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如实报道公开法律程序不构成诽谤
G.R. No. 133575, December 15, 2000
引言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的报道自由与个人名誉权之间的平衡至关重要。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奥坎波法官诉明星出版公司案”中,就媒体报道涉及公职人员的法律程序是否构成诽谤做出了重要裁决。本案不仅明确了菲律宾诽谤法的相关原则,也为媒体在报道法律程序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尤其是在涉及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中。理解本案的判决,对于媒体从业者、法律专业人士以及关注自身名誉权的公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马丁·A·奥坎波法官是宿务市地区审判法院第七分庭的法官。被告明星出版公司是一家出版并发行《太阳星日报》的报社,该报纸在宿务省发行。奥坎波法官因《太阳星日报》1997年8月28日和1997年8月30日刊登的两篇文章,以诽谤为由向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这两篇文章分别题为《奥坎波法官面临监察署贪污指控》和《法官称监察署无管辖权》。
法律背景:菲律宾诽谤法与特权辩护
在菲律宾,诽谤罪的法律基础是《修订刑法典》第353条,该条文将诽谤定义为“以恶意中伤他人的名誉,使其遭受蔑视、嘲笑或诽谤的行为”。然而,并非所有损害名誉的言论都构成诽谤。菲律宾法律承认“特权传播”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言论可能损害他人名誉,但出于公共利益或履行法律、道德或社会义务,可以免于诽谤责任。《修订刑法典》第354条规定了诽谤罪的例外情况,其中包括:
“第354条。公开性的要求。——每一项诽谤性指控都被推定为恶意的,即使它是真实的,如果没有显示出良好的意图和正当的动机,但在下列情况下除外:
1. 任何人在履行任何法律、道德或社会义务时向他人进行的私人通讯;以及
2. 对非保密性质的司法、立法或其他官方程序的公正和真实的报道,且不带任何评论或评语,或在上述程序中发表的任何声明、报告或演讲,或公职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时执行的任何其他行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太阳星日报》刊登的报道是否属于上述第2项例外情况,即“对非保密性质的司法、立法或其他官方程序的公正和真实的报道”。如果属于,则即使报道内容可能对奥坎波法官的名誉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诽谤。
案件审理过程
地区审判法院: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了奥坎波法官的诽谤诉讼,理由是报纸的报道属于公正和真实的报道,不具有恶意。
最高法院:奥坎波法官不服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认为《太阳星日报》的报道符合《修订刑法典》第354条第2项的例外情况,不构成诽谤。最高法院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公正和真实的报道: 最高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对非保密性质的司法/行政程序的公正和真实的报道。文章直接引用了向监察署提交的宣誓书-申诉书。第一篇文章仅报道了针对奥坎波法官向维萨亚斯监察署提出的贪污指控。在报道过程中,文章引用了申诉律师埃利亚斯·陈提交的宣誓书-申诉书,并叙述了导致提起贪污指控的前因后果。第二篇文章则介绍了奥坎波法官本人对针对他的贪污指控的反应;并附有监察署主任维吉尼亚·圣地亚哥的解释性声明,驳斥了奥坎波法官关于监察署对法官涉嫌违反司法规范的贪污指控没有管辖权的主张。
- 没有评论或评语: 最高法院指出,被告报社的记者在两篇文章中均未发表任何评论或评语。文章完全是对贪污指控的纯粹报道。
- 报道的公正性: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报社表现出的公正和平衡体现在,报社给予了奥坎波法官机会就针对他的贪污指控表达自己的看法。事实上,在第一篇文章发表之前,被告报社的记者费尽心思就此事采访了奥坎波法官;他的反应也同样在两篇文章中发表。
- 报道的真实性和新闻价值: 最高法院认为,这些报道是对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的真实记录,即针对当地法官提起的贪污指控。不可否认的是,正如针对他提起的申诉所指控的那样,奥坎波法官确实面临监察署的“贪污指控”,罪名是违反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条第(e)项。文章中的叙述也并非虚构,而是从相关的宣誓书-申诉书中摘录的。
判决的实践意义
“奥坎波法官诉明星出版公司案”确立了菲律宾诽谤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媒体在报道非保密性质的法律程序时,只要报道是公正、真实且不带恶意的,即使报道内容可能对相关人员的名誉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诽谤。本案对媒体的法律责任划定了清晰的界限,为媒体在报道涉及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的法律事件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对媒体从业者的启示:
- 核实信息来源: 媒体在报道法律程序时,应仔细核实信息来源,确保报道内容真实准确。
- 保持报道的公正性: 媒体应给予报道对象公平的发言机会,平衡呈现各方观点。
- 避免恶意评论: 媒体应避免在报道中加入个人评论或推断,尤其应避免恶意揣测和诽谤性言论。
- 关注公共利益: 媒体在报道涉及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的法律事件时,应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客观、公正地呈现事实。
对公职人员的启示:
- 接受公众监督: 公职人员应接受公众监督,包括媒体的监督性报道。
-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媒体报道失实或存在诽谤,公职人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应避免滥用诉讼手段压制媒体的正常报道。
关键要点
- 媒体对非保密法律程序的公正和真实报道,受“特权传播”原则保护,不构成诽谤。
- “公正和真实”是指报道内容忠实于法律程序的事实,不歪曲、不捏造。
- “不带恶意”是指媒体报道的目的是为了告知公众,而非出于个人恩怨或恶意中伤。
- 公职人员应接受媒体的监督性报道,但当报道失实时,也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名誉权。
常见问题解答
- 什么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以恶意中伤他人名誉,使其遭受蔑视、嘲笑或诽谤的行为。 - 媒体报道失实就一定构成诽谤吗?
不一定。如果媒体报道属于“特权传播”,例如对非保密法律程序的公正和真实报道,即使报道内容失实,也可能不构成诽谤。 - 如何判断媒体报道是否“公正和真实”?
“公正和真实”是指报道内容是否忠实于事实,是否歪曲或捏造事实。法院会综合考虑报道的整体内容、信息来源、报道者的动机等因素进行判断。 - 公职人员的名誉权受到哪些特殊保护?
在诽谤诉讼中,对公职人员的诽谤指控比对普通公民的指控更难成立。这是因为法律鼓励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批评,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如果我认为媒体报道诽谤了我,应该怎么办?
您可以首先联系媒体,要求更正或撤回报道。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寻求法律帮助,考虑提起诽谤诉讼。 - 媒体在报道法律程序时需要注意什么?
媒体应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恶意评论和诽谤性言论,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本案判决对菲律宾新闻自由有什么影响?
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菲律宾新闻自由的边界,保障了媒体在报道法律程序时的合法权益,但也提醒媒体要承担起社会责任,进行负责任的报道。 - 如果我对诽谤罪或媒体责任有更多疑问,可以咨询谁?
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例如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在菲律宾诽谤法和媒体法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ASG Law律师事务所 在菲律宾诽谤法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的律师团队精通菲律宾相关法律法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诽谤诉讼、媒体责任等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求,欢迎随时通过邮件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 联系方式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This page was dynamically generated
by the E-Library Content Management System (E-Lib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