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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退税时效:最高法院澄清了行政怠于履行义务与司法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

    本案确立了一条重要原则,即在增值税(VAT)退税申请中,如果税务局在120天内未对申请作出裁决,纳税人即可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诉讼。即使在申请提交后立即提起诉讼,如果申请是在税务局发布有利的指导性裁决(BIR Ruling No. DA-489-03)之后但在最高法院推翻该裁决之前提交的,则该诉讼仍被视为及时。这一裁决避免了因税务局自身不作为而损害纳税人的权益,保证了公平和对合法期望的尊重。它还进一步强调了企业在菲律宾进行税务规划和合规时理解复杂时效规定的重要性。

    时效难题:当税务局不作为与纳税人权利相遇

    德意志知识服务私人有限公司(Deutsche Knowledge Services Pte Ltd.)于2009年3月31日向国内税务局(BIR)申请退还2007年第一季度的超额和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金额为12,549,446.30比索。由于税务局未采取任何行动,该公司在提交申请17天后,即2009年4月17日,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复议申请。税务局以申请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提出驳回动议。CTA最初同意该动议,但此案最终提交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需要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在增值税退税申请中,纳税人何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尤其是在税务局未在规定的120天内作出裁决的情况下?

    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着对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112条的解释,该条规定了增值税退税的时效。该条规定税务局有120天的时间来处理退税申请,如果申请被拒绝或在此期限内未采取任何行动,纳税人有权在30天内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此前,最高法院在Aichi Forging Company of Asia, Inc.案中裁定,必须严格遵守120天的期限,否则纳税人提交的司法诉讼将被视为过早。然而,最高法院在San Roque Power Corporation案中对这一立场进行了修正,承认了在此前的税务局裁决(BIR Ruling No. DA-489-03)允许纳税人在120天期限届满前提起司法诉讼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衡平禁反言原则。

    衡平禁反言原则阻止一方当事人主张与其先前行为或声明相反的立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因此行为或声明而采取行动,则对该当事人不利。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德意志知识服务公司在税务局裁决生效后、最高法院Aichi案裁决之前提起司法诉讼,因此有理由依赖衡平禁反言原则。这意味着该公司有理由相信,可以在120天期限届满前向CTA提起诉讼。法院指出,纳税人不应受到税务局错误解释的损害,特别是在复杂的法律问题上。《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246条进一步支持了这一原则,该条规定,任何规则、规章或裁决的撤销、修改或废止,如果对纳税人不利,则不具有追溯力,除非存在故意虚报或遗漏重大事实、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恶意等情况。

    此外,法院强调,税务局对税法的解释权并非绝对,并且受到公正和公平的限制。由于德意志知识服务公司是在税务局有利裁决存在期间提起诉讼,因此法院裁定,该公司的司法诉讼是及时的,应由CTA进行审理和裁决。这一裁决维护了这样一种观点,即税务机关必须对其指导和裁决负责,并且不得因其自身的不作为或误导而损害纳税人。

    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CTA的裁决,并命令CTA继续审理此案。这项裁决也强调了以下几点:对法律原则采取实用且公平的措施,并特别关注该机构发布的解释性裁决与普遍公正之间的平衡。这一判决既保护了善意的纳税人免受追溯性法律或修正后法律的不利影响,又保障了税收制度的确定性及可预测性。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纳税人在增值税退税申请中,税务局未在规定的120天内作出裁决,纳税人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诉讼的时效性问题。
    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112条对增值税退税有何规定? 该法典第112条规定,税务局有120天的时间来处理增值税退税申请,如果申请被拒绝或在此期限内未采取任何行动,纳税人有权在30天内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税务局(BIR)Ruling No. DA-489-03如何影响本案? 该裁决允许纳税人在120天期限届满前提起司法诉讼,因此本案中的公司有理由相信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衡平禁反言原则在本案中如何适用? 衡平禁反言阻止税务局主张与其先前发布的裁决相反的立场,因为该公司已因此裁决而采取行动。
    《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246条对本案有何影响? 第246条规定,任何规则、规章或裁决的撤销、修改或废止,如果对纳税人不利,则不具有追溯力,从而保护了善意的纳税人。
    最高法院在Aichi Forging Company of Asia, Inc.案和San Roque Power Corporation案中作出了什么裁决? Aichi案裁定必须严格遵守120天的期限,而San Roque案则承认,在税务局此前发布裁决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衡平禁反言原则,允许纳税人在120天期限届满前提起司法诉讼。
    本案对其他增值税纳税人有何启示? 本案确保了增值税纳税人不会因税务局的延迟或误导行为而受到损害,同时还鼓励他们及时对未裁决的申请采取法律措施。
    企业如何确保遵守增值税退税的时效规定? 企业应随时关注税务局发布的裁决和指导意见,并及时对任何争议的税收评估采取法律措施。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德意志知识服务公司诉国内税务局局长,G.R No. 197980,2016年12月1日

  • 纳税人正当程序:最终评估通知必须包含明确的到期日

    为了符合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228条的要求,最终评估通知(Final Assessment Notice)必须明确告知纳税人税收债务的明确到期日。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重申了这一原则,强调税收征收必须在合法的评估基础上进行,从而确保纳税人能够适当地准备并提交抗议。根据规定,税务机关必须通知纳税人,最终评估通知不明确的税款不是有效的评估,不能强制执行。此案强调了行政调查的基本原则,即纳税人有权陈述案情并提供佐证证据。因此,在征税前,税务机关需要提供有效的评估。

    最终评估通知:日期缺失,要求违宪

    本案争议的核心是国内税务局(CIR)对Fitness by Design, Inc.(简称Fitness)发出的最终评估通知的有效性。1995年,Fitness公司提交了年度所得税申报表。2004年6月9日,Fitness公司收到了一份日期为2004年3月17日的最终评估通知。该通知评估Fitness公司欠缴税款10,647,529.69比索。Fitness公司对最终评估通知提出了抗议,声称国内税务局的评估期限已经到期,且该评估没有依据。国内税务局认为,由于Fitness公司提交的1995年所得税申报表是虚假和欺诈性的,因此其有权在发现欺诈或遗漏后的10年内随时进行评估。税务上诉法院第一分庭批准了Fitness公司的申请,理由是评估期限已过,同时取消了最终评估通知。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庭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第一分庭的裁决,最终促使国内税务局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国内税务局认为,发给Fitness公司的最终评估通知是有效的,因为它符合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228条的要求。国内税务局认为,法律并未规定付款到期日是最终评估通知有效性的实质性要求。根据申诉方的说法,仔细阅读最终评估通知后会发现,2004年4月15日是付款到期日。Fitness公司则辩称,该通知仅仅是一项请求,而不是要求支付税款债务。Fitness公司认为,该通知未能反映其固定的税款债务,剥夺了其获得正当程序的权利。因此,问题在于税务机关发给健身公司的最终评估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最高法院认为,最终评估通知缺乏健身公司应承担的明确的税款负债金额。最终评估通知不构成要求支付到期税款的要求,而这应该是最终评估通知应该具有的属性。最高法院指出,国家国内税收法典下的评估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和要求,要求其结算已确定和固定的到期税款负债”。最终评估通知规定,健身公司的税款负债计算取决于付款日期,导致金额仍然不确定。最高法院进一步强调,最终评估通知中没有任何到期日,从而否定了税务机关的付款要求。

    因此,纳税人有权根据评估中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质疑,而这是基于行政调查的原则,即纳税人应该能够陈述他们的案件并提出佐证证据。只有坚持正当程序,才能在保障税收生命线和保护个人免受不合理政府行为侵害之间取得公平的平衡。该决定重申了正当程序原则在税收评估中的关键作用。法院解释说,必须以书面形式将评估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告知纳税人,以便他们准备抗议。它确保税务机关充分通知纳税人评估依据,以便他们提出合理的抗议,如果有必要,提起上诉。如果不事先证实有效评估就立即进行税收征收,将违反行政调查中纳税人应该能够陈述案情和提供佐证证据的原则。纳税人必须能够在对他们的财务义务做出充分知情的回应。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最终评估通知无效,原因有两个:首先,通知中缺乏明确的税款负债金额;其次,通知中没有明确的付款到期日。最高法院驳回了国内税务局的上诉,确认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即国内税务局向健身公司发出的最终评估通知无效,这意味着国内税务局不能执行税务扣押令。因此,健身公司无需支付10,647,529.69比索的欠税,最高法院支持了对健身公司的税收评估。法院裁定税务评估无效,这表明评估期限已过。法院认为纳税人的正当程序权大于国家的征税权。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国内税务局发给健身公司的最终评估通知是否有效。国内税务局认为,它符合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228条的要求,因为纳税人以书面形式获悉评估依据的事实、法理和法律。
    什么是最终评估通知? 最终评估通知是一种通知,表明所列金额应作为税款到期,并要求付款。它旨在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金额,并启动征收罚款和利息的程序。
    本案中国内税务局的主张是什么? 国内税务局声称,健身公司未能按时提出抗议,导致评估已经终结。国内税务局还认为,有十年时间做出评估,原因是健身公司提交了欺诈性所得税申报表。
    法院对本案的裁决是什么? 法院驳回了国内税务局的申请,确认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即国内税务局向健身公司发出的最终评估通知无效。这意味着国内税务局不能执行税务扣押令,健身公司无需支付10,647,529.69比索的欠税。
    为什么法院认定最终评估通知无效? 法院认定,最终评估通知缺乏明确的税款负债金额,并且没有明确的付款到期日。这两个缺陷使得该通知无效。
    正当程序在本案中为何如此重要? 本案表明,正当程序权胜过国家的征税权。为了维护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必须优先确保保护纳税人的正当程序。
    “虚假申报表”和“欺诈申报表”有什么区别? 最高法院区分了“虚假申报表”和“欺诈申报表”。虚假申报表是指“与事实不符,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而欺诈申报表“意味着有意的或欺骗性的条目,意图逃避应缴税款”。
    这意味着公司评估过程有什么变化? 本案影响公司税收,它进一步强调了有效评估的发布在征税过程中的重要性。公司必须通过书面通知了解评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对于有关将此裁决应用于具体情况的咨询,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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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简称,G.R No.,日期

  • 提前提起税务退款申请:最高法院澄清了允许的时间范围

    最高法院裁定,如果纳税人依赖于国内税务局 (BIR) 的一项裁定,该裁定允许在 120 天的期限届满前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司法诉讼,那么他们可以提前提起增值税退款申请。该裁定澄清了可以提前提起增值税退款申请的时间范围。这对希望收回超额增值税的企业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帮助他们确定何时可以向 CTA 提起诉讼,而不会因过早提起诉讼而被驳回。

    时机至关重要:在里程碑式案件之后寻求增值税退款

    本案源于国内税务局局长 (CIR) 质疑税务上诉法院 (CTA) 审理德意志知识服务私人有限公司 (DKS) 的复审请愿书的管辖权。此争议的核心问题是 DKS 是否在适当的时间向 CTA 提交了复审请愿书,以寻求退还 2007 财政年度第二季度的未利用进项增值税。本案的关键在于理解国家国内税务法 (NIRC) 第 112 条 C 款规定的 120 天期限在增值税退款申请中的作用。在税务机关被允许评估申请并作出决定之前提起司法诉讼是否会导致诉讼的过早驳回?

    事实表明,DKS 于 2009 年 6 月 18 日向国内税务局提交了税务抵免/退款申请,并在短短 12 天后,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向 CTA 提交了复审请愿书。国内税务局辩称,DKS 提前提交复审请愿书剥夺了 CTA 的管辖权,认为未能遵守《国内税务法》第 112 条 C 款规定的 120 天的等待期。CTA 一审庭最初同意国内税务局的意见,驳回了 DKS 的司法诉讼。然而,对国内税务局提交的复审请愿书提出了质疑,主张 CTA 一审庭有效获得了司法诉讼的管辖权,并且 《国内税务法》第 112 条 C 款中的 120 天规则的遵守具有回顾性,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值得注意的是,对 San Roque 案作出了判决,其中法院承认 BIR Ruling No. DA-489-03 作为 120 天期限的例外。

    第 112 条。 进项税的退款或税收抵免.-

    (C) 应作出退款或税收抵免的期限。- 在适当的情况下,局长应在自提交按照本条 (A) 款提交的申请的支持性完整文件之日起一百二十 (120) 天内批准可抵扣进项税的退款或签发税收抵免凭证。

    如果全部或部分拒绝税收退款或税收抵免的申请,或者局长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对申请采取行动,则受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在收到拒绝申请的决定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或在一百二十天期限届满后,就该决定或未采取行动的申请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通过这些理由,最高法院面临的问题是 CTA 二审庭认定案件并认为 DKS 的复审请愿书并未过早提交给 CTA 一审庭是否存在错误。法院重申了在税务局局长诉 Aichi Forging Company of Asia, Inc. 案(Aichi)中确立的原则,该原则明确指出,遵守《国内税务法》第 112 条 C 款规定的 120 天期限是强制性的,并且具有管辖权。法院的既定立场强调了该期间对于在 CTA 提起司法诉讼的必要性。然而,法院认识到与普遍遵守的这项规则存在例外情况。特别是,它承认 BIR Ruling No. DA-489-03 是一个例外情况,因为该裁定允许纳税人甚至在 120 天期限届满前就向 CTA 提起司法诉讼。法院认为,国内税务局无法质疑 CTA 对此类诉讼的管辖权,因为根据税法第 246 条明确授权的衡平禁反言原则,国内税务局通过 BIR Ruling No. DA-489-03 误导了纳税人。

    在本案中,BIR Ruling No. DA-489-03 被视为一般解释性规则,因为其响应的是一个政府机构(而非特定纳税人)的请求,该机构的任务是处理退税和税收抵免。法院在其判决中采取的务实的做法,对这一细致的分析赋予了显著的意义。它进一步证实,通过颁布 BIR Ruling No. DA-489-03,国内税务局建立了一个先例,并为可以接受 CTA 管辖的提前提交申请创造了一个例外情况。国内税务局争辩称, BIR Ruling No. DA-489-03 仅由一名副局长发布,而非由局长发布,因此无效。法院驳回了该争辩,称 《国内税务法》允许局长将权力委托给下属官员。国内税务局还争辩称, BIR Ruling No. DA-489-03 已被第 16-2005 号收入法规取代。法院驳回了该争辩,称所有纳税人都可以信赖国内税务局于 2003 年 12 月 10 日发布的 BIR Ruling No. DA-489-03,直到最高法院在 Aichi 案中有效地撤销该裁定。

    鉴于上述情况,最高法院裁定,由于 DKS 在国内税务局发布 BIR Ruling No. DA-489-03 之后但在法院颁布 Aichi 之后提起了司法诉讼,因此 CTA 能够管辖此案。这一裁定允许在既定时期内提起此类索赔,证明了法律解释的复杂性以及确保法规适用的公平性。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税务上诉法院是否有权审理在税务局局长考虑期(120 天)到期前提交的增值税退款申请。
    NIRC 第 112 条 C 款有何规定? 国家国内税务法 (NIRC) 第 112 条 C 款规定,税务局局长有 120 天的时间批准或拒绝增值税退款申请。纳税人只有在收到决定或 120 天期限届满后才能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Aichi”案有何意义? Aichi 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必须遵守 120 天的期限。它进一步指出,未能在税务机关评估退税索赔申请前等待的时间过早向法院提交,并且驳回。
    BIR Ruling No. DA-489-03 有何作用? BIR Ruling No. DA-489-03 是先前发布的一项税务裁定,允许纳税人在 120 天的期限届满前提起司法诉讼。在 Aichi 中对此进行了审查。
    国内税务局为何反对税务上诉法院的管辖权? 国内税务局认为 DKS 过早提起复审请愿书剥夺了 CTA 的管辖权,国内税务局辩称,未能遵守《国内税务法》第 112 条 C 款规定的 120 天的等待期。
    最高法院为何支持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由于 DKS 在国内税务局发布 BIR Ruling No. DA-489-03 后但在法院颁布 Aichi 之前提起了司法诉讼,因此 CTA 能够管辖此案。
    BIR Ruling No. DA-489-03 现在是否有效? 不是,最高法院指出,可以依靠 BIR Ruling No. DA-489-03,自发布之日起一直到被Aichi驳回。在 Aichi 发布日期之前和之后,必须遵守 120 天的期限。
    此裁定对寻求增值税退款的企业有何意义? 它允许纳税人,尤其是公司能够清楚地了解了提起了关于司法程序的精确日期,以保护对提交的所有文档提起索赔,以免由于程序的违规行为造成负面影响。

    总之,税务局局长诉德意志知识服务私人有限公司一案是菲律宾税务法中有关增值税退款和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案例。最高法院澄清了适用于在税务机关允许的审查期届满前提交索赔的具体时间,并再次强调了准确执行此类案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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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简称,G.R No., DATE

  • 证明费用扣除:正规收据在税收中的关键作用

    最高法院裁定,为了获得税收扣除,纳税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所要求的费用,比如原始收据或商业发票。简单地说,公司不能仅凭主张就从其总收入中扣除费用。这一裁决强调了保持准确的财务记录对于公司在税收方面的重要性。这意味着公司必须能够证明每项扣除都既是“普通的”又是“必要的”,并且确实在纳税年度内发生以进行贸易或业务。对于企业而言,未能充分记录其费用可能会导致不允许扣除,增加应纳税收入,并可能受到处罚。

    缺少的文件意味着扣除损失:扣除必须经过验证吗?

    本案涉及 Pilmico-Mauri Foods Corp. (PMFC) 与国内税务局长 (CIR) 之间关于 1996 年应纳税年度的所得税评估争议。CIR 评估 PMFC 存在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和预扣税的短缺,总计为 9,761,750.02 比索。经过多次抗议和审查后,税务法院(CTA)减少了评估额,但仍发现 PMFC 有责任缴纳 2,804,920.36 比索的欠款,包括附加费和利息。PMFC 对该裁决提出上诉,认为 CTA 在做出裁决时使用了法律依据,并且认为 CTA 在裁决时使用了法律依据,而这些法律依据在原始评估中并未提出,并且认为其要求提供官方收据来支持费用扣除的证据是不正确的。最高法院面临的问题是:CTA 是否正确地坚持 PMFC 必须充分证明所要求从其总收入中扣除费用的合理性?

    法院通过审查事实并解释相关的税法,坚持了 CTA 的裁决。菲律宾的税务法律体系要求纳税人保存适当的记录,以支持他们要求的扣除和抵免额。这一点对于确定正确的应纳税收入额至关重要。国内税务局长的职能是评估和征收税款,这要求确保公司遵守税法。未能这样做可能导致税务评估不准确和税收流失,影响政府财政。

    最高法院认为,PMFC 未能充分证明某些原材料购买是合理的,从而导致不允许扣除。法院强调,主张扣除的企业有责任通过适当的文件(包括原始收据和商业发票)来证明其合理性。法律要求官方收据应说明购买者的名称,便于核实。原始评估可能已经强调了 1997 年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 34 条,但 CTA 正确地应用了 1977 年 NIRC 的第 238 条,以评估提供支持性文件的要求。即使是最初评估中没有引用的这一规定也是为了验证是否进行了扣除。PMFC 辩称该评估侵犯了其正当程序权,但该法院指出,与 CTA 提交的合资事实清楚地表明文件支持是争议的一个关键点,并且该法院承认,未能在争议开始之前将有关费用扣除进行适当归档是不合理的。

    法院驳斥了 PMFC 提出的不使用原始收据支持其费用的理由。法官明确指出,虽然第 29 节涵盖的“普通的”和“必要的”测试是一个评估费用合法性的法定测试,但这也需要在法律和文件上充分证明索赔,否则扣除将被拒绝。最高法院还阐明了税法和记录保存的重要性,并且它对法院评估税务事务的态度表明了遵守税法规范对个人和企业的约束力。此外,法院命令对必须支付给 CIR 的金额的 2,804,920.36 比索征收 6% 的法定年利率。重要的是要保证公平和透明度。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 PMFC 是否有责任缴纳欠款,因为它未能通过诸如官方收据等足够的文件,从应税收入中扣除购买原材料。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 238 条的目的是什么? 第 238 条要求纳税人开具收据或发票进行销售,这也有助于国内税务局验证卖方的总收入,因为购买者会保存销售的发票,这有利于核实从外部采购的证据。
    “普通费用”和“必要费用”在税收方面有什么含义? “普通”是指在某个行业中常见且接受的费用,“必要”是指有助于开展业务的费用,这意味着为了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某项业务费用,必须既是必要的又是普通的。
    为什么法院坚持要 PMFC 通过官方收据来支持购买原材料? 法院坚持认为原始收据是支持所申请扣除的必要文件。这些收据有助于验证交易的性质和金额,并确保购买是为了合法的商业目的。
    PMFC 能否因为没有原始收据,就提交其他类型的文件? 法院强调官方收据和发票是支持扣除的最佳证据。虽然其他记录可能有助于支持,但法院似乎倾向于可以充分验证业务费用的可信可靠的证据。
    《 Cohen 规则》与本案有何关系? 《Cohen 规则》允许在文件无法访问时进行估计扣除。PMFC 没有遭受无法提供其费用文件的火灾或其他灾难。因为这不影响本案,所以这一规则是无法适用的。
    PMFC 在这次诉讼中失去了什么? 由于未提供的必要文档或丢失,PMFC 最终支付的费用超过了原本应支付的欠款。未能遵守证明规则增加了应纳税责任,也表明税务合规可能会对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本裁决对企业的总体重要性是什么? 本裁决强调了记录保存的重要性。公司应优先确保每一项支出都有适当的文件,并遵守文件要求,以防止扣除额被拒。

    本次法院确认了 CTA 的决议,不仅强调了商业组织遵守国家国内收入法典(NIRC)制定的法规的重要性,还强调了其运营流程的影响。正确和精确地进行记录对于企业的财务福祉和遵守法律义务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责任。商业实体需要优先维护组织和控制良好的财务记录,同时需要遵守这些措施。这将不仅确保他们遵守了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而且还将通过允许他们享受提供的任何潜在扣除,同时仍然减轻因其商业业务造成的税务差异风险,从而保护他们免受任何不良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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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PILMICO-MAURI FOODS CORP. 对阵国内税务局局长,G.R. 第 175651 号,2016 年 9 月 14 日

  • 税务特赦:厘清文件印花税责任——行政规章与法律的界限

    本案明确了行政部门发布的规章(如税务备忘录通告)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尤其是在税务特赦的适用范围问题上。最高法院裁定,如果法律(如《共和国法令》第 9480 号)对税务特赦的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则行政规章不得通过增加法律未规定的额外条件来限制纳税人享受特赦的权利。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直接税收责任和代收代缴的税款,从而保护纳税人在法律框架内享受税务特赦的权利。

    行政规章能否改变税收特赦的适用范围?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菲律宾国内税务局(BIR)发布的税务备忘录通告是否可以排除某些类型的税收(如文件印花税)在《共和国法令》第 9480 号(税务特赦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国内税务局认为,由于文件印花税是由客户承担并代收代缴的税款,因此不应被纳入税务特赦的范围。这一主张的依据是国内税务局发布的第 69-2007 号和第 19-2008 号税务备忘录通告,其中规定由客户承担并代收代缴的税款不属于税务特赦的范围。

    最高法院认为,行政规章不能超越或修改法律的规定。税务备忘录通告作为一种行政解释,其目的是为了执行税法,而不是修改税法本身。如果法律对税务特赦的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则行政规章不得通过增加法律未规定的额外条件来限制纳税人享受特赦的权利。

    最高法院指出,《共和国法令》第 9480 号明确规定了税务特赦的范围,仅排除了法律中明确列出的特定情况。该法案涵盖了“2005 年及以前税务年度的所有未付国内税款”,但对以下情况有例外规定:

    SEC. 8. 例外情况. – 本法第 5 节规定的税务特赦不适用于截至本法生效之日的以下人员或情况:

    1. 作为预扣税义务人的纳税人;
    2. 案件属于总统良好政府委员会管辖范围的;
    3. 涉及无法解释或非法获得的财富,或违反反贪污腐败法案的案件;
    4. 涉及在法院提起的违反反洗钱法案件;
    5. 根据经修订的《1997 年国家国内税务法典》第十章第二章,以及修订后的《刑法典》第七章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欺诈罪、非法勒索和交易罪以及贪污公共资金和财产罪,存在逃税和其他刑事犯罪待决案件的;以及
    6. 法院做出最终且可执行判决的税务案件。

    税务局试图增加的额外例外情况,即“由客户承担并代收代缴的税款”,并未在《共和国法令》第 9480 号中明确列出。最高法院强调,行政规章不能通过增加法律未规定的额外条件来限制纳税人享受特赦的权利。为此,法院需要区分预扣税与间接税。

    最高法院还区分了预扣税义务直接税收责任。预扣税是一种提前征收所得税的方法,由支付收入的一方(预扣税义务人)代为扣缴,以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是收入的受益人,而预扣税义务人只是政府的代理人。然而,对于文件印花税,银行作为特殊储蓄账户的发行人,直接承担了缴纳文件印花税的义务。

    本案明确了文件印花税是银行的直接责任,而不是代收代缴的税款。因此,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能以税务备忘录通告为依据,将文件印花税排除在税务特赦的范围之外。因此最高法院认为:税务机关不能仅凭含糊的主张就认定银行已将文件印花税转嫁给客户。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主要探讨了行政部门发布的税务备忘录通告是否可以限制法律规定的税务特赦的适用范围。最高法院需要确定的是:国内税务局(BIR)是否有权通过行政命令排除某些类型的税收,如文件印花税,在《共和国法令》第 9480 号(税务特赦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什么是文件印花税? 文件印花税是对某些文件、协议和交易征收的税款,通常是那些证明特定权利或义务的文件,例如贷款协议和储蓄证明等。 纳税义务人通常是制作、签署或发行相关文件的一方。
    《共和国法令》第 9480 号(税务特赦法)的目的是什么? 《共和国法令》第 9480 号旨在通过对截至 2005 年税务年度的未付国内税款提供特赦,从而加强税收管理和征收。税务特赦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支付特赦费来免除某些税务责任。
    本案的判决对纳税人有何影响? 本案的判决确认了纳税人在法律框架内享受税务特赦的权利,并限制了行政部门通过规章随意缩小税务特赦范围的权力。它有助于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地执行税法,并防止行政部门滥用权力。
    法院如何区分预扣税义务和直接税收责任? 法院解释说,预扣税是一种由收入支付方代为扣缴税款的方法,纳税人是收入的受益人,预扣税义务人只是政府的代理人;而直接税收责任是指纳税人直接承担的税款,例如文件印花税。
    为什么税务备忘录通告不能超越法律? 税务备忘录通告是一种行政解释,其目的是为了执行税法,而不是修改税法本身。如果法律对税务特赦的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则行政规章不得通过增加法律未规定的额外条件来限制纳税人享受特赦的权利。
    本案判决对税务管理有何影响? 本案判决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法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的重要性,并限制了行政部门通过规章随意扩大税收责任范围的权力。
    银行在文件印花税中扮演什么角色? 法院确定银行(在本案中为 ING 银行)作为特殊储蓄账户(视为存款证明)的发行方,直接负责缴纳文件印花税,这意味着银行有义务为发行这些工具而缴纳印花税。

    本案确立了行政机关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原则,即行政规章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本案强调了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享受税务特赦,并限制了行政机关随意扩大税收责任的权力。这一判决有助于确保税法的公平公正执行,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 contact 联系 ASG Law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 ING BANK N.V. v.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G.R. No. 167679, 2016年4月20日

  • 评估无效并不意味着逃脱税收:菲律宾高等法院关于税收评估有效性的裁决

    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即使税务评估的最终决定被宣布无效,原始的税务评估本身可能仍然有效。这意味着,即使税务局(BIR)在最终决定中未能充分说明评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纳税人也不能自动免除纳税义务,而是需要根据现有证据重新评估。

    税收评估之战:事实依据缺失是否意味着全面无效?

    本案涉及菲律宾利基加斯公司(Liquigaz Philippines Corporation)与国内税务局局长(CIR)之间的税收争议。税务局评估了利基加斯公司2005纳税年度的预扣税短缺,包括扩大预扣税(EWT)、薪酬预扣税(WTC)和福利税(FBT)。利基加斯公司对评估提出异议,认为税务局的最终决定(FDDA)没有提供足够的事实依据。争议的焦点在于,如果税务局未能充分说明 FDDA 中评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税收评估的有效性会受到什么影响。

    税务局辩称,最终决定应与初步评估通知(PAN)和正式评估通知(FAN)一并考虑,这些通知中附有详细的差异说明。利基加斯公司反驳说,最终决定中显示的金额与初步和正式通知中的金额不同,因此无法有效质疑该评估。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228条以及第12-99号收入条例,税务局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评估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

    国内税收法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收到评估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的书面通知,则评估无效。第 12-99 号收入条例进一步规定,对有争议的评估做出的决定应说明所依据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或判例,否则决定无效。在以往的案例中,法院强调了充分通知纳税人的重要性,以便他们能够准备充分的抗议或上诉。最高法院注意到,税务局对薪酬预扣税的评估能够提供足够的事实依据,但是针对扩大预扣税和福利税的最终决定未能满足法规要求。这一情况剥夺了利基加斯公司充分质疑评估和准备有效上诉的机会。

    法院在本案中区分了“评估”和“决定”这两个概念。法院指出,对纳税人有争议的评估做出的决定,与评估本身是不同的。这意味着即使有争议的评估做出的最终决定因未能陈述评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无效,这并不一定会导致评估本身的无效。因此,法院裁定,虽然关于扩大预扣税和福利税的最终决定无效,但是评估仍然有效,案件将被发回税务上诉法院(CTA),以便根据现有证据重新评估这些税种。

    最终,最高法院确认了税务上诉法院关于薪酬预扣税的评估。原因是税务局提供了足够的信息来支持这一评估,利基加斯公司对相关的事实依据十分清楚。同时,扩大预扣税和福利税的评估被发回,要求税务上诉法院审查这些评估的案情,而不是仅仅因为最初的决定被宣布无效而直接驳回。最高法院认为,允许这种情况发生可能会导致随意或武断的评估。

    法院强调,第12-99号收入条例不允许将无效的最终决定自动视为对整个评估的无效化。 该条例明确指出,该决定的无效仅影响决定的有效性,而不影响基本评估。只有最初的评估是不合法的,它才不会导致可收取的税款。换句话说,由于税务局存在程序上的违规行为而造成的损害不应使其免除所有责任,只是有必要进行新的审查,从而适当地确定任何潜在的责任,而不是阻止审查。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税务局在最终决定中未能充分说明评估的事实依据,这对税收评估的有效性有何影响。法院需要澄清,无效的税务局决定是否自动使原始评估无效。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对有争议评估的决定无效,原始的税收评估仍然有效。无效的决定需要基于可用的证据和文件重新评估评估,而不是完全撤销。
    为什么法院确认薪酬预扣税的评估? 法院确认薪酬预扣税的评估,因为税务局为该评估提供了足够的事实依据。由于公司完全意识到了潜在的责任,这使其有效站不住脚,因为评估是在违反正当程序保障的情况下提出的。
    为什么法院将扩大预扣税和福利税的评估发回税务上诉法院? 法院将扩大预扣税和福利税的评估发回税务上诉法院,以便根据现有证据审查评估的案情。法院需要重新审查并确保在责任范围内运营,而不是因为最初的决定是无效的而完全撤销它。
    本案中“评估”和“决定”有什么区别? 评估是由税务局对纳税人应缴税款的估算,而决定是对评估提出的异议的裁决。法院裁定,决定无效并不一定使评估无效,除非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
    NIRC 第 228 条在本案中有什么作用? 国内税收法第 228 条要求,纳税人需要收到评估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的书面通知,否则评估无效。法院认为,这项要求不仅适用于初始评估,也适用于对有争议的评估做出的最终决定。
    本案对纳税人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纳税人不能仅仅因为税务局的最终决定有缺陷就认为自己免除了纳税义务。相反,他们需要在税务上诉法院争取对评估本身进行复审,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确定评估的有效性。
    对有争议的评估做出的无效决定有哪些潜在后果? 如果法院发现,有关税务局对初始评估进行实质复审(考虑到提交的信息)这一事项存在混淆,那么将启动对任何税务评估的有效复审。通过避免完全解雇,系统能够继续进行。

    本案澄清了评估无效的税务局最终决定的后果,强调了评估与决定的区别。同时进一步强调了必须保证纳税人获得关于评估所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适当通知,以维护正当程序。确保通过采取正确的途径,初始责任决定能够成立,并且可以对其进行修正。这也确保可以进行评估并重新检查基本责任,并符合公平管理和依法征税原则。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应用,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Liquigaz Philippines Corporation 诉国内税务局局长,G.R. No. 215557,2016 年 4 月 18 日

  • 纳税人权利与税务机关权力:保释金要求是否会阻碍正当程序?

    最高法院裁定,税务上诉法院(CTA)必须举行初步听证会,以确定纳税人是否应被要求缴纳现金保释金或提供担保,作为停止对其征收税款的条件。这一裁决旨在平衡国家固有的征税权与纳税人获得正当程序的宪法权利,确保在税务争议中公平对待纳税人。该案例强调了法院在保护纳税人权利免受可能违反正当程序的武断或过度税收评估和征收行动中的作用。

    何时纳税申报与征税正当程序发生冲突

    本案源于菲律宾税务局(BIR)评估了配偶Emmanuel D. Pacquiao和Jinkee J. Pacquiao夫妇在2008年和2009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税收责任。由于夫妇质疑BIR评估的有效性,他们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出了上诉,并请求暂停税务局征收税款。CTA最初同意暂停征收,但附带条件,要求夫妇缴纳巨额现金保释金或提供担保,夫妇认为这一条件过高,鉴于他们的净资产,这一要求实际上是不可能满足的。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CTA是否滥用了自由裁量权,要求提供如此之高的保释金,这可能侵犯了配偶获得正当程序的权利,并且有效地阻止他们对BIR评估提出上诉。

    配偶认为,BIR对他们税务责任的评估存在程序和实质错误,包括指称欺诈评估缺乏证据支持、对Jinkee启动税收征收程序而未向其送达最终争议评估决定(FDDA)、在支付评估税款的期限到期之前开始简易税收征收补救措施,以及税务局未送达针对他们银行账户的扣押令。配偶还声称,评估包括了他们已经支付的2008年和2009年的增值税不足部分,并且所要求的保释金超过了他们已证实的净资产,事实上,使他们无法继续上诉。高等法院发现,CTA必须进行初步听证,以恰当地确定是否可以在第11条修正案,第1125号共和国法令下免除保证金或担保要求。

    最高法院回顾了其先前在税务机关诉Avelino和税务机关诉祖卢埃塔一案中的判决,这些判决确立了,如果税务局用于征收税款的方法不合法,则法院可以免除缴纳现金保释金或提供担保的要求。法院强调,CTA有权发布禁令,以阻止征税,并免除保证金要求,每当税务局征收税款的方法因公然违反法律而危及纳税人的利益时。这种权力来自于共和国法令第1125号第11条以及该法第7条授予它的管辖权,该条规定了涉及有争议的评估、退还国内税收以及与国内税收局管理的其他法律产生的其他事项中税务机关的决定,有专属上诉管辖权。

    高等法院认为,CTA本应至少初步地确定BIR在评估纳税人的税收责任和努力征收这些税款时,是否遵守了法律和BIR的有关规定。由于CTA没有确定事实和结论就驳回了配偶的上诉,该法院认为它不能够得出关于保释金金额要求的决定,需要将此案发回给税务法庭,对配偶提起的指控的有效性进行进一步评估。特别是,法院指示税务法庭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包括是否符合非正式会议通知要求、CIR调查所针对的15年期间是否随意和过度、是否已正式确定存在欺诈行为、针对请愿人发布的正式信函需求是否不规范,以及针对他们发出的 FDDA、PCL、FNBS 和扣押和/或征税令是否有效。确定保释金是否仍然是一个要求以及如何计算将取决于这些因素。

    此外,法院澄清说,如果在初步听证会后确定需要提供保释金,则第1125号共和国法令第11条中规定的“索赔金额”是指税收不足的本金,不包括罚款、利息和附加费。CTA还应考虑请愿人已经支付了32,196,534.40菲律宾比索的增值税不足额的主张。尽管有此付款,税务局仍然评估他们总额为3,298,514,894.35菲律宾比索,包括被评估为增值税不足的金额以及附加费、罚款和利息。在进行初步听证时,CTA必须平衡国家固有的征税权及其起诉被认为违反法律者的权利与请愿人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和法律的平等保护权。如果有疑问,税务法庭必须记住,与所有税务案件一样,这种平衡应有利于纳税人,因为公民的适度程序和法律平等保护权受到宪法《权利法案》的充分保护。

    常见问题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为了暂停税务上诉法院审理中税务局的征收措施,对纳税人要求提供巨额保证金或担保是否构成正当程序违规行为。
    在本案中,“适度程序”是什么意思? 适度程序指的是个人在政府(例如税务局)采取行动前有权获得公平和公正的法律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正当程序涉及到确保对夫妇的税收评估和征收不会是随意的或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的。
    什么是税务上诉法院(CTA)? 税务上诉法院(CTA)是一个专门法院,负责审查菲律宾国内税务局和其他机构有关税务的决定,确保税务事务具有专业和公正的司法监督。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局(BIR)的评估有异议,该怎么办?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局的评估有异议,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出上诉,请求审查BIR的决定,寻求解决有关税收评估的法律错误或不正当的征收方法。
    第1125号共和国法令第11条是怎么说的? 第1125号共和国法令第11条允许税务上诉法院(CTA)暂停BIR对纳税人财产征收税款,只要BIR的评估和征收对政府或纳税人不利。暂停可能会强制要求纳税人提供保证金或担保。
    现金保证金是什么? 现金保证金是一笔以现金形式缴纳给法院的款项,以确保遵守法院的判决或要求。在本案中,BIR曾要求缴纳保证金以防止继续扣税行动。
    税务机关能一直向个人征收税款吗? 不,税务局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运作。本案强调,法院有责任确保税务局对税务的评估和征收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且并非公然侵犯纳税人的权利。
    “申索额”是多少? 索赔金额仅指本金金额,并不包括费用、利息和附加费。

    此判决巩固了正当程序的宪法保障在菲律宾税法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高等法院的裁决要求税务法庭采取更细致的方法来确定在税务争议中停止税款征收的保证金要求,凸显了法院有责任保护纳税人免受不合理的征收方法以及在税务评估中固有的政府权威与个人的财务保障权之间的平衡。

    如有关于本裁决适用于特定情况的咨询,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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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错失良机:何时以及如何正确地对税务评估提出质疑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以及何时能够成功地对税务评估提出质疑。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严格遵守《国家国内税务法》第228条和第3.1.5号收入法规的重要性。菲律宾娱乐和博彩公司(PAGCOR)未能遵守正确的程序和时间表,导致其案件被驳回。本案阐明了纳税人必须遵循的严格程序,以有效地对其税务评估提出异议,确保公平的同时维护税务系统的效率。这意味着,为了对任何最终税务评估通知提出异议,个人必须在指定时间内遵循精确的步骤和上诉途径,否则可能无法挑战评估的有效性。

    错过最后期限:对税务评估的诉讼时效有多重要?

    案件始于菲律宾娱乐和博彩公司(PAGCOR)对其税务评估提出质疑。税务局对PAGCOR的2004年的某些税收福利征收最终评估通知。PAGCOR寻求取消这一通知,但税务上诉法院(CTA)最终做出了对税务局有利的裁决,他们表示PAGCOR的上诉为时过晚。PAGCOR辩称,由于其拥有免税权,因此不应征收相关税收。问题是PAGCOR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评估提出质疑。

    本案的核心在于理解《国家国内税务法》(NIRC)第228条及其在纳税人质疑税务评估中的实际应用。税务法对纳税人寻求挑战税务评估的期限和程序制定了明确的指南。如果税务局(BIR)发现应评估适当的税收,它会首先将这一调查结果通知纳税人。然后,纳税人必须在实施细则和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通知作出回应。未能回应可能会导致税务局根据其调查结果发出评估。在收到评估后,纳税人可以通过在收到评估之日起三十(30)天内提交重新考虑或重新调查的请求,对该评估进行行政抗议。

    根据国税局法规12-99第3.1.5条,“纳税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可以在收到正式的催缴信函和评估通知之日起三十(30)天内,对此进行行政抗议,xxx。如果纳税人未能在收到正式催缴信函和评估通知之日起三十(30)天内提出有效的抗议,则该评估将成为最终的、可执行的和可要求的。”

    在上述抗议提交后,纳税人需要从提交抗议之日起六十(60)天内提交所有相关的证明文件。未能在60天内提交所有必需的文件将导致评估变为最终评估。如果抗议被完全或部分驳回,或自提交文件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未采取行动,则受不利裁决或不作为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或一百八十(180)天期限到期之日起三十(30)天内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果纳税人错过了任何一个期限,评估将变为最终评估、可执行的和可要求的。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解释了挑战评估的三种方式。纳税人有三种明确的选择:首先,如果专员或其授权代表驳回了抗议,纳税人可以在收到驳回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上诉。其次,如果专员授权代表驳回了抗议,纳税人可以在收到驳回之日起30天内向专员提起上诉。第三,如果专员或其授权代表未在提交必要证明文件后的180天内对纳税人的抗议采取行动,纳税人可以在180天期限到期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事实和法官的结论,PAGCOR提前将其请愿书提交给了税务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根据NIRC的第228条和第3.1.5号收入法规,只有在专员或专员授权代表全部或部分拒绝抗议后,才能向税务上诉法院提出请愿。但是,当PAGCOR于2009年3月11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交请愿书时,专员或该地区的局长尚未拒绝PAGCOR的抗议。因此,在PAGCOR的案件被驳回之前,法院指出PAGCOR的请愿书被过早提出,这使得PAGCOR无法质疑税务局的评估,这意味着对评估提起异议的权限已经结束,并且评估结果已成为可执行的。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确定菲律宾娱乐和博彩公司(PAGCOR)是否按时及其税务争议方式符合税务规定的要求。
    什么是最终评估通知(FAN),为什么它很重要? FAN是税务局发给纳税人的一封通知,告知他们有未缴税款。重要的是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质疑,否则会成为最终评估。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FAN会发生什么? 纳税人可以对FAN提出抗议,但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税务法规中规定的具体程序和时间表。
    本案中 PAGCOR 的主要论点是什么? PAGCOR 的主要论点是由于其章程规定的免税条款,它应该免除FBT(附加福利税),并且税务评估应被撤销。
    为什么税务上诉法院驳回 PAGCOR 的请愿? 税务上诉法院驳回 PAGCOR 的请愿,理由是未在抗议未决期间直接提起行政上诉,而提起 CTA 诉讼是不允许的,他们这样做的时间过晚,未能遵守上诉的法定时间表。
    国内税收法典第 228 条如何影响本案的裁决? 国内税收法典第 228 条详细规定了抗议评估的程序和时间表。PAGCOR未能遵守第228条,导致他们的案例被驳回。
    在行政一级提出抗议是否有效? 是的,根据法律,根据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28 条规定,纳税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可以在收到正式的催缴信函和评估通知之日起三十(30)天内,对此进行行政抗议。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PAGCOR采取了哪些措施可以使案例获得不同的结果? PAGCOR应该遵循法规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确切时间表,并且确保在向税务上诉法院上诉之前,他们采取的上诉路线是否与法定选择一致。

    菲律宾娱乐和博彩公司 (PAGCOR) 的案件证明了遵循精确的时间表和正确途径在挑战税务评估时的重要性。最高法院驳回了 PAGCOR 的请愿,并非根据其争议的是非曲直,而是因为过早提起诉讼,以及未能遵守税法的既定程序。这一裁决提醒了所有纳税人遵守《国家国内税务法》第 228 条的严格要求,并进一步凸显了及时采取行动和遵守正当程序的必要性。通过认识到和认识到这些程序的要求,人们可以最好地采取行动避免错失质疑税收的权利。

    如果您想了解本案裁决对具体情况的应用,请通过 contact 联系ASG Law,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菲律宾娱乐和博彩公司 诉 国内税务局, G.R. No. 208731, 2016年1月27日

  • 税收评估时效:豁免协议的有效性及纳税人权利

    本案确立了税务局 (BIR) 对纳税人进行税收评估的三年时效限制,除非纳税人明确且有效地放弃了这项权利。最高法院裁定,如果税务局未能严格遵守修订备忘录命令 (RMO) 第 20-90 号的要求,则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签订的税收评估时效豁免协议无效。本判决强调了保护纳税人免受无限期税务调查的必要性,并强调了税务局遵守既定程序的义务。

    无效豁免:评估期限到期时纳税人的税收保护

    本案涉及税务局局长与标准渣打银行之间关于 1998 纳税年度税务评估的纠纷。税务局声称该银行存在所得税、外币存款部门 (FCDU) 的最终所得税和扩大预扣税 (EWT) 的短缺。然而,该银行对评估提出异议,理由是三年评估期限已经到期。《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03 条规定了这一期限,但第 222(b) 条允许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进行豁免。争议的焦点在于,所执行的豁免协议是否有效延长了评估期限。法院发现,由于税务局未能遵守修订备忘录命令 (RMO) 第 20-90 号中规定的要求,这些豁免协议无效。此命令概述了有效执行豁免协议的程序,包括指定负责官员的签名、表明接受日期的日期以及详细说明所欠税款的性质和金额。由于这些缺陷,法院裁定税务局已超过评估期限,最初的评估无效。

    此案的核心是政府税收权与保护纳税人免受不确定税务评估之间的平衡。国内税收法第 203 条规定了评估和征收国内税的时效期限,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后的三年内进行评估。**但如果纳税人在法定期限之后提交申报表,则三年期限从提交申报表之日开始计算**。此外,如在本节中所述,在法律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的申报表应被视为在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提交。该任务是为了保护纳税人免受不合理的调查,并保证在合理的期限过后不再受到进一步的税收调查。

    但是,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222(b) 条规定,此规则有例外情况。该部分允许专员和纳税人通过书面协议同意延长评估期限。法律规定,在第203条规定的税款评估期限届满前,专员和纳税人已书面同意在该期限之后进行评估的,则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评估该税款。**约定的期限可以通过在先前约定的期限届满前达成的后续书面协议来延长**。此类豁免必须在原始三年期限到期之前执行,任何延期也必须在先前延长的期限到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同意。最高法院过去的裁决明确规定,豁免是对纳税人援引抗辩权的一种放弃。必须严格解释《国内税收法》关于纳税时效的规定。

    RMO 20-90 中进一步阐明了正确执行豁免协议的具体要求,包括必须使用规定的表格、由适当授权的个人签名以及由税务局局长签名表示接受的签名。而且必须明确豁免的时效,并且税务局的受理日期必须注明。税务局还必须确保纳税人已收到其存档副本,表明税务局已接受该协议并且协议已生效。**不符合这些规定的豁免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在本案中,税务局提出了几项豁免协议,旨在延长评估期间。然而,法院发现这些豁免协议存在严重缺陷,违反了修订备忘录命令 (RMO) 第 20-90 号的要求。特别是,最初的几份豁免协议是由助理专员而非国内税务局局长签署的,即使税额超过了 1,000,000 比索也如此,修订备忘录命令 (RMO) 第 20-90 号要求税务局局长本人签字批准超过该门槛的评估。一些协议缺少税务局的受理日期,这使得难以确定协议是在三年法定期限到期之前达成的。最高法院强调,需要严格遵守 RMO 20-90 旨在维护既定时效规定和防止税务部门任意拖延评估期限。

    除了时效问题,税务局还辩称,由于该银行部分支付了评估税款,因此不得对豁免协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指出该银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坚持诉讼时效的抗辩,包括在诉前简报、共同事实和争议问题条款以及证人证词中都主张了时效的抗辩。此外,该银行仅部分支付了评估税款以满足税法要求,而没有放弃挑战评估有效性的权利。因此,**最高法院裁定,诉讼时效的辩护没有被放弃,不适用禁止反言原则**。

    因此,该法院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确认了 1998 纳税年度的评估无效。法院的裁决强调,除非纳税人已明确且有效地放弃,否则三年时效规则保护了纳税人免受无限期的税收义务。根据该判决,税务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建立税收评估时效的规程。税务机关必须仔细审查《豁免协议》,以确认这些《协议》中的每一项均符合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税务局 (BIR) 是否因未遵守修订备忘录命令 (RMO) 第 20-90 号的要求,而超过了评估标准渣打银行 1998 纳税年度税款的时效。
    国内税收法中税收评估时效的期限是多少? 一般来说,税务局必须在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后的三年内进行评估。如果提交了不符合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的时间规定,则三年期限从纳税申报的提交日期开始计算。
    什么是时效豁免,何时使用? 时效豁免是纳税人同意延长税务局进行评估期限的书面协议。它用于需要额外时间审查或调查纳税人税务申报的案件。
    为了有效,时效豁免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为使时效豁免生效,它必须采用规定的表格、由适当授权的个人签名,包括税务局局长的签字(对于超过一定门槛的评估),并必须在原始评估期限到期之前执行。并且必须明确豁免的时效,并且税务局的受理日期必须注明。
    税务局是否要求由修订备忘录命令 (RMO) 第 20-90 号中指定的官员签署豁免? 是的,RMO 20-90 指定了对签署豁免具有授权的官员。对于超过特定金额(例如超过 100 万比索)的评估,需要税务局局长亲自签字。
    如果税务局未能在三年评估期限内发出评估,会发生什么? 如果在三年期限内未发出评估(或通过有效豁免延长的期限),税务局评估税款的权利将到期,评估将无效。
    部分支付评估税款如何影响纳税人的抗辩权? 部分支付本身不一定能使纳税人无法对其评估提出质疑。只要纳税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主张其主张,就可以针对评估有效性进行挑战。
    禁止反言原则在本案中是否适用? 法院裁定禁止反言原则在本案中不适用,因为该银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一贯表示,法院没有审理剩余税款。法院没有进一步表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没有明确或以其他方式声明诉讼原因和请求是有限制的,否则只有已提出的补救方法没有超过请求授予的范围。
    本案判决对税务评估的程序有何影响? 最高法院的裁决对税务评估的未来影响需要更加关注 RMO 20-90 要求的豁免以及遵守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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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赦免:即使法院已初步裁决,纳税人仍可申请

    根据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简称 2007 年税务赦免法案),符合资格的纳税人即使有未决税务案件,仍然可以利用税务赦免计划。最高法院裁定,国内税务局第 19-2008 号收入备忘录通告中,将“任何法院(即使未最终裁决)在税务人赦免可用之前已裁决有利于国内税务局”的争议和案件排除在该法案的利益之外的规定,是非法、无效且无效的。雇主扣缴薪资税的义务,从应计之时起就已产生。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符合所有条件,即使税务局在案件判决上诉期间提出了初步裁决,他们仍然可以获得赦免。 这项裁决强调了法律的字面解释以及行政命令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原则。

    即使法院尚未最终判决,也有机会获得税务豁免?

    本案涉及 ING Bank N.V. 马尼拉分行(以下简称“ING Bank”)对税务上诉法院全体会议于 2005 年 4 月 5 日作出的一项决定的上诉。上诉法院全体会议支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分庭的裁决,裁定 ING Bank 应承担以下责任:(a)1996 年和 1997 年应税年度的文件印花税缺陷,总额为 P238,545,052.38(包括附加费);(b)1996 应税年度的陆上税缺陷,总额为 P997,333.89(包括附加费和利息);(c)1996 年和 1997 年应税年度的薪资预扣税缺陷,总额为 P564,542.67(包括利息)。在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期间,ING Bank 提交了一份声明和动议,表明其利用了政府根据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提供的税务赦免计划,以解决其文件印花税缺陷和陆上税债务。现在的问题是 ING Bank 是否有权享受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规定的豁免权和特权,以及对薪资预扣税缺陷的评估是否恰当。

    该案的核心在于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所赋予的赦免范围及其对未决税务案件的影响。国内税务局辩称,由于上诉法院已经支持其关于 ING Bank 有义务缴纳税款的裁决,因此税务赦免不适用。但是,最高法院重申,仅在“法院作出最终和可执行判决的”税务案件才被排除在税务赦免法案的利益之外。 由于本案仍在审理中,ING Bank 有权利用税务赦免,因为满足要求时自动赋予的利益不能由国内税务局自由决定。这意味着 BIR 第 19-2008 号收入备忘录通告中的例外条款违反了法案的规定,因此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对纳税人的影响重大,他们可以放心,只要案件尚未最终判决,就可以寻求赦免,并履行税收义务。 根据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没有赋予国内税务局任何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定清楚明了。其权限仅限于确定:(a)纳税人是否有资格申请税务赦免;(b)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可用性要求;(c)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了正确的赦免税额。 此判决支持“赦免适用于所有国家内部税收”,受其管辖,国内税务局不得随意篡改法律条款。 如果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并缴纳了规定的赦免税,则可免于支付所有国家内部税收,以及因未支付 2005 征税年度和先前征税年度的国家内部税收而产生的所有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法院重申 ING Bank 仍然有义务缴纳因其在 1996 年和 1997 年应计红利中的缺陷而产生的薪资预扣税。最高法院认为,由于 ING Bank 在账簿中记录了这些红利作为费用,即使在当年并未支付给雇员,扣缴相关预扣税的义务也随之产生。最高法院解释说,第 72 条规定,每一位支付薪资的雇主都应当扣除和扣缴工资税,与国内税务局关于扣缴和从总收入中扣除相关的政策是一致的。最高法院坚持认为,只有按时履行纳税和扣缴义务,才可获得扣除额。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根据当时的税法扣缴和报告薪资税的义务应在支付或者在总账核算报销费用的期间内承担。法院的立场,符合当时财政政策的精神。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ING Bank 在法院已对其做出不利裁决的情况下,是否有资格获得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规定的税务赦免,以及是否对薪酬的预扣税评估是恰当的。
    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对税务赦免有什么规定? 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简称 2007 年税务赦免法案)允许纳税人赦免因未缴纳国内税收而可能产生的一些违规行为。该法案旨在鼓励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同时为政府提供资金。
    BIR 第 19-2008 号收入备忘录通告在本案中的意义是什么? BIR 第 19-2008 号收入备忘录通告试图将税务赦免范围缩小到法院已裁决对 BIR 有利的案件,即使尚未最终裁决,也被排除在内。最高法院认定,这一规定与税务赦免法的实际规定相悖。
    法院为什么裁定 ING Bank 有义务缴纳预扣税? ING Bank 认为自己免于预扣红利相关税费的缴纳义务,声称只应在当年支出总账结清以后再履行缴费纳税义务, 而事实上 ING Bank 已在该会计年度的早期从企业收入中扣除了该笔报销。
    该裁决对菲律宾的纳税人意味着什么? 该裁决向菲律宾的纳税人明确了,只有在最终法庭执行令已经下达后,仍然能够免除税务特赦义务的裁决命令才依然有效。如果案件的上诉仍在进行,仍可选择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提供的税务赦免方案,尽管早期判决并不利好。
    申请税务赦免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主要要求包括提交通知书、税务赦免申请单,以及截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和净值报表。
    纳税人在什么时候可以扣除与薪资相关的费用? 只有按时完成报税,扣除义务并且上缴至政府税务机构之后,与薪资相关的费用才能获得扣除资格。该规定强调了正确完成扣缴义务对获得扣除额的重要性。
    本案有哪些对税务诉讼具有影响力的案例? 最高法院引用了先前的一些案例,例如“菲律宾银行公司诉国内税务局局长”和“CS Garment, Inc. 诉国内税务局局长”这些案例旨在进一步确立关于税收责任、免税和法律文书行政特权界限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部分支持了上诉请求,一方面允许 ING Bank 根据税收大赦计划对其文件印花税和岸上利息收入负债进行大赦,另一方面维持了 ING Bank 对 1996 年和 1997 年所得红利的扣缴税收责任。 这项裁决突显了法律字面解释的重要性,以及遵守税收法律和法规的重要性。

    如需咨询本裁决对特定情况的适用,请通过contact联系ASG Law,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ING Bank N.V. 诉国内税务局局长,G.R. No. 167679,20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