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 chattel mortgage foreclosure:能否追回额外费用?最高法院判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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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抵押品再占有费用:菲律宾最高法院的澄清

G.R. No. 107846, April 18, 1997

引言

想象一下,您购买了一辆汽车,并以 chattel mortgage 的形式分期付款。不幸的是,您遭遇了财务困难,无法继续支付。债权人根据抵押协议收回了汽车并进行了拍卖。您可能会认为这样就结束了,但如果债权人要求您支付收回汽车的额外费用呢?在菲律宾,关于 chattel mortgage foreclosure 的法律通常旨在保护购房者,但最高法院在 Agustin v. Court of Appeals 案中澄清了一个重要的例外,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追回某些费用。本案深入探讨了在菲律宾 chattel mortgage foreclosure 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金融机构和个人消费者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法律背景:菲律宾民法典第 1484 条

菲律宾民法典第 1484 条,也被称为分期付款销售法,旨在保护分期付款购买动产的买方。本条规定,如果买方未能支付两期或两期以上的分期付款,卖方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补救措施:

  1. 要求履行义务,即要求买方支付欠款。
  2. 如果买方未付款项涵盖两期或两期以上分期付款,则取消销售。
  3. 如果已设立 chattel mortgage,则对出售物进行 chattel mortgage foreclosure。

本案的核心在于第 1484 条第 3 款,该款明确规定,如果卖方选择 foreclosure chattel mortgage,则“不得再对买方提起任何诉讼,以追回任何未付的价格余额。任何相反的协议均无效。” 这通常意味着 foreclosure 是卖方的唯一追索权,他们不能再向买方索要任何额外的钱,即使 foreclosure 所得不足以弥补全部债务。

菲律宾民法典第 1484 条原文如下:

ART. 1484. In a contract of sale of personal property the price of which is payable in installments, the vendor may exercise any of the following remedies:

(1) Exact fulfillment of the obligation, should the vendee fail to pay;

(2) Cancel the sale, should the vendee’s failure to pay cover two or more installments;

(3) Foreclose the chattel mortgage on the thing sold, if one has been constituted, should the vendee’s failure to pay cover two or more installments. In this case, he shall have no further action against the purchaser to recover any unpaid balance of the price. Any agreement to the contrary shall be void.

然而,最高法院在 Filipinas Investment & Finance Corporation v. Ridad 案中承认了这一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抵押人“明确拒绝交付抵押物”,或者“隐藏抵押物以使其超出抵押权人的范围”,则抵押权人可以追回“在提起 replevin 诉讼以重新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时产生的必要费用”。本案进一步阐明了这一例外情况。

案件分析:Agustin v. Court of Appeals

案件背景

本案源于 Leovillo C. Agustin(以下简称“Agustin”)与 ERM Commercial 之间签订的一份本票。Agustin 欠 ERM Commercial 43,480.80 菲律宾比索,并同意分期付款。这笔债务以一辆五十铃柴油卡车作为 chattel mortgage 的担保。后来,ERM Commercial 将本票和 chattel mortgage 转让给了 Filinvest Financ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 “Filinvest”)。

Agustin 拖欠付款后,Filinvest 要求他支付全部余额或交出抵押车辆。Agustin 既没有付款,也没有交出车辆。因此,Filinvest 向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26 分院(RTC Branch 26)提起诉讼,要求发出 writ of replevin(动产扣押令)或支付 32,723.97 菲律宾比索以及利息。

诉讼过程

RTC Branch 26 发出了 writ of replevin,Filinvest 因此获得了车辆的占有权。然而,Filinvest 发现车辆状况不佳,并且缺少一些零件,Filinvest 对其进行了更换。之后,车辆被 foreclosure 并公开拍卖。

Filinvest 随后提交了一份“补充诉状”,要求 Agustin 额外偿还 8,852.76 菲律宾比索的更换零件费用和将车辆从卡加延运到马尼拉的费用。Agustin 提出动议,要求驳回补充诉状,理由是 RTC Branch 26 因之前对抵押物进行庭外 foreclosure 而已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下级法院批准了该动议,案件被驳回。

Filinvest 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撤销了驳回令,并裁定 Filinvest 因重新占有车辆而产生的费用应得到偿还。该判决成为终审判决,案件被发回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40 分院(RTC Branch 40),以接受证据,确定 Agustin 应付的金额。

RTC Branch 40 经审理认定 Agustin 应承担再占有费用、律师费、违约金、保证金费以及其他扣押车辆的费用,总计 18,547.38 菲律宾比索。Agustin 提出复议动议。RTC Branch 40 对其判决进行了修改,将赔偿金额降至补充诉状中最初要求的 8,852.76 菲律宾比索。

Filinvest 对赔偿金额的减少提出上诉。Agustin 也提出上诉,质疑初审法院要求他向 Filinvest 支付 8,852.76 菲律宾比索的命令,该金额高于 foreclosure 销售所得的价值。两起上诉合并审理,上诉法院维持了 RTC Branch 40 的修改后命令。Agustin 随后向上诉法院提出复议动议,但被驳回。因此,他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复审请愿。

最高法院的裁决

Agustin 主张,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 1484 条,将再占有费用判给作为抵押权人的 Filinvest 是“违反字面意思、意图和精神的”。他认为,Filinvest 的再占有费用已充分包含在 chattel mortgage 的 foreclosure 中,因此他不应再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驳回了 Agustin 的主张。法院指出,上诉法院在之前的 CA-G.R. No. 56718-R 判决中已经驳回了 Agustin 的论点,该判决已成为终审判决。因此,上诉法院已经确定了将再占有费用判给 Filinvest 的适当性。将案件发回 RTC Branch 40 的唯一目的是为了确定正确的费用金额,而不是重新审理裁决的准确性。

最高法院援引“案件法”原则,指出之前的上诉判决 (CA-G.R. No. 56718-R) 已成为“案件法”,即对同一当事人和问题的后续上诉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法院进一步援引 Filipinas Investment & Finance Corporation v. Ridad 案,重申了第 1484 条第 3 款规则的例外情况,即当抵押人拒绝交付抵押物或隐藏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回再占有费用。

法院最终驳回了 Agustin 的请愿,并完全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关键引述

关于“案件法”原则:

“案件法是指一项既定规则,即当上诉法院对一个问题作出裁决并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进行进一步诉讼时,该问题就成为后续上诉中的案件法。”

关于追回再占有费用:

“……当抵押人在未能支付两期或两期以上分期付款后,明确拒绝交付抵押物,或者他隐藏抵押物以使其超出抵押权人的范围时,那么抵押权人应该怎么做?……从逻辑上讲,根据常识,抵押权人提起 replevin 诉讼以便重新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时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抵押人承担。在我们看来,可追回的费用应包括在有效扣押抵押物时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在提起 replevin 诉讼时产生的合理律师费。”

实践意义

Agustin v. Court of Appeals 案确认了在菲律宾 chattel mortgage foreclosure 中追回再占有费用的例外情况。虽然民法典第 1484 条旨在限制卖方在 foreclosure 后的追索权,但最高法院承认,在抵押人妨碍抵押权人收回抵押物的情况下,可以追回额外费用。这一裁决对金融机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特别是对于那些提供 chattel mortgage 融资的企业。

对债权人的启示

  • 追回再占有费用的可能性: 如果债务人拒绝合作交付抵押物,债权人可以提起 replevin 诉讼并追回相关费用。
  • 证据的重要性: 债权人需要妥善记录与 replevin 诉讼和抵押物再占有相关的费用,以便在法庭上证明其合理性。
  • 案件法原则: 之前的法院判决,特别是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对后续案件产生约束力,因此了解“案件法”原则至关重要。

对债务人的启示

  • 合作的重要性: 债务人应与债权人合作,在拖欠付款时主动交出抵押物,以避免承担额外的再占有费用。
  • 了解权利: 债务人应了解民法典第 1484 条赋予他们的保护,但也应认识到在妨碍债权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的例外情况。

关键经验

  1. 理解民法典第 1484 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应充分理解菲律宾民法典第 1484 条关于 chattel mortgage foreclosure 的规定及其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影响。
  2. 例外情况: Agustin 案和 Ridad 案强调了民法典第 1484 条第 3 款规则的例外情况,即在债务人妨碍抵押物再占有的情况下,可以追回再占有费用。
  3. “案件法”原则: 法院的判决,特别是上级法院的判决,可以确立“案件法”,对未来的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

常见问题 (FAQ)

1. 什么是 chattel mortgage?

Chattel mortgage 是以动产作为贷款或债务担保的一种担保权益。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 foreclosure 抵押物以收回债务。

2. 什么是 replevin?

Replevin 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收回被非法扣押或扣留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Filinvest 提起 replevin 诉讼以收回 Agustin 拒绝交出的车辆。

3. 民法典第 1484 条第 3 款规定了什么?

该条款规定,如果卖方选择 foreclosure chattel mortgage,则不得再对买方提起任何诉讼,以追回任何未付的价格余额。这通常限制了卖方在 foreclosure 后的追索权。

4. 在 Agustin 案中,最高法院为何允许追回再占有费用?

最高法院依据之前 Ridad 案的判例,认为当债务人拒绝交付抵押物时,债权人可以追回因提起 replevin 诉讼而产生的必要费用。这是民法典第 1484 条第 3 款的例外情况。

5. 我作为债务人,如何避免支付再占有费用?

最简单的方法是在拖欠付款时与债权人合作,主动交出抵押物。避免拒绝交付或隐藏抵押物,以免产生额外的法律费用和再占有费用。

6. “案件法”原则在本案中起什么作用?

上诉法院在 CA-G.R. No. 56718-R 判决中已裁定可以追回再占有费用,该判决成为本案的“案件法”。这意味着 RTC Branch 40 和上诉法院在后续审理中都必须遵守之前的判决。

7. 如果 foreclosure 拍卖所得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我仍然需要支付差额吗?

通常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 1484 条第 3 款,如果债权人选择 foreclosure chattel mortgage,则不能再向您追讨债务余额。但是,Agustin 案和 Ridad 案表明,您可以被要求支付合理的再占有费用,即使在 foreclosure 之后。

8. 律师费是否可以作为再占有费用追回?

是的,Ridad 案和 Agustin 案都明确指出,合理的律师费可以作为提起 replevin 诉讼以收回抵押物所产生的再占有费用的一部分进行追回。

9. 如果车辆在再占有过程中损坏,我需要承担维修费用吗?

根据本案,Agustin 被要求支付更换车辆损坏零件的费用。这表明债务人可能需要承担因自身行为(例如,未妥善保管抵押物)导致的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用。

10. 本案对未来的 chattel mortgage 合同有何影响?

Agustin v. Court of Appeals 案进一步巩固了 Ridad 案确立的例外情况,并提醒债权人和债务人,在 chattel mortgage foreclosure 中,债务人的合作程度会影响其最终的财务责任。债权人在起草合同时,可以更加明确地列出债务人在不合作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的再占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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