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教育法

  • 菲律宾侵权行为:学校负责人疏忽责任及损害赔偿

    学校负责人对学生侵权行为的疏忽责任:菲律宾最高法院判例分析

    G.R. No. 219686, November 27, 2024

    在菲律宾,学校负责人对学生的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学生在学校的监管下犯了侵权行为,学校负责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将深入分析最高法院关于学校负责人疏忽责任的判例,探讨其法律依据、实际影响以及对学校管理者的启示。

    引言

    想象一下,一位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不慎伤害了他人,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为此负责?是学生本人,还是学校负责人?菲律宾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判例表明,学校负责人对学生的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如果因疏忽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涉及一起因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学生砍伐香蕉树时不慎砸伤路人,导致路人死亡的事件。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明确了学校负责人的疏忽责任,并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法律背景

    菲律宾《民法典》第2176条规定:“任何人因作为或不作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存在过错或疏忽,有义务赔偿所造成的损害。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预先存在的合同关系,则这种过错或疏忽被称为准侵权行为,并受本章规定的管辖。”

    第2180条进一步规定:“第2176条规定的义务不仅适用于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也适用于对其负责的人的行为。”其中特别指出:“艺术和贸易机构的教师或负责人应对其学生或学徒造成的损害负责,只要他们仍在其监管之下。”

    《家庭法》第218条和第219条也规定,学校、其管理者和教师对未成年子女在其监督、指导和监管下具有特殊的亲权和责任,因此对未成年人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的连带责任。反过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行使替代亲权的人应对所述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简而言之,学校负责人对学生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如果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学生侵权,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如果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户外活动,但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学生受伤或伤害他人,学校负责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分析

    1998年7月4日,上午7:30左右,特雷西塔·维拉赫莫萨(Teresita Villahermosa)16岁的儿子里科·维拉赫莫萨(Rico Villahermosa)在学校校长吉尔·阿波利纳里奥(Gil Apolinario)的指示和监督下,砍伐马哈利卡高速公路旁的香蕉树。香蕉树倒下,砸中了当时沿着马哈利卡高速公路骑摩托车的弗朗西斯科·德洛斯桑托斯(Francisco De Los Santos)。

    弗朗西斯科因此从摩托车上摔倒在水泥路面上。他头部受伤,于1998年7月8日去世,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创伤后脑肿胀”和“弥漫性脑挫伤”。

    弗朗西斯科的继承人对阿波利纳里奥和特雷西塔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声称阿波利纳里奥在指示里科砍伐位于高速公路旁的香蕉树时存在疏忽,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并且里科和阿波利纳里奥的重大过失是弗朗西斯科受伤和死亡的直接原因。

    案件经过:

    • 地区审判法院判决阿波利纳里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阿波利纳里奥上诉至上诉法院。
    • 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但删除了惩罚性赔偿金和律师费的判决。
    • 阿波利纳里奥向上诉法院提出复议,但被驳回。
    • 阿波利纳里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阿波利纳里奥作为里科实施侵权行为时的负责人,对损害负有替代责任。

    法院的理由:

    “教师或艺术和贸易机构的负责人应对其学生或学徒造成的损害负责,只要他们仍在其监管之下。”

    “当父母将孩子置于教师的有效权力之下时,教师应对学生在其监管下所犯的侵权行为负责,因为父母不应干涉学校的纪律或教师的权威和监督,而孩子正在接受指导。”

    法院最终判决阿波利纳里奥向弗朗西斯科的继承人支付以下费用:(a)250,000.00菲律宾比索作为酌情赔偿金;(b)50,000.00菲律宾比索作为民事赔偿金;(c)50,000.00菲律宾比索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d)5,000.00菲律宾比索作为诉讼费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全部支付之日止,所有判决的损害赔偿金均按每年6%的利率计算。

    实际影响

    该判决对学校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在组织活动时更加注重安全,并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学校管理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以避免承担类似的法律责任:

    • 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活动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
    • 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 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监管,确保学生在活动中遵守安全规定。
    • 购买适当的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重要教训

    • 学校负责人对学生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 学校管理者需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学生侵权。
    • 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可能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常见问题解答

    1. 学校负责人对学生的行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学校负责人对学生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如果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学生侵权,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学校管理者应该如何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管理者应该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管,购买适当的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3. 如果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在组织活动中存在疏忽,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如果学校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或者没有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指导,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4. 父母是否需要为孩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可能需要为孩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例如,如果父母明知孩子有侵权倾向,但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制止,导致孩子侵权,父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如果学校购买了保险,是否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购买保险可以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但不能完全免除法律责任。如果学校在组织活动中存在疏忽,即使购买了保险,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6. 什么是准侵权行为?

    准侵权行为是指因过错或疏忽对他人造成损害,但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预先存在的合同关系的行为。

    7. 如何确定学校负责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考虑学校负责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理的标准,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教育和监管。

    8. 如果学校负责人被判承担责任,应该如何赔偿?

    赔偿方式包括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诉讼费用赔偿等。具体的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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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教育机构雇佣合同:理解固定期限和永久雇佣的法律界限

    固定期限合同与永久雇佣:教育机构雇佣的法律界限

    Arlene Palgan v. Holy Name University and/or Fr. Francisco Estepa, SVD/Fr. Ernesto Lagura, SVD, G.R. No. 219916, February 10, 2021

    在菲律宾,教育机构的雇佣合同常常成为法律争议的焦点,尤其是在固定期限合同和永久雇佣之间。Arlene Palgan与Holy Name University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揭示了如何区分这两种雇佣形式,并对雇员的权利产生了深远影响。该案例不仅影响了教育领域的雇佣实践,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

    Arlene Palgan是一名在Holy Name University工作多年的护理教师,她声称自己被非法解雇。然而,法院最终裁定她与大学之间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而不是永久雇佣合同。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定义和证明永久雇佣,以及固定期限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教育机构的雇佣关系受《1982年教育法》(Batas Pambansa Bilang 232)和《1992年私立学校规章手册》(1992 Manual)的管辖。这些法律规定了教师在私立学校中的雇佣状态,包括试用期和永久雇佣的条件。

    根据《1992年私立学校规章手册》,要获得永久雇佣状态,教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全职工作,2)连续服务三年,3)服务满意。对于护理教育而言,《2001年高等教育委员会备忘录命令30号》(CMO 30-01)和《1991年菲律宾护理法》(RA 9173)进一步规定了教师必须具备至少一年的临床实践经验。

    此外,菲律宾最高法院在Lacuesta v. Ateneo de Manila University案中明确指出,私立学校教师的雇佣状态应根据《私立学校规章手册》而非《劳动法》来确定。这意味着教育机构可以根据特定条件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而无需遵循劳动法的某些规定。

    案例分析

    Arlene Palgan于1992年开始在Holy Name University担任临床助理教师,并在通过护理委员会考试后继续担任临床教师。她声称自己在1994年至1999年间担任全职临床教师,并在1998年至2002年间担任兼职教师。2004年,她重新加入大学并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直到2007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大学决定不再续约。

    案件在不同法院间的程序如下:

    • 劳动仲裁员(Labor Arbiter)裁定Arlene的诉讼没有根据,因为她的雇佣性质为试用期,尚未获得永久雇佣权。
    • 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NLRC)最初维持了仲裁员的裁决,但在重新审议后推翻了这一裁决,认定Arlene被非法解雇,并要求大学恢复其工作并支付赔偿。
    •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推翻了NLRC的裁决,恢复了劳动仲裁员的裁决,理由是Arlene未能满足成为永久雇员的条件,并且她的合同是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后雇佣关系自然终止。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只有全职教学人员才能获得永久或正规地位。”此外,法院强调,Arlene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她在担任临床教师期间从事了临床实践活动,因此不能将这段工作经验视为满足临床实践要求。

    法院还引用了Caparoso v. Court of Appeals案,强调固定期限合同的有效性:“固定期限雇佣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双方是否自愿达成协议,且没有强迫、胁迫或不当压力。”

    实际影响

    此裁决对菲律宾教育机构的雇佣实践具有重要影响。它明确了固定期限合同的合法性,并强调了雇员在签订此类合同时的自愿性和知情权。企业和教育机构应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并在签订前与雇员充分沟通,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对于个人而言,尤其是在教育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雇佣状态和合同条款至关重要。确保自己具备获得永久雇佣所需的条件,并在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关键教训

    • 教育机构应明确定义雇佣合同的类型,并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 雇员应了解自己在试用期和永久雇佣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签订合同前寻求法律建议。
    • 固定期限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双方的自愿性和知情权,雇员应确保自己完全理解合同条款。

    常见问题

    什么是固定期限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是指雇佣关系在特定期限内有效,合同到期后雇佣关系自然终止。菲律宾法律承认固定期限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且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

    如何区分试用期和永久雇佣?
    根据《1992年私立学校规章手册》,试用期通常为三年,期间雇员必须全职工作且表现满意。完成试用期后,雇员可获得永久雇佣状态,但必须满足所有相关条件。

    什么是临床实践经验?
    临床实践经验是指在医疗环境中直接参与患者护理和治疗的经验。对于护理教育工作者,这通常是获得永久雇佣的必要条件之一。

    如果我的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我是否被解雇了?
    不一定。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雇佣关系自然终止,除非双方同意续约。如果雇主决定不续约,这不被视为解雇,而是合同到期后的正常结束。

    作为一名中国企业在菲律宾的雇员,我如何确保自己的雇佣权利?
    了解菲律宾的劳动法和相关规定非常重要。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并在签订前寻求法律建议。如果遇到雇佣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菲律宾公职人员职责疏忽的法律后果:从Felix v. Vitriolo案例中学到的经验教训

    菲律宾公职人员职责疏忽的法律后果

    Felix v. Vitriolo, G.R. No. 237129, December 09, 2020

    在菲律宾,公职人员的职责疏忽不仅会影响到他们个人的职业生涯,还可能对公众利益产生深远影响。Felix v. Vitriolo一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CHED执行主任Julito D. Vitriolo因严重职责疏忽而被免职。这一裁决强调了公职人员必须迅速回应和处理公众的关切,尤其是在涉及教育机构潜在非法活动的情况下。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Vitriolo未能及时调查Pamantasan ng Lungsod ng Maynila (PLM)与National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NCPE)之间合作协议下的非法学术项目,并未能回应Oliver Felix的多封请求信件。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公职人员的职责和行为由多项法律法规规范,其中最重要的是《公职人员和雇员行为和道德标准法》(Republic Act No. 6713)。该法第5(a)条要求公职人员在收到公众信件或电报后的15天内做出回应。此外,第5(c)和(d)条要求公职人员迅速处理文件和事务,并立即处理公众的个人交易。严重职责疏忽(gross neglect of duty)被定义为在履行职责时表现出明显和明显的疏忽,通常涉及故意或有意识地忽视职责。根据《修订后的民事服务行政案件规则》(RRACCS),严重职责疏忽可能导致解雇等严厉处罚。

    这些法律原则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实际应用。例如,如果一位公民向政府部门投诉某教育机构的非法活动,相关官员必须迅速回应并启动调查,以确保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如果未能及时处理,可能会导致该机构继续非法运作,损害学生和公众的利益。

    案例分析

    Oliver Felix是一位前PLM体育学院的教职员工,他在2009年发现NCPE已被SEC吊销注册,但PLM仍与其合作开展学术项目。Felix向CHED执行主任Vitriolo发送了多封信件,要求调查PLM的非法项目,但Vitriolo未能及时回应或采取行动。

    案件的程序过程如下:

    • 2011年,Felix首次向监察署(Ombudsman)提交投诉,但被视为调解处理。双方达成协议,Vitriolo承诺在30天内处理Felix的信件并对PLM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然而,Vitriolo未能履行承诺。
    • 2014年,Felix再次致信Vitriolo,警告将提起新的投诉。Vitriolo的回复只是提到负责调查的官员已退休,未能提交任何调查结果。
    • 2015年,Felix正式向监察署提起第二起投诉,指控Vitriolo严重职责疏忽和违反RA 6713的多项条款。监察署裁定Vitriolo有罪,并判处其免职。
    • 2017年,Vitriolo向菲律宾上诉法院(CA)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将处罚改为30天暂停职务,仅认定其违反了RA 6713第5(a)条的规定。
    • 2018年,Felix向最高法院提起复核上诉,最高法院最终裁定Vitriolo构成严重职责疏忽,并判处其免职。

    最高法院在裁决中指出:“Vitriolo的职责疏忽不能被轻易忽略,因为他的疏忽构成了严重职责疏忽。” 法院还强调:“Vitriolo作为CHED的执行主任,未能认真对待Felix的指控,他的明显和有罪的拒绝或不愿意履行职责可能导致PLM非法学术项目的持续。”

    实际影响

    此裁决对未来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影响。它强调了公职人员必须迅速回应公众关切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涉及教育机构的潜在非法活动时。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更有信心地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并期望得到及时和认真的处理。

    对于企业和个人,建议在发现潜在非法活动时,立即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留所有相关通信记录。如果未能得到及时回应,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关键教训:

    • 公职人员必须在收到公众信件后的15天内做出回应,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 严重职责疏忽可能导致严重的处罚,包括免职。
    • 公众有权要求政府部门迅速处理他们的投诉和请求,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上。

    常见问题

    什么是严重职责疏忽?
    严重职责疏忽是指在履行职责时表现出明显和明显的疏忽,通常涉及故意或有意识地忽视职责。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处罚,包括免职。

    公职人员在收到公众信件后的回应时间是多少?
    根据RA 6713第5(a)条,公职人员必须在收到公众信件或电报后的15天内做出回应。

    如果公职人员未能回应我的信件,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监察署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投诉,并保留所有通信记录。如果未能得到及时回应,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此裁决对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有何影响?
    此裁决增强了中国企业对菲律宾政府部门处理投诉和请求的信心。企业应确保在发现潜在非法活动时立即报告,并保留所有相关记录,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ASG Law如何帮助在菲律宾的中国企业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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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却持有教师执照?最高法院裁定:专业教师委员会可撤销违规教师执照

    最高法院裁定,专业教师委员会(Board for Professional Teachers)有权撤销通过欺诈手段获得教师资格证和执照的教师的执照。该判决强调,教师必须符合所有法定要求才能获得执照,即使已经获得,委员会也有权纠正违规行为。这意味着,教师不能仅仅因为长期任教而自动获得教师资格,必须通过考试或满足特定的学历和经验要求。本案警示教育工作者,遵守相关法规是保持其专业资格的根本前提。

    教师资格认证乱象:最高法院如何捍卫专业标准?

    本案源于Dayamon Didato Alo(下称“阿洛”)被控使用伪造的委员会决议获得教师资格证和执照。专业规管委员会(Professional Regulation Commission,下称“PRC”)指控阿洛在2007年9月14日注册为专业教师时,使用了一份日期为2000年9月28日的伪造的第671号委员会决议。该决议原本不包含阿洛的名字。阿洛辩称,她持有基础教育理学学士学位,自1995年至2006年一直在卡兰干安小学担任公立小学教师,她基于共和国法案第7836号(RA 7836)第26条(C)款申请教师执照。RA 7836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无需考试即可授予注册证和专业执照。阿洛坚称自己从未提交过伪造的委员会决议,并声称自己对该决议的存在一无所知。

    最初,专业教师委员会判定阿洛有罪,并撤销了她的教师资格证和执照。阿洛随后向菲律宾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下称“CA”)提起上诉。CA推翻了委员会的裁决,认为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阿洛存在欺诈或伪造行为的结论。CA指出,特别检察官未能出示阿洛使用的伪造的第671号委员会决议,也未能提供该决议的真实原始副本。PRC不服CA的判决,遂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对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委员会的判决是否正确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阿洛是否符合获得教师执照的法定资格。RA 7836第26条规定:

    在 Act 生效两年后,除非持有有效注册证和专业执照或有效特别/临时许可证,否则任何人都不得从事本 Act 中定义的教学和/或充当专业教师,无论是在学前班、小学还是中学。

    该法案允许某些符合条件的教师免试注册,但设置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具体而言,教师必须在委员会成立后的两年内注册。BPT第600-1997号决议进一步规定,未能在2000年9月前注册的教师将丧失执教资格,即视为放弃责任。阿洛于2007年9月才申请注册,明显错过了注册截止日期。PRC认为,CA无权直接审查委员会的裁决,因为根据RA 8981第9条,对委员会裁决的上诉应首先提交给PRC本身,CA无权管辖此案。

    最高法院认为,即使CA对此案具有管辖权,阿洛也未能用尽所有行政救济手段。根据“用尽行政救济原则”(doctrine of exhaus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medies),法院必须允许行政机构有机会纠正自身的错误。阿洛绕过PRC直接向CA提起诉讼,剥夺了PRC审查委员会决定的机会,违反了行政救济原则。因此,CA本应驳回阿洛的上诉。

    更重要的是,阿洛实际上并不具备免试获得教师资格的条件。即便按照RA 7836的规定,在1994年12月16日前已在公立或私立学校任教五年以上的教师才有资格申请。而阿洛1995年4月才大学毕业,同年开始任教,因此不符合这一条件。况且,阿洛申请注册的时间已远超法律规定的期限,她未能遵守2000年9月19日的最后期限。因此,即使仅从实质正义的角度考虑,阿洛也不应获得教师资格证和执照。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阿洛提交了伪造的第671号委员会决议,但她在教师登记簿上填写信息时,故意在“委员会决议/批准信函(编号和日期)”一栏中写下“671 s’2000 E/C”的字样。这一行为表明,阿洛明知自己不在该决议名单上,却谎称自己有资格根据该决议进行注册,构成了一种欺诈行为。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CA的判决,恢复了专业教师委员会原先撤销阿洛教师资格证和执照的决定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主要探讨了某人通过伪造文件获得教师执照后,菲律宾专业教师委员会是否有权撤销该执照,以及上诉法院是否恰当地推翻了委员会的决定。
    什么是RA 7836? RA 7836是菲律宾共和国法案第7836号,旨在加强对菲律宾教学实践的监管和监督,规定教师资格考试及其他目的。它规范了教师的注册和执照颁发,并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教师提供豁免考试的规定。
    用尽行政救济原则是什么? 用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在向法院寻求干预之前,当事人应首先利用行政程序所提供的所有手段解决争议。目的是让行政机构有机会纠正自己的错误,并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诉讼。
    BPT第600-1997号决议说了什么? BPT第600-1997号决议是专业教师委员会颁布的一项决议,该决议规定了教师在没有参加考试的情况下进行注册的指导方针和截止日期,其中包含对根据RA 7836注册的教师的截止日期的重要细节。
    为什么阿洛最终输掉了官司? 阿洛输掉官司的原因有几个:首先,她未能用尽行政救济手段,直接向CA提起诉讼;其次,她不符合免试获得教师资格的条件,申请注册的时间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最后,她通过虚假陈述的方式,谎称自己有资格根据某项决议进行注册。
    本案对其他教师有何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其他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地申请教师资格证和执照。任何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执照被撤销,并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委员会决议中“671 s’2000 E/C”是什么意思? 委员会决议中“671 s’2000 E/C”是一种速记符号,指定委员会第671号决议系列,用于识别决议,其中 E/C 可能是指 Elementary/College 的某个注册代码或分类。阿洛明知自己不符合该决议的条件,却在登记簿上填写该符号,表明她试图欺骗委员会。
    CA为何在本案中被推翻? CA被推翻的原因是其未能坚持用尽行政救济的原则,并错误地裁定阿洛有资格获得教师执照。此外,CA还忽略了阿洛在登记簿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因此最高法院有必要纠正CA的错误。

    本案强调了教师资格认证的重要性,以及专业监管机构在维护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教育工作者必须始终以最高的诚信标准行事,并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和维持其专业资格。

    如需咨询本判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PROFESSIONAL REGULATION COMMISSION VS. DAYAMON DIDATO ALO, G.R. No. 214435, 2022年2月14日

  • 菲律宾职场行为规范与员工解雇:如何避免严重失职行为

    菲律宾职场行为规范与员工解雇:如何避免严重失职行为

    Adamson University Faculty and Employees Union, Represented by its President, and Orestes Delos Reyes, Petitioners, vs. Adamson University, Respondent, G.R. No. 227070, March 09, 2020

    在菲律宾的职场中,员工的行为规范和解雇标准是一个关键问题。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了解如何避免因行为不当而被解雇。本文通过分析Adamson University Faculty and Employees Union v. Adamson University一案,探讨了职场行为规范和解雇的法律界限,及其对在菲律宾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该案涉及一位名叫Orestes Delos Reyes的大学教授,他在学校走廊上因与学生的意外接触而使用了不当言语,最终被学校解雇。核心法律问题在于,Delos Reyes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严重失职行为,足以导致解雇,以及学校是否遵循了适当的程序进行解雇。

    法律背景

    菲律宾劳动法规定,雇主可以因员工的严重失职行为而解雇员工。根据《劳动法》第297条(原第282条),严重失职行为必须是“严重和加重性质的”,并且必须与员工的工作相关。该条款还强调,失职行为必须是故意为之,而不是简单的判断失误。

    此外,根据《1982年教育法》第16条第4款,教师有责任在任何时候保持专业行为。该法要求教师在行为上始终保持专业性,这在学校环境中尤为重要,因为教师被视为学生的榜样。

    在日常生活中,这些法律原则意味着员工,特别是教育工作者,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和言辞。例如,如果一位教师在课堂上使用不当语言,可能被视为失职行为,但如果是无意的,可能会被视为轻微过失而非严重失职行为。

    案例分析

    Orestes Delos Reyes是一位大学教授和工会主席。在2014年9月5日,他被指控在学校走廊上对一名学生使用了不当言语。学生Paula Mae Perlas称,当她和Delos Reyes在走廊上同时试图开门时,Delos Reyes说了“anak ng puta”(相当于中文的“狗娘养的”)。

    学校成立了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在听证会后决定解雇Delos Reyes。Delos Reyes提出申诉,案件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过程如下:

    • Delos Reyes被指控违反了学校行为准则和《1982年教育法》中的专业行为要求。
    • 特别调查委员会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决定Delos Reyes的行为构成了严重失职行为,理由是他对学生使用了不当言语,并且在事件后拒绝道歉,还对学生提出了反诉。
    •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劳动法》第297条,指出虽然使用不当言语本身可能不是严重失职行为,但Delos Reyes在事件后的行为显示出故意和不当的意图,因此构成严重失职行为。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以下几点:

    “如果失职行为只是简单的,而不是严重的,员工就不能被合法解雇。”

    “虽然使用不当言语本身可能不是严重失职行为,但拒绝承认错误和试图对学生造成进一步伤害的行为不能被视为简单的判断失误。”

    实际影响

    此案例的裁决为菲律宾的雇主和员工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指导,即在处理员工行为不当时,雇主必须仔细评估行为的严重性和故意性。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可能会更加强调员工行为的背景和意图,而不是简单地基于行为本身做出决定。

    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菲律宾的劳动法和行为规范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行为准则,并确保员工了解这些准则,以避免因行为不当而面临法律风险。个人则应在职场中保持高度的专业性和谨慎,避免因言行不当而被解雇。

    关键教训:

    • 员工的行为必须与其工作相关,并且具有故意性,才能被视为严重失职行为。
    • 在菲律宾,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被要求在行为上保持更高的专业标准。
    • 雇主在解雇员工时,必须遵循适当的程序,并考虑员工的行为背景和意图。

    常见问题

    什么是严重失职行为?

    严重失职行为是指员工故意违反雇主规定的行为准则,行为性质严重,且与工作相关。例如,故意对学生使用不当言语并拒绝道歉可能被视为严重失职行为。

    教师在菲律宾的职场行为规范是什么?

    根据《1982年教育法》,教师必须在任何时候保持专业行为,避免使用不当言语或行为,尤其是在与学生互动时。

    雇主在解雇员工时需要遵循哪些程序?

    雇主必须向员工提供解释的机会,并进行听证会,确保员工有机会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解雇决定必须基于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

    如果员工认为自己被不公正解雇,该怎么办?

    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庭提出申诉,如果不满意仲裁结果,可以上诉到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如何确保员工遵守行为规范?

    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行为准则,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和遵守这些准则。此外,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和调查机制,以处理员工行为不当的问题。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劳动法纠纷还是其他法律问题,我们都能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支持。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学术自由与国家监管:菲律宾法律教育委员会权力界限的划定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关于法律教育委员会(LEB)权力的案件中,对学术自由与国家监管之间的平衡进行了细致的裁决。最高法院维护了国家在提升法律教育质量方面的合法权益,但也强调了学术机构在决定招生标准、教师资格等方面的自主权。这一判决旨在确保法律教育的质量,同时维护高等教育机构的独立性。

    菲律宾法律教育改革:学术自由与国家监管的博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菲律宾法律教育改革法案(RA 7662)是否侵犯了法律院校的学术自由。该法案旨在提升法律教育水平,并赋予LEB广泛的权力,包括设定法律院校的认证标准、规定入学最低要求以及制定教师资格等。然而,这些改革措施引发了法律教育界对于LEB权力是否过度干预法律院校自主权的担忧。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面临着如何在维护国家监管权力和保障学术自由之间取得平衡的挑战。法院承认了国家在提升法律教育质量方面的合法利益,但同时也强调,学术机构在决定招生标准、教师资格以及课程设置等方面享有自主权。法院认为,学术自由对于促进知识的自由交流和批判性思维至关重要,而这些对于法律教育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为此,法院明确指出LEB的权力仅限于“合理监督和管理”,而不能构成“控制”。

    法院在判决中,对LEB的多项具体措施进行了审查,并对其中一些措施的合宪性提出了质疑。例如,法院认为,LEB强制推行全国统一的法学院入学考试(PhiLSAT)的做法侵犯了法律院校的自主招生权。法院认为,法律院校有权根据自身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制定适合本校的招生标准,而不应受到LEB的过度干预。

    此外,法院还对LEB在教师资格认定方面的做法提出了质疑。法院认为,LEB直接规定法学院教师必须具备硕士学位,侵犯了法律院校自主聘用教师的权利。法院认为,法律院校有权根据自身的办学特色和需要,聘用具有不同学术背景和实践经验的教师,而不应受到LEB的过度限制。

    本案的判决对菲律宾法律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它维护了国家在提升法律教育质量方面的监管权力,有助于规范法律教育市场,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它也保障了法律院校的学术自由,有助于促进法律教育的多样化和创新,鼓励法律院校探索不同的办学模式和特色。本案的判决体现了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方面的智慧,也为其他国家在法律教育改革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为了平衡学术自由和公共利益,本案再次明确指出,行使警察权必须合理,并且不得违反宪法。因此,国家有权监督和规范学校,但这种权力也仅限于监督和管理,不能上升到控制的程度。对于法律教育也是一样,法律学校和人民必须负责任地行使学术自由,而国家必须以合理和相称的方式行使警力权,平衡宪法原则对自由与责任的要求。

    高等院校具有学术自由的宪法保障,但是政府也必须在保护大众福利与保障个人权利之前保持二者之间的平衡。对学校而言,重要的是必须以学术诚实性为指导来运作;对政府而言,法律必须通过合理而有针对性的法律行使其制衡的权利,并且不能被滥用,这是为了更大的利益而侵犯或减损少数人的自由和利益,这需要由高等院校自己来承担和定义。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菲律宾法律教育委员会(LEB)的权力是否过度干预了法律院校的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学术自由包括学校决定谁可以教书,教什么,怎么教,以及谁可以入学学习的权利。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作出了什么判决? 最高法院维护了国家监管法律教育的权力,但也强调了学术机构在决定招生标准、教师资格等方面的自主权。
    法律教育委员会(LEB)在法律教育中扮演什么角色? 法律教育委员会(LEB)负责监督和规范法律教育,但不能过度干预学校的内部管理和学术自由。
    为什么法院认定全国统一的法学院入学考试(PhiLSAT)违宪? 法院认为,LEB强制推行全国统一的法学院入学考试(PhiLSAT)的做法侵犯了法律院校的自主招生权。
    国家在教育领域有哪些权力? 国家有权通过合理的监督和管理来保障教育质量,但这不应侵犯学校的学术自由。
    本案的判决对菲律宾法律教育产生了什么影响? 本案维护了国家监管权,有助于规范法律教育市场,同时也保障了法律院校的学术自由,鼓励多样化和创新。
    警力权可以毫无限制地使用吗? 不能,学术自由等宪法权利不可能在没有宪法限制的情况下行使。因此,行使权力的一方也应考虑他人的权利。
    为什么必须让法律系教师的选拔受到保护? 这是为了保护学术人员免受偏见的考虑,确保法学院不会选拔知识水平平庸的教师。
    法律教育对法律专业的最终目标有什么作用? 法律教育旨在提高其质量。法院或律师对毕业法学院的诉讼是对警力权的合理监管。

    总之,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旨在维护学术自由与国家监管之间的平衡,确保法律教育既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又能保持其独立性和多样性。这一判决为菲律宾法律教育的未来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并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如果对此裁决在具体情况中的应用有任何疑问,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对于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简短标题, G.R No., DATE

  • 学费增加收益的分配:退休金是否属于教师福利?

    本案裁定,私立学校将部分学费增加收益用于教职工退休金计划是合法的。本案澄清了 RA 6728 法案中“其他福利”一词的含义,认为不应仅限于“工资相关福利”,从而为学校在分配学费增加收益时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此项裁定确认了私立学校在管理其财务和教职工福利方面的自主权,为它们在薪资、福利和学校发展之间取得平衡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私立学校学费上涨:收益分配争议

    Guagua National Colleges (GNC) 提高了学费,其教职工工会对其学费增加收益 (TIP) 的分配提出质疑。学校将部分 TIP 用于教职工的退休金计划,工会则认为,这部分资金应直接用于工资和薪金。问题的核心在于:退休金计划是否可以算作 RA 6728 法案第 5(2) 条所指的“其他福利”?本案的裁决不仅对 GNC 有影响,也对所有私立教育机构分配学费增加收益的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共和国法案 (RA) 6728 第 5(2) 条中“其他福利”的解释。该法条规定,学费增加的 70% 应用于支付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津贴和其他福利。争议的焦点在于,“其他福利”是否应仅限于“工资相关福利”,如 DECS 第 15 号命令所规定的那样,还是可以包含退休金等福利。法院认为,法律条文具有控制性,不能通过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因此,DECS 第 15 号命令将“其他福利”限制为“工资相关福利”是无效的,因为这与 RA 6728 法案的文字规定不符。

    最高法院强调,法律本身并没有限定“其他福利”的范围。因此,将部分学费增加收益用于教职工退休金计划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退休金计划明显是为了教职工的利益。法院还引用了之前的案例,如 Cebu Institute of Medicine v. Cebu Institute of Medicine Employees’ Union,该案例中将雇主在社会保障系统 (SSS)、医疗保险 (Medicare) 和住房发展互助基金 (Pag-ibig) 中的强制性份额都视为“其他福利”,可以从学费增加收益中支付。法院的推理强调了私立教育机构在分配学费增加收益方面的自主权,只要 70% 的资金用于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津贴和其他福利即可。

    此裁决的影响深远。首先,它澄清了 RA 6728 法案中“其他福利”的含义,为私立学校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使其能够将学费增加收益用于更广泛的福利项目,包括退休金计划。其次,它重申了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的原则,强调行政法规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第三,它巩固了私立教育机构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只要它们遵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分配学费增加收益。

    此裁决并不意味着私立学校可以随意使用学费增加收益。学校仍然需要维护清晰的账目记录,并接受国家援助委员会的定期检查。此外,学校还需要与教职工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分配方案。但此裁决确实为学校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使其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教职工的需求,量身定制福利方案。本案对私立教育机构如何管理资金并为其员工提供福利具有重要意义。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根据 RA 6728 法案第 5(2) 条,学校是否有义务将学费增加收益的 70% 用于退休金计划。
    RA 6728 法案第 5(2) 条规定了什么? 该法条规定,学费增加的 70% 应用于支付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津贴和其他福利。
    法院如何解释“其他福利”一词? 法院认为,“其他福利”不应仅限于“工资相关福利”,而是可以包含退休金等福利。
    DECS 第 15 号命令的规定是什么? DECS 第 15 号命令将“其他福利”限制为“工资相关福利”,法院认为这与 RA 6728 法案的规定不符。
    此裁决对私立学校有何影响? 此裁决为私立学校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使其能够将学费增加收益用于更广泛的福利项目,包括退休金计划。
    学校是否可以随意使用学费增加收益? 不可以,学校仍然需要维护清晰的账目记录,并接受国家援助委员会的定期检查。
    学校是否需要与教职工进行协商? 是的,学校需要与教职工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分配方案。
    本案裁决的关键原则是什么? 本案裁决的关键原则是,法律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裁决确认了私立学校在分配学费增加收益方面的自主权,为它们在薪资、福利和学校发展之间取得平衡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此项裁决将有助于私立教育机构更好地管理其财务和教职工福利,从而为菲律宾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如有关于本裁决适用于具体情况的疑问,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 ASG Law 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Guagua National Colleges v. Guagua National Colleges Faculty Labor Union, G.R. No. 213730, 2021 年 6 月 23 日

  • 菲律宾儿童保护法:理解R.A. 7610对教育工作者的影响

    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决:教育工作者在情绪激动的言辞中不构成儿童虐待

    Asela Briñas y Del Fierro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G.R. No. 254005, June 23, 2021

    在菲律宾,教育工作者在处理学生行为问题时,常常面临情绪激动的时刻。然而,这些时刻的言辞是否构成儿童虐待,成为了法律和教育界关注的焦点。Asela Briñas的案例揭示了在情绪激动的背景下,如何区分纪律和虐待之间的界限。本案中,Briñas因对学生使用了强烈言辞而被指控儿童虐待,但最终被最高法院无罪释放。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特定的意图来贬低、降级或贬损儿童的内在价值和尊严。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儿童保护法》(R.A. 7610)旨在保护儿童免受各种形式的虐待、忽视、残忍、剥削和歧视。该法律的第10(a)条款规定:“任何人实施任何其他形式的儿童虐待、残忍或剥削,或者对儿童发展有害的其他条件,包括第59条所涵盖的但未被修订后的《刑法典》所涵盖的行为,应当处以最低期限的监狱刑罚。”

    根据该法律,第3(b)条款定义了“儿童虐待”,包括通过行为或言辞贬低、降级或贬损儿童作为人类的内在价值和尊严的任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R.A. 7610与《刑法典》是互斥的,意味着如果行为已经由《刑法典》涵盖,则不适用R.A. 7610的第10(a)条款。

    在日常生活中,这意味着教育工作者在试图纠正学生行为时,必须小心谨慎,以确保他们的言辞和行动不会被视为有意贬低儿童的尊严。例如,如果一个老师在学生犯错后出于愤怒而大声呵斥学生,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质疑是否构成儿童虐待,除非能证明老师有意贬低学生的内在价值。

    案例分析

    Asela Briñas是一所学校的校长,面对学生在课间发送了一条包含她女儿名字的短信,她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对学生进行了严厉的斥责。Briñas被控犯有与R.A. 7610第10(a)条款相关的严重口头诽谤罪。她在法庭上辩称,她的言辞是出于对学生行为的愤怒反应,而不是有意贬低学生的尊严。

    案件从地区法院(RTC)开始,RTC认定Briñas有罪,但考虑到她的激情和迷惑减轻情节。Briñas随后向高等法院(CA)上诉,CA维持了RTC的判决,但对刑罚进行了修改。最终,Briñas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复审她的定罪。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第10(a)条款明确规定,它惩罚的是未被《刑法典》涵盖的儿童虐待行为。因此,Briñas不能被定罪为与R.A. 7610第10(a)条款相关的严重口头诽谤。”此外,法院强调,根据相关案例法,定罪需要证明有特定的意图贬低、降级或贬损儿童的内在价值和尊严。

    法院引用了几个案例,如Bongalon v. People,其中指出:“虽然我们确认RTC和CA的事实发现,即被告人用手击打了Jayson的背部并扇了Jayson的耳光,但我们不同意他们认为这些行为构成了第10(a)条款规定的儿童虐待。”

    在Briñas的案例中,法院发现她的行为是在情绪激动的背景下发生的,没有证据表明她有意贬低学生的内在价值。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宣告Briñas无罪。

    实际影响

    此裁决对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管理者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它明确了在情绪激动的时刻,教育工作者在使用严厉言辞时,不一定构成儿童虐待,除非有证据表明他们有意贬低儿童的尊严。这为教育工作者在处理学生行为问题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指导。

    对于企业和个人,理解R.A. 7610的应用对于确保在与儿童互动的过程中遵守法律至关重要。教育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政策和程序,以指导员工如何在不构成虐待的情况下进行纪律管理。

    关键教训:

    • 在处理儿童行为问题时,教育工作者应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的言辞。
    • 在菲律宾,R.A. 7610与《刑法典》是互斥的,必须明确区分两者的适用范围。
    • 在法律上,证明有意贬低儿童的内在价值是定罪的关键因素。

    常见问题

    什么是R.A. 7610?

    R.A. 7610是菲律宾的《儿童保护法》,旨在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忽视和剥削。

    教育工作者在何种情况下可能被指控儿童虐待?

    如果教育工作者的行为或言辞被证明是有意贬低、降级或贬损儿童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则可能被指控儿童虐待。

    如何区分纪律和虐待?

    纪律通常是指为了教育目的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虐待则涉及有意贬低或伤害儿童的尊严和价值。

    如果我是一名教育工作者,如何确保我的行为符合R.A. 7610?

    确保你的行为和言辞是合理的,不带有贬低儿童的意图,并遵循学校的纪律政策和程序。

    此案例对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有何影响?

    中国企业在菲律宾经营时,需确保其员工在与儿童互动时遵守R.A. 7610,避免任何可能被视为虐待的行为。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严重不当行为:菲律宾学校可以因虐待儿童解雇教师吗?

    教师的严重不当行为: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学校可以因虐待儿童而解雇教师

    G.R. No. 225991, January 13, 2021

    虐待儿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菲律宾,法律明确禁止对儿童的任何形式的虐待。那么,如果学校教师对儿童实施虐待,学校是否有权将其解雇呢?最高法院在 St. Benedict Childhood Education Centre, Inc. v. Joy San Jose 案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学校有权解雇对儿童实施严重不当行为的教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学校是否可以因为教师的不当行为而将其解雇?具体来说,如果一名教师被指控虐待儿童,学校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将其解雇?本案将深入探讨菲律宾的劳动法、儿童保护法以及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从而揭示学校在保护儿童免受虐待方面的责任和权力。

    菲律宾劳动法和儿童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菲律宾的劳动法允许雇主因员工的严重不当行为而将其解雇。《菲律宾劳动法》第 297 条(原第 282 条)规定,雇主可以因以下原因终止雇佣关系:

    (a) 员工的严重不当行为或故意不服从雇主或其代表与其工作相关的合法命令。

    “不当行为”被定义为不当和错误的 conduct。它是对既定和明确行动规则的违犯,一种被禁止的行为,一种玩忽职守,并且暗示着错误的意图而不是单纯的判断失误。为了证明解雇员工是正当的,不当行为必须是 (1) 严重的,而不仅仅是琐碎或不重要的;(2) 与员工的职责履行有关;并且 (3) 表明该员工已变得不适合继续为雇主工作。

    除了劳动法,菲律宾还有专门的儿童保护法。《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PD 603)规定,儿童有权受到保护,免受对其身心、情感、社会和道德福祉有害的环境的影响。该法还规定,在儿童的教育问题上,儿童的福利应是首要考虑因素。

    《儿童权利公约》(UNCRC)菲律宾也是签约国,同样承认儿童享有尊严和自我价值的基本权利,并且学校的纪律措施应符合这项权利。该公约第28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以符合儿童的人的尊严的方式管理学校纪律,并符合本公约。

    案件回顾:教师的不当行为和学校的解雇决定

    Joy San Jose 在 St. Benedict Childhood Education Centre, Inc. 担任幼儿教师长达 27 年。2012 年,一名学生 AAA 的家长投诉 San Jose 不允许 AAA 上厕所,导致 AAA 尿裤子。家长还指控 San Jose 在课堂上辱骂 AAA,导致 AAA 受到同学的嘲笑,最终不愿意上学。

    学校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来调查此事。经过调查,委员会建议解雇 San Jose,理由是她存在严重不当行为。学校批准了委员会的建议,并解雇了 San Jose。

    San Jose 不服,向劳工仲裁庭提起诉讼,声称自己被非法解雇。劳工仲裁庭驳回了 San Jose 的诉讼,但命令学校支付 San Jose 的 PERAA(私立教育退休年金协会)福利金。San Jose 不服,向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LRC)提起上诉。NLRC 维持了劳工仲裁庭的裁决。San Jose 再次不服,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推翻了 NLRC 的裁决,认为 San Jose 的不当行为并不足以构成严重不当行为,不应被解雇。上诉法院还认为,考虑到 San Jose 在学校服务了 27 年,解雇的处罚过于严厉。学校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的裁决:保护儿童的权利高于一切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认为学校解雇 San Jose 是合法的。最高法院认为,San Jose 的行为构成了严重不当行为,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儿童保护法。

    最高法院强调,教师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学生的福利。San Jose 不允许 AAA 上厕所,并在课堂上辱骂 AAA,严重损害了 AAA 的身心健康。最高法院还指出,San Jose 的行为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保护儿童尊严的规定。

    最高法院引用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指出教师应始终保持自律和庄严的个性,作为学习者、同伴和所有其他人的榜样。教师应认识到,学习者的利益和福利是最重要的,应公正和公平地对待他们。教师应确保有助于学习者最大发展的条件是充分的,并应在预防或解决学习者的问题和困难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最高法院还强调,教师在学校有如父母般的责任,有义务确保他们照顾的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伤害和痛苦。San Jose 没有允许 AAA 上厕所,尽管情况紧急,但她还是不合理地拒绝了。她只是选择忽视 AAA 的福祉。

    最高法院认为,San Jose 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儿童虐待,学校有权将其解雇。最高法院强调,保护儿童的权利高于一切,学校有责任保护儿童免受虐待。

    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学校在保护儿童免受虐待方面的责任和权力。学校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解雇对儿童实施严重不当行为的教师。这一裁决对于菲律宾的教育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实际意义:学校和教师应如何应对类似情况?

    本案的裁决对于学校和教师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儿童保护机制,确保儿童在学校受到保护。教师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儿童的权利,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如果学校发现教师存在不当行为,应立即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教师的行为构成严重不当行为,学校应毫不犹豫地将其解雇。

    关键经验

    • 学校必须认真对待对教师不当行为的指控,并进行彻底的调查。
    • 教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始终将学生的福祉放在首位。
    • 虐待儿童是不可接受的,学校有权解雇对儿童实施虐待的教师。
    • 菲律宾最高法院强调,保护儿童的权利高于一切。

    常见问题

    1. 什么是严重不当行为?

    严重不当行为是指员工的严重违规行为,违反了雇主的规章制度,损害了雇主的利益。

    2. 学校可以因为教师的轻微违规行为而将其解雇吗?

    通常情况下,学校不能因为教师的轻微违规行为而将其解雇。只有当教师的行为构成严重不当行为时,学校才有权将其解雇。

    3. 如果教师被指控虐待儿童,学校应该怎么做?

    如果教师被指控虐待儿童,学校应立即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调查结果表明教师确实存在虐待儿童的行为,学校应毫不犹豫地将其解雇。

    4. 教师可以因为长期服务而免于被解雇吗?

    长期服务不能成为教师免于被解雇的理由。如果教师的行为构成严重不当行为,即使其服务时间很长,学校也有权将其解雇。

    5. 如果教师被非法解雇,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如果教师被非法解雇,可以获得以下赔偿:复职、工资、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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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师体罚学生构成虐待儿童:意图并非所有罪行的必要因素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身体虐待构成虐待儿童。根据菲律宾共和国第 7610 号法令第 10(a) 条,并非所有形式的虐待儿童都需要证明有贬低、降低和贬损儿童内在价值和尊严的特定意图。只有当信息中指控存在这种特定意图时,或者当具体法律条文要求时,控方才需要证明这一点。这意味着教师需要认识到,使用任何形式的体罚都可能导致被指控犯有虐待儿童罪,即使没有证据表明其目的是故意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因此,教师和其他儿童看护者有责任避免一切可能被解释为虐待儿童的行为,而应采取非暴力纪律措施,并始终优先考虑儿童的安全和福祉。

    教鞭之下:何时管教变成虐待儿童?

    本案涉及玛丽亚·康斯埃洛·马尔坎波-雷波罗 (Maria Consuelo Malcampo-Repollo),她是一名小学教师,被指控虐待儿童。据称,她打了、掐了和扇了她的一名未成年学生AAA。下级法院判处她虐待儿童罪名成立,案件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争论的焦点是,控方是否需要证明被告人有贬低、降低和贬损儿童内在价值和尊严的特定意图,才能认定其犯有共和国第 7610 号法令(《特别儿童保护法》)第 10(a) 条规定的虐待儿童罪。最高法院在此案中需要厘清虐待儿童罪的要素,特别是需要何种意图。

    最高法院否决了上诉,明确阐述了虐待儿童罪的构成。根据共和国第 7610 号法令,虐待儿童属于违法行为,意图并非构成犯罪的决定性标志。该法律旨在对虐待和剥削儿童的行为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并对儿童提供特殊的保护,使其免受一切形式的忽视、虐待、残暴、剥削以及其他对其发展不利的条件。只要犯罪的所有要素都已得到无可置疑的证实,即可定罪,即使没有特定的“贬低、降低或贬损儿童内在价值和尊严”的意图。特定意图只有在法律要求或信息中指控时才具有相关性。

    本案的要素包括受害者的未成年人身份、被告人对儿童实施的被指控的虐待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明显受到共和国第 7610 号法令的惩罚。在本案中,提交的信息指控被告人实施了身体虐待,即打了、掐了和扇了她的未成年学生。法院认为,这些指控足以构成身体虐待,根据法律,控方不需要证明有“贬低、降低或贬损儿童内在价值和尊严”的特定意图。法院进一步驳斥了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是被告人的身体虐待行为应仅按“轻微人身伤害”起诉。即使没有关于儿童正常发展受到不利影响的证据,也有充分的证据对虐待儿童罪处以刑罚。

    法院还强调,审判法院有权决定证人的可信度,通常会充分尊重他们在这方面的发现。在没有因草率而推翻此评估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不会推翻这种评估。本案中,被指控受虐待的孩子的证词明确而有力,并得到了医疗证明的支持,医疗证明显示了他的躯干上有瘀伤。虽然审理本案的医生没有出庭作证,但辩方并没有反对出示医疗证明,因此该证据是可以采纳的。被告人还试图质疑指控受虐待的孩子的证词,声称是他的一位同学掐了他,而不是她。然而,法院驳斥了这种说法,指出其他学生的证词受到了被告人的道德权威的影响,并包含不一致之处。

    最高法院支持了上诉法院对刑罚的修改,处以四年九个月零十一天(轻微监禁)的最低刑期和六年六个月零一天(中度监禁)的最高刑期。此外,她被判处向 AAA 支付 20,000 菲律宾比索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 菲律宾比索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 10,000 菲律宾比索的临时损害赔偿金。所有裁定的损害赔偿金均应自本判决最终生效之日起按每年 6% 的利率计算,直至全额支付。在本案中,惩处身体虐待儿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儿童的权利,使之免受体罚,并在教育机构中推广安全健康的环境。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教师对学生进行身体虐待是否需要证明有贬低、降低和贬损儿童内在价值和尊严的特定意图,才能根据《特别儿童保护法》认定其犯有虐待儿童罪。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支持对被告人虐待儿童罪的定罪,理由是虐待儿童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一定需要证明有贬低儿童的特定意图。只要符合所有其他要素,就可以定罪。
    共和国第 7610 号法令第 10(a) 条中,控方必须证明哪些要素才能认定虐待儿童罪成立? 控方必须证明以下要素:(1) 受害者的未成年人身份,(2) 被告人被指控对儿童实施的虐待行为,以及 (3) 这些行为根据共和国第 7610 号法令应受到惩罚。
    为什么法院裁定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轻微人身伤害,而属于虐待儿童? 由于信息中指控的罪名是虐待儿童,受害者是法律(《特别儿童保护法》)保护的儿童,以及审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身体虐待行为的发生。
    在本案中,道德败坏的意图是什么时候相关的? 特定意图成为相关因素的情况是,当《刑法》中存在类似情节时,轻罪行为可能会加重;在《刑法》中,轻罪需要道德败坏来证明意图的存在,从而构成犯罪。
    关于确定教师的行为已经构成虐待儿童,身体虐待程度要如何? 任何程度的未经授权的身体虐待,从轻微到严重,对儿童都构成伤害。虐待儿童的刑罚严重程度是根据共和国法令 No. 7610 处罚身体虐待行为的总体规定而定的,该规定旨在防止和处理此类行为。
    本案对教师和其他儿童看护者有何启示? 教师和其他儿童看护者应避免对儿童进行任何身体虐待行为,并优先考虑非暴力纪律措施。对于管教措施,必须合理且不构成身体或精神伤害。
    如果存在有关学生遭受身体虐待的指控,教育机构应如何应对? 教育机构应立即展开调查,确保儿童的安全和福祉,并与有关机构(如社会福利部门)合作。教育机构应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为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和支持,并避免重蹈覆辙。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为解释虐待儿童罪的构成要素和适用范围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再次强调了保护儿童权利的承诺,并重申了避免对儿童使用体罚的重要性。这一裁决表明,个人应确保他们在菲律宾境内采取的行动,不损害儿童的福祉,同时与菲律宾的宪法义务保持一致。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提供的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Maria Consuelo Malcampo-Repollo诉菲律宾人民,G.R. No. 246017,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