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地方政府

  • 不得规避法律:地方政府员工福利必须遵守预算规则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善意或慷慨意图不能凌驾于明确的法律规定之上。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地方政府有良好的意愿为员工提供福利,也绝不能违反既定的预算规则和条例。任何超出法定限额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挪用灾难基金)发放的员工福利均属无效,相关官员和受益人均须承担偿还责任。这项裁决强调了地方政府在财政管理上的严格义务,并告诫所有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事,不得擅自决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地方政府在考虑员工福利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慷慨的代价:怡朗市员工福利案敲响的警钟

    本案源于怡朗市向其官员和雇员发放生产力提高奖励(PEI),但审计署(COA)随后裁定该奖励违反了地方政府预算中的个人服务(PS)限额,并责令退还。怡朗市政府辩称,发放PEI是出于好意和慷慨,旨在激励员工提高生产力。然而,审计署认为,这种慷慨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该市违反了关于PS限额的明确规定,挪用了灾难基金,发放的PEI属于非法支出。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地方政府在发放员工福利时,是否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束,即使福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生产力?最高法院明确表示,答案是否定的。根据《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RA 7160)第325(a)条的规定,地方政府用于个人服务的年度拨款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常规收入的45%(对于第一至第三类省份、城市和直辖市),或55%(对于第四类或更低类别)。这一限制旨在确保地方政府的财政可持续性,防止过度支出。

    在本案中,审计署发现怡朗市已经使用了其45%的PS限额的44.64%,仅剩余3,228,671.76比索可用于发放PEI。然而,该市发放的PEI总额高达46,424,328.24比索,远远超过了PS限额。此外,该市还将灾难基金挪用于支付PEI,这也违反了RA 8185实施细则的规定,该细则规定,灾难基金的未动用余额只能在下一预算年度重新拨款使用。最高法院认为,即使该市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生产力,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这些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强调,所有政府官员都有责任遵守法律,无视法律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本案中的批准和认证官员未能尽职尽责,没有遵守怡朗市的PS限额,构成重大过失。因此,他们应承担连带责任,偿还被禁止的金额。此外,根据不当得利原则,收到PEI的员工也应承担偿还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收到的金额是为其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 然而在本案中,员工未能证明所收取的PEI与提供的服务之间存在关联,因此必须返还他们收到的款项。 此外,法院还指出,即使员工签署了免责声明,承诺在被禁止的情况下退还收到的款项,也不能免除他们的偿还义务。

    关于PEI应否纳入PS限额的计算,市长特雷尼亚斯(Treñas)辩称,遵守PS限额可能会违反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他认为,不同地方政府的雇员和官员收到的金额会有所不同,这将会歧视那些因达到限额而无法再发放PEI的地方政府。最高法院驳斥了这一论点,指出对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合宪性或合法性的质疑只能通过在主管法院提起直接诉讼来解决。除非在直接诉讼中宣告法律或规则无效,否则其合法性推定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裁定审计署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维持了对怡朗市发放PEI的禁令。法院强调,行政机构的调查结果应受到尊重,除非有证据表明这些调查结果存在错误估计,否则不应受到干扰。法院还重申了所有政府官员都有义务遵守法律,即使是为了良好的目的也不能违反法律。这一裁决对于所有地方政府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提醒,即在发放员工福利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有支出都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常见问题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地方政府在发放员工福利时,是否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预算限额约束。
    什么是个人服务(PS)限额? PS限额是地方政府用于员工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的最高金额,以确保财政可持续性。
    灾难基金可以用于支付员工福利吗? 不可以。灾难基金只能用于应对灾难,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如果地方政府违反了PS限额,会有什么后果? 相关官员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偿还被禁止的金额,并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如果员工收到了被禁止的福利,他们是否需要退还? 是的,员工需要退还他们收到的被禁止的福利,除非他们能够证明收到的金额是为其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
    本案的判决对地方政府有什么影响? 本案的判决提醒地方政府在发放员工福利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有支出都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判决对政府官员有什么影响? 本案的判决强调政府官员有责任遵守法律,即使是为了良好的目的也不能违反法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大过失”在本案中意味着什么? 在本案中,重大过失指的是批准和认证官员未能遵守关于PS限额的明确规定,表明他们对法律义务漠不关心。
    本案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员工福利吗? 是的,本案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员工福利,包括奖金、津贴和其他形式的补偿。
    签署放弃书是否能免除偿还被禁止款项的义务? 不能,签署放弃书并不能免除个人返还非法收取款项的义务。根据本案,个人仍然有义务退还不当得利的款项,这是一种民事责任,不能简单地通过协议免除。

    总之,本案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并强调了地方政府在财政管理上的严格义务。所有公职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事,不得擅自决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判决对于所有地方政府和政府官员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警示,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有支出都符合法律规定,以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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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报资金使用限制:地方政府和平与秩序计划

    本案确立了地方政府使用情报和机密资金的严格限制。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地方政府必须遵守《内政部备忘录通告第 99-65 号》(MC No. 99-65) 中规定的特定准则,该通告规定了使用此类资金的范围。根据此规则,Sarangani 省长米格尔·雷内·A·多明格斯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原因是该省使用情报资金用于和平与秩序项目(包括培训和枪支登记)均被认为不合规。该案强调了遵守财务法规的重要性,并且所有支出必须与其指定目的相符,任何未遵守财务法规的行为都会导致个人责任。法院强调,对情报资金使用限制的例外情况需要内政部长的批准,即使之前有所批准,也不能证明后续不合规支出的合理性。

    和平基金还是情报资金?Sarangani 省面临财务审计难题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地方政府,尤其是 Sarangani 省,根据《内政部备忘录通告第 99-65 号》(MC No. 99-65) 使用情报资金的审查。Sarangani 省长米格尔·雷内·A·多明格斯根据 Sarangani 省地方政府安全计划批准使用情报资金,其中包括受委托的 Barangay Tanod(乡村保安员)的培训、无证枪支的库存和登记以及和平社区能力建设。审计委员会 (COA) 质疑这些支出的有效性,认为它们属于和平与秩序活动,应该从不同的基金中支付。焦点是上述活动是否符合情报资金的允许用途范围,如 MC No. 99-65 中所述,或是否应通过和平与秩序项目基金支付。本案评估了 COA 的判断,认为其是否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地方政府如何运用情报和机密资金的正确范围。

    Sarangani 省政府在 2011 年和 2012 年继续实施上述活动和项目,并向内政部提交了关于预算限制的豁免请求。审计委员会情报和机密基金审计组 (ICFAU) 发布了审计观察备忘录 (AOM) No. 2013-05-6337,发现 2011 年 1 月至 12 月期间的成就报告中的项目与机密和情报活动无关,而应归于和平与秩序活动,随后是第二天发布的类似的 AOM No. 2013-05-6339,针对 2012 年 1 月至 10 月期间的报告发现相同的问题。COA-ICFAU 要求州长提交一份理由,说明为何将情报资金用于上述活动,而不是和平与秩序项目的拨款。审计委员会进一步质疑该省申请豁免其情报和机密资金预算限制的做法。其依据是,之前为 2009 年和 2010 年提供豁免并不免除 2011 年和 2012 年遵守现行规章的义务。

    经评估后,COA-ICFAU 仍然注意到情报和机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发布了两份不批准通知书。第一份不批准通知书 ND-2013-09-006(日期为 2013 年 9 月 11 日)因违反 MC No. 99-65 中的第 II 条第 3 点和第 4 点而驳回了 2011 年财政年度的 3,300,000 比索的支出,被驳回的项目包括受委托 Barangay Tanod(乡村保安员)或 CVO 的组织/联盟培训和福利、无证枪支的盘点和注册,以及冲突转化能力建设等等。第二份不批准通知书 ND-2013-09-007(也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发布)驳回了 2012 财政年度的 1,380,000 比索的支出,同样是由于违反 MC No. 99-65 的第 II 条第 3 点和第 4 点。COA 认为这些活动属于和平与秩序项目的一部分,应该从州政府为 2011/2012 财政年度拨发的和平与秩序项目基金中支付,根据菲律宾行政法规的规定,该通知进一步认定有关人员对此类不合规款项负有责任。

    根据不批准通知书,总督提交的成就报告显示了活动。审计委员会在评估论证后,仍然发现上述活动是和平与秩序方案的组成部分。因此,同样的支出应该从省政府为[2011/2012]财政年度拨款的和平与秩序方案基金中支付。法院澄清说,根据 MC No. 99-65,情报和机密活动的范围仅限于:(a)购买信息;(b)支付奖励;(c)与安全屋的维护有关的租金和其他杂费;以及(d)购买物资和弹药、提供医疗和食物援助,以及与情报或机密行动的开展相关的激励或差旅费。另一方面,MC No. 99-65 的第 II 条第 4 点指出,来自用于和平和秩序方面的拨款的支出(不包括情报或机密活动资金)应包括但不限于:(a)购买活火器和其他相关设备;(b)支付津贴、住院福利和培训补贴;以及(c)菲律宾国家警察、消防局和监狱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其他维护和运营支出。这些指导原则有助于阐明与和平相关的基金与机密资金的区别。

    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此案,判定审计委员会并无滥用职权,并且对 Sarangani 省的州长维持了原判,判定该州长须连带退还不合规的金额。法院强调说,MC No. 99-65 明确限制了情报和机密资金的用途,因此州长擅自调拨资金,并将这些资金用于明文规定以外的活动,是错误的。而且,MC No. 99-65 中有相关条款提到,使用此类资金,需要事先获得内政部长的批准,而本案中该州长并未获得此类批准。法院还拒绝了“既定事实原则”,因为该原则仅适用于某些行为造成影响且符合公平正义时,且并不能为明显违反规则或政策规定的行为开脱罪责。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在于审计委员会是否滥用职权,从而通过否决将情报资金用于和平与秩序方案相关活动的支出,进而存在滥用或超越职权的嫌疑。本案审查了政府使用情报资金的恰当范围和限制。
    《内政部备忘录通告第 99-65 号》规定了哪些具体活动可以用于情报资金? MC No. 99-65 将情报和机密资金的用途严格限制在:(a)购买信息;(b)支付奖励;(c)与安全屋的维护有关的租金和其他杂费;以及(d)购买物资和弹药。该规定具有规定性,未经适当批准,不得扩大或变更。
    为什么审计委员会不同意 Sarangani 省使用情报资金? 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因为相关活动——培训 Barangay Tanod(乡村保安员)、无证枪支盘点和和平社区的能力建设——并未符合《内政部备忘录通告第 99-65 号》中明确界定的可接受的情报资金支出范围。该委员会认为这些活动属于和平与秩序方案,应当从和平与秩序方案基金中支付。
    如果以前已批准预算请求和豁免请求,还会发生什么情况? 法院指出,之前的批准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政府不会因为其官员之前的行为而受禁止反言原则约束,而政府官员不当地运用或强制执行某项法规或规定,也不会阻碍其后续对其进行更正后的应用。该法院强调说,需要遵守现行规章,并且需要获得适当批准后方可例外,这一点对所有财政年度均有约束力。
    既定事实原则在本案中的意义何在? 既定事实原则并未采纳,原因是仅仅是由于一个作为已对 Sarangani 省有利就将其视为合法,这将使审计委员会的审计权力作废,而且该原则不会自动原谅不遵守既定规则的行为。法院还指出,这一原则是,不能简单地通过声称该作为应当视为有效而抹除他行为的不合规之处,而这正是因为这样做已使得可能对 Sarangani 省有利的资金支出已经发生了。
    当地自治原则是否与审计委员会在本案中的裁决有关? 法院认为当地自治原则未受到侵犯,确认审计委员会对政府(包括地方政府部门)进行审计的宪法权力仍然有效。地方自治并非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逃避对公共资金进行合理的审计和管理的责任。
    总督对此案提出了什么主要论点? 总督认为,相关活动实际上符合情报资金允许的使用,内政部的批准已经默许其行动。他还主张应当尊重地方自治,且出于善意执行。
    法院裁定哪些官员应当为返回不合规资金负责? 法院裁定总督应对偿还不合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并与其他以总督类似的疏忽态度行事的审核和认证官员共同承担。这也意味着所有对此类不合规支出负责的官员可能会共同且各自承担全额支出返回义务。

    简而言之,高等法院维护了根据财政法规严格说明资金使用的需要。特别是,所有情报活动拨款都应精确遵循指定用途范围,未经事先批准偏离此范围都属于违反财务条例,并可由负责官员承担个人责任。此裁决体现了负责地管理公共资金的重要性以及严格遵守现行法律和规章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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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牌监管与公共安全:厘清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界限

    菲律宾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裁定地方审判法院在共和国诉POWER ADS案中滥用了自由裁量权。本案涉及一家广告公司,POWER ADS,它寻求禁令以阻止政府拆除其广告牌。最高法院的裁决确立了,在涉及公共安全和福利的案例中,个人权利并非绝对,必须与政府保护公民的义务相权衡。裁决强调,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政府在监管广告牌方面拥有合法权益,并且个人必须遵守必要的许可证和安全要求。

    当广告牌遇上公共安全:政府监管的界限在哪里?

    2010年,菲律宾公共工程和公路部 (DPWH) 与马尼拉大都会发展署 (MMDA) 达成协议,授权MMDA在马尼拉大都会执行《菲律宾国家建筑规范》中有关受监管标志的规定。随后,MMDA通知Power Ads Intelli-Concepts Advertising and Production Corporation (Power Ads)拆除其位于马卡蒂的广告牌,原因是该广告牌未经必要的许可建造。Power Ads对此不满,向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质疑相关规定的有效性,并请求法院颁布临时限制令 (TRO) 和初步禁令,阻止DPWH和MMDA拆除其广告牌。地区审判法院最初批准了TRO,但随后颁布了初步禁令,阻止了DPWH和MMDA拆除Power Ads的广告牌。DPWH和MMDA向法院上诉,认为Power Ads没有明确的法律权利来建造该广告牌,并且无法证明其将遭受严重且无法弥补的损害。

    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认为Power Ads作为一家继受公司,在MMDA颁布相关规定之前,已经获得了有效的许可,因此拥有既得财产权利。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认为地区审判法院在颁布初步禁令时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初步禁令是为了在案件审理期间维持现状,防止对一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58条第3款的规定,颁发初步禁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申请人有权获得所请求的救济;(2) 诉讼期间,被投诉的行为可能会对申请人造成不公正;(3) 一方正在实施、威胁或试图实施侵犯申请人权利的行为,并可能使判决无效。

    最高法院认为,Power Ads未能通过初步证据证明其有明确的权利来维护其广告牌结构并阻止MMDA的拆除。最高法院指出,马卡蒂市的建筑官员质疑Power Ads的广告牌是否拥有有效的建筑许可证,这使得Power Ads的权利来源存在疑问。城市建筑官员出示的证据表明,没有向Power Ads或任何其他实体颁发与争议广告牌相关的建筑许可证。此外,即使Power Ads声称拥有由其前身公司获得的建筑许可证,最高法院也认为,Power Ads不能仅仅依靠先前颁发的许可证来维护其权利。 **一家公司不能仅仅通过援引颁发给其前任的许可证来声称其对广告牌拥有合法权利**。 Power Ads 必须获得自己的许可证才能合法运营。

    关于MMDA的行为,Power Ads辩称,MMDA无权规范广告牌,并违反了正当程序条款。但是,法院发现,根据总统令第1096号,建筑官员有权负责执行建筑规范,并且他们已经确定Power Ads的广告牌是非法建造的。在地区审判法院下达针对 MMDA 和 DPWH 的 72 小时 TRO 之后,城市建筑官员直接通知了 Power Ads 其广告牌是非法建造的。由于MMDA后来的行动得到了建筑官员调查结果的支持,这并不能被认为是任意行为。因此,权力ADS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强调,**虽然在初步禁令的听证会上只需要初步证据,但必须证明申请人对所要求的最终救济有明显的权利**。在本案中,Power Ads未能做到这一点。**政府在监管广告牌方面拥有合法的公共利益**,包括确保公共安全和福利。Power Ads的权利必须与政府保护公民的义务相权衡。最高法院还指出,即使马卡蒂市解除了对广告牌安装的禁令,Power Ads仍然需要遵守建筑规范,包括获得必要的许可证。城市条例并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此外,最高法院对地区审判法院授予禁令的做法表示关注,指出地区审判法院未能充分评估双方提交的证据,特别是建筑官员提供的质疑建筑许可证真实性的证据。法院认为,地区审判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存在严重滥用行为,因为它在Power Ads维护其广告牌结构的明确权利存在疑问的情况下颁布了初步禁令。在没有有效许可证且威胁公众安全的广告牌不值得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地区审判法院裁决允许 Power Ads 在上诉程序期间运营其广告牌对公众利益的权衡失当。最高法院最终裁定,Power Ads未能证明拆除其广告牌会对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而损害可以通过货币赔偿来补偿。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法院是否可以颁布初步禁令以阻止政府拆除被认为非法建造并可能危及公众的广告牌,本案的关键在于政府是否有权在公众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采取此类行动。
    什么是初步禁令? 初步禁令是法院在诉讼期间颁布的命令,旨在维持现状,防止对一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它不是最终判决,而是在最终判决之前暂时保护一方的权利。
    颁发初步禁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规则》,颁发初步禁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申请人有权获得所请求的救济;(2) 诉讼期间,被投诉的行为可能会对申请人造成不公正;(3) 一方正在实施、威胁或试图实施侵犯申请人权利的行为,并可能使判决无效。
    本案中,法院认为Power Ads是否满足颁发初步禁令的条件? 法院认为Power Ads未能通过初步证据证明其有明确的权利来维护其广告牌结构并阻止MMDA的拆除,因此不满足颁发初步禁令的条件。
    本案对广告牌所有者有什么启示? 本案对广告牌所有者的启示是,必须获得必要的许可证才能合法运营广告牌,并且必须遵守建筑规范,以确保公共安全。个人权利并非绝对,必须与政府保护公民的义务相权衡。
    马卡蒂市解除对广告牌安装的禁令是否会影响本案的裁决? 法院认为,马卡蒂市解除对广告牌安装的禁令并不会影响本案的裁决,因为Power Ads仍然需要遵守建筑规范,包括获得必要的许可证。
    本案中,MMDA的行为是否被认为是任意行为? 法院认为,MMDA的行为并非任意行为,因为MMDA的行动得到了建筑官员调查结果的支持。
    本案强调了哪些法律原则? 本案强调了政府在监管广告牌方面的合法利益,以及个人必须遵守必要的许可证和安全要求,以确保公共安全。同时本案也说明,法院颁布禁令时需要充分审查证据
    法院对权力机构提出的损坏赔偿主张有何看法? 高等法院认为 Power Ads 未能证明,拆除其广告牌会对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法院在最终裁定该行为可以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来弥补时指出, Power Ads 因其广告牌倒塌而提出的所有损坏赔偿的性质都是可量化的。

    本案的裁决强调了政府在监管广告牌方面的权力,以及广告牌所有者必须遵守必要的许可证和安全要求。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告牌运营方遵守法律法规,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确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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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共和国诉POWER ADS案, G.R. No. 243931, 2021年7月14日

  • 城市税收:挑战房地产价值评估条例的有效性

    最高法院裁定,评估房地产价值以进行房地产税收的条例被视为税收条例。因此,在颁布该条例时,必须遵守有关房地产税收的法定程序,而不是一般的地方税收。此外,条例具有有效性推定,挑战者必须提供明确的证据来证明其无效。

    当地方政府修订房地产价值时:巴塔加斯市条例的案例

    巴塔加斯市、桑古尼昂潘伦索德和市评估员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该判决维持了时任司法部长的裁决,该裁决宣布2013年第20号城市条例(《关于巴塔加斯市房地产评估和评估城市法典的法案》)无效。高等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和司法部长的决议,支持巴塔加斯市修订后的财产价值评估条例。该决议强调,修订房地产价值以进行房地产税收的条例被视为税收条例,需要遵守房地产税收而非一般地方税收的程序。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对巴塔加斯市颁布的修订该市辖区内房地产价值的条例的正确评估。该条例是根据巴塔加斯市评估员编制的新的公平市场价值时间表而制定的。最高法院裁定,上诉法院和司法部长在将该条例称为税收条例或收入措施方面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条例必须遵守《地方政府法典》第186和223条以及其实施细则第276条规定的程序。法院强调,虽然该条例被认为是税收条例,但更具体地说是关于修订房地产价值以进行房地产税收的条例。因此,管理其颁布的程序不是《地方政府法典》中地方政府税收中的规定,而是同一法律下房地产税收中的规定。

    法院还认为,法律行为(包括地方法规)具有强烈的有效性推定。因此,质疑法律或法规合法性或合宪性的当事人有责任证明该立法确实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指出,除了托伦蒂诺声称他没有收到通知他参加公开听证会的书面通知外,他未能证明不遵守法定程序。记录显示,托伦蒂诺和其他相关方参加了公开会议,并能够表达他们对财产价值增加的反对意见。此外,请愿人的公开记录显示,已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并向管辖范围内的各个利益攸关方发送了书面通知。最高法院认为,法院和司法部长在宣告该条例无效时犯了一个错误,因为声称未能遵守通知的要求。通过声明请愿人未能证明遵守颁布法令的程序要求,上诉法院实际上推翻了有效性推定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请愿人。

    根据地方政府法规,修正城市或市辖区财产价值时间表的颁布包括某些步骤。相关辖区内的评估员准备其拟议的价值时间表。然后,当地财政和评估区举行会议。在会议上,不同的评估员将比较他们的个人评估,进行讨论,然后共同达成一致并制定其地区的价值时间表,同时考虑到他们应该制定“一项不会过度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渐进式收入筹集计划”的前言。经评估员共同商定的时间表应在普通报纸上公布,并提交给有关的桑古尼昂,以供法令颁布。对于通过修正城市房产评估值的法令,上述法令中没有对进行公开听证进行干预或设置。由于本案中没有听证会是颁布修订房地产价值法令的先决条件,因此巴塔加斯市有权要求进行公开听证会的通知。而且,甚至假设了通知和公开听证会要求对于通过修正市房地产评估值的法令是必要的,那要求托伦蒂诺也没有资格以此为由提出异议,因为他不是在巴塔加斯市运营或开展业务的一方。

    高等法院承认立法行为(包括法令)具有有效性推定。挑战法律合法性或合宪性的当事人有责任证明该法律实际上是无效的。必须清楚地看到违反宪法或已颁布的立法行为,然后才能宣布其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由于托伦蒂诺未能证明不遵守法定程序,巴塔加斯市颁布的法令应被维持,因为它具有有效性推定。最终,高等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维持司法部长宣告巴塔加斯市2013年第20号法令无效的决议,这强调了地方政府实施税收相关条例时遵守适当程序的重要性,同时维持了这些法令的有效性推定。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涉及巴塔加斯市一项条例的有效性,该条例修订了该市房地产的价值评估以进行房地产税收。
    有效性推定是什么意思? 这意味着法律行为(包括条例)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证明相反。挑战条例有效性的一方有责任证明其无效。
    巴塔加斯市2013年第20号条例是税收条例吗? 高等法院认为该条例是一项税收条例,因为它旨在修订房地产价值以进行房地产税收,这与地方政府产生收入直接相关。
    高等法院对公开听证会的要求作何裁决? 高等法院裁定,修正城市或市辖区财产价值时间表的颁布无需进行公开听证会,因为适用房地产税的法令中没有提及。
    在本案中,谁有责任证明其论点? 巴塔加斯市颁布的法令具有有效性推定。请愿人的对手(Respondent)有责任证明未遵守规约程序。
    2013年第20号条例最终的结果是什么? 高等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和司法部长的决议,支持巴塔加斯市颁布的法令,因为Respondent未履行举证责任。
    本案对其他地方政府意味着什么? 它强调了地方政府在实施税收相关条例时遵守适当程序的重要性,同时重申了对有效通过的条例的有效性推定。
    地方政府在实施房地产税收的权力范围如何? 地方政府法规没有为修正城市房产的评税值设定公开听证会干预;对价值进行评估和设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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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政府在制定交通法规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道路分类与公众知情权

    最高法院裁定,菲律宾杜皮市颁布的一项旨在限制国家高速公路车速的法令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具体而言,该法令未能按《共和国法案第 4136 号》(陆路交通和运输法)的要求对公路进行适当分类,也未能满足《1991 年地方政府法》规定的公示要求,后者要求所有具有处罚条款的法令必须在地方政府部门的管辖范围内广泛传播。本案强调,为了确保公正和知情,地方政府在实施影响公众的法规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定的公开通知义务。这意味着车速限制将失效,对市民的罚款必须退还。

    当地方政府车速限制法令未能达到标准时

    杜皮市深受Polonuling Barangay交叉路口至Cebuano Barangay交叉路口一段国家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困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市议会于2014年颁布了第688号法令(车速限制法令),对通过该路段的所有车辆类型规定了车速限制。Atty. Herminio B. Faustino 因此事被地方交通执法人员拦截,并因超速而被处以罚款,他声称该法令违宪,因为它没有在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从而违反了正当程序条款。诉讼随之而来。此案的核心在于,即使是一项旨在增进公众福祉的法令,如果没有遵循正确的法定程序,也可能会受到质疑并被宣布无效。杜皮市的努力虽然出于好意,却因行政上的疏忽而受挫,从而突显了地方政府行动中对勤勉和程序遵守的必要性。

    地方政府辩称,该法令符合规范车速限制的第 4136 号共和国法案第 36 条,该法案规定,Polonuling交叉路口至Acmonan交叉路口的80公里/小时车速限制(一条没有“盲角”且非人口稠密的乡村道路),以及 Acmonan交叉路口至Cebuano交叉路口的40公里/小时车速限制(一条没有“盲角”的畅通“通衢大道”),均与第 4136 号共和国法案相协调。然而,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代表检察长办公室提交的意见表明,该法令规定的处罚比第4136号共和国法案规定的处罚更严厉,特别是在30天监禁方面。此外,该意见指出,违反该法令会导致没收驾驶执照和签发临时操作许可证 (TOP),而只有获得授权的陆路运输办公室 (LTO) 人员才能合法执行此操作。

    因此,检察长办公室辩称,该法令不符合第4136号共和国法案。该法案指示所有地方政府单位:(a) 颁布或执行规定最高允许速度的法令,但第4136号共和国法案第35条规定的速度除外;(b) 对公共公路进行交通目的分类并为此设置适当的标志;以及 (c) 向陆路运输办公室专员提交一份证明,其中包含所有被指定为“通衢大道”的名称、位置和限制。地区法院裁定该法令自始无效,并命令杜皮市退还根据该法令征收的所有罚款,法院的论点集中在该法令的缺陷及其违反交通运输法的行为。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法令的先前违反并未阻止 respondent质疑其有效性,因为其进一步实施无论如何都会导致未来的违规行为。地区法院认为,未来的法令违反行为不可避免,因为总会有人以平均 80 公里/小时的速度在国家高速公路上行驶,虽然这符合第 4136 号共和国法案,但同时又违反了法令规定的 40 公里/小时的车速限制。虽然地区法院维持了 petitioner根据其法令制定权力所享有的权力,但它发现此处的法令违反了第 4136 号共和国法案,原因是:1) 没有对公共高速公路进行事先分类,也没有标记和标牌,也没有向陆路运输办公室提交相关证书;以及 2) 该法令对通过 petitioner管辖范围的所有类型机动车辆施加统一车速限制,这与第 4136 号共和国法案相悖,后者将车辆类型分为“客车和摩托车”以及“机动卡车和公共汽车”,并对每种车辆类型规定了不同的车速限制。总而言之,地方政府未能满足建立可执行的法规所需的几个关键要求,削弱了该法令的法律地位。

    在最高法院对该裁决的质疑中,几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首先,该法令的颁布是否遵循了《1991 年地方政府法典》所规定的公布要求?第二,该法令是否符合第 4136 号共和国法案,考虑到该法案对速度限制和公路分类的要求?最后,地区法院关于根据第 688 号法令退还所有罚款的指令是否适当?最高法院处理了这些问题,裁定申请人律师所发起的声明救济申请不是质疑第688号市政法令(2014年系列)有效性的正确补救措施,因为该法令已经执行,并且对其违反行为的处罚已施加于律师所。法院指出,补救措施是调卷令和禁令。法院进一步澄清说,司法审查权包括确定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包括地方政府单位的立法机构)是否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事实证明,杜皮市的第 688 号法令未能满足《1991 年地方政府法典》所规定的公布要求。虽然当省内没有普遍发行的报纸时,《地方政府法典》并不要求在所有情况下都公布,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南哥打巴托省全省范围内确实没有此类普遍发行的报纸。至关重要的是,申请人律师甚至没有基于此理由寻求免于公布要求。法院维持了先前的裁决,即未根据法律要求正确公布的法令无法生效,更不用说可执行了。因此,在《共和国法案》第 4136 号中,道路分类,贴标志和获得陆路运输办公室的批准这些先决条件未得到遵守。

    总的来说,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地方政府在实施交通法规时遵守既定法律框架的必要性。没有正当公布,地方政府无法根据无效法令有效实施和处罚驾驶员,同时,这也保护了市民的权利,该法令不符合陆路运输办公室关于安全保障的法定要求,确保他们能够了解到有关速度限制的信息,否则这些信息对于在市境内安全驾驶是必要的。 虽然第 688 号法令具有崇高的目的,但其程序的缺陷使其无法执行。这一判决突显了公共政策意图必须以严格遵守法律授权为前提。

    常见问题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杜皮市第688号法令(2014年系列)的有效性,特别是因为它是否符合交通运输法和地方政府法的公布要求。法院必须权衡为了增加交通安全而采取的措施与既定的法律程序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宣告救济,以及为什么它不适用于本案? 宣告救济是一种旨在在违规发生之前确定各方在规约、契约或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诉讼。在本案中,不适用宣告救济,因为在挑战时已发生了法令的违反行为,从而使宣告救济不适用。
    1991年地方政府法在具有处罚条款的法令的公布方面有哪些要求? 地方政府法要求所有具有处罚条款的法令必须张贴在省级省会、城市或市府建筑物和村委大厅的显著位置,最少连续三周。这些法令还必须在地方政府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如果可以的话)。
    共和国法案第4136号,即陆路交通和运输法,与车速限制条例有什么关系? 共和国法案第4136号授权地方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路进行分类并规定车速限制,但有条件是必须获得陆路运输办公室的批准并遵守法案中的既定标准。因此该法令与《共和国法案》第4136号相悖。
    法院判决的意义是什么? 法院的判决突显了地方政府部门严格遵守其颁布影响交通规则的地方法规的所有既定法律程序的必要性,例如关于如何正确对法律要求做广告的要求,否则可能无法强制执行这些地方法规。为了强制执行对个人的超速行为罚款,这一疏忽使整个过程无效,因此他们必须遵循适用于执法的交通运输规章。
    “先行确定”的原则如何适用于本案? 在根据一项被宣布违宪的法律收取金钱的情况下,“先行确定”的原则允许退还收取的金钱。在本案中,杜皮市对律师处以超速罚款被撤销,但适用于本案的法律不是关于征税的法律。
    杜皮市必须退还的所有罚款将会如何处理? 杜皮市被要求退还从 Herminio B. Faustino 收取的罚款。地区法院关于退还所有其他费用的指令被删除,因为他们不是案件的当事方。
    地方政府单位能够纠正杜皮市通过其现行的交通法规犯下的错误吗? 是的,地方政府单位能够纠正杜皮市通过其现行的交通法规犯下的错误。他们必须对街道进行适当的广告并进行适当分类和标记以及通过陆路运输办公室批准,如《交通法》第4136号法令所述。

    本案中,法院的裁决清楚地阐明了地方政府颁布交通法规时的法律约束。裁决还表明了在寻求改进公众福祉方面,必须在坚持法律要求和行政便利性之间取得微妙的平衡。要了解这项裁决的影响,务必牢记,有效实施的必要先决条件是符合程序上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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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委员会无权以缺乏预算为由阻止公民倡议:地方政府单位权力范围内的提案有效性仍然是关键。

    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COMELEC)不能仅仅因为缺乏预算拨款而阻止地方公民倡议。该裁决承认了人民的直接立法权,但也确认选举委员会有权审查倡议提案是否在其所在地方政府单位的法律权力范围内。即使选举委员会拥有资金,如果提案超出了地方政府的权限,仍可能被驳回。该判决强调了选举委员会促进人民政治权利的责任,同时强调倡议的提案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明确地方政府的权力界限。这意味着公民拥有倡议权,但是需要确保提出的事项在地方政府的管辖权范围之内。

    当公民的倡议权遇到地方政府的权力限制:马梅托诉选举委员会案

    本案源于恩格尔·奥斯卡·A·马梅托代表蒙廷卢帕人民力量(MPP)提出的在蒙廷卢帕市创建行业委员会并拨款2亿菲律宾比索用于民生项目的提议。马梅托在提交提案后30天,由于蒙廷卢帕市议会未能采取行动,遂向该机构提交了公民倡议请愿书,援引了《1991年地方政府法》(LGC)。然而,选举委员会驳回了马梅托的第二次倡议请愿书,理由是缺乏预算拨款,但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不能以此为由阻止倡议。现在的问题是,倡议权的范围是什么?地方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倡议的内容?

    法院首先明确,**公民倡议是直接民主的工具,是人民行使原始立法权的方式**。菲律宾宪法第六条第一款承认了原始立法权与派生立法权之间的区别,规定立法权应归于国会,除非人民通过倡议和复决的规定保留的部分。因此,人民通过倡议直接制定法律的权力高于立法机关的派生权力。为了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国会颁布了第6735号共和国法案(RA),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法律的倡议和复决制度。

    选举委员会有义务根据宪法第九条C款第2(1)条,执行和管理关于地方倡议和复决的法律。**《宪法》规定,用于举行定期和特别选举、公民投票、倡议、复决和罢免的必要资金应在经常性或特别拨款中提供,一旦获得批准,应在委员会主席的证明下自动发放**。选举经费对于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至关重要,但经费的存在并不能保证任何倡议都必须被实施。即使选举委员会拥有开展选举的经费,他们仍然有权,甚至有义务审查提交的提案的合法性。

    最高法院在之前的案件 *戈诉拜伦案* 中已经裁定,**选举委员会不得以缺乏特定预算拨款为由阻止罢免选举的举行**。本案的相似之处在于,选举委员会以同样的原因阻止马梅托的倡议请愿书。法院指出,2014年综合拨款法案(GAA)中实际包含了一个用于进行和监督罢免选举的专款项目,类似于本案,即使没有明确的倡议选举经费,相关选举经费也可以挪用。

    然而,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不仅负责执行选举,还要审查倡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地方政府法》第124(b)条规定,“倡议应仅限于*桑古尼安*在其法律权力范围内可以颁布的主题或事项。”** 换句话说,公民不能通过倡议来要求地方政府采取超出其权限范围的行动。法院在此重申,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在于保证倡议的合法性。为了防止出现提案内容违法的情况,《地方政府法》还授权法院宣告违反宪法或超出*桑古尼安*权限的已通过提案无效。所以选举委员会可以审查倡议提案,法院则可以审查已通过的法令。

    在此背景下,马梅托的倡议书提出了以下内容:创建由来自不同行业的12名成员组成的部门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实施和管理民生项目;部门委员会还将作为人民代表,通过倡议或复决直接提出、颁布、批准或拒绝法令;拨款2亿比索用于人民的民生项目和其他目的。法院认为这些提议超出了市议会的权限,因此驳回了该请愿。

    首先,**创建独立的本地立法机构是越权行为**。根据《地方政府法》,城市内的本地立法权应由市议会行使,市议会应由当选的地区和部门代表组成。但《地方政府法》中没有任何条款允许设立另一个本地立法机构,通过常规立法程序或通过倡议或复决来颁布、批准或拒绝本地法律。即使马梅托声称部门委员会不会立法,而只会“促进”人民行使倡议和复决权,但这与选举委员会必须根据《地方政府法》承担的任务是不必要的重叠。因为《地方政府法》第122(c)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其指定代表)应在拟定提案方面提供协助。

    其次,法律承认人民有权组织起来,并鼓励成立旨在促进国家福利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或行业组织,市议会可以建立地方发展委员会,成员包括在地方政府单位内运营的基层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地方政府法》要求在每个地方政府单位设立一个地方发展委员会,成员包括在地方政府单位内运营的基层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这些地方发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一个“全面的多部门发展计划”。城市发展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包括:制定长期、中期和年度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评估和优先安排社会经济发展项目;协调、监督和评估发展项目的实施;履行法律或主管机关可能规定的其他职能。鉴于城市发展委员会的这些职能,与马梅托提议由行业委员会和/或MPP履行的职能明显重叠。

    最后,**《地方政府法》要求地方政府资金和款项仅用于公共目的,并提供透明度和问责措施以确保实现这一目标**。《地方财政管理基本原则》规定,除非根据拨款法令或法律,不得从地方财政局支付任何款项,地方政府资金和款项应仅用于公共目的。马梅托的请愿书提议拨款2亿比索用于蒙廷卢帕居民的民生项目。重要的是,这笔金额的使用须遵守马梅托的MPP *稍后*实施的指南。在倡议选举后起草和实施这些指南,使蒙廷卢帕居民失去了评估和审查地方资金使用的机会,并使马梅托及其组织几乎完全有权决定资金的分配和支付。不能以资金将用于公共目的为理由,声称这些资金将用于最终有利于公众的项目和项目。法律已经制定了措施,以确保在处理公共资金方面的透明度和问责制,马梅托的MPP仍然是一个私人组织,其成员不能被视为对公共资金负责,并且可能因不谨慎使用而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公职人员。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有权以缺乏资金为由,拒绝公民倡议。同时,该案件也考虑了地方政府在面对公民倡议时的权力范围。
    为什么法院驳回了马梅托的请愿? 法院认为马梅托提出的创建行业委员会等提议超出了蒙廷卢帕市议会的法律权限范围,理由是该议会不具备设立额外立法机构的权力,而且该提议与现行法律相悖。
    选举委员会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选举委员会有权审查公民倡议提案的充分性,特别是判断提案的内容是否在相关地方政府单位的权力范围内。选举委员会不仅要执行选举,还有审查提案内容的合法性的义务。
    什么是公民倡议权? 公民倡议权是指公民可以直接提出法律或法令的权利。这项权利是直接民主的一种体现,让公民能够参与立法过程。
    为什么强调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很重要? 强调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可以确保地方政府单位不会被要求采取超出其法律权限的行动。同时,这也保护了地方政府单位的自主性和权力。
    如果选举委员会没有充足的资金怎么办? 法院认为,如果选举委员会有相关的选举经费,该经费可以用于公民倡议,即使没有明确的关于公民倡议的经费。如果经费不足,委员会可以挪用其他款项。
    如果公民倡议已经被投票通过了怎么办? 如果公民倡议通过了,但是其中的内容违法或超出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法院有权宣布通过的法令无效。
    基层组织(PO)和非政府组织(NGO)在本案中起到什么作用? 本案提到,公民有权组织起来成立基层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促进社区发展。但同时强调,即使由基层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管理公共资金,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公共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本案肯定了人民通过倡议和复决行使立法权的权利,同时也强调了倡议权并非没有限制。倡议的提案必须在地方政府的法律权力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该判决也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角色,确保公民的政治权利得到保护,同时保障地方政府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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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ENGR. OSCAR A. MARMETO诉选举委员会案,G.R. No. 213953,2017年9月26日

  • 职位任命与预算拨款:地方政府自治的平衡

    本案裁定,根据《地方政府法典》(LGC),即使地方政府可以选择任命某个职位,但如果相关委员会没有相应的拨款,则该职位任命无效。这项裁决强调了地方政府在机构设置和财政责任方面的权限平衡。该判决突出了市长和地方委员会在有效施政方面的协作需求。缺乏资金保障,即使是合法的任命也无法执行。这种微妙的平衡对于确保地方政府运作既有效率又负责任至关重要。市一级环境和自然资源官员 (MENRO) 的任命必须遵守有关职位创建、资金和委员会批准的特定法律程序。忽视这些程序可能会导致职位无效,突出遵守法律要求的必要性。

    没有预算,职位空置:MENRO任命的预算重要性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 Samad M. Unda 是否被有效任命为南拉瑙省马西乌市的市级环境和自然资源官员 (MENRO)。前任市长阿米努拉·D·阿里茂在 2007 年 3 月 8 日任命了 Unda。在 2007 年的地方选举之后,Nasser P. Pangandaman, Jr. 就任马西乌市的新任市长。潘甘达曼很快发现,地方政府部门 (LGU) 在 2006 年和 2007 年都没有制定任何年度预算,而是以重新制定的 2005 年年度预算为基础运作。潘甘达曼市长认为,Unda 的任命属于“午夜任命”,并以下列理由寻求撤销 Unda 的任命:没有适用的预算、存在选举禁令,以及没有通过人事筛选委员会的审查。

    本案的核心问题集中在 Unda 作为 MENRO 的任命是否有效,以及该任命是否需要先由市议会通过决议来创建职位、确认任命,并为受任命者的工资和福利拨款。关键在于根据 LGC 第 443 条和第 484 条,MENRO 职位是由法律授权的。上诉法院认为,这些条款使建立 MENRO 的任命有效,而无需地方政府部门的进一步决议。然而,最高法院质疑的是,仅凭这些条款是否足以在没有市议会具体拨款的情况下确保任命的有效性,这强调了在 LGU 内同时遵守组织章程和财政法规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法院认为,虽然 LGC 授权可以任命 MENRO,但地方政府的任命权是有条件的,必须遵守几项规定。首先,由于 LGC 第 443(d) 条的规定,需要得到市议会多数成员的同意。其次,必须通过一项条例,根据 LGC 第 443(e) 条规定,确定薪酬、津贴和其他报酬。特别重要的是,LGC 第 305 条强调了这一基本财政原则,该原则明确规定“除非根据拨款法令或法律,否则不得从地方财政中支付任何款项。”法院认为,马西乌市议会未能通过 2006 年和 2007 年有关 MENRO 职位的拨款条例,这损害了 Unda 任命的有效性。

    法院还解决了关于 2005 年 10 月 24 日第 29 号决议的有效性的争议。法院认为,第 29 号决议仅体现了对拟议拨款的支持,而不是其本身就是必要的法令。法院参考了“帕拉纳克市诉 V.M. 房地产公司”一案,强调了法令和决议之间的区别。法令是一项法律,具有普遍和永久的性质,而决议仅是对立法机构对特定事项的看法或意见的声明,具有临时的性质。由于第 29 号决议未经过法令所需的三读程序,因此不足以构成 MENRO 职位的有效拨款。

    尽管如此,最高法院裁定 Unda 是一名事实上的官员。事实上的官员是指占有职位并以某种形式的授权(即使是不正规的授权)履行职责的人,因此不只是志愿者。因此,由于职位缺乏合法的资金来源,Unda 只能以事实上的官员的身份任职,他所采取的行动与法律规定的官员所采取的行动一样有效。重要的是,这项裁决并未赋予 Unda 对该职位薪酬的任何法定权利;它承认了在他事实任职期间根据合理权限履行职责的有效性。

    FAQs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南拉瑙省马西乌市环境和自然资源办公室主任的任命是否有效。该争议主要围绕根据 1991 年《地方政府法典》制定的市议会的财政拨款和批准的要求。
    《地方政府法典》对设立市环境和自然资源办公室一职有何规定? 1991 年的《地方政府法典》允许市长任命一名市环境和自然资源办公室主任。但是,LGC 还需要市议会的批准和适当的财政拨款,以使任命生效。
    在本案中,“午夜任命”一词有何意义? “午夜任命”是指卸任官员在即将离任前不久做出的任命,通常被认为是有争议的,特别是在没有确保资金和遵守正式要求的情况下。在本案中,有指控称,任命在选举禁令临近时是不正当的,但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点。
    法令和决议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区分法令和决议对本案至关重要? 法令是一项法律,具有普遍和永久的性质,而决议只是表达立法机构对某一特定事项的观点。这种区分很重要,因为只有法令才能授权从地方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条例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财政拨款条例至关重要,因为它正式为环境和自然资源办公室主任的职位拨出了资金。由于缺乏此类拨款,法院裁定对萨马德·M·乌达的任命无效。
    上诉法院的裁决与最高法院的裁决有何不同? 上诉法院最初认为萨马德·M·乌达的任命是有效的,理由是《地方政府法典》的条款使市长可以任命一名环境和自然资源办公室主任。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强调有必要通过市议会的批准和财政拨款条例,这意味着虽然有职位,但不能被填补,除非满足某些条款。
    如果环境和自然资源办公室主任在任命无效的情况下履行职能,会发生什么? 即使最初的任命无效,他们也被认为是事实上的官员。这意味着他们在履行该职能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是有效的,但他们无权获得该职位的薪酬,因为根据相关法院案例,该职位仍然要求有效的任命或资金。
    南拉瑙省议会如何参与马西乌市政府预算审查程序? 南拉瑙省议会负责审查马西乌市等组成城市的法令和决议。对于马西乌市来说,如果南拉瑙省议会没有提交经审查和批准的城市年度预算,那么这种遗漏削弱了资金授权,正如高等法院所审查的那样。

    本案突出强调了在地方政府内,仔细遵守组织和财政要求的必要性。在市一级环境和自然资源官员的任命方面,最高法院已经澄清,虽然《地方政府法典》允许建立这些职位,但地方政府必须通过适当的法令来拨出资金,确保所有地方政府的行动均遵守法律法规,并且符合既定的预算和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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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资格:在国外公民身份复原后确定居住地的标准

    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取消市长候选人资格证书(COC)时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即使候选人曾在国外生活并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只要有证据表明他们有意在选举前至少一年在当地永久居住,就可以满足居住要求。该裁决承认居住地不仅需要实际存在,还需要具有永久居住和返回的意愿。这项裁决确保了回国菲律宾人不会因他们在国外的生活而受到不公正的剥夺选举权。

    回国之路:市长候选人如何满足居住地要求?

    朱丽叶·达诺是一位在国外归化为美国公民的菲律宾人,她想在家乡波荷省塞维利亚市竞选市长。选举委员会取消了她的资格证书,理由是她没有满足一年的居住地要求。委员会认为,她出境的事实表明她没有重新在当地建立住所。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选举委员会的决定,认定其滥用了自由裁量权,从而为今后居住地纠纷确定了一个重要先例。

    法院解释说,尽管实际存在对于获得选择住所是必要的,但法律并不要求实际存在不间断。“居住”与“住所”同义,住所是指个人的永久住所或个人因公务或娱乐而不在时打算返回的地方。因此,除了身体上的存在之外,还必须有长期居住的意图(animus manendi)和返回的意图(animus revertendi),并且意图由个人的行为确定。

    在本案中,达诺采取了多项行动,这证明了她打算在塞维利亚定居。2012年初,她获得了社区税收证明,申请了选民登记,并在同一年重新获得了菲律宾公民身份。最重要的是,她卖掉了在美国的房产,并用她回国前签署的两份宣誓声明,公开了自己竞选市长的意图。考虑到上述所有因素,委员会没有正当理由否认她有意居住在该镇。

    关于选举委员会驳回由 Barangay 首长提供的誓章,最高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此类证明。 Barangay 首长是社区官员,并且最了解其居民。虽然选举委员会认为达诺没有实际居住在塞维利亚,但法院认为这还不足以确定其声明是否具有虚假性或欺骗性。

    取消或拒绝采取适当措施的理由必须基于候选人做出虚假重要陈述的认定。在选举法领域,虚假的重要陈述与候选人通过欺骗性地声称拥有所有资格和没有任何资格,而实际上与事实相反,从而获得优势的行为有关。

    即使达诺没有完全履行实际居住地要求,她也没有做出虚假陈述。达诺完全相信,通过采取上述行动和她长期居住在塞维利亚,她在选举前的一年多时间内成功地重新建立了自己在塞维利亚的住所。由于她的诚意,她的声明不构成需要取消其资格证书的蓄意欺骗行为。同样重要的是,塞维利亚人民仍然选择了达诺而不是她的竞争对手担任市长,尽管对她的住所提出了异议。

    根据法律要求,由于选举是人民意志的表达,法律和法院必须尽可能保护每一个可能的选择,以回应公众的意愿。只要法律依据不存在明显的违反,法院就有义务采取行动,并遵守公众的意愿。

    最终,本案凸显了平衡对遵守居住地要求与保护候选人参加竞选的权利的重要性。最高法院对证据的评估和对候选人意图的考虑表明,必须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确保潜在公职人员有平等的机会服务于他们打算服务的社区。

    常见问题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取消了达诺的资格证书,理由是她未能证明其居住在塞维利亚的时间超过一年。
    居住地在菲律宾选举法中是如何定义的? 在选举法中,居住地与住所同义,住所是指个人的永久住所或他们离开时打算返回的地方,并且取决于确认其意图的事实和情况。
    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的前菲律宾公民如何满足地方选举的居住地要求? 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的前菲律宾公民必须在选举前至少一年在他们打算竞选的地方居住。他们还必须通过行为表明其在该地点永久居住和返回的意愿。
    实际居住地在确定居住地时是否必须连续不间断? 不,法律并不要求居住地是连续不断的。候选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暂时离开他们建立的居住地,但不会影响他们的住所。
    barangay 首长提交的誓章有多重要? 法院认为,barangay 首长提交的誓章是住所确认中应该充分考虑的重要证据,因为它是他们的工作之一,并且它们最有资格评估村庄居民。
    本案中候选人被认为具有欺骗性虚假陈述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欺骗性虚假陈述需要证明意图通过不诚实的方式获取不正当的优势,例如对个人的资格或缺乏资格进行虚假陈述,这不是本案的情况。
    当选候选人的对手在本案中主张了什么? 竞争对手声称,达诺并没有有效居住在塞维利亚,因为她在选举前并未在该镇实际存在超过一年,而达诺则否认她没有如实陈述信息,因为在选举前,她真诚地打算成为该镇的居民。
    最高法院为何对选举委员会做出不利的裁决? 最高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因为它们未充分重视达诺作为其居住地的实际行为,他们有自己的政治偏见,并且达诺并未意图进行虚假陈述。
    在居住地要求方面,人民的意志重要性是什么? 如果在了解所有事实之后,该镇居民选择了一名居住争议人当选,那么对于达诺居住争议所引起的所有疑虑必须一概而论,这样才能保证该州最大程度的民主制度,以及公众有权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公民的权利。

    通过坚持居住地既需要意图也需要行为,最高法院确认,前菲律宾公民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并有愿望服务地方社区不应因法律上的微妙之处而被阻止。这些考虑因素可确保居住地既需要有意义的联系,又不会设置不必要的竞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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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监察专员决定的执行:区域审判法院的管辖权与可执行性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区域审判法院(RTC)无权发布禁令,阻止执行监察专员在行政案件中作出的决定。最高法院裁定,对监察专员决定的质疑应通过上诉渠道,而不是通过向区域审判法院寻求禁令救济。这一裁决巩固了监察专员的权威,并确保其决定的及时执行。对于地方政府官员,特别是那些面临监察专员行政指控的官员,了解正确的补救途径至关重要。本案强调,未经临时限制令或禁令,提出复议动议或对监察专员的决定提出复审请愿,并不会中止其执行。

    权力制衡:地方政府干预监察专员调查的界限

    本案源于内政与地方政府部(DILG)与劳尔·V·加图兹之间的争议。加图兹作为普拉里德尔布拉干省塔邦镇的镇长,面临监察专员的行政申诉,后者裁定他犯有不诚实行为并处以停职处分。内政与地方政府部指示执行停职处分后,加图兹向区域审判法院寻求禁令,声称上诉会自动中止执行。区域审判法院支持加图兹的论点,但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从而引发了关于区域审判法院对监察专员的权力以及对行政决定的执行范围等重要法律问题。

    最高法院驳斥了区域审判法院有权干预的论点,强调法院命令或决定不能成为声明性救济的主题。声明性救济通常用于确定当事人对契约、意志、法规或其它书面文书的权利,但不能用于推翻已经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准司法机构作出的裁决。这样做会破坏既判力原则,即禁止当事人多次就同一问题提起诉讼。判决一经法院或准司法机构作出,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且仅受上诉管辖权的约束。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问题提起多次诉讼。由法院或准司法机构作出的判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且仅受上诉管辖权的约束。”

    该规则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稳定或不干预原则。级别相同或权力相等的法院和法庭不得相互干预各自的案件,更不用说他们的命令或判决了。这是对于有序司法管理至关重要的基本原则。监察专员在纪律案件中的决定可向法院提起复审请愿。作为同级机构,区域审判法院无权干预或阻止执行监察专员在纪律案件中的决定。

    此外,最高法院还明确指出,2008年“萨马尼戈案”的裁决,该裁决最初表示可以暂缓执行监察专员的决定,已经在此后的决议中被推翻。最高法院在2010年10月5日的决议中一致认为,监察专员在纪律案件中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并且不能通过提起上诉或发布禁令来暂缓执行。这意味着针对监察专员判决的上诉不会自动中止执行,除非有明确的法院命令阻止执行。

    针对试图证明区域审判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论点,法院区分了先前的案例“监察专员诉伊拜女士”和“马尔克斯诉监察专员德西埃托”,这两个案例都涉及监察专员的调查权,而不是其准司法决定。在“马尔克斯案”和“伊拜案”中,区域审判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审查监察专员的调查权,并保护个人的银行保密权,本案中的声明性救济请求本质上是反对监察专员的准司法行为——这超出了区域审判法院声明性救济的管辖权。

    因此,最高法院裁定,区域审判法院错误地受理了声明性救济的请愿书,并且错误地阻止了监察专员决定的执行。这一决定再次确认了行政机构在调查和处理内部违规行为方面的权力,同时也阐明了补救行政决定的适当程序。确保对监察专员的行动的制衡最终掌握在法院,而不是寻求通过可能损害这些重要机构职能的初步禁令。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区域审判法院是否具有发布禁令以阻止执行监察专员在行政案件中作出的决定的管辖权。最高法院裁定区域审判法院没有这种管辖权。
    什么是声明性救济,它在本案中是如何应用的? 声明性救济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确定个人对书面文书(如法规)的权利,而无需寻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答辩人寻求声明救济,质疑内政与地方政府部执行监察专员的决定的权力,但法院裁定该救济不适用于挑战已有的法院或准司法机构的判决。
    本案中什么是既判力原则? 既判力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它禁止各方就法院或准司法机构已裁定的同一事项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引用了这一原则,以论证区域审判法院无权审查监察专员的决定。
    司法稳定或不干预原则是什么意思? 司法稳定原则禁止级别相同或权力相等的法院相互干预案件。这包括阻止区域审判法院干预监察专员的决定,因为监察专员的纪律案件决定可向法院提起上诉,使两者具有共同地位。
    “萨马尼戈案”在本案中意味着什么? 最初,“萨马尼戈案”裁定,对监察专员决定提出上诉可以暂缓执行。然而,最高法院随后推翻了这一裁决,裁定监察专员在纪律案件中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并且不能通过上诉暂缓执行,从而使得其在法律中丧失了效力。
    监察专员决定可执行性的规则是什么? 除非获得法院命令,否则针对监察专员判决的上诉不会自动中止执行。未经临时限制令或禁令,提出复议动议或对监察专员的决定提出复审请愿,并不会中止其执行。
    为什么本案要区分“马尔克斯诉监察专员德西埃托”? “马尔克斯诉监察专员德西埃托”案涉及监察专员的调查权和银行保密问题,区域审判法院在该案中正确地行使了管辖权。加图兹案与之不同,在于挑战内政与地方政府部执行监察专员已经发布的行政命令,本质上是对监察专员决定的质疑。
    本案对地方政府官员有何意义? 对于面临监察专员行政指控的地方政府官员来说,理解通过适当的上诉渠道,挑战行政决定的正确法律途径至关重要,而不是通过在区域审判法院寻求禁令来规避监察专员的职权。

    总之,本案阐明了法院在审查行政决定中的作用,特别是监察专员的决定。它强调,法院应遵守既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不应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干预行政机构的职能。对于理解菲律宾法律体系中的权力分立以及寻求补救的正确法律途径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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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力公司税务责任:设施是否构成应纳税不动产?

    本案确立了地方政府对其辖区内的电力公司拥有的特定设施征收房地产税的权利。关键裁决在于,虽然此前的特许权协议可能赋予马尼拉电力公司(MERALCO)某些豁免权,但 1991 年《地方政府法》生效后,这些豁免权被撤销。这意味着以前被视为个人财产的项目,如变压器、电线杆和电表,现在可能符合房地产税“机械”的定义。对于电力公司来说,这项裁决的影响是重大的:它们现在有责任评估并缴纳此类资产的税款,有可能影响其运营成本和消费者电费。

    当豁免权消失时:重新评估 MERALCO 的基础设施

    马尼拉电力公司 (MERALCO) 对卢塞纳市评估员和司库提起诉讼,质疑评估机构对其用于电力分配的特定资产(即变压器、电线杆、传输线、绝缘子和电表)征收房地产税。MERALCO 主张,这些资产根据其早期的特许权免税。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地方政府法》是否撤销了这些先前授予的税收优惠,以及这些电力资产是否构成应纳税的不动产。

    法院发现《地方政府法》确实撤销了 MERALCO 先前享有的免税待遇。构建论点,《地方政府法》第 193 条明确规定,除非《地方政府法》另有规定,否则授予所有人的税收优惠将被撤销。该代码在第 234 条中指定了特定的例外情况,但 MERALCO 的情况并不属于这些明确列出的豁免范围。该代码还包含一般废除条款,废除与本代码规定不一致的现有法律和法令。

    第 234 条。《房地产税豁免。——以下免交房地产税:

    (a) 菲律宾共和国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拥有的房地产,但已将该房地产的实益使用权授予应税人员以获得对价或以其他方式除外;

    (b) 慈善机构、教堂、与其附属的牧师住宅或修道院、清真寺、非营利或宗教墓地以及所有实际、直接和专门用于宗教、慈善或教育目的的土地、建筑物和改进;

    (c) 所有由地方水利区以及从事供水和分配和/或发电和传输的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实际、直接和专门使用的机械和设备;

    (d) 根据第 RA 号注册的合作社拥有的所有房地产。6938;并且

    (e) 用于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机械设备。

    除非本文另有规定,否则先前授予或目前由所有人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包括所有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享有的任何房地产税免税将在本法生效时撤销。

    这些机构必须产生影响的考虑表明,《地方政府法》旨在拓宽地方政府部门的税基,使其能够更可靠地自我融资,这是一项反映为地方单位赋予真正自主权的政府政策的目标。高等法院随后权衡了不动产概念的演变与此相关的情况,以房地产税目的对机械进行评估。

    该案例发现,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定义,与 1964 年早期的案例不同,构成基础设施的 MERALCO 的电力资产可以恰当地归类为“机械”,尽管没有与土地永久连接。这一立场在法学上表明,对机械和不动产构成要素的法律视角已经演变,反映了其运营功能和地方财政自主的政策驱动重要性。法院的结论性判断还包括因未遵循适当的评估程序而对评估本身的程序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导致命令重新进行房地产评估。

    即便如此,高等法院支持了法院的判决,该判决部分认为对机械的初始估价和评估不符合《地方政府法》规定的步骤。它指出,当地评估师没有充分提供证明房地产税负债的公平评估所必需的合理数据。此外,他们还发现地方财政官员的报告表明,房地产评估不是根据 MERALCO 拥有的每个设施的采购成本、经济寿命和其他因素进行的,而是似乎是集体评估的。最终,违背正当法律程序是法官裁定卢塞纳市的初始房地产估价无效的理由,理由是正当程序是一项适用于税务机构评估征税义务的宪法保障。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 1991 年《地方政府法》是否撤销了此前授予 MERALCO 的对其某些电力资产征收房地产税的税收优惠,以及这些资产是否正确归类为应纳税的不动产,特别是“机械”。
    《地方政府法》对 MERALCO 此前享有的税收优惠产生什么影响? 高等法院裁定,《地方政府法》明确撤销了以前的税收豁免,但第 234 条中列出的豁免除外,而且该裁决没有明确包括电力公司。因此,从本质上讲,该裁决消除了 MERALCO 以先前特许权为由反对纳税的法律依据。
    为什么高等法院最初将 MERALCO 的资产重新归类为机械,为什么这种归类对案件的结果至关重要? 高等法院根据《地方政府法》关于机器设备的定义将其重新归类为“机械”,《地方政府法》定义该机械既不需要永久连接也不需要静止,这一点与先前的法律不同。
    评估是否已成为 MERALCO 的正式房地产征税流程? 是的,高等法院表示,应缴纳相应的税务,因为所有财产必须正式缴税。特别是关于《地方政府法》,机械可以缴纳与先前特许权相悖的税。
    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法院正当法律程序的担忧如何? 高等法院支持 MERALCO 的论点,即评估流程不足,没有保证遵守第 224 和 225 条(《地方政府法》)。法院的理由是当地评估师没有进行合理的房地产清算,这构成了剥夺财产,而且程序还不能完全支持法律程序,法院的判决确认需要坚持这些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评估员需要考虑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估价员需要估价所有不同类型的设备,例如设备类型、运营日期、设备原始成本、经济寿命和折旧情况。该评估人员需要在法律评估方面满足 224 和 225 节的要求,以完全评估该过程中的所有不动产。
    卢塞纳市的初步房地产估价无效的背后原因是什么? 法院的理由是 MERALCO 的不动产缺乏正当法律程序。特别是因为当地估价师在确保根据正当程序进行的纳税义务方面是不正确的。
    判决的理由背后是什么? 结论主要在于遵守宪法原则、法规细节以及为应对争议而评估的复杂因素。这些因素促进了解决房地产税诉讼的努力。

    总而言之,高等法院裁定对资产征税时必须遵循地方政府关于重新进行房地产评估的具体程序。卢塞纳评估人员在评估这些公司不动产时的行为构成非法损害财产,这是宪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未来的行动旨在更好地遵守所有实体,这将有助于确保评估方法必须满足精确、可论证和透明度的必要性。

    如有关于将本裁决应用于特定情况的疑问,请通过 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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