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跳票法:公司高管责任重大
EDUARDO R. VACA AND FERNANDO NIETO, PETITIONERS, VS. COURT OF APPEALS AND THE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RESPONDENTS. G.R. No. 131714, November 16, 1998
引言
在菲律宾,开具空头支票不仅仅是商业失误,更可能触犯刑法。企业高管,特别是那些签署支票的人,必须对其公司的财务状况保持高度警惕。Vaca 诉上诉法院案 (G.R. No. 131714) 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本案强调了菲律宾《跳票法》(Batas Pambansa Blg. 22,简称 B.P. Blg. 22)的严格性,以及公司高管在支票欺诈行为中可能承担的个人责任。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即使公司高管声称不知情,他们是否可以因公司账户资金不足而开具的支票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背景:菲律宾跳票法 (B.P. Blg. 22)
B.P. Blg. 22 旨在维护菲律宾的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公众对支票的信心。该法律惩罚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即使没有欺诈意图。构成违反 B.P. Blg. 22 的要素包括:
- 开具支票:行为人开具、出具或签发支票以用于支付账户或价值。
- 知情:开票人、出票人或签发人在开票时明知,在支票兑付银行中没有足够的资金或信用以全额支付支票金额。
- 拒付:支票在提交后被银行拒付,原因是资金或信用不足;或者,如果出票人无正当理由指示银行止付,则支票本应因同样原因被拒付。
关键在于,法律设立了“知情”的推定。《B.P. Blg. 22》第 2 条明确规定:
第 2 条. 资金不足知情的证据。— 凡开具、出具和签发的支票,在支票开具之日起九十 (90) 天内提交,因在该银行的资金或信用不足而被付款银行拒绝付款的,应构成知悉资金或信用不足的初步证据,除非该开票人或出票人在收到付款银行未付款的通知后五 (5) 个银行日内,向持票人支付应付金额,或安排付款银行全额支付该支票。
这意味着,一旦支票被拒付,法律就推定开票人已知晓资金不足。为了推翻这种推定,开票人必须在收到拒付通知后的五个银行日内付款或做出付款安排。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将巩固 “知情” 的推定,并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在以往的案例中也强调了 B.P. Blg. 22 的严格性。例如,在 Navarro v. Court of Appeals 案中,法院指出,B.P. Blg. 22 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欺诈行为,更是为了遏制开具空头支票的做法,维护商业交易的可靠性。
案件回顾:Vaca 诉上诉法院案
Eduardo Vaca 和 Fernando Nieto 分别是 Ervine International, Inc. (Ervine) 的总裁兼所有者和采购经理。Ervine 公司从事制冷设备的制造和销售。1988 年 3 月 10 日,Vaca 和 Nieto 向 General Agency for Reconnaissance, Detection, and Security, Inc. (GARDS) 开具了一张金额为 10,000 比索的支票,作为部分支付 GARDS 向 Ervine 提供安保服务的款项。支票由中国银行 (CBC) 兑付。当支票在菲律宾商业国际银行 (PCIBank) 曼达卢永分行存入时,因资金不足而被拒付。
1988 年 3 月 29 日,GARDS 致函 Ervine,要求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内以现金支付支票金额。Ervine 在同一天收到了这封信,但 Vaca 和 Nieto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款。
1988 年 4 月 13 日,Vaca 和 Nieto 又向 GARDS 开具了一张金额为 19,860.16 比索的支票。支票由联合银行兑付。随附的凭证上注明,该支票用于替换被拒付的支票,余额 9,860.16 比索是部分支付 Ervine 的未付账款。GARDS 的信使 Nolan C. Pena 于 1988 年 4 月 15 日收到了支票和凭证,但 GARDS 没有退回被拒付的支票。
1988 年 4 月 14 日,GARDS 运营经理 Jovito C. Cabusara 对 Vaca 和 Nieto 提起刑事诉讼,指控他们违反 B.P. Blg. 22。经过初步调查,案件在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97 分庭)立案。然而,由于 Ervine 已支付了支票金额,法院于 1989 年 5 月 11 日根据检方的动议驳回了此案。
1989 年 9 月 18 日,GARDS 通过其代理运营经理 Eduardo B. Alindaya,再次对 Vaca 和 Nieto 提起违反 B.P. Blg. 22 的诉讼。这导致在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00 分庭)对 Vaca 和 Nieto 提起公诉。审判后,Vaca 和 Nieto 被判犯有指控罪,每人被判处一年监禁,并处以 10,000 比索的罚款和诉讼费。
他们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并驳回了他们的复议动议。因此,他们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Vaca 和 Nieto 辩称:
A. 上诉法院严重错误地认定检方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有罪。
B. 上诉法院严重错误地将定罪建立在辩方证据的所谓薄弱性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检方证据的优势之上。
C. 上诉法院错误地没有以“事实错误”和“缺乏知情”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
此外,他们还提交了 GARDS 总裁 Dominador R. Santiago 签署的撤诉宣誓书,声称该案件源于双方之间“会计差异”,GARDS 实际上并未因涉案支票的开具而遭受任何损失,并且 GARDS 不再有兴趣起诉该案件。他们还援引了最高法院在 Lao v. Court of Appeals 案中的判决,该判决推翻了对不知情资金不足的被告人的 B.P. Blg. 22 定罪。
最高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驳回了 Vaca 和 Nieto 的上诉,维持了他们违反 B.P. Blg. 22 的定罪。法院认为,本案符合 B.P. Blg. 22 规定的所有要素:
- 支票的开具和拒付:Vaca 和 Nieto 开具了支票,且该支票因资金不足而被拒付,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 知情推定:由于支票被拒付,法律推定他们已知晓资金不足。他们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这一推定。
- “不知情”的抗辩无效:Vaca 和 Nieto 声称支票的准备工作由公司会计负责,他们只是签字,依赖会计的说法,认为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法院驳斥了这一辩解。法院指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和高管,他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负有最终责任。即使会计实际准备了空头支票,他们作为签字人也必须承担责任。《B.P. Blg. 22》第 1 条明确规定,“支票由公司、企业或实体开具的,代表该出票人实际签署支票的人员应根据本法承担责任。”
法院强调,Nieto 本人的证词也反驳了他们 “不知情” 的说法。Nieto 承认,在涉案支票被拒付后,他曾指示公司会计准备一张替换支票。这表明他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并非一无所知,而是能够控制公司财务的。
法院引用了 Lao v. Court of Appeals 案,但认为该案与本案情况不同。在 Lao 案中,被告人仅是一名普通员工,受雇主指示在空白支票上副署,对支票的用途和资金状况一概不知。而 Vaca 和 Nieto 则是公司的所有者和高管,对公司财务负有更高的责任和知情义务。
- 撤诉宣誓书无效:法院也驳回了 GARDS 总裁的撤诉宣誓书。法院认为,在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程序,甚至在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再次提起诉讼后,GARDS 现在声称案件是误会,实在令人难以信服。法院指出,撤诉宣誓书通常不被采纳,尤其是在定罪后提交的撤诉宣誓书,更可能被视为逃避惩罚的手段。即使收款人没有因空头支票而遭受实际损失,但空头支票对银行体系的损害是不可否认的,而 B.P. Blg. 22 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银行体系的健全性。
刑罚的减轻
尽管维持了定罪,但最高法院考虑了 Vaca 和 Nieto 的个人情况,包括他们是初犯、年事已高、出身良好家庭等因素,决定减轻刑罚,将监禁刑改为罚款。法院认为,对初犯的企业家,应以感化和预防犯罪为目的,避免不必要的剥夺人身自由和经济效益。最终,法院将原判决中的一年监禁改为每人支付 20,000 比索的罚款,相当于支票金额的两倍。
实践意义与启示
Vaca 诉上诉法院案对菲律宾的企业,尤其是公司高管,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本案明确了以下几点:
- 公司高管责任重大:签署支票的公司高管,即使将支票准备工作委托给会计或其他人员,也必须对支票的有效兑付负责。不能以“不知情”为由逃避责任。
- 知情推定不可忽视:一旦支票被拒付,法律推定开票人已知晓资金不足。公司高管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在收到拒付通知后五个银行日内付款或做出付款安排,以推翻这一推定。
- 撤诉宣誓书作用有限:收款人的撤诉宣誓书,尤其是在定罪后提交的,通常不会被法院采纳。B.P. Blg. 22 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弥补收款人的损失,更是为了维护银行体系的健全性。
- 刑罚可减轻但定罪难逃:对于初犯且情有可原的企业家,法院可能会考虑减轻刑罚,将监禁刑改为罚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逃脱定罪。违反 B.P. Blg. 22 仍然是刑事犯罪,会留下犯罪记录。
关键教训
- 加强财务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支票。
- 尽职调查:公司高管在签署支票前,应尽职调查,确认账户资金状况。不能仅仅依赖会计或其他人员的说法。
- 及时处理拒付支票:一旦收到支票拒付通知,应立即采取行动,在五个银行日内付款或做出付款安排,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 法律合规至关重要:企业经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支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开具空头支票只是小事一桩。
常见问题解答
1. 如果我不知情公司账户资金不足,是否可以免于 B.P. Blg. 22 的责任?
答:根据 Vaca 案,仅以“不知情”为由抗辩通常无效,特别是对于公司高管而言。法律推定开票人已知晓资金不足。您需要积极采取措施推翻这一推定。
2. 收到拒付通知后,我应该怎么做?
答:立即与收款人联系,并在收到拒付通知后五个银行日内付款或做出付款安排。保留所有付款或安排的证据。
3. 如果收款人撤诉,案件会怎么样?
答:即使收款人撤诉,法院也可能继续审理案件,特别是如果撤诉是在定罪后提出的。撤诉宣誓书的作用非常有限。
4. B.P. Blg. 22 的刑罚是什么?
答:B.P. Blg. 22 规定,可处以 30 天至 1 年的监禁,或处以不少于支票金额但不多于支票金额两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200,000 比索),或两者并处。法院有权酌情决定刑罚。
5. 初犯会判处监禁吗?
答:不一定。对于初犯且情有可原的企业家,法院可能会减轻刑罚,将监禁刑改为罚款,如 Vaca 案所示。但定罪仍然存在。
6. 公司会计是否也可能承担责任?
答:如果会计参与了欺诈行为或故意隐瞒资金不足的情况,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 B.P. Blg. 22,直接责任人是签署支票的公司高管。
7. 如果支票是事后补上的,是否可以免责?
答:事后补上支票金额可能会被视为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能完全免除责任。关键在于开票时是否已知晓资金不足以及是否及时处理了拒付问题。
8. B.P. Blg. 22 只适用于个人支票吗?
答:B.P. Blg. 22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支票,包括公司支票和个人支票。对于公司支票,签署支票的公司高管承担责任。
9. 如何避免违反 B.P. Blg. 22?
答: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支票,加强财务管理,尽职调查,及时处理拒付支票,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10. 我可以申请缓刑吗?
答:是的,如果符合条件,被判处 B.P. Blg. 22 罪行的人可以申请缓刑,以避免监禁。但缓刑申请是否获得批准取决于法院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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