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权利的重新审视:附回购权销售中诚实信用的作用

,

本案中,最高法院重新审视了《菲律宾民法典》第1606条第3款在附回购权销售(pacto de retro)背景下的适用性。最初的裁决否认了受访者回购财产的权利,但最高法院撤销了这一裁决,强调了在确定交易性质时,卖方诚实信用的重要性。法院裁定,如果卖方真诚地相信该交易实际上是一项抵押贷款,他们可以在最终判决宣布该交易为附回购权销售之日起30天内行使回购权。这一裁决承认了卖方可能错误地认为出售合同仅作为贷款担保的情况,从而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了一个救济机会。

真实出售还是变相抵押?诚信如何影响回购权

本案源于Ronaldo P. Abilla和Geralda A. Dizon(“请愿人”)与Carlos Ang Gobonseng, Jr.和Theresita Mimie Ong(“受访者”)之间的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受访者出售给请愿人的17块土地的性质,以及受访者回购这些土地的权利。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这些土地的出售是否构成真正的附回购权销售,还是仅仅是为了担保受访者向请愿人贷款的衡平抵押,诚信原则又将如何在其中发挥作用。

事件经过是,受访者从请愿人处获得了一笔贷款,并以两块土地作为抵押。当受访者未能偿还贷款时,请愿人取消了抵押。随后,受访者又与请愿人签订了17块土地的绝对出售契约,并授予了受访者在六个月内回购这些土地的选择权。当受访者未能在此期限内回购土地时,请愿人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履行契约,要求受访者承担资本利得税和过户登记费。而受访者辩称,该交易的实质是一种衡平抵押,旨在确保之前的贷款,而非真正出售土地。

初审法院最初的判决有利于请愿人,认定回购选择权因受访者未能在六个月内行使该选择权而无效。但是,上诉法院改变了这一立场,宣布出售契约和购买选择权实际上构成附回购权销售。最高法院最初支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但后来在审查中重新评估了这一决定。在最高法院最初的裁决之后,受访者试图回购土地,这引发了关于他们是否有权这样做以及适用哪个时间框架的关键问题。

本案分析的核心是《菲律宾民法典》第1606条第3款,该条款规定,即使合同被认定为附回购权销售,卖方也可以在基于该合同是真正销售(具有回购权)的民事诉讼作出终审判决后三十天内,仍然行使回购权。 然而,这一规定的适用性取决于卖方的“善意”,即他们是否真诚地相信该协议实际上是一项抵押贷款。 关键在于当事方的意图以及他们是否真正认为该协议仅作为贷款担保。

最高法院重点强调了确定受访者在签订出售契约时的真实意图的重要性。法院认为,他们与请愿人的关系始于以土地为抵押的贷款。当请愿人将土地所有权交给受访者以便能够从其他机构获得贷款时,请愿人先前的担保头寸变得不安全。因此,出售契约及其相关的购买选择权可能旨在为受访者对请愿人未偿还债务提供保障。最高法院认为,这种背景暗示受访者真诚地相信该协议实际上是一项抵押贷款,从而允许适用民法典第1606条第3款。

Vda. de Macoy v. Court of Appeals一案中,最高法院指出,Article 1606 的适用,是建立在卖方诚信基础上的。重要的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基于签订回购协议时所发生的事实,证明卖方真诚地认为该协议实际上只是一项抵押,目的并非转移产权,而是为了给与贷款提供担保。在本案中,最终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为本案情况确实符合这一原则,受访者可以自最终判决下达后30天内回购财产。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撤销了之前的裁决,裁定受访者可以在相关法院认定他们与请愿人的交易构成附回购权销售之日起三十天内行使回购权。因此,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受访者在最终判决后的 30 天内提出了购买请求,因此有权回购有争议的房产。 最高法院命令请愿人接受受访者的款项并进行必要的所有权转让。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确定被告是否在理解出售合同时具备“诚信”,如果是,这对其回购权意味着什么。
什么是附回购权销售(pacto de retro)? 附回购权销售是一种带有回购权的出卖,即卖方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回购已售财产。 如果卖方行使了权利,所有权将退回卖方。
《菲律宾民法典》第1606条第3款说了什么? 该条款允许卖家在基于回购协议的销售诉讼终审判决后30天内行使回购权,前提是卖家有诚信地认为合同是抵押。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的真实意图? 法院考察了手头的各种证据,评估签订销售契约时发生的特殊事实和情况,考量双方之间的先前关系。
Vda. de Macoy v. Court of Appeals案在本案中有多重要? Vda. de Macoy v. Court of Appeals案设定了适用《菲律宾民法典》第1606条第3款的标准,强调了诚信以及在签订协议时相信其是一项抵押贷款的重要性。
初审法院判决是否允许受访者回购财产? 是,初审法院起初允许受访者自法院命令最终确定后30天内回购房产,但这一时间框架被最高法院认为是不正确的。
最高法院裁定的回购期从何时开始计算? 最高法院裁定,30天的回购期从宣布该交易为附回购权销售的判决之日(即1999年2月8日)开始计算。
此判决的实际影响是什么? 实际意义在于,如果出售方有正当理由相信协议仅作为贷款担保,那么法律可以提供救济,可以超过通常的回购期行使权力。

本案强调了合同交易的性质和诚信的重要性。对受访者的债务偿还时间有重大的影响,同时,也确立了在出售方具有诚信且真诚地认为附回购权销售实际上是衡平抵押的情况下,解释适用的标准。

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性咨询,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具体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ABILLA v. GOBONSENG, G.R. No. 146651, 2002年8月6日

Comments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