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违反《专业责任准则》的律师将受到惩罚。律师对其客户负有信义义务,不得利用客户的信任谋取私利。本案凸显了律师诚信行为的重要性,以及未能履行这些义务所带来的后果。最高法院通过处以停职处分,强调了法律职业的诚信必须得到维护,客户的福祉必须得到保护。此裁决对菲律宾所有律师具有重要意义,提醒他们始终保持最高的道德和专业标准。
当信任被背叛:一名律师因利用客户的财产而被追究责任
保利娜·T·俞对柏林·R·德拉克鲁斯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指控其存在不当行为,涉及金钱交易以及律师利用客户信任的情况。俞指控德拉克鲁斯律师在她委托其处理的多起案件中收取了预付款,并在之后从她那里借珠宝,将其典当以供个人使用,开具空头支票用于珠宝赎回。由于律师未能履行其财务义务和职业职责,此案浮出水面。因此,核心法律问题是,德拉克鲁斯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专业责任准则》的行为,如果构成,应处以何种适当的纪律处分。
最初,德拉克鲁斯律师同意在几起案件中代表保利娜·T·俞,并获得了不同的预付款。重要的是,在律师-客户关系存续期间,德拉克鲁斯律师向俞借了珠宝,并以 Citystate Savings Bank, Inc. 名义将这些珠宝质押,金额为 29,945.50 菲律宾比索。后来,德拉克鲁斯律师将质押所得挪作私用。为了方便赎回珠宝,德拉克鲁斯律师向俞开具了 Citystate Savings Bank 支票,编号 0088551,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31 日,金额为 34,500.00 菲律宾比索。但是,俞在出示支票后,震惊地发现该支票因“账户已关闭”而被拒付。俞立即通知德拉克鲁斯律师该支票被拒付一事。
在随后的信函中,俞要求退还律师在“放弃”案件之前收到的预付款,并要求支付珠宝价值,但均未果。俞由另一名律师 Francisco C. Miralles 律师代表,再次要求在收到通知后五天内以现金兑付支票;退还未提供服务的已付预付款;支付质押珠宝价值 100,000.00 菲律宾比索,以避免产生利息和可能的质押品止赎;以及 300,000.00 菲律宾比索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他未能听从重复的要求,他在拉斯皮纳斯市检察官办公室被提起违反 Batas Pambansa Blg. 22 的刑事诉讼。
因此,俞向菲律宾律师协会(IBP)-律师纪律委员会(CBD)提起经核实的申诉,以律师存在严重不当行为、不符合律师身份的行为以及违反律师誓词的行为为由,要求取消德拉克鲁斯律师的律师资格。IBP-CBD 要求德拉克鲁斯律师提交对申诉的答复。尽管已正式送达申诉副本和提交答复的命令,但正如拉斯皮纳斯中心邮局局长出具的证明所示,被告仍然未能提交答复。德拉克鲁斯律师也收到了关于 2012 年 11 月 23 日的强制性会议/听证会的通知,但只有申诉人及其律师在当天出庭。IBP-CBD 随后命令将强制性会议最后一次改期至 2013 年 1 月 11 日,并将通知亲自送达被告律师提供的地址。尽管被告律师的母亲收到了通知,但他仍然未能在会议期间出庭,这促使申诉人提出终止会议并将案件提交报告和建议的动议。
调查专员建议取消德拉克鲁斯律师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根据记录中的证据,德拉克鲁斯律师被发现违反了《专业责任准则》(CPR)第 16.04 条规则,该规则禁止向客户借钱,除非客户的利益得到案件性质或独立建议的充分保护。更糟糕的是,德拉克鲁斯律师明显开具了没有价值的支票,违反了法律,这与《CPR》第 1 条第 1.01 项规则相悖,该规则规定:“律师不得从事非法、不诚实、不道德或欺骗性的行为”。IBP-BOG 确认了该建议。因此,法院认定德拉克鲁斯律师违反了《CPR》的第 1、16 和 17 条,以及第 1.01 和 16.04 条规则。
法院发现,德拉克鲁斯律师使用了客户的财产。他确实获得了客户的贵重珠宝,并将其作为质押合同中的抵押品。考虑到《CPR》明确规定,除非客户的利益得到案件性质或独立建议的充分保护,否则律师不得向客户借钱或财产,申诉人默许“质押”她的珠宝无关紧要。此处,德拉克鲁斯律师的借款行为不构成例外。德拉克鲁斯律师使用客户的珠宝是为了获得质押所得并挪为己用。通过这样做,他滥用了客户对他的信任。他可能打算随后向客户支付珠宝价值无关紧要。真正值得憎恶的是他为了从客户的财产中获得不正当利益而对客户施加影响和说服的举动。法院反复强调,律师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充满了信任。而且,就像任何自然趋势一样,这种“信任”很容易被滥用。禁止律师向客户借钱的规则旨在防止律师利用其对客户的影响力。该规则假定,客户因律师能够使用所有法律手段来违背其义务而处于不利地位。
德拉克鲁斯律师承诺在到期后赎回珠宝,俞尊重他,并相信他的陈述。她接受了德拉克鲁斯律师的支票,但该支票最终在出示时被拒付。尽管收到了拒付通知,德拉克鲁斯律师没有采取措施纠正这种情况,总体上违背了他的义务,迫使申诉人对他采取法律补救措施。鉴于这些情况,法院没有理由偏袒德拉克鲁斯律师。显然,他未能履行促进珠宝赎回的承诺,以及他开具无价值支票的行为,构成了对《CPR》和律师誓词的严重违反。他的这些缺点严重破坏了律师和客户之间高度信义关系。具体而言,他开具无价值支票的行为明显违反了《CPR》第 1 条第 1.01 项规则,该规则要求“律师不得从事非法、不诚实、不道德或欺骗性的行为。”这表明律师不适合被信任,表明他缺乏个人诚实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因此不值得公众信任,并构成纪律处分理由,从而严重且不可挽回地损害了该行业的形象。
考虑到情节的严重性,法院处以德拉克鲁斯律师三年停职处分,并严厉警告说,如果再次发生案件中的任何违规行为或任何类似行为,将处以更重的处罚。对于申诉人提出的金钱要求,法院重申,在对律师的纪律处分程序中,唯一的问题是该法院官员是否仍然适合继续担任律师协会的成员。因此,法院不关心律师因与他的专业职务无关的单独交易从客户处收到的款项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它不能命令被告律师支付他质押的珠宝的费用,其价值尚未在适当的诉讼程序中确定。至于退还律师费,需要澄清一点。调查专员错误地将律师费称为“律师费”–
关于被告在支付律师费后放弃其接受的案件的指控,本委员会并不完全满意申诉人能够通过实质性或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申诉中没有充分解释被告如何或以何种方式“放弃”了这些案件;以及对申诉人造成了何种损害。本委员会注意到,申诉宣誓书中没有附上任何来自法院的令状,至少会让本机构了解被告实际上对她所代理的案件做了什么。
律师费和律师接案费之间是有区别的。众所周知,律师费既有普通概念,也有非常概念。在其普通意义上,律师费指的是律师因提供的法律服务而从客户那里获得的合理报酬。同时,在其特殊概念中,律师费是由法院判给胜诉方,由败诉方支付,作为损害赔偿金。另一方面,接案费是指律师仅仅为了接受案件而收取的费用。这是因为一旦律师同意代表客户,他就会基于利益冲突的禁令而被禁止处理对方当事人的案件。因此,这会因仅仅接受客户的案件而产生机会成本,因此可以通过支付律师费来弥补。由于律师费仅用于补偿律师失去的机会,因此它不是通过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性质和范围来衡量的。在本案中,20,000.00 菲律宾比索、18,000.00 菲律宾比索和 15,000.00 菲律宾比索的金额分别是律师同意代表申诉人处理案件的律师费的性质。尽管调查专员存在疏忽,但法院确认,除了她的空洞指控外,申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被告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存在放弃或疏忽职责的行为。因此,法院没有看到退还所涉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关键问题是德拉克鲁斯律师利用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获取个人利益,开具空头支票以及未能维护法律职业的最高道德标准和诚信的行为是否应受到纪律处分。 |
最高法院对德拉克鲁斯律师判处了什么处罚? | 最高法院认定德拉克鲁斯律师违反了《专业责任准则》,并判处其暂停从事法律业务三年,并发出严厉警告,如果再次发生相同或相似的行为,将处以更重的处罚。 |
《专业责任准则》的第 16.04 条规则是什么? | 《专业责任准则》的第 16.04 条规则禁止律师向客户借钱,除非客户的利益得到案件性质或独立建议的充分保护。本案突出了禁止在没有适当保护的情况下向客户借款的重要性。 |
什么是接案费?与律师费有什么不同? | 律师接案费是指律师接受案件所收取的费用,旨在补偿律师失去的代表其他当事人的机会。律师费是指因提供的法律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分为普通和非常两个概念,具体取决于其收取的方式。 |
如果律师无法出庭或未提交答辩会发生什么? | 律师无法出庭或未提交答辩不会阻止法院就是律师应承担的责任和可能判处的制裁做出裁决。律师协会(IBP)拥有进行调查和提出建议的程序,法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做出裁决。 |
律师如何履行维护其客户信任和信心的义务? | 律师必须始终维护客户的利益,避免利益冲突,对客户的事务保密,并以诚实和正直的方式行事。对律师的信任对于维护法律体系的诚信至关重要。 |
此案对菲律宾的律师职业有什么影响? | 此案提醒菲律宾的律师,律师必须坚守最高的道德和专业标准。未能做到这一点可能会导致纪律处分,包括暂停或取消律师资格。 |
个人可以通过本案学到什么关于律师-客户关系的知识? | 个人可以了解到,律师-客户关系基于信任和信义义务。律师必须将客户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避免采取可能损害该关系的行为。 |
总而言之,保利娜·T·俞诉柏林·R·德拉克鲁斯律师案是对律师的有力警示,提醒律师必须以诚信和道德操守行事。对德拉克鲁斯律师的处罚强调了违反《专业责任准则》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重申了保护公众对法律职业信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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