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的退款责任:即使是好意,非法收益也必须退还
G.R. No. 251824, April 11, 2024
想象一下,你收到了一笔奖金,你认为这是你应得的。但后来,审计署告诉你,这笔钱是非法的,你必须退还。在菲律宾,即使你出于好意接受了这笔钱,你也可能需要退还。最高法院在彼得·B·法维拉诉审计署一案中阐明了这一原则。本案涉及菲律宾贸易和投资发展公司(TIDCORP)的前任董事会成员彼得·B·法维拉,他被要求退还他以当然成员身份收到的津贴和福利。关键问题是,即使法维拉先生是出于好意收到这笔钱,他是否需要退还?
法律背景
菲律宾宪法第九条B款第8条规定,未经法律明确授权,任何民选或委任的公职人员或雇员不得收取额外、双重或间接报酬。这项规定旨在防止公职人员不正当致富,并确保公共资金得到妥善管理。本案的关键法律概念是“不当得利”(solutio indebiti),这是菲律宾民法中的一项原则,要求某人退还他错误收到的东西。换句话说,如果某人收到了不属于他们的东西,他们有义务将其退还给合法所有者。最高法院在马德拉诉审计署一案中确立了退还审计署不允许的款项的新规则。这些规则区分了批准和证明官员以及仅仅是收款人。关键条款包括:
- 如果法院撤销了不允许的通知,则不得要求任何被追究责任的人退还。
- 如果维持不允许的通知,则退还规则如下:
- 以诚实、正常履行公务并具有良好家父的勤勉精神行事的批准和证明官员不承担民事责任,无需退还,这与1987年行政法典第38条一致。
- 明确表明以恶意、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事的批准和证明官员,根据1987年行政法典第43条,仅对净不允许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如本文所述,该金额不包括以下第2c和2d条规定的金额。
- 收款人——无论是批准或证明官员还是仅仅是被动的收款人——都有责任退还他们各自收到的不允许的金额,除非他们能够证明他们收到的金额是真正因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
- 法院还可以根据不正当偏见、社会正义考虑和其他真诚的例外情况,酌情决定免除收款人的退还义务。
案件分析
从2008年到2010年,彼得·B·法维拉担任贸易和工业部(DTI)部长,并兼任菲律宾贸易和投资发展公司(TIDCORP)董事会的当然成员。2005年至2007年期间,TIDCORP的董事会批准了八项董事会决议,向其董事会成员及其候补成员授予生产力提高工资、发展贡献奖金、公司担保、食品补贴和周年纪念奖金。审计署发现,这些福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允许发放。法维拉先生是因收到这些福利而被追究责任的人之一,他从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收到了总计454,598.28菲律宾比索的福利。
审计署认为,这些福利构成双重报酬,因为董事会成员以当然身份收到了这些福利。法维拉先生对审计署的决定提出上诉,声称他有权获得这些福利,因为这些福利是根据正式发布的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并且符合TIDCORP章程。然而,审计署维持了不允许发放的决定,认为法维拉先生没有资格获得这些福利。
该案最终提交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法维拉先生是否需要退还他收到的福利?法院引用了其在苏拉托斯诉审计署一案中的判决,认为苏拉托斯等人没有资格获得不允许的福利,因为第1080号总统令仅明确授权向TIDCORP的董事会成员支付每日津贴。此外,作为董事会的当然成员,苏拉托斯等人无权获得额外报酬或福利,因为他们的服务已经由其主要办事处支付和承担。
最高法院最初驳回了法维拉先生的上诉,认为他应对不允许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复议动议中,法院部分批准了该动议,并修改了其先前的判决。法院承认法维拉先生不是批准或证明发放不允许福利的官员。因此,法院裁定他仅作为津贴的收款人承担责任。法院依靠马德拉诉审计署一案中确立的原则,认为收款人有责任退还他们各自收到的不允许的金额,除非他们能够证明他们收到的金额是真正因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
法院裁定,法维拉先生有责任退还他实际收到的454,598.28菲律宾比索,因为这些福利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被视为对所提供服务的真正报酬。法院还认为,本案中没有任何情况可以免除法维拉先生的退还义务。法维拉先生不是批准或证明发放不允许福利的官员,因此,确定他作为上述退还规则第2(a)和(b)类别的批准或证明官员是否以诚实、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事变得无关紧要。鉴于他没有参与授予不允许的福利,因此不能追究申诉人连带责任,以退还全部不允许的金额4,539,835.02菲律宾比索。
“收款人——无论是批准或证明官员还是仅仅是被动的收款人,都有责任退还他们各自收到的不允许的金额,除非他们能够证明他们收到的金额是真正因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
实际意义
本案强调了公职人员在接受公共资金支付的福利时应尽的注意义务。即使福利是根据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并且长期以来一直在实施,公职人员也有责任确保这些福利具有法律依据。本案还阐明了审计署不允许的款项的收款人的责任。即使收款人是出于好意收到这笔钱,如果这笔钱没有法律依据,他们也有义务将其退还。
关键经验
- 公职人员在接受公共资金支付的福利时应尽到注意义务。
- 即使福利是根据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并且长期以来一直在实施,公职人员也有责任确保这些福利具有法律依据。
- 审计署不允许的款项的收款人有责任退还他们收到的款项,即使他们是出于好意收到这笔钱。
假设示例
假设一家政府机构向其员工发放了奖金,以奖励他们在过去一年中的辛勤工作。后来,审计署发现该机构没有发放奖金的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员工出于好意收到了奖金,他们也有义务将其退还给政府。
再举一个例子,假设一位政府官员被任命为另一家政府机构的董事会成员,并以当然成员身份收取津贴。如果审计署发现该官员没有资格获得这些津贴,该官员有义务将其退还,即使他们是出于好意收到的。
常见问题
如果我出于好意收到了不允许的款项,我是否需要退还?
是的,根据最高法院在法维拉诉审计署一案中的判决,即使你出于好意收到了不允许的款项,你也有义务将其退还。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如果你能证明你收到的款项是真正因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或者如果要求你退还款项会导致不正当偏见。
如果我不确定我收到的福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我应该怎么做?
如果你不确定你收到的福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你应该咨询律师或审计署。他们可以帮助你确定你是否有权获得福利,以及你是否有义务退还福利。
如果我无法退还不允许的款项,会发生什么?
如果你无法退还不允许的款项,审计署可能会对你提起法律诉讼,以收回款项。你还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指控。
本案对其他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有何影响?
本案提醒所有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他们有责任确保他们收到的所有福利都具有法律依据。他们还必须尽到注意义务,以确保他们没有收到任何不允许的款项。
如果我因收到不允许的款项而被追究责任,我应该怎么做?
如果你因收到不允许的款项而被追究责任,你应该立即咨询律师。律师可以帮助你了解你的权利和义务,并代表你与审计署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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