上诉期的先决条件。

    San Roque 案中,法院承认从 2003 年 12 月 10 日(发布 BIR 第 DA-489-03 号裁定)到 2010 年 10 月 6 日(法院颁布 Aichi 案,宣布 120+30 天的期限为强制性和管辖性的)期间,存在对该强制性期限的例外。尽管有这个例外,法院仍然认为 Hedcor 的司法索赔是在强制性的 120+30 天期限之后提出的,因此 CTA 没有获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法院发现,虽然 Hedcor 辩称已于 2010 年 9 月 20 日提交了完整的证明文件,但驳回了这一辩论,理由是证明文件并未包含 BIR 收到文件的邮戳或其他形式的确认。允许纳税人随意决定 120 天的计算期限将开创危险的先例,尤其是在提交支持文件的行政申请的两年法定时效期已经过去之后。此外,法院还强调,纳税人有责任证明其有权获得退税,这意味着有必要连同必要的证明文件一起提交退税申请。

    最终,法院坚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条件。由于 Hedcor 未能遵守规定的期限,因此它丧失了索赔退税的权利。即使法院假设 120 天的期限应从提交提交函之日起算,则到 Hedcor 提交申请时,行政申请退税的期限也将已届满,进一步证明 Hedcor 的司法索赔已逾期。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定 120 天期限的起始日期,税务机关在这一期限内需要评估增值税退税请求,并确定纳税人是否逾期提交了司法索赔。
    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法院裁定,Hedcor 未能遵守规定的期限,从而失去了退税的权利。
    行政索赔期限是多久? CIR 需要在 120 天内对行政索赔采取行动。
    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期限是多久? 如果对 CIR 的决定不满意,纳税人可以在收到该决定后 30 天内或自 120 天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税务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是否曾有例外可以遵守这些期限? 在特定的时期,法院承认如果纳税人依赖 BIR 裁决,则存在例外可以遵守这些期限,但在本案中没有适用该例外。
    为什么法院驳回了 Hedcor 的辩论,即提交了完整的文件的时间应确定 120 天的起始日期? 法院驳回了该辩论,因为证据表明该信件上没有收到文件的日期,因此这会开创危险的先例,即纳税人可以在申请两年法定期限结束后提交完整的支持文件。
    纳税人有责任做什么来确保其有权获得退税? 纳税人有责任证明其有权获得退税,并且根据法院的说法,应提交带有证明文件的退税申请,以符合 120 天的规则。
    本案对希望提交增值税退税请求的纳税人的意义是什么? 本案强调了遵守提交行政索赔的 120 天期限以及自 120 天届满或收到行政索赔后的任何决定后 30 天内提起司法索赔的必要性。未遵守这些期限将导致索赔被拒绝。

    如有关于将本裁决应用于特定情况的咨询,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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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退税:对申请时限的强制性和管辖权要求的例外

    本案涉及增值税(VAT)退税的申请。最高法院裁定,在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可以不遵守120天的等待期而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司法索赔。这一裁决确立了一个重要先例,即在某些情况下,对税务局(BIR)的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的时限要求可以放宽,以确保公平。

    增值税退税的追索:追回已付税款的时钟赛跑

    CE Luzon Geothermal Power Company Inc. (CE Luzon) 是一家发电公司,根据《2001年电力行业改革法案》的规定,该公司向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能源开发公司 (PNOC-EDC) 供应电力,增值税税率为零。该公司因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提出退税申请,但国内税务局(CIR)拒绝了部分申请。CE Luzon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税务上诉法院最初支持了该公司的部分申请。最高法院面临的关键问题是,税务上诉法院是否正确地裁定CE Luzon没有过早地提起司法索赔,特别是考虑到提交行政索赔和司法索赔之间的时间间隔。

    该案的核心在于理解《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112条规定的增值税退税程序。本条规定,如果增值税注册人的销售额为零税率或有效零税率,则可以在销售发生的应税季度结束后两(2)年内,申请签发税收抵免凭证或退还因该销售而应付或已付的可抵免进项税。该法案进一步规定,国内税务局应在收到支持申请的完整文件后的一百二十(120)天内,批准退税或签发税收抵免凭证。如果全部或部分拒绝退税或税收抵免,或者国内税务局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对申请采取行动,则受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在收到拒绝索赔的决定之日起三十(30)天内,或在一百二十天期限届满后,向税务上诉法院上诉该决定或未处理的索赔。重要的是,所有的提交都需要在缴纳税款的两(2)年内完成。

    国内税务局诉爱知锻造亚洲公司案(Aichi)中,最高法院裁定,遵守120天的期限是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司法索赔的强制性和管辖权要求。不遵守该期限将导致因缺乏管辖权而驳回司法索赔。但是,最高法院在国内税务局诉圣罗克电力公司案(San Roque)中承认了120天期限的强制性和管辖权性质的例外情况。最高法院裁定,国内税务局2003年12月10日发布的第DA-489-03号裁决为NIRC第246条规定的衡平法禁止反言的有效索赔提供了依据。

    实际上,上述国内税务局裁决声明,纳税人索赔人无需等待120天期限届满,即可通过复审请愿书向税务上诉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这一裁决在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改变了提起司法索赔的时限。因此,最高法院在Taganito Mining Corporation v. CIR案中调和了Aichi案和San Roque案中的声明,具体如下:

    调和Aichi案和San Roque案中的声明,规则必须是,在2003年12月10日期间(当时发布了国内税务局第DA-489-03号裁决)至2010年10月6日(当时颁布了Aichi案),纳税人索赔人无需遵守120天的期限,即可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超额进项增值税退税的司法索赔。在上述期间之前和之后(,2003年12月10日至2010年10月6日),遵守120天的期限对于提起此类索赔是强制性的和管辖权的。

    在本案中,CE Luzon在第6792号税务上诉法院案中于2003年9月26日提交了其行政索赔,并在四(4)天后的2003年9月30日提交了相应的司法索赔,并且在第6837号税务上诉法院案中于2003年12月18日提交了2001年第四季度和2002年所有季度的行政索赔,并在行政索赔提交后的一天提交了司法索赔。法院发现,由于CE Luzon未遵守120天的期限,因此应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第6792号税务上诉法院案。法院继续裁定,第6837号税务上诉法院案是在2003年12月10日至2010年10月6日期间提起的,该期间是国内税务局第DA-489-03号裁决生效的期间。因此,上述关于公平禁反言的规则对其有利,从而使其免受任何本应在120天期限届满前提起司法索赔的所谓的管辖权缺陷的影响。

    最高法院部分批准了该请愿,修改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拒绝了CE Luzon在第6792号税务上诉法院案中的索赔,理由是由于过早提起而缺乏管辖权。最高法院将此案发回税务上诉法院,以确定与CE Luzon在第6837号税务上诉法院案中的索赔相关的已退还/税收抵免的适当进项增值税金额。最高法院采取的行动凸显了时限规则在增值税退税索赔中的重要性,但同时也承认存在可因行政失误或误导性官方声明而受到公平豁免的情况。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税务上诉法院是否正确地裁定CE Luzon没有过早地提起增值税退税的司法索赔。特别是在提交行政索赔和司法索赔之间的时间间隔。
    《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12条规定了什么? 《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12条规定了增值税退税的程序,包括行政索赔和司法索赔的时限。它概述了提交索赔和等待国内税务局行动的截止日期。
    什么是120天的期限规则,为什么在本案中如此重要? 120天的期限规则要求纳税人在提起司法上诉之前,必须等待国内税务局对行政索赔做出决定120天。遵守这一期限对于税务上诉法院的管辖权至关重要。
    衡平法禁止反言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最高法院裁定,国内税务局发布了指示性规则,纳税人无需等待120天即可采取行动,因此对国内税务局实行了衡平法禁止反言。这允许在限定期限内提交的案件即使过早提交司法上诉也有效。
    国内税务局诉爱知锻造亚洲公司案对增值税退税有何影响? 国内税务局诉爱知锻造亚洲公司案中,最高法院裁定遵守120天的期限对于司法索赔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这意味着不遵守该期限可能会导致索赔被驳回。
    在哪些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不遵守120天的期限? 纳税人可以在国内税务局发布规定纳税人可以不遵守120天期限的规则期间,不遵守120天的期限。但是,这种豁免是有时限的。
    本案对发电公司等增值税注册人有何影响? 本案为寻求增值税退税的发电公司提供了有关索赔时限的指导。它澄清了司法补救何时可能不被取消资格的情况。
    如果法院裁定过早提起,应该如何处理案件? 如果法院裁定由于过早提起司法索赔而缺乏管辖权,通常会驳回该案件,但对有功的案件可能有例外情况,例如公平禁反言的规则适用的情况。
    国内税务局第DA-489-03号裁决在本案中是否重要? 是的,因为允许了最高法院做出这一例外裁决

    总而言之,国内税务局诉CE Luzon案说明了增值税退税程序的复杂性,以及准确遵守时限规则的重要性。该裁决通过承认公平例外,也强调了税务上诉法院确保对所有案件进行公平正义审理的必要性。该案例是该行业中任何企业的宝贵教训,可以防止重大错误。

    有关本裁决对特定情况的适用性,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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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退税:未在发票上注明“零税率”是否会影响退税资格?

    最高法院裁定,未能遵守开具发票规定的增值税注册纳税人,特别是未在发票或收据上注明“零税率”,将导致其增值税退税或税收抵免申请被驳回。此裁决强调了纳税人在交易中正确记录和遵守相关规定的重要性。这确保了政府不会退还未征收的税款,维护了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它还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框架,以确保其增值税退税申请得到有效处理。

    零税率之谜:发票疏忽如何影响电信公司的退税?

    东方电信菲律宾公司(ETPI)是一家国内电信公司,向非居民外国公司提供服务。ETPI主张,由于其向这些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零税率销售,因此有权获得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退税。 然而,税务局和税务上诉法院(CTA)驳回了ETPI的退税申请,理由是ETPI未能遵守某些开具发票的规定。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ETPI出具的某些发票和收据上没有印上“零税率”字样。

    案件的核心是《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及其执行条例中规定的增值税退税规则。NIRC允许增值税注册纳税人就直接归因于零税率交易的进项税申请退税,但需要满足某些条件。财政部长有权颁布必要的规章,以有效执行NIRC的条款,这些规章在法院审理时具有一定的效力。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申请退税或税收抵免的申请人不仅必须证明有权获得申请,而且还必须证明符合所有文件和证据要求。法院强调,根据NIRC第110(A)(1)条,可抵扣的进项税必须以增值税发票或正式收据为证。NIRC第237条和第238条以及RR第7-95号条例第4.108-1条规定了所有增值税注册纳税人应遵守的发票要求,例如:(a)BIR印刷许可证;(b)增值税注册购买者的纳税人识别号;以及(c)印在上面的“零税率”字样。因此,未在纳税人出具的发票和收据上注明“零税率”字样将导致拒绝退税或税收抵免。就此而言,税务备忘录第42-2003号通告规定:供应商未能遵守支持商品和服务销售的凭证上的发票要求将导致购买者索赔人不得申报进项税。

    最高法院采纳了CTA的理由,强调在涵盖零税率销售的发票上印上“零税率”字样可防止购买者在实际未支付增值税的情况下虚假申报进项增值税。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在发票上印上“零税率”字样有助于区分适用10%(现在是12%)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零税率销售额。未能提交正确的发票,导致东方电信未能证实其退税申请。法院维持了CTA的裁决,裁定即使东方电信能够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其零税率销售,但未能遵守发票规定本身就足以驳回其退税申请。此外,法院还发现东方电信未能充分证明其1998纳税年度的有效零税率销售额。

    由于税务退款本质上属于税收减免,因此对其的解释应严格针对纳税人,而应有利于政府。 因此,索赔人有责任证明退税或税收抵免申请的事实依据。 考虑到东方电信从事涵盖其零税率销售,应税和免税销售的混合交易,因此只有东方电信提供有效证据来验证其报税表中的所有条目,以便正确确定哪些交易是零税率交易,哪些是应税交易,才是适当和合理的。因此,合规性必须符合税法和法规规定的所有增值税发票要求是强制性的。属于零税率销售的未使用的进项税索赔将被正式处理; 否则,由于未这样做,索赔应被删除,例如东方电信在本案中所做的那样。

    总之,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退税或税收抵免时遵守开具发票规定的重要性。 未能遵守这些要求,特别是未能印上“零税率”字样,可能会导致退税申请被驳回,无论是否存在其他证明证据。 此案强调了企业实施健全的税收合规措施以确保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纳税人是否有权因其零税率销售获得增值税退税,尽管其未能遵守某些发票规定,特别是未能印上“零税率”字样。
    为什么税务局和税务上诉法院(CTA)驳回了东方电信的退税申请? 税务局和CTA驳回了东方电信的退税申请,理由是其未能遵守某些开具发票的规定,特别是未能在其出具的发票和收据上印上“零税率”字样。
    税务备忘录第42-2003号通告对此案有何影响? 税务备忘录第42-2003号通告规定,供应商未能遵守支持商品和服务销售的凭证上的发票要求将导致购买者索赔人不得申报进项税。本案适用本条,因为东方电信未能遵守发票规定。
    最高法院如何裁决本案? 最高法院维持了CTA的裁决,裁定东方电信未能充分证明其获得退税的权利,理由是其未能遵守开具发票的规定。
    企业如何确保遵守增值税开具发票的规定? 企业可以通过实施健全的税收合规措施来确保遵守增值税开具发票的规定,包括了解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维持准确的记录,以及在所有发票和收据上印上必要的“零税率”字样(如适用)。
    本案对菲律宾的其他纳税人有何意义? 本案对菲律宾的其他纳税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提醒,说明遵守增值税发票规定的重要性。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退税申请被驳回,无论是否存在其他证明证据。
    什么是进项税? 进项税是指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如果企业进行零税率销售,则可能可以就这些进项税申请退税。
    本案的裁决基于哪些法律条文? 本案的裁决基于《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及其执行条例,特别是NIRC第110(A)(1)条,第237条和第238条,以及RR第7-95号条例第4.108-1条。

    总之,东方电信菲律宾公司诉国内税务局局长的案件强调了遵守菲律宾增值税法律的重要性,特别是发票和记录保存方面的法律。 本案强调,为了获得零税率销售的增值税退税,必须完全遵守所有法律要求。本裁决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先例,并清楚地提醒所有企业在税收问题上采取勤勉和严谨的做法。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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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退税的及时性:120 天规则与善意例外

    本案涉及增值税 (VAT) 的退税请求,以及在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司法诉讼之前必须遵守 120 天规则的问题。最高法院裁定,如果纳税人在 BIR 裁决第 DA-489-03 号生效期间(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提起行政和司法索赔,则无需遵守严格的 120 天期限。不过,对于在此期间之前或之后提出的索赔,必须遵守 120 天期限,否则司法索赔将因缺乏管辖权而被驳回。这对寻求增值税退税的企业影响重大,要求他们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注意行政索赔和司法索赔的提交时间。

    增值税退税时机:严守“120 天”的界线,何处可寻公平之光?

    本案中,卡吉尔菲律宾公司 (Cargill) 是一家生产椰子油等产品的国内公司,向国内税务局 (BIR) 申请未动用进项增值税退税。卡吉尔以其椰子油出口销售额为零税率增值税为由,提出退税申请。该公司分别于 2003 年 6 月 27 日和 2005 年 5 月 31 日向税务局提出了两项退税的行政申请,并且均在同一日期或几天后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了司法申请。税务局驳回了这些退税申请,理由是文件不充分。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卡吉尔提起司法索赔是否过早的问题,即是否应在向 CTA 提起诉讼之前,先让 BIR 有 120 天的时间来处理其行政索赔。

    案件的核心在于解读《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 第 112 条中关于增值税退税的规定。该法典要求国内税务局局长自提交完整文件之日起 120 天内批准退税或出具税收抵免凭证。如果国内税务局局长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纳税人可以在收到拒绝索赔的决定后或 120 天期限届满后 30 天内,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上诉该决定或未决索赔。最高法院此前在 Aichi 案中裁定,遵守 120 天期限是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退税司法索赔的强制性管辖要件。

    不过,最高法院在 San Roque 案中对 120 天期限的强制性和管辖性规定做出了一项例外规定。最高法院承认 BIR 裁决第 DA-489-03 号为衡平禁止反言提供了有效依据。BIR 裁决第 DA-489-03 号明确宣布,“纳税人无需等待 120 天期限届满,即可通过复审申请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寻求司法救济。”因此,在随后的 Taganito Mining Corporation 诉国内税务局案中,最高法院调和了 Aichi 案和 San Roque 案中的声明。

    法院裁定,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期间,纳税人无需遵守 120 天期限。具体来说,这意味着在 BIR 裁决第 DA-489-03 号发布至 Aichi 案颁布的这段过渡期内,可以立即提起司法索赔,而不必等待 120 天期限届满。在此期间前后(即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遵守 120 天期限对于提起此类索赔具有强制性和管辖性。

    在本案中,卡吉尔第一次申请退税的行政申请是在 BIR 裁决第 DA-489-03 号生效之前提出的。因此,该公司有义务等待 120 天期限届满,然后才能向 CTA 寻求救济。卡吉尔仅在三天后就提起了司法索赔,因此 CTA En Banc 正确驳回了卡吉尔在 CTA 案件第 6714 号中的申请,理由是提起诉讼的时间过早。另一方面,卡吉尔第二次申请退税的行政申请和司法申请均在 2005 年 5 月 31 日提出,即在 BIR 裁决第 DA-489-03 号生效期间提出,因此属于 San Roque 案中所设想的豁免窗口期内,即纳税人无需等待 120 天期限届满即可寻求司法救济。因此,CTA En Banc 以提起诉讼的时间过早为由直接驳回 CTA 案件第 7262 号是错误的。

    然而,最高法院没有立即批准卡吉尔金额为 P22,194,446.67 的第二次退税申请,该申请据称代表了 2003 年 3 月 1 日至 2004 年 8 月 31 日期间未动用的进项增值税。最高法院裁定,根据第 45 条规则的申请进行司法复审的范围有限,只能解决纯粹的法律问题,而不能解决事实问题,因此此事需要进一步的事实认定。因此,稳妥的做法是将 CTA 案件第 7262 号发回 CTA 特别第一庭,以便根据 Panay Power Corporation 诉国内税务局案的裁决,对案情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决。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卡吉尔是否有义务在根据 NIRC 第 112 条提起司法索赔之前,先等待国内税务局在 120 天内处理其增值税退税行政索赔。
    120 天规则是什么? 120 天规则要求国内税务局局长自提交完整文件之日起 120 天内批准或处理增值税退税申请。只有在此期限届满或收到否定裁决后,纳税人才能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司法诉讼。
    Aichi 案在增值税退税案件中确立了什么原则? Aichi 案确立了遵守 120 天期限对于提起增值税退税司法索赔具有强制性和管辖性,未能遵守该规则将导致税务上诉法院 (CTA) 缺乏管辖权。
    San Roque 案对 120 天规则做出了什么例外规定? San Roque 案承认,如果纳税人在 BIR 裁决第 DA-489-03 号生效期间(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提起行政和司法索赔,则无需遵守严格的 120 天期限。
    本案中,BIR 裁决第 DA-489-03 号有何重要性? BIR 裁决第 DA-489-03 号允许纳税人立即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寻求司法救济,而无需等待 120 天期限届满,从而为此期间提出了公平禁止反言。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维持了驳回卡吉尔第一次退税申请(案件第 6714 号)的裁决,理由是诉讼提起过早,但在认定卡吉尔第二次退税申请(案件第 7262 号)并不早前提出的情况下,将该案发回税务上诉法院 (CTA) 特别第一庭进行审理。
    本案对增值税注册企业的意义是什么? 增值税注册企业必须确保遵守 120 天期限,然后在 BIR 裁决第 DA-489-03 号生效期间之前或之后提起司法索赔。如果在指定时期提出索赔,则遵守 120 天期限是必须的。
    如果增值税注册企业的退税申请被错误地驳回,应该怎么办? 增值税注册企业应寻求法律顾问,以确定驳回是否是基于对适用规则的错误解释,并可以提起复议动议或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上诉。

    总之,最高法院的裁决阐明了有关增值税退税中 120 天规则的要求。虽然卡吉尔的首次退税申请因提前提起诉讼而被正确驳回,但第二次申请被发回以确定案情的是非曲直,强调了行政规则在寻求税务救济时需严格遵守,否则会直接导致企业错失补救机会。

    如果对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中的应用有任何疑问,请通过 联系方式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Cargill Philippines, Inc. v.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G.R. No. 203774, 2015 年 3 月 11 日

  • 税务征收时效:了解政府何时不能再追缴税款

    本案确立了政府征收税款的时效规定。最高法院裁定,税务局 (BIR) 若未在评估通知送达纳税人之日起三年内启动追缴程序,则丧失税款追缴权。该裁决强调了遵守时效规定的重要性,保障纳税人免受无限期税款追缴的影响。该判决明确了即使纳税人最初未提出时效抗辩,如果诉讼或案卷证据显示追缴已过时效,法院有义务驳回税款追缴诉讼。

    时效已至:中国银行与税务局的税款追缴之争

    中国银行 (CBC) 是一家在菲律宾注册的银行。1982 年至 1986 年期间,该银行与菲律宾中央银行(现为菲律宾中央银行)进行了外汇交易,通常被称为 SWAP 交易。然而,中国银行并未就这些交易申报或缴纳印花税。1989 年,菲律宾国内税务局评估中国银行在售予中央银行的外汇票据上存在印花税 (DST) 欠款,总额达 11,383,165.50 菲律宾比索(含增值)。银行提出抗议,但税务局在超过12年后重申评估。随后,中国银行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诉讼,但败诉。此后,此案上诉至最高法院,争议焦点在于税务局的税款追缴权是否已超过时效。最高法院的裁决主要取决于确认 BIR 是否在法定时效内采取了行动。

    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政府是否有权无限期追缴税款,还是存在法定时效限制其追缴权。国内税务局认为,银行必须缴纳税款,因为税务评估是有效的。然而,中国银行认为,政府已超过法定追缴期限,因此无权再要求其缴纳税款。因此,最高法院必须权衡政府收取税款的权力与保护纳税人免受无限期负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要解决这一问题,法院必须详细审查《国家国内税收法典》规定的时效规则。该案还探讨了如果纳税人在行政级别或下级法院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是否可以放弃该抗辩,以及纳税人要求复议如何影响时效。最后,还研究了政府延迟对纳税人的抗议作出回应是否会构成对其质疑时效权力的禁反言。

    法院的裁决主要依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典》,该法典规定了评估后税款追缴的时效为三年。《1977 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319(c) 条规定,国内税评估必须在时效期限内完成,且必须在评估之日起三年内通过扣押或征税和/或法庭诉讼进行税款追缴。这意味着税务局必须在评估后三年内对银行提起扣押令或提起法律诉讼。本案关键之处在于国内税务局在 2002 年 3 月 11 日提交的对税务上诉法院的答辩,其中要求中国银行缴纳税款,但这不属于《税收法典》第 319(c) 条要求的法律诉讼。此外,在法院看来,菲律宾国内税务局的律师在针对中国银行一案中未能援引不迟于上诉阶段提出抗辩的规则,从而阻止了国内税务局质疑时效,构成了政府的弃权和禁反言,从而强化了该规则。

    重要的是,最高法院还裁定,纳税人要求复议并不能自动中止时效。法院引用了《1977 年税收法典》第 320 条,其中明确指出,只有在税务局批准复议要求后,时效才会中止。由于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BIR 批准了中国银行的复议要求,因此法院认为,三年的时效并未中止。法院还明确指出,即使纳税人最初未提出时效抗辩,如果诉讼或案卷证据表明追缴已过时效,法院也有义务驳回税款追缴诉讼。

    最高法院的裁决不仅仅是一项关于具体税收评估的技术裁决。它强调了税务管理中公平和及时性的重要性。通过严格执行时效,法院保护纳税人免受拖延和不确定的税收债务的影响。裁决还提醒国内税务局必须及时和高效地履行其职责。未能及时采取行动追缴税款可能会导致丧失追缴权,这对公共收入有重大影响。该案例对纳税人的影响是深远的。它为那些受到超出时效税收评估影响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确定性和保护。该裁决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鼓励负责任的税务管理。

    FAQs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菲律宾国内税务局 (BIR) 对中国银行 (CBC) 追缴欠缴印花税 (DST) 的权利是否因时效而丧失。
    什么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特定文件(例如票据和汇票)征收的税。
    什么是时效? 时效是指提起诉讼或主张权利的法定时限。过了这个期限,索赔就不再有效。
    BIR 有多长时间可以追缴已评估的税款? 根据适用的法律,BIR 有自评估之日起三年时间追缴已评估的税款。
    要求复议如何影响时效? 要求复议不会自动中止时效。只有当 BIR 批准复议要求时,时效才会中止。
    如果 BIR 在时效期限内没有提起扣押令或法律诉讼会怎样? 如果 BIR 未在三年期限内提起扣押令或法律诉讼,则它丧失追缴税款的权利。
    中国银行最初没有提出时效抗辩,这是否重要? 不重要。如果案卷证据表明诉讼已过时效,法院必须驳回诉讼,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时效抗辩。
    此裁决对纳税人有何实际意义? 此裁决强调 BIR 必须在法定时效内及时追缴税款,保护纳税人免受拖延且不确定的税收债务影响。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在“中国银行诉国内税务局”一案中的裁决强调了税务管理中时效的重要性。此裁决申明 BIR 必须在评估之日起三年内追缴已评估的税款,除非出于法律认可的原因而中止。通过维护这些时效,法院平衡了政府征收税款的权利与保护纳税人免受无限期负债影响的权利。这些保护措施鼓励及时和公平的税收实践,确保纳税人知道他们在税务方面的立场。纳税人应了解这些时效并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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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退税:逾期提出司法诉讼导致管辖权丧失

    本案裁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司法主张,将导致法院对增值税退税案件失去管辖权。该裁决强调了纳税人遵守有关增值税(VAT)申报、退税和提出司法上诉的严格期限的重要性。逾期上诉将被驳回,纳税人将无法获得其声称有权获得的退款,因此遵守有关行政和司法补救的法定时限至关重要。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增值税退税:法院的权限从何而来?

    本案涉及 Nippon Express(菲律宾)公司针对国内税务局局长提出的申请税务抵免凭证(TCC)的案件,该凭证价值 24,826,667.61 比索,据称代表其 2000 年历年的零税率销售产生的累计超额或未利用的投入税。税务上诉法院(CTA)全体庭维持了 CTA 第一分庭的裁决,驳回了该请愿,原因是未遵守举证要求。最终,此案的症结在于该公司是否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其补救措施。最初的法律补救行动是从 2001 年 9 月 24 日开始,由该公司向财政部的一站式机构间税务抵免和关税返还中心 (OSSAC-DOF) 提交了四份单独的税务抵免/退税申请。

    国税局 (CIR) 没有解决这些行政上诉,因此纳税人于 2002 年 4 月 24 日向 CTA 提起了请愿。然后 CTA 对此案进行审理,并要求双方在审理过程中提交文件证据、证词和辩驳。但案件的核心不是提供的证据,而是法院是否完全有权听取和审理此案。R.A. 9282 修改后的 R.A. No. 1125 第 7 条和第 112(D) 条(《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修订版)详细说明了增值税退税的补救申请应遵循的相关法律条款。重点在于遵守行政申诉的时限,以及在国税局不采取行动时,纳税人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的能力。根据法律,有受损方可以在收到决定或在 120 天期限届满后 30 天内向税务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在讨论中重申了先前圣罗克案的裁决,强调在申请退税或税务抵免方面严格遵守这些时间限制至关重要。法院明确,只有在满足“120+30 天”的强制性和管辖期限的情况下,此类索赔才能成立,这一要求必须严格遵守。该规则规定行政申诉必须在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的应税季度结束后两年内向国内税务局提出。税务局有 120 天的时间,从收到完整文件的提交之日起,决定是否批准退款或签发税务抵免证明。如果没有收到税务局的任何决定,则视为驳回该申诉。只有在收到 CIR 拒绝行政索赔的决定或在 120 天期限届满后未收到任何消息的情况下,才必须在 30 天内向 CTA 提起司法索赔。

    将此案与相关时间表进行比较表明,Nippon Express 提交的行政申诉发生在应税期间的两年之内,然而,相应的司法诉讼请求是在关键的 30 天内提交的。根据国税局在申请中不作为的 120 天期限届满后,它仅有 30 天的时间根据经修订的《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12(D) 条的规定以及圣罗克案中的裁决向 CTA 提出申诉。结果是,对于那些增值税申报单过期的季度,CTA 没有任何法律权限来审查该请愿书,因为它已被裁定已逾期提交。

    此案中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此案的主要问题是,请愿人是否有权获得 TCC,声称代表其 2000 纳税年度的超额和未使用的投入增值税,考虑到它对适用的规则、其他相关法律和相应的判例法的遵守情况。
    什么是税务抵免凭证(TCC)? 税务抵免凭证 (TCC) 是政府颁发的,授权纳税人将其用于抵免未来税务债务的证书,通常用于超额税款支付或其他信贷形式。
    本案的背景是什么? 请愿人向国内税务局局长申请了税务抵免,理由是由于零税率销售而产生了超额或未使用的增值税,该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要求不作为导致它提交司法挑战。
    增值税中哪些销售额被视为零税率? 零税率销售是指根据现行法规,无论应税销售额如何,税率为零的销售额,从本质上允许根据法律免征增值税,因为它适用于特定交易或实体,例如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 (PEZA) 注册客户。
    税务上诉法院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税务上诉法院最初拒绝请愿人的请求,后来上诉法院维持了拒绝请求,因为认定文件不充分以证明零税率销售,而最高法院的审查是为了确定请愿人的申请是否满足行政和司法上的必要程序规则和时间表。
    本案适用的“120+30 天规则”是什么? 120+30 天规则要求纳税人首先在相关季度结束后的两年内提出行政退税索赔;税务局有 120 天的时间对此索赔采取行动;如果不采取行动,纳税人必须在 120 天届满后 30 天内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司法诉讼。
    司法要求过期的后果是什么? 如果司法挑战没有在要求的 30 天内提出,该主张将会过期,导致 CTA 缺乏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有效地取消了纳税人的退款请求。
    圣罗克案如何影响本案? 圣罗克案确立了在索取退款的案例中严格遵守规定期限的重要性,这使最高法院裁定 CTA 缺乏对日本通运诉讼请求的管辖权。

    因此,本案明确指出遵守税收诉讼的时限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强调,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司法申诉将导致税务上诉法院 (CTA) 失去管辖权。因此,企业必须准确地记录和管理税务申诉的行政和司法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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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Nippon Express(菲律宾)公司诉国内税务局局长,G.R No. 185666,2015 年 2 月 4 日

  • 博彩公司特许经营税与所得税:解析 PAGCOR 的税务责任

    最高法院裁定,菲律宾娱乐和博彩公司(PAGCOR)的博彩收入仅需缴纳 5% 的特许经营税,而其他相关服务的收入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裁决澄清了共和国法令第 9337 号对 PAGCOR 税务责任的影响,并避免了双重征税。本决定对于理解博彩行业的税务框架以及确保 PAGCOR 遵守适当的税务评估至关重要。

    特许经营权与所得税:PAGCOR 是否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

    菲律宾娱乐和博彩公司(PAGCOR)提起诉讼,质疑国内税务局(BIR)第 33-2013 号收入备忘录通告(RMC),该通告对 PAGCOR 的博彩业务和其他相关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5% 的特许经营税。PAGCOR 认为,其根据第 1869 号总统令(PD),经修订,有权享受特许经营税的税收优惠,以代替所有其他税项。 最高法院必须澄清 RA 9337 对 PAGCOR 特许经营权的影响,特别是关于其博彩收入的征税问题。国内税务局认为,RA 9337 取消了 PAGCOR 的所得税豁免,因此,其所有收入,包括博彩收入,均应征收所得税和特许经营税。 因此,最高法院评估了这些论点,以确定适用于 PAGCOR 博彩和非博彩收入的正确税收待遇。

    最高法院根据第 1869 号总统令(经修订)对 PAGCOR 的收入进行了分类:来自其特许经营业务的收入(博彩收入)和来自其其他相关服务的收入。关于博彩收入,法院强调,该收入仅受 5% 的特许经营税的约束,以代替所有其他税项,包括企业所得税。 此立场以 PD 1869 第 13(2)(a) 条为基础,其中明确规定了此税收待遇。 “本特许经营权不得根据本特许经营权评估和收取任何类型或形式的税款,无论是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款,以及任何性质的费用、收费或征税,无论是国家税款还是地方税款,也不得对公司收益附加任何形式的税款或收费,除非对公司根据本特许经营权运营所得的总收入或收益征收百分之五 (5%) 的特许经营税。”

    相比之下,PAGCOR 从其他相关服务获得的收入,例如许可私人赌场的收入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根据 PD 1869(经修订)和 RA 9337 的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法院解释说,当 RA 9337 撤销 RA 8424 下的所得税豁免时,PAGCOR 从其他相关服务获得的收入的纳税义务只是恢复了。法院澄清说,由于 PAGCOR 的博彩收入已根据其章程免征所有税款,因此国会无需对其博彩业务的收入给予免税。

    最高法院强调,在法律之间,特别是特别法和一般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遵守特别法。 PD 1869 是一项特别法,明确规定了 PAGCOR 的税收待遇,而 RA 9337 是一项旨在修订税法的总体法律。 最高法院解释说,如果立法者打算撤回 PAGCOR 的博彩收入的税收豁免,那么他们会在 RA 9487 中明确修订 PD 1869 第 13(2)(a) 条或在 RA 9337 的废除条款中提及。此外,法院还发现国内税务局对第 33-2013 号收入备忘录通告的实施超出了范围。最高法院澄清了适用于 PAGCOR 各种收入来源的税务,强调其博彩业务仅受 5% 的特许经营税的约束,以防止对 PAGCOR 征收不必要的税务负担。 因此,只有 PAGCOR 的相关服务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根据 RA 9337 的规定,PAGCOR 的博彩收入是否应同时缴纳 5% 的特许经营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国内税务局第 33-2013 号收入备忘录通告的有效性,该通告指示征收这两种税款。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PAGCOR 的博彩收入仅需缴纳 5% 的特许经营税,依据是第 1869 号总统令(经修订)已明确规定其享有此项特权。但是,从相关服务(如许可私人赌场)获得的收入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RA 9337 对 PAGCOR 的税务义务有何影响? RA 9337 取消了某些政府所有的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所得税豁免,但法院认为,由于第 1869 号总统令已经以特许经营税的形式存在一项税收结构,所以 RA 9337 并未修改 PAGCOR 关于其博彩收入的税收待遇。
    特许经营税和所得税之间有什么区别? 特许经营税是针对行使一项特殊权利(在本例中是运营博彩)而征收的税款,通常以总收入的百分比来计算。所得税是对公司利润或应税收入征收的税款。
    国内税务局第 33-2013 号收入备忘录通告在本案中有什么意义? 第 33-2013 号收入备忘录通告试图对 PAGCOR 的博彩收入和相关服务收入都征收特许经营税和所得税。最高法院裁定,在国内税务局通告将 PAGCOR 的博彩收入同时用于特许经营权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国内税务局超出了其权力范围。
    PD 1869(经修订)在本案中起什么作用? PD 1869(经修订)是 PAGCOR 的章程,规定其以特许经营税取代所有其他税款的征税规定。法院坚持认为,即使在颁布 RA 9337 之后,由于 PD 1869 是规定 PAGCOR 税务结构的特别法律,因此它仍然有效。
    特别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这个区别在本案中很重要? 特别法适用于特定的实体或事项,而一般法适用于更广泛的类别。法院强调,当特别法和一般法发生冲突时,应遵守特别法。在这种情况下,PD 1869 是一项特别法律,明确说明了 PAGCOR 的纳税义务,因此优先于更普遍的 RA 9337。
    法院对于 PAGCOR 与运营赌场的第三方的税务有何看法? 法院没有裁决,PAGCOR支付5%专营税的税务特权是否对与PAGCOR有合约关系的第三方有利。裁决没有将范围扩大到针对其他案例的其他政党提出的索赔。

    总之,最高法院维持了 PAGCOR 章程中规定的明确税收制度,规定其博彩收入仅受 5% 的特许经营税的约束,并避免对 PAGCOR 造成双重征税的情况。该裁决对于博彩业和依赖 PAGCOR 的税务确定性开展业务的企业来说,是提供了清晰度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确认了国内税务局不能超越其权力范围来实施影响 PAGCOR 税收义务的条例,并保护了博彩公司已经实施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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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退税:解释120天规则的适用范围及例外情况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在2003年12月10日至2010年10月6日期间,纳税人无需遵守提交增值税退税司法索赔前必须等待120天的规定。这一裁决是基于当时的税务局规定(BIR Ruling No. DA-489-03),该规定允许纳税人无需等待120天即可向税务上诉法院(CTA)寻求司法救济。这一案件澄清了关于增值税退税司法索赔的120天等待期的适用范围,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的例外情况,从而为寻求增值税退税的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120天规则争议:法院如何平衡规则和公平?

    本案涉及棉兰老岛II地热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国内税务局局长之间的增值税退税争议。申请人在2008年的四个季度申报了未使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年12月,申请人向国内税务局(BIR)提交了行政退税申请,随后又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了司法索赔。国内税务局以申请人未遵守国家税务局(NIRC)第112(D)条规定的120天等待期为由,要求驳回CTA案件。CTA初审和复审法院均支持国内税务局的观点,认为120天期限具有强制性和管辖权性质。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以解决是否正确驳回了申请人的司法索赔的问题。

    国家税务局法典(NIRC)第112条(经RA 9337修订)规定了关于进项税的退税或税收抵免的规定。它规定,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的增值税注册人可以在销售发生的应税季度结束后两(2)年内申请税收抵免凭证或退还应归属于此类销售的应付或已付可抵免进项税。此外,税务局长应在提交支持申请的完整文件之日起一百二十(120)天内批准退税或签发可抵免进项税的税收抵免凭证。如果完全或部分拒绝税收退税或税收抵免申请,或税务局长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对申请采取行动,则受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在收到拒绝索赔的决定后三十(30)天内,或在一百二十天期限届满后,向税务上诉法院对该决定或未决索赔提出上诉。

    起初,法院在国内税务局诉爱知锻造亚洲有限公司案中裁定,遵守120天期限是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增值税进项税退税/抵免的司法索赔的强制性和管辖权要件。如果不遵守,将导致司法索赔因缺乏管辖权而被驳回。最高法院确立了“爱知规则”,但也认识到在国内税务局诉圣罗克电力公司案中存在例外情况,其中2003年12月10日的BIR Ruling No. DA-489-03为根据NIRC第246条的衡平法禁反言主张提供了有效依据。简而言之,上述BIR裁决指出,“纳税人索赔人无需等待120天期限届满,即可通过复审请愿向税务上诉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后来,在塔加尼托矿业公司诉国内税务局案中,法院协调了“爱知案”和“圣罗克案”中的声明。因此,该规则必须是在2003年12月10日(发布BIR Ruling No. DA-489-03之时)至2010年10月6日(颁布“爱知案”之时)期间,纳税人索赔人无需遵守120天期限,即可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增值税超额进项税退税的司法索赔。在上述期间(即2003年12月10日至2010年10月6日)之前和之后,遵守120天期限对于提起此类索赔是强制性和管辖权的。

    法院指出,申请人在BIR Ruling No. DA-489-03生效期间,分别于2009年12月28日和2010年3月30日就CTA第8082号案件提交了进项税退税/抵免的行政和司法索赔,即从2003年12月10日至2010年10月6日。因此,它无需等待120天期限届满即可向CTA提起司法索赔,因此被视为及时提交。鉴于上述情况,CTA初审法院和CTA复审法院均错误地以申请不成熟为由直接驳回了申请人的索赔。

    尽管如此,最高法院并不倾向于直接批准申请人在CTA第8082号案件中退还/抵免1,624,603.33比索的进项税,该金额代表2008年第一季度的未使用的进项税。这是因为确定申请人是否有权获得此类索赔必然会涉及事实问题,根据《法院规则》第45条,这些问题不可审查,也不能由法院在行使其审查权时通过。因此,法院认为应将案件发回CTA初审法院,以根据案件事实解决本案。

    常见问题 (FAQ)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税务上诉法院是否正确地以申请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退税/抵免司法索赔CTA第8082号案件提交过早为由驳回了该索赔。
    什么是国内税务局法典(NIRC)第112条? NIRC第112条规定了关于进项税的退税或税收抵免的规定。它规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注册人可以申请退还可抵免进项税。
    120天规则的含义是什么? 120天规则要求纳税人在提起司法索赔之前,必须等待自提交完整退税文件之日起120天。
    BIR Ruling No. DA-489-03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BIR Ruling No. DA-489-03规定纳税人无需等待120天即可向税务上诉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在本案中被认为是衡平法禁反言的有效理由。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撤销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认为申请人无需遵守120天期限,因为其索赔是在BIR Ruling No. DA-489-03生效期间提出的。
    本案对增值税退税索赔人有什么影响? 本案澄清了120天等待期在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的适用范围,并确认在BIR Ruling No. DA-489-03生效期间允许的例外情况。
    如果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该怎么办?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税务上诉法院初审法院,以根据案件事实解决本案。
    圣罗克案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圣罗克案确立了BIR法规可以产生禁止BIR驳回索赔的禁反言的原则,本案利用了该原则。

    总之,本案进一步澄清了增值税退税司法索赔中的时间框架。理解这些规定对企业准确规划并遵守退税规则至关重要。如果您有与增值税相关的任何疑问,随时联系律师以寻求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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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棉兰老岛II地热合伙企业诉国内税务局局长,G.R. No. 204745, 2014年12月8日

  • 税务大赦:在税务局对裁决结果的质疑声中获得免疫权

    最高法院裁定,乐金电子(LG Electronics Philippines, Inc.)有权享受1997年税务大赦法(Tax Amnesty Act of 1997)所赋予的豁免权和特权。本案澄清了在有争议的税收评估中,纳税人如何根据共和国法案第9480号成功获得税务大赦的保护。该裁决确认,如果纳税人遵守了大赦的所有条件(包括提交必要的申报表和缴纳适用的税款),则应享有该法案提供的全面保护,即使国内税务局(BIR)对符合资格存在争议。

    即使 BIR 有异议,也获得清白的税务背景?

    在对税务大赦提出上诉后,国内税务局认为,由于乐金电子(LG)在获得大赦时的应收账款,且该案件涉及预扣税,因此不应享有大赦。乐金电子此前于1998年收到了国内税务局的正式评估通知和索款信,评估后发现1994纳税年度存在267,365,067.41比索的所得税缺口。国内税务局的主张来自于多项费用减免的不当处理、未申报的销售额以及对部分经纪费用的质疑。不过,最高法院认为乐金电子已适当利用了共和国法案第9480号所授予的税务大赦。为了正确理解最高法院的论证依据,了解当时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

    共和国法案第9480号旨在涵盖2005年及之前所有纳税年度的国家内部税收。该法案明确规定了税务大赦的资格和条件,要求纳税人提交资产、负债和净值声明(SALN),并缴纳大赦税。税法还明确阐述了大赦适用的豁免和特权,如豁免缴纳税款以及与之相关的民事、刑事或行政处罚。为了确保明确和统一,国内税务局通过收入备忘录通告(RMC)第55-2007号发布了实施细则。本通告进一步阐述了可以享受大赦的对象以及大赦税款的计算和缴纳方式。至关重要的是,该通告与该法案一样,确保纳税人正确地遵守各项规定,并且行政命令并没有以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方式,去扩大豁免的范围。

    最高法院认为,共和国法案第9480号明确规定,只有法院做出终审和可执行判决的案件才会被排除在税务大赦计划之外。最高法院过去曾裁定,国内税务局不合理地扩大了未被税务大赦计划涵盖的案件范围,并解释说行政机构的规则制定权不得扩大到修改或扩大法定要求,或涵盖法律原本未包含的事项。该行政规章必须始终符合其旨在实施的法规的规定,并且任何由此产生的不一致之处均应以基本法律为准。最高法院认为只有涉及最终和可执行判决的案件才会被排除在税务大赦计划之外

    法院还指出,在本案中,根据共和国法案第9480号,对预扣税责任人进行处罚和征收的方式不同。最高法院承认,预扣税与所得税不同,两者的运作方式也不同。根据共和国法案第9480号第8条,税务大赦不适用于预扣税责任人及其预扣税责任。在本案中,由于不允许扣除多项款项,乐金电子被评估为存在所得税的缺口,但从未被评估为预扣税责任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还评论说,国内税务局法律部门并不是本案的适当代表。最高法院重申,根据第8424号共和国法案(即1997年税制改革法)第220条的规定,国内税务局的法律官员有责任代表政府提起必要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然而,最高法院也表示,就上诉程序而言,司法部长办公室有责任代表共和国的利益。因此,考虑到乐金电子已享受税务大赦计划所授予的豁免权和特权,法院宣布有关已评估所得税缺口的问题已变得毫无意义,并且该案已经被驳回。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乐金电子是否因利用税务大赦计划而有权免除1994年纳税年度的所得税责任。国内税务局对这一权利提出了异议。
    什么是税务大赦? 税务大赦是政府对纳税人给予的一般性赦免,他们希望摆脱税务问题,重新开始。这让政府有机会从逃税者那里收回未收到的税款,而无需经过繁琐的税务案件程序。
    共和国法案第9480号涵盖哪些税款? 该法案涵盖2005年及之前所有纳税年度的国家内部税收。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终审判决),该法案具有一定的豁免。
    根据共和国法案第9480号,哪些人可以享受税务大赦? 该大赦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但也明确说明了某些个人和实体不能享受大赦。例如,对预扣税负有责任的预扣税责任人没有资格享受税务大赦的豁免权和特权。
    纳税人如何才能利用共和国法案第9480号的税务大赦? 纳税人必须向国内税务局提交资产、负债和净值声明,并缴纳相应的特赦税。
    根据税收改革法案第220条,谁应代表国内税务局? 司法部长办公室通常负责代表政府的利益,包括通过国内税务局进行的税务事宜。国内税务局自身的法律部门主要负责提起诉讼。
    国内税务局的收入备忘录通告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收入备忘录通告(特别是收入备忘录通告第69-2007号)是国内税务局发布的,旨在阐明税务大赦计划并实施法律。但是,法院还认为行政规章必须始终符合其旨在实施的法规,如果规章扩大了法律的含义,它也可能会无效。
    终审判决如何影响税务大赦的资格? 如果税务案件已经有了最终和可执行的法院判决,则该案件不符合税务大赦的条件。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国内税务局在扩大案件除外方面存在不当行为,这些除外情况不具有最终判决。

    本案对税务诉讼和合规管理具有重大意义。本案重申,如果纳税人遵守了共和国法案第9480号的所有要求,那么将享受豁免。此外,它强调了法院有责任保证行政规章保持在原始法规设定的限制范围内,为行政部门提供指导,保证执法不会超出议会最初设定的权力。因此,企业和个人应保证完全遵守有关税收特赦的规定,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来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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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特赦:即便存在未决税务案件,纳税人仍可享有豁免权

    最高法院裁定,根据2007年税务特赦法,即使纳税人的税务案件在申请特赦之前已在法院审理但尚未最终裁决,他们仍然有资格享受特赦计划的权益。这项裁决对面临税务评估的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意义,他们可能希望利用税务特赦来解决他们的税务义务,即便他们的案件仍在法院系统中。该裁决澄清了税务局(BIR)有关有资格获得特赦者的指导方针,强调了法律条文和法规必须保持一致,不能超出原法案的范围。这一判例强调了国会通过税务特赦促进合规和经济机会的意图。

    当税务争议与和解机会相遇时

    本案涉及CS Garment, Inc.与国内税务局局长之间的税务纠纷。税务局对CS Garment处以1998税务年度的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的税款评估。随后,CS Garment对评估提出异议,最终该案升级至税务上诉法院(CTA)。虽然案件仍在最高法院审理中,但CS Garment试图利用政府于2007年颁布的税务特赦计划(第9480号共和国法案),以求解决其税务责任。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尽管税务纠纷尚未解决,但CS Garment能否成功利用税务特赦计划获得税务豁免?

    税务特赦代表着国家放弃其征税权并免除违反税务法律的个人或实体的处罚。2007年第9480号共和国法案(R.A.)旨在为逃税者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清理记录。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豁免缴税、附加税以及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经修订)规定的相关民事、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待遇。但是,税务特赦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为了利用税务特赦计划的益处,纳税人必须首先填写提交以下表格,以供提交:(1)税务特赦意向通知书;(2)税务特赦申报表(BIR 2116号表格);(3)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和净值表;(4)税务特赦支付表(付款受理表或BIR 0617号表格)。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特赦的纳税人可以立即享受2007年税务特赦法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本案强调了合规程序和证明文件对于成功获得税务特赦的关键作用。税务特赦意向通知书,税务特赦申报表,资产,负债及净值表,以及税务特赦支付表,都是纳税人需要准备的。最高法院拒绝了总检察长办公室(OSG)提出的、必须等待一年才能确认提交资产、负债及净值表的正确性,之后申请人才可享有税务特赦权益的观点。最高法院认为,该法律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在满足需求后立即获得税务特赦的权益和豁免权。

    此外,法院驳回了国内税务局根据BIR第19-2008号备忘录通告(RMC)提出的关于税务机关在特赦可用之前已做出有利于他们的法院裁决的情况下,CS Garment 没有资格获得税务特赦的论点。最高法院认为,税务局的备忘录通告扩展了共和国法案9480中没有规定的限制条件,即法院在没有最终裁决前做出的有利于税务局的裁决并未排除税务特赦的使用。共和国法案9480和财政部29-07号命令均明确规定,“法院做出最终且可执行判决的税务案件”不在该法律的权益范围之内。

    总之,最高法院支持了CS Garment可以利用税务特赦的权利,因为该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文件要求。 因此,法院撤销了税务上诉法院(CTA)的先前裁决,取消了CS Garment1998税务年度的未付税款。这个裁决强化了最高法院的立场,也就是在2007年特赦法生效以后,纳税人即使拥有未决税务案件,也可具备使用特赦的资格。该裁决阐明了国内税务局(BIR)关于税务特赦的合规要求和范围,并确保法律得到公平且准确的执行。通过保证纳税人可以放心遵守并能得到及时的救济,从而促进更健全的税务环境。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尽管CS Garment的税务案件仍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是否有资格获得2007年税务特赦计划规定的税收豁免。
    什么是税务特赦? 税务特赦是指政府放弃其征税权并免除违反税法的个人或实体的处罚。它旨在鼓励逃税者披露他们的未申报收入并履行纳税义务,而不会受到全部处罚。
    2007年税务特赦法案的关键要求有哪些? 根据2007年税务特赦法案,纳税人需要提交税务特赦申报表、资产、负债和净值表以及付款证明。完全满足这些要求被认为是完全遵守法律。
    总检察长办公室(OSG)在本案中的论点是什么? 总检察长办公室辩称,税务局需要在一年内评估资产、负债和净值表的正确性,才能授予税务特赦权。总检察长办公室还表示,因为已经有有利于税务局的法院裁决,CS Garment没有资格获得税务特赦。
    最高法院如何回应总检察长办公室(OSG)的论点? 最高法院驳回了关于评估期的论点,并表示没有法律规定在授予特赦权之前有等待期。最高法院还认为,税务局的排除规定不适用于已经过法院裁决但没有最终裁决的情况,因为共和国法案第9480条规定,税务案件只在“法院已做出最终和可执行裁决的情况下”不予采用。
    为什么国内税务局RMC 19-2008号备忘录的部分条款无效? 国内税务局RMC 19-2008号备忘录中有一项排除条款,如果纳税人已申请税务特赦,税务局可根据任何法院做出的裁决(即使不是最终裁决)行使权益。 最高法院裁定该排除条款超出法律条文范围,因为法条仅排除“法院已做出最终和可执行裁决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行使裁决权。
    税务上诉法院(CTA)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税务上诉法院最初裁定CS Garment对其欠税负有责任,但在对最终结果不满后,该公司提起上诉。后来,最高法院撤销了税务上诉法院(CTA)的裁决,批准了税务特赦申请,从而撤销了欠税评估。
    本案对在菲律宾利用税务特赦解决税务争议的个人或企业有哪些影响? 该判决对在菲律宾利用税务特赦解决税务纠纷的个人或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只要他们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即使正在进行法律诉讼,也有资格获得税务特赦的权益。

    通过保证纳税人能够放心地遵守并获得及时的救济,来促进更健全的税务环境。最高法院对税务特赦的明确解释确保更多企业利用第9480号共和国法案(R.A.)规定的权益。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性,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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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CS Garment, Inc. v.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G.R. No. 182399,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