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媒体法

  • 菲律宾诽谤诉讼:媒体如实报道公开法律程序是否构成诽谤?奥坎波法官诉明星出版公司案

    媒体如实报道公开法律程序不构成诽谤

    G.R. No. 133575, December 15, 2000

    引言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的报道自由与个人名誉权之间的平衡至关重要。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奥坎波法官诉明星出版公司案”中,就媒体报道涉及公职人员的法律程序是否构成诽谤做出了重要裁决。本案不仅明确了菲律宾诽谤法的相关原则,也为媒体在报道法律程序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尤其是在涉及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中。理解本案的判决,对于媒体从业者、法律专业人士以及关注自身名誉权的公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马丁·A·奥坎波法官是宿务市地区审判法院第七分庭的法官。被告明星出版公司是一家出版并发行《太阳星日报》的报社,该报纸在宿务省发行。奥坎波法官因《太阳星日报》1997年8月28日和1997年8月30日刊登的两篇文章,以诽谤为由向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这两篇文章分别题为《奥坎波法官面临监察署贪污指控》和《法官称监察署无管辖权》。

    法律背景:菲律宾诽谤法与特权辩护

    在菲律宾,诽谤罪的法律基础是《修订刑法典》第353条,该条文将诽谤定义为“以恶意中伤他人的名誉,使其遭受蔑视、嘲笑或诽谤的行为”。然而,并非所有损害名誉的言论都构成诽谤。菲律宾法律承认“特权传播”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言论可能损害他人名誉,但出于公共利益或履行法律、道德或社会义务,可以免于诽谤责任。《修订刑法典》第354条规定了诽谤罪的例外情况,其中包括:

    “第354条。公开性的要求。——每一项诽谤性指控都被推定为恶意的,即使它是真实的,如果没有显示出良好的意图和正当的动机,但在下列情况下除外:

    1. 任何人在履行任何法律、道德或社会义务时向他人进行的私人通讯;以及

    2. 对非保密性质的司法、立法或其他官方程序的公正和真实的报道,且不带任何评论或评语,或在上述程序中发表的任何声明、报告或演讲,或公职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时执行的任何其他行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太阳星日报》刊登的报道是否属于上述第2项例外情况,即“对非保密性质的司法、立法或其他官方程序的公正和真实的报道”。如果属于,则即使报道内容可能对奥坎波法官的名誉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诽谤。

    案件审理过程

    地区审判法院: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了奥坎波法官的诽谤诉讼,理由是报纸的报道属于公正和真实的报道,不具有恶意。

    最高法院:奥坎波法官不服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认为《太阳星日报》的报道符合《修订刑法典》第354条第2项的例外情况,不构成诽谤。最高法院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公正和真实的报道: 最高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对非保密性质的司法/行政程序的公正和真实的报道。文章直接引用了向监察署提交的宣誓书-申诉书。第一篇文章仅报道了针对奥坎波法官向维萨亚斯监察署提出的贪污指控。在报道过程中,文章引用了申诉律师埃利亚斯·陈提交的宣誓书-申诉书,并叙述了导致提起贪污指控的前因后果。第二篇文章则介绍了奥坎波法官本人对针对他的贪污指控的反应;并附有监察署主任维吉尼亚·圣地亚哥的解释性声明,驳斥了奥坎波法官关于监察署对法官涉嫌违反司法规范的贪污指控没有管辖权的主张。
    • 没有评论或评语: 最高法院指出,被告报社的记者在两篇文章中均未发表任何评论或评语。文章完全是对贪污指控的纯粹报道。
    • 报道的公正性: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报社表现出的公正和平衡体现在,报社给予了奥坎波法官机会就针对他的贪污指控表达自己的看法。事实上,在第一篇文章发表之前,被告报社的记者费尽心思就此事采访了奥坎波法官;他的反应也同样在两篇文章中发表。
    • 报道的真实性和新闻价值: 最高法院认为,这些报道是对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的真实记录,即针对当地法官提起的贪污指控。不可否认的是,正如针对他提起的申诉所指控的那样,奥坎波法官确实面临监察署的“贪污指控”,罪名是违反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条第(e)项。文章中的叙述也并非虚构,而是从相关的宣誓书-申诉书中摘录的。

    判决的实践意义

    “奥坎波法官诉明星出版公司案”确立了菲律宾诽谤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媒体在报道非保密性质的法律程序时,只要报道是公正、真实且不带恶意的,即使报道内容可能对相关人员的名誉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诽谤。本案对媒体的法律责任划定了清晰的界限,为媒体在报道涉及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的法律事件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对媒体从业者的启示:

    • 核实信息来源: 媒体在报道法律程序时,应仔细核实信息来源,确保报道内容真实准确。
    • 保持报道的公正性: 媒体应给予报道对象公平的发言机会,平衡呈现各方观点。
    • 避免恶意评论: 媒体应避免在报道中加入个人评论或推断,尤其应避免恶意揣测和诽谤性言论。
    • 关注公共利益: 媒体在报道涉及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的法律事件时,应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客观、公正地呈现事实。

    对公职人员的启示:

    • 接受公众监督: 公职人员应接受公众监督,包括媒体的监督性报道。
    •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媒体报道失实或存在诽谤,公职人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应避免滥用诉讼手段压制媒体的正常报道。

    关键要点

    • 媒体对非保密法律程序的公正和真实报道,受“特权传播”原则保护,不构成诽谤。
    • “公正和真实”是指报道内容忠实于法律程序的事实,不歪曲、不捏造。
    • “不带恶意”是指媒体报道的目的是为了告知公众,而非出于个人恩怨或恶意中伤。
    • 公职人员应接受媒体的监督性报道,但当报道失实时,也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名誉权。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以恶意中伤他人名誉,使其遭受蔑视、嘲笑或诽谤的行为。
    2. 媒体报道失实就一定构成诽谤吗?
      不一定。如果媒体报道属于“特权传播”,例如对非保密法律程序的公正和真实报道,即使报道内容失实,也可能不构成诽谤。
    3. 如何判断媒体报道是否“公正和真实”?
      “公正和真实”是指报道内容是否忠实于事实,是否歪曲或捏造事实。法院会综合考虑报道的整体内容、信息来源、报道者的动机等因素进行判断。
    4. 公职人员的名誉权受到哪些特殊保护?
      在诽谤诉讼中,对公职人员的诽谤指控比对普通公民的指控更难成立。这是因为法律鼓励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批评,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 如果我认为媒体报道诽谤了我,应该怎么办?
      您可以首先联系媒体,要求更正或撤回报道。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寻求法律帮助,考虑提起诽谤诉讼。
    6. 媒体在报道法律程序时需要注意什么?
      媒体应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恶意评论和诽谤性言论,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 本案判决对菲律宾新闻自由有什么影响?
      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菲律宾新闻自由的边界,保障了媒体在报道法律程序时的合法权益,但也提醒媒体要承担起社会责任,进行负责任的报道。
    8. 如果我对诽谤罪或媒体责任有更多疑问,可以咨询谁?
      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例如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在菲律宾诽谤法和媒体法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ASG Law律师事务所 在菲律宾诽谤法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的律师团队精通菲律宾相关法律法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诽谤诉讼、媒体责任等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求,欢迎随时通过邮件 nihao@asglawpartners.com联系方式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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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诽谤法:公民监督公职人员行为的权利

    公民监督公职人员行为的权利:菲律宾诽谤法案例分析

    G.R. No. 118971, 1999年9月15日

    引言

    在菲律宾,言论自由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并非绝对,它受到诽谤法的限制。诽谤法旨在保护个人名誉免受虚假和恶意攻击。当公民公开批评公职人员时,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之间的界限变得尤为重要。本案例分析旨在深入探讨菲律宾最高法院在Vasquez v. Court of Appeals案中的判决,该判决阐明了公民在监督和批评公职人员行为方面的权利,以及在诽谤诉讼中对公共利益的抗辩。

    想象一下,您是社区的一员,目睹了您信任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您是否应该保持沉默,以免遭受法律诉讼?还是您有权发声,揭露不当行为,即使这意味着要冒着被指控诽谤的风险?Vasquez案正是探讨了这个问题,并为公民在行使监督公职人员的权利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公民在公开指控地方官员行为不当的情况下,是否会因诽谤罪而承担责任?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划定了清晰的界限,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利益和政府官员行为时。

    菲律宾诽谤法的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诽谤罪在《修订刑法典》第353条中定义,指的是“指控他人犯下罪行、具有恶习或缺陷(无论是真实存在还是虚构的),或任何可能导致他人名誉受损或受蔑视的行为、疏忽、状况、身份或情况,或可能玷污死者名誉的行为”。简单来说,诽谤就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

    诽谤罪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要素:

    1. 存在针对他人的可耻行为或状况的指控;
    2. 指控已公开;
    3. 可以识别被诽谤的人;
    4. 存在恶意。

    其中,恶意是诽谤罪的关键要素。《修订刑法典》第354条规定:“所有诽谤性指控均推定为恶意,即使指控属实,除非能证明提出指控具有善意和正当理由,以下情况除外:(1)在履行任何法律、道德或安全义务时,任何人向另一人进行的私人沟通;(2)对任何非保密的司法、立法或其他官方程序,或在上述程序中发表的任何声明、报告或演讲,或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能时执行的任何其他行为,以善意进行的、不带任何评论或评价的公正且真实的报道。”

    这项规定确立了“推定恶意”原则,意味着一旦满足诽谤罪的前三个要素,法院将推定存在恶意,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其言论具有正当理由和善意。然而,对于涉及公职人员履行公务的诽谤性言论,适用不同的规则。《修订刑法典》第361条规定,如果针对公职人员履行公务的诽谤性言论被证明属实,即使被告未能证明其言论具有善意和正当理由,也应宣告无罪。

    此外,美国最高法院在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案中确立了“实际恶意”原则,该原则也被菲律宾最高法院所采纳。根据“实际恶意”原则,对于涉及公职人员履行公务的诽谤性言论,即使言论不实,如果原告(公职人员)未能证明被告在发表言论时明知其虚假或罔顾其真假,则被告不承担诽谤责任。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讨论,即使有时会出现错误。

    Vasquez案的案情回顾

    本案的起因是,Rodolfo R. Vasquez,一位Tondo Foreshore Area的居民,向国家住房管理局(NHA)举报了其所在 barangay 的主席 Jaime Olmedo 的不当行为。Vasquez 和其他 37 个家庭的代表与 NHA 的官员会面,表达了他们对 Olmedo 的不满。会后,Vasquez 接受了报纸记者采访,并在采访中指控 Olmedo 与 NHA 官员勾结,非法侵占土地,并参与非法赌博和偷窃斗鸡等活动。

    第二天,《Ang Tinig ng Masa》报纸刊登了一篇题为《38个家庭被 barangay 主席掠夺土地》的新闻报道,报道中引用了 Vasquez 的指控。Olmedo 认为该报道损害了他的名誉,遂以诽谤罪起诉 Vasquez。

    地区审判法院(RTC)认定 Vasquez 犯有诽谤罪,并处以 1,000 比索的罚款。RTC 认为 Vasquez 未能证明其指控的真实性,并且“出于报复动机”发表了诽谤性言论。Vasquez 不服判决,向菲律宾上诉法院(CA)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 RTC 的判决。Vasquez 最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在审理后,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宣告 Vasquez 无罪。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主要包括:

    • 真实性抗辩:最高法院认为,Vasquez 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真实性。例如,Vasquez 提交了 NHA 督察长 Hermogenes Fernandez 的信函,该信函证实 Olmedo 通过与 NHA 官员勾结,获得了 Tondo Foreshore Area 的多块土地的所有权。此外,Vasquez 还提供了其他证据,例如居民针对 Olmedo 偷窃斗鸡行为的宣誓书,以及特别检察官办公室驳回针对 Olmedo 的贪污腐败指控的决议。
    • 公共利益:最高法院强调,Vasquez 的言论涉及公共利益,因为它们关乎公职人员的行为和政府土地的非法侵占。最高法院指出,公民有权监督和批评公职人员的行为,这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 恶意推定:最高法院认为,即使诽谤性言论不实,如果涉及公职人员履行公务,也应适用“实际恶意”原则。本案中,检方未能证明 Vasquez 在发表言论时明知其虚假或罔顾其真假。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美国最高法院在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案中的判例,并强调了言论自由在民主社会中的重要性。“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责任”,最高法院援引 Justice Brandeis 的话,“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麻木不仁的人民。”

    案件的实践意义

    Vasquez案在菲律宾诽谤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明确了公民在监督公职人员行为方面的权利,并为诽谤诉讼中的真实性抗辩和公共利益抗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本案的主要实践意义包括:

    • 强化真实性抗辩:本案重申,在诽谤诉讼中,真实性是一项重要的抗辩理由。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言论属实,即使言论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也可能被判无罪。尤其是在涉及公职人员履行公务的诽谤性言论中,真实性抗辩更具说服力。
    • 强调公共利益抗辩:本案确立了公共利益抗辩在诽谤诉讼中的地位。如果被告的言论涉及公共利益,例如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公共资金的使用等,法院将更倾向于保护言论自由,即使言论可能存在不准确之处。
    • 适用“实际恶意”原则:本案明确了“实际恶意”原则在菲律宾诽谤法中的适用。对于涉及公职人员履行公务的诽谤性言论,原告(公职人员)必须证明被告在发表言论时具有“实际恶意”,即明知其虚假或罔顾其真假,才能胜诉。这大大提高了公职人员在诽谤诉讼中胜诉的门槛,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对于企业、房地产所有者和个人而言,Vasquez案的启示在于:公民有权就公共事务和公职人员的行为自由表达意见,即使这些意见可能具有批评性。然而,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力求言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恶意诽谤。

    关键教训

    • 真实性是诽谤诉讼的重要抗辩理由。
    • 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受到法律的更高程度保护。
    • 对于公职人员的批评性言论,适用“实际恶意”原则。
    • 公民有权监督和批评公职人员的行为,这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力求言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恶意诽谤。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诽谤罪?

    答:诽谤罪是指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在菲律宾《修订刑法典》中被定义为犯罪。

    问: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诽谤性指控、指控已公开、可以识别被诽谤人、以及存在恶意。

    问:什么是“实际恶意”原则?

    答:“实际恶意”原则是指,对于涉及公职人员履行公务的诽谤性言论,原告(公职人员)必须证明被告在发表言论时明知其虚假或罔顾其真假,才能胜诉。

    问:公民在批评公职人员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公民在批评公职人员时,应力求言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恶意诽谤。同时,应注意收集证据,以便在面临诽谤诉讼时进行有效抗辩。

    问:如果我被指控诽谤,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被指控诽谤,应立即寻求法律咨询,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并积极应诉。

    问:Vasquez案对菲律宾的言论自由有什么影响?

    答:Vasquez案加强了菲律宾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利益和公职人员行为时。它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监督政府官员,从而促进民主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ASG Law,我们是菲律宾诽谤法领域的专家,致力于保护您的权利,无论您是希望行使言论自由权,还是面临诽谤诉讼。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或协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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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诽谤法:转发新闻报道构成诽谤罪吗?维卡里奥诉上诉法院案分析

    转发新闻报道并不一定构成诽谤:维卡里奥案的重要启示

    G.R. No. 124491, June 01, 1999

    引言

    在信息爆炸的数字时代,我们经常通过社交媒体和通讯工具转发新闻报道。然而,您是否知道,即使只是转发,也可能面临诽谤指控?维卡里奥诉上诉法院案(Roque Vicario v. Court of Appeals)正是这样一个案例,它深刻地阐释了在菲律宾法律下,转发新闻报道与诽谤罪之间的界限。本案不仅对媒体从业人员具有指导意义,也为每一位社交媒体用户敲响了警钟: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法律对诽谤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仅仅散发一份报纸文章的复印件,而该文章报道了针对一名法官提起的贪污指控,是否构成诽谤罪?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推翻了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为我们厘清了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并强调了恶意在诽谤罪认定中的重要性。

    菲律宾诽谤罪的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诽谤罪在《修订刑法典》第353条中定义为:“公开且恶意的犯罪行为指控,或对他人品行、缺陷(真实或虚构)、或其他任何行为、疏忽、状况、身份或处境的指责,意图损害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誉,使其蒙受耻辱或蔑视,或诋毁死者名誉。”

    根据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例,诽谤罪的构成需要满足四个要素:

    1. 指控:必须存在对他人不光彩行为或状况的指控。
    2. 公开:指控必须被公开。
    3. 身份:被诽谤者必须能够被识别。
    4. 恶意:指控必须带有恶意。

    其中,公开是诽谤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修订刑法典》第355条规定,诽谤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如书籍、小册子或绘画)或口头形式进行。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转发报纸文章的复印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开”。

    更重要的是,恶意是诽谤罪的核心要素。《修订刑法典》第354条规定,任何诽谤性指控均推定为恶意,即使指控属实,除非行为人能证明其行为具有正当意图和合理动机。然而,该条也列出了例外情况,其中包括:

    “2. 对非保密的任何司法、立法或其他官方程序,或在上述程序中发表的任何声明、报告或演讲,或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执行的任何其他行为,进行善意、真实且公正的报道,不带任何评论或评价。”

    这一例外被称为“有条件特权通讯”,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信息具有诽谤性,但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属于对官方程序的公正报道,则可以免于诽谤责任。然而,即使属于特权通讯,如果存在实际恶意,特权保护也会失效。

    案件回顾:维卡里奥案的曲折过程

    本案的原告是北萨马省蒙德拉贡-圣罗克市巡回法院法官普罗塞索·西德罗。被告罗克·维卡里奥被指控犯有诽谤罪,原因是据称他在北萨马省卡塔曼的省立医院附近散发了《菲律宾每日问询报》1992年3月20日第7页的复印件,该页刊登了一篇题为《萨马法官私吞保释金,被控贪污》的新闻报道。

    该报道称,申诉专员康拉多·瓦斯奎斯已向反贪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北萨马省蒙德拉贡市巡回法院法官西德罗私吞了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缴纳的1000比索保释金。报道还指出,调查显示西德罗未能将保释金存入法院书记员处,并且在被告人被判无罪后仍拒绝退还。

    西德罗法官声称,维卡里奥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痛苦。维卡里奥则否认散发了该文章,并辩称对他的诽谤诉讼是出于恶意,因为他此前已就西德罗法官拒绝退还1000比索保释金一事,向申诉专员公署提起了贪污腐败刑事指控,并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不诚实行政申诉。

    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

    初审法院认定维卡里奥犯有诽谤罪,并判处其缴纳200比索罚款,如无力缴纳则以监禁代替。法院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表明维卡里奥向多人散发了新闻报道的复印件,但他至少向控方证人阿马多·蒙特斯提供了一份复印件,这构成了公开。法院还认为,维卡里奥的行为带有恶意,因为这源于他对西德罗法官的仇恨。

    上诉法院完全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维卡里奥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了六项主张,核心是认为新闻报道属于特权事项,他仅仅向一人提供复印件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且下级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最高法院的判决和理由

    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宣告维卡里奥无罪。法院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 未证明维卡里奥是诽谤信息的来源:初审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表明维卡里奥是《菲律宾每日问询报》新闻报道中信息的来源。上诉法院错误地认为新闻报道来源于维卡里奥向申诉专员公署提交的宣誓书,但没有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支持这一观点。新闻报道仅仅是关于申诉专员公署对西德罗法官提起贪污指控的客观报道,并未提及维卡里奥或其申诉书。因此,不能认定维卡里奥通过该新闻报道指控西德罗法官犯有罪行。
    2. 未充分证明维卡里奥散发了复印件:控方的主要证人是阿马多·蒙特斯,他是西德罗法官的下属。除了蒙特斯自己的证词外,没有其他证人证实维卡里奥散发了复印件。蒙特斯的证词本身也存在疑问,因为他最初并未被列为证人,且其证词内容与西德罗法官的宣誓书存在矛盾。
    3. 未证明维卡里奥的行为具有恶意:即使假设维卡里奥确实向蒙特斯散发了复印件,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行为具有恶意。初审法院认为维卡里奥对西德罗法官怀有仇恨,但这并不能直接推导出散发复印件的行为具有恶意。恶意必须存在于散发行为本身,而不能仅仅是事后推测或无关的个人情感。
    4. 新闻报道本身属于特权通讯:初审法院也承认,新闻报道是对官方程序的公正报道,属于特权通讯,因此报社本身没有被追究诽谤责任。最高法院认为,即使维卡里奥转发了该报道,但由于缺乏恶意,且未能证明其行为超出了公正报道的范围,因此也不应承担诽谤责任。

    最高法院强调,诽谤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满足所有构成要件,尤其是恶意。在本案中,控方未能充分证明维卡里奥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因此应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其无罪。

    实践意义:维卡里奥案给我们的启示

    维卡里奥诉上诉法院案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启示,尤其是在社交媒体时代,我们更应从中吸取教训:

    • 转发不等于原创:仅仅转发新闻报道,并不等同于认可或赞同报道中的所有内容。法律不会简单地将转发者视为诽谤信息的原创者。
    • 恶意是诽谤罪的核心:即使转发了具有诽谤性的信息,如果缺乏恶意,也不构成诽谤罪。恶意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而不能仅仅是主观臆断。
    • 公正报道受法律保护:对官方程序的公正报道,即使涉及负面信息,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属于特权通讯。转发此类报道,通常也不构成诽谤罪。
    • 证据的重要性:在诽谤诉讼中,证据至关重要。控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诽谤罪的各个构成要件都已满足,包括公开、身份和恶意。

    关键教训

    • 在社交媒体上转发信息时,要保持谨慎,尤其涉及他人名誉的信息。
    • 了解诽谤罪的构成要件,避免误入法律雷区。
    • 如果转发的是对官方程序的公正报道,通常不必过于担心诽谤风险。
    • 如果面临诽谤指控,要积极应诉,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恶意,或行为属于特权通讯。

    常见问题解答

    问:转发负面新闻报道一定会构成诽谤罪吗?

    答:不一定。维卡里奥案表明,仅仅转发新闻报道,如果缺乏恶意,且报道内容属于对官方程序的公正报道,通常不构成诽谤罪。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恶意,以及报道是否属于特权通讯。

    问:什么是“恶意”?在诽谤罪中如何认定恶意?

    答:在诽谤罪中,“恶意”通常指实际恶意,即明知信息虚假或罔顾信息真伪而发布。恶意需要通过证据证明,例如行为人明知信息不实仍故意传播,或者行为人出于个人仇恨或报复心理发布信息。

    问:什么是“特权通讯”?转发特权通讯是否可以免责?

    答:“特权通讯”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表达意见,即使这些意见可能具有诽谤性。例如,对官方程序的公正报道就属于特权通讯。转发特权通讯,如果属于善意且公正的报道,通常可以免责,除非存在实际恶意。

    问:如果我转发的新闻报道被认定为诽谤,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如果转发行为被认定为诽谤罪,您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罚款或监禁,以及民事责任,例如赔偿被诽谤者的损失。具体的责任大小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

    问:如何避免因转发信息而陷入诽谤纠纷?

    答:为了避免诽谤纠纷,建议您在转发信息时保持谨慎,核实信息的真实性,避免转发明显虚假或恶意攻击他人的信息。尤其对于涉及他人名誉的负面信息,更要慎重。如果转发的是新闻报道,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媒体,并确保报道内容是对官方程序的公正报道。


    在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深谙菲律宾诽谤法,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如果您对诽谤罪有任何疑问或面临相关法律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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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播特许权与公共服务: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竞选期间免费播出时间的裁决

    广播特许权与公共服务: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竞选期间免费播出时间的裁决

    G.R. No. 132922, 1998年4月21日

    引言

    在菲律宾充满活力的民主制度中,媒体在塑造公众舆论和确保知情选举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在追求政治参与和公平竞争环境的过程中,广播媒体的权利又如何呢?

    电信和广播律师协会 (TELEBAP) 及 GMA Network, Inc. 诉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案,对这一难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政府是否可以要求广播公司在选举期间免费提供播出时间,用于政治宣传?最高法院的裁决不仅影响了媒体行业,也关系到菲律宾的言论自由和公平选举原则。

    法律背景:警察权、征用权与特许权

    要理解本案的判决,需要先了解菲律宾宪法中规定的几项核心法律原则:

    • 警察权: 这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健康和公共道德,限制个人权利和财产的权力。警察权是一项与生俱来的权力,无需宪法明确授予。
    • 征用权: 这是国家为了公共用途,征用私有财产的权力。然而,宪法规定,征用私有财产必须支付“公正补偿”。
    • 特许权: 在菲律宾,广播公司需要获得政府颁发的特许权才能运营。特许权是一种特权,而非权利,可以由国会在公共利益需要时进行修改、变更或撤销。《菲律宾宪法》第十二条第 11 款明确规定了这一点:“任何此类特许权或权利的授予,均应附加条件,即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国会有权对其进行修改、变更或废除。”

    这些原则之间的界限在本案中受到了考验。请注意以下关键条文:

    《菲律宾共和国法案第 6646 号》第 11 条 (b) 款:

    “禁止任何报纸、无线电广播或电视台或其他大众媒体,或任何使用大众媒体的人员,出售或免费提供印刷版面或播出时间用于竞选或其他政治目的,但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案第 881 号》(《综合选举法典》)第 90 条和第 92 条规定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除外。”

    《综合选举法典》第 92 条(COMELEC 时间):

    “委员会应购买无线电和电视播出时间,称为“COMELEC 时间”,该时间应在所有无线电和电视台覆盖范围内,在候选人之间平均且公正地分配。为此,所有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台的特许权均据此修订,以便在竞选期间免费提供无线电或电视播出时间。”

    案件回顾:免费播出时间的争议

    本案源于菲律宾选举委员会 (COMELEC) 要求广播公司在 1998 年大选期间免费提供“COMELEC 时间”。电信和广播律师协会 (TELEBAP) 和 GMA Network, Inc. 质疑《综合选举法典》第 92 条的合宪性,认为该条款侵犯了广播公司的财产权,构成未经公正补偿的征用,违反了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原则。

    诉讼过程:

    1. 请愿方: 电信和广播律师协会 (TELEBAP) 和 GMA Network, Inc.。TELEBAP 代表广播律师的利益,GMA Network 是受该条款影响的广播公司。
    2. 答辩方: 选举委员会 (COMELEC)。
    3. 争议焦点: 《综合选举法典》第 92 条是否违宪,因为它要求广播公司免费提供播出时间?
    4. 请愿方的论点:
      • 该条款未经正当程序且未支付公正补偿就剥夺了广播公司的财产。
      • 该条款违反了宪法的征用权条款。
      • 该条款剥夺了广播媒体的法律平等保护。
      • 该条款违反了 GMA Network, Inc. 的特许权条款。
    5. 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全体庭审判决,支持《综合选举法典》第 92 条的合宪性,驳回了请愿。

    最高法院的理由:警察权与公共利益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广播特许权的性质和政府监管广播媒体的权力。法院认为,广播频率是有限的公共资源,政府有责任为了公共利益对其进行分配和监管。广播公司获得的特许权,并非绝对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特权,可以附加公共服务的义务。

    法院援引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诉红狮广播公司案的先例,指出:“广播许可证并不赋予指定频率的所有权,而仅仅是临时使用它们的特权。” 法院进一步解释说,要求广播公司免费提供 COMELEC 时间,是特许权附带的合理条件,旨在促进选举的公平性和公众知情权。

    关键论点:

    • 广播频率的公共性质: 法院认为,广播公司使用的频率属于公共领域,而非私有财产。因此,政府有权对其使用施加限制,以服务公共利益。
    • 特许权的特权性质: 广播特许权是一种政府授予的特权,而非宪法权利。特权可以附加公共服务的义务。
    • 警察权的合理行使: 要求免费播出时间是政府警察权的合理行使,旨在确保公平选举和公众知情权,而非对广播公司财产的非法征用。
    • 公共利益优先: 法院强调,选民的知情权和选举的公平性,比广播公司的商业利益更为重要。“重要的是观众和听众的权利,而不是广播公司的权利。”

    实际意义:对媒体和选举的影响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对菲律宾的广播媒体和选举制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广播媒体的影响:

    • 公共服务义务: 广播公司被明确告知,其特许权附带公共服务义务,包括在选举期间免费提供播出时间。
    • 商业模式的调整: 广播公司需要调整其商业模式,将免费提供的 COMELEC 时间纳入考量,平衡公共服务与盈利目标。
    • 监管的接受: 广播媒体需要接受政府对其运营的监管,特别是在涉及公共利益和选举公平性的问题上。

    对选举的影响:

    • 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免费的 COMELEC 时间,有助于为所有候选人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特别是那些资源有限的候选人。
    • 选民知情权的保障: 更多的政治信息通过广播媒体传播,有助于保障选民的知情权,促进选民做出明智的投票选择。
    • COMELEC 的权力: 最高法院的判决,确认了 COMELEC 在监管媒体、确保选举公平方面的权力。

    主要教训:

    • 公共利益优先于商业利益: 在涉及公共利益和基本权利(如选举权和知情权)时,商业利益可能需要让步。
    • 特许权附带公共服务义务: 获得政府特许权的企业,通常负有服务公共利益的义务。
    • 警察权的界限: 警察权虽然强大,但并非没有限制。政府行使警察权必须是为了合法的公共目的,且手段必须合理,不能过度侵犯个人权利。

    常见问题解答

    1. 问:本案与《菲律宾新闻学院诉 COMELEC 案》有何不同?
      答:在《菲律宾新闻学院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不能强制报纸免费提供版面,因为这构成对报纸财产的征用。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法院认为广播频率属于公共领域,广播公司不拥有绝对的财产权,因此可以对其施加公共服务义务。
    2. 问:广播公司是否必须无限制地提供免费播出时间?
      答:不是。法律规定了 COMELEC 时间的范围和分配方式。COMELEC 也需要合理行使权力,不能过度要求免费播出时间,损害广播公司的正常运营。
    3. 问:如果广播公司因提供免费播出时间而遭受损失,是否有补偿?
      答:根据本案判决,法律没有规定对广播公司进行直接补偿。法院认为,提供免费播出时间是特许权附带的义务,是广播公司为获得特许权而承担的“代价”。
    4. 问:本案是否意味着政府可以随意干预媒体运营?
      答:不是。本案的判决是针对选举期间的特殊情况,旨在促进选举的公平性和公众知情权。政府对媒体的监管仍然需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能侵犯媒体的言论自由和编辑自主权。
    5. 问: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答:本案确立了 COMELEC 在选举期间可以要求广播公司免费提供播出时间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在未来的选举中,为所有候选人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并促进选民的知情权。

    安盛律师事务所 (ASG Law) 在菲律宾选举法和媒体法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广播公司和政治候选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在广播特许权、选举合规或言论自由方面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与我们联系。我们期待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 诽谤诉讼: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的平衡

    诽谤诉讼的关键:恶意与特权沟通的界定

    G.R. No. 120715, March 29, 1996

    诽谤诉讼往往涉及言论自由与个人名誉权之间的微妙平衡。一个错误的指控或不实的陈述,如果公开传播,可能会对个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本文将深入探讨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费尔南多·萨松诉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一案中的判决,分析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言论可以被视为受保护的特权沟通。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诽谤罪(Libel)在菲律宾刑法第353条中被定义为“对他人进行公开且恶意的指控,包括犯罪、恶习、缺陷,或任何可能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名声扫地或遭受蔑视的行为”。要构成诽谤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素:

    • 诽谤性:言论必须具有诽谤的性质,即损害他人名誉。
    • 恶意性:言论必须是恶意的,即出于不良意图或缺乏正当理由。
    • 公开性:言论必须被公开传播,即被第三方知晓。
    • 可识别性:受害者必须能够被识别,即言论明确指向特定个人或群体。

    菲律宾刑法第354条进一步规定,除非能证明行为人具有良好的意图和正当的动机,否则任何诽谤性指控均推定为恶意。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言论可以被视为受保护的特权沟通,从而免于诽谤指控。特权沟通主要分为两种:

    • 在履行法律、道德或社会义务时进行的私人沟通。
    • 对非保密的司法、立法或其他官方程序的公正且真实的报道,且不包含任何评论或评价。

    例如,如果一名员工向其主管举报同事的不当行为,这种沟通通常被视为受保护的特权沟通,除非能证明举报人存在恶意。

    案件回顾:社区通讯中的诽谤指控

    费尔南多·萨松是PML Homes社区的居民,也是社区通讯《PML-Homemaker》的编辑。阿布顿·雷耶斯同样是该社区的居民。两人都参与了社区业主协会的事务。在一次业主协会的选举中,萨松当选为董事兼主席,而雷耶斯落选。

    雷耶斯对选举结果不满,向房屋融资公司(EMO-HFC)提出抗议,声称选举无效。随后,社区内出现了一份名为“PML Scoop”的传单,以及在墙上书写的“Sazon, nasaan ang pondo ng simbahan?”(萨松,教会的资金在哪里?)等字句。萨松认为这些行为是雷耶斯所为,遂在《PML-Homemaker》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指责雷耶斯“mandurugas”(骗子),并暗示其散布虚假信息。

    雷耶斯认为该文章构成诽谤,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和上诉,最终上诉至菲律宾最高法院。以下是案件的审理过程:

    • 一审法院:判决萨松犯有诽谤罪,处以监禁和罚款。
    • 上诉法院:驳回萨松的上诉,维持原判。
    • 最高法院: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但将刑罚改为罚款3000比索,若无力缴纳则处以附加监禁。

    最高法院认为,萨松的文章中使用了“mandurugas”(骗子)、“mag-ingat sa panlilinlang”(提防欺骗)等具有诽谤性的词语,足以损害雷耶斯的名誉。法院还认为,萨松未能证明其行为具有良好的意图和正当的动机,因此推定其存在恶意。法院引用了以下关键理由:

    “Words calculated to induce suspicion are sometimes more effective to destroy reputation than false charges directly made. Ironical and metaphorical language is a favored vehicle for slander.”(引诱怀疑的言语有时比直接的虚假指控更能摧毁名誉。讽刺和隐喻的语言是诽谤的常用工具。)

    “The circumstances under which the subject article was published by the petitioner serve to buttress the inference that petitioner was animated solely by revenge towards the private complainant…”(被告发表涉案文章的情况进一步证实,被告完全是出于对原告的报复心理……)

    案件的实际意义

    本案强调了言论自由的界限,以及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承担的责任。即使是在社区通讯等非正式场合,发表的言论也可能构成诽谤,如果这些言论具有诽谤性、恶意性,且被公开传播,并指向特定个人。本案也提醒我们,在指控他人之前,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避免使用具有侮辱性和诽谤性的语言。

    关键教训:

    • 在发表任何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之前,务必谨慎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 避免使用具有侮辱性和诽谤性的语言,即使是在非正式场合。
    • 了解特权沟通的范围,确保在行使言论自由时遵守法律规定。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诽谤罪?

    答:诽谤罪是指对他人进行公开且恶意的指控,包括犯罪、恶习、缺陷,或任何可能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名声扫地或遭受蔑视的行为。

    问:构成诽谤罪需要满足哪些要素?

    答:构成诽谤罪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素:诽谤性、恶意性、公开性和可识别性。

    问:什么是特权沟通?

    答:特权沟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言论可以免于诽谤指控的保护。特权沟通主要分为两种:在履行法律、道德或社会义务时进行的私人沟通;以及对非保密的司法、立法或其他官方程序的公正且真实的报道。

    问:如何避免诽谤他人?

    答:避免诽谤他人的关键在于谨慎核实信息的真实性,避免使用具有侮辱性和诽谤性的语言,并了解特权沟通的范围。

    问:如果我被诽谤了,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被诽谤了,您可以寻求法律咨询,了解您的权利和可采取的行动。您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您的损失。

    ASG Law律师事务所是菲律宾法律领域的专家,如果您需要有关诽谤诉讼或其他法律问题的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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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教自由与审查制度:菲律宾宪法如何平衡言论与信仰

    宗教言论自由的界限:审查制度与宪法保护

    IGLESIA NI CRISTO (INC.)诉上诉法院案,G.R. No. 119673, July 26, 1996

    引言

    想象一下,一个宗教团体想要通过电视节目传播其信仰,但政府审查机构却以其内容“攻击其他宗教”为由禁止播出。这不仅关系到言论自由,更触及了宗教自由这一宪法基石。菲律宾最高法院在IGLESIA NI CRISTO (INC.)诉上诉法院案中,对这一复杂的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为我们理解宗教言论自由的界限提供了重要启示。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政府是否有权审查宗教电视节目?如果可以,审查的标准又是什么?法院的判决不仅影响了宗教团体的传播权利,也影响了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

    法律背景

    菲律宾宪法明确规定了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然而,这些自由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一定限制。《总统令第1986号》(P.D. No. 1986)赋予电影与电视审查委员会(MTRCB)审查电影和电视节目的权力,以确保其内容符合“当代菲律宾文化价值观”,不“不道德、不雅、违法或违背良好习俗”。

    宪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
    宪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行使。应永远允许自由行使和享有宗教职业和崇拜,不得歧视或偏袒。不得要求进行宗教测试以行使公民或政治权利。”

    问题在于,如何平衡MTRCB的审查权与宪法对宗教和言论自由的保护?之前的案例已经确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基于“明确且现实的危险”原则,即言论必须直接且立即威胁到公共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健康。

    案件回顾

    以下是本案的简要时间线:

    • Iglesia ni Cristo (INC) 是一家在菲律宾注册的宗教组织,其电视节目“Ang Iglesia ni Cristo”通过电视传播其宗教信仰。
    • 1992年,MTRCB以INC的电视节目“攻击其他宗教”为由,将其评为“X级”(禁止公开播放)。
    • INC针对MTRCB的决定采取了两项行动:向总统府提出上诉,并向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总统府撤销了MTRCB对其中一集节目的禁令,但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
    • 地区审判法院最初支持INC,但后来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认为MTRCB有权审查INC的电视节目。

    INC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

    • INC的电视节目受到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
    • MTRCB无权审查宗教节目。
    • INC的电视节目并非不道德或违法。

    在审查过程中,法庭引用了Cantwell v. Connecticut案中的一段话:“在宗教信仰领域和政治信仰领域,会出现尖锐的分歧。在两个领域中,一个人的信条在邻居看来可能是最糟糕的错误。正如我们所知,为了说服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辩护者有时会采取夸张的手段,诋毁那些在教会或国家中曾经或现在都很杰出的人,甚至发表虚假声明。但是,这个国家的人民根据历史已经裁定,尽管存在过度和滥用的可能性,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对于民主公民的开明观点和正确行为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

    • MTRCB有权审查电视节目,包括宗教节目,但这种权力并非绝对。
    • MTRCB对INC电视节目的禁令违反了宪法对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的保护。
    • MTRCB未能证明INC的电视节目构成“明确且现实的危险”,足以限制其传播。

    法院强调,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基于“明确且现实的危险”原则,而MTRCB仅凭其主观判断,认为INC的电视节目“攻击其他宗教”,不足以构成禁播的理由。

    法院进一步指出:“在本案中,答辩人未能适用明确且现实的危险原则。记录显示,答辩人委员会的决定(经答辩人上诉法院确认)完全缺乏事实调查结果,以证明有关录像带构成对其他宗教的不可容忍的攻击的结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些录像带将带来何种类型的危害,特别是威胁危害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对言论(包括宗教言论)的先前限制不能以假设的恐惧为理由,而只能以已经存在于地面的真实存在的实质性和迫在眉睫的邪恶为理由。”

    案件的实际意义

    IGLESIA NI CRISTO (INC.)诉上诉法院案确立了以下重要原则:

    • 政府有权审查电视节目,包括宗教节目,但这种权力受到宪法对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的限制。
    • 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基于“明确且现实的危险”原则。
    • 宗教团体有权通过电视等媒体传播其信仰,但这种权利并非绝对,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

    关键经验

    • 宗教团体在传播其信仰时,应避免使用煽动仇恨或诽谤他人的言论。
    • 政府在审查宗教节目时,应严格遵守“明确且现实的危险”原则,不得仅凭主观判断进行限制。
    • 公众应保持对不同宗教信仰的尊重和理解,促进宗教和谐。

    常见问题解答

    1. 政府是否可以完全禁止某个宗教团体的电视节目?

    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当宗教节目的内容构成“明确且现实的危险”,直接且立即威胁到公共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健康时,政府才能完全禁止该节目的播出。

    2. “明确且现实的危险”原则如何理解?

    “明确且现实的危险”原则要求政府证明,相关言论不仅具有煽动性,而且会导致立即且严重的危害发生。

    3. 宗教团体在电视节目中批评其他宗教是否违法?

    批评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批评构成诽谤、煽动仇恨或威胁暴力,则可能触犯法律。

    4. MTRCB在审查电视节目时应遵循哪些标准?

    MTRCB应遵循“当代菲律宾文化价值观”,并严格遵守“明确且现实的危险”原则,确保其审查行为符合宪法对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的保护。

    5. 如果对MTRCB的审查决定不满意,应该如何处理?

    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审查MTRCB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6. 本案对其他类型的言论(如政治言论)有何影响?

    本案确立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言论,即政府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基于“明确且现实的危险”原则。

    7. 宗教团体在传播信仰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宗教团体应尊重其他宗教信仰,避免使用煽动仇恨或诽谤他人的言论,并确保其传播方式符合法律法规。

    8. 菲律宾宪法对宗教自由的保护范围是否比其他国家更广?

    菲律宾宪法对宗教自由的保护与其他民主国家类似,都强调宗教自由的重要性,但同时也允许在必要时进行合理限制。

    9. 本案对菲律宾的宗教和谐有何意义?

    本案强调了宗教自由的重要性,有助于促进不同宗教信仰之间的尊重和理解,维护宗教和谐。

    10. 如果我的言论自由权利受到侵犯,我应该怎么办?

    立即寻求法律帮助,咨询律师,了解你的权利和可采取的行动。

    如果您在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或媒体审查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ASG Law在这些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支持。请通过nihao@asglawpartners.com与我们联系,或访问我们的联系方式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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