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婚姻家庭法

  • 菲律宾重婚罪:推定效力与合理怀疑原则的平衡

    菲律宾重婚罪:推定效力与合理怀疑原则的平衡

    G.R. No. 261666, January 24, 2024

    重婚罪在菲律宾是一个严肃的刑事犯罪,但如何认定重婚罪中的“婚姻有效性”要素,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公共记录的推定效力与被告的合理怀疑原则。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深入了解菲律宾最高法院的最新裁决,以及它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影响。

    法律背景:重婚罪的构成要素

    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49条定义了重婚罪,其构成要件如下:

    • 被告已合法结婚。
    • 第一次婚姻尚未合法解除,或配偶失踪未达到推定死亡的条件。
    • 被告缔结了第二次或后续的婚姻。
    • 第二次或后续的婚姻具备所有必要的有效要件。

    其中,第四个要素“第二次婚姻具备所有必要的有效要件”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菲律宾《家庭法》规定了婚姻的必要要件,包括:

    • 双方具备结婚的法定资格。
    • 双方自愿同意结婚。
    • 具备有效的结婚许可证(特殊情况除外)。
    • 由有权主持婚礼的人员主持婚礼。
    • 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在主持人员和至少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声明结为夫妻。

    如果第二次婚姻缺少任何一个必要要件,则该婚姻无效。但问题在于,如何证明第二次婚姻的有效性?通常,政府会依赖婚姻证书作为证据,因为婚姻证书是公共记录,具有推定效力。这意味着,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法院会推定婚姻证书上的信息是真实的。

    举例来说,如果一份婚姻证书显示双方在一名有权主持婚礼的法官面前宣誓结婚,那么法院会推定该婚姻有效,除非被告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法官实际上没有主持婚礼的权力,或者婚礼根本没有举行。

    本案中,最高法院强调了《证据规则》第131条第6款的重要性,该条款规定,如果推定事实(即第二次婚姻有效)构成犯罪要素,那么基本事实(即婚姻证书的存在)必须被证明超越合理怀疑,并且推定事实必须从基本事实中推导出来超越合理怀疑。

    案件回顾:桑托斯诉菲律宾人民

    本案中,罗梅尔·吉尼奥·桑托斯(Rommel Genio Santos)被指控犯有重婚罪。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罗梅尔在与第一任妻子玛格达莱纳·埃斯勒·吉尼奥(Magdalena Esler Genio)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玛丽卡·桑托斯·加拉蓬(Maricar Santos Galapon)缔结了第二次婚姻。

    案件的经过如下:

    • 2006年5月20日,罗梅尔与玛格达莱纳合法结婚。
    • 2013年9月7日,罗梅尔与玛丽卡缔结第二次婚姻。
    • 玛格达莱纳发现了罗梅尔与玛丽卡的婚姻证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罗梅尔辩称,第二次婚姻无效,因为婚礼并非由市长主持,也没有举行正式的结婚仪式。

    地区审判法院(RTC)和上诉法院(CA)都判决罗梅尔有罪,理由是婚姻证书是公共记录,具有推定效力,罗梅尔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这一推定。

    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检方未能证明第二次婚姻具备所有必要的有效要件超越合理怀疑。法院认为,罗梅尔提供的证人证词(包括玛丽卡本人)足以产生合理怀疑,即婚礼并非由有权主持婚礼的人员主持,也没有举行正式的结婚仪式。

    最高法院强调:“当法院评估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推定证据时,必须遵守《证据规则》第131条第6款,该条款要求推定事实必须从基本事实中推导出来超越合理怀疑,因此,如果即使存在一丝怀疑,推定事实是否可以从基本事实中推断出来,则该推断必须被视为不当,并且推定被视为已被推翻。”

    尽管罗梅尔逃脱了重婚罪的指控,但最高法院仍然判决他违反了《修订刑法》第350条,即明知违反法律规定而缔结婚姻。因为他明知自己与玛格达莱纳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却与玛丽卡缔结婚姻。

    实践意义:对未来案件的影响

    本案确立了以下几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 被告在重婚罪案件中,可以提出第二次婚姻无效的辩护,即使没有法院的无效判决。
    • 当检方依赖公共记录的推定效力来证明第二次婚姻的有效性时,被告只需提供实质性的证据,产生合理怀疑即可。
    • 法院必须严格遵守合理怀疑原则,如果对第二次婚姻的有效性存在任何合理怀疑,都应判决被告无罪。

    关键经验:

    • 在重婚罪案件中,婚姻证书的推定效力并非绝对,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推翻这一推定。
    • 法院在审理重婚罪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合理怀疑原则,确保被告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 即使第二次婚姻无效,被告仍可能因违反《修订刑法》第350条而被判刑。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重婚罪?

    答:重婚罪是指在与前配偶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期间,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问:如何证明重婚罪?

    答: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合法结婚,第一次婚姻尚未解除,被告与他人缔结了第二次婚姻,并且第二次婚姻具备所有必要的有效要件。

    问:婚姻证书是否是证明婚姻有效性的唯一证据?

    答:不是。婚姻证书是公共记录,具有推定效力,但被告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来推翻这一推定。

    问:如果第二次婚姻无效,是否就不构成重婚罪?

    答:如果第二次婚姻因缺少必要要件而无效,则不构成重婚罪,但被告可能因违反《修订刑法》第350条而被判刑。

    问:如何避免重婚罪的指控?

    答:在与他人缔结婚姻之前,确保与前配偶的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如果不确定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请咨询律师。

    问:什么是《修订刑法》第350条?

    答:该条款规定,明知违反法律规定而缔结婚姻的行为构成犯罪。

    问:违反《修订刑法》第350条的刑罚是什么?

    答:违反该条款的刑罚是轻微徒刑,即监禁六个月零一天至四年零两个月。

    问:本案对菲律宾婚姻法有什么影响?

    答:本案强调了在重婚罪案件中,合理怀疑原则的重要性,确保被告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它也提醒公众,即使第二次婚姻无效,仍然可能因违反《修订刑法》第350条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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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同居财产: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婚前财产所有权的裁决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仍归个人所有: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决

    G.R. No. 253450, January 22, 2024

    想象一下,您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处房产,多年后,您的配偶声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正是 Lani Nayve-Pua 案件的核心问题。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审理的此案明确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即使夫妻在婚前曾同居。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之前获得的,以及双方是否对房产的取得做出了贡献。

    法律背景:夫妻财产制度与婚前同居

    在菲律宾,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夫妻共同财产制 (Conjugal Partnership of Gains) 和夫妻完全财产制 (Absolute Community of Property)。本案涉及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意味着婚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婚后仍归个人所有;婚后通过劳动所得或收益获得的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菲律宾民法典》第 148 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各自的专属财产:

    第 148 条。下列财产应为夫妻各自的专属财产:

    (1)
    作为其个人财产带入婚姻的财产;
       
    (2)
    婚姻期间,通过无偿方式获得的财产;
       
    (3)
    通过赎回权或与其他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交换而获得的财产;
       
    (4)
    用妻子或丈夫的个人资金购买的财产。

    此外,《菲律宾家庭法》第 147 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有结婚资格,但未婚同居,则双方的工资收入应平等分配,通过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应适用共同所有权的规定。但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强调,如果婚前财产完全由一方出资购买,且另一方未做出任何贡献,则该财产仍归出资方个人所有。

    案件回顾:Lani Nayve-Pua 诉 菲律宾联合银行

    本案中,Lani Nayve-Pua 起诉菲律宾联合银行,要求撤销抵押贷款、取消抵押品赎回权以及销售证书。Lani 声称,她与 Stephen Pua 于 1975 年开始同居,并在 1978 年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尽管房产证上只登记了 Stephen 的名字,但 Lani 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2004 年,Lani 发现该房产被抵押给了菲律宾联合银行,并被取消了抵押品赎回权。该房产被 Stephen 的侄子 Cromwell Uy 及其配偶 Catherine Uy 用作贷款抵押品。Lani 声称,她从未同意抵押该房产,并指控特别授权书上的签名是伪造的。

    菲律宾联合银行辩称,该房产是在 Lani 和 Stephen 结婚前购买的,且房产证上只登记了 Stephen 的名字,因此该房产属于 Stephen 的个人财产。银行还指出,经过公证的特别授权书上有 Lani 和 Stephen 的签名,表明他们同意抵押该房产。

    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驳回了 Lani 的诉讼,并裁定她未能证明自己是该房产的共同所有人。上诉法院 (CA) 维持了 RTC 的裁决,认为 Lani 未能证明她对购买该房产做出了实际贡献。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强调了以下几点:

    • 该房产是在 Lani 和 Stephen 结婚前购买的,因此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
    • Lani 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她对购买该房产做出了实际贡献。
    • 房产证上只登记了 Stephen 的名字,这进一步支持了该房产属于 Stephen 个人财产的观点。

    最高法院引用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指出:

    “除了 Lani 的空洞指控外,Lani 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她(Lani)和 Stephen 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没有婚姻关系,并且他们每个人都没有丧失结婚能力;并且 Lani 对购买标的房产做出了实际贡献。此外,Lani 声称她管理了标的房产的说法也没有得到证实。”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 Lani 的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确认了菲律宾联合银行的抵押和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有效。

    实际影响:婚前财产的保护

    Lani Nayve-Pua 案件对菲律宾的财产法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在婚前妥善处理财产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仍归个人所有,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其对该财产的取得做出了实际贡献。对于那些在结婚前拥有财产的人来说,本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重要教训

    • 明确婚前财产:在结婚前,明确哪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并保留相关证据,例如购买合同、银行对账单等。
    • 婚前协议:考虑签订婚前协议,明确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 贡献证明:如果婚后对配偶的个人财产做出了贡献,务必保留相关证据,例如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等,以便在必要时证明自己的贡献。

    常见问题解答

    问:如果我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装修,该房产的所有权会发生变化吗?

    答:根据菲律宾法律,如果装修费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则装修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本身仍归婚前购买方个人所有。在离婚或财产分割时,需要对装修部分的价值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问:如果我在婚前和配偶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只登记了我的名字,该房产的所有权如何确定?

    答:即使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则该房产仍属于共同所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例如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

    问:婚前协议在菲律宾是否有效?

    答:是的,婚前协议在菲律宾是有效的。它可以明确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以及其他与婚姻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但婚前协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过公证。

    问:如果我怀疑配偶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配偶转移财产。同时,您可以咨询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可采取的法律措施。

    问:如果我需要法律咨询,应该如何联系律师?

    答:您可以联系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例如 ASG Law。ASG Law 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可以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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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身份认定:产权登记中的错误与婚姻的有效性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在产权登记中,配偶身份的认定必须基于有效的婚姻关系。最高法院裁定,即使产权证书上错误地登记了非配偶人士为配偶,只要能证明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法院有权更正登记错误,以反映真实的配偶身份。这一判决保护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并强调了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当婚姻遇到产权:配偶之争的真相

    本案源于一块位于布拉干的土地,该土地的产权证书上错误地将罗萨里奥·邦吉斯-坦布亚特登记为阿德里亚诺·坦布亚特的配偶。然而,阿德里亚诺实际上与韦尼弗雷达·巴尔科姆-坦布亚特合法结婚。韦尼弗雷达提起诉讼,要求更正产权证书上的错误。罗萨里奥辩称,该土地是她用自己的资金购买的,并声称她与阿德里亚诺有事实婚姻。此案的核心问题是,法院是否有权在简易程序中更正产权证书上的配偶身份错误,以及罗萨里奥的主张是否足以推翻韦尼弗雷达作为合法配偶的权利。

    法院首先确认,根据《财产登记法》第108条(现为总统令第1529号第108条),法院有权更正产权证书上的错误。该条款允许在多种情况下对产权证书进行更正,包括登记时发生的错误或遗漏。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错误”的范畴,因为将罗萨里奥登记为阿德里亚诺的配偶是错误的。至关重要的是,该裁决明确指出,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涉及配偶身份争议的案件,无需提起单独的诉讼。本案中,罗萨里奥积极参与诉讼,提交证据,接受法庭的管辖权。

    对于罗萨里奥关于该土地是她用自己的资金购买的主张,法院并未采纳。法院强调,产权证书仅是所有权的证明,而不是所有权本身。虽然罗萨里奥声称她购买了该土地,但购地契约上明确记载阿德里亚诺是买方,罗萨里奥仅作为证人签字。因此,罗萨里奥的所有权主张未能成立。法院同时指出,菲律宾法律不承认普通法婚姻。即使男女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在法律上,只有合法结婚的配偶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保护。

    在本案中,韦尼弗雷达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她与阿德里亚诺的合法婚姻关系,包括结婚证书和相关文件。相反,罗萨里奥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她与阿德里亚诺结婚。事实上,罗萨里奥承认她与另一名男子——诺拉斯科——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法院最终裁定韦尼弗雷达是阿德里亚诺的合法配偶,并责令更正产权证书上的错误,以反映这一事实。这一决定重申了婚姻的神圣性,并保护了合法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权益。这一裁决对类似情况具有指导意义,为解决因产权登记错误引起的配偶身份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院同时驳回了罗萨里奥关于根据《家庭法》第148条分割财产的主张。该条款适用于非婚同居关系,规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应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然而,由于罗萨里奥未能证明她对该土地的出资,并且她与阿德里亚诺的同居关系本身就不合法,因此该条款不适用于本案。法院强调,罗萨里奥和阿德里亚诺在发生婚外情关系时都有合法的婚姻,不应给予财产权利。此外,产权纠正诉讼并不会实质上涉及不动产的转移或划分,不能将其简单地归为不动产分割的诉讼类型。

    简而言之,本案强调了在产权登记中准确反映配偶身份的重要性,并阐明了法院在更正登记错误方面的权力。它也重申了婚姻的法律效力,以及合法配偶在财产方面的权利。未来的案例若出现类似的产权登记错误导致的配偶身份争议,本案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具有明确的参照作用。

    常见问题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法院是否有权更正产权证书上关于配偶身份的错误登记,以及如何认定产权登记中合法的配偶身份。案件核心在于确定谁应被确认为阿德里亚诺·坦布亚特的合法配偶——罗萨里奥还是韦尼弗雷达——并由此决定是否有必要更正相关土地的所有权证书。
    为什么法院能够修改产权证书? 法院是根据《财产登记法》(总统令第1529号)第108条授权进行修改的。该条款允许在产权证书上存在错误时进行更正。法院认定将非配偶人士登记为配偶属于一种错误,因此有权进行更正,以反映真实的婚姻状况。
    罗萨里奥声称是土地所有者,这有什么影响? 虽然罗萨里奥声称她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法院认为,产权证书仅仅是所有权的证据,而不是所有权本身。罗萨里奥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她是土地的合法所有者,而购地契约上明确记载阿德里亚诺是买方。因此,罗萨里奥的所有权主张未能影响法院的判决。
    菲律宾法律如何看待普通法婚姻? 菲律宾法律不承认普通法婚姻。只有合法结婚的配偶才能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保护。即使男女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也不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本案对夫妻的意义是什么? 本案强调了在产权登记中准确反映婚姻状况的重要性。合法配偶应确保其配偶身份在相关文件中得到正确登记,以保护其财产权益。这也警示人们需审慎对待产权相关问题,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韦尼弗雷达提供了什么证据证明她的配偶身份? 韦尼弗雷达提供了她与阿德里亚诺的结婚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以证明她与阿德里亚诺的合法婚姻关系。这些文件足以推翻罗萨里奥的主张,并证明韦尼弗雷达是阿德里亚诺的合法配偶。
    罗萨里奥未能证明她与阿德里亚诺结婚的事实,这有什么后果? 罗萨里奥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她与阿德里亚诺结婚。事实上,罗萨里奥承认她与另一名男子——诺拉斯科——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法院认定罗萨里奥不是阿德里亚诺的合法配偶,无权在产权证书上被登记为配偶。
    《家庭法》第148条在本案中是否适用? 《家庭法》第148条不适用于本案。该条款适用于非婚同居关系,而罗萨里奥未能证明她与阿德里亚诺存在合法的非婚同居关系。此外,罗萨里奥也未能证明她对该土地的出资。因此,法院驳回了罗萨里奥关于根据该条款分割财产的主张。

    本案再次提醒人们,在处理涉及婚姻和财产的法律事务时,应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在发生类似争议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确保财产得到合理保护。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Rosario Banguis-Tambuyat v. Wenifreda Balcom-Tambuyat, G.R. No. 202805, March 23, 2015

  • 菲律宾重婚罪:在国外离婚后的婚姻有效性及利害关系人认定

    菲律宾重婚罪:在国外离婚后的婚姻有效性及利害关系人认定

    G.R. NO. 167109, February 06, 2007

    想象一下,您在国外结束了一段婚姻,回到菲律宾后,前配偶却声称您的再婚是重婚。这不仅会给您带来法律上的麻烦,还会影响您的家庭和声誉。本案将深入探讨在国外离婚后,菲律宾法律如何认定婚姻的有效性,以及谁有权质疑婚姻的合法性。

    本案涉及一起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其中核心问题是:在国外离婚后,前配偶是否有权质疑另一方在菲律宾的再婚行为?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决为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前配偶可以被视为具有提起诉讼的“适当利益”。

    法律背景:菲律宾的婚姻与离婚

    在菲律宾,婚姻被视为一种神圣的结合,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菲律宾没有离婚法,这意味着菲律宾公民原则上无法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对于已获得外国国籍的菲律宾公民,如果他们在国外获得了合法的离婚判决,菲律宾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这种离婚的效力。

    《菲律宾家庭法》第26条规定,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是外国人,并且根据该外国人的国籍所在地的法律,他们可以获得离婚,那么在菲律宾,该离婚可以被承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菲律宾承认离婚本身,而是承认外国法律对该外国公民的离婚效力。

    此外,《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只有“真正的利害关系人”才能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提起诉讼的人必须证明,该诉讼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权利或利益。在婚姻无效的案件中,通常只有夫妻双方才有权提起诉讼,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继承权等,其他相关人员也可能被视为具有“适当利益”。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在国外离婚后,前配偶是否仍然具有质疑另一方再婚的“适当利益”。这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离婚的类型、外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前配偶与再婚之间的关系。

    案例分析:Amor-Catalan 诉 Court of Appeals

    本案中,Felicitas Amor-Catalan(以下简称“Felicitas”)与Orlando B. Catalan(以下简称“Orlando”)于1950年在菲律宾结婚,后移民美国并成为美国公民。1988年,两人在美国离婚。离婚两个月后,Orlando在菲律宾与Merope E. Braganza(以下简称“Merope”)再婚。Felicitas声称Merope之前与Eusebio Bristol存在婚姻关系,因此Orlando与Merope的婚姻是重婚,并向菲律宾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地区审判法院判决Felicitas胜诉,宣告Orlando与Merope的婚姻无效。Orlando和Merope不服,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驳回了Felicitas的诉讼。Felicitas随后向菲律宾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 Felicitas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质疑Orlando与Merope的婚姻?
    • Orlando与Felicitas在美国获得的离婚是否有效?
    • 如果离婚有效,是否允许Orlando再婚?

    最高法院指出,上诉法院在认定Orlando与Felicitas是美国公民并已获得离婚判决时,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法院强调,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仅仅是陈述或辩论是不够的。

    最高法院引用了以下关键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仅仅是陈述不是证据。”

    法院还指出,即使Orlando与Felicitas确实获得了离婚判决,该判决的类型和外国法律的规定也会影响Felicitas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离婚判决和外国法律作为证据的一部分,我们无法就申诉人是否有权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愿书作出裁决。毕竟,如果获得的离婚判决是有限离婚或a mensa et thoro,或者外国法律可能限制即使在离婚判决成为绝对判决后的再婚,她可能有权提起请愿书。”

    最终,最高法院决定将此案发回地区审判法院重审,要求提供更多证据,以确定Orlando是否获得了有效的离婚判决,以及该判决是否允许他再婚。

    实际意义:对在国外离婚的菲律宾人的影响

    本案的判决对在国外离婚的菲律宾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强调了以下几点:

    •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包括离婚判决和外国法律的规定。
    • 离婚的类型和外国法律的规定会影响前配偶是否有权质疑另一方的再婚行为。
    • 即使在国外获得了离婚判决,菲律宾法院仍可能需要审查该判决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对于那些计划在国外离婚或再婚的菲律宾人,建议咨询法律专家,以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菲律宾法律的规定,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关键经验教训

    • 在国外离婚后,务必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包括离婚判决和外国法律的证明。
    • 在菲律宾再婚前,咨询律师,评估离婚判决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 了解菲律宾法律对婚姻和离婚的规定,以避免违反法律。

    常见问题解答

    1. 如果我在国外获得了离婚判决,我是否可以在菲律宾再婚?

    这取决于您的国籍和外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您是外国人,并且根据您的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您可以获得离婚,那么您在菲律宾的再婚可能被允许。但是,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您的国籍和外国法律的规定。

    2. 如果我是菲律宾公民,我在国外获得的离婚判决在菲律宾是否有效?

    一般来说,菲律宾公民无法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如果您获得了外国国籍,并且根据该外国的法律,您可以获得离婚,那么您的离婚可能在菲律宾被承认。

    3. 谁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通常只有夫妻双方才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继承权等,其他相关人员也可能被视为具有“适当利益”。

    4. 如果我的前配偶在国外离婚后在菲律宾再婚,我可以做些什么?

    您可以咨询律师,评估您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质疑您前配偶的再婚行为。这取决于您与前配偶的离婚判决的类型和外国法律的规定。

    5. 我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我在国外获得的离婚判决的有效性?

    您需要提供离婚判决的副本和外国法律的证明。这些文件需要经过适当的认证和翻译。

    如果您在婚姻家庭法方面需要法律咨询或协助,欢迎随时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是位于马卡蒂和BGC的菲律宾顶尖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精通各类法律事务,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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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复诉讼禁止:菲律宾婚姻无效宣告案件中的重要原则

    禁止重复诉讼:婚姻无效宣告案件中的关键教训

    G.R. NO. 141528, October 31, 2006

    在菲律宾,婚姻无效宣告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法律程序。如果一个人已经基于某种理由(例如心理不健全)尝试宣告婚姻无效,并且法院已经做出了最终判决,那么他是否可以基于另一个理由(例如缺乏结婚许可证)再次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答案是否定的。重复诉讼是被禁止的,当事人不能仅仅因为改变了诉讼理由就再次提起诉讼。本案突显了在提起法律诉讼时,充分考虑所有可能理由的重要性,以及最终判决的约束力。

    法律背景:一案终结原则

    本案的核心在于“禁止重复诉讼”原则,这是菲律宾法律中一项重要的诉讼规则。该原则旨在防止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反复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并使对方当事人疲于应付。该原则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即诉讼应当有终结,社会应当避免无休止的争端。

    《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39条第47款详细阐述了判决或最终命令的效力。其中,(b)款规定,对于可以直接判决的事项,或者在相关事项中可能提出的任何其他事项,判决或最终命令对当事人及其利益继承人具有约束力。(c)款规定,在同一当事人或其利益继承人之间的任何其他诉讼中,只有在前判决或最终命令的表面上已判决的事项,或者实际且必然包含在其中的事项,才被视为已判决的事项。

    简单来说,如果一个案件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那么当事人就不能再以相同的理由或可能提出的理由再次提起诉讼。这就像玩游戏,一旦游戏结束,你就不能重新开始,除非有新的证据或理由,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案例分析:Mallion诉Alcantara案

    Oscar P. Mallion和Editha Alcantara是一对夫妻。Mallion先生首先以Alcantara女士患有心理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然而,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理由是他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Alcantara女士患有心理疾病。

    在第一次诉讼失败后,Mallion先生再次提起诉讼,这次他声称他们的婚姻无效,因为他们没有有效的结婚许可证。Alcantara女士提出反对,认为Mallion先生的行为构成重复诉讼和恶意诉讼。

    地方法院支持了Alcantara女士的观点,驳回了Mallion先生的第二次诉讼。Mallion先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Mallion先生的行为确实构成重复诉讼。

    最高法院强调,虽然Mallion先生在两次诉讼中提出了不同的理由,但他的根本目的是相同的,即宣告婚姻无效。最高法院认为,Mallion先生本可以在第一次诉讼中提出缺乏结婚许可证的理由,但他没有这样做。因此,他不能在第一次诉讼失败后,再以新的理由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引用了以下关键点:

    • “当事人不能仅仅通过改变诉讼的形式或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规避禁止重复诉讼原则。”
    • “原告有义务在他的诉状中提出诉讼开始时存在的所有问题。诉讼不能零敲碎打地进行。原告必须在他的第一次诉讼中提出他声称存在并依赖的所有救济理由,并且不允许他在连续的诉讼中以零敲碎打的方式依赖它们来寻求对同一错误或损害的赔偿。”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在提起法律诉讼时,充分考虑所有可能理由的重要性。当事人不能将诉讼理由分割成多个诉讼,而应当在第一次诉讼中提出所有相关的理由。

    实践意义:对未来案件的影响

    Mallion诉Alcantara案对未来的婚姻无效宣告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禁止重复诉讼原则的适用范围,并强调了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尽到充分考虑和调查的义务。以下是一些实践建议:

    • 在提起婚姻无效宣告诉讼之前,务必咨询律师,全面了解所有可能的理由。
    • 在诉状中详细列明所有相关的理由和证据,避免遗漏。
    • 如果已经提起诉讼,并且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那么就不能再以新的理由提起诉讼,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关键教训:

    • 在提起法律诉讼时,务必充分考虑所有可能的理由。
    • 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旨在防止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反复提起诉讼。
    • 法院的最终判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仅仅因为改变了诉讼理由就再次提起诉讼。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禁止重复诉讼原则?

    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是指,如果一个案件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那么当事人就不能再以相同的理由或可能提出的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2. 禁止重复诉讼原则的目的是什么?

    禁止重复诉讼原则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反复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并使对方当事人疲于应付。

    3. 如果我想宣告婚姻无效,我应该怎么做?

    您应该咨询律师,全面了解所有可能的理由,并在诉状中详细列明所有相关的理由和证据。

    4. 如果我第一次提起诉讼失败了,我还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吗?

    一般情况下,您不能再以新的理由提起诉讼,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 我可以同时以多个理由提起婚姻无效宣告诉讼吗?

    是的,您可以在同一个诉讼中提出多个理由,但您必须在诉状中详细列明所有相关的理由和证据。

    在婚姻无效宣告及相关法律问题上,您是否感到困惑?ASG Law 律师事务所是您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我们精通菲律宾法律,致力于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无论您面临何种法律挑战,我们都将竭诚为您提供支持和帮助。

    请随时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与我们联系,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了解更多信息。我们期待与您合作,共同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 菲律宾婚姻法:后续婚姻的有效性及社会保障福利

    后续婚姻在菲律宾:即使存在先前婚姻,仍可能获得社会保障福利

    G.R. NO. 165545, March 24, 2006

    本案探讨了菲律宾社会保障系统(SSS)与已故会员克莱门特·G·巴伊隆的遗孀特蕾西塔·贾奎·维达·德·巴伊隆之间的争议。核心问题是:在先婚姻未被正式解除的情况下,后续婚姻的有效性,以及这如何影响遗孀获得社会保障福利的权利。本案强调了菲律宾法律中婚姻推定有效原则的重要性,以及法院判决在确定婚姻关系中的作用。

    法律背景:菲律宾婚姻法和推定死亡

    在菲律宾,婚姻的有效性受到《民法典》和《家庭法》的严格规范。关键概念包括:

    • 一夫一妻制:菲律宾法律原则上禁止一夫多妻制。
    • 推定死亡:如果配偶失踪七年且没有音讯,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推定死亡。这允许在世配偶再婚。
    • 后续婚姻的有效性:即使存在先前婚姻,后续婚姻也可能被认为是有效的,直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告其无效。

    《菲律宾民法典》第83条规定:

    “Art. 83. 任何人在其配偶在世期间与该配偶以外的任何人缔结的后续婚姻,自其履行之日起即为非法和无效,除非:

    (1) 先前婚姻被撤销或解除;或

    (2) 在缔结婚姻时,第一任配偶已经失踪七年,且在世配偶没有得到失踪者仍然在世的消息;或者,如果失踪者虽然失踪时间少于七年,但通常被认为是死亡,并且在世配偶在缔结婚姻时相信是如此,或者如果失踪者根据第390条和第391条推定为死亡。在任何这三种情况下,所缔结的婚姻均有效,直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告其无效。”

    这意味着,即使先前的婚姻仍然存在,后续婚姻仍然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直到法院另行裁定。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在配偶失踪八年后再次结婚,即使失踪配偶实际上还活着,第二次婚姻在法律上仍然有效,直到法院宣告其无效。

    案件回顾:巴伊隆案

    克莱门特·G·巴伊隆先后与爱丽丝·P·迪亚兹和特蕾西塔·贾奎结婚。在与爱丽丝结婚15年后,巴伊隆向法院申请宣告爱丽丝推定死亡,并获得了法院的批准。随后,巴伊隆与特蕾西塔结婚。巴伊隆去世后,特蕾西塔向SSS申请死亡抚恤金,但巴伊隆与另一名女性所生的女儿塞西莉亚提出异议,声称巴伊隆的第一次婚姻仍然有效,并且爱丽丝仍然在世。SSS最初向特蕾西塔支付了抚恤金,但后来取消了她的资格,并要求她退还已支付的金额。

    该案的程序如下:

    • SSS最初批准了特蕾西塔的抚恤金申请。
    • 塞西莉亚提出异议,声称巴伊隆的第一次婚姻仍然有效。
    • SSS取消了特蕾西塔的资格,并要求她退还已支付的金额。
    • 特蕾西塔向社会保障委员会(SSC)提出申诉。
    • SSC裁定特蕾西塔与巴伊隆的婚姻无效,并命令她退还抚恤金。
    • 特蕾西塔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 上诉法院推翻了SSC的裁决,并命令SSS向特蕾西塔支付抚恤金。

    上诉法院认为,SSS无权审查法院的判决,也无权自行宣告婚姻无效。最高法院支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在干预和评判CFI的命令时,SSC实际上充当了上诉法院。法律没有赋予SSC不受限制的酌处权来轻视普通法院的命令,以行使其确定SSS受益人的权力。”

    “由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根据法律规定在1998年巴伊隆去世之前废止巴伊隆和答辩人的婚姻,因此答辩人理所当然地是巴伊隆的受抚养配偶受益人。”

    最高法院强调,在巴伊隆去世前,没有人采取法律行动宣告他和特蕾西塔的婚姻无效。因此,特蕾西塔有权获得SSS的死亡抚恤金。

    实际影响:对未来案件的借鉴

    巴伊隆案强调了以下几个重要的实际影响:

    • 法院判决的尊重:行政机构(如SSS)必须尊重法院的判决,除非法院的判决被推翻或修改。
    • 推定死亡的效力:即使宣告推定死亡的判决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后续婚姻仍然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直到法院宣告其无效。
    • 婚姻关系的有效性: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否则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仍然有效。

    重要经验教训:

    • 在再婚之前,务必确保先前的婚姻已经正式解除。
    • 如果配偶失踪,请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推定死亡。
    • 如果您对婚姻的有效性有疑问,请咨询律师。

    常见问题解答

    问:如果我的配偶失踪多年,我可以再婚吗?

    答:在菲律宾,如果您的配偶失踪七年且没有音讯,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推定死亡。获得法院的批准后,您可以再婚。

    问:如果我的配偶在宣告推定死亡后重新出现,我的第二次婚姻会怎么样?

    答:根据《家庭法》,失踪配偶的重新出现将自动终止后续婚姻,除非有判决宣告先前婚姻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后续婚姻当事人居住地的民事登记处记录一份关于重新出现的宣誓声明,并适当通知后续婚姻的配偶。

    问:如果我在与配偶分居后再次结婚,但没有正式离婚,我的第二次婚姻有效吗?

    答:在菲律宾,如果没有正式离婚,第二次婚姻通常无效,因为菲律宾不允许离婚(穆斯林离婚除外)。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先前的婚姻存在某些缺陷,第二次婚姻仍然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

    问:SSS是否有权决定婚姻的有效性?

    答:SSS有权确定谁有资格获得社会保障福利,但这并不意味着SSS有权审查或推翻法院的判决。SSS必须尊重法院关于婚姻有效性的判决。

    问:如果我对婚姻的有效性或社会保障福利有疑问,我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对婚姻的有效性或社会保障福利有疑问,请咨询律师。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法律建议,并帮助您解决问题。

    安盛联合律师事务所(ASG Law)在此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需要关于婚姻法和社会保障福利方面的法律咨询,请随时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网站 联系方式。我们期待与您合作,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 菲律宾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未经配偶同意的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菲律宾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未经配偶同意的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G.R. No. 118784, September 02, 1999

    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置至关重要。在菲律宾,夫妻共同财产的出售,尤其是不动产,需要双方配偶的同意。如果丈夫在妻子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夫妻共同财产,该销售合同的效力如何?最高法院在Heirs of Christina Ayuste v. Court of Appeals 案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本案例深入探讨了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以及寻求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为夫妻双方和不动产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

    引言:沉默的妻子与出售的土地

    想象一下,一位妻子在丈夫去世后,才意外发现两人共同拥有的土地已被丈夫秘密出售。这并非虚构情节,而是 Heirs of Christina Ayuste v. Court of Appeals 案的真实写照。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丈夫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效?更重要的是,妻子在得知此事后,还能否推翻这笔交易?本案不仅关乎这对夫妻的财产权益,更关系到菲律宾婚姻财产制度的基石,以及配偶在共同财产处置中的权利。

    法律背景:菲律宾民法典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在菲律宾,夫妻财产制度受到民法典的严格规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66条明确规定,丈夫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时,需要妻子的同意。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防止配偶单方面损害家庭财产。未经妻子同意,丈夫无权擅自出售或抵押夫妻共同拥有的土地或房屋。然而,如果丈夫执意为之,法律又将如何处理?民法典第173条给出了答案,赋予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交易发生后十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丈夫未经其同意而订立的合同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条文也明确了时效性。妻子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交易发生后十年内”提起诉讼。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如果妻子未能在此期限内行使权利,她的诉讼请求可能会因超过时效而失效。此外,不动产登记制度在菲律宾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在土地登记处进行登记,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即对全世界产生法律效力。一旦交易完成并登记,即使当事人声称不知情,也可能被视为已经知晓。这就如同在公共公告栏上发布信息,法律推定所有人都已看到。

    关键法条摘录:

    民法典 第166条:

    除非妻子被宣告为精神错乱或挥霍无度之人,或受到民事禁令或被监禁在麻风病院,否则丈夫不得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处分或抵押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如果妻子无理拒绝给予同意,法院可以强制她同意。

    民法典 第173条:

    妻子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自被质疑的交易发生之日起十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丈夫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订立的任何合同,当需要此种同意时,或撤销丈夫的任何倾向于欺诈她或损害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利益的行为或合同。如果妻子未能行使此项权利,她或她的继承人,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可以要求丈夫欺诈性地转移的财产的价值。(重点强调)

    案件回顾:艾于斯特夫妇的房产纠纷

    克里斯蒂娜·艾于斯特与拉斐尔·艾于斯特于1961年结婚。婚后,他们在卢塞纳市经营一家机械修理厂。为了方便丈夫在卢塞纳工作,夫妻俩于1982年购买了一块土地及房屋,并将房产登记在丈夫拉斐尔名下,产权证上注明“拉斐尔·T·艾于斯特,已婚,妻子克里斯蒂娜·艾于斯特”。1987年,丈夫拉斐尔在未告知妻子克里斯蒂娜,也未取得其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出售给维也纳·马拉邦加。虽然买卖合同上出现了克里斯蒂娜的签名,但事后证实该签名并非她本人所签。这起案件的戏剧性在于,克里斯蒂娜直到丈夫1989年去世后,在清点遗产时才发现房产已被出售。1990年,克里斯蒂娜向卢塞纳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维也纳·马拉邦加返还房产。

    初审法院判决克里斯蒂娜胜诉,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并责令马拉邦加返还房产。法院认为,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合同无效。然而,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认为,克里斯蒂娜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了民法典第173条规定的时效,即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诉讼。此外,上诉法院还认定马拉邦加为善意购买人,应受到法律保护。克里斯蒂娜不服上诉法院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在审理后,最终支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维持了买卖合同的效力。最高法院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1. 诉讼时效已过:克里斯蒂娜提起诉讼时,其丈夫已去世,婚姻关系已终止。根据民法典第173条,妻子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诉讼,而克里斯蒂娜未能满足这一条件。虽然起诉时间在交易发生后十年内,但婚姻关系已不在,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
    2. 登记的公示效力:房产买卖合同已在土地登记处登记,根据菲律宾的登记制度,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即视为已向全世界公告。即使克里斯蒂娜声称不知情,法律也推定她自登记之日起已知晓房产已被出售。

    最高法院强调,法律条文措辞清晰明确,无需过多解释,只需严格适用。在本案中,民法典第173条的规定非常明确,克里斯蒂娜未能满足诉讼时效的条件,因此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当法律以清晰明确的语言表达时,就没有解释的空间——只有适用的空间。”

    “不动产销售契约已于1987年3月5日登记,克里斯蒂娜·艾于斯特应被推定自该日起已建设性地知晓该销售。”

    实践意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法律警示

    Heirs of Christina Ayuste v. Court of Appeals 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深刻揭示了在菲律宾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注意的法律要点。本案判决强调了民法典第173条中诉讼时效的重要性。配偶一方若要撤销另一方未经同意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交易发生后十年内”的双重时效限制。本案也再次强调了菲律宾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效力。一旦交易完成并在土地登记处登记,即使实际不知情,法律上也推定相关当事人已知晓交易内容。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对于夫妻双方而言,本案的教训是: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双方都应保持高度的警惕和关注。尤其是在不动产交易方面,务必确保所有交易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取得配偶的明确同意。对于买方而言,在购买已婚人士的房产时,务必尽到审慎调查义务,确认卖方已获得其配偶的同意,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本案也提醒我们,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行使权利的期限。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可能会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的机会。

    重要启示

    • 配偶同意至关重要:在菲律宾,丈夫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必须获得妻子的同意。未经同意的销售合同可能被撤销。
    • 诉讼时效不可忽视:妻子寻求撤销未经同意的房产销售合同,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交易发生后十年内”提起诉讼。
    • 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不动产交易登记后,即产生公示效力,即使实际不知情,也可能被视为已知晓。
    • 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赋予权利,也设定时效。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机会。

    常见问题解答

    1. 如果妻子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但事后声称是被迫签字,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和证据。如果妻子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签字是被迫的,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可能被撤销。但举证责任在于妻子一方。

    2. 如果夫妻分居多年,但尚未离婚,丈夫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需要妻子同意?

    是的。只要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即使夫妻分居,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仍然需要双方同意。分居并不等同于离婚,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仍然有效。

    3. 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丈夫的名字,妻子是否对该房产享有权利?

    是的。在菲律宾,即使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丈夫的名字,如果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通常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同样享有权利。产权证上的登记信息并非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标准。

    4. 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后才发现房产被出售,还能否提起诉讼?

    根据 Heirs of Christina Ayuste v. Court of Appeals 案的判决,如果提起诉讼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例如,丈夫去世),则可能因不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条件而被驳回。但妻子或其继承人可能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73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要求丈夫欺诈性地转移的财产的价值。

    5. 新的《家庭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有何影响?

    菲律宾新的《家庭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规则。根据《家庭法》第124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未经双方共同同意或法院授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违反该规定的,处置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相比于旧的民法典,新的《家庭法》更加强调夫妻在共同财产管理中的平等地位和共同决策权。

    ASG Law 律师事务所 在菲律宾婚姻家庭法和不动产法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在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合同纠纷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获取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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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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