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媒体法

  • 律师纪律程序中的保密义务与媒体报道: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裁决

    律师纪律程序中的保密义务与媒体报道的平衡

    案例引用:A.C. No. 9923, October 09, 2019, 864 Phil. 804

    在菲律宾,律师作为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其行为和言论不仅影响其自身的职业生涯,也对整个法律行业的声誉产生深远影响。本案例探讨了律师在纪律程序中的保密义务与媒体报道之间的复杂关系,揭示了如何在维护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律师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案件的核心在于,律师Raymund Palad指控另一位律师Lorna Patajo-Kapunan在广播节目中披露了其被暂停执业的信息,违反了《菲律宾规则》第139-B条第18款关于纪律程序保密性的规定。Patajo-Kapunan辩称,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引用了当时已在媒体上流传的信息。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律师的纪律程序受《菲律宾规则》第139-B条的约束,其中第18款明确规定:“Proceedings against attorneys shall be private and confidential. However, the final order of the Supreme Court shall be published like its decisions in other cases.” 这意味着,律师的纪律程序在未最终裁决前应保持私密和保密,只有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可以像其他案件一样公开发布。

    此外,菲律宾宪法保障新闻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可以随意报道未决的纪律程序。只有当涉及公共利益时,媒体才有权进行公正、真实和准确的报道。例如,如果律师涉及的案件涉及公共人物或公共利益问题,媒体可以报道相关信息,但必须确保报道不带有恶意或故意损害律师的名誉。

    在日常生活中,律师的纪律程序保密性规则旨在防止这些程序被用作损害律师声誉的工具。例如,如果一名律师正在接受纪律调查,媒体不应在未最终裁决前报道相关信息,以免影响律师的职业生涯和名誉。

    案例分析

    本案始于Palad律师对Patajo-Kapunan律师的指控,称后者在广播节目中透露了他的暂停执业信息。Palad律师声称,他在2012年因一宗案件被建议暂停执业一年,并已提出复议申请。然而,在2013年4月,一篇新闻报道了他的暂停执业信息,紧接着Patajo-Kapunan在广播节目中也提到了这一信息。

    Patajo-Kapunan辩称,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引用了当时已在媒体上流传的信息。她表示,她在节目中并未提到Palad的名字,只是提到了“Katrina的律师”,并且她并不知道Palad的暂停执业申请仍在审议中。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裁决中指出,律师的纪律程序应保持私密和保密,但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媒体有权进行公正报道。法院引用了Palad v. Solis一案,指出Palad因代表公共人物而成为公众人物,因此他的纪律程序成为公共关注的焦点。

    法院强调:“As a general rule, disciplinary proceedings are confidential in nature until their final resolution and the final decision of this Court. However, in this case, the disciplinary proceeding against petitioner became a matter of public concern considering that it arose from his representation of his client on the issue of video voyeurism on the internet.”

    最终,法院裁定Patajo-Kapunan的言论不构成恶意,因为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引用了已在媒体上流传的信息,并且她的言论是自发的,而不是有预谋的。因此,法院驳回了Palad的请求,不予以Patajo-Kapunan间接藐视法庭的处罚。

    实际影响

    此裁决为律师纪律程序中的保密义务与媒体报道之间的平衡提供了一个重要参考。未来类似案件中,律师和媒体都需要谨慎处理相关信息,确保在维护公共知情权的同时,不违反保密义务。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律师纪律程序的保密性规则至关重要。如果涉及律师的案件可能影响到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在媒体报道中保护自身权益。

    关键教训:

    • 律师纪律程序在未最终裁决前应保持私密和保密。
    • 媒体在报道律师纪律程序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公共利益性,避免恶意报道。
    • 律师和媒体都应谨慎处理涉及纪律程序的信息,以免违反保密义务。

    常见问题

    什么是律师纪律程序的保密义务?
    律师纪律程序的保密义务是指在未最终裁决前,相关程序应保持私密和保密,只有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可以公开发布。

    媒体在报道律师纪律程序时需要注意什么?
    媒体在报道律师纪律程序时,应确保报道的信息准确、公正,且涉及公共利益,避免恶意报道或故意损害律师的名誉。

    如果律师涉及公共人物或公共利益问题,媒体是否可以报道纪律程序?
    是的,但媒体必须确保报道不带有恶意,且信息准确、公正。

    律师在纪律程序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应确保在纪律程序中遵守保密义务,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咨询,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企业和个人如何应对涉及律师纪律程序的媒体报道?
    企业和个人应谨慎处理相关信息,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在媒体报道中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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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权衡突发新闻:诽谤案件中记者责任与损害赔偿认定

    本案确立了新闻记者在报道中应尽的核实义务,并明确了在诽谤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这意味着媒体在追求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对报道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提醒新闻从业者,即使没有恶意,疏忽大意也可能构成诽谤,进而产生高额赔偿。

    当新闻自由遭遇个人名誉:记者笔下的真相边界

    本案围绕一篇发表于《Abante Tonite》的文章展开,该文章指控Michael C. Guy(下称“Guy”)涉嫌税务欺诈,并暗示他通过不正当手段寻求时任财政部长Juanita Amatong(下称“Amatong部长”)的帮助。Guy认为该文章损害了他的名誉,遂提起诽谤诉讼,控告记者Raffy Tulfo(下称“Tulfo”)以及该报的代表Allen Macasaet等人。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在新闻报道中,记者应承担何种程度的核实义务?以及,在诽谤罪成立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案件历经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审理,最终上诉至菲律宾最高法院。地方法院最初判决Tulfo等人犯有诽谤罪,并责令其支付巨额的实际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律师费。上诉法院维持了有罪判决,但对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实际损害赔偿,并降低了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增加了惩罚性损害赔偿。最高法院最终的判决部分支持了Guy的诉求,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增加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但维持了取消实际损害赔偿的决定。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重申了新闻自由的重要性,但同时也强调了新闻工作者在追求真相时必须承担的责任。法院指出,虽然宪法赋予了新闻媒体广泛的报道自由,但这并非意味着可以毫无顾忌地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记者必须以良好的动机和正当的目的进行报道,并对所报道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外,法院还详细阐述了在诽谤案件中,实际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菲律宾民法典》第2199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仅就其已正式证明遭受的金钱损失,一方有权获得充分的赔偿。此种赔偿称为实际损害赔偿或补偿性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认为,实际损害赔偿必须基于确凿的证据,不能仅仅依靠受害人的主观臆断。在本案中,Guy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了损失,因此法院驳回了其关于实际损害赔偿的诉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精神痛苦和精神折磨的补偿,但受害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遭受了精神上的损害。Guy在本案中提供了证据表明,他的家人因该诽谤文章而感到羞辱和不安,因此法院支持了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菲律宾民法典》第2219条规定:“在下列及类似案件中,可以追讨精神损害赔偿:……(7)诽谤、中伤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诽谤。”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对恶意行为的惩罚,旨在警示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在本案中,法院认为Tulfo等人在没有充分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诽谤文章,具有应受谴责的行为,因此判令其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儆效尤。最高法院强调,虽然上诉法院认为只有存在加重情节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但最高法院不赞同,认为即便没有加重情节,只要行为极其恶劣,也可以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类型 认定标准 本案判决结果
    实际损害赔偿 必须基于确凿的证据,证明实际遭受了金钱损失 因缺乏充分证据而被驳回
    精神损害赔偿 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确实遭受了精神上的损害 因家人受到精神损害而获得支持
    惩罚性损害赔偿 对恶意行为的惩罚,旨在警示他人 因新闻媒体在没有充分核实情况下发布了诽谤文章而被判处罚款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既维护了新闻自由,又强调了新闻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新闻工作者在报道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因疏忽大意而损害他人的名誉。同时,法院也明确了在诽谤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定新闻记者在报道中应尽的核实义务,以及在诽谤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法院需要权衡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权之间的平衡,并对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合理评估。
    什么是实际损害赔偿?在本案中为何没有判决支持实际损害赔偿? 实际损害赔偿是对实际遭受的金钱损失的补偿,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损失的数额。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了损失,因此法院驳回了其关于实际损害赔偿的诉求。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精神痛苦和精神折磨的补偿,旨在缓解受害人因被告行为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证据表明,他的家人因该诽谤文章而感到羞辱和不安,因此法院支持了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什么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支持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什么?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对恶意行为的惩罚,旨在警示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具有惩罚和预防的双重目的。在本案中,法院判决Tulfo等人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以警示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因疏忽大意而损害他人的名誉。
    新闻记者在报道中应承担何种程度的核实义务? 新闻记者在报道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对所报道信息的来源进行核实,避免发布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即使没有恶意,疏忽大意也可能构成诽谤,进而产生法律责任。
    本案对新闻媒体的实际影响是什么? 本案提醒新闻媒体,在追求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对报道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新闻记者应加强对信息的核实,避免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谁被判处了有罪? 地方法院最初判决Tulfo以及该报的代表Allen Macasaet等人犯有诽谤罪。
    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是什么? 最高法院部分支持了Guy的诉求,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增加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但维持了取消实际损害赔偿的决定。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新闻媒体的从业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提醒新闻从业者在享受新闻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在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应用,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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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自由与诽谤:对公共利益事项的评论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记者就公共利益问题发表的评论受到宪法保护,即便相关陈述不完全准确。本案确立了对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进行评论的较高标准,强调在行使言论自由时需要平衡准确性和公众知情权,即使在公共讨论中出现错误,记者也应免于受到不当的法律责任,除非存在实际恶意。

    诽谤还是知情权?媒体自由与公共监督的界限

    本案围绕着马尼拉公报出版公司及其记者鲁特·巴图伊加(Ruther Batuigas)与贸易和工业部(DTI)第八区主任维克多·A·多明戈(Victor A. Domingo)之间的诽谤诉讼展开。巴图伊加在《Tempo》专栏中发表了两篇文章,批评了多明戈的管理。多明戈认为这些文章构成诽谤,遂提起诉讼。案件的关键在于,这些文章是否属于受保护的评论,以及是否存在诽谤罪所要求的“实际恶意”。地区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均支持多明戈,判处巴图伊加和马尼拉公报赔偿。但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些判决,认定相关文章受到有条件的特权保护,且缺乏证明存在实际恶意的证据。

    案件的核心是巴图伊加发表的两篇文章。20 December 1990的文章是基于DTI员工的投诉信,内容涉及“管理不善、士气低落、举止失当、效率低下、裙带关系等问题。”这篇文章批评即将离任的DTI部长,暗示其继任者将面临诸多问题。04 January 1991的文章则直接批评多明戈“工作表现糟糕”,并提及他威胁要提起“数百万比索”的诽谤诉讼。根据《修订刑法典》第353条的规定,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必须具有诽谤性、必须具有恶意、必须是公开的,以及受害者必须是可以识别的

    最高法院首先分析了20 December 1990的文章,认定它不具有诽谤性。法院认为,这篇文章只是对DTI员工投诉的公正和真实的报道,因此受到《修订刑法典》第354条的保护,该条规定:“在没有不良意图和正当动机的情况下,任何诽谤性指控都被推定为是恶意的,即使它是真实的,以下情况除外:……(二)以诚信进行的,对任何非保密的司法、立法或其他官方程序的公正和真实的报道,或在上述程序中发表的任何陈述、报告或讲话,或公职人员在行使其职能时所做的任何其他行为。”。此外,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推理,即结尾评论(“这些国家雇员应该受到表扬,因为他们公开了自己后院堆积的垃圾……需要一把穆斯林短剑!”)将文章从第354条的例外条款中移除,因为这些评论没有诽谤多明戈,而是表达了对情况的总体意见。

    接下来,法院分析了04 January 1991的文章。最高法院发现“工作表现糟糕”和“管理不善”的陈述确实带有诽谤性,但仍然裁定它们受到有条件的特权保护。这些陈述涉及公众人物的道德操守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因此属于公共利益事项。正如博尔哈尔诉上诉法院案中所述,“对公共利益事项的公正评论是受保护的,构成诽谤或中伤诉讼中的有效辩护。” 由于多明戈是一位公众人物,需要证明巴图伊加在发表诽谤性言论时存在“实际恶意”。最高法院依赖迪西尼诉司法部长的案例,将其定义为:“当侵权人在明知其陈述是虚假的情况下,或罔顾其真伪的情况下作出诽谤性陈述时,就存在“实际恶意”或事实上的恶意。”

    法院发现,多明戈未能证明巴图伊加存在实际恶意。虽然巴图伊加无法提交支持其陈述的投诉信,但他在撰写文章时确实收到了这些信件,并且没有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多明戈未能证明巴图伊加知道或高度怀疑他的声明是虚假的。根据《美国诉布斯托斯》案(37 Phil. 731, 740-741 (1918))确立的法律原则, “社会利益和维护良好政府要求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讨论。对公众人物行为的完全评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把手术刀。”此外,巴图伊加在其他文章中表达了不同的观点,承认这些指控可能不真实。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对巴图伊加诽谤罪的定罪和对马尼拉公报的损害赔偿。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报纸上对公共官员行为的批评是否构成诽谤罪。具体来说,法院需要确定该评论是否属于“有条件特权通信”,以及原告是否证明了诽谤罪所需的“实际恶意”。
    诽谤罪的要素是什么? 诽谤罪的要素包括:具有诽谤性、具有恶意、必须公开,以及受害者必须是可识别的。如果任何一个要素缺失,就不能构成诽谤罪。
    什么是“实际恶意”? “实际恶意”是指被告在明知其陈述是虚假的情况下,或罔顾其真伪的情况下作出诽谤性陈述。证明“实际恶意”需要高标准的证据。
    什么是有条件特权通信? 有条件特权通信是指包含诽谤性指控,但不具有可诉性,除非发现其作出时没有善意或正当动机的通信。“私下通信”和“没有评论或意见的公平和真实的报道”属于有条件特权通信。
    公众人物和私人人物在诽谤案中的区别是什么? 对于公众人物,诽谤需要证明“实际恶意”才能让诽谤具有可诉性。而对于私人人物,如果诽谤性言论的要素成立,恶意是必然成立的推定
    新闻媒体在报道公共事务时承担什么责任? 新闻媒体有权报道公众具有合法利益的事件和发展,前提是报纸尊重并遵守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道德和文明标准。为避免自我审查,新闻媒体在一定程度的误差范围内享有受保护的权利。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告鲁特·巴图伊加在撰写文章时,没有存在“实际恶意”,因此不构成诽谤罪。同时驳回了损害赔偿诉讼。
    本案对新闻自由有什么影响? 本案确认了新闻媒体在报道公共事务时的权利,并强调了保护新闻媒体免受不必要的法律责任的重要性。此案明确了在涉及公共官员时,“实际恶意”的标准仍然至关重要。

    本案强调了平衡新闻自由与保护个人声誉的重要性。最高法院通过仔细审查文章的内容和作者的动机,确保记者不会因为批评公共官员而受到不公正的惩罚。此案再次确认了公众人物参与公共事务时需要承担的一定程度的隐私损失。这个案例确认对公众人物的批判进行较高程度的保护对保障舆论自由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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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纪律程序的保密性与公众利益: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决

    菲律宾最高法院驳回了以间接藐视法庭罪起诉洛莉特·索利斯、萨尔瓦·V·阿西斯、阿尔·G·佩德罗切和里卡多·F·洛的请愿,理由是他们发表了关于律师雷蒙德·P·帕拉德被停职的文章,而该文章是一起待决行政案件的主题。法院裁定,由于帕拉德律师所涉案件涉及公众人物,且争议本身具有公众利益,因此媒体有权报道此案,媒体并未违反针对律师的纪律程序的保密规定。这项裁决承认了新闻自由与对律师行政案件保密性的必要性之间的微妙平衡,确立了当公众利益受到影响时,纪律程序的保密性可以被超越的先例。

    当隐私遇上公众利益:律师停职案的媒体报道界限

    本案源于律师雷蒙德·P·帕拉德针对几位记者的指控,他们因报道了他因违反职业道德而被停职的消息而受到指控。帕拉德声称,媒体泄露待决的行政案件违反了《法院规则》第139-B条规定的律师纪律程序的保密性。作为回应,记者们辩称,由于帕拉德律师参与了一起备受瞩目的案件,他本人已经成为公众人物,而律师停职的问题属于公众利益,因此有权报道。

    要理解本案的背景,重要的是要明确“藐视法庭”的定义。简而言之,藐视法庭是指故意无视或不服从公共权威。更具体地说,直接藐视法庭是指在法庭存在时或附近的不当行为,而间接藐视法庭是指在法庭之外的任何不当行为。本案中,帕拉德律师对记者们提起的指控属于刑事藐视法庭,即针对法庭尊严和权威的行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法院规则》第139-B条第18节对律师纪律程序的保密性做了明确规定:

    第18节。保密性。针对律师的程序应是私密的和保密的。但是,最高法院的最终命令应像其在其他案件中的裁决一样公布。

    法院指出,程序的保密性具有三个目的,即:(1)使法院和调查员能够在没有任何外来影响或干扰的情况下进行调查;(2)通过禁止在解决这些指控之前公布这些指控,来保护律师的个人和职业声誉免受不满、报复和不负责任的人或客户的毫无根据的指控;以及(3)阻止媒体发布基于这些指控或程序的新闻。但是,这一保密性并非绝对,受到宪法保障的新闻自由的制约。因此,在公众利益与个人隐私之间需要作出权衡。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确定在律师纪律案件中,何种情况属于“公众利益”。正如Legaspi诉公务员委员会一案中观察到的:

    在确定特定信息是否与公众有关时,没有可以应用的严格测试。“公众关心的”与“公共利益”一样,是一个难以准确定义的术语。这两个术语都包含广泛的主题,公众可能想知道这些主题,要么是因为这些主题直接影响他们的生活,要么仅仅是因为这些主题自然会引起普通公民的兴趣。最终,由法院在个案基础上确定所涉事项是否与公众相关或重要,因为它与公众有关或影响公众。

    本案中,法庭裁定,涉及律师的案件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因为这起案件涉及到公众人物及其在互联网上的行为。正如法院所指出的那样,一个人只要卷入了公众问题,即使他不是公职人员或至少是公众人物,也可以有效地成为公众评论的主题。公众的主要兴趣在于事件本身;公众关注的是参与者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内容、影响和意义,而不是参与者之前的匿名性或恶名。法院认为,新闻媒体有权报道此案,因为这起纪律案件的起因是律师在媒体面前违反了专业行为准则的行为。

    在裁决中,法院强调记者在报道中的行为并没有恶意。记者仅仅是根据他们从消息来源获得的信息进行了报道。重要的是,记者是否“高度意识到其可能的虚假性”。即使事实依据有所不足,也并不意味着记者在明知或不顾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进行报道。帕拉德律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记者们明知其信息虚假,或者他们的报道存在恶意。因此,法院驳回了帕拉德律师对记者们提起藐视法庭罪的指控。

    此案说明了在尊重律师纪律程序的保密性与维护新闻自由之间的微妙平衡。当纪律案件与公众利益相关时,媒体有权报道,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可以毫无顾忌地侵犯个人隐私。记者在报道此类案件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客观性,避免恶意诽谤或歪曲事实。这也意味着律师在处理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时,应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违反专业行为准则,从而避免引发纪律案件。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媒体报道律师纪律案件是否违反了针对律师的纪律程序的保密规定?
    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法院裁定,由于律师所涉案件涉及公众人物,且争议本身具有公众利益,因此媒体有权报道此案,媒体并未违反针对律师的纪律程序的保密规定。
    律师纪律程序的保密性有哪些目的? 律师纪律程序的保密性有三个目的,即:(1)使法院和调查员能够在没有任何外来影响或干扰的情况下进行调查;(2)保护律师的个人和职业声誉;以及(3)阻止媒体发布未经证实的指控。
    公众利益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公众利益是本案的关键因素,法院认为,由于律师所涉案件涉及公众人物,且争议本身具有公众利益,因此媒体有权报道此案。
    记者是否应该核实他们获得的信息? 是的,记者应该核实他们获得的信息,但即使事实依据有所不足,也并不意味着记者在明知或不顾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进行报道。
    律师应该如何避免类似的争议? 律师应该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违反专业行为准则,从而避免引发纪律案件。
    本案对菲律宾律师有什么影响? 本案对菲律宾律师的影响是,律师在处理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时,应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同时律师纪律程序的保密性并非绝对,在某些情况下,公众利益可以超越个人隐私。
    本案对菲律宾媒体有什么影响? 本案对菲律宾媒体的影响是,媒体有权报道涉及公众利益的律师纪律案件,但同时也应该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在律师纪律程序中平衡保密性和新闻自由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时。这项裁决为媒体报道法律界的争议性问题设定了明确的指导方针。

    有关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问题,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律师停职案, G.R No. 206691, 2016年10月3日

  • 媒体自由与选举公正:网络直播权衡下的菲律宾最高法院判决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 Rappler 公司有权在遵守版权规定的前提下,直播总统和副总统的辩论。此项判决强调了在选举期间确保信息广泛传播的重要性,并平衡了媒体的自由与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对于公众来说,这意味着更多的渠道可以获取候选人的信息,从而做出更明智的投票选择。法院要求选举委员会 (COMELEC) 确保 Rappler 公司和其他网站能够根据备忘录协议 (MOA) 第 VI (C) 条第 19 款,以未修改的形式直播辩论。

    当网络直播遭遇版权限制: Rappler 的媒体自由之战

    Rappler 公司起诉 COMELEC 主席 Andres D. Bautista ,质疑其在 2016 年总统和副总统辩论备忘录协议中未经授权地限制网络直播。Rappler 认为备忘录协议的部分条款侵犯了其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在线直播权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备忘录协议允诺给予无线广播电台直播辩论音频的权利,即使它们没有承担备忘录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但是,在线媒体却没有获得同样的直播权,这一差别对待引发了 Rappler 的法律挑战。法院需要权衡媒体在选举中信息传播的自由,以及相关版权方的权益,来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

    此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备忘录协议中关于在线直播和新闻报道的条款,是否对 Rappler 公司等网络媒体的自由造成了不合理的限制。根据备忘录协议第 VI (C) 条第 19 款的规定,主导网络(Lead Networks)需要「允许」其制作的辩论在其他网站上播放或直播,但「受版权条件或与主导网络另行谈判」的约束。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版权条件」,以及这些条件是否构成了对网络媒体直播权的过度限制。Rappler 公司认为其有权在遵守版权规定的前提下直播辩论,而 COMELEC 似乎对这一权利有所限制,导致了双方的争议。

    法院深入分析了知识产权法典 (IPC) 第 184.1(c) 条的规定,该条款列举了版权的限制情形。该条款规定:

    SEC. 184. 版权限制。 – 184.1 尽管有第五章的规定,下列行为不构成侵犯版权:

    (c) 大众媒体对当前政治、社会、经济、科学或宗教主题的文章、讲座、演讲和其他同性质作品的复制或向公众传播,如果此类使用是出于信息目的且未明确保留;前提是,明确注明来源;(Sec. 11, P.D. No. 49)

    法院认为,辩论属于「演讲和其他同性质作品」,因此,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Rappler 公司就可以直播辩论:一是直播是出于信息目的;二是主导网络没有明确保留版权;三是明确注明辩论的来源。法院认为,Rappler 公司的直播显然是为了提供信息,备忘录协议也明确「允许」辩论在其他网站上播放,这意味着主导网络没有明确保留版权。此外,只要 Rappler 公司明确注明辩论的来源,就符合了所有的版权条件。因此,法院得出结论:Rappler 公司有权在遵守版权规定的前提下直播辩论。

    法院还强调,主导网络有义务为了尽可能扩大受众而推广辩论,这突显了辩论的公共职能和尽可能广泛传播辩论信息的必要性。备忘录协议没有保留或扣留辩论的复制权,而是明确「允许」在遵守版权规定的前提下复制辩论。这意味着 Rappler 公司可以在遵守「版权条件」的情况下直播辩论的全部内容,包括清晰标明来源,并且保证直播内容不被篡改。如果 Rappler 公司希望获得无主导网络专有标识的直播源,以便添加自己的专有标识和文字,或者希望删除广告,则需要与主导网络单独谈判。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一旦符合知识产权法典第 184.1(c) 条规定的条件,信息——在本案中是辩论的直播音频——就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新闻媒体有权报道或公开传播辩论的直播音频。事实上,备忘录协议承认,其他非备忘录协议方的媒体实体也有权在遵守相同版权规定的前提下复制辩论。根据宪法第三条第 4 款的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法律来限制言论……或新闻的自由」,新闻媒体报道和传播辩论直播音频的自由不能再受到侵犯或事先限制。

    总的来说,总统和副总统辩论的主要目的是帮助选民在选举日做出明智的选择。通过举行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之间的全国辩论,选民将有机会了解候选人的资格和履历、纲领和政策,以及他们对重要国家问题的回答。国家辩论的政治性质以及公众对广泛获取信息的兴趣,完全有理由允许在其他网站上播放或直播辩论,以便更广泛地传播信息。

    法院最终裁定,根据备忘录协议第 VI (C) 条第 19 款的明确规定,辩论应被允许在包括 Rappler 公司网站在内的其他网站上进行直播。作为对备忘录协议进行全面监督的 COMELEC 的代表,主席有权「解决组织辩论的各方之间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因此,应被法院指示执行备忘录协议第 VI (C) 条第 19 款,该条款允许在 Rappler 公司和其他网站上以未修改的形式显示或直播辩论,但须遵守明确注明来源的版权条件。

    FAQs

    此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 Rappler 公司是否有权在遵守版权规定的前提下,直播总统和副总统的辩论。法院需要权衡媒体的自由与版权所有者的权利。
    什么是备忘录协议(MOA)? 备忘录协议是由 COMELEC 、 Kapisanan ng mga Brodkaster ng Pilipinas (KBP) 和各媒体网络签订的关于 2016 年总统和副总统辩论的协议。该协议规定了辩论的组织、播出和在线传播等方面的细节。
    备忘录协议中哪一部分对 Rappler 公司提出了限制? 备忘录协议第 VI (C) 条第 19 款规定,主导网络需要「允许」其制作的辩论在其他网站上播放或直播,但「受版权条件或与主导网络另行谈判」的约束。
    知识产权法典(IPC)中哪一条款与此案相关? 知识产权法典第 184.1(c) 条规定了版权的限制情形,允许大众媒体出于信息目的复制或传播政治、社会、经济、科学或宗教主题的文章、讲座、演讲和其他同性质作品,只要明确注明来源。
    法院是如何解读备忘录协议和知识产权法典的? 法院认为,备忘录协议允许 Rappler 公司在遵守版权规定的前提下直播辩论,而知识产权法典也允许出于信息目的传播辩论内容,只要明确注明来源。
    主导网络(Lead Networks)在此案中的角色是什么? 主导网络负责制作辩论内容,并有权对辩论的版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法院认为,主导网络不能过度限制辩论的传播,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法院的判决对其他网络媒体意味着什么? 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其他网络媒体也有权在遵守版权规定的前提下直播辩论,从而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如果 Rappler 公司想获得无主导网络专有标识的直播源,该怎么办? 如果 Rappler 公司希望获得无主导网络专有标识的直播源,以便添加自己的专有标识和文字,或者希望删除广告,则需要与主导网络单独谈判。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确立了在选举辩论中,网络媒体在遵守版权法的前提下进行直播的权利,有效地促进了信息的公开透明,从而确保选民可以更便捷地获取重要信息,以便在选举中作出更为明智的决定。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RAPPLER, INC. VS. ANDRES D. BAUTISTA, G.R. No. 222702, April 05, 2016

  • 新闻广播版权:合理使用与侵权之间的界限

    本案的核心在于,即使新闻广播旨在传播信息,但对受版权保护的新闻素材进行未经授权的转播,仍然可能构成侵权。法院裁定,虽然新闻本身不受版权保护,但新闻报道的具体表达形式(例如视频片段)则享有版权。广播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转播这些受保护的片段,即使时间很短,也可能触犯《知识产权法》。本判决对广播机构的新闻报道行为施加了重要的限制,它们必须更加谨慎地确保其使用的素材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广播机构需要平衡公众知情权和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新闻传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当公共利益与版权相遇:媒体转播的合法性边界

    ABS-CBN广播公司指控GMA电视台及其员工未经授权转播其拍摄的菲律宾海外工人Angelo dela Cruz回国的新闻片段,违反了《知识产权法》第177条和第211条。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新闻素材是否享有版权保护,以及GMA电视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ABS-CBN主张,其拍摄的视频片段是具有原创性的智力创作,应受到版权保护。GMA电视台则辩称,该片段是对突发新闻的报道,属于公众领域的资讯,不应受到版权限制,且GMA电视台使用该片段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新闻事件本身不受版权保护,但新闻报道的具体表达形式,例如视频片段的拍摄和编辑,则属于具有原创性的智力创作,享有版权。《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和公开传播权等。广播机构还享有邻接权,即对其广播节目的转播权。《知识产权法》也规定了版权的限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例如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而使用短片段。

    第185.1条规定,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研究等目的,不构成侵权。

    法院强调,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综合考虑四个因素: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3. 使用的部分在整体作品中所占的比例
    4. 对受版权保护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法院认为,GMA电视台未经授权转播ABS-CBN的新闻片段的行为,侵犯了ABS-CBN的版权。虽然GMA电视台辩称其仅使用了短片段(5秒),但法院指出,这一辩护属于抗辩理由,需要在审判阶段进行进一步的证据评估。《知识产权法》是一项特别法,对版权侵权实行严格责任制,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也就是说,即使侵权行为人不知道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版权,仍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GMA电视台的员工不能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还指出,公司的高管应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他们的行为导致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或他们有权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未能阻止,则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最高法院裁定,虽然《知识产权法》不要求证明故意侵权,但仍需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需要证明被告存在作为或导致了侵权行为的积极参与。

    本案的最终判决是,法院部分支持了ABS-CBN的诉请,撤销了司法部此前撤销对Grace Dela Peña-Reyes和John Oliver T. Manalastas的指控的决议,并指示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继续审理该刑事案件。其他被告人Gozon,Duavit等免于起诉。这个判决确立了广播机构在新闻版权方面的责任,为媒体行业的新闻使用和版权保护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原则,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判例。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GMA电视台未经授权转播ABS-CBN新闻片段的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以及如何在新闻报道中平衡公众知情权和版权保护。
    新闻片段是否享有版权保护? 是的,虽然新闻事件本身不受版权保护,但新闻报道的具体表达形式(例如视频片段)则享有版权保护。
    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而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行为,例如为了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研究等目的。
    GMA电视台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认为,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评估,并将在审判阶段进行判定。
    《知识产权法》是否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 不,《知识产权法》对版权侵权实行严格责任制,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
    公司高管是否需要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高管的行为导致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或他们有权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未能阻止,则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
    本案的判决对广播机构有何影响? 广播机构在新闻报道中需要更加谨慎地使用受版权保护的素材,确保其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法院部分支持ABS-CBN的诉请,指示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继续审理针对部分被告的刑事案件。

    此案提醒所有媒体机构在新闻报道中遵守版权法的重要性。在快速传播信息的时代,媒体必须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可持续的媒体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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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ABS-CBN Corp. v. Gozon, G.R No. 195956, March 11, 2015

  • 菲律宾诽谤罪:批评官员的界限在哪里?最高法院 Lopez v. People 案解析

    批评官员的界限: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Lopez v. People 案中捍卫言论自由

    G.R. No. 172203, February 14, 2011

    引言

    言论自由是菲律宾宪法中至高无上的权利之一,但并非绝对。诽谤作为言论自由的例外,其界定与平衡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想象一下,您因为对当地政府官员不满而在公共场所张贴标语表达意见,却因此被指控诽谤。Dionisio Lopez 案正是这样一个引人深思的案例。Lopez 因张贴批评市长的标语而被控诽谤,案件一路诉至菲律宾最高法院。本案的核心问题是:Lopez 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言论自由的界限在哪里?本文将深入解析 Lopez v. People 案,探讨菲律宾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公众人物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微妙平衡。

    菲律宾诽谤罪的法律框架

    菲律宾的诽谤罪 (Libel) 定义在《修订刑法典》第 353 条中:“诽谤是指公开且恶意的指控他人犯罪、存在恶习或缺陷(真实或虚构),或任何行为、疏忽、状况、地位或环境,意图使自然人或法人蒙羞、受辱或遭受蔑视,或玷污死者的名誉。” 构成诽谤罪需要满足四个要素:

    1. 诽谤性 (Defamatory):指控必须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
    2. 恶意性 (Malicious):指控必须是出于恶意。在法律上,恶意分为两种:法律推定恶意和事实恶意。对于公众人物,通常需要证明事实恶意,即发布者明知指控不实或罔顾真实性。
    3. 公开性 (Publicity):指控必须公之于众,即传播给第三方。
    4. 可识别性 (Identifiable Victim):受害者必须是可识别的,即使没有直接点名,但通过上下文可以明确指向特定个人或群体。

    在诽谤案件中,举证责任在于控方,必须证明所有构成要件均成立。同时,菲律宾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对公共事务的评论和批评享有一定程度的豁免权,即“特权传播 (Privileged Communication)”。这包括对公共官员履行职责的公正评论。理解这些法律原则对于判断言论是否构成诽谤至关重要。

    Lopez 案:标语引发的诽谤指控

    本案的事实背景相对简单却发人深省。Dionisio Lopez( petitioner)在 Cadiz 市张贴了写有“CADIZ FOREVER BADING AND SAGAY NEVER”的标语。Bading 是 Cadiz 市市长 Salvador G. Escalante, Jr.(private respondent)的昵称,Sagay 是邻近城市。市长认为该标语意在诽谤他,暗示他是 Sagay 市的“傀儡”,损害了他的名誉和公众形象,遂提起诽谤诉讼。案件历经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均认定 Lopez 诽谤罪成立,判处监禁和罚款,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 万比索。法院认为,标语内容具有诽谤性,足以使公众对市长的品格和能力产生怀疑。Lopez 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两个关键问题上:

    1. 标语“CADIZ FOREVER BADING AND SAGAY NEVER”是否具有诽谤性?
    2. 即使具有诽谤性,该标语是否属于对公共事务的公正评论,从而构成特权传播?

    最高法院深入审查了案件的证据和法律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检察官办公室(OSG)在本案中罕见地站在了被告 Lopez 一方,认为标语不构成诽谤,并请求最高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OSG 的立场无疑为 Lopez 的胜诉增添了砝码。

    最高法院的判决:言论自由的胜利

    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宣告 Lopez 无罪。最高法院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标语不具有诽谤性:法院认为,标语“CADIZ FOREVER BADING AND SAGAY NEVER” 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指控市长犯罪、存在恶习或缺陷,也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或贬损性的语言。 标语中的 “NEVER” 一词,在通常意义上,仅仅表达了一种个人态度或偏好,即 “永远不要 Bading 和 Sagay”。 这句话并没有暗示市长在履行公务时存在任何腐败或不诚实的行为。
    2. 证人证词的可靠性: 控方证人均为 Cadiz 市政府雇员或与市政府项目有关联的人员,他们的证词可能受到市长的影响,因此证词的客观性和可信度存疑。法院认为,控方本应提供更具独立性的证人证词。
    3. 缺乏恶意:即使假设标语具有一定的负面含义,也不能推定 Lopez 存在恶意诽谤的意图。 Lopez 的行为更多地被视为对市长施政表现的批评和不满,而非出于个人恶意的人身攻击。

    最高法院强调,言论自由在民主社会中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官员的事务上。公众有权对公共官员的施政表现进行监督和批评。法院引用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 “公众人物必须对针对其公务行为的评论保持更高的容忍度”。 即使批评可能带有偏见、不公正甚至尖锐,只要不涉及恶意诽谤,就应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要求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行为必须以无可置疑的确定性加以确立,因为这是判定有罪的关键和唯一必要条件。”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强调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认为控方未能充分证明标语具有诽谤性,因此 Lopez 不应被定罪。

    案件的实践意义与启示

    Lopez v. People 案对于菲律宾的言论自由和诽谤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案明确了以下几点:

    1. 批评性言论与诽谤的界限: 表达对公共官员施政表现的不满和批评,即使言辞可能尖锐, 甚至令人不悦, 也不一定构成诽谤。 诽谤罪的认定需要更严格的标准,必须证明言论具有真正的诽谤性,即指控他人犯罪、存在恶习或缺陷,并意图损害他人名誉。
    2. 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公众人物,尤其是民选官员, 必须对公众的监督和批评保持更高的容忍度。 对公共事务的评论和批评,即使可能存在错误或偏见,也应受到更宽容的对待。
    3. 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在诽谤罪的刑事诉讼中, 控方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 必须证明所有构成要件均成立, 且必须达到 “无可置疑的确定性” 的证明标准。

    给企业和个人的启示:

    • 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应避免人身攻击和恶意诽谤。 批评应针对公共事务和政策,而非针对个人品格和私生活。
    • 公众人物应保持开放心态,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 将批评视为改进工作的机会,而非动辄诉诸法律。
    • 在提起诽谤诉讼前,应慎重考虑,避免滥用诉讼权利。 诽谤罪的认定标准较高, 举证责任重, 轻易提起诉讼可能适得其反, 损害自身形象。

    关键教训:

    • 言论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对公共事务的评论和批评应受到尊重。
    •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严格,并非所有负面评价都构成诽谤。
    • 公众人物应容忍公众监督,对批评保持开放心态。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诽谤罪?

    答:诽谤罪是指公开且恶意地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在菲律宾,《修订刑法典》第 353 条对其进行了定义。

    问:构成诽谤罪需要哪些要素?

    答:构成诽谤罪需要四个要素:诽谤性、恶意性、公开性和可识别性。

    问:在 Lopez 案中,为什么最高法院判决 Lopez 无罪?

    答:最高法院认为,标语不具有诽谤性,控方证人证词可靠性存疑,且未能证明 Lopez 存在恶意诽谤的意图。

    问: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在诽谤案件中的标准有何不同?

    答:对于公众人物,诽谤罪的认定标准更高,通常需要证明 “事实恶意”,即发布者明知指控不实或罔顾真实性。公众人物对批评的容忍度也应更高。

    问:言论自由的界限在哪里?

    答: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其界限在于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包括名誉权。恶意诽谤、煽动暴力等言论不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

    问:如果我认为自己被诽谤了,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认为自己被诽谤了,应首先收集证据,咨询律师,评估是否构成诽谤罪,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问:企业在公共关系和危机管理中应如何避免诽谤风险?

    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公共关系和危机管理机制,确保对外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客观,避免使用诽谤性语言,尊重他人名誉权。

    问:本案对未来的诽谤案件有何影响?

    答:Lopez v. People 案强调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并对诽谤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重申,有助于法院在未来的诽谤案件中更好地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关系。

    安胜 legal (ASG Law) 律师事务所是菲律宾马卡蒂和 BGC 地区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在诽谤法和言论自由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在菲律宾遇到诽谤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法律咨询,请随时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团队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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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捍卫名誉:如何在菲律宾法律下平衡言论自由与诽谤责任

    在菲律宾,诽谤诉讼需要仔细权衡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名誉的权利。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澄清了对诽谤文章的责任和损害赔偿,强调了公开评论、恶意以及对“滥用权利”原则的适用。法院的目标是根据民法规范,在损害赔偿的裁决中做到公平与合理,同时起到威慑社会有害行为的作用。理解这些细微差别对于媒体出版商、公众人物和普通公民至关重要,他们需要驾驭复杂的地形,确保言论自由与个人尊严得到尊重。

    当出版自由遭遇诽谤指控:尤金科诉《马尼拉纪事报》案的启示

    此案源于《马尼拉纪事报》发表的几篇被指控为诽谤阿方索·T·尤金科的文章。尤金科对报纸及其相关人员提起了诉讼,声称这些出版物损害了他的声誉,因此要求损害赔偿。此案引发了几个关键的法律问题:这些文章是否构成诽谤?是否有任何辩护(例如特权沟通或公开评论)适用?尤金科是否应被视为公众人物,从而影响了恶意标准?此外,罗伯特·科伊托在这些出版物中的作用以及他根据“滥用权利”原则承担的责任也受到了审查。初审法院最初支持尤金科,但上诉法院后来推翻了这一判决。随后最高法院介入,部分支持了尤金科的诉求。

    诉讼的核心在于确定这些文章是否符合菲律宾法律下的诽谤定义。为此,必须证明存在诽谤性的陈述,该陈述被公开,指的是原告,并且怀有恶意。关于恶意问题,法院需要评估尤金科是否可以被归类为公众人物,因为这影响了举证责任。如果他被视为公众人物,则需要证明实际恶意,这意味着被告人明知陈述是虚假的或罔顾其真实性。相反,如果尤金科不是公众人物,恶意可以推定。在评估过程中,法院还审议了该出版物是否属于特权沟通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善意发布,某些陈述可能受到保护,即使这些陈述具有诽谤性。

    除了直接的诽谤索赔外,该案还探讨了“滥用权利”的原则,特别是针对罗伯特·科伊托。《民法》第19条规定,每个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时,都应公正行事,尊重他人,并遵守诚实和善意。第20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法律,故意或过失地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科伊托滥用了他作为《马尼拉纪事报》主席的权利,允许发表损害尤金科的文章。滥用权利不仅违反法律,也必须有伤害的事实。由于损害已确定,根据第19条和第20条原则应判处罚款。

    《民法》第19条规定:“每个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时,都应公正行事,尊重他人,并遵守诚实和善意。”

    关于损害赔偿,法院承认审判法院最初裁决的数额似乎过高。法院强调,道德损害赔偿旨在缓解原告的痛苦和折磨,而不是惩罚被告或不合理地致富原告。同样,惩罚性损害赔偿旨在为公众利益提供示范或纠正,阻止有害社会行为。因此,最高法院减少了道德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旨在更符合损害的范围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关于科伊托的案件,法院承认他并非因诽谤,而是因滥用权利而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判给他的赔偿不应与主要因出版而发生的侵权行为相同。

    法院还减轻了律师费和诉讼费用。道德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和律师费的结合使正义不仅对一方而且对双方都公平。法院进一步解释说,追究科伊托责任的方式,并非与其他责任人一样出于诽谤,而是出于侵犯滥用权利的原则。法院发现这一侵权行为有损于赔偿。

    在审查案件时,重要的是,虽然对某些表达方式(特别是报纸评论和公开声明)进行诽谤是违反宪法的,但法院在此案中还必须解决滥用所有权职位发表实际上歪曲了重要公司所有权变更信息文章的问题。这种恶意破坏是对原告和股东的一种伤害,构成了这种侵权行为的侵权部分。这些损害构成了判决的一部分,最终损害赔偿金被认为过多,道德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减少了。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在涉及声称具有诽谤性的出版物时,如何平衡言论自由的权利与保护个人免受名誉损害的权利。
    什么是菲律宾法律下的诽谤? 根据菲律宾法律,诽谤是指以恶意方式公开发布关于他人的虚假和有损声誉的陈述,从而损害其声誉。
    道德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什么? 道德损害赔偿旨在补偿受诽谤行为造成的心理上的痛苦、焦虑和精神伤害,而不是惩罚被告。
    惩罚性损害赔偿(或示范性损害赔偿)的目标是什么? 惩罚性损害赔偿不是为了使原告富裕,而是为了阻止被告和其他人从事类似的不良行为。
    此案中的“滥用权利”原则是什么? “滥用权利”原则禁止以不公平或恶意的方式行使一个人的权利,对他人造成损害。这在民法第19条中有规定。
    罗伯特·科伊托因什么原因在此案中承担责任? 罗伯特·科伊托因滥用他作为《马尼拉纪事报》主席的权利,允许发表损害阿方索·T·尤金科的文章而承担责任。
    此案中道德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否减少? 是的,最高法院发现,审判法院最初裁决的损害赔偿金过高,并减少了道德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律师费是如何处理的? 法院还将所有被告应支付的律师费和法律费用从 P1,000,000 减少到 P200,000。

    尤金科诉《马尼拉纪事报》案是菲律宾法律中诽谤法和滥用权利原则的一个重要案例。它强调了平衡言论自由权与保护个人名誉权的重要性。此案也为道德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裁决提供了指导,强调了公平和合理,并提醒我们要规范我们的义务。法律永远追求正义与均衡。

    如需咨询此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律师事务所联系。

    免责声明:此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ALFONSO T. YUCHENGCO v. THE MANILA CHRONICLE PUBLISHING CORPORATION, G.R No. 184315, 2011年11月28日

  • 菲律宾诽谤罪与新闻自由:最高法院在《Yambot诉Tuquero案》中的里程碑式判决

    新闻报道失实不一定构成诽谤罪:菲律宾最高法院保障媒体自由

    G.R. No. 169895, 2011年3月23日

    引言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的报道对公众舆论的形成至关重要。然而,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保护个人名誉之间常常存在张力。菲律宾最高法院在Yambot诉Tuquero案中,就新闻媒体在报道公共事务时享有的自由作出了重要阐释,为诽谤罪的认定划定了清晰的界限。本案不仅关乎媒体从业人员的权益,更涉及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

    法律背景:菲律宾的诽谤罪与特权传播

    菲律宾的诽谤罪(libel)定义在《修订刑法典》第353条中,指的是“对个人或法人,或已故之人的名誉进行公开且恶意的犯罪、恶习、缺陷、真实或虚构的行为、疏忽、状况、地位或情况的指控,旨在使其名誉受损或遭受蔑视”。诽谤罪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要素:(a)对他人进行不光彩行为或状况的指控;(b)公开传播该指控;(c)被诽谤者的身份明确;以及(d)存在恶意。

    然而,为了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菲律宾法律承认“特权传播”(privileged communication)的抗辩理由。这意味着,即使某些言论具有诽谤性,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出于公共利益或履行法律或道德义务,则可以免于承担诽谤责任。特权传播分为绝对特权和有条件特权。对于媒体报道而言,通常涉及的是有条件特权,即报道必须是公正、真实的,且不带有恶意。

    例如,《宪法》第三条第四款保障“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或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这项宪法权利与媒体的自由密切相关。最高法院在过往案例中,如Borjal诉上诉法院案中强调,“报纸,尤其是全国性的报纸,应能自由报道公众有合法利益的事件和发展,而无需过分担心因新闻报道中的不准确之处而被某些团体或个人以刑事或民事诽谤罪起诉,只要报纸尊重并遵守社会普遍存在的道德和文明标准。”

    案件回顾:新闻报道引发的诽谤指控

    本案源于《菲律宾每日询问报》(Philippine Daily Inquirer, PDI)刊登的一篇新闻报道,题为《法官殴打法院雇员》。报道中,记者Volt Contreras援引法院雇员Robert Mendoza的说法,声称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法官Escolastico U. Cruz, Jr.(以下简称Cruz法官)对他进行了殴打。更具争议的是,报道中提到“据Mendoza称,Cruz法官还有一起性骚扰案件正在最高法院审理,原告是同样来自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的检察官Maria Lourdes Garcia。”

    Cruz法官认为该报道失实且具有恶意,遂向马卡蒂市检察官办公室提起诽谤诉讼。他特别指出,最高法院并没有针对他的性骚扰诉讼,并提交了法院副行政长官的证明,证实仅有两起行政案件正在审理,均与性骚扰无关。记者Contreras则辩称,其报道是基于对公共利益事件的公正和真实的报道。他解释说,检察官Paredes-Garcia曾向最高法院提起诉愿,质疑Cruz法官对她的藐视法庭命令。在诉愿过程中,Paredes-Garcia指控Cruz法官曾对其前工作人员Talag-Pascual进行性骚扰,并要求最高法院将此诉愿视为对Cruz法官的行政案件进行调查。Contreras认为,其报道是基于这些公开信息,属于特权传播。

    马卡蒂市检察官办公室最终认定包括Contreras和PDI的多名高层人员在内的七名被告构成诽谤罪的可能原因,并提起公诉。司法部长Artemio Tuquero随后驳回了被告方的上诉,维持了检察官的决定。被告方不服,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起 certiorari 诉讼,但遭到驳回。最终,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判决:新闻报道的“合理错误”与恶意推定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撤销了对PDI员工的诽谤指控。最高法院强调,虽然Advincula诉上诉法院案确立了在刑事起诉已经开始后,通常不应通过 certiorari 程序质疑检察官的可能原因认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宪法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仍然可以允许 certiorari 诉讼。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为了维护宪法保障的新闻自由,以及考虑到案件中明显缺乏初步证据(prima facie case),有必要允许 certiorari 诉讼。法院指出,诽谤罪的成立需要恶意,而本案新闻报道中引述Mendoza的说法,即使不完全准确,也并不构成恶意。

    法院认为,新闻报道只是转述了Mendoza的说法,并未将性骚扰诉讼的存在作为已确认的事实进行报道。Cruz法官未能证明Mendoza没有说过这样的话。法院进一步指出,记者Contreras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不能期望他能准确区分“性骚扰诉讼”和“在诉讼中提出的性骚扰指控”。事实上,其他三家报纸在报道同一事件时也犯了类似的错误,将 Cruz 法官描述为涉及性骚扰案件。

    最高法院援引Lopez诉上诉法院案的判例,强调“报纸不应因诚实的错误或措辞上的不完善而受到压制”。法院认为,本案新闻报道中的失实之处属于“合理错误”,不足以构成诽谤罪中的恶意要素。恶意指的是“恶意的意愿或怨恨,并非出于职责的回应,而仅仅是为了损害被诽谤者的声誉,并暗示着造成不正当和不合理的伤害的意图”。在本案中,PDI员工没有恶意,他们的报道是对公共利益事件的公正报道,应受到特权传播的保护。

    实践意义:媒体从业者和公众的启示

    Yambot诉Tuquero案为菲律宾的新闻自由划定了重要的法律界限。本案确立了以下关键原则:

    • 合理错误原则:新闻报道中出现轻微失实,如果出于诚实和善意,不应被视为诽谤罪中的恶意。
    • 特权传播的适用: 对公共官员行为的公正和真实的报道,即使包含对官员不利的信息,也应受到特权传播的保护。
    • 法院对新闻自由的保障: 最高法院在必要时会采取 certiorari 等特殊法律程序,以保障新闻自由免受不当的诽谤指控。

    对于媒体从业者而言,本案意味着在报道公共事务时,不必过分担心因细微的错误而被追究诽谤责任。但同时,媒体也应保持 профессионализм, 尽力核实信息,避免恶意捏造或歪曲事实。对于公众而言,本案强调了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性,以及媒体在监督公共权力方面的关键作用。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诽谤罪?

    答:根据菲律宾法律,诽谤罪是指公开且恶意地指控他人的犯罪、恶习、缺陷等,损害其名誉的行为。

    问:新闻报道失实就一定构成诽谤罪吗?

    答:不一定。如果新闻报道的失实之处属于“合理错误”,且不存在恶意,则可能不构成诽谤罪,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利益事件的报道中。

    问:什么是特权传播?

    答:特权传播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言论具有诽谤性,也可以免于承担诽谤责任的法律抗辩理由。新闻媒体对公共事务的公正报道通常属于有条件特权传播。

    问:本案对菲律宾的新闻自由有什么影响?

    答:Yambot诉Tuquero案加强了菲律宾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明确了新闻报道中的“合理错误”不应轻易被认定为诽谤罪,鼓励媒体大胆报道公共事务,发挥监督作用。

    问:如果我被指控诽谤,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被指控诽谤,应立即寻求法律帮助。律师可以评估您的案件,为您提供法律建议,并代表您进行辩护。特权传播可能是一个有效的抗辩理由,尤其是在涉及新闻报道或公共评论的情况下。

    问:媒体在报道时应该注意什么?

    答:媒体在报道时应力求准确、公正,避免恶意诽谤。虽然“合理错误”原则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 профессионализм 的新闻操作和充分的事实核查仍然至关重要。

    问:本案是否意味着媒体可以随意报道不实信息?

    答:不是的。本案强调的是对“合理错误”的宽容,而非鼓励媒体随意发布不实信息。恶意捏造或歪曲事实的报道仍然可能构成诽谤罪,媒体仍需对报道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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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诽谤罪的合理理由:最高法院判例分析

    检察官的合理理由认定:诽谤案件的关键

    G.R. No. 149261, 2010年12月15日

    在菲律宾,提起刑事诉讼需要“合理理由”。这是一个法律标准,意味着在起诉某人之前,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们可能犯罪。但是,谁来决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如果检察官犯错怎么办?

    科普斯诉德尔罗萨里奥案中,最高法院阐明了检察官在确定诽谤罪合理理由中的作用,并强调了法院在审查此类决定时的有限权力。本案深入探讨了合理理由原则,以及它如何在诽谤案件中适用,为企业和个人在菲律宾复杂的法律体系中导航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法律背景:菲律宾的合理理由和诽谤罪

    在菲律宾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合理理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充当保护个人免受轻率和毫无根据的起诉的盾牌。 《菲律宾刑事诉讼规则》第112条第1款规定,在提起信息之前,必须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已经发生,并且被告很可能犯下了该罪行。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合理理由”是指“足以产生合理信念的事实,即已犯罪,并且被调查者可能对此负有责任。” 这不是确定绝对确定性的标准,也不是需要证明超出合理怀疑的标准。相反,它要求存在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进一步的审判是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确定合理理由主要是行政部门的职能,最初属于检察官,最终属于司法部长。法院对司法部长决议的司法审查仅限于确定是否存在构成管辖权丧失或超越的严重滥用酌处权,考虑到在初步调查期间确定合理理由的充分酌处权已委托给行政部门。

    诽谤罪,在菲律宾《修订刑法典》第353条中定义,是指“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恶意地指控他人犯罪、恶习或缺陷,或任何行为、不作为、状况、身份或情况,意图使其名誉受损或使其受到蔑视或嘲笑。”诽谤罪的要素包括:

    1. 指控犯罪、恶习或缺陷,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或任何行为、不作为、状况、身份或情况。
    2. 指控必须是恶意的。
    3. 必须公开。
    4. 受害者必须是可识别的。

    诽谤罪可能对个人的声誉和职业生涯造成严重损害。因此,理解诽谤罪的要素以及“合理理由”在诽谤案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案件回顾:科普斯诉德尔罗萨里奥案

    科普斯诉德尔罗萨里奥案源于助理检察长阿祖塞纳·B·科普斯(Azucena B. Corpuz)和助理检察长罗曼·G·德尔罗萨里奥(Roman G. del Rosario)之间的诽谤指控。德尔罗萨里奥声称,科普斯发布的一份备忘录诽谤了他,损害了他的声誉。

    事件经过如下:

    • 德尔罗萨里奥向马卡蒂市检察官办公室提起申诉,指控科普斯诽谤。
    • 申诉源于科普斯发布的一份备忘录,德尔罗萨里奥认为该备忘录具有诽谤性。
    • 检察官进行了初步调查,并认定存在起诉科普斯诽谤罪的合理理由。
    • 科普斯对检察官的决议提出上诉,但均被驳回,包括向司法部提出的上诉。
    • 随后,科普斯向法院提起认证书请愿,质疑检察官的合理理由认定。
    • 上诉法院驳回了科普斯的请愿,维持了检察官的认定。
    • 案件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核心问题是上诉法院是否正确地维持了检察官关于存在诽谤罪合理理由的认定,以及上诉法院是否在裁定检察官没有严重滥用酌处权方面犯了错误。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强调了检察官在确定合理理由方面的酌处权。法院指出,法院的审查仅限于确定是否存在严重滥用酌处权,并且在本案中没有发现此类滥用。

    最高法院强调了以下几点:

    “合理理由,就提起刑事信息而言,已被定义为足以产生合理信念的事实,即已犯罪,并且被调查者可能对此负有责任。”

    “严重滥用酌处权是指由于激情、偏见或个人敌意而任意或专横地行使权力;或异想天开、武断或反复无常地行使权力,以至于逃避或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积极职责,或根本不按照法律的预期行事。”

    法院认为,检察官和上诉法院都仔细审议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先例,他们的结论是存在诽谤罪的合理理由是有法律、判例和记录证据支持的。

    法院还驳回了科普斯关于该备忘录属于特权通信的论点。法院认为,这本质上是证据性质的论点,是必须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提出和听取的辩护事项。法院强调,确定备忘录是否属于特权通信需要审查双方的证据,而这不属于初步调查阶段的范围。

    实践意义:诽谤罪合理理由的关键要点

    科普斯诉德尔罗萨里奥案为菲律宾的合理理由原则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尤其是在诽谤案件中。本案强调了以下关键的实践意义:

    • 检察官的酌处权:法院承认检察官在确定合理理由方面拥有相当大的酌处权。法院通常会尊重检察官的认定,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存在严重滥用酌处权。
    • 有限的司法审查:法院对检察官合理理由认定的司法审查是有限的。法院不会取代检察官的角色,重新评估证据。相反,法院仅关注是否存在严重滥用酌处权。
    • 诽谤罪的要素:为了确定诽谤罪的合理理由,检察官必须确定所有诽谤罪的要素都可能存在。这些要素包括诽谤性指控、恶意、公开和身份识别。
    • 辩护事项:诸如特权通信之类的辩护事项通常不属于初步调查阶段的范围。这些辩护事项最好在充分的审判中提出。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本案强调了在菲律宾法律框架内理解诽谤罪和合理理由原则的重要性。在发表可能损害他人声誉的声明时,谨慎行事至关重要。此外,如果面临诽谤指控,寻求法律顾问以评估案件并制定适当的辩护策略至关重要。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合理理由”?

    “合理理由”是指在菲律宾提起刑事诉讼之前必须满足的法律标准。它意味着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犯罪已经发生,并且嫌疑人很可能犯下了该罪行。

    谁来决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

    最初,检察官负责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司法部长对检察官的决议拥有最终权力。

    法院可以审查检察官关于“合理理由”的决定吗?

    是的,法院可以审查检察官关于“合理理由”的决定,但审查范围有限。法院仅关注是否存在严重滥用酌处权,而不是重新评估证据。

    诽谤罪的要素是什么?

    诽谤罪的要素包括:(1)诽谤性指控;(2)恶意;(3)公开;以及(4)身份识别。

    如果我相信自己被诽谤了,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认为自己被诽谤了,您应该寻求法律顾问以评估您的案件并采取适当的行动。这可能包括向检察官办公室提起刑事申诉或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损害赔偿。

    如果我被指控犯有诽谤罪,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被指控犯有诽谤罪,您应该立即寻求法律顾问。律师可以帮助您了解您的权利,评估案件,并制定辩护策略。重要的是要记住,您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是无罪的,并且您有权获得充分的审判。

    关键经验教训:

    • 在菲律宾,检察官在确定诽谤罪的合理理由方面拥有重要的酌处权。
    • 法院对检察官的合理理由认定进行有限的审查。
    • 理解诽谤罪的要素对于避免法律责任至关重要。
    • 在发表可能损害他人声誉的声明时,务必谨慎行事。
    • 如果面临诽谤指控或认为自己被诽谤,请寻求法律顾问。

    安胜法律事务所 (ASG Law) 在菲律宾的诽谤法和刑事诉讼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需要关于诽谤罪或合理理由的法律建议,请随时联系我们。 立即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联系我们,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与我们的律师团队预约咨询。我们精通菲律宾法律的律师团队随时准备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