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贪污案件:管辖权异议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G.R. No. 133289, December 23, 1999
引言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一名政府官员被指控犯有与其职务相关的罪行。案件最初被错误地提交到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然而,被告律师却主动向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反而促使案件最终被移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这就是菲律宾最高法院在Antiporda v. Sandiganbayan案中处理的复杂局面。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事人是否可以一方面质疑法院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又利用法院的程序为自己谋取利益,然后在结果不利时又推翻之前的立场。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桑迪干巴扬(Sandiganbayan)是一个特别法院,专门负责审理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案件以及其他特定犯罪行为。根据总统令第1606号法令(经总统令第1861号修正),桑迪干巴扬对涉及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犯的某些罪行具有专属管辖权。这意味着,如果指控的罪行与公职人员的职务有关,并且刑期超过特定年限,则案件必须由桑迪干巴扬审理,而非普通法院。
总统令第1606号第4条(a)款明确规定了桑迪干巴扬的管辖权:
“第4条. 管辖权。— 桑迪干巴扬应行使:
“(a) 专属初审管辖权,审理所有涉及以下情况的案件:
“x x x
“(2) 公职人员和雇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犯的其他罪行或重罪,包括在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中受雇的人员,无论是简单罪行还是与其他罪行复合的罪行,其中法律规定的刑罚高于矫正监禁或六年监禁,或罚款 6,000.00 比索。但本款提及的罪行或重罪,如果法律规定的刑罚不超过矫正监禁或六年监禁或罚款 6,000.00 比索,则应由相应的地区审判法院、大都会审判法院、市政审判法院和市巡回审判法院审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在其职权范围内”这一表述。如果起诉书未能明确指控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公职存在关联,桑迪干巴扬最初可能不具有管辖权。然而,菲律宾的刑事诉讼规则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修改起诉书,以纠正错误或补充遗漏的信息。
《菲律宾法院规则》第110条第14款规定了起诉书的修改:
“第14条. 修改。— 在被告人答辩前的任何时候,可以不经法院许可,对起诉书或申诉书在实质或形式上进行修改;此后和审判期间,对于所有形式事项,经法院许可并在法院的酌情决定下,可以在不损害被告人权利的情况下进行修改。”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即“禁止反言”(estoppel)。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不得自食其言,前后矛盾,损害他人利益或违反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之前的行为或陈述导致对方相信某种情况并据此行事,则该当事人不得在之后推翻之前的立场。
案件回顾
本案的四名被告人,包括市长利塞里奥·安蒂波达(Licerio A. Antiporda Jr.),被指控犯有绑架罪。最初的起诉书并未提及安蒂波达市长的公职身份,也未指明绑架行为与他的职务有关。因此,案件最初被提交到桑迪干巴扬时,其管辖权存在疑问。
桑迪干巴扬也注意到了起诉书的缺陷,并指示检察官修改起诉书,以明确案件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检察官随后提交了修改后的起诉书,其中增加了安蒂波达市长利用其公职之便实施绑架的指控。
被告人随后提出了一系列动议,包括要求重新进行初步调查和撤销逮捕令。他们还提出撤销修改后的起诉书的动议,理由是桑迪干巴扬对最初的起诉书不具有管辖权,因此也无权允许修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提交给桑迪干巴扬的补充辩论中,被告人实际上声称该案件应由桑迪干巴扬管辖,而非地区审判法院,因为该罪行与工作有关。
桑迪干巴扬驳回了被告人的动议,认为修改后的起诉书已充分说明了被告的公职身份,从而赋予了桑迪干巴扬管辖权。桑迪干巴扬还指出,被告人不能一方面质疑法院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又利用法院的程序提出动议。
被告人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请愿,质疑桑迪干巴扬的管辖权以及允许修改起诉书的合法性。
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人的请愿。法院认为,虽然最初的起诉书可能存在管辖权缺陷,但被告人基于禁止反言原则,不得再质疑桑迪干巴扬的管辖权。法院强调,被告人自己曾在之前的动议中主张该案件应由桑迪干巴扬管辖,现在却又推翻之前的立场,这是不可接受的。
最高法院引用了先例,指出“一方当事人不能既援引法院的管辖权以获得对其对手的肯定性救济,又在获得或未能获得此类救济后,否定或质疑同一管辖权。”
法院还认为,桑迪干巴扬有权允许修改起诉书。根据《法院规则》,在被告人答辩前,可以对起诉书进行修改,以补充遗漏的管辖权要素。修改后的起诉书明确指控了安蒂波达市长利用其公职之便实施绑架,从而使桑迪干巴扬获得了管辖权。
关于重新进行初步调查的要求,最高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法院指出,初步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被告人有罪。在本案中,初步调查的目的已经实现,修改后的起诉书并未增加新的实质性指控,因此无需重新进行初步调查。
最高法院总结道:“我们认为,桑迪干巴扬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为禁止反言原则,因此桑迪干巴扬有权命令修改起诉书。”
实践意义
Antiporda v. Sandiganbayan案强调了在管辖权问题上保持立场一致的重要性。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立场,以利用诉讼程序或逃避法律责任。本案确立了以下关键教训:
关键教训
- 禁止反言原则: 在质疑法院管辖权时,务必谨慎。如果当事人之前的行为或陈述暗示其接受法院的管辖权,则可能被禁止在之后推翻之前的立场。
- 起诉书的修改: 在刑事案件中,起诉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修改,以纠正错误或补充遗漏的信息,包括管辖权要素。
- 初步调查: 修改起诉书并不一定需要重新进行初步调查,尤其是在修改内容不涉及新的实质性指控,且不损害被告人权利的情况下。
- 公职人员的责任: 公职人员必须对其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桑迪干巴扬作为专门法院,将继续发挥其在打击政府腐败方面的作用。
常见问题解答
- 问:什么是桑迪干巴扬?
答:桑迪干巴扬是菲律宾一个专门审理政府官员贪污腐败案件的特别法院。 - 问:桑迪干巴扬对哪些案件具有管辖权?
答:桑迪干巴扬对涉及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犯的某些罪行具有专属管辖权,尤其是一些刑期较长的贪污腐败案件。 - 问:什么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罪行?
答:指罪行与其公职密切相关,并且是在履行公务时实施的,即使履行公务的方式不当或违规。 - 问:什么是禁止反言原则?
答: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不得自食其言,前后矛盾,损害他人利益或违反公共利益。在本案中,指被告人不能一方面主张桑迪干巴扬有管辖权,另一方面又质疑其管辖权。 - 问:起诉书可以修改吗?
答:是的,根据菲律宾法院规则,起诉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修改,包括在被告人答辩前不经法院许可进行修改。 - 问:修改起诉书后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初步调查?
答:不一定。如果修改内容不涉及新的实质性指控,且不损害被告人权利,则可能无需重新进行初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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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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