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尊重国会程序:成文法案原则在菲律宾的适用
[ G.R. No. 127255, August 14, 1997 ]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制定是社会秩序的基石。然而,法律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其内容,还取决于其制定的程序。如果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未能遵守既定的规则,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是否仍然有效?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Joker P. Arroyo 诉 Jose De Venecia 案》中,就国会内部程序规则的遵守与法院审查权限之间的关系,以及“成文法案原则”在菲律宾法律体系中的适用,作出了重要的阐释。
引言:程序瑕疵与法律效力
想象一下,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税收法案,在国会审议过程中,由于程序上的争议而面临合法性质疑。这项法案,即《共和国法案第 8240 号》,旨在修订国家税务法典,对啤酒和香烟等“罪恶”产品征收特定税,俗称“罪恶税”。然而,一群众议院议员,包括小丑·P·阿罗约等,质疑该法案的通过程序,声称众议院议长和多数党领袖等违反了众议院的议事规则,而这些规则在他们看来,是“宪法强制”的,因此违反规则等同于违反宪法。这一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国会内部程序规则的违反,是否足以推翻一项已经颁布成法的法律?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关乎这部税法的前途,更深远地影响着菲律宾的立法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界限。
法律背景:权力分立与成文法案原则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原则是权力分立原则和成文法案原则。《菲律宾宪法》第六条第 16 款第 3 项规定,“两院各有权制定其议事规则”。这一条款赋予国会制定自身规则的权力,以规范其内部运作。然而,这些规则的性质和效力,以及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审查这些规则的遵守情况,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点。
**权力分立原则** 是现代民主政体的基石,旨在防止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权力过大。《菲律宾宪法》将政府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分支,各自独立运作,又相互制衡。权力分立原则的精神在于尊重各部门的自主性,避免互相干涉。
**成文法案原则 (Enrolled Bill Doctrine)** 是一项源于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在菲律宾的判例法中也得到了确立。该原则认为,如果一项法案已经由参众两院议长签署,并由两院秘书认证为已正式通过,总统也已签署成为法律,那么该法案的成文副本(enrolled bill)即为法律有效性的最终证据。法院不得就该法案在立法过程中的程序性瑕疵进行调查,而应尊重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认证。
成文法案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尊重立法机关的自主性和效率。法院承认,国会作为立法机关,有权制定和执行自身的议事规则。如果法院可以随意审查国会内部程序的合规性,将可能造成立法过程的混乱和不确定性,也可能侵犯立法机关的权力。此外,成文法案原则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避免因程序性争议而导致法律效力长期悬而未决。
需要注意的是,成文法案原则并非绝对没有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存在确凿的证据表明,立法过程存在严重的宪法性瑕疵,例如,法案根本没有获得法定人数的通过,或者违反了宪法明确规定的立法程序,法院可能可以“揭开成文法案的面纱”,审查立法过程的实质合规性。然而,这种例外情况的适用非常有限,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在本案中,请愿人主张,众议院在通过《共和国法案第 8240 号》的过程中,违反了其自身的议事规则,因此该法案无效。他们认为,众议院议长关于法案已正式通过的认证是虚假的。最高法院需要权衡,在权力分立原则和成文法案原则的框架下,法院应如何处理国会内部程序规则的争议。
案例分析:程序争议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起因是《共和国法案第 8240 号》在众议院的审议过程。法案以众议院第 7198 号法案的形式发起,在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通过后,成立了两院联席会议委员会,以协调两院版本之间的差异。争议焦点集中在 1996 年 11 月 21 日众议院审议联席会议委员会报告的会议上。
请愿人声称,在审议过程中,众议院议长和多数党领袖为了阻止阿罗约议员质疑法定人数,违反了众议院的议事规则,包括:
* **未唱名表决:** 议长没有按照规则要求,对联席会议委员会报告进行唱名表决,而是直接动议要求批准,以避免法定人数的质疑。
* **无视议员提问:** 议长故意忽略了阿罗约议员的提问,没有重复多数党领袖的动议内容。
* **拒绝承认发言权:** 议长拒绝承认阿罗约议员的发言权,直接宣布报告获得通过。
* **仓促休会:** 议长在没有解决阿罗约议员的质疑的情况下,仓促宣布休会,阻止议员正式质疑法定人数和要求复议。
请愿人认为,这些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构成了对宪法的侵犯,因为众议院的议事规则是“宪法强制”的。他们要求最高法院推翻《托伦蒂诺诉财政部长案》中确立的成文法案原则,重新审查该法案的立法程序。
最高法院驳回了请愿人的主张,维持了成文法案原则的适用。法院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内部程序规则非宪法要求:** 法院认为,请愿人指控的违反行为,仅仅是众议院内部程序规则的违反,而非宪法对立法程序的明确要求(如宪法第六条第 26-27 款)。宪法第六条第 16 款第 3 项赋予国会制定议事规则的权力,旨在保障立法机关的自主性,而非允许法院干预立法程序。
> “宪法赋予每个议院决定其议事规则的权力。议院不得通过其规则忽视宪法限制或侵犯基本权利,规则所确立的程序或方法与寻求实现的结果之间应存在合理的联系。但在这些限制范围内,所有方法问题均由议院决定,并且说另一种方法会更好、更准确甚至更公正,这并不能贬低规则的有效性。规则的有效性不因已制定并实施了一段时间的不同规则而受到质疑。制定规则的权力不是一经行使就用尽的权力。这是一种持续的权力,始终受议院的支配,并且在建议的限制范围内,是绝对的,并且超出任何其他机构或法庭的挑战。” —— **美国诉巴林、约瑟夫公司案**
2. **法院不干预国会内部事务:** 法院强调,权力分立原则要求法院尊重国会作为平等部门的自主性,避免干预其内部事务。法院不应成为国会内部程序争议的仲裁者。
> “法院已宣布,‘审议机构通过的规则可以由通过它们的机构随意撤销、修改或放弃。’并且有人说过,‘议会规则仅仅是程序性的,法院不关心它们的遵守情况。立法机构可以放弃或无视它们。’因此,‘仅仅不符合议会惯例并不会使(审议机构采取的)行动无效,只要法定人数的成员同意了特定的措施。’” —— **奥斯梅尼亚诉彭达顿案**
3. **成文法案原则的效力:** 法院重申,成文法案原则在菲律宾法律体系中具有确定的效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法院应尊重参众两院议长和秘书的认证,确认法案已正式通过。本案中,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均签署了第 7198 号法案,两院秘书也认证该法案已于 1996 年 11 月 21 日通过。此外,众议院的会议记录也显示,联席会议委员会报告已获得通过。这些证据都支持了法案的有效性。
> “根据成文法案原则,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对第 7198 号法案的签署以及两院秘书关于该法案于 1996 年 11 月 21 日通过的证明,是其正式颁布的决定性证据。”
4. **质疑法定人数的程序:** 法院指出,阿罗约议员质疑法定人数的动议已被否决,且他继续参与质询,实际上承认了法定人数的存在。重复质疑法定人数,尤其是在法定人数明显存在的情况下,目的是拖延议事,是不被允许的。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认为,请愿人未能证明国会在制定《共和国法案第 8240 号》时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因此驳回了请愿。
实践意义:立法程序与司法审查的界限
《阿罗约诉德维内西亚案》进一步巩固了成文法案原则在菲律宾的法律地位,并明确了法院在审查立法程序合规性方面的有限角色。本案的判决,对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对于立法机关而言,** 本案提醒立法者,虽然国会拥有制定自身议事规则的权力,但这些规则并非可以随意违反。议事规则旨在保障立法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有效,维护立法机关的公信力。虽然法院一般不会干预国会内部程序,但立法者仍应尽力遵守规则,避免程序瑕疵引发的法律挑战和公众质疑。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 本案明确了法院在审查立法程序合规性方面的界限。法院应尊重权力分立原则,避免过度干预立法机关的内部运作。成文法案原则是法院审查立法程序合规性的重要依据。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立法过程存在严重的宪法性瑕疵,否则法院应尊重成文法案的认证,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关键教训:**
* **成文法案原则至上:** 菲律宾法院坚持成文法案原则,对经过参众两院议长和两院秘书认证,并经总统签署的法案,推定其立法程序合规。
* **有限的司法审查:** 法院对国会内部程序规则的遵守情况,采取有限审查的态度,一般不予干预,除非存在严重的宪法性瑕疵。
* **权力分立的尊重:** 法院尊重国会作为平等部门的自主性,避免过度干预立法机关的内部运作。
* **程序合规的重要性:** 立法机关应重视立法程序的合规性,尽量避免程序瑕疵引发的法律挑战和公众质疑。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成文法案原则?**
成文法案原则是指,如果一项法案已经由参众两院议长签署,并由两院秘书认证为已正式通过,总统也已签署成为法律,那么该法案的成文副本即为法律有效性的最终证据,法院不得就该法案在立法过程中的程序性瑕疵进行调查。
**2. 法院可以审查国会的立法程序吗?**
一般情况下,法院对国会内部程序规则的遵守情况不予审查,以尊重权力分立原则和立法机关的自主性。但是,如果立法程序存在严重的宪法性瑕疵,例如违反宪法明确规定的立法程序,法院可能可以进行有限的审查。
**3. 违反众议院或参议院的议事规则,会导致法律无效吗?**
仅仅违反众议院或参议院的内部议事规则,通常不会导致法律无效。法院更关注的是是否违反了宪法对立法程序的明确要求。内部议事规则主要由国会自身执行和监督。
**4. 本案中,请愿人为什么败诉?**
请愿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他们未能证明《共和国法案第 8240 号》的立法程序存在严重的宪法性瑕疵,而仅仅是指控众议院违反了其内部议事规则。法院认为,成文法案原则在本案中适用,且没有充分的理由推翻该原则的推定效力。
**5. 本案对菲律宾的立法程序有什么影响?**
本案进一步巩固了成文法案原则在菲律宾的法律地位,并明确了法院在审查立法程序合规性方面的有限角色。这有助于维护菲律宾法律体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但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制衡作用。
**6. 如果对法律的制定程序有疑问,应该怎么办?**
如果您对法律的制定程序有疑问,可以向立法机关(国会)提出申诉或质疑,要求其内部调查和纠正。也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评估是否存在法律挑战的可能性。但是,根据本案的判决,仅仅基于违反国会内部议事规则的理由,法院推翻法律的可能性较低。
**7. “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在本案中如何理解?**
“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指政府部门或官员在行使权力时,存在“反复无常和异想天开的判断,以至于构成缺乏权力”的情况。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众议院议长在处理立法程序问题时,没有达到“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程度,因此法院不应干预。
**8. 本案是否意味着国会可以无视自己的议事规则?**
本案并不意味着国会可以随意无视自己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对于保障立法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有效仍然非常重要。本案的判决只是表明,法院在审查国会内部程序合规性方面持谨慎态度,一般不会干预,除非存在严重的宪法性问题。
**9. 成文法案原则在其他国家适用吗?**
成文法案原则源于英美法系,在许多实行普通法系的国家,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都有不同程度的适用。但是,不同国家对成文法案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可能存在差异。
**10. 本案的判决对企业和个人有什么启示?**
本案的判决启示企业和个人,在面对法律法规时,应首先关注法律的成文文本,而非仅仅关注立法过程中的程序性细节。如果法律已经正式颁布生效,那么法院通常会推定其有效性,即使立法过程可能存在一些程序上的瑕疵。当然,如果法律本身存在宪法性问题,或者立法程序存在严重的宪法性瑕疵,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出挑战,但成功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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