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宪法法律

  • 菲律宾律师的重要性:为何聘请合格律师至关重要?

    聘请无执照律师的风险:菲律宾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G.R. No. 109149, 1999年12月21日

    在菲律宾的法律体系中,获得合格律师的辩护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菲律宾诉桑托西尔德斯 案突显了当被告人在审判中由非律师代理时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本案强调了由菲律宾律师协会成员代表的重要性,并强调了未能获得适当法律代表可能导致审判无效。

    案件背景

    莱昂西奥·桑托西尔德斯(Leoncio Santocildes Jr.)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在地区审判法院的审判中,一名自称瓜尔贝托·奥姆蓬(Gualberto C. Ompong)的人代表他出庭。奥姆蓬担任桑托西尔德斯的律师,进行证人质询并提出辩护。然而,在上诉期间,桑托西尔德斯的新律师发现奥姆蓬实际上并非律师协会成员。经律师公会确认,奥姆蓬并未获得律师执照。

    法律背景:辩护权和正当程序

    菲律宾宪法和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正当程序的基本组成部分,确保个人在面对国家强大的起诉机构时得到公平对待。《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十四款(二)项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有权由律师进行辩护…”。《1985年刑事诉讼规则》第115条第1款也强调了被告人在审判中“亲自或由律师在场”的权利。

    最高法院在德尔加多诉上诉法院 案中强调了律师代表的重要性,指出:“被告人有权在地区审判法院对其提起的刑事案件中由律师协会成员代表。除非她由律师代表,否则考虑到法庭诉讼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在她一方提出的任何辩护都可能不足。这无疑将是对正当程序的剥夺。”

    律师职业在菲律宾受到严格监管。《法院规则》第138条规定了谁有权在菲律宾从事律师职业,并详细说明了律师资格的要求。最高法院拥有制定律师执业规则的专属权力。未经授权从事律师职业不仅违反这些规则,还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

    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在菲律宾诉桑托西尔德斯 案中,撤销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原判,理由是被告人被剥夺了获得合格律师辩护的权利。法院强调,即使奥姆蓬可能表现得“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但关键问题不在于能力,而在于合法的律师代表权。法院指出,辩护权的核心在于确保被告人在对抗国家权力时得到具备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士的保护。

    法院引用了德尔加多诉上诉法院 案的先例,强调未经授权的法律代理构成对正当程序的侵犯。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即使是最聪明的人也可能缺乏法律知识和程序技能,因此,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因为不懂得如何证明自己的清白而被定罪。

    最高法院裁定,由于桑托西尔德斯在审判期间没有得到合格律师的代表,他的定罪无效。法院下令将案件发回地方法院进行新的审判,以确保被告人获得宪法保障的辩护权。此外,法院指示伊洛伊洛市综合律师协会分会对瓜尔贝托·奥姆蓬的非法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提交报告。

    实践意义

    菲律宾诉桑托西尔德斯 案对菲律宾的法律程序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它明确强调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获得合格律师的辩护。本案告诫公众,聘请未经授权的法律顾问可能导致不利后果,包括审判无效和案件重审,从而造成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对于面临法律诉讼的个人而言,务必核实其律师是否为菲律宾律师协会的正式成员,并持有有效的律师执照。可以通过律师公会或最高法院的律师名录查询律师的资格。若有疑问,应直接向律师公会或法院查询。

    主要教训

    • 辩护权是基本权利:在菲律宾,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
    • 合格律师的重要性: 只有律师协会的成员才被允许在法庭上执业。由非律师代理可能导致审判无效。
    • 正当程序的要求: 正当程序不仅包括出庭陈述的机会,还包括获得合格法律代表的权利。
    • 核实律师资格: 聘请律师时,务必核实其律师资格,确保其为律师协会成员并持有有效执照。
    • 非法执业的后果: 未经授权从事律师职业不仅违反法律,还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并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

    问:如果我在审判中由一位不是律师的人代表,会发生什么?

    答:根据菲律宾诉桑托西尔德斯 案,如果被告人在审判中由非律师代表,定罪可能会被撤销,案件将被发回重审。这是因为被告人被剥夺了获得合格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

    问:我如何知道我聘请的律师是否是合格的律师?

    答:您可以向菲律宾律师协会或最高法院的律师名录查询律师的姓名,以核实其资格。您也可以要求律师出示其律师执照。

    问:如果我认为我的律师不是合格的律师,我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怀疑您的律师不是合格的律师,您应该立即聘请一位合格的律师,并向律师公会或法院报告您的情况。

    问:未经授权从事律师职业的处罚是什么?

    答:未经授权从事律师职业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并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此外,非法执业者还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问:辩护权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法律案件?

    答:虽然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但在其他类型的法律案件中,获得合格法律顾问的帮助也至关重要,以确保您的权利得到保护。

    问:我可以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为自己辩护吗?

    答:是的,您有权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但这通常不建议,尤其是在复杂的法律案件中。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可以更好地保护您的权益。

    问:如果我负担不起律师费用,我该怎么办?

    答:菲律宾设有公共律师办公室(PAO),为无力承担律师费用的个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您可以联系PAO寻求帮助。

    问:菲律宾诉桑托西尔德斯 案对律师行业有什么影响?

    答:本案加强了对律师行业监管的重要性,并提醒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同时,本案也提高了公众对聘请合格律师必要性的认识。

    问:律师在菲律宾的法律体系中扮演什么角色?

    答:律师在菲律宾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是法律知识的专家,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问:我如何找到一位好的律师?

    答:您可以通过律师协会的推荐、朋友或家人的介绍、或者在线律师名录等方式寻找律师。选择律师时,应考虑其专业领域、经验、信誉和收费标准。

    如果您在菲律宾面临法律问题,并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ASG Law律师事务所随时为您提供支持。我们在相关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立即联系我们进行咨询,或访问我们的联系方式页面了解更多信息。我们ASG Law律师事务所是您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位于马卡蒂和BGC的律师事务所随时准备为您服务。

  • 菲律宾检察官权限:法院不得指示更改起诉信息

    法院不得指示检察官更改起诉信息:检察官的独立性

    G.R. No. 123191 & 123442, 1998年12月17日

    引言

    想象一下,检察官根据初步调查后认定的罪名正式提起诉讼,法官却命令检察官修改起诉信息,降低罪名或删除被告。这样的情景在菲律宾的法律体系中是允许的吗?

    本案的核心问题正是围绕法院在刑事诉讼的初步阶段,特别是在确定是否存在逮捕令的合理理由时,对检察机关的权力界限展开。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区域审判法院的法官无权指示检察官修改已提交的起诉信息,强调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性。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初步调查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其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已发生应由区域审判法院审理的犯罪,并且被告可能对此负有责任,应接受审判。《菲律宾刑事诉讼规则》第112条第1款对初步调查进行了定义,第2款则列出了有权进行初步调查的官员,包括检察官及其助理、市立法院和市镇巡回法院的法官、国家和区域检察官,以及法律授权的其他官员。

    值得注意的是,区域审判法院的法官并不在有权进行初步调查的官员之列。《菲律宾共和国法案第6770号》,即《1989年监察员法案》,赋予了监察员办公室的调查员对涉及公职人员的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的权力。该法案第15(1)条规定:

    “监察员办公室应具有以下权力、职能和职责:(1)自行或根据任何人的投诉,调查和起诉任何公职人员或雇员、办公室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如果该行为或不作为显得非法、不公正、不当或效率低下。它对桑迪甘巴扬法院可认知的案件具有首要管辖权,并且在行使此首要管辖权时,它可以从政府的任何调查机构接管此类案件的调查,无论处于任何阶段。”

    最高法院在Castillo v. Villaluz案中明确指出,区域审判法院的法官不再有权进行初步调查。 “1985年《刑事诉讼规则》删除了授予区域审判法院法官进行初步调查权力的所有条款。”

    Salta v. Court of Appeals案进一步解释说,“适当的初步调查不是司法职能。它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一部分,是行政部门的职能。”

    案件回顾

    本案源于一起发生在Batangas City的枪击事件。在一次学校聚会上,警官 Jaime Blanco 在与受害者 Gilbert Dyogi 争夺枪支的过程中开枪致 Dyogi 死亡。监察员办公室的调查员对警官 Blanco 及其他几名警官以谋杀罪提起诉讼。

    区域审判法院法官 Paterno Tac-an 在审查案件后,下令检察官修改起诉信息,将对警官 Blanco 的指控从谋杀降为杀人,并撤销对其他警官的指控。法官认为,初步调查显示只有 Jaime Blanco 应以杀人罪接受审判,其他警官的证据不足。

    受害者家属 Dyogi 和检察官办公室均对法官的命令提出异议,认为法官无权指示检察官修改起诉信息。他们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诉讼,质疑法官的行为。

    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申诉人的主张,推翻了区域审判法院法官的命令。法院认为,法官在初步审查阶段的角色仅限于确定是否存在签发逮捕令的合理理由,而无权进行实质性的初步调查,更无权指示检察官修改起诉信息。

    法院强调,确定应起诉何种罪名以及起诉谁是检察官的职权范围。法官在初步审查阶段不应干预检察官的这一职权。法院引用了 People v. Inting 案,区分了两种初步调查:

    “法官和检察官都应区分初步询问,它确定签发逮捕令的合理理由,与适当的初步调查,它确定罪犯是否应被拘留审判或释放。”

    “逮捕令的合理理由的确定由法官做出。适当的初步调查——即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被告犯有所指控的罪行,以及因此,他是否应承担审判的费用、严酷和尴尬——是检察官的职能。”

    实践意义

    本案确立了菲律宾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职权独立性的重要原则。法院的裁决明确了法官在初步审查阶段的有限角色,强调法官不应干预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这意味着,一旦检察官基于初步调查结果提起诉讼,法院不应指示检察官修改起诉信息,除非存在明显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对于律师和检察官而言,本案的意义在于强调了在刑事诉讼的早期阶段捍卫各自职权的重要性。检察官应坚持其在起诉裁量权方面的独立性,避免法院不当干预。律师则可以利用本案的判例,挑战法院在初步审查阶段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

    关键教训

    • 检察官的独立性:检察官在决定起诉罪名和被告方面拥有独立的裁量权,法院不应随意干预。
    • 法官的有限角色:法官在初步审查阶段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是否存在签发逮捕令的合理理由,而非进行实质性的初步调查或指示修改起诉信息。
    • 程序正义:遵循法律程序,尊重检察官和法院各自的职权范围,是维护程序正义的关键。

    常见问题解答

    问:法官在刑事案件中完全没有权力吗?

    答:当然不是。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拥有重要的权力,包括签发逮捕令和搜查令、主持审判、评估证据、判决被告是否有罪等。本案强调的是法官在初步审查阶段的权力是有限的,不应干预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

    问:检察官的决定是绝对的吗?法院可以审查检察官的决定吗?

    答:检察官的决定并非绝对不受约束。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审查检察官的决定,例如,如果检察官明显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介入纠正。然而,这种审查应非常谨慎,不应轻易干预检察官的职权。

    问:如果检察官提起错误的指控怎么办?法院可以纠正吗?

    答:如果检察官提起错误的指控,纠正错误的适当阶段是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可以通过辩护律师提出证据,证明其无罪或罪名不成立。法院将在审判后根据所有证据做出最终判决。

    问:初步调查和初步审查有什么区别?

    答:初步调查是由检察官或授权官员进行的调查,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提起诉讼。初步审查是法官在决定是否签发逮捕令时进行的审查,目的是确定是否存在签发逮捕令的合理理由。初步审查是司法职能,而初步调查是行政职能。

    问:本案对普通民众有什么意义?

    答:本案强调了菲律宾法律体系中权力制衡的重要性。它确保了检察官在起诉犯罪方面拥有必要的独立性,同时也限制了法院在初步阶段的权力,防止司法权力过分干预行政职能。这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刑事司法体系,保护公民的权利。

    如果您在菲律宾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在刑事诉讼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请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与我们联系。我们ASG Law 律师事务所是马卡蒂和BGC地区领先的律师事务所,精通菲律宾法律,随时准备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 菲律宾的“拦截和搜身”:在街头维护治安与尊重人权之间的平衡

    “拦截和搜身”:菲律宾街头治安维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G.R. No. 113447, 1997年10月9日] 阿兰·马纳利利诉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案

    在菲律宾熙熙攘攘的街道上,警察常常需要在瞬间做出决定。想象一下,警察在卡洛奥坎市熙熙攘攘的街道上巡逻,突然注意到一名男子行为异常,眼神迷离,步履蹒跚。根据以往的经验,警察怀疑此人可能吸毒。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应该如何行动?他们是否可以仅仅因为怀疑就拦下并搜查此人?或者他们是否需要先获得搜查令?

    阿兰·马纳利利诉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案,通常被称为《马纳利利案》,深入探讨了这些复杂的问题。本案不仅阐明了菲律宾法律中“拦截和搜身”原则的范围,还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障个人免受非法搜查和逮捕的宪法权利之间划定了界限。最高法院的判决为此类街头遭遇设定了明确的指导方针,确保警察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尊重公民的基本自由。

    菲律宾宪法中的搜查和扣押保护

    菲律宾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的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除非根据可能的原因,由法官在宣誓或确认申诉人和他可能提供的证人后亲自确定,并特别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押的人或物,否则不得发出搜查证或逮捕令。”

    这一基本权利旨在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确保个人隐私和自由免受侵犯。未经搜查令进行的搜查和扣押通常被视为非法,由此获得的任何证据在法庭上均不被采纳,这被称为“毒树之果”原则。

    然而,法律也承认存在例外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和实际执法的需要,允许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这些例外情况包括附带合法逮捕的搜查、机动车辆搜查、公开视野扣押、海关搜查以及嫌疑人自愿放弃其权利的情况。“拦截和搜身”是菲律宾最高法院承认的另一个重要的例外。

    “拦截和搜身”原则的诞生

    “拦截和搜身”原则源于美国最高法院在特里诉俄亥俄州案中的判决。该原则允许警察在没有逮捕的可能理由的情况下,在街上短暂拦截并搜查行为可疑的人,以确保自身和公众安全。这种搜查仅限于检查外衣,目的是寻找可能被用来袭击警察的武器。

    特里案确立了“拦截和搜身”的合理性,前提是警察观察到“异常行为”,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且被拦截者“可能持有武器且具有危险性”。这种搜查必须是“合理且有限的”,与警察掌握的信息量相称。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波萨达斯诉上诉法院案中正式采纳了“拦截和搜身”原则。法院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治安,警察有必要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对可疑人员进行快速搜查。

    《马纳利利案》的事实经过

    在《马纳利利案》中,事件发生在卡洛奥坎市公墓前。1988年4月11日下午2点10分左右,卡洛奥坎市警察局反毒品小组的警察正在该地区进行监视,因为他们收到情报称,吸毒者经常在该公墓附近活动。警员罗密欧·埃斯皮里图和安格尔·卢马巴斯乘坐警车巡逻。

    警察发现马纳利利在公墓前走动,他“眼神发红,走路摇摇晃晃”,看起来像吸毒的样子。马纳利利试图避开警察,警察随即上前表明身份并询问他手里拿着什么。马纳利利起初抗拒,但在警员埃斯皮里图的坚持下,他最终展示了自己的钱包并允许警察检查。

    埃斯皮里图警员在钱包里发现了可疑的大麻残渣。随后,马纳利利被带回警察局,没收的钱包和里面的大麻残渣被作为证据移交给调查人员。经过NBI法医化学部门的化验,证实这些残渣为大麻。

    马纳利利被指控非法持有大麻残渣,违反了共和国法令第6425号(《危险药物法》)第8条。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均判决马纳利利有罪。马纳利利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搜查是非法的,获得的证据应不予采纳。

    最高法院的判决:支持“拦截和搜身”的合法性

    最高法院驳回了马纳利利的上诉,维持了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法院认为,警察对马纳利利进行的搜查属于合法的“拦截和搜身”,因此,搜查中获得的大麻残渣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法院强调,警察在进行监视时,观察到马纳利利行为可疑,符合吸毒者的特征,这为他们拦截和询问马纳利利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巡警埃斯皮里图和他的同伴在监视期间观察到,上诉人眼睛发红,像醉汉一样在卡洛奥坎市公墓附近摇晃,根据警方信息,该地点是吸毒者的聚集地。根据他作为卡洛奥坎市警察局反毒品小组队员的经验,这种可疑行为是‘嗨’了的吸毒者的典型特征。因此,警察有充分的理由拦截上诉人,以调查他是否真的吸毒。在调查过程中,他们在上诉人的身上发现了大麻。”

    法院进一步指出,警察的“拦截和搜身”是“有限且灵活的”,与他们掌握的信息量相称,并且警察在整个过程中都“保持警惕,尊重且不轻视公民的宪法权利”。

    此外,法院还强调,马纳利利在审判期间没有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这实际上构成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放弃”。

    “拦截和搜身”的实践意义

    《马纳利利案》进一步巩固了菲律宾“拦截和搜身”原则的法律基础,并为警察在街头执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本案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警察可以合法进行“拦截和搜身”,以及此类搜查的范围和限制。

    对于执法部门而言,本案确认了“拦截和搜身”作为一种重要的治安工具的合法性,允许警察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对可疑人员进行初步调查,以预防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然而,警察在运用“拦截和搜身”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搜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马纳利利案》提醒大家,虽然宪法保护公民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公共安全,警察有权进行“拦截和搜身”。了解这一原则有助于公民在与警察互动时,更好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教训

    • 合理的怀疑是“拦截和搜身”的先决条件: 警察不能随意拦截和搜查行人,必须基于“合理的怀疑”,即有具体的事实和情况表明被拦截者可能正在从事犯罪活动。
    • “拦截和搜身”的范围有限: 搜查仅限于检查外衣,目的是寻找武器,而不是全面搜查个人物品。
    • 尊重人权至关重要: 警察在进行“拦截和搜身”时,必须始终尊重公民的人权,避免滥用权力。
    • 及时提出异议: 如果认为搜查是非法的,应在审判初期及时提出异议,以保护自身权利。

    常见问题解答

    1. 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拦截和搜身”?

    警察需要有“合理的怀疑”,即基于具体的事实和情况,有理由相信被拦截者可能正在从事犯罪活动,并且可能持有武器。

    2. “合理的怀疑”是什么意思?

    “合理的怀疑”是指比单纯的猜测或预感更强烈的怀疑,但又不需要达到逮捕的“可能理由”的程度。它需要基于警察的观察、经验和当时的情况进行判断。

    3. “拦截和搜身”可以搜查哪些地方?

    “拦截和搜身”仅限于对外衣的轻拍式搜查,目的是寻找武器。警察不能深入搜查口袋、钱包或其他封闭的容器,除非在搜身过程中已经感觉到明显的武器。

    4. 如果警察非法进行“拦截和搜身”怎么办?

    如果认为警察的“拦截和搜身”是非法的,可以拒绝配合,并记录警察的姓名和警号。在法庭上,可以提出证据非法取得的异议,要求法院排除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

    5. “拦截和搜身”和非法逮捕有什么区别?

    “拦截和搜身”是一种短暂的、初步的调查措施,不构成逮捕。非法逮捕是指在没有逮捕令或合法理由的情况下,限制个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拦截和搜身”超出了合理范围,例如时间过长、搜查范围过广,可能被视为非法逮捕。

    6. 如果我被警察“拦截和搜身”,我应该怎么做?

    保持冷静和礼貌,配合警察的询问,但不要承认任何罪行。注意观察警察的行为,记录细节,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如有疑问,应尽快咨询律师。

    7. 《马纳利利案》对今天的菲律宾警察执法有什么影响?

    《马纳利利案》仍然是菲律宾“拦截和搜身”原则的权威判例,为警察在街头执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它提醒警察在维护治安的同时,必须尊重人权,合法合规地进行“拦截和搜身”。

    8. 我如何了解更多关于菲律宾“拦截和搜身”的信息?

    您可以查阅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法律教科书和学术文章。如有法律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作为在该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ASG Law 律师事务所精通菲律宾有关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法律,包括“拦截和搜身”原则。如果您或您认识的人遇到了与“拦截和搜身”相关的问题,或者您需要有关您在菲律宾的权利的法律建议,请随时联系我们进行咨询。我们的律师团队随时准备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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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法律:撤回上诉的权利及其对刑事判决的影响

    菲律宾法律:撤回上诉的权利及其对刑事判决的影响

    G.R. No. 94594, March 29, 1996

    核心要点:被告有权撤回上诉,即使最初被判处死刑,但在新宪法生效后被减刑为终身监禁。

    引言

    想象一下,您被错误地指控犯罪,经过漫长的审判,您被判处死刑。您对判决提出上诉,希望推翻判决。然而,在新宪法生效后,死刑被废除,您的刑罚被自动减为终身监禁。现在,您已经服刑多年,您开始怀疑上诉是否值得继续。您是否可以撤回上诉,接受终身监禁的判决,并开始为获得假释而努力?本案探讨了这个问题,并确认了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撤回上诉的权利。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刑事诉讼程序赋予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以便对初审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然而,这项权利并非绝对的。被告人也可以选择放弃上诉,接受初审法院的判决。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在死刑被废除后,其刑罚被减为终身监禁的情况下,是否有权撤回上诉。

    根据《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19(1)款,禁止判处死刑,除非国会另有规定。这意味着,在1987年宪法生效后,所有死刑判决都被自动减为终身监禁。此外,最高法院在Administrative Matter No. 87-5-3173-0号决议中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选择继续上诉或接受减刑后的判决。

    涉及的关键法律条文:

    * **《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19(1)款:** “不得判处死刑,除非国会另有规定。”
    * **Revised Rules on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22, § 9:** 规定了死刑案件的自动复审程序。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罗密欧·雷杜洛萨(Romeo Redulosa)和罗塞洛·卡顿(Roselo Carton)被控绑架勒索并谋杀的案件。初审法院判处他们死刑。雷杜洛萨后来提出撤回上诉的动议,声称他已经服刑14年,并正在努力改造自己。

    案件的经过如下:

    * 1981年12月3日,克里斯托弗·贾森·谭(Christopher Jason Tan)被绑架。
    * 绑匪向谭的父母勒索10万比索的赎金。
    * 由于未能支付赎金,克里斯托弗·贾森·谭被杀害。
    * 罗密欧·雷杜洛萨和罗塞洛·卡顿被逮捕并被指控犯罪。
    * 1983年,初审法院判处雷杜洛萨和卡顿死刑。
    * 卡顿在1983年逃脱,他的上诉被驳回。
    * 1987年,新宪法生效,死刑被废除,雷杜洛萨的刑罚被减为终身监禁。
    * 1995年,雷杜洛萨提出撤回上诉的动议。

    最高法院批准了雷杜洛萨的动议,理由是:

    1. 雷杜洛萨有权撤回上诉。
    2. 死刑已被废除,雷杜洛萨的刑罚已被减为终身监禁。
    3. 雷杜洛萨已经服刑多年,并正在努力改造自己。

    最高法院引用了以下理由:

    > “正如被告有权继续上诉一样,他也有权(在最高法院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撤回上诉来终止上诉。”

    > “新法律不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前犯下的罪行。”

    实践意义

    本案确认了被告人在死刑被废除后,其刑罚被减为终身监禁的情况下,撤回上诉的权利。这项裁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因为它允许被告人接受减刑后的判决,并开始为获得假释而努力。它也明确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关键教训

    * 被告人有权撤回上诉,即使最初被判处死刑,但在新宪法生效后被减刑为终身监禁。
    * 法律不溯及既往。
    * 最高法院有权批准或拒绝被告人撤回上诉的动议。

    常见问题解答

    **问:被告人何时可以撤回上诉?**

    答:被告人可以在上诉程序的任何阶段撤回上诉,但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

    **问:法院是否必须批准被告人撤回上诉的动议?**

    答:不是。法院有权批准或拒绝被告人撤回上诉的动议。法院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被告人的意愿是否自愿、被告人是否了解撤回上诉的后果以及公共利益。

    **问:如果被告人撤回上诉,会发生什么?**

    答:如果被告人撤回上诉,初审法院的判决将生效。被告人将必须服刑。

    **问:本案对死刑案件有何影响?**

    答:本案确认了在死刑被废除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有权撤回上诉。

    **问:如果国会恢复死刑,会发生什么?**

    答:如果国会恢复死刑,新法律将不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前犯下的罪行。这意味着,在本案中,即使国会恢复死刑,雷杜洛萨也不会被判处死刑。

    **问:本案如何影响类似的案件?**

    答:本案确立了先例,允许面临类似情况的被告人撤回上诉。这使得他们能够更快地接受判决,并开始寻求改造和假释的机会。

    **问:如果被告人撤回上诉,他们是否可以稍后重新提出上诉?**

    答:一般来说,不行。一旦上诉被撤回并获得批准,初审法院的判决将生效,被告人将无法再对该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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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诽谤诉讼:速度审判权与案件驳回的影响

    速度审判权与检察机关充分举证的机会:菲律宾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

    G.R. No. 104386, March 28, 1996

    在菲律宾,被告有权要求快速审判。但是,这项权利并非绝对,法院在驳回案件时必须谨慎,尤其是当检察机关因合理理由要求延期审判时。本案强调了法院在速度审判权与确保检察机关充分举证机会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案件背景

    本案源于针对小安努尔福·塔利西克(Arnulfo C. Talisic)提起的诽谤指控,他被指控在宿务市一家名为《太阳星日报》的报纸上发表了一篇诽谤性文章,损害了德莫克里托·T·门多萨(Democrito T. Mendoza)的名誉。在地区审判法院审理此案期间,由于原告律师门多萨需要前往宿务市处理劳工纠纷,检察机关要求延期审判。然而,审判法官驳回了此案,理由是检察机关没有为首次预定的听证会做好准备。

    法律背景

    菲律宾宪法保障被告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并非旨在阻止法院根据充分的理由批准延期审判。关键在于确定延期是否合理且没有不必要的拖延。根据菲律宾法律,诽谤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素:

    • 必须有诽谤性的指控。
    • 必须有公开行为。
    • 必须有恶意。
    • 必须有受害者身份识别。

    “第十五条规则”规定了动议的提交和送达要求,确保所有相关方都有机会对动议作出回应。但是,最高法院承认,为了实现公正,有时可以忽略技术细节。

    关键法条引述:

    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十四款第(2)项:“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应有权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庭,获悉指控的性质和原因,获得快速、公开审判,有权与证人当面对质,并有强制程序确保其出庭为他作证。”

    案件分析

    最高法院认为,审判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驳回了此案。法院强调,检察机关要求延期审判的理由是合理的,因为主要证人需要出席宿务市的劳工调解会议。此外,这是检察机关第一次要求延期审判。法院指出,驳回案件实际上剥夺了国家充分举证的机会,从而违反了正当程序。

    案件进程如下:

    1. 1991年5月3日,被告否认有罪。
    2. 1991年7月26日,原告律师提出紧急延期审判动议。
    3. 1991年7月26日,被告提出驳回案件动议。
    4. 1991年7月29日,审判法院驳回案件。
    5. 1991年7月31日,原告律师提出复议动议。
    6. 1991年11月5日,审判法院驳回复议动议。

    最高法院强调,速度审判权并非旨在阻止法院根据充分的理由批准延期审判。“不合理的延期,延长审判时间过长,才会侵犯被告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快速审判权允许合理的延期,以便不剥夺检察机关在法庭上申辩的机会。”

    最高法院引用了本案的关键推理:“审判法院不得任意拒绝检察机关及时且有充分理由的复议动议,以撤销驳回或无罪释放的命令,并且应撤销这种任意拒绝重新审理案件的行为,以便让国家有机会在法庭上申辩,并有机会证明对被告的指控,并防止司法不公,特别是当被告的任何实质性权利不会因此受到损害时。”

    实践意义

    本案为法院在处理延期审判动议和速度审判权时提供了指导。法院应仔细权衡各方的利益,确保所有相关方都有公平的机会陈述案情。过早驳回案件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并可能增加司法系统的负担。

    关键经验:

    • 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延期审判动议的合理性。
    • 速度审判权并非绝对,法院应确保检察机关有充分的举证机会。
    • 过早驳回案件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并增加司法系统的负担。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速度审判权?

    速度审判权是指被告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审判,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不确定性。

    2. 法院可以驳回刑事案件吗?

    是的,如果检察机关没有为审判做好准备,或者存在其他正当理由,法院可以驳回刑事案件。

    3. 延期审判会侵犯被告的速度审判权吗?

    不一定。如果延期是合理的且没有不必要的拖延,则不会侵犯被告的速度审判权。

    4. 如果案件被驳回,被告可以再次被起诉吗?

    这取决于案件被驳回的原因。如果案件因检察机关未能起诉而被驳回,则被告可能无法再次被起诉,除非被告明确同意驳回。

    5. 如果我认为我的速度审判权受到侵犯,我该怎么办?

    您应该咨询律师,以评估您的情况并确定最佳行动方案。

    6. 什么是双重危险原则?

    双重危险原则是指被告不能因同一罪行两次受到审判。

    ASG Law 是该领域的专家,我们随时准备为您提供帮助。如果您需要有关速度审判权、诽谤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问题的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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