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银行法

  • 菲律宾最高法院:抵押合同中的“一揽子抵押条款”并非总是有效

    抵押合同中的“一揽子抵押条款”并非总是有效:贷款需明确提及抵押物

    G.R. No. 272145, November 11, 2024

    想象一下:您为了获得贷款,抵押了您的房产。您认为抵押物仅与这笔贷款相关,但银行却声称它也涵盖了您之前和之后的所有债务。这可能吗?在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审理的案件明确了抵押合同中“一揽子抵押条款”(dragnet clause)的适用范围,保障了借款人的权益。

    引言

    在菲律宾的贷款和抵押交易中,“一揽子抵押条款”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抵押合同中涵盖借款人所有债务(无论过去、现在或将来)的条款。然而,这种条款的适用并非没有限制。最高法院在Metropolitan Bank and Trust Company v. Spouses Rodolfo Antonino and Rosa Marina Antonino一案中,阐明了“一揽子抵押条款”的适用条件,强调了贷款与抵押物之间明确关联的重要性。该案涉及 Antonino 夫妇与 Metropolitan Bank (Metrobank) 之间的贷款纠纷,核心问题是:房地产抵押合同(REM)是否仅限于 1996 年 10 月 9 日的贷款,还是可以扩展到 Antonino 夫妇的其他贷款义务?

    法律背景

    根据菲律宾法律,抵押合同(REM)是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协议。当借款人未能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例如止赎)收回抵押物。抵押合同的条款至关重要,因为它明确了哪些债务受到抵押物的保护。“一揽子抵押条款”是一种特殊的条款,旨在涵盖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所有债务,无论这些债务何时产生。但是,最高法院强调,为了使“一揽子抵押条款”有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菲律宾民法典》第 2126 条规定:“抵押直接且立即地将抵押物置于其上,无论占有者是谁,以履行为其安全而构成的义务。”

    最高法院在之前的案例中,例如Philippine National Bank v. Heirs of Benedicto (G.R. No. 797 Phil. 152 (2016)),指出为了使未来的贷款受到抵押物的保护,这些贷款必须在抵押合同中得到充分描述。对于过去的贷款,这个要求更为重要,因为这些贷款已经存在,双方都知晓,因此可以在合同中轻松描述。

    此外,在Prudential Bank v. Alviar (G.R. No. 502 Phil. 595, 606 (2005))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除非有明确的相反意图的证据,否则包含“一揽子抵押条款”的抵押合同不会扩展到涵盖未来的贷款,除非证明后续贷款的文件提及该抵押物作为担保。

    例如,如果一份抵押合同包含“一揽子抵押条款”,但后续的贷款协议没有提及该抵押物,那么该抵押物可能不会被视为该后续贷款的担保。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未能偿还后续贷款,贷款人可能无法通过止赎抵押物来收回欠款。

    案例分析

    Antonino 夫妇在 1996 年 8 月至 1997 年 1 月期间,从 Metrobank 获得了 12 笔贷款。为了担保 1996 年 10 月 9 日的 1600 万比索贷款,Antonino 夫妇抵押了他们在 Ayala Alabang 的房产。其他贷款最初通过一份本票合并为 800 万比索,并以 Antonino 夫妇的 42,375 股 Philippine Commercial and International Bank (PCIB) 股票作为担保。后来,由于 Antonino 夫妇的贷款增加,双方修改了质押协议。Antonino 夫妇声称,Metrobank 未经他们书面授权,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了这些股票。

    Antonino 夫妇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导致 Metrobank 止赎了抵押房产。在公开拍卖中,Metrobank 以 2567.4 万比索的价格中标。Metrobank 将止赎销售收益用于支付止赎销售的费用以及 Antonino 夫妇未担保的未偿还债务,理由是抵押合同中包含“一揽子抵押条款”。

    Metrobank 随后对 Antonino 夫妇提起诉讼,要求支付 1238.6356 万比索的余额。Antonino 夫妇辩称,抵押物仅限于 1996 年 10 月 9 日的贷款,Metrobank 错误地使用止赎销售收益来支付他们的其他贷款义务。

    以下是该案的诉讼过程:

    • Metrobank 起诉 Antonino 夫妇,要求支付贷款余额。
    • 地区审判法院 (RTC) 驳回了 Metrobank 的诉讼,并部分批准了 Antonino 夫妇的反诉,命令 Metrobank 向 Antonino 夫妇支付 642.366359 万比索的止赎销售收益余额,以及 10 万比索的律师费。
    • 双方均向菲律宾上诉法院 (CA) 提出上诉。
    • 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并进行了修改,对 Antonino 夫妇应得的款项处以每年 6% 的法定利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全额支付为止。
    • 双方分别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认为抵押合同仅限于 1996 年 10 月 9 日的贷款。法院强调,Metrobank 未能证明 Antonino 夫妇的其他贷款义务与该抵押物之间存在明确的关联。法院引用了 Philippine National Bank v. Heirs of Benedicto 案,指出为了使未来的贷款受到抵押物的保护,这些贷款必须在抵押合同中得到充分描述。

    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说,由于 Metrobank 是抵押合同的起草者,因此合同的解释应严格对 Metrobank 不利。这意味着,如果 Metrobank 希望抵押合同涵盖未来的贷款,它应该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提及该抵押物。

    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抵押合同中明确性和具体性的重要性。贷款人不能仅仅依靠“一揽子抵押条款”来担保所有债务。相反,他们必须确保每笔贷款都与抵押物之间存在明确的关联。

    最高法院引用了 Prudential Bank v. Alviar 案中的一段话:“如果当事方打算使房地产抵押合同通过涵盖其执行后获得的义务来扩展其适用范围,那么 Metrobank 在起草证明后续贷款的本票时,本可以轻松地提及先前执行的抵押合同。”

    实际影响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对菲律宾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对于贷款人而言,这意味着他们不能仅仅依靠“一揽子抵押条款”来担保所有债务。他们必须确保每笔贷款都与抵押物之间存在明确的关联。这可以通过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提及抵押物来实现。

    对于借款人而言,这意味着他们有权知道哪些债务受到抵押物的保护。他们应该仔细审查抵押合同,并确保合同中明确说明了哪些债务受到抵押物的保护。如果他们不确定,他们应该咨询律师。

    以下是该案的主要教训:

    • “一揽子抵押条款”并非总是有效。
    • 为了使“一揽子抵押条款”有效,贷款必须与抵押物之间存在明确的关联。
    • 贷款人不能仅仅依靠“一揽子抵押条款”来担保所有债务。
    • 借款人有权知道哪些债务受到抵押物的保护。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一揽子抵押条款”?

    “一揽子抵押条款”是指抵押合同中涵盖借款人所有债务(无论过去、现在或将来)的条款。

    “一揽子抵押条款”总是有效吗?

    不是的。“一揽子抵押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贷款与抵押物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关联。

    贷款人如何确保“一揽子抵押条款”有效?

    贷款人可以通过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提及抵押物来确保“一揽子抵押条款”有效。

    借款人如何知道哪些债务受到抵押物的保护?

    借款人应该仔细审查抵押合同,并确保合同中明确说明了哪些债务受到抵押物的保护。如果他们不确定,他们应该咨询律师。

    如果贷款人错误地使用止赎销售收益来支付其他贷款义务,借款人可以做什么?

    借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贷款人返还多收的款项。

    如果抵押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哪些债务受到抵押物的保护,会发生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抵押物仅限于最初担保的贷款。

    如果贷款协议中没有提及抵押物,会发生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该贷款没有受到抵押物的保护。

    什么是止赎?

    止赎是指贷款人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抵押物,以偿还借款人未能履行的债务。

    什么是止赎销售收益?

    止赎销售收益是指贷款人通过止赎销售获得的款项。这些款项用于支付止赎销售的费用以及借款人未偿还的债务。如果止赎销售收益超过了借款人未偿还的债务,剩余的款项应返还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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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董事与官员责任: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案解析

    银行董事会政策的界限:官员的责任范围

    G.R. No. 273001, October 21, 2024

    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是否限制了银行官员的责任?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PDIC)诉 Apolonia L. Ilio 和 Arlan T. Jurado 案中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银行董事和官员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在未执行董事会政策的情况下,官员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了解本案对银行管理、合规以及个人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引言

    在金融领域,银行的稳健运营至关重要。银行不仅要对股东负责,更要对广大储户的利益负责。如果银行未能有效追讨欠款,可能导致财务困境,甚至破产,最终损害储户的利益。本案涉及LBC开发银行(LBC Bank)未能向其关联公司LBC Express追讨巨额服务费的问题。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PDIC)作为法定接管人,对LBC Bank的董事和官员提起行政诉讼,指控他们未能履行职责,导致银行遭受损失。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LBC Bank的官员,在没有董事会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未追讨LBC Express服务费的行政责任?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阐述,为银行管理和合规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的关键法律法规包括:

    • 《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章程》(Republic Act No. 3591,修订版):该章程规定了PDIC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对银行进行接管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第21(f)条规定了对银行董事、官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处罚,如果他们故意未能遵守该法案的任何规定,或以不安全或不健全的方式开展业务。
    • 《菲律宾中央银行 circular No. 341,2002系列,修订版):该 circular 规定了可能被认为是不安全和/或不健全的银行操作。
    • 《菲律宾中央银行 circular No. 640,2009系列):该 circular 规定了可能被认为是不安全和不健全的银行操作。
    • 《2016年银行管理条例手册》(MorB):该手册规定了银行董事和官员的职责。第141.3条规定,银行的法人权力应由其董事会行使。第142.3条规定了银行官员的职责,包括促进良好的治理,监督日常管理,以及加强银行的制衡系统。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确保银行的稳健运营,保护储户的利益。银行董事和官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示例:假设一家银行的贷款部门负责人明知借款人资信不佳,但仍批准贷款,导致银行遭受损失。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该负责人可能因未能以安全和健全的方式开展业务而承担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事实经过如下:

    • LBC Bank与LBC Express签订了汇款服务协议(RSA),LBC Bank为LBC Express提供汇款服务,LBC Express支付服务费。
    • 从2005年到2011年,LBC Bank未能有效追讨LBC Express的服务费,导致欠款高达18亿菲律宾比索。
    • PDIC对LBC Bank的董事和官员提起行政诉讼,指控他们违反了《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章程》。
    • 特别调查办公室(OSI-BSP)驳回了针对Apolonia L. Ilio 和 Arlan T. Jurado(本案的被告)的行政诉讼,理由是证据不足。
    • PDIC向菲律宾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BSP Monetary Board)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 PDIC向菲律宾上诉法院(CA)提出复审申请,但被驳回。
    • PDIC最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Ilio和Jurado应承担行政责任。法院强调,银行的法人权力应由其董事会行使,银行官员不能在没有董事会明确指示的情况下,行使属于董事会的权力。

    法院引用了《2016年银行管理条例手册》第141.3条,指出:

    “银行的法人权力应由其董事会行使,其业务应由其董事会进行,其所有财产应由其董事会控制和持有。”

    法院还指出,PDIC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董事会授权Ilio和Jurado代表LBC Bank对LBC Express提起收款诉讼。

    此外,法院认为,PDIC的投诉未能说明Ilio和Jurado在RSA方面有任何具体的遗漏行为。PDIC只是将他们与Berenguer和两家实体的交叉董事混为一谈,而没有具体说明他们所忽视的特定职责。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银行董事和官员的职责界限。银行官员不能在没有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行使属于董事会的权力。同时,PDIC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规行为。

    实践意义

    本案对银行管理和合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银行董事和官员应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避免越权行为。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的政策得到有效执行。PDIC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充分收集证据,确保诉讼的成功。

    关键经验:

    • 银行董事会应明确制定政策,并确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 银行官员应严格遵守董事会的政策,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事。
    • PDIC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规行为。

    示例:一家银行的贷款部门负责人发现,一家大型企业客户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如果该负责人没有董事会的明确指示,不能擅自决定对该企业提起诉讼。该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情况,并根据董事会的指示采取行动。

    常见问题解答

    问:银行董事和官员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答:银行董事负责制定政策和监督银行的整体运营。银行官员负责执行董事会的政策,并管理银行的日常运营。银行的法人权力应由其董事会行使。

    问:银行官员是否可以行使属于董事会的权力?

    答:一般情况下,银行官员不能在没有董事会明确指示的情况下,行使属于董事会的权力。

    问:PDIC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PDIC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规行为。投诉应说明被告的具体遗漏行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问:本案对银行管理和合规有何启示?

    答:本案强调了银行董事和官员的职责界限。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的政策得到有效执行。PDIC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充分收集证据,确保诉讼的成功。

    问:如果银行官员发现董事会的政策存在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银行官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如果董事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银行官员应考虑向监管机构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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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房地产:第三方所有权如何影响止赎权

    第三方所有权如何影响菲律宾止赎权?

    G.R. No. 272689, October 16, 2024

    想象一下,您购买了一个停车位,支付了所有费用,甚至开始使用它。 突然,您收到通知说该停车位正在被止赎,因为之前的业主欠了债。 在菲律宾,当第三方(不是债务人)声称对被止赎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时,会发生什么? 最近的最高法院判决对此问题进行了澄清,并保护了善意购买者的权利。

    法律背景

    此案涉及止赎权以及第三方所有权对止赎的影响。在菲律宾,当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时,贷方有权止赎抵押财产。止赎可以是司法止赎(通过法院进行)或非司法止赎(通过公证人进行)。

    根据《菲律宾规则汇编》第39条第33节,如果未在销售证明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赎回,购买者有权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但是,如果第三方实际占有该财产,并且其所有权与债务人相反,则情况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简单地发布占有令。

    《菲律宾规则汇编》第39条第33节规定:

    “如果在销售证明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赎回,购买者有权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在赎回权到期后,购买者或赎回者应取代并获得债务人在征收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利益和索赔。财产的占有权应由同一官员交给购买者或最后的赎回者,除非第三方实际占有该财产,并且其所有权与债务人相反。”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 Fei Hua Finance and Leasing Service(债权人)与 Edilberto Castañeda(第三方购买者)之间的争议。 Fei Hua 向 Goldland Properties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债务人)提供了一笔贷款,并以 Porto Vita Condominium 的 60 个停车位作为抵押品。 其中一个停车位在抵押给 Fei Hua 之前,Goldland 已经卖给了 Castañeda。

    Goldland 未能偿还贷款,Fei Hua 启动了非司法止赎程序。 Fei Hua 在公开拍卖中成为最高出价者,并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 然后,Fei Hua 向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RTC)申请占有令,该申请获得批准。

    Castañeda 提出紧急动议,要求撤销占有令,声称他是该停车位的合法所有者,并且他在抵押给 Fei Hua 之前就购买了该停车位。 他提交了以下证据:

    • 2013年9月28日的预订协议和确认书,证明他已全额支付了购买价格。
    • 2018年9月12日的绝对销售契约。
    • 税务局出具的登记授权证书。
    • 奎松市财务官办公室出具的转让税支付证明。
    • 自2017年8月12日起实际占有该停车位。
    • 支付协会会费和房地产税的收据。

    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了 Castañeda 的动议,认为由于占有令已经执行,因此该动议已失去实际意义。 法院还认为 Castañeda 只是 Goldland 的继任者或受让人,因此他的占有不能被视为与 Goldland 相反。

    Castañeda 向菲律宾上诉法院(CA)提出申诉。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并裁定占有令不应包括 Castañeda 占有的停车位。上诉法院认为,Castañeda 的占有与 Fei Hua 的权利相反,因此占有令不能针对他执行。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重申了以下几点:

    • 第三方所有权可以阻止占有令的执行。
    • 个人公寓或细分地块的购买者,即使与开发商-抵押人有关系,如果他们实际占有该单元或地块,也应排除在占有令的发布或执行之外。
    • 债权人未能质疑 Castañeda 在抵押协议之前购买该停车位的真实性。

    最高法院引用了 Spouses Rosario v. Government Service Insurance System 案,该案修改了将所有债务人的受让人或继承人排除在第三方不利占有者之外的规则。 最高法院裁定,个人公寓或细分地块的购买者,如果他们实际占有该单元或地块,则应排除在占有令的发布或执行之外。

    最高法院强调:“因此,为了符合[第957号总统令]的既定目标,现在的规则应该是,如果公寓单元或细分地块的购买者进行干预以保护其针对抵押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权利,则占有令的发布不再是行政性的。”

    实际意义

    本案强调了在菲律宾购买房地产时进行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潜在的购买者应始终检查财产的所有权,并确保没有未决的抵押或留置权。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在接受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品时,进行彻底的产权调查至关重要。 这可以帮助避免因第三方所有权而引起的争议。

    关键教训:

    • 第三方所有权可以阻止占有令的执行。
    • 购买房地产时进行尽职调查至关重要。
    • 金融机构应在接受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品时进行彻底的产权调查。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占有令?

    答:占有令是法院命令,指示治安官将财产的占有权交给有权拥有该财产的人。

    问:第三方所有权如何影响占有令?

    答:如果第三方实际占有该财产,并且其所有权与债务人相反,则法院不能简单地发布占有令。 法院需要进行听证会,以确定第三方所有权的性质和来源。

    问:我如何保护自己免受止赎?

    答: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免受止赎:

    • 按时偿还贷款。
    • 在购买房地产之前,进行彻底的产权调查。
    • 如果遇到止赎问题,请寻求法律建议。

    问:如果我购买的财产被止赎了怎么办?

    答:如果您购买的财产被止赎了,您应该立即寻求法律建议。 您可能有权挑战止赎,或要求赔偿损失。

    问:本案对公寓和细分地块的购买者有何影响?

    答:本案通过规定如果公寓单元或细分地块的购买者实际占有该单元或地块,则应排除在占有令的发布或执行之外,从而加强了对公寓和细分地块购买者的保护。

    准备好保护您的财产权利了吗? 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担保函的解释和银行的谨慎义务:菲律宾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担保函的正确解读:银行的谨慎义务和产权清晰的重要性

    G.R. No. 259965, October 07, 2024

    想象一下,您是一位贷款人,您依赖于银行的担保函来确保您的资金安全。如果银行未能履行其承诺,您该怎么办?本案探讨了担保函的解释、银行的谨慎义务以及产权清晰在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性。通过分析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决,我们将了解银行在类似情况下的责任和义务。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种植者开发银行(现为中国银行储蓄公司)与 Fatima D.G. Fuerte 之间的争议。Fuerte 向 Arsenio J. Jison 提供贷款,并以 Jison 的房产作为抵押。后来,Oscar 和 Angelita Abel 夫妇表示愿意承担 Jison 的债务,并向 Fuerte 支付 1000 万菲律宾比索,以换取抵押权的取消和房产所有权的转移。Abel 夫妇向种植者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批准。银行向 Fuerte 发出担保函,承诺在 Abel 夫妇完成所有权转移和抵押登记后,向 Fuerte 支付 1000 万菲律宾比索。然而,在 Abel 夫妇完成所有权转移和抵押登记后,银行却拒绝支付,理由是收到律师的警告,称 Jison 早已去世,且该房产存在争议。Fuerte 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履行担保函的承诺。

    相关法律原则

    本案涉及以下关键法律原则:

    • 担保函的解释:担保函是一种合同,其解释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则应按照字面意义解释。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歧义,则应考虑当事人的意图以及合同订立的背景。
    • 银行的谨慎义务:银行作为受公众信任的金融机构,在处理房地产交易时负有更高的谨慎义务。银行应尽职调查,确保房产的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
    • 有条件义务:菲律宾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有条件义务是指义务的取得或消灭取决于构成条件的事件的发生。
    • 民法典第1374条:合同的各项条款应一并解释,对有疑问的条款,应赋予其从所有条款联合起来可能产生的意义。
    • 证据规则第130条第12和14节:在解释文书时,如果存在若干条款或细节,应尽可能采用一种能够使所有条款都生效的解释。为了正确解释文书,可以展示其制定的情况,包括标的物和当事人的情况,以便法官可以置身于那些需要解释其语言的人的地位。

    菲律宾民法典第1159条:“合同产生的义务在缔约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应以诚信履行。”

    菲律宾民法典第1315条:“合同仅凭同意即可成立,自那时起,当事人不仅应受明确约定的事项的约束,还应受根据其性质可能符合诚信、惯例和法律的所有后果的约束。”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解释银行发出的担保函。法院认为,担保函的条款应一并解释,不能孤立地看待。银行承诺支付的条件不仅包括 Abel 夫妇完成所有权转移和抵押登记,还包括 Abel 夫妇提供的产权证书必须是清晰的,不存在任何其他抵押或留置权,除了银行的抵押权。由于 Abel 夫妇提供的产权证书上存在其他留置权,因此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本案的程序如下:

    • Fuerte 向 Pasig 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和 Abel 夫妇履行担保函的承诺。
    • 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了 Fuerte 对银行的诉讼请求,但判决 Abel 夫妇向 Fuerte 支付 1000 万菲律宾比索。
    • Fuerte 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 上诉法院部分批准了 Fuerte 的上诉,判决银行向 Fuerte 支付 1000 万菲律宾比索,并撤销了地区审判法院对 Abel 夫妇的判决。
    • 银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

    “即使从合同解释的角度来看,正如 PDB 所指出的,担保函的所有条款都应一并阅读并作为一个整体。同样,即使使用 CA 的解释参数,正如上面指出的,预发布和后发布条件的相互作用也是解释担保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当事人所设想的是一个干净的产权或无负担的抵押品,除了 PDB 抵押负担外,用于支付给 Fuerte 以及 Tan 在担保函中为他们指定的金额。这种干净的产权或无负担的抵押品的条件在抵押贷款中并非不寻常。相反,这是一个正常的条件。因此,应用当事人的意图或主观的合同解释方法,即以 Spouses Abel 名义签发的产权证书应无其他留置权和其他负担,除了 PDB 抵押批注之外,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

    实际意义

    本案对银行和贷款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银行在发出担保函时应更加谨慎,确保担保函的条款清晰明确,不存在任何歧义。银行还应尽职调查,确保房产的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贷款人在接受担保函时,也应仔细审查担保函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关键教训

    • 担保函的解释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银行在发出担保函时应更加谨慎,确保担保函的条款清晰明确。
    • 银行应尽职调查,确保房产的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
    • 贷款人在接受担保函时,应仔细审查担保函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担保函?

    答:担保函是一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诺,保证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问:担保函的条款如何解释?

    答:担保函的条款应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解释。如果条款清晰明确,则应按照字面意义解释。如果条款存在歧义,则应考虑当事人的意图以及合同订立的背景。

    问:银行在发出担保函时应注意什么?

    答:银行在发出担保函时应更加谨慎,确保担保函的条款清晰明确,不存在任何歧义。银行还应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问:贷款人在接受担保函时应注意什么?

    答:贷款人在接受担保函时,应仔细审查担保函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贷款人还应了解担保函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问:如果银行未能履行担保函的承诺,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银行未能履行担保函的承诺,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履行其承诺。您还可以向监管机构投诉银行的行为。

    问:本案对未来的房地产交易有何影响?

    答:本案强调了产权清晰在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性。银行和贷款人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应更加谨慎,确保房产的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

    如果您需要有关担保函或房地产交易的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银行能否介入刑事案件?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受害方干预权的裁决

    银行能否介入刑事案件?受害方在菲律宾刑事诉讼中的干预权

    BANCO DE ORO UNIBANK, INC. PETITIONER, VS. THE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AND RUBY O. ALDA, RESPONDENTS. G.R. No. 255367, October 02, 2024

    想象一下:一家银行发现一名客户非法提取了大量资金。刑事指控随之而来,但当案件进入上诉阶段时,检察官却意外地建议撤销指控。银行该怎么办?他们能介入并继续追究此案吗?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件阐明了受害方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干预的权利,尤其是在涉及银行欺诈的情况下。此案涉及菲律宾金奥银行(BDO)和一名被控挪用资金的客户Ruby O. Alda。最高法院的裁决对银行和其他面临类似情况的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背景:受害方在菲律宾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在菲律宾,刑事诉讼通常由国家提起,由检察官代表人民。但是,法律也承认犯罪受害者的权利,特别是当犯罪行为给他们造成损害时。这种权利体现在《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110条第16款中,该条款允许受害方通过律师介入犯罪的起诉,以追回民事赔偿。这意味着,如果刑事诉讼涉及民事责任,受害方可以积极参与案件,以保护其利益。

    《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111条第1款规定,因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被视为已与刑事诉讼一并提起,除非受害方放弃民事诉讼,保留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或在刑事诉讼之前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除非受害方明确放弃或保留民事诉讼的权利,否则民事责任的追究将自动成为刑事案件的一部分。

    关键条款:

    • 《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110条第16款: “在根据规则111在刑事诉讼中提起追回民事责任的民事诉讼中,受害方可以通过律师介入犯罪的起诉。”
    • 《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111条第1款: “提起刑事诉讼时,因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追回民事责任的民事诉讼应被视为已与刑事诉讼一并提起,除非受害方放弃民事诉讼,保留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或在刑事诉讼之前提起民事诉讼。”

    例如,如果某人被控盗窃,受害方不仅可以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赔偿被盗物品的价值。这种双重补救措施旨在确保犯罪者不仅受到惩罚,而且受害者得到赔偿。

    案件经过:金奥银行诉Ruby O. Alda案

    金奥银行(BDO)对Ruby O. Alda提起申诉,指控其与他人合谋,通过其快速卡账户挪用超过4600万菲律宾比索。据称,该金额是由于错误地将资金超额存入Ruby的账户而产生的。刑事案件在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Ruby和她的同案被告最初表示不认罪。

    案件经过了几个阶段:

    1. 地区审判法院:法院认定Ruby犯有挪用罪,判处她监禁,并命令她向BDO支付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金。
    2. 上诉法院:Ruby对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令人惊讶的是,检察长办公室(OSG)提交了一份声明,建议撤销对Ruby的指控,理由是法院没有管辖权,并且未能充分证明犯罪的要素。
    3. 金奥银行的干预:由于检察长办公室的立场转变,金奥银行寻求介入上诉,辩称其作为受害方,有权继续追究此案。上诉法院驳回了金奥银行的干预动议,理由是该动议是在地区审判法院作出判决后提出的,并且金奥银行不是不可或缺的当事方。
    4. 最高法院:金奥银行向上诉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最高法院最终受理了此案。

    最高法院强调了以下几点:

    • 金奥银行有权介入,因为其作为受害方,在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中拥有实际、重大、直接和即时的利益。
    • 金奥银行的介入不会不适当地拖延或损害被告和国家的权利,事实上,介入将避免诉讼的多重性,并节省法院的时间和资源。
    • 根据《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110条第16款,即使在审判法院作出判决后或案件正在上诉时,只要民事诉讼没有被放弃、保留或已在刑事诉讼之前提起的单独诉讼中进行审理,受害方也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干预。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允许金奥银行介入此案。最高法院认为,金奥银行有权保护其利益,并且允许其介入不会损害诉讼程序。

    最高法院引用了Rodriguez v. Ponferrada案,强调了挪用诉讼中私人受害方的干预,因为它带有民事诉讼,因此:

    “在颁布规则时,本法院无意让受害方没有任何补救措施来保护他们在挪用案件中的利益。其颁布《法院规则》的权力是有限的,因为规则“不得减少、增加或修改实质性权利”。私人申诉人介入挪用的起诉不仅是为了起诉她的利益,也是为了宪法规定的快速和廉价的司法管理。”

    实际影响:这对银行和其他机构意味着什么?

    最高法院在金奥银行诉Ruby O. Alda案中的裁决对菲律宾的银行和其他机构具有深远的意义。它澄清了受害方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干预的权利,尤其是在涉及欺诈、挪用和其他导致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该裁决为机构提供了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确保它们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即使国家检察官选择不积极追究此案。

    关键教训:

    • 及时介入:虽然最高法院允许在判决后进行干预,但最好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寻求干预,以确保您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 证明利益:准备好证明您作为受害方,在案件结果中拥有直接和实质性的利益。这可能涉及提供财务记录、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
    • 了解您的权利:熟悉《修订刑事诉讼规则》和相关判例,以了解您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假设案例:

    假设一家公司发现一名员工挪用了大量公司资金。公司向警方报案,导致对该员工提起刑事指控。然而,在审判期间,检察官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有罪。该公司可以介入此案,提供额外的证据并积极追究起诉,以追回损失的资金。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干预?

    答:干预是指未最初参与诉讼的第三方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过程。这允许第三方保护其可能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权利或利益。

    问:谁可以介入诉讼?

    答:根据《菲律宾法院规则》,拥有诉讼事项中的合法权益,或任何一方的成功,或对双方都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因法院或其官员保管的财产的分配或其他处置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人,经法院许可,可以介入诉讼。

    问:受害方可以在刑事案件中进行干预吗?

    答:是的,根据《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110条第16款,受害方可以通过律师介入犯罪的起诉,以追回民事赔偿。

    问:何时可以提出干预动议?

    答:根据《菲律宾法院规则》,干预动议可以在审判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但是,最高法院已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在判决后或案件正在上诉时,也可以进行干预。

    问:如果检察长办公室建议撤销对被告的指控,受害方该怎么办?

    答:受害方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动议,要求介入此案,并继续追究起诉。受害方必须证明其在案件结果中拥有合法权益,并且干预不会损害诉讼程序。

    问:如果我需要法律帮助来介入刑事案件,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来介入刑事案件,您应该咨询有经验的律师,他们可以帮助您了解您的权利,并代表您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如需更多信息或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信托业务:银行部门不具备独立诉讼资格的重要案例分析

    菲律宾信托业务:银行部门不具备独立诉讼资格的重要案例分析

    G.R. No. 263887, August 19, 2024

    想象一下:一家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将租赁收入作为担保。后来,公司声称协议无效,并指示租户停止向银行付款。租户陷入两难,不知该向谁付款。银行能否直接起诉以收回这些款项?本案 Philippine Primark Properties, Inc. v. China Banking Corporation Trust and Assets Management Group (CBC-TAMG) 探讨了这一复杂问题,明确了银行信托部门的法律地位及其诉讼能力。

    法律背景:理清菲律宾的法人实体和诉讼能力

    在菲律宾,只有自然人、法人或法律授权的实体才能参与民事诉讼。菲律宾民法第44条列出了法人,包括国家及其政治分支机构、法律设立的公共利益机构,以及法律赋予其法人资格的私人公司、合伙企业和协会。理解“诉讼能力”至关重要,它指的是一个人行使其公民权利并出庭的能力。另一方面,“诉讼资格”是指原告是否是真正的利益相关者,这与未能陈述诉讼理由有关。

    《菲律宾共和国第8791号法案》(即《通用银行法》)对银行的信托业务进行了规范。第79条规定,只有股份公司或菲律宾中央银行授权从事信托业务的个人才能担任受托人。第83条进一步规定,信托实体除了具有公司的一般权力外,还有权作为抵押贷款或债券的受托人行事,并管理信托基金。然而,这些条款并未明确赋予银行的信托部门独立的法人资格。

    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条文:

    菲律宾共和国第8791号法案第79条:“只有股份公司或菲律宾中央银行授权从事信托业务的个人才能担任受托人或管理任何信托或持有财产以信托或存款方式供他人使用、受益或代表他人。就本法而言,此类公司应被称为信托实体。”

    案例分析:Primark 诉 中国银行信托资产管理集团

    案件经过:

    • 2018年,Philippine Primark Properties, Inc. (Primark) 与中国银行 (CBC) 和中国银行储蓄银行 (CBSI) 签订了一份综合票据融资和担保协议 (ONFSA),银行向Primark提供了最高总额为70亿菲律宾比索的票据融资。
    • 根据ONFSA,为了担保Primark的义务,Primark将其现在和未来的所有权利和权益转让给CBC-TAMG,作为其受让人/担保受托人。
    • Primark后来声称ONFSA因违反《通用银行法》第36条而无效,并指示租户BDO停止向CBC-TAMG支付租金。
    • BDO收到了来自Primark和CBC-TAMG的相互矛盾的指示,要求将租金支付给各自。
    • BDO提起了一项代位诉讼,要求法院裁定谁有权获得租金。
    • 地方法院驳回了该诉讼,理由是中国银行信托资产管理集团 (CBC-TAMG) 不具备作为诉讼一方的法律资格。
    • 上诉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裁决,认为CBC-TAMG具有诉讼能力,Primark对此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认为CBC-TAMG不具备独立的诉讼资格。法院解释说,CBC-TAMG只是中国银行的一个部门,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虽然《通用银行法》允许银行从事信托业务,但它并未赋予银行的信托部门独立的法人资格。法院强调,信托部门的权力源于银行本身,而非独立存在。

    以下是最高法院的关键论点:

    “《通用银行法》第83条仅承认,一家经过正式注册的股份公司已经拥有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35条规定的一般公司权力,包括起诉和被起诉的权力。然而,如果一家股份公司,如中国银行,从菲律宾中央银行获得了从事信托业务的必要授权,则该公司的权力将增加《通用银行法》第83条中列举的特定权力,这是对其已经获得的《修订后的公司法》所赋予的权力的补充。绝不能将《通用银行法》第83条解释为赋予公司的一个部门独立的法人资格。”

    法院进一步指出,允许CBC-TAMG独立诉讼将导致荒谬的局面,即信托受益人(中国银行)和信托部门(CBC-TAMG)在不同的诉讼中针对同一方提出相同的索赔。

    实际影响:对银行、企业和个人的重要启示

    本案对菲律宾的银行和企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明确了银行信托部门的法律地位,并强调了银行在从事信托业务时必须遵守的程序。对于企业而言,本案提醒他们在与银行签订协议时,必须明确与谁打交道,以及该实体的法律地位。对于个人而言,本案强调了了解信托协议条款的重要性,以及银行作为受托人的义务。

    关键教训:

    • 银行的信托部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 银行的信托部门不能独立于银行提起诉讼。
    • 与银行签订协议的企业必须明确与谁打交道。
    • 个人必须了解信托协议的条款。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诉讼能力?

    答:诉讼能力是指一个人行使其公民权利并出庭的能力。

    问:什么是诉讼资格?

    答:诉讼资格是指原告是否是真正的利益相关者,这与未能陈述诉讼理由有关。

    问:银行的信托部门是否可以独立于银行提起诉讼?

    答:不可以。根据本案,银行的信托部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不能独立于银行提起诉讼。

    问:本案对与银行签订协议的企业有何影响?

    答:本案提醒企业在与银行签订协议时,必须明确与谁打交道,以及该实体的法律地位。

    问:本案对个人有何影响?

    答:本案强调了了解信托协议条款的重要性,以及银行作为受托人的义务。

    问:如果我与银行的信托部门发生纠纷,我应该怎么办?

    答:您应该咨询律师,以了解您的权利和选择。

    举例说明:

    假设一家公司与中国银行的信托部门签订了一份协议,要求该部门管理该公司的退休基金。后来,该公司发现该部门管理不善,导致基金损失。该公司不能直接起诉中国银行的信托部门,而必须起诉中国银行本身。

    又假设某人设立了一个信托,指定中国银行的信托部门为受托人。如果受托人违反了信托条款,受益人不能直接起诉中国银行的信托部门,而必须起诉中国银行本身。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裁决可能会影响其他涉及银行信托部门的案件。建议寻求法律建议,以了解本案如何影响您的具体情况。

    如有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预约咨询。

  • 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决:何时房产抵押转让不构成禁止反言?

    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决:并非所有房产抵押转让都构成禁止反言

    G.R. No. 217368, August 05, 2024

    在菲律宾,并非所有债务人因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将抵押财产转让给债权人的情况,都会被宣布为无效的禁止反言(pactum commissorium)。这项禁令并不适用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协议,即抵押财产出售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引言

    想象一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面临财务困境,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为了避免失去宝贵的土地,他们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如果无法在特定日期前还款,就将土地出售给债权人。这种安排是否合法?在菲律宾,这取决于具体情况。最高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探讨了这种安排是否构成禁止反言,即债权人自动获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非法行为。

    本案涉及Ruby Shelter Builders and Realt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Ruby Shelter”),该公司从Romeo Y. Tan和Roberto L. Obiedo(以下简称“Tan和Obiedo”)处获得贷款,并以五块土地作为抵押。由于Ruby Shelter未能按时还款,双方达成了一项协议,如果Ruby Shelter无法在指定日期前还款,就将土地出售给Tan和Obiedo。Ruby Shelter后来提起诉讼,声称该协议构成禁止反言,应被宣告无效。

    法律背景

    禁止反言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自动获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协议。菲律宾民法第2088条明确禁止这种做法,规定债权人不得侵占或处置抵押物。任何相反的约定均为无效。

    菲律宾民法第2088条原文如下:

    债权人不得侵占抵押物或质押物,亦不得处分之。任何相反的约定均为无效。

    这项禁令旨在保护债务人免受债权人的不公平剥削,特别是当抵押财产的价值远高于债务时。如果债权人可以简单地侵占抵押财产,而无需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债务人可能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然而,菲律宾法律也允许债务人通过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例如以物抵债(dacion en pago)。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财产,以代替现金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债务的等价物,债务即告清偿。

    关键的区别在于,以物抵债需要双方的同意和协议。债务人必须自愿提供财产,债权人必须接受该财产作为债务的等价物。如果债权人只是简单地侵占抵押财产,而没有经过债务人的同意,那就构成了禁止反言。

    案件分析

    以下是Ruby Shelter案的详细分析:

    • 贷款和抵押:Ruby Shelter从Tan和Obiedo处获得巨额贷款,并以五块土地作为抵押。
    • 协议:由于Ruby Shelter未能按时还款,双方达成了一项协议(Memorandum of Agreement,简称MOA)。MOA规定,如果Ruby Shelter无法在2005年12月31日前还款,就将土地出售给Tan和Obiedo。
    • 诉讼:Ruby Shelter后来提起诉讼,声称MOA构成禁止反言,应被宣告无效。
    • 一审判决:地区审判法院(RTC)驳回了Ruby Shelter的诉讼,认为MOA是以物抵债,合法有效。
    • 上诉:Ruby Shelter向菲律宾上诉法院(CA)提起上诉。
    • 上诉法院判决:最初,上诉法院支持Ruby Shelter的观点,认为MOA构成禁止反言。但后来,上诉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 最高法院判决:Ruby Shelter向菲律宾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驳回了Ruby Shelter的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最终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禁止反言,因为:

    并非所有债务人因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将抵押财产转让给债权人的情况,都会被宣布为无效的禁止反言。这项禁令并不适用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协议,即抵押财产出售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最高法院强调,Ruby Shelter是自愿提供土地出售给Tan和Obiedo,以换取延期还款和利息减免。双方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如果Ruby Shelter无法按时还款,就将土地出售给Tan和Obiedo。这与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自动侵占抵押财产的情况不同。

    此外,最高法院还指出,Ruby Shelter是一家经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总裁Ruben Sia是一位受过良好教育的商人。Ruby Shelter并非弱势群体,可以自行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最高法院认为,Ruby Shelter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实际意义

    Ruby Shelter案的判决对于菲律宾的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并非所有房产抵押转让都构成禁止反言,只要双方达成自愿协议,并且债务人并非弱势群体,这种安排就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启示:

    • 明确协议:在达成任何涉及房产抵押转让的协议时,务必确保协议条款清晰明确,并且双方都充分理解协议的含义。
    • 自愿同意:确保债务人是自愿同意转让抵押财产,而不是受到胁迫或欺骗。
    • 法律咨询:在签署任何协议之前,最好咨询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能够保护您的利益。

    关键教训

    • 并非所有房产抵押转让都构成禁止反言。
    • 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且债务人并非弱势群体,这种安排是合法有效的。
    • 在达成任何涉及房产抵押转让的协议时,务必寻求法律咨询。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禁止反言(pactum commissorium)?

    禁止反言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自动获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协议。菲律宾民法明确禁止这种做法。

    什么是以物抵债(dacion en pago)?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财产,以代替现金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债务的等价物,债务即告清偿。

    如何区分禁止反言和以物抵债?

    关键的区别在于,以物抵债需要双方的同意和协议。债务人必须自愿提供财产,债权人必须接受该财产作为债务的等价物。如果债权人只是简单地侵占抵押财产,而没有经过债务人的同意,那就构成了禁止反言。

    如果我面临财务困境,无法偿还贷款,我应该怎么办?

    您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尝试达成延期还款或利息减免的协议。您也可以考虑以物抵债,将您的财产出售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最好咨询律师的意见。

    如果我认为我的债权人试图实施禁止反言,我应该怎么办?

    您应该立即寻求法律帮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您的利益。

    本案对未来的类似案件有何影响?

    本案明确了并非所有房产抵押转让都构成禁止反言,只要双方达成自愿协议,并且债务人并非弱势群体,这种安排就是合法有效的。这为未来的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ASG Law是一家位于马卡蒂和BGC的菲律宾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 菲律宾房地产抵押贷款止赎:银行疏忽的后果及购房者保护

    银行会计义务疏忽导致止赎无效

    CARMELITA C. CRUZ AND VILMA LOW TAY, DOING BUSINESS UNDER THE NAME AND STYLE “REPUBLIC SHOES AND HANDBAGS MANUFACTURING,” PETITIONERS, VS. METROPOLITAN BANK AND TRUST COMPANY, PABLITA M. MIGRINO (CLERK OF COURT AND EX­-OFFICIO SHERIFF, REGIONAL TRIAL COURT [RTC], PASIG CITY) AND ALVARO D. MIJARES (SHERIFF IV, RTC, PASIG CITY), RESPONDENTS. IN RE: EX-PARTE PETITION FOR ISSUANCE OF A WRIT OF POSSESSION, ETC., METROPOLITAN BANK AND TRUST COMPANY, RESPONDENT. G.R. No. 236605, July 29, 2024

    银行在处理客户账户时,负有审慎和准确的义务。如果银行未能履行其会计义务,导致贷款余额存在不确定性,那么止赎程序可能会被宣布无效。本案强调了银行在止赎抵押贷款前,必须提供完整和准确的账目,否则止赎可能被撤销。

    引言

    想象一下,您辛辛苦苦攒钱购买了一套房产,却因为银行的错误而被止赎。这不仅是对您的经济造成打击,更是对您精神上的折磨。在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强调了银行在止赎程序中的责任,并为购房者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本案涉及Carmelita C. Cruz 和 Vilma Low Tay(以下简称“Cruz等”)与首都银行(Metrobank)之间的贷款纠纷。Cruz等认为他们已经超额支付了贷款,但银行未能提供清晰的账目。在未解决账户争议的情况下,银行对Cruz等的房产进行了止赎。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恢复了初审法院的裁决,宣布止赎无效。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当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通过止赎程序收回抵押物。然而,止赎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保护借款人的权益。《菲律宾民法典》第1231条规定了债务消灭的几种方式,包括:

    第1231条。义务消灭:

    1. 通过付款或履行;
    2. 因标的物灭失;
    3. 通过债权人宽恕或免除债务;
    4. 通过债权和债务人权利的混同或合并;
    5. 通过抵销;
    6. 通过更新。

    此外,第3135号法案(经修订)第8条允许债务人在止赎出售后30天内,以抵押贷款未被违反或出售未按照法案规定进行为由,申请撤销出售和取消占有令。

    例如,如果一个人已经全额偿还了贷款,但银行仍然进行止赎,那么这个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撤销止赎。

    案件分析

    以下是案件的主要时间线:

    • 1993-2004年:Cruz等从首都银行获得多笔贷款。
    • 2004年:Cruz等与首都银行达成重组协议,并签署了一份本票,金额为8,600,000菲律宾比索。
    • 2005年:Cruz等因首都银行未能提供准确的账目,向马里基纳地区审判法院(Marikina RTC)提起会计诉讼。
    • 2009年:首都银行向帕西格地区审判法院(Pasig RTC)提起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非司法止赎申请。
    • 首都银行在止赎出售中成为最高出价者,并获得了出售证明。
    • 首都银行向帕西格地区审判法院提起单方占有令申请。
    • Cruz等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止赎出售。
    • 马里基纳地区审判法院在会计诉讼中作出有利于Cruz等的判决,命令首都银行提供完整的账目。
    • 帕西格地区审判法院在合并案件中作出判决,宣布止赎程序无效。
    • 首都银行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最初维持了马里基纳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但后来推翻了帕西格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
    • 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恢复了帕西格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强调,之前的会计诉讼判决具有既判力,因为首都银行未能提供完整和准确的账目,导致贷款余额存在不确定性。法院引用了之前的判决:

    “总而言之,对贷款文件进行周密的审查,并对已汇款项进行适当的核算,最终将解决是否存在贷款超额支付的问题。以最高的勤勉程度对待受访者的账户是首都银行的信托义务。”

    法院还指出,止赎是贷款未偿还的后果,因此,如果贷款已被全额支付或存在争议,则止赎无效。

    实际意义

    本案对菲律宾的银行和购房者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强调了银行在处理客户账户时的责任,并为购房者提供了额外的保护。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教训:

    • 银行必须提供完整和准确的账目。
    • 在止赎抵押贷款之前,银行必须解决账户争议。
    • 如果贷款已被全额支付或存在争议,则止赎无效。
    • 购房者有权要求银行提供账目,并对止赎程序提出异议。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因银行未能提供准确的账目而面临止赎,那么该公司可以援引本案的判决,要求撤销止赎。

    常见问题

    1. 什么是止赎?

    止赎是指贷款人因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而收回抵押物的法律程序。

    2. 止赎程序有哪些步骤?

    止赎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违约通知、止赎申请、公开拍卖、赎回期和占有令。

    3. 购房者有哪些权利?

    购房者有权要求银行提供账目,对止赎程序提出异议,并在赎回期内赎回抵押物。

    4. 如何避免止赎?

    避免止赎的方法包括:按时偿还贷款、与银行协商重组协议、寻求债务咨询和出售房产。

    5. 如果银行未能提供准确的账目,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银行提出投诉,寻求法律援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需更多信息或法律咨询,请联系ASG Law: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抵押权诉讼时效:银行疏忽的代价

    银行疏忽导致抵押权丧失:菲律宾最高法院案例解析

    G.R. No. 201881, July 15, 2024

    想象一下,您辛苦打拼购置的房产,却因为银行的疏忽大意,面临被强制拍卖的风险。更糟糕的是,银行明明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却仍然试图行使抵押权。这并非天方夜谭,而是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它深刻揭示了银行在处理抵押权时的疏忽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Bautista夫妇因银行未遵守法定的公告和张贴要求,导致其房产的非司法拍卖被判无效。更重要的是,法院认定银行提起抵押权诉讼已超过十年诉讼时效,最终驳回了银行的再审动议。这个案例对银行和借款人都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菲律宾抵押权诉讼时效的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抵押权诉讼受到《菲律宾民法典》第1142条的管辖,该条规定:“抵押权诉讼的时效为十年。”这意味着,银行必须在借款人违约后的十年内行使其抵押权,否则将丧失通过拍卖抵押物来收回贷款的权利。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通常是借款人开始拖欠贷款之日。

    《菲律宾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了中断诉讼时效的三种方式: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债权人发出书面催告函;
    • 债务人书面承认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仅仅口头承认债务并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必须有书面形式的确认。此外,如果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或放弃诉讼,则诉讼时效不会中断,视为从未提起过诉讼。举例来说,如果A银行在2010年向法院提起抵押权诉讼,但由于自身原因在2012年撤诉,那么诉讼时效仍然从最初的违约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银行主张其在1995年提交的非司法拍卖申请中断了诉讼时效。然而,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观点,认为非司法拍卖并非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不能中断诉讼时效。

    Bautista夫妇诉Premiere Development Bank案情回顾

    Bautista夫妇于1994年向Premiere Development Bank(后被Security Bank Savings Corporation取代)贷款50万菲律宾比索,并以其位于黎刹省的房产作为抵押。由于未能按时还款,银行于1995年申请对该房产进行非司法拍卖。

    首次拍卖定于1995年11月17日,但应Bautista夫妇的要求延期。1995年12月至1996年8月期间,双方就贷款金额和费用问题进行了多次信函往来,但未能达成一致。此后,双方中断了沟通。

    2002年1月15日,银行再次安排拍卖,但因银行代表未到场而取消。随后,拍卖被重新安排在2002年2月18日,但银行并未重新发布公告和张贴通知。尽管如此,拍卖仍然进行,银行作为唯一竞标者购得该房产。

    Bautista夫妇试图赎回该房产,但银行以赎回金额低于其主张的2,062,254.26比索的未偿债务为由拒绝。随后,银行 consolidated its ownership over the subject property 并获得了新的产权证书。

    Bautista夫妇于2003年向黎刹省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02年2月18日的拍卖。他们认为,银行未遵守Act No. 3135规定的公告和张贴要求。

    • 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了Bautista夫妇的诉讼,认为他们要求延期拍卖的行为构成了对公告和张贴要求的自愿放弃。
    • 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认为Bautista夫妇试图赎回房产的行为使其无权质疑拍卖的有效性。
    •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2002年2月18日的拍卖因未进行公告和张贴而无效。
    • 最高法院最初指示银行重新进行拍卖,但后来在复议中撤销了该指示,认为银行提起抵押权诉讼已超过十年诉讼时效。

    最高法院强调:“抵押权诉讼的时效为十年,从抵押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Bautista夫妇于1995年10月17日收到首次拍卖通知,这意味着银行必须在2005年10月17日前提起诉讼。然而,银行直到2019年10月29日才提出再审动议,显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最高法院还指出,银行选择通过非司法拍卖的方式追讨债务,实际上放弃了通过个人诉讼的方式追讨债务的权利。这是因为债权人只能选择一种救济方式,不能同时或先后采取多种方式。

    最高法院引用了Tolentino的观点,如果诉讼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开始,但原告放弃诉讼或判决被无条件中止,则诉讼时效不会中断。本案中,由于银行未能遵守法定的公告和张贴要求,导致拍卖无效,这可以视为银行放弃了其诉讼权利。

    本案的实际意义和教训

    Bautista夫妇诉Premiere Development Bank案对银行和借款人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银行而言,本案提醒它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特别是关于公告和张贴的要求。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拍卖无效,甚至丧失抵押权。

    对于借款人而言,本案表明即使面临强制拍卖,也并非毫无希望。如果银行未能遵守法定的程序,或者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也强调了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的重要性,以便了解自己的权利和选择。

    关键教训:

    • 银行必须严格遵守非司法拍卖的程序要求,包括公告和张贴。
    • 银行必须在十年诉讼时效内提起抵押权诉讼。
    • 借款人有权质疑银行未遵守法定程序的拍卖。
    • 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假设案例:

    假设C银行在2012年对D先生的房产进行非司法拍卖,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遵守公告和张贴要求。D先生在2024年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拍卖。根据Bautista夫妇诉Premiere Development Bank案的判例,D先生很可能胜诉,因为C银行未能证明其遵守了法定的程序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抵押权诉讼时效?

    答:抵押权诉讼时效是指银行必须在借款人违约后的特定时间内(通常为十年)提起抵押权诉讼,否则将丧失通过拍卖抵押物来收回贷款的权利。

    问: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诉讼时效通常从借款人开始拖欠贷款之日开始计算。

    问:哪些行为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答: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1155条,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发出书面催告函、债务人书面承认债务。

    问:如果银行未能遵守法定的拍卖程序,会发生什么?

    答:如果银行未能遵守法定的拍卖程序,例如未能进行公告和张贴,拍卖可能会被判无效。

    问:如果银行提起抵押权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银行提起抵押权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您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辩,并要求驳回银行的诉讼。

    问:非司法拍卖和司法拍卖有什么区别?

    答:非司法拍卖是指银行根据抵押合同中的授权,在无需法院干预的情况下进行的拍卖。司法拍卖是指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监督进行的拍卖。

    问:我如何确定银行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拍卖程序?

    答:您可以要求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遵守法定的拍卖程序,包括公告和张贴的证明文件。您也可以向当地政府部门查询,了解是否进行了公告和张贴。

    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菲律宾抵押权诉讼时效的信息,请随时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

    如需安排咨询,请联系我们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律师不诚实行为:发行空头支票的后果及菲律宾法律责任

    律师发行空头支票的严重后果:违反职业道德与诚信义务

    A.C. No. 13368 [Formerly CBD Case No. 13-3851], May 21, 2024

    律师作为法律体系的守护者,不仅需要精通法律,更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诚信。本案强调了律师如果从事不诚实的行为,例如发行空头支票,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能被吊销执照。

    引言

    律师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公众对法律体系的信任。如果律师违反法律和道德准则,将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声誉。本案涉及一名律师因发行空头支票而被投诉,最终被最高法院判决吊销执照。该案突显了律师必须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后果。

    本案中,投诉人威廉·S·吴(William S. Uy)指控律师埃莱里扎·A·利比兰-梅特奥罗(Elerizza A. Libiran-Meteoro)存在严重不当行为,原因是她开具了两张空头支票,并且在多次催讨后仍未偿还债务。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吊销了该律师的执照。

    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菲律宾的《律师职业责任准则》(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CPRA)以及关于发行空头支票的法律。CPRA规定了律师应遵守的道德和行为标准,包括诚实、正直和尊重法律。违反CPRA可能导致纪律处分,包括暂停执照或吊销执照。

    **《律师职业责任准则》第二条规定:**

    律师应始终以适当的方式行事,并在个人和职业交往中保持适当的外观,遵守诚实、尊重和礼貌,并以符合最高道德行为标准的态度维护法律职业的尊严。

    **第一节:适当行为。**律师不得从事非法、不诚实、不道德或欺骗行为。

    **第二节:有尊严的行为。**律师应尊重法律、法院、法庭和其他政府机构,其官员、雇员和程序,并以礼貌、谦恭、公正和坦诚的态度对待律师同仁。

    此外,菲律宾的《反空头支票法》(Batas Pambansa Blg. 22)规定,发行空头支票是一种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罚款和监禁。该法律旨在保护公众免受因空头支票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

    吴先生声称,作为Maliliw Lending Corporation的代表,在2012年,被告律师陪同她的客户罗威娜·洛佩兹(Rowena Lopez)到Maliliw Lending Corporation的办公室协助办理业务。之后,被告律师亲自返回并申请个人贷款,并承诺通过提供远期支票的方式偿还。吴先生信任她的承诺,认为这些远期支票到期时会有足够的资金,因此同意了贷款。

    然而,当吴先生将支票兑现时,发现支票因“账户已关闭”和“资金不足”而被退回。吴先生多次尝试联系被告律师,但她始终没有回应。吴先生还发现,被告律师曾在2014年因类似的不当行为被暂停执业六个月。

    菲律宾律师协会(Integrated Bar of the Philippines,IBP)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并多次尝试联系被告律师,但都未能成功。尽管如此,IBP仍然认为被告律师有足够的机会对指控进行辩护。IBP最终建议对被告律师处以停职一年的处分,并要求她偿还吴先生245,000菲律宾比索的损失。

    IBP理事会批准了IBP的建议,并增加了一项额外的处罚,即对被告律师处以15,000菲律宾比索的罚款,因为她未能提交答辩状和强制性会议摘要,也没有出席强制性会议。但IBP删除了偿还245,000菲律宾比索的建议,认为这应通过单独的民事诉讼解决。

    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律师的行为违反了CPRA,并吊销了她的执照。法院认为,律师发行空头支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声誉。

    案件关键点

    • 律师发行空头支票构成严重不当行为。
    • 律师有义务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 违反CPRA可能导致纪律处分,包括吊销执照。
    • 律师必须更新其在律师协会的地址信息。

    实际意义

    本案对律师行业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律师必须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不仅会影响他们的个人声誉,也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律师有义务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后果。此外,本案也提醒公众,在与律师进行交易时,应保持警惕,并核实律师的信誉。

    **重要教训:**

    • 律师应避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其诚信的行为。
    • 律师应及时偿还债务,避免开具空头支票。
    • 律师应积极配合律师协会的调查。

    常见问题解答

    律师发行空头支票会面临哪些处罚?

    律师发行空头支票可能面临纪律处分,包括暂停执照、吊销执照以及罚款。此外,律师还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律师如何避免发行空头支票?

    律师应确保其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避免开具空头支票。如果律师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我受到律师的不当行为侵害,应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菲律宾律师协会投诉该律师。您也可以寻求法律咨询,考虑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

    律师协会如何处理律师不当行为的投诉?

    律师协会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律师协会有权暂停或吊销律师的执照。

    本案对其他律师有何影响?

    本案提醒所有律师,他们必须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后果。本案也提醒公众,在与律师进行交易时,应保持警惕,并核实律师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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