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运营商是否属于公共承运人?地方政府无权征收商业税
G.R. No. 125948, 1998年12月29日
引言
在菲律宾,企业常常面临来自不同层级政府的税收。对于管道运营商而言,他们是否需要缴纳地方政府的商业税?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运营成本,更涉及到对“公共承运人”法律定义的理解。本案菲律宾第一工业公司诉讼案,正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为管道运输行业在地方税收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管道运输石油产品的公司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共承运人”,从而享受《地方政府法典》中针对公共承运人的税收豁免。巴坦加斯市政府认为,管道运输并非传统的陆地、水路或航空运输,因此不属于公共承运人的范畴,应缴纳商业税。而菲律宾第一工业公司则主张,根据《民法典》和《石油法》,其业务性质符合公共承运人的定义,依法享有税收豁免权。最高法院需要对此做出权威解释,厘清法律概念,明确管道运营商的税务责任。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税收体系复杂,涉及国家税和地方税。《地方政府法典》赋予地方政府征税权,但也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以避免重复征税和保护特定行业。《地方政府法典》第133条 (j) 款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对“运输承包商以及通过陆地、水路或航空运输乘客或货物的雇佣和公共承运人的总收入征税,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这一条款旨在避免地方政府对已缴纳国家税收的公共运输行业重复征税,保障公共交通的稳定运营。
理解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共承运人”的定义。《菲律宾民法典》第1732条对“公共承运人”进行了广义的定义:“任何个人、公司、商行或协会,以陆地、水路或航空方式,为报酬而从事客运或货运业务,并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这一界定非常宽泛,并未明确排除管道运输等新兴运输方式。
此外,《石油法》(共和国法案第387号)也对管道运营商的性质有所规定。该法案第86条明确指出:“管道特许权持有人作为公共承运人——管道应优先使用其拥有的石油运输设施,但有义务按比例利用剩余的运输能力,为他人提供的石油运输服务,并收取经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批准的无歧视性费率。” 这条法律条文直接将管道运营商定义为“公共承运人”,从行业监管的角度确认了其公共服务属性。
在税务实践中,税务局(BIR)也曾发布过相关裁决。BIR Ruling No. 069-83 裁定,专门从事石油产品运输的管道特许权持有人,根据共和国法案第387号,应被视为公共承运人,因此不适用某些预扣税规定。这些法律和行政规定,构成了本案判决的重要法律背景。
案件回顾
本案的起因是巴坦加斯市政府向菲律宾第一工业公司(FPIC)征收地方商业税。1995年1月,FPIC向巴坦加斯市长办公室申请市长许可证,但在许可证发放前,市财政官要求FPIC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缴纳1993财年的总收入商业税。市财政官评估的税额高达 956,076.04 比索,分四期缴纳,依据是GPS-1泵站1993财年泵送产品的总收入 181,681,151.00 比索。为了不影响运营,FPIC缴纳了第一季度 239,019.01 比索的税款,但同时提出了抗议。
FPIC在1994年1月20日向市财政官提交了抗议信,主张其作为石油法授权的管道运营商,从事从巴坦加斯炼油厂经管道向苏卡特和JTF潘迪坎终端运输石油产品的业务,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133条,应免征总收入税。FPIC还指出,运输承包商未被列入《地方政府法典》第131条 (h) 款“承包商”的定义中,因此,第143条 (e) 款授权对“承包商和其他独立承包商”征税的权力,不包括对运输承包商征税的权力。此外,FPIC认为,即使被认定为应缴纳许可费,基于总收入征收的许可费也违反了第147条的规定,因为 956,076.04 比索的费用远超监管、检查和许可的成本,已成为创收措施,而非单纯的监管收费。
市财政官于1994年3月8日驳回了FPIC的抗议,理由是FPIC不能被视为从事运输业务,因此不能享受《地方政府法典》第133条 (j) 款的豁免。FPIC不服,于1994年6月15日向巴坦加斯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税并申请初步禁令。地区审判法院于1994年10月3日驳回了FPIC的诉讼请求,认为FPIC属于承包商或独立承包商,且税收豁免应严格解释,FPIC主张的豁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地区法院还认为,第133条 (j) 款的豁免仅适用于普通承运人,以避免增加公众负担,而FPIC并非普通承运人,而是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的特殊承运人。
FPIC不服地区法院的判决,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于1995年11月29日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FPIC不是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承运人,不符合税收豁免的条件。FPIC再次提起上诉,最终案件到达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最初于1996年11月11日驳回了FPIC的上诉,理由是FPIC并未向公众提供服务,不属于公共承运人。然而,在FPIC提出复议后,最高法院于1997年1月20日撤销了之前的决议,重新审理此案。最终,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判决,支持了FPIC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决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明确了“公共承运人”的定义,并强调《民法典》第1732条对公共承运人的定义是广义的,不区分运输方式和客户范围。法院引用了De Guzman vs. Court of Appeals 案的判例,指出“公共承运人”的概念不应局限于为“一般公众”提供服务,即使只为特定群体提供服务,也可能构成公共承运人。
法院认为,判定一方是否为货物公共承运人的标准包括:
- 必须以公共职业为他人运输货物为业,且必须公开表示愿意为一般人运输货物,以此为业,而非作为临时职业;
- 必须承诺运输与其业务范围相符的货物种类;
- 必须承诺以其业务经营方式和在其既定路线上进行运输;以及
- 运输必须是有偿的。
最高法院认为,FPIC完全符合上述标准。它从事石油产品运输业务,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虽然客户有限,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公共承运人。法院指出,关键在于FPIC是否以公共职业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而非客户数量。
法院进一步强调,《石油法》明确将管道运营商定义为“公共承运人”,共和国法案第387号第86条规定:“管道特许权持有人作为公共承运人”。此外,《石油法》还将石油业务定义为公用事业。这些法律规定都表明,管道运营商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应被视为公共承运人。
最高法院还参考了美国的相关判例,指出在美国,石油管道运营商也被视为公共承运人。这进一步印证了管道运输的公共承运人属性。
最重要的是,最高法院深入分析了《地方政府法典》第133条 (j) 款的立法意图。法院引用了众议院关于该条款的辩论记录,指出立法者的目的是避免对公共承运业务重复征税。由于FPIC已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缴纳了总销售额/收入的3%的公共承运人税,如果再对其石油运输业务征收地方商业税,将违背《地方政府法典》的立法目的。
基于以上分析,最高法院最终裁定,FPIC属于“公共承运人”,依法享有《地方政府法典》第133条 (j) 款的税收豁免权。巴坦加斯市政府征收商业税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从以上论述中,毫无疑问,请愿人是‘公共承运人’,因此,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133条 (j) 款的规定,可免征营业税,内容如下:
‘第133条。地方政府单位征税权的共同限制。——除非本文另有规定,否则省、市、 муниципалитеты 和 barangays 行使征税权不得扩大到征收以下税项:
… … …
(j) 对运输承包商以及通过陆地、水路或航空运输乘客或货物的雇佣和公共承运人的总收入征税,本法典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菲律宾的管道运输行业具有深远的意义。它明确了管道运营商的公共承运人法律地位,确认了其在地方税收方面的豁免权。这一判决避免了对管道运输行业的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其他类型的运输企业,本案也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最高法院对“公共承运人”的广义解释,强调了服务对象不限于“一般公众”,以及运输方式的多样性,为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导。企业在面对地方政府征税时,应仔细分析自身的业务性质,参照本案判例,积极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也警示地方政府,在行使征税权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协调性,避免与国家税收政策相冲突,并充分尊重特定行业的特殊性,避免过度征税,影响市场主体的活力。
主要经验教训
- 公共承运人的定义具有广义性: 不仅限于传统的陆地、水路、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等新兴运输方式也可能被认定为公共承运。
- 服务对象不限于一般公众: 即使服务对象有限,只要以公共职业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仍可能构成公共承运人。
- 法律的立法意图至关重要: 法院在解释法律条款时,会考虑立法者的意图,避免法律适用与立法目的相悖。
- 避免重复征税: 地方政府在行使征税权时,应避免与国家税收政策相冲突,防止对同一业务重复征税。
- 企业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当地方政府征税行为不合理时,企业应积极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常见问题解答 (FAQ)
1. 什么是公共承运人?
公共承运人是指以陆地、水路或航空方式,为报酬而从事客运或货运业务,并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关键在于“向公众提供服务”和“为报酬”。
2. 管道运营商一定是公共承运人吗?
根据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以及《石油法》的规定,管道运营商通常被视为公共承运人,尤其是在从事石油产品运输业务时。
3. 地方政府可以向公共承运人征收商业税吗?
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133条 (j) 款,地方政府通常不得向公共承运人的总收入征收商业税,以避免重复征税。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法规和具体业务类型判断。
4. 如果我的企业被地方政府错误征税,应该怎么办?
首先,应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书面抗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如果抗议被驳回,可以向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5. 本案判决对其他行业的企业有什么启示?
本案判决启示企业,在面对税收问题时,要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张自身权益。同时,也要关注法律的最新发展和判例,以便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法律环境。
6. 如何判断我的企业是否属于公共承运人?
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公共承运人,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业务性质、服务对象、运输方式、收费模式等因素。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7. 《地方政府法典》第133条 (j) 款的豁免范围是否包括所有类型的运输业务?
并非所有类型的运输业务都完全免税。豁免主要针对公共承运人,旨在避免重复征税。具体豁免范围和条件,需要仔细研读《地方政府法典》及相关法规。
8. 本案判决是否适用于所有地方政府?
是的,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菲律宾的所有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征税时,应遵守最高法院的判例。
9. 除了商业税,公共承运人还需要缴纳其他地方税吗?
公共承运人可能还需要缴纳其他地方税费,例如房产税、营业执照费等,具体情况取决于当地法规和企业经营范围。
10. 本案中,FPIC最终获得了退税吗?
是的,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巴坦加斯市政府应撤销对FPIC征收商业税的决定,这意味着FPIC有权获得已缴纳税款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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