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不正当劳动行为

  • 菲律宾雇主不得以竞争对手工会为由暂停与现有工会的谈判:重要案例分析

    雇主不得以竞争对手工会为由单方面中止集体谈判

    G.R. No. 141471, 2000年9月18日

    引言

    在菲律宾,劳工权利受到宪法和劳动法的保护,其中包括集体谈判权。然而,雇主有时会采取策略来阻挠或拖延与其雇员工会的谈判。本案重点探讨了雇主在收到竞争对手工会的认证选举申请后,单方面暂停与现有工会集体谈判是否构成不正当劳动行为。此案突显了雇主在集体谈判中的诚信义务,以及菲律宾最高法院对保护工人组织权的坚定承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雇主科莱吉奥·德圣胡安·德莱特兰(Colegio de San Juan de Letran,以下简称“莱特兰学院”)在另一个工会声称代表多数员工并提交认证选举申请后,暂停与雇员和教职员协会(Association of Employees and Faculty of Letran,以下简称“AEFL”)的集体谈判,是否构成不正当劳动行为?

    法律背景:菲律宾的集体谈判义务和不正当劳动行为

    菲律宾《劳动法》第252条明确规定了集体谈判的义务:“集体谈判义务是指双方真诚地、迅速且及时地会面和协商,以达成关于工资、工时以及所有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包括调整任何申诉或协议项下产生的问题的提议)的协议,并在任何一方要求时签署包含此类协议的合同;但此义务不强制任何一方同意提案或做出任何让步。”

    这一规定强调了雇主和工会真诚谈判的共同义务。未能履行此义务可能构成不正当劳动行为。《劳动法》第248条规定了雇主的不正当劳动行为,其中包括“拒绝与雇员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

    此外,“合同禁止规则”(Contract Bar Rule)也至关重要。根据《劳动法实施细则》第五卷第XI条第3款,如果集体谈判协议已正式登记,则只能在协议到期日前的六十(60)天内受理认证选举申请或干预动议。此规则旨在确保劳资关系的稳定,防止频繁修改已真诚达成的集体谈判协议。

    案件回顾:莱特兰学院不正当劳动行为案

    本案起因于莱特兰学院与AEFL工会之间的集体谈判僵局。1992年,AEFL工会开始与莱特兰学院就集体谈判协议(CBA)进行重新谈判。然而,学院方面拖延谈判,声称已准备好签署CBA,但工会成员投票否决了该CBA。随后,工会于1996年1月向全国调解和仲裁委员会(NCMB)发出罢工通知,理由是学院拒绝谈判和非法解雇工会主席安巴斯女士。

    双方同意重新开始新的CBA谈判,工会于1996年2月提交了提案。然而,学院方面并未及时回应,反而更改了工会主席安巴斯女士的工作时间表,并最终以“不服从”为由解雇了她。更重要的是,在谈判期间,学院声称收到消息,另一个名为“科莱吉奥关注员工协会”(ACEC)的工会已提交认证选举申请,并以此为由单方面暂停了与AEFL的谈判。

    劳工部长最终裁定莱特兰学院犯有两项不正当劳动行为:拒绝谈判和非法解雇工会主席安巴斯女士。学院不服,上诉至菲律宾上诉法院,但上诉法院维持了劳工部长的裁决。学院遂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的判决:雇主败诉

    最高法院驳回了莱特兰学院的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和劳工部长的裁决。最高法院认为,莱特兰学院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劳动行为,理由如下:

    1. 拒绝谈判:学院未能及时回复工会的谈判提案,且在收到提案后一个多月仍未提出任何还价。最高法院引用了先例“Kiok Loy v. NLRC”案,指出“公司拒绝就工会提出的CBA提案提出还价,表明其缺乏诚意”。学院以董事会尚未召开会议讨论为由辩解,但最高法院认为这只是一个站不住脚的借口。
    2. 不正当拖延战术:最高法院认为,在工会提交提案后,学院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拖延战术,包括更改工会主席的工作时间表、拒绝将解雇事件提交申诉机制以及在声称收到竞争对手工会认证选举申请后暂停谈判。这些行为表明学院试图逃避集体谈判义务。
    3. 认证选举申请无效:最高法院指出,为了允许雇主合法暂停谈判,必须存在有效的认证选举申请,并且该申请必须在“自由期”(freedom period)内提出。在本案中,ACEC的认证选举申请是在旧CBA到期后的“非自由期”内提出的,因此违反了“合同禁止规则”。最高法院强调,“仅仅提交认证选举申请并不能自动证明雇主暂停谈判的合理性”。
    4. 非法解雇工会主席:最高法院认定解雇工会主席安巴斯女士是对员工组织权的干涉。法院认为,解雇发生在CBA谈判的关键时期,且安巴斯女士长期以来工作表现良好,获得过忠诚奖。法院采纳了劳工部长的调查结果,认为解雇安巴斯女士的真正原因是她在谈判中维护工会权益,而“不服从”只是一个借口。最高法院强调,“当管理层行使纪律处分权时,如果这种权利的行使倾向于干涉雇员的组织权,则构成破坏工会,因此是一种被禁止的行为。”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莱特兰学院的行为构成了拒绝谈判和干涉员工组织权的不正当劳动行为,命令学院恢复安巴斯女士的职务并支付其工资。

    实践意义:雇主在集体谈判中的诚信义务

    本案对菲律宾的劳资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再次强调了雇主在集体谈判中必须真诚行事,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阻挠或拖延谈判。雇主不能仅仅因为竞争对手工会提交了认证选举申请就单方面暂停与现有工会的谈判。只有在存在有效的、在“自由期”内提出的认证选举申请时,雇主才能合法暂停谈判。

    此外,本案也警示雇主,解雇工会领导人必须有正当理由,且不得以破坏工会为目的。任何以“管理特权”为借口,行破坏工会之实的解雇行为,都将被认定为不正当劳动行为。

    关键教训

    • 诚信谈判义务: 雇主有义务真诚地与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及时回应工会提案,并提出还价。
    • 不得拖延谈判: 雇主不得利用各种借口或手段拖延谈判进程。
    • 认证选举申请的限制: 只有在“自由期”内提出的有效认证选举申请才能成为雇主暂停谈判的合法理由。
    • 保护工会领导人: 雇主不得以破坏工会为目的解雇工会领导人。解雇必须有正当理由,且符合正当程序。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集体谈判?
    答:集体谈判是指雇主和雇员工会就工资、工时、福利和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的过程,旨在达成集体谈判协议(CBA)。

    2. 什么是“不正当劳动行为”?
    答:不正当劳动行为是指雇主或工会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例如雇主拒绝与工会谈判、干涉员工组织权、歧视工会成员等。

    3. 什么是“合同禁止规则”?
    答:“合同禁止规则”是指在有效的集体谈判协议有效期内,通常禁止进行认证选举,以维护劳资关系的稳定。

    4. 什么是“自由期”?
    答:“自由期”是指集体谈判协议到期前的六十(60)天期间,在此期间可以提出新的认证选举申请。

    5. 雇主可以以“管理特权”为由随意解雇员工吗?
    答:不可以。雇主的“管理特权”并非绝对的,不能被用来侵犯员工的合法权利,例如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解雇员工必须有正当理由,且符合正当程序,不得以破坏工会为目的。

    6. 如果雇主犯有不正当劳动行为,员工可以采取哪些行动?
    答:员工或工会可以向劳工部门(DOLE)提起申诉,要求调查和纠正雇主的不正当劳动行为。劳工部门有权命令雇主停止不正当劳动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例如恢复员工职务、支付工资等。

    本案再次提醒菲律宾的企业和雇主,尊重员工的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至关重要。真诚的劳资对话和公平的劳动实践是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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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劳资关系:单方面实施工作评估计划是否构成不正当劳动行为?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菲律宾劳资关系:单方面实施工作评估计划是否构成不正当劳动行为?

    G.R. No. 125038, November 06, 1997

    引言

    在菲律宾,劳资纠纷是企业运营中一项复杂且可能具有破坏性的挑战。当雇主单方面实施可能影响员工薪酬和福利的政策时,尤其容易引发争议。香港上海汇丰银行雇员工会诉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案(G.R. No. 125038)深入探讨了雇主在单方面实施工作评估计划(JEP)时,工会采取联合行动是否构成不正当劳动行为。本案突显了集体谈判协议(CBA)、管理层特权以及工会维护其成员权利之间微妙的平衡。核心问题是:工会在集体谈判期间,为抗议单方面实施的工作评估计划而采取的联合行动,是否构成不正当劳动行为?

    法律背景:不正当劳动行为与集体谈判

    菲律宾《劳动法》明确禁止不正当劳动行为,旨在维护公平的劳资关系。《劳动法》第249条(c)款规定,雇主“拒绝与雇员代表进行集体谈判”构成不正当劳动行为。《劳动法》第252条进一步阐述了集体谈判的义务,要求雇主和工会“真诚地”进行谈判,以达成集体谈判协议,内容涉及工资率、工作时间以及其他雇佣条件。

    另一方面,《劳动法》第246条保障了雇员的自组织权,允许雇员为集体谈判和其他互助或保护目的而组织起来并参与合法的联合活动。然而,这项权利并非绝对。工会的联合行动若被认定为“不正当劳动行为”,则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本案的关键在于厘清工会的联合行动是否超越了合法抗议的界限,构成“拒绝进行集体谈判”的不正当劳动行为。最高法院在此案中需要权衡管理层的管理特权与工会维护雇员权益的权利。

    案例回顾:汇丰银行工作评估计划争议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单方面推行了一项非管理层工作评估计划(JEP),旨在降低未来员工的起薪。这一计划溯及1993年1月1日,并于1993年1月18日正式公布。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雇员工会(以下简称“工会”)认为,该计划违反了现有的集体谈判协议(CBA),构成不正当劳动行为。工会在1993年1月20日致函银行,要求暂停实施JEP,并建议将该计划纳入即将到来的CBA谈判中。银行在1993年1月25日的回信中辩称,JEP的实施是履行CBA第III条第18款规定的义务,该条款规定银行应在协议有效期内进行职位评估,并在协议签署后两个月内向工会提供实施时间表。

    由于银行拒绝暂停实施JEP,工会于1993年3月15日至23日期间采取了一系列联合行动,包括在办公时间吹口哨,并致函银行客户,声称银行与工会之间即将发生“灾难性的摊牌”。

    尽管工会采取了联合行动,但实际上早在1993年2月11日,工会已主动提出重新谈判CBA中非代表性条款,并向银行提交了提案。CBA谈判于1993年3月5日开始,持续至3月24日,后因工会的联合行动,银行宣布“休会”。工会坚持要求银行暂停实施JEP,否则拒绝让步。

    银行于1993年4月5日向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LRC)仲裁分会提起不正当劳动行为申诉,指控工会采取联合行动,干扰正在进行的CBA谈判,企图迫使银行暂停实施JEP。银行认为,工会在CBA谈判期间采取联合行动,违反了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的义务,构成不正当劳动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249条(c)款和第252条的规定。

    案件审理过程

    劳工仲裁员的裁决:劳工仲裁员菲利普·T·加尔杜克二世驳回了银行的申诉,理由是工会的联合行动并非出于恶意,而是为了抗议JEP的实施,且并未对银行造成实际损害。仲裁员还下令双方继续进行集体谈判。

    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LRC)的裁决:银行不服裁决,向NLRC提起上诉。NLRC推翻了劳工仲裁员的裁决,认为需要进一步审理以确定工会对JEP的异议是否合理,以及工会的联合行动是否构成不正当劳动行为。NLRC将案件发回仲裁分会进一步审理。

    最高法院的判决:工会不服NLRC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NLRC的裁决,认为劳工仲裁员在未充分审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申诉书和动议就驳回申诉是不妥当的。最高法院指出,本案需要解决以下关键问题:

    1. 单方面实施JEP是否违反了CBA条款,包括关于提供JEP实施时间表和禁止减少现有员工权益的条款?
    2. 工会的联合行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且以善意行使《劳动法》第246条规定的自组织权?
    3. 确定未来员工薪资是否属于管理层专属特权,还是应纳入集体谈判范围?

    最高法院强调,不正当劳动行为并非单纯的劳资纠纷,而是一种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需要更深入的分析和评估。法院认为,NLRC将案件发回重审是正确的,以便全面审查证据,查明工会的联合行动是否构成不正当劳动行为。

    最高法院的关键论述:

    “要确定一方是否履行了其真诚谈判的法定义务,通常取决于个案的事实。真诚谈判没有绝对的标准。善意或恶意是从事实中推断出来的。在某种程度上,善意问题可能是一个可信度问题。雇主或工会的个别行为的影响不是真诚谈判的检验标准,而是所有此类场合或行为的总体影响,以及由此合理得出的推论,可以为NLRC的裁决提供依据。”

    “劳动法不允许干预雇主对其业务行为的判断。《劳动法》及其施行细则既未赋予劳工仲裁员,也未赋予NLRC各部门或法院管理权力。雇佣、解雇、调动、降职和晋升员工历来被认为是管理层特权,但受到法律、集体谈判协议或公平正义原则的限制。这是与雇主有效控制和管理其企业的固有权利相关联的职能。”

    实践意义:管理层特权与集体谈判的平衡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雇员工会案强调了在劳资关系中,管理层特权与集体谈判权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本案确认了雇主有权实施工作评估计划等管理措施,但同时也强调,这种权利并非不受限制。当管理层决策可能影响员工的薪酬和福利时,与工会进行协商和沟通至关重要。

    对企业而言:

    • 尊重集体谈判权: 雇主在实施可能影响员工权益的政策时,应尊重工会的集体谈判权,避免单方面行动。
    • 善意沟通: 与工会进行真诚的沟通和协商,解释政策的 rationale 和潜在影响,争取工会的理解和合作。
    • 明确政策依据: 确保管理措施的实施有明确的法律或合同依据,例如CBA条款或公司规章制度。
    • 避免不正当劳动行为: 采取行动时,应避免被认定为不正当劳动行为,例如拒绝谈判、干涉工会活动等。

    对工会而言:

    • 合法维权: 工会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成员的权益,包括集体谈判和采取合法的联合行动。
    • 善意谈判: 工会也应履行真诚谈判的义务,避免采取恶意阻挠谈判或不正当施压的行为。
    • 审慎行动: 在采取联合行动前,应充分评估行动的合法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避免因不正当的行动而受到法律制裁。

    关键教训

    1. 单方面实施影响员工权益的政策可能引发劳资纠纷。
    2. 管理层特权并非绝对,受到集体谈判权和劳动法的限制。
    3. 真诚谈判是解决劳资争议的关键。
    4. 不正当劳动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5. 劳资双方应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工作评估计划(JEP)?

    答:工作评估计划(JEP)是一种系统性的方法,用于评估和比较不同职位的工作职责、技能要求、责任和工作条件,以确定其相对价值,并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JEP通常用于调整薪资结构、提高薪酬公平性和激励员工。

    问:雇主可以单方面实施工作评估计划吗?

    答:雇主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管理特权,可以实施工作评估计划。但是,如果JEP的实施可能影响员工的现有权益或违反集体谈判协议,雇主应与工会进行协商和沟通,避免单方面行动引发争议。本案表明,单方面实施JEP可能引发不正当劳动行为的指控。

    问:什么是集体谈判协议(CBA)?

    答:集体谈判协议(CBA)是雇主与工会之间就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和其他雇佣条件达成的书面协议。CBA是规范劳资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对雇主和雇员都具有约束力。

    问:什么是“不正当劳动行为”?

    答:“不正当劳动行为”是指雇主或工会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义务,侵犯对方或雇员权利的行为。例如,雇主拒绝与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干涉工会活动,工会采取非法罢工等都可能构成不正当劳动行为。不正当劳动行为可能导致法律制裁,包括罚款、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问:工会可以采取哪些合法的联合行动?

    答:工会可以采取多种合法的联合行动,例如集会、示威、罢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等,以表达诉求、维护成员权益。但是,工会的联合行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也不得违反集体谈判协议的约定。

    问:如果发生劳资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答:解决劳资纠纷的途径有很多,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是劳资双方直接对话,寻求共识;调解是由第三方协助双方达成协议;仲裁是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协议或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裁决;诉讼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菲律宾鼓励劳资双方优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以维护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问:本案对未来的劳资关系有何启示?

    答:香港上海汇丰银行雇员工会案提醒企业和工会,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对方的权利,通过真诚的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雇主应审慎行使管理特权,避免单方面行动引发争议;工会应合法合理维权,避免采取不正当手段。只有劳资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健康、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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