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不作为亦构成渎职,可被判处损害赔偿
[G.R. No. 129132, July 08, 1998] 维塔尔-戈宗诉上诉法院及德拉富恩特案
引言
想象一下,您是一名公务员,明明法律赋予您职责,但您却怠于履行,这看似“不作为”的行为,在菲律宾法律下,可能会让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在“维塔尔-戈宗诉上诉法院及德拉富恩特案”中,就明确阐释了这一原则。本案不仅关乎公职人员的责任边界,更警示每一位身处公职的人员,渎职不仅限于贪污腐败等“作为”,尸位素餐、玩忽职守的“不作为”,同样可能触犯法律,面临法律的制裁。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上诉法院是否有权在强制履行令诉讼中,判处怠于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精神损害赔偿金、惩戒性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最高法院的判决,无疑为我们理解公职人员的责任,以及公民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
法律背景:公职人员的责任与强制履行令
在菲律宾,公职人员的责任源于宪法和法律的双重规定。《菲律宾宪法》第十一条款明确指出,“公共职位是公众信任。公职人员和雇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人民负责,以最大的责任感、正直、忠诚和效率为人民服务,以爱国主义和公正行事,并过着朴素的生活。” 这一条款奠定了公职人员责任的基石,强调公职人员必须以公众利益为先,勤勉尽责。
《菲律宾民法典》第27条进一步细化了公职人员的责任,规定:“任何因公务员或雇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或疏忽履行其公务而遭受物质或精神损失的人,可以对后者提起损害赔偿和其他救济的诉讼,且不妨碍可能采取的任何纪律性行政处分。” 该条款为因公职人员不作为而遭受损失的公民,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允许他们通过诉讼追究渎职公职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强制履行令(Mandamus)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旨在强制官员或下级法院履行其法定的职责。根据《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第3款,当任何机构、公司、委员会或个人非法忽视履行法律明确规定的作为其职务、信任或职位产生的义务,或者非法阻止他人使用和享有其有权享有的权利或职位,且在通常的法律程序中没有其他明确、迅速和充分的补救措施时,受害人可以向适当的法院提起经核实的请愿书,指明事实并请求判决,命令被告立即或在某个其他指定的时间,采取要求采取的行动以保护请愿人的权利,并支付请愿人因被告的错误行为而遭受的损害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强制履行令诉讼是否可以同时追究公职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于上诉法院在强制履行令诉讼中判处损害赔偿金的权力存在争议。但随着《Batas Pambansa Blg. 129》的颁布,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地区审判法院一样,被赋予了签发强制履行令的原始管辖权,且有权进行听证并接收证据以解决事实问题。这为上诉法院在强制履行令诉讼中审理损害赔偿请求,提供了法律基础。
案件回顾:迟到的正义与精神的伤痛
德拉富恩特医生原本是国家儿童医院的诊所主任,但在1988年,卫生部的一项人事变动通知,却告知他将被重新任命为“二级医疗专家”,这被德拉富恩特医生视为降职。他不服这一决定,向公务员委员会提出抗议。公务员委员会于1988年8月9日做出决议,认定卫生部的降职决定无效,并责令国家儿童医院恢复德拉富恩特医生的诊所主任职务,补发被扣发的工资和福利。
然而,国家儿童医院的医疗中心主任维塔尔-戈宗医生,却对公务员委员会的决议置若罔闻。德拉富恩特医生多次致函要求执行决议,均未得到回应。戈宗医生甚至声称,她不清楚公务员委员会的决议何时生效,以及是否应该执行。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戈宗医生没有任何实际行动,德拉富恩特医生感到万分焦虑和无奈。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德拉富恩特医生不得不向上诉法院提起强制履行令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戈宗医生执行公务员委员会的决议,并赔偿其精神损失。上诉法院最初驳回了德拉富恩特医生的损害赔偿请求,理由是强制履行令诉讼并非寻求损害赔偿的适当途径。但德拉富恩特医生不服,提出复议。上诉法院最终推翻了之前的裁决,认为其有权在强制履行令诉讼中审理损害赔偿请求,并安排了听证会以接收相关证据。
戈宗医生对上诉法院的这一决定表示异议,并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法院无权在强制履行令诉讼中审理损害赔偿请求。最高法院在G.R. No. 101428号判决中,驳回了戈宗医生的上诉,确认上诉法院对损害赔偿请求具有管辖权。案件发回上诉法院后,上诉法院继续审理损害赔偿部分。
在上诉法院审理损害赔偿期间,戈宗医生未能及时提交答辩状,也未出席听证会,最终被上诉法院认定为放弃抗辩权。上诉法院根据德拉富恩特医生的证词和相关证据,判决戈宗医生赔偿德拉富恩特医生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比索、惩戒性损害赔偿金2万比索以及律师费1万比索。
戈宗医生再次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法院的判决侵犯了她的正当程序权利,且损害赔偿金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戈宗医生的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戈宗医生未能及时提交答辩状,且其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德拉富恩特医生造成了精神痛苦,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的理由摘要:
- 正当程序并未被侵犯:戈宗医生曾获得多次答辩机会,但均未履行,其未能及时提交答辩状,完全是自身过错,而非法院剥夺其答辩权。
-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菲律宾民法典》第27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或疏忽履行其公务,造成他人精神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德拉富恩特医生的证词,充分证明了其因戈宗医生的不作为而遭受了精神痛苦。
- 惩戒性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的判决适当:鉴于戈宗医生的公职人员身份,判处惩戒性损害赔偿金,旨在警示其他公职人员,恪尽职守,履行公职。律师费的判决,也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的实践意义与启示
“维塔尔-戈宗诉上诉法院及德拉富恩特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明确了以下几点:
- 公职人员的责任不仅限于“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公职人员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同样构成渎职,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 强制履行令诉讼可以同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上诉法院在强制履行令诉讼中,有权判处怠于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损害赔偿金,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惩戒性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
- 公职人员的“不作为”与损害赔偿责任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需证明,其遭受的损害是公职人员的“不作为”直接导致的。
- 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具有自由裁量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情裁定,无需受害人提供具体的 pecuniary estimation。
关键教训:
- 对于公职人员:务必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切勿玩忽职守、怠于作为,否则可能面临损害赔偿诉讼。
- 对于公民:当公职人员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提起强制履行令诉讼,并同时主张损害赔偿。
常见问题解答 (FAQ)
1. 什么是强制履行令(Mandamus)?
强制履行令是一种法律命令,由法院签发,强制政府官员、部门或下级法院履行其法定的职责。它通常用于纠正官员或机构的“不作为”行为。
2. 公职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会因“不作为”而被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当公职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或疏忽履行其法定职责,且这种“不作为”给他人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失时,就可能被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3. 精神损害赔偿金如何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金难以量化,法院会根据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程度、公职人员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后酌情裁定。
4. 在强制履行令诉讼中,可以主张哪些类型的损害赔偿?
在强制履行令诉讼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惩戒性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
5. 如果我认为公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我应该怎么办?
您可以首先向相关公职人员或其上级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或请求。如果问题仍未解决,您可以咨询律师,考虑提起强制履行令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6. 本案对其他类似的案件有何影响?
本案确立了上诉法院在强制履行令诉讼中,有权判处怠于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损害赔偿金的原则,对未来类似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也提醒公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7. 我可以同时起诉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吗?
是的,在某些情况下,您可以同时起诉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例如,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您既可以追究其公务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个人责任。
8. 本案中的维塔尔-戈宗医生最终承担了哪些责任?
维塔尔-戈宗医生最终被判决赔偿德拉富恩特医生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比索、惩戒性损害赔偿金2万比索以及律师费1万比索。这不仅是对其“不作为”行为的惩罚,也体现了法律对公职人员责任的严格要求。
安盛律师事务所 (ASG Law) 在处理涉及公职人员责任和强制履行令诉讼的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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