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得的供述不可采纳——保障菲律宾宪法规定的权利
G.R. No. 129211, 2000年10月2日,《菲律宾人民诉威尔弗雷多·罗德里格斯和拉里·阿特列罗案》
引言
刑法制度的基石在于保护个人权利,防止冤假错案。在菲律宾,宪法明确规定了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期间的权利,尤其是在被拘留调查期间。如果这些权利遭到侵犯,即使嫌疑人作出了看似真实的供述,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可采纳的证据。《菲律宾人民诉阿特列罗和里科案》正是这样一个案例,它生动地展现了非法取得的供述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以及菲律宾最高法院如何坚决捍卫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被告人被捕后,警方在没有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下,获取的被告人罗德里格斯的供述是否可以被法院采纳为证据?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给出了明确的否定答案,并以此为契机,重申了菲律宾宪法对于保障嫌疑人权利的重要性。
法律背景:菲律宾宪法与拘留调查
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十二款详细规定了被拘留调查人员的权利,这是理解本案判决的关键。《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十二款明确指出:
第十二条 (一) 任何因涉嫌犯罪而接受调查的人员,有权保持沉默,并有权获得 компетентного 和独立的律师协助,最好是自己选择的律师。如果该人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则必须为其提供律师。除非以书面形式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这些权利不得放弃。
(二) 不得对其使用酷刑、武力、暴力、威胁、恐吓或任何其他破坏自由意志的手段。禁止秘密拘留场所、单独监禁、隔离监禁或其他类似形式的拘留。
(三) 违反本条或第十七条(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的任何供述或承认,不得作为对他不利的证据。
(四) 法律应规定对违反本条的行为处以刑事和民事制裁,并对酷刑或类似行为的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和康复。
这段宪法条文确立了“米兰达权利”在菲律宾的法律地位,强调在拘留调查的早期阶段,嫌疑人就必须被告知其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 “拘留调查”指的是警方调查不再是对未破案件的普遍询问,而是开始将特定人员锁定为嫌疑人的关键审前阶段。一旦调查聚焦于特定嫌疑人,宪法规定的权利保障就必须立即启动。
最高法院在以往的案例中,如《人民诉博拉诺斯案》中进一步明确,即使是被告人在警车上前往警察局的途中,也应被视为已处于拘留调查状态,必须享有宪法权利。这一系列法律条文和判例共同构建了菲律宾刑事诉讼中保护嫌疑人权利的坚实法律基础。
案件回顾:从地方审判到最高法院
本案源于1991年10月11日发生在马尼拉远东银行分行的一起保安人员被杀事件。受害者拉蒙·马蒂亚斯被发现死在银行内,身中32刀,现场一片狼藉,银行失窃了枪支。警方在现场逮捕了建筑工人拉里·阿特列罗和威尔弗雷多·罗德里格斯,他们当时正在银行楼上进行施工。
罗德里格斯在被拘留四天后,在一名公共律师办公室律师的协助下,签署了一份供述书,承认自己和阿特列罗等人参与了谋杀。然而,关键问题在于,这份供述是在罗德里格斯被拘留数日后才取得的,且在被捕初期,他并未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
地方审判法院最初以抢劫罪和杀人罪起诉阿特列罗和罗德里格斯,但最终以谋杀罪判处两人有罪,刑期为终身监禁。法院主要依据罗德里格斯的供述以及在阿特列罗裤子上发现的O型血迹作为定罪证据。
阿特列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后,菲律宾检察长办公室(OSG)罕见地表示支持阿特列罗的上诉,认为罗德里格斯的供述不应被采纳为证据,且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谋杀罪的判决。
最高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长办公室的意见。法院认为,罗德里格斯的供述是在违反宪法规定的程序下取得的,属于非法证据,不应被采纳。 正如最高法院在本案判决中强调:
“我们发现第二个必要条件缺失。控方证人 SPO3 Jamoralin 作证说,被告和上诉人于 1991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5:00 左右被捕并带到警察局。记录显示,罗德里格斯的庭外供述是由 Pat. David D. Tuazon 于 1991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2:00 记录下来的。Atty. Lao 在证人席上证实,警察调查员于 1991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2:00 左右给他打电话,并且他在庭外供述执行前与被告协商了约 10 分钟。显然,罗德里格斯和上诉人被拘留了四天,但公共律师办公室的 Atty. Lao 仅在被告即将将其供述书写下来时,才在拘留的第四天被传唤。在实际情况下,被告和上诉人被捕并带到警察局的那一刻,他们已经处于羁押调查之下。”
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菲律宾的判例,嫌疑人从被拘留调查之初就必须持续获得律师的协助。在本案中,罗德里格斯和阿特列罗在被捕后的四天内,都没有获得律师的帮助,这严重违反了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即使罗德里格斯的供述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但由于其取得过程违反了宪法程序,依然不能被采纳为证据。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审判法院的判决,宣告阿特列罗和罗德里格斯无罪释放。
实践意义:对菲律宾刑事诉讼的影响
《菲律宾人民诉阿特列罗和里科案》的判决,再次强调了在菲律宾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嫌疑人宪法权利的重要性。本案明确了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 拘留调查的起始时间: 拘留调查并非仅指在警察局内的正式审讯,从嫌疑人被逮捕并被警方控制时就开始。
- 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嫌疑人在被拘留调查之初,就必须获得 компетентного 和独立的律师协助,律师的介入必须是及时的、持续的,而不仅仅是在供述书签署时才出现。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违反宪法程序取得的供述,即使内容真实,也属于非法证据,不得在法庭上采纳。
本案的判决对于菲律宾的执法部门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提醒警方在刑事调查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程序,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本案也普及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特别是被拘留调查期间的权利,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关键经验教训:
- 权利意识: 任何人在菲律宾被警方拘留调查时,都有权保持沉默,并有权立即要求律师协助。
- 律师的重要性: 律师不仅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更重要的是在拘留调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和保护,防止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
- 程序正义: 即使是为了打击犯罪,也必须坚持程序正义,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程序的证据都可能被排除,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拘留调查?
拘留调查是指警方将特定人员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的阶段,此时嫌疑人的自由受到限制。
2. 什么时候开始享有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
根据菲律宾法律,从被拘留调查之初,即被警方逮捕或限制人身自由时,就开始享有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
3. 如果在拘留调查期间,警方没有告知我的权利怎么办?
警方有义务告知被拘留人其宪法权利,包括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如果警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由此取得的供述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
4. 如果我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吗?
是的,菲律宾宪法规定,如果嫌疑人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国家必须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例如通过公共律师办公室(PAO)。
5. 即使供述内容是真实的,但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不能被采纳吗?
是的,根据菲律宾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使供述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但如果其取得过程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程序,例如没有及时提供律师协助,该供述也不能被法院采纳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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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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