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在对进口货物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海关局(BOC)可以拍卖易腐货物以防止变质,但必须确保拍卖收益归属于最终被裁定为合法进口的一方。此判决澄清了海关局在扣押易腐货物时的权限,并保障了进口商的权利。简而言之,法院裁定 Jade Bros. Farm and Livestock, Inc. 的大米进口是合法的,并命令海关局将 2014 年 10 月 17 日拍卖的收益支付给该公司,减去适用的关税、税款和费用。
易腐货物的匆忙拍卖:海关权限何时超越进口商的权利?
Jade Bros. Farm and Livestock, Inc.(JBFLI)是一家国内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农产品贸易,于 2013 年进行了一系列大米进口交易。这些货物抵达马尼拉国际集装箱港(MICP)时,海关局拒绝放行,理由是 JBFLI 没有国家粮食管理局(NFA)的进口许可证。JBFLI 辩称,进口许可证要求没有依据,因为允许对大米进口施加数量限制的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下的特殊待遇已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到期。
由此争议引发了两起平行的诉讼:一起在地区审判法院,另一起在海关局。在地区审判法院(RTC),JBFLI 对包括海关局在内的相关人员提起宣告性救济和永久禁令的诉讼,理由是国家粮食管理局的各项规章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在海关局,JBFLI 请求解除对其大米货物的警报,并立即放行。由于担心大米变质,海关局发布了扣押和扣留令(WSD),并安排对货物进行公开拍卖。
JBFLI 对此提出了保释金释放的动议,但地区海关关长置之不理,继续安排公开拍卖。面对这种局面,JBFLI 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复审申请,并申请临时限制令。在 RTC 中,JBFLI 撤回了其禁令救济的请求。CTA 第三庭批准了 JBFLI 的临时限制令,但为时已晚,无法阻止 2014 年 10 月 17 日的拍卖。
随后的法律之争主要集中在两个关键问题上:税务上诉法院第三庭是否有权受理 JBFLI 的复审申请?以及 JBFLI 是否在税务上诉法院提起复审申请时存在重复诉讼行为,因为民事案件仍在 RTC 审理中?本案的核心是确定易腐货物拍卖的有效性,并权衡保护政府收入和维护进口商权利之间的必要性。
最高法院分析认为,虽然海关局有权拍卖易腐货物,但这种权力不能凌驾于正当程序之上。第 2607 条允许对有变质风险或存放成本过高的货物进行拍卖,这并不妨碍对货物进口合法性的调查。实际上,拍卖收益被认为是托管中的,这意味着如果进口最终被裁定为合法,这些收益应返还给进口商。这种区别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确保海关局可以在不造成不合理拖延的情况下保护政府利益,同时也保护了那些以合法方式开展业务的进口商。
法院澄清说,根据经修订的共和国法案第 1125 号第 7(a)(4) 条,税务上诉法院(CTA)对海关关长涉及关税、费用、财产扣押和没收的决定拥有专属管辖权。最高法院认为,地区关长发布 2014 年 9 月 1 日的公开拍卖通知书已构成建设性地拒绝释放动议,JBFLI 有权立即上诉至税务上诉法院(CTA)特别法庭,即使海关关长尚未就扣押案件作出最终裁决。法院认为,对于易腐货物,对拍卖的决定立即提出质疑非常重要。
有关重复诉讼的说法也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在地区审判法院的宣告性救济的根本问题是进口许可证要求的有效性,而上诉法院的诉讼则是关于防止对这些大米货物进行即将举行的拍卖。法院还强调,没有两个诉讼之间存在救济上的同一性,因此不存在重复诉讼。事实上,当 JBFLI 在上诉法院提出请愿时,实际上撤回了在地区法院的禁令请求。
法院还认为,要求 JBFLI 向海关关长进一步追索完全违背了释放动议的本质,因为释放动议的目的是确保进口大米货物本身可以用于合法的用途。进口商如同 JBFLI 一样,是促进货物自由流动的国际贸易中介商。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海关局(BOC)是否可以在对进口货物合法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拍卖易腐货物,以及对该拍卖提起上诉的正确管辖地。法院澄清了这种拍卖程序的参数,并解决了由此产生的管辖权和重复诉讼问题。 |
什么是扣押和扣留令? | 扣押和扣留令是海关局发布的,用于暂时扣留可能违反海关法律的货物。它允许海关局对货物进行进一步调查,以确定是否应允许货物进口。 |
为什么 JBFLI 认为大米进口是合法的? | JBFLI 认为,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大米进口不需要进口许可证,因为允许对大米进口施加数量限制的特殊待遇已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临时限制令(TRO)的目的是什么? | 临时限制令是一项法院命令,旨在在较短的时间内(通常是 20 天)内阻止某项行为。在本案中,CTA 向海关局发布了临时限制令,旨在阻止即将举行的拍卖。 |
什么是重复诉讼?为什么在本案中提出了重复诉讼的说法? | 重复诉讼是指涉及同一当事人的两个诉讼,且依据相同的事实寻求相同的救济。在本案中,由于在 RTC 有未决案件,海关局声称 JBFLI 在税务上诉法院寻求相同救济的行为构成了重复诉讼。 |
为什么 CTA 有权审理此案? | 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1125 号(经修订),CTA 对海关局涉及关税、费用、财产扣押和没收的决定拥有专属上诉管辖权。这使其成为审查本案地区海关局长决定的适当论坛。 |
海关局的行动为何被视为具有建设性否认意义? | 地区关长对 JBFLI 释放大米货物的要求保持沉默,并发布随后的公开拍卖通知表明,该部门建设性地拒绝了释放请求。建设性否认允许 JBFLI 上诉而无需等待海关局的明确决定。 |
易腐货物公开拍卖中托管资金的作用是什么? | 易腐货物的拍卖收益必须放在代管帐户中,以便可以根据扣押程序的结论将资金支付给相关的货物进口商。此过程对那些最终证明进口合法性的货物进口商进行保护。 |
最高法院的判决进一步说明了海关局的权限和责任,特别是在涉及易腐货物和进口商权利的交集方面。法院承认海关局有必要防止腐败和滞留货物的贬值,但强调必须公平,并保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合法商业活动不会因专断的行动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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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THE BUREAU OF CUSTOMS AND THE COMMISSIONER OF CUSTOMS, VS. JADE BROS. FARM AND LIVESTOCK, INC., G.R. No. 246343,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