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商法

  • 土地所有权限制:菲律宾宪法中的外国人土地租赁与购买选择权

    最高法院裁定,虽然对外国人拥有菲律宾土地有限制,但赋予外国人购买土地选择权的长期租赁协议如果旨在规避宪法限制,则可能无效。该裁决强调了审查租赁协议条款的重要性,以确保它们不会构成对宪法禁止的外国所有权的虚拟转移。最高法院强调,此类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它是否符合菲律宾旨在保护国家遗产的法律和原则。

    长期租赁与土地所有权:是否违反宪法?

    在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诉吉宝菲律宾控股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审理了一项关于租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该协议赋予吉宝公司(一家拥有一家可能无法完全符合宪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菲律宾公司)购买土地的选择权。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此类协议是否规避了宪法禁止外国人拥有土地的规定,以及购买选择权是否需要独立的对价。

    本案的背景是,1976年,吉宝公司与吕宋码头运输公司(Lusteveco)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租赁了位于八打雁省保安市的11公顷土地,租期25年,租金为210万比索。该协议还规定,在租赁期结束时,吉宝公司拥有“购买土地的坚定而绝对的选择权”,价格为409万比索,前提是吉宝公司届时已获得菲律宾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资格。协议还禁止Lusteveco在租赁期内出售土地或转让其土地权利,除非事先获得吉宝公司的书面同意。最高法院面临的挑战是确定这些条款是否违反了菲律宾宪法中禁止外国人拥有土地的规定。

    最高法院首先确认了该协议的合宪性,重申了菲律宾宪法对将土地所有权保留在菲律宾公民手中的政策。尽管法院承认,旨在逐渐将所有权转移给外国人的安排无效,但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该协议并未构成违宪的回避行为。法院认为,与此前被否决的类似协议不同,该协议旨在使吉宝公司能够将其用于造船和修船业务。吉宝公司在初步活动中花费了6000万比索,使土地适合作为造船厂,后来又进行了价值1.77亿比索的改进。考虑到这些因素,法院认为该协议的长期性和对Lusteveco权利的限制是合理的。

    该协议并没有完全剥夺Lusteveco的所有权,因为Lusteveco可以转让其权益,只要获得吉宝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即可。Lusteveco能够在此期间将土地转让给PNOC这一事实进一步削弱了该协议相当于将土地所有权虚拟转让给吉宝公司的论点。但是,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裁决,裁定购买选择权需要单独的对价,因为选项协议包含在租赁协议中。没有这个单独的考虑,选项协议不被认为是可执行的。

    关于购买选择权的有效性,最高法院澄清说,要约只有在受要约人在要约撤销前沟通了其接受意向后,才能产生可执行的买卖合同。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发现吉宝公司及时接受了购买土地的要约。吉宝公司早在1994年就表示希望行使购买土地的选择权。尽管PNOC最初并未同意吉宝公司购买土地,但并未明确撤回协议规定的出售要约。到2000年,吉宝公司已满足菲律宾股权比例的要求,并将其接受购买要约的意向正式告知了PNOC。因此,最高法院裁定,当吉宝公司传达其接受意向时,出售保安土地的要约仍然有效,并且吉宝公司有权要求PNOC遵守出售合同。考虑到法院关于外国投资的规定,吉宝现在必须符合菲律宾投资法案才能行使购买权。

    最后,法院解决了宪法要求股份资本的60%由菲律宾公民拥有的问题。法院援引Gamboa v. Teves案,指出法律和受益所有权必须由菲律宾国民掌握。尽管吉宝公司在2000年已满足60%菲律宾股权的要求,但并未提供有关其股权性质和组成的记录。因此,法院将该案发回八打雁市地区审判法院,以确定吉宝公司是否符合Gamboa案中规定的菲律宾股权所有权和比例的要求,以使其能够获得土地的完全所有权。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租赁协议条款,特别是外国公司的购买选择权,是否构成了规避菲律宾宪法限制外国人土地所有权的虚拟出售行为?
    法院对租赁协议的合宪性有何裁决? 法院维持了该协议的合宪性,理由是该协议旨在用于商业目的(造船和修船),并为原所有者保留了部分所有权。然而,法院强调,这种租赁协议如果规避宪法限制,则可能无效。
    单独对价要求对选择权意味着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要保证吉宝公司购买土地的选择权有效,必须在租赁协议中存在单独的对价,或经证明该选择权与租赁协议无关。因此,法院将案件发回,以确定在最初的合同中是否存在此类单独的对价。
    根据甘博案,公司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宪法要求是什么? 甘博案确立了菲律宾国民必须掌握股份资本60%的法律和实益所有权,从而影响其拥有菲律宾土地的资格。
    为什么法院要将案件发回地区审判法院? 为了评估吉宝公司是否满足甘博案规定的股份所有权结构,尤其是在该国所有权结构中的外国利益可能威胁主权这一点上。
    如果一家公司符合Gamboa的所有权要求,它能立即获得完全所有权吗? 不是的,如果吉宝证明在所有类别的股份中,至少60%属于菲律宾公民,且完全满足甘博案设定的条件,那么,八打雁市地区审判法院将允许吉宝收购土地的全部所有权。
    协议的某些条款(自动续租和PI00.00名义购买价)有什么影响? 协议条款可以被解释为规避宪法禁止外国人拥有土地的规定,构成实际出售或转让给外国人的违宪行为。
    高等法院先前在何处认定此协议合法? 法院发现各方负有相互的责任,高等法院认为无需KPHI与PNOC,PDEC之间的协议中的单独对价。
    如果没有单独的对价,协议还有效吗? 并非没有单独的对价;收购土地的要约由Keppel及时接受;高等法院裁定,各方已签订一份有约束力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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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短标题,G.R No.,日期

  • 支票跳票:公司主管个人责任及《反空头支票法》适用范围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即使公司支票跳票,签字的公司主管也可能承担个人刑事和民事责任。《反空头支票法》(BP 22) 旨在打击支票欺诈行为,本案重申了该法的严格适用性。本裁决对公司财务主管和签字人具有重大影响,提醒他们在开具公司支票时务必谨慎,确保账户有足够资金。该判决强调,法律旨在保障商业交易的可靠性,即使没有恶意或欺诈意图,支票跳票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了解这些规定对于任何代表公司管理财务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公司支票,个人责任?支票跳票案中的责任认定

    本案涉及雷诺菲律宾公司(Reynolds)的首席财务官 Jorge B. Navarra,该公司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HSBC)的长期客户。因该公司开具的支票被退票,汇丰银行对 Navarra 和公司副总裁 George Molina 提起了违反《反空头支票法》(BP 22) 的诉讼。马卡蒂地方法院一审判决 Navarra 和 Molina 有罪,地区法院维持了原判。上诉法院驳回了 Navarra 的上诉,理由是未提交反对重复诉讼的证明。最高法院虽然否决了基于技术性的驳回,但最终维持了对 Navarra 的有罪判决,强调即使作为公司官员签署支票,个人也可能因违反 BP 22 而承担责任。

    违反《反空头支票法》(BP 22) 有两种方式:一是开具支票用于支付账户或价值时,明知支票的资金不足;二是开具支票时在付款银行有足够的资金或信用,但在支票提交给付款银行的九十(90)天内,未能足额支付支票金额。Navarra 辩称,支票仅作为公司贷款重组的条件开具,并未用于支付账户或价值。但法院驳斥了这一说法,认为证据表明支票确实用于支付公司的未偿债务。

    本案涉及BP 22的要素包括:开立、出具支票以用于账户或价值;开票人知道在开票时,其在付款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或信用以全额支付支票;付款银行因资金或信用不足而拒付支票。当上述第一个和第三个要素存在时,BP 22 就会产生一种推定,即第二个要素也存在。如果支票在自出票日起九十(90)天内提交,且支票被拒付,而开票人未能在收到通知后五(5)个银行工作日内安排全额付款,则推定开票人知道资金不足。

    Navarra 作为雷诺公司的代表签署支票的事实并不能免除他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反空头支票法》(BP 22) 旨在解决以空头支票支付现有债务的普遍现象。最高法院认为,该法旨在保障银行系统和合法支票账户用户的利益。当公司官员以公司名义开具空头支票时,他可能因违反刑法而被追究个人责任。一般规则是,开具跳票公司支票的公司官员在被判有罪时可以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他的刑事责任与公司的民事责任相互独立。

    至关重要的是,被告蓄意开具涉案支票以支付账款,且这些支票在提交后被拒付,无论开具支票的目的是什么。立法者制定 BP 22 的目的是为了遏制空头支票的开具,防止支票成为“毫无价值的废纸”,并恢复支票的信誉,而所有这些都不区分开具支票的目的。因此,最高法院的裁决重申,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禁行为 (malum prohibitum),因此应根据该法律受到惩罚。尽管Navarra坚称自己无罪,但法院认定初审法院对其违反《跳票支票法》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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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Navarra v. People, G.R. No. 203750, 2016年6月6日

  • 信用证:发证银行在受益人提交合规单据时必须付款

    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受益人提交的文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发证银行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这一裁决强调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该原则确保受益人在提交所需单据后收到付款,而无需考虑基础交易的状态。这一裁决对于依赖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的企业至关重要,因为它强调了发证银行遵守其明确义务的必要性,从而保证了贸易融资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城市信托的错误指示如何未能免除汇丰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

    本案涉及菲律宾国家钢铁公司(NSC)与克洛克纳东亚有限公司(Klockner)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其中汇丰银行(HSBC)发行了以国家钢铁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国家钢铁公司通过城市信托银行收取款项,但城市信托银行指示汇丰银行按照《托收统一规则》(URC 322)而不是信用证中规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400)收取款项。 克洛克纳拒绝付款,汇丰银行拒绝根据信用证支付国家钢铁公司的款项,理由是城市信托银行已将交易变更为受 URC 322 的约束。 最高法院的任务是确定 UCP 400 或 URC 322 是否控制该交易,从而确定汇丰银行是否必须根据信用证付款。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裁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适用于该交易。信用证明确规定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管辖,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说明这一点,法院的先前判例仍然承认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的适用性。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发证银行有义务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审核单据,并在提供规定的单据并遵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时付款。法院认为汇丰银行未能遵守这项义务,因为城市信托银行代表国家钢铁公司提交信用证及随附单据构成适当提交

    法院驳斥了汇丰银行关于应适用《托收统一规则322》的说法,原因是汇丰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托收统一规则322》是商业中公认的习俗和惯例。即使城市信托银行指示按照《托收统一规则322》托收,作为发证银行,汇丰银行也负有审核所提交单据并确定是否已产生付款义务的独立义务。 法院解释说,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作用需要采取最高的勤勉标准。 法院认为,汇丰银行未能认识到信用证及随附单据的提交触发了付款义务,从而未能达到预期的谨慎标准。 因此,汇丰银行因未能根据信用证条款付款而应对国家钢铁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强调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根据该原则,发证银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销售合同。 只要提交了适当的单据,发证银行就有义务付款,即使买方后来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由于国家钢铁公司通过城市信托银行提交了信用证以及必要单据,汇丰银行有义务付款,而克洛克纳拒绝付款并不会影响这项义务。

    此外,法院还发现,汇丰银行在履行其义务方面的持续拒绝构成了《民法典》第 1169 条所规定的延迟,这使得汇丰银行对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国家钢铁公司因信用证中规定的 485,767.93 美元的损失获得了赔偿。 此外,法院还判给自国家钢铁公司额外司法要求之日起按 6% 计算的利息作为损失赔偿,以及自本判决终局确定之日起直至全额支付之日止的 6% 的利息。 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判给国家钢铁公司的律师费,因为本案中不存在《民法典》第 2208 条所列的判给律师费的理由。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在于确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或《托收统一规则322》是否适用于该交易,从而决定汇丰银行是否应根据信用证向国家钢铁公司付款。
    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商业交易中保证付款的金融工具。 它保证卖方将收到付款,只要他们符合指定的条款和条件,通常通过提交所需的文件给开证银行。
    独立性原则对本案有何影响? 独立性原则规定发证银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 这意味着即使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存在问题,如果所有规定的单据均提交,发证银行仍必须付款。
    汇丰银行为什么要为其延迟付款而承担责任? 汇丰银行延迟付款是因为汇丰银行未能履行其在提交必要单据时根据信用证进行付款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 1169 条,持续的拒绝付款构成延误,使汇丰银行对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城市信托银行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城市信托银行充当国家钢铁公司的代理银行,向汇丰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随附单据以进行托收。 但是,城市信托银行向汇丰银行发出的有关根据《托收统一规则322》托收的指示,没有解除汇丰银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进行的付款义务。
    本案为什么要参考《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和《托收统一规则322》? 这两个规则都与国际银行交易有关。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是一套管理信用证的标准化规则,而《托收统一规则322》则涉及托收流程,其中银行仅充当便利人,在银行仅仅扮演催收代理人的情况下不要求开证银行无条件付款。 本案确定哪一套规则适用于汇丰银行对国家钢铁公司的义务。
    如果城市信托银行对其提交的方式出错,责任会发生变化吗? 即使城市信托银行最初以错误的方式提交,法院也认为汇丰银行有独立的义务,即审查提交的文件并履行其根据信用证承担的付款义务。 汇丰银行被要求维持其应有的勤勉。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为什么要删除律师费? 删除律师费是因为不存在《民法典》第2208条中规定的可以批准律师费的特殊情况。法院只在法律明确允许或需要时才允许律师费,而在本案中没有充分的理由。

    因此,最高法院裁定,汇丰银行有义务根据信用证向国家钢铁公司支付 485,767.93 美元,因为汇丰银行未能以符合标准做法的方式审核文件并履行承诺。这项裁决强调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和重要性,作为保证国际贸易中付款的商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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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普通民事诉讼与特别商业法院的管辖权:确立合理的管辖范围

    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指定为特别商业法院的地方法院(RTC)对禁令损害赔偿案拥有管辖权,因为该案件的性质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而非公司内部争议。此裁决澄清了指定特别商业法院的地方法院的管辖范围,并确保正确的法院审理相关案件。

    当所有权纠纷遇到国家建筑法规时:一个管辖权的故事

    本案围绕 Concorde Condominium, Inc.(“CCI”)和 Augusto H. Baculio 以及 New PPI Corporation 之间的争议展开。CCI 向马卡蒂地方法院(RTC)提起诉讼,寻求对 Baculio 和 New PPI Corporation 做出禁令,以阻止他们谎称自己是争议地块和 Concorde Condominium 大楼的所有者,并阻止他们推动拆除大楼。该诉讼还旨在防止亚洲保安调查局在该建筑物周围部署警卫,并限制马卡蒂市工程部建筑官员、城市消防局局长和消防局 NCR 区域局长对 Baculio 发送的信件做出回应。

    此案随后被分配到指定为特别商业法院的马卡蒂地方法院第 149 分院。Baculio 和 New PPI Corporation 提出动议,要求以特别商业法院无权审理此案为由撤销命令并驳回诉讼。第 149 分院裁定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理由是 CCI 和 Baculio 及 New PPI Corporation 之间不存在公司内部关系。随后,CCI 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认定,此案实质上是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因此马卡蒂地方法院第 149 分院有权管辖。法院以“案件主管机关的管辖权是由法律赋予的,并根据构成原告诉讼理由的最终事实的简明陈述的起诉书中的指控来确定”原则为指导。法院明确表示,禁令损害赔偿诉讼通常属于地方法院的管辖范围。

    鉴于 1980 年的《司法重组法》(由 R.A. 7691 修正)第 19 条的规定:

    第 19 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地方法院应行使专属的原始管辖权:

    (1) 在所有诉讼标的无法用金钱估量的民事诉讼中;

    ……

    (6) 在任何法院、法庭、个人或机构行使司法或准司法职能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所有案件中;

    ……

    (8) 在所有其他案件中,索赔额(不包括利息、各种损害赔偿、律师费、诉讼费用和成本)或争议财产的价值超过三十万比索(P300,000.00)或在大马尼拉的此类其他案件中,索赔额(不包括上述项目)超过四十万比索(P400,000.00)。

    最高法院强调,第 8799 号共和国法令仅仅指示最高法院指定对公司内部纠纷行使管辖权的 RTC 分院。该法律的措辞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要减少指定为特别商业法院的 RTC 的管辖权。将公司内部纠纷分配给 SCC 只是为了简化 RTC 的工作量,以便某些分支机构(如 SCC)只能专注于特定的主题。

    最高法院依赖于关系测试和争议性质测试,这些测试用于确定争议是否构成公司内部争议。关系测试评估是否存在任何公司内部关系,例如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争议性质测试确定争议是否源于公司内部关系,以及它是否涉及根据公司法执行各方的相应权利和义务。法庭认为:

    仔细审查禁令损害赔偿申请书中的指控表明,对立双方之间不存在公司内部关系,即 (1) 原告公寓公司本身及其所有单元所有者;(2) 被告 New PP1 公司,Baculio 声称该公司是被争议财产的所有者,以及被告马卡蒂市的建筑官员和城市消防局局长、消防局区域局长和私人保安机构。

    通过应用这些测试,法院裁定 CCI 提起的诉讼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因为它不属于公司内部争议的范畴。因此,马卡蒂地方法院第 149 分院有权审理此案。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指定为特别商业法院的地方法院是否有权管辖禁令损害赔偿案。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禁令损害赔偿案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因此指定为特别商业法院的地方法院有权管辖。
    什么是公司内部争议? 公司内部争议是指与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及其股东、合伙人、成员或高级职员之间的关系相关的争议。
    什么是关系测试? 关系测试评估是否存在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任何公司内部关系,从而判定该案例是否为公司内部的。
    什么是争议性质测试? 争议性质测试确定争议是否源于公司内部关系,以及它是否涉及根据公司法执行各方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or”这个词在本案中重要性体现在哪里? 法院认为,第8799号RA法案第5节第5.2项中“or”这个词被立法机构故意使用,目的是具体说明“普通管辖权法院”一语等同于“适当的地方法院”。
    本案的实际影响是什么? 本案的实际影响是,它澄清了指定为特别商业法院的地方法院的管辖范围,并确保了对该类别民事案件合理管辖。
    地区法院的一般管辖权是什么? 地区法院是普通管辖权法院。所有案件,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由任何其他法院管辖,则属于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强调了确定普通民事诉讼和公司内部争议之间区别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指定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方面。 通过这样做,法院维护了司法制度的适当程序,确保案件在拥有管辖权的相关法院中得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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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Concorde Condominium, Inc. v. Augusto H. Baculio, G.R. No. 203678, 2016 年 2 月 17 日

  • 善意第三人:税收抵免凭证欺诈案中菲律宾壳牌的责任认定

    本案确立了在税收抵免凭证(TCCs)欺诈案中,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最高法院裁定,如果石油公司作为税收抵免凭证的受让人,对凭证的欺诈性发行或转让不知情,则不应承担未缴关税和税款的责任。此案强调了在商业交易中诚信和尽职调查的重要性,特别是涉及可转让金融工具时。菲律宾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该判决最初支持对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处以简易判决,理由是存在真实的待决事实问题,即菲律宾壳牌是否是税收抵免凭证的善意受让人。

    税收抵免凭证的争议:菲律宾壳牌能否免于欺诈责任?

    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PSPC)是一家从事石油产品进口、提炼和销售的国内公司,被评估并需要缴纳关税和国内税收。Filipino Way Industries(FWI)向PSPC转让了一系列税收抵免凭证(TCCs),总价值超过1000万菲律宾比索。菲律宾海关总署(BOC)最初接受了这些税收抵免凭证,并允许PSPC用其支付石油进口的关税和税款。然而,一站式机构税收抵免和退税中心发现这些税收抵免凭证存在欺诈性发行和转让,通知菲律宾海关总署取消颁发给PSPC的税收借记单。随后,菲律宾共和国通过菲律宾海关总署向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PSPC支付因税收抵免凭证无效而产生的未付金额。案件的核心在于确定PSPC是否是这些税收抵免凭证的善意购买者,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应对凭证的欺诈性起源负责。

    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高等法院此前在“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诉国内税务局”中的裁决是否适用于本案。最高法院澄清了简易判决并不适用,因为它依赖于此前高等法院关于菲律宾壳牌是善意购买者的错误解释,因此应在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49分院就民事案件进行审判。高等法院在之前的案件中下令将案件发回地区审判法院,以确定各方当事人应该接受预审,这也强调了之前高等法院并没有断言菲律宾壳牌是善意购买者。对于税收抵免凭证的欺诈性发行和转让的指控需要全面审判,以证明这些指控。

    在评估某人是否具有善意时,法院主要依据的是行为和外部行为所展现的证据,并通过这些行为来可靠地判断内在动机。善良的本性表示,即便法律的形式和技术性,以及对事实缺乏全部信息或信念,会导致交易不合情理,但仍要避免利用他人的真诚意图。

    《关税法》第 1204 条规定:“除非法律或规章另有规定,进口商的关税、税款、费用和其他附加费的责任构成进口商欠政府的个人债务,该债务只有通过全额支付所有合法产生的关税、税款、费用和其他费用才能解除。”

    高等法院强调,下级法院对“遵循先例”原则的依赖并不合适,因为高等法院在“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诉国内税务局”中的先前裁决确立了善意第三人的税收抵免凭证可以有效使用。此前的案件中高等法院调查发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受让者在任何方面参与了税务抵免的发放。

    此外,法院驳斥了诉讼时效的抗辩,解释说海关总署的收款诉讼并非基于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评估。相反,它是基于最初的评估,由于税收抵免凭证的取消,这些评估被认为是未支付的。因此,本案的关键因素在于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是否是善意购买者,并且有必要进行全面审判以确定其在本案中的责任。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是确定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作为受让人,是否对税收抵免凭证的欺诈性发行或转让知情。该裁决将决定该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因其所使用的欺诈性税收抵免凭证而产生的关税和税款。
    什么是税收抵免凭证(TCCs)? 税收抵免凭证是由菲律宾政府颁发的金融工具,允许持有人用其抵免某些税费,比如关税。它们可以转让,但存在欺诈性发行和转让的风险。
    “善意购买者”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善意购买者”是指以真实的价值购买某物(如税收抵免凭证)而不知道该物存在任何法律问题的个人或公司。一般来说,善意购买者受到保护,免受卖方先前的不良行为的影响。
    本案中“遵循先例”原则如何适用? “遵循先例”是指法院在先前的案件中已经决定的一项法律问题具有约束力,并且适用于具有基本相同事实的所有未来案件。然而,本案中华最高法院澄清说,“遵循先例”原则不适用,因为“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诉国内税务局”的案情并不完全相同。
    菲律宾海关总署在本案中的论点是什么? 菲律宾海关总署认为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利用欺诈性取得的税收抵免凭证来逃避关税和税款,因此该公司应承担与未缴关税相关的未偿债务。海关总署认为,应该就该公司是否是善意的凭证受让人进行审判。
    “简易判决”意味着什么,为什么它在本案中不适用? 当没有实质性的事实问题需要审判时,法院会下达简易判决。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由于存在关于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是否是税收抵免凭证的善意受让人的事实问题,因此简易判决是不恰当的。
    高等法院在本案中实际上做了什么? 高等法院驳回了下级法院做出的简易判决,并发回案件在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进行全面审判。这意味着地区法院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以确定相关的事实和法律,确定责任。
    在本案中欺诈的概念有多重要? 欺诈是本案的核心问题。菲律宾海关总署指控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利用欺诈性获得的税收抵免凭证,这意味着该公司利用未经适当授权或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证书来避免缴税。

    总而言之,本案在厘清涉及欺诈性税收抵免凭证的责任时,突显了事实认定的重要性和诚实信用的作用。对于正在进行的关于税收抵免凭证欺诈索赔的其他收债案件,对被告是“善意购买者或受让人”的肯定可能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最高法院的裁决确立了健全金融交易诚信行为的基调,同时也保护善意的一方免受欺诈计划的后果。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性,请通过联系 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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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案例标题,G.R No.,日期

  • 银行本票跳票案:明确开户银行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

    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明确了违反《菲律宾共和国第22号法令》(BP 22),即《跳票法》的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该判决裁定,存放支票或提交兑现地的法院有权审理违反BP 22的案件。该裁决澄清了以前的先例,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大的确定性,从而能够依据被拒付支票寻求法律补救。总而言之,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在支票被存放的地点提起法律诉讼,为债权人寻求法律补救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跳票法》争端:支票存放地是否是关键?

    本案涉及阿米琳·莫里略与菲律宾人民和理查德·纳蒂维达德之间的法律纠纷,重点在于确定根据BP 22提起违反支票法的案件的适当审理地点。理查德·纳蒂维达德代表一家名为RB Custodio Construction的建筑公司,从阿米琳·莫里略处购买了建筑材料。纳蒂维达德以跳票告终,这引发了一场关于确定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所在的法律纠纷。

    本案中的关键争议在于确定犯罪的审理地点,特别是围绕根据BP 22提起的违反支票法案件。争议集中于马卡蒂大都会审判法院(MeTC)是否有权审理此案。上诉法院撤销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认为马卡蒂MeTC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并指出争议支票是在潘潘加开具、交付的。莫里略认为,既然不兑现的支票是在马卡蒂市存放的,马卡蒂MeTC就对此案拥有管辖权。另一方面,纳蒂维达德则主张潘潘加才是适当的审理地点,因为支票是在那里开具和交付的。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马卡蒂MeTC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法院认为,违反BP 22的行为被归类为过渡性或持续性犯罪。因此,在任何实施了犯罪的重要和必要行为发生的城市或地区,都可以有效地提起针对 BP 22 法令的刑事诉讼。法院依据聂瓦诉上诉法院一案,该案认定开户银行的所在地对违反支票法案件拥有管辖权,并由此得出结论。高等法院明确了可以受理违反BP 22案件的审理地点的定义范围,明确支票的开户地也是有效的审理地点。

    最高法院驳回了辩方的论点,即存放支票地点与退票地点不同。法院指出,本案的事实符合聂瓦案,该案支持开户银行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法院还解决了与提起此案相关的程序问题。最高法院澄清说,本案中上诉法院驳回此案并非是对被告的无罪判决。最高法院解释说,只有在根据被告提出的证据反驳的情况下,驳回案件才能等同于无罪判决。由于上诉法院仅因管辖权问题而驳回此案,这并不等同于根据案情做出的无罪判决。

    考虑到各种因素,最高法院采取了务实的做法,维护实质正义的原则。因此,高等法院为了符合法律,并防止给原告带来不公,驳回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恢复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这一判决强调需要根据现有情况认真应用程序规则。这项裁决确保司法不会受到过于死板的申请的阻碍,保证了案件能够获得公平和公正的裁决。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确定审理违反BP 22案件的适当地点,重点是支票存放地是否应构成可接受的审理地点。
    为什么上诉法院最初撤销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上诉法院最初以马卡蒂MeTC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撤销了下级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争议支票是在潘潘加开具和交付的。
    最高法院如何裁定马卡蒂MeTC的管辖权问题? 最高法院裁定马卡蒂MeTC确实对此案具有管辖权,理由是违反BP 22的行为属于持续性犯罪,可以在任何发生重要行为的地点提起诉讼,包括开户银行所在地。
    “过渡性犯罪”的含义是什么,它与本案有何关系? “过渡性犯罪”是指犯罪的一些重要和必要的行为在一个城市或地区发生,而另一些行为在另一个城市或地区发生的犯罪。在本案中,确定在哪里发生何种罪行对于确定适当的审理地点至关重要。
    本案中最高法院引用的《Nieva诉上诉法院案》中,要旨是什么? 《Nieva诉上诉法院案》确立了支票存款或兑付地点的法院,对违反支票法相关案件拥有管辖权的原则,支持了开户银行所在地可以审理相关案件。
    为什么最高法院采取行动支持诉讼,即使司法部长没有参与? 高等法院支持对案件的实质正义需求和本案原告的情况的补救,认为其有权采取行动以解决所声称的不公正问题,因为它本来会因行政疏忽或不作为而没有任何其他渠道来补救案件中的损害。
    最高法院的判决如何影响未来违反BP 22案件的提起? 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指出,未来的 BP 22 诉讼可以在开户银行提起,从而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如果上诉法院驳回刑事案件,其法律影响是什么? 在本案中,上诉法院驳回刑事案件不等同于无罪判决。这意味着被告没有被宣布无罪,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提起诉讼。

    通过确立上述几点,最高法院采取了一项务实的做法,不仅与法律规则和先例保持一致,而且考虑了实质正义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的需求。高等法院澄清的目的是确保司法不会受到过于严格的程序规则的阻碍,并在司法制度内鼓励案件的公平公正解决。

    有关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咨询,请通过 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莫里略诉菲律宾人民, G.R No. 198270, 2015年12月9日

  • 协议至上:最高法院通过和解协议解决租赁纠纷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通过和解协议解决了资产池A(SPV-AMC),公司与克拉克开发公司之间的争议。原告是一家银行,是Mondragon休闲度假村公司(MLRC)的担保债权人的受让人,而克拉克开发公司是一家政府所有的公司,负责克拉克自由港区的开发。 最终,法院批准了双方达成的协议,避免了进一步的诉讼,确保双方履行协议的义务。 这项裁决强调了和解协议的重要性,对于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并避免冗长而昂贵的诉讼有重要影响。

    当商业需要遇到共识之路:租赁争议的和解协议

    本案源于原告作为MLRC担保债权人,与被告克拉克开发公司就租赁土地开发项目的纠纷。起初,资产池A公司寻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债权,并将其纳入租赁权私有化的招标文件中。案件审理期间,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了支付款项、撤销诉讼等条款,旨在全面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双方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了审查,并最终认可了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次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和解协议在解决商业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法院认为,和解协议是一种合同,各方通过相互让步来避免或结束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29条规定,法院应尽力说服民事案件的当事方达成公平的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他们认为方便的条款、条文和条件,只要这些条款、条文和条件不违反法律、道德、良好习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一旦各方达成和解,他们的协议就具有既判力的效力和权威,但除非符合司法和解,否则不得执行。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法院和行政法庭中是一种公认的、甚至是可取的和鼓励的做法。

    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明确了款项支付、诉讼撤销、权益放弃等具体内容,体现了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同时,协议也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处理方式进行了约定,为双方未来的合作奠定了基础。值得一提的是,该和解协议的达成,不仅解决了双方之间的具体争议,还避免了进一步的诉讼和资源浪费,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通过最高法院对该和解协议的认可,我们可以看到,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秉持诚信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和解协议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还能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关系的稳定和发展。对于企业而言,应重视和解协议的运用,将其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确保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法律实践中,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赋予其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企业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要求。同时,还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的和解协议,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商业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和解协议。例如,在一些较为复杂的商业纠纷中,企业可以邀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参与和解谈判,以确保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从而更好地应对各种商业挑战。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持续发展和壮大。

    常见问题解答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主要涉及资产池A(SPV-AMC)公司与克拉克开发公司之间的租赁土地开发项目纠纷,以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什么是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指当事各方通过相互妥协和让步,以解决争议或避免诉讼而达成的协议。它具有合同的性质,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协议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和解协议生效,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是如何处理和解协议的? 最高法院对双方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确认其内容合法有效,并最终批准了该和解协议。
    企业应如何运用和解协议解决商业纠纷? 企业应秉持诚信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要求。
    MLRC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MLRC(Mondragon Leisure and Resorts Corporation)是最初的债务人,其债务由资产池A(SPV-AMC)公司作为受让人承担,其与CDC之间的案件也在和解协议中被撤销。
    2004年2月20日的MOA是什么? MOA是指2004年2月20日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涉及Regency Casino的收入分成。根据和解协议,相关义务被视为已完全履行。
    本案判决对未来的类似案件有什么指导意义? 本案判决强调了通过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重要性,鼓励各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避免诉讼带来的损失。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对资产池A公司与克拉克开发公司租赁纠纷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和解协议在解决商业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企业应重视和解协议的运用,将其作为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商业关系的重要手段。为了获得适用于特定情况的关于此判决的询问,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

    为了获得适用于特定情况的关于此判决的询问,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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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简称, G.R No., DATE

  • 公司股份转让:登记的必要性与股东权利的确认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即使继承人通过自认声明拥有了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但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完成正式登记之前,该继承人不能行使多数股东的权利,如召集股东大会和参与投票。这一判决强调了公司股份转让登记的重要性,旨在保护公司事务的稳定性和确保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使。判决还强调,公司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不能作为确定股东身份的最终依据,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才是决定股东权利的关键文件。这一裁决确保了公司的正常运作不受未经登记的股权变更影响,同时保护了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权继承与股东权利:公司登记簿的重要性

    本案源于F & S Velasco公司(FSVCI)的股权纠纷。公司创始人之一Angela V. Madrid去世后,其配偶Rommel L. Madrid通过自认声明继承了她的大部分股份。Madrid认为自己已成为控股股东,因此召集了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并改组了董事会。然而,其他股东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完成股份转让登记之前,Madrid无权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通过自认声明继承股份的继承人,是否在完成股份登记之前就拥有了股东权利?

    本案的关键在于理解《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股份转让的规则:

    SEC. 63. 股票凭证和股份转让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分为若干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签发由总裁或副总裁签署、秘书或助理秘书副署并盖有公司印章的凭证。如此签发的股票是个人财产,可以通过交付由所有者或其委托人或合法授权进行转让的其他人员背书的凭证进行转让。但是,任何转让均无效,除非在公司账簿中记录了转让,显示了交易双方的姓名、转让日期、凭证编号和转让股份的数量,但交易双方之间除外。

    最高法院强调,所有股份转让都必须在公司账簿上登记,才能对公司产生约束力。这意味着,即使股份转让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在公司完成登记之前,受让人不能行使股东的权利,如召集会议、参与投票等。公司账簿,特别是**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身份和权利的关键依据。

    SEC. 74. 需保存的账簿;股份转让代理人 – x x x。

     x x x x

    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保存一本称为“**股东名册**”的账簿,其中必须按字母顺序记录所有以股东名义持有的股份;已支付和未支付的所有股份的款项,以及任何款项的支付日期;每笔股份的转让、出售或转让的声明、日期以及由谁转让给谁;以及公司章程可能规定的其他条目。股东名册应保存在公司主要办事处或其股份转让代理人的办事处,并应在营业日的合理时间内供公司的任何董事或股东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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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引用了Batangas Laguna Tayabas Bus Co., Inc. v. Bitanga案,该案明确指出,股份所有者如果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份,则不能被赋予股东的权利。登记的目的在于使受让人能够行使股东的所有权利,并告知公司股份所有权的变更情况,以便公司确定有权享有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的人员。

    在本案中,虽然Madrid通过继承成为了FSVCI的大部分股份所有者,但在他召集和举行2009年11月18日股东大会时,这些股份的转让尚未在FSVCI的股东名册上登记。法院认为,仅凭FSVCI于2009年11月18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般信息表(GIS)**,不能证明Madrid已完成了股份转让的登记。GIS的目的是向公众提供公司的基本信息,但其内容不能被视为确定股东身份和股权的最终依据。

    Lao v. Lao案中,法院指出:

    仅凭将请愿者作为股东列入PFSC的一般信息表中,不足以证明他们是该公司的股东。

    请愿者严重依赖PFSC提交给SEC的一般信息表,其中他们被提名为PFSC的股东。他们声称,答辩人现在不得反驳一般信息表。

    虽然可能确实在提交给SEC的一般信息表中将请愿者提名为股东,但该文件本身并不能最终证明他们是PFSC的股东。该文件中的信息仍然需要与PFSC的公司账簿相关联。在一般信息表和公司账簿之间,后者具有控制力。正如CA正确裁定:

    我们同意地方法院的观点,即仅仅将某人作为股东和高级职员列入一般信息表中并不能使他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这可能是由于错误、权宜之计或疏忽造成的。正如答辩人-上诉人所承认的那样,这样做仅仅是为了遵守向SEC的报告要求。这可能违反了法律,但“惯例,无论持续多久,都不能产生任何既得权利。”

    如果股份的受让人未能将此类转让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则无法行使法律赋予他的作为股东的权利,那么更有理由拒绝没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享有此类权利。请愿者-上诉人从未获得PFSC股东的资格,因此,他们的请愿书应被拒绝。

    因此,法院裁定Madrid无权召集2009年11月18日的股东大会,该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由于Saturnino Group举行的2009年11月6日会议也被判无效,最高法院下令恢复Angela去世时的FSVCI董事会组成,并要求该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填补Angela留下的空缺,直到选出合格的继任者。

    关于是否应成立管理委员会来管理FSVCI的事务,法院认为,只有在公司面临资产流失、业务瘫痪等紧迫危险时,才能采取这种非常措施。在本案中,上诉法院仅基于双方之间的冲突和对挪用公款的指控,就下令成立管理委员会,缺乏实际证据支持,因此法院推翻了这一决定,解散了已成立的管理委员会。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继承人通过自认声明继承了公司股份,但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完成登记之前,是否有权行使股东权利。
    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最高法院判决,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完成股份登记之前,继承人无权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如召集股东大会和参与投票。
    为什么股份转让登记如此重要? 股份转让登记是确认股东身份和权利的关键依据,旨在保护公司事务的稳定性和确保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使。
    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年度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确定股东身份的依据? 不能。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不能作为确定股东身份的最终依据,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才是决定股东权利的关键文件。
    管理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只有在公司面临资产流失、业务瘫痪等紧迫危险时,才能成立管理委员会。
    本案中,为什么法院解散了已成立的管理委员会? 法院认为,上诉法院仅基于双方之间的冲突和对挪用公款的指控,就下令成立管理委员会,缺乏实际证据支持。
    本案对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启示? 公司股权转让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完成登记,才能生效并赋予受让人相应的股东权利。
    董事会应如何填补Angela V. Madrid去世后的空缺? 原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填补Angela V. Madrid留下的空缺,并在选出合格的继任者之前,继续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公司股份转让登记的重要性,旨在确保公司事务的稳定性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和股东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如您对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中的应用有任何疑问,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F & S VELASCO COMPANY, INC. vs. DR. ROMMEL L. MADRID, G.R. No. 208844, 2015年11月10日

  • 公共资产招标:优先购买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使在公共资产的招标过程中,看似能够为政府带来更高收益的“优先购买权”(right to top)也可能因损害公开竞争而无效。这意味着,政府在出售公共资产时,必须确保所有竞标者处于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任何给予特定竞标者的特权,若妨碍了其他潜在竞标者的参与,都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即使这种特权表面上能提高成交价格。这项裁决强调了政府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义务,保障了公众获得最佳公共资产交易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电厂出售中的利益博弈

    本案源于参议员 Sergio R. Osmeña III 对电力部门资产和负债管理公司(PSALM)出售 Naga 电厂综合设施(NPPC)给 SPC 电力公司(SPC)的质疑。SPC 通过行使租赁协议中的“优先购买权”成功竞标,该条款允许 SPC 在其他竞标者之上增加一定比例的价格。参议员 Osmeña 认为,此条款违反了公开招标的公共政策,限制了竞争,可能损害政府利益。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在公共资产私有化的过程中,平衡效率与公平,确保公众利益最大化。

    案件背景是 PSALM 作为一家政府所有的公司,负责管理国家电力公司(NPC)的资产私有化。其目标是以最佳方式清偿 NPC 的债务。SPC 在此案中主张其基于之前与 PSALM 达成的土地租赁协议(LBGT-LLA)中的条款,拥有对 Naga 电厂的优先购买权。简单来说,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Right to Top)允许 SPC 在其他竞标者的出价之上增加一定比例的价格,从而获得购买或租赁该资产的权利。此项权利是之前与 PSALM 达成的土地租赁协议(LBGT-LLA)的一部分。

    争议的焦点在于 SPC 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违反了公开招标的公共政策。原告认为,这项权利限制了其他潜在竞标者的参与,即使 SPC 最终支付了更高的价格,也可能损害政府的长期利益。因为这可能会导致政府没有机会吸引到最优质的潜在买家和获得最大化收入。被告方则辩称,“优先购买权”并未违反招标规则,反而确保政府获得额外的收入。SPC 主张所有竞标者都知道此项权利的存在,因此竞争是公平的。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指出,虽然通常情况下,合同中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有效的,但当涉及到公共资产的租赁时,法院不仅要考虑合同双方的意愿,还要关注公共利益和公开招标的原则。最高法院强调,公开招标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通过开放竞争为公众争取最佳利益。它是一种机制,使政府机构能够避免或消除公共合同执行中的违规行为。允许“优先购买权”可能鼓励其他竞标者退出,造成只有少数竞标者的情况,可能导致政府获得的最终价格并非最优。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SPC 的“优先购买权”是无效的,因为它缺乏行使该权利的有效利益或权利。SPC 的权利是基于其作为 LBGT-LLA 下的承租人身份,但是优先购买权的标的物却是 NPPC 的资产,这超出了其承租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范围。根据法院的观点,SPC 不能仅依赖其作为 LBGT-LLA 下的承租人身份来主张对 NPPC 资产的优先购买权。最高法院还强调,即使 SPC 最终支付了更高的价格,也无法弥补其“优先购买权”对公开招标的损害。

    本案的判决对未来的公共资产私有化具有重要影响。它强调了政府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遵守公开招标的原则,确保所有竞标者处于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法院通过此案进一步明确了即使给予特定竞标者特权,表面上能提高成交价格,但若妨碍了其他潜在竞标者的参与,都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这也同时告诫所有市场参与者在竞标过程中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最终结果需要综合考虑长期的公共利益。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 PSALM 允许 SPC 行使其在 Naga 电厂出售中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效。核心问题是,在公共资产的私有化过程中,如何平衡效率与公平,维护公开招标的公共政策。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Right to Top)是一种合同条款,允许一方在另一方提出更高报价时,通过匹配或超过该报价来获得购买或租赁资产的权利。在本案中,SPC 拥有在其他竞标者之上增加一定比例的价格的权利。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作出了什么判决? 最高法院判决 SPC 根据 LBGT-LLA 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无效,因为这项权利限制了其他潜在竞标者的参与。即使 SPC 最终支付了更高的价格,也可能损害政府的长期利益。
    为什么最高法院认为 SPC 的“优先购买权”无效? 法院认为,SPC 的优先购买权缺乏行使该权利的有效利益或权利,因为 SPC 作为 LBGT-LLA 下的承租人身份,其享有的权利范围仅限于该租赁协议。NPPC 的资产范围超出了其承租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本案对公共资产的私有化有何影响? 本案的判决对未来的公共资产私有化具有重要影响。它强调了政府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遵守公开招标的原则,确保所有竞标者处于公平的竞争环境中。
    本案中,公共利益与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哪里? 法院通过此案进一步明确了即使给予特定竞标者特权,表面上能提高成交价格,但若妨碍了其他潜在竞标者的参与,都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公众也同时确保在竞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
    什么是公开招标的意义? 公开招标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通过开放竞争为公众争取最佳利益。政府需要保证公开透明和开放竞争,确保所有竞标者都有参与机会。
    法院对所有优先购买权的条款都无效吗? 法院在本案中并未宣称所有优先购买权的条款都无效。最高法院认为在特定的情况中可能允许这样的行为。但需要进一步确认是否有其他原因而导致协议不应该遵循“优先购买权”。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在 Osmeña 诉 PSALM 案中的裁决,为公共资产的私有化过程设立了重要的法律界限。法院通过这一判例,进一步强化了公平竞争原则在公共采购中的核心地位,并对政府在资产处置时如何平衡经济效益与公众利益提出了明确指导。这一判决不仅对菲律宾的公共事业管理具有深远影响,也为其他国家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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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Sergio R. Osmena III vs. Power Sector Assets and Liabilities Management Corporation, G.R No. 212686, September 28, 2015

  • 支票欺诈:未明确收讫日期如何影响资金不足的推定

    最高法院裁定,对于违反第22号总统令(BP 22)的支票欺诈指控,仅仅出示一份有被告签名的付款要求函是不够的。关键在于,必须明确证明被告实际收到了该付款要求函,并记录收讫日期,以便准确计算补救付款的五天期限。如无确凿的收讫日期,则无法推定被告在签发支票时已知资金不足,导致证据不足,无法定罪。该判决强调,要追究支票出票人责任,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其知晓支票兑付时资金不足。

    收到滞后的付款要求函如何影响 BP 22 条款规定的有缺陷支票案件?

    本案源于 Robert Chua 面临的 54 项违反第 22 号总统令(BP 22)的指控,原因是其签发的支票因资金不足或已销户而被拒付。长期朋友和邻居 Philip See 指控 Chua 在 1992 年至 1993 年间签发多张远期 PSBank 支票,以进行 3% 利率的贴现安排。当 See 兑付这些支票时,它们因资金不足或已销户而被拒付。尽管 See 发出付款要求,但 Chua 未能兑现这些支票,See 向奎松市检察官办公室提出投诉,指控其违反第 22 号总统令。本案的关键法律问题在于,是否充分证明 Chua 知道资金不足以支付这些支票。

    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正式出示了一份日期为 1993 年 12 月 10 日的付款要求函作为证据。Chua 对此函的可采纳性提出异议,理由是它只是一份复印件,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实际收到了该函。多年后,控方提出一项动议,要求重新开始出示控方证据,并允许控方提交额外的正式证据,即一份日期为 1993 年 11 月 30 日的付款要求函。Chua 反驳说,他曾收到该付款要求函的空白纸张,并应 See 的要求在上面签名,授权其取回一辆本应用作支付 Chua 欠 See 债务的汽车。都市审判法院驳回了控方提交补充证据的申请,但这份日期为 1993 年 11 月 30 日的付款要求函最终还是进入了本案的记录,作为物证。

    随后,辩方在获得法庭准许后,提出反对证据申请,理由是 1993 年 12 月 10 日的付款要求函只是一份复印件,且未附带邮局收据和挂号回执。辩方还认为,控方伪造了 1993 年 11 月 30 日的付款要求函,以弥补 Chua 未收到适当拒付通知的缺陷。辩方辩称,尽管 11 月 30 日的付款要求函包含 Chua 的签名,但不应赋予其任何证明力,因为它未包含据称收到该函的日期。因此,根本无法从其收到拒付通知之日起计算法律规定的五天关键期限。都市审判法院驳回了辩方的反对证据申请。在审判后,都市审判法院裁定 Chua 犯有 54 项违反 BP 22 条例罪,因为它认定本案中所有犯罪要素均成立。

    Chua 向地区审判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 投诉提前提起,因为在提起投诉时,尚未向他发出 1993 年 12 月 10 日的付款要求函;(2) 1993 年 11 月 30 日的付款要求函不具有证明力,因为它缺乏 Chua 收到该函日期的证明;以及 (3) 由于 Chua 在另外两起涉及相同当事人、事实和问题的 BP 22 案件中被判无罪,因此根据先例原则,他也应在本案中被判无罪。地区审判法院同样认定,控方已充分证明了 BP 22 的所有要素。就第一个要素而言,地区审判法院认为,证据表明 Chua 开出了涉案支票。接下来,根据日期为 1993 年 11 月 30 日的付款要求函(以 Chua 的签名为其收到的证明),同样确定他知道签发支票时在付款银行的资金不足,从而满足了第二个要素。最后,地区审判法院裁定,控方能够证明第三个要素的存在,提交了一名银行雇员的证词,证明涉案支票因资金不足或账户关闭而被拒付。

    在上诉法院审理之前,Chua 对 1993 年 11 月 30 日的付款要求函的证明力提出异议,他指出:(1) 从案件提起之日起的 10 多年来,控方从未提及它的存在。因此,他推测,这是因为该文件并非真正遗失,而是根本不存在,而仅仅是为了让人们认为本案中存在犯罪的第二个要素而事后补填的;(2) 涉案付款要求函并非新发现的证据,因为它本可以通过适当的勤勉来更早地发现;以及 (3) 他的律师承认涉案付款要求函的实际存在以及 Chua 在上面的签名并不代表承认其内容以及他已收到该函。上诉法院驳斥了 Chua 的论点。上诉法院同样得出结论认为,控方已明确证明违反 BP 22 条例罪的所有要素均已成立。因此维持原判,Chua 提出复议动议,但复议动议被驳回,于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关键争议在于:控方是否已证明在签发时,被告已知资金不足以支付支票。仅仅收到书面拒付通知是不够的;必须证明支票开具人在收到通知后五天内未能结清款项或作出安排。若未能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则无法计算五天期限,也不能推定其存在资金不足的知识。法院参考了“Danao 诉上诉法院”案,强调了证明收到拒付通知实际日期的重要性。在该案中,没有办法确定 BP 22 第 22 条规定的五天期限何时开始和结束,因为没有显示 Chua 实际收到 1993 年 11 月 30 日的付款要求函的日期。

    最高法院驳回了下级法院关于辩方律师的规定承认已收到付款要求函及其在上面的签名的裁决,并且没有做出收到款项的推断,不能阻止 Chua 声称未收到,而且从提出申诉时,Chua 始终否认收到相关付款要求。他坚持认为,用于所谓的付款要求的纸张在他签字时仍然是空白的,并且他签字是为了另一个目的,这意味着控方有责任证明实际已收到 1993 年 11 月 30 日的付款要求,但是他们未能充分满足这一负担。因此,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对 BP 22 的定罪,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的裁决并判 Chua 无罪。

    此外,高等法院指出,该 1993 年 11 月 30 日的要求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新发现证据的条件,因为原告自提出申诉时已经知道了该证据。此外,这封信似乎不正常。该判决认为,原告没有进行合理的审查,因此不可能允许其充当新发现的证据,而且实际上控方直到案件快结束时才提交这封可疑的信。由于总共有 54 项案件与违反 BP 22 有关,指控 Robert Chua,其中 22 项涉及 1993 年 11 月 30 日之后签发的支票,审判法庭不能仅仅因为在这些支票签发日期之前发送的付款通知就认定他对这 22 项案件有罪,最高法院不能在没有道德把握的情况下判 Robert Chua 违反 BP 22。由于 Robert Chua 的无罪释放,并不意味着他对已拒付支票的民事责任消失了。Robert Chua 必须根据民事责任偿还 Philip See 这些支票的到期余额,此外高等法院规定,Robert Chua 必须支付利息以弥补 Philip See。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控方是否充分证明,根据拒付通知,被告在签发问题支票时已知资金不足。
    总统令第 22 条(BP 22)的关键要素是什么? 关键要素包括开出支票、在支票出票时知道资金不足,以及因资金不足而拒付支票。第二个要素最难证明,因为它涉及主观意识。
    拒付通知在 BP 22 案件中的作用是什么? 拒付通知至关重要,因为除非证明开票人收到通知并在五天内未能结清款项,否则无法推定其已知资金不足。
    在本案中对付款要求函的争议是什么? 付款要求函存在争议,因为控方虽提供签名,但没有提供实际收到该函的日期。缺少这个收讫日期对启动 BP 22 法规规定的五天关键期限十分重要。
    最高法院为何判决 Chua 无罪? 最高法院判决 Chua 无罪,因为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他收到了付款要求。最高法院裁定,由于不知道通知收讫日期,则不能推定被告已知资金不足。
    “新发现证据”的定义是什么?为什么最高法院的论证未使用此概念? “新发现证据”必须是在审判后发现且在审判时不能合理发现的证据,且能够影响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在本案中证据本应能够更加及时地找到。
    律师协议如何影响本案? 律师协议仅承认付款要求函和签名,但未承认收到该付款要求函。没有此类的录取声明,法院得出结论认为 Chua 不能阻止索取付款要求。
    Chua 获释后,See 能否在民事上要求赔偿? 是的,尽管在缺乏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可以宣告无罪,但 Robert Chua 的无罪释放并不意味着他对拒付支票的民事责任消失。 因此,Robert Chua 必须支付 Philip See 这些支票的到期余额和利息。

    这项裁决明确规定,在第 22 号总统令框架下的支票签发案中,被告的意识至关重要,因此必须提交充分的证据。它还强调,被告有权了解对自己不利的指控细节。对证据要求的这一关注对所有当事人都有帮助。这确保在开出金额不能完全确认违反法案,并防止不必要的起诉可能违反刑事制度。

    如需咨询本裁决对具体情况的适用问题,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Robert Chua 诉菲律宾人民,G.R. No. 196853,20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