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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最高法院:媒体采访海关局的自由与限制

    菲律宾最高法院:媒体采访海关局的自由与限制

    G.R. No. 199479, April 03, 2024

    在菲律宾,新闻自由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并非绝对,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合理限制。最高法院在拿破仑·萨诺塔等人诉海关局一案中,探讨了媒体在采访海关局官员时所享有的自由,以及海关局为确保信息有序传播而采取的措施是否构成对新闻自由的过度限制。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海关局颁布的第37-2011号海关备忘录(Customs Memorandum Order No. 37-2011,简称CMO 37-2011)是否侵犯了媒体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该备忘录旨在规范媒体从业人员进入海关局采访的流程,以确保只有真正的媒体专业人士和机构才能进入海关局进行报道。然而,一些记者认为,该备忘录的某些条款,如要求媒体机构提交公司注册文件、记者提交作品样本等,构成了对新闻自由的不合理限制。

    新闻自由的法律背景

    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或新闻自由”。这一条款保障了媒体在报道公共事务时的自由,使其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行为,维护公众利益。

    然而,新闻自由并非没有限制。最高法院在过往判例中指出,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对新闻自由进行合理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限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等重要利益;
    • 限制必须与所要保护的利益之间存在直接和实质性的联系;
    • 限制必须是实现该利益所必需的,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例如,如果媒体的报道威胁到国家安全,政府可以对其进行审查或限制。但是,政府不能以“避免负面报道”为由,随意限制媒体的采访权。任何限制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符合比例原则。

    本案中,CMO 37-2011的争议点在于,其规定的媒体机构和记者资质认证程序是否构成了对新闻自由的不合理限制。记者们认为,这些程序过于繁琐,且可能被海关局滥用,以阻止对其不利的报道。

    此外,菲律宾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法院的司法权,包括解决涉及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的实际争议,并确定政府任何部门或机构是否存在构成缺乏或超出管辖权的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案件回顾:萨诺塔等人诉海关局

    本案的起因是海关局颁布的CMO 37-2011。该备忘录规定了媒体从业人员进入海关局采访的认证流程,要求媒体机构和记者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公司注册文件、作品样本等。一些记者认为,这些要求过于繁琐,且可能被海关局滥用,以阻止对其不利的报道。

    因此,拿破仑·萨诺塔等记者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禁止海关局执行CMO 37-2011。他们认为,该备忘录侵犯了他们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以下是案件的主要程序步骤:

    1. 2011年11月8日:海关局颁布CMO 37-2011。
    2. 2012年:记者们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禁止海关局执行CMO 37-2011。
    3. 2014年1月2日:海关局颁布第01-2014号海关备忘录(CMO 01-2014),废除了CMO 37-2011。
    4. 2015年7月10日:海关局颁布第22-2015号海关备忘录(CMO 22-2015),进一步废除了CMO 01-2014。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记者的诉讼请求,理由是CMO 37-2011已被后续的备忘录废除,因此本案已不具有实际意义。法院认为,由于CMO 37-2011已不再有效,因此没有必要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以下关键理由:

    “随着海关备忘录第37-2011号的明确废除,本法院已无事可宣布违宪。这是因为法规的明确废除和违宪宣告对标的法令产生类似的影响。该法令停止存在,并且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法院被要求解决实际案件和争议,而不是提供咨询意见。”

    尽管如此,最高法院也强调,海关局在制定媒体采访规定时,必须尊重媒体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任何限制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符合比例原则。

    实际影响:新闻自由的边界

    本案虽然因CMO 37-2011被废除而未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但最高法院的判决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提醒政府部门,在制定涉及媒体采访的规定时,必须充分考虑新闻自由的重要性,避免过度限制。

    对于媒体从业人员而言,本案也提出了警示。记者们需要了解自身享有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重要教训:政府部门在制定涉及媒体采访的规定时,必须尊重媒体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任何限制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符合比例原则。媒体从业人员需要了解自身享有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指媒体在报道公共事务时所享有的自由,包括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等。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维护公众知情权,监督政府行为。

    2. 新闻自由是否没有限制?

    不是的。新闻自由并非没有限制。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对新闻自由进行合理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符合比例原则。

    3. 什么是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政府在采取措施限制基本权利时,必须确保该措施与所要保护的利益之间存在直接和实质性的联系,且该措施是实现该利益所必需的,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4. CMO 37-2011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CMO 37-2011规定了媒体从业人员进入海关局采访的认证流程,要求媒体机构和记者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公司注册文件、作品样本等。

    5. 为什么最高法院驳回了本案?

    最高法院驳回了本案,理由是CMO 37-2011已被后续的备忘录废除,因此本案已不具有实际意义。

    6. 本案对媒体从业人员有什么启示?

    本案提醒媒体从业人员,需要了解自身享有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菲律宾法律的信息,请联系我们或发送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预约咨询。

  • 菲律宾新闻自由:记者采访权与媒体认证的法律界限

    菲律宾最高法院就媒体采访权与认证制度划定界限

    G.R. No. 246126, June 27, 2023

    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石,但记者采访权并非绝对。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PATRICIA MARIE I. RANADA 等诉总统办公室等* 一案中,探讨了媒体采访权与政府认证制度之间的法律界限。该案虽然因情势变更而未对实质性问题进行裁决,但其提出的问题对于理解菲律宾的新闻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引言

    想象一下,一家知名媒体因批评政府政策而被禁止参加总统新闻发布会。这种情形是否侵犯了新闻自由?菲律宾最高法院曾面临类似的问题。虽然该案最终因前总统杜特尔特卸任而搁置,但它突显了媒体认证制度与宪法保障的新闻自由之间的微妙平衡。

    本案涉及新闻机构Rappler及其记者被禁止参加总统活动,引发了关于新闻自由、政府审查以及媒体认证必要性的重要问题。虽然最高法院最终以案件已失去实际意义为由驳回了上诉,但对案件的分析仍然为菲律宾媒体法提供了宝贵的见解。

    法律背景

    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表达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但新闻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对媒体进行合理规制。关键在于,这些规制必须是内容中立的,并且服务于重要的公共利益。例如,为了安全起见,政府可以限制记者在总统活动中的活动范围,但不能仅仅因为媒体的报道内容不喜欢而禁止其参加。

    根据菲律宾法律,媒体机构通常需要获得认证才能进入某些政府场所或参加官方活动。这种认证通常由总统府新闻部长办公室(PCOO)下属的国际新闻中心(IPC)负责。认证流程旨在确保只有合法的媒体机构和记者才能获得特殊访问权限。

    菲律宾《刑法》第360条 (经共和国法案4363修正) 规定了诽谤罪,但也旨在保护新闻工作者的独立性。总统令576号废除了媒体咨询委员会和大众媒体标准局,并授权组织印刷媒体和广播媒体监管委员会,进一步强调了媒体的自我监管。

    案件回顾

    本案源于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8年吊销Rappler公司营业执照的决定。SEC认为,Rappler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关于大众媒体外资股权的限制。此后,Rappler及其记者被禁止参加总统活动。

    Rappler认为,这一禁令是对其新闻报道的报复,侵犯了其新闻自由。政府则辩称,Rappler是因为未能满足媒体认证的要求而被禁止参加活动的。

    以下是案件的关键时间线:

    • 2018年1月11日:SEC吊销Rappler的营业执照。
    • 2018年2月20日:Rappler及其记者开始被禁止参加总统活动。
    • 2019年4月10日:Rappler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禁令。
    • 2023年6月27日:最高法院以案件已失去实际意义为由驳回上诉。

    Rappler及其记者认为,政府的禁令基于以下三点:

    • 总统杜特尔特称Rappler为“假新闻媒体”。
    • 总统杜特尔特援引“行政命令”禁止Rappler进入马拉卡南宫或参加任何总统活动。
    • 总统杜特尔特发布更广泛的命令,禁止与“歪曲事实”的人交谈。

    政府方面则认为,Rappler未能遵守国际新闻中心(IPC)和马拉卡南宫新闻团(MPC)的认证规则。由于Rappler的SEC注册已被撤销,因此无法满足认证要求。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存在一些事实问题,例如Rappler是否仍然是MPC成员,以及禁令的实际范围。由于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最高法院认为不宜直接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作出裁决。

    最高法院表示:“考虑到为了对这里的实质性问题作出裁决,法院必须解决各种相互关联和重叠的问题,其中许多问题需要事实调查才能完全和令人满意地解决,法院认为,公共利益将无法得到充分的服务,法院作为一个机构的作用也无法通过试图对实质性问题作出裁决来正确行使,特别是在一个已失去实际意义的案件中,无法向请愿人提供实际的补救措施。”

    实际影响

    虽然本案最终未对实质性问题进行裁决,但它仍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提醒我们,新闻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对媒体进行合理规制。但这些规制必须是内容中立的,并且服务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府不能仅仅因为媒体的报道内容不喜欢而禁止其参加活动。

    本案也突显了媒体认证制度的重要性。媒体机构和记者应确保满足认证要求,以便能够参加政府活动并获取信息。如果媒体机构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教训

    • 新闻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
    • 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对媒体进行合理规制。
    • 这些规制必须是内容中立的,并且服务于重要的公共利益。
    • 媒体认证制度是必要的,但必须公平公正。
    • 媒体机构和记者应确保满足认证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新闻自由?

    答:新闻自由是指媒体独立报道新闻和评论公共事务的权利,不受政府的干预或审查。

    问:政府可以限制新闻自由吗?

    答: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对媒体进行合理规制,但这些规制必须是内容中立的,并且服务于重要的公共利益。

    问:什么是媒体认证?

    答:媒体认证是指政府或机构对媒体机构和记者进行认可的流程,以便他们能够进入某些场所或参加某些活动。

    问:媒体认证制度是必要的吗?

    答:媒体认证制度可以确保只有合法的媒体机构和记者才能获得特殊访问权限,但必须公平公正。

    问:如果媒体机构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该怎么办?

    答:媒体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本案对菲律宾的新闻自由有什么影响?

    答:本案提醒我们,新闻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对媒体进行合理规制。但这些规制必须是内容中立的,并且服务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府不能仅仅因为媒体的报道内容不喜欢而禁止其参加活动。

    如果您对菲律宾媒体法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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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诽谤罪的界限:公共官员的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

    菲律宾诽谤罪的界限:公共官员的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

    Raffy T. Tulfo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and Atty. Carlos T. So, G.R. No. 187113 & 187230, January 11, 2021

    在菲律宾,公共官员的言论自由和个人名誉保护之间的平衡一直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问题。记者和媒体在揭露公共事务时,常常面临诽谤指控的风险。本文将探讨菲律宾最高法院在Raffy T. Tulfo与Atty. Carlos T. So一案中的裁决,分析其对言论自由和诽谤法之间的界限所产生的影响。该案涉及一名记者对一名公共官员的报道,揭示了诽谤罪在公共事务报道中的实际应用和挑战。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诽谤罪由《修订后的刑法典》(Revised Penal Code)中的第353条至第361条规定。诽谤罪定义为“公开并恶意地指控某人犯有罪行,或具有某种缺陷或恶习,无论真实与否,只要该指控倾向于使某人蒙羞、失信或受轻视”。

    根据《菲律宾宪法》,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并非绝对。诽谤法旨在保护个人的名誉不受恶意攻击。然而,当涉及公共官员的官方行为时,法院必须考虑是否存在“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即“明知虚假或不顾是否虚假”的标准。这在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得到了明确的阐述,如在Borjal v. Court of Appeals和Vasquez v. Court of Appeals案件中所确立的原则。

    此外,《修订后的刑法典》第354条规定了特权通信(privileged communication)的概念,这包括私人通信和对官方行为的公正报道。这些通信被视为有条件的特权,除非证明存在恶意,否则不构成诽谤。

    案例分析

    Raffy T. Tulfo是一名记者,他在《Abante Tonite》报纸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揭露了Atty. Carlos T. So在海关局的涉嫌不当行为。这些文章指控So涉嫌敲诈、腐败和走私,并提到了他与一名已婚女子的不当关系。So随后提起诽谤诉讼,导致Tulfo、报纸的出版商Allen A. Macasaet和主编Nicolas V. Quijano被起诉。

    案件从地区法院开始,法院认定Tulfo、Macasaet和Quijano在14项诽谤罪名中罪名成立。随后,上诉法院部分推翻了这一裁决,仅维持6项罪名的有罪判决。Tulfo等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质疑这些指控的真实性和是否涉及So的官方职责。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强调了公共官员对公众的责任和媒体在监督政府行为中的角色。法院引用了Borjal和Vasquez案中的判决,指出对公共官员的批评必须被视为特权通信,除非证明存在实际恶意。法院认为,Tulfo的文章涉及So的官方行为,并且没有证据显示Tulfo在撰写这些文章时存在实际恶意。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宣告Tulfo等人无罪。

    以下是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的关键推理:

    • “公共官员必须始终对人民负责,以最大的责任感、诚信、忠诚和效率为人民服务,表现出爱国主义和正义,过着节俭的生活。”
    • “除非检方证明诽谤性言论是在明知其虚假或不顾其虚假的情况下发表的,否则对批评公共官员官方行为的刑事诽谤案不能成立。”

    实际影响

    此裁决为菲律宾的媒体和记者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先例,强调了在报道公共事务时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法院的决定表明,对公共官员的批评应被视为特权通信,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恶意。

    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居住的中国公民来说,了解这些法律原则至关重要。企业和个人在面对诽谤指控时,可以参考此案例来保护自己的言论自由,同时也要注意避免恶意诽谤他人名誉。

    关键教训:

    • 在报道公共事务时,媒体应确保其报道基于事实,并尽可能避免恶意攻击。
    • 公共官员应接受公众对其官方行为的批评和监督,这是其对公众负责的一部分。
    • 在面对诽谤指控时,证明不存在实际恶意是关键防御策略。

    常见问题

    什么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公开并恶意地指控某人犯有罪行,或具有某种缺陷或恶习,无论真实与否,只要该指控倾向于使某人蒙羞、失信或受轻视。

    什么是“实际恶意”?
    “实际恶意”是指在明知虚假或不顾是否虚假的情况下发表诽谤性言论。这是对公共官员的诽谤指控中必须证明的标准。

    特权通信是什么?
    特权通信是指在履行法律、道德或社会责任时进行的私人通信,或对官方行为的公正报道。这些通信被视为有条件的特权,除非证明存在恶意,否则不构成诽谤。

    记者在报道公共事务时如何避免诽谤指控?
    记者应确保其报道基于事实,并尽可能避免恶意攻击。同时,他们应了解特权通信的概念,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建议。

    此裁决对在菲律宾的中国企业有何影响?
    此裁决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提供了保护其言论自由的法律依据。企业在面对诽谤指控时,可以参考此案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也应注意避免恶意诽谤他人名誉。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菲律宾间接藐视法: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言论自由的界限:菲律宾最高法院对藐视法案的裁决

    G.R. No. 190980, October 10, 2022

    在菲律宾,言论自由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并非绝对,它必须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院尊严的需求相平衡。那么,批评法院的言论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视为藐视法庭?本文将深入分析斯特拉德科姆公司诉马里奥·特奥多罗·费隆·埃通案,探讨菲律宾最高法院如何界定言论自由与藐视法庭之间的界限,以及这项裁决对媒体从业者和公众的影响。

    引言

    想象一下,一位电台评论员在节目中公开批评最高法院的判决,并质疑其公正性。这样的言论是否构成藐视法庭?斯特拉德科姆公司诉马里奥·特奥多罗·费隆·埃通案正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与维护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斯特拉德科姆公司(以下简称“斯特拉德科姆”)是一家私营企业,参与了菲律宾交通运输部和陆路交通办公室(LTO)的无线射频识别(RFID)项目。马里奥·特奥多罗·费隆·埃通(以下简称“费隆”)是一位电台评论员,他在其电台节目中对该项目以及最高法院的过往判决发表了批评性言论。斯特拉德科姆认为费隆的言论构成间接藐视法庭,遂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藐视法庭分为直接藐视和间接藐视。直接藐视是指在法庭面前或附近发生的妨碍或中断法庭诉讼的行为。间接藐视是指不构成直接藐视,但倾向于阻碍、妨碍或贬低司法公正的行为。《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71条第3款列举了构成间接藐视的具体行为,其中包括“任何不正当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倾向于妨碍、阻碍或贬低司法公正”。

    根据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例,要构成间接藐视法庭,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故意”或“不正当目的”。这意味着,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其言论可能妨碍司法公正,但仍然故意发表。此外,还必须证明行为人的言论确实对司法公正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例如,最高法院在韦伯诉加图拉案中强调,刑事藐视诉讼中,被控藐视者享有无罪推定,控方必须提供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言论自由受到菲律宾宪法的保护,但这项权利并非绝对。《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不得用于煽动暴力、诽谤他人或妨碍司法公正。因此,法院在审理藐视法庭案件时,必须在言论自由与维护司法公正之间取得平衡。

    关键法条:

    • 《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71条第3款:“任何不正当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倾向于妨碍、阻碍或贬低司法公正”。

    案件分析

    斯特拉德科姆认为,费隆在其电台节目中对RFID项目的批评性言论,以及对最高法院过往判决的质疑,构成了间接藐视法庭。斯特拉德科姆声称,费隆的言论贬低了最高法院的权威,并试图影响公众舆论,从而影响最高法院对Bayan Muna案件的判决。

    费隆辩称,他的言论只是为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告知听众有关公共事务的信息。他强调,斯特拉德科姆未能证明他具有“故意”妨碍司法公正的目的。费隆还认为,他对最高法院过往判决的批评属于合理的批评范围,并没有恶意诽谤或歪曲事实。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藐视法庭的指控是刑事性质的,因此必须证明费隆“故意”或“出于不正当目的”发表了相关言论。法院认为,斯特拉德科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费隆具有这样的目的。除了泛泛的指控外,斯特拉德科姆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斯特拉德科姆的诉讼。

    最高法院还认为,费隆的言论并不构成藐视法庭。法院指出,费隆只是表达了对RFID项目的合理担忧,这些担忧涉及公众利益。此外,费隆只是表达了对最高法院过往判决的不满,他的言论并没有恶意诽谤法院或其成员。因此,最高法院认为,费隆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

    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了以下关键论述:

    • “在刑事藐视诉讼中,被控藐视者享有无罪推定,控方必须提供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宪法中最受保护的权利之一。”
    • “法院惩罚藐视行为的权力不应不加思索地行使,而应充分考虑到被控藐视行为背后的情况以及惩罚该行为的原因。”

    实践意义

    斯特拉德科姆公司诉马里奥·特奥多罗·费隆·埃通案确立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批评法院的言论只有在“故意”妨碍司法公正,并对司法公正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构成藐视法庭。这项裁决对媒体从业者和公众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并保护了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

    对于媒体从业者而言,这项裁决意味着他们可以自由地批评法院的判决,并对司法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督。但是,他们必须确保自己的言论是基于事实的,并且没有恶意诽谤或歪曲事实。此外,他们必须避免发表可能妨碍司法公正的言论。例如,评论员可以批评判决的法律推理,但不能暗示法官受贿或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

    对于公众而言,这项裁决意味着他们有权对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看法,包括对法院的判决进行批评。但是,他们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行使这项权利,避免发表可能损害他人名誉或妨碍司法公正的言论。例如,公民可以在社交媒体上表达对判决的不满,但不能煽动暴力或威胁法官的人身安全。

    关键经验教训

    • 批评法院的言论只有在“故意”妨碍司法公正,并对司法公正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构成藐视法庭。
    • 媒体从业者可以自由地批评法院的判决,但必须确保自己的言论是基于事实的,并且没有恶意诽谤或歪曲事实。
    • 公众有权对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看法,但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行使这项权利。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间接藐视法庭?

    间接藐视法庭是指不构成直接藐视,但倾向于阻碍、妨碍或贬低司法公正的行为。

    2. 批评法院的言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藐视法庭?

    批评法院的言论只有在“故意”妨碍司法公正,并对司法公正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构成藐视法庭。

    3. 媒体从业者可以自由地批评法院的判决吗?

    是的,媒体从业者可以自由地批评法院的判决,但必须确保自己的言论是基于事实的,并且没有恶意诽谤或歪曲事实。此外,他们必须避免发表可能妨碍司法公正的言论。

    4. 公众有权对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看法吗?

    是的,公众有权对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看法,但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行使这项权利,避免发表可能损害他人名誉或妨碍司法公正的言论。

    5. 如果我不确定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藐视法庭,应该怎么办?

    如果您不确定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藐视法庭,最好咨询律师的意见。

    6. 什么是“明确和现实的危险”原则?

    “明确和现实的危险”原则是指,只有当言论对司法公正构成“明确和现实的危险”时,才能限制言论自由。这意味着,必须证明言论可能立即导致司法公正受到损害。

    7. 如何理解“恶意诽谤”?

    恶意诽谤是指明知言论不真实,但仍然故意发表,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名誉。

    8. 如果我被指控藐视法庭,应该怎么办?

    如果您被指控藐视法庭,您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您应该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并提供所有相关的信息。

    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菲律宾法律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编辑的责任:菲律宾最高法院审查淫秽出版物和儿童保护法

    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对报纸编辑的定罪,该编辑因违反修订后的刑法典关于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和共和国法令第7610号,即《儿童保护法》第10(a)条被判有罪。法院裁定,仅凭编辑的身份不足以认定其对出售或传播违规材料负有刑事责任,并且不能充分证明报纸具有淫秽性质或该编辑意图以损害儿童发展的方式剥削儿童。该判决强调了举证责任以及自由表达和儿童保护之间微妙的平衡。

    新闻自由的界限:报纸责任与公众道德

    本案涉及 Even Demata 被指控出版淫秽报纸《Bagong Toro》一案。该报纸刊登了一位未成年女性 AAA 的照片,并附有色情内容。Demata 作为报纸的编辑,被判犯有违反修订后的刑法典第201条以及《儿童保护法》第10(a)条的罪行。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作为报纸的编辑,Demata 是否对报纸的内容以及这些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潜在伤害负有责任?法院需要权衡新闻自由和保护儿童免受剥削之间的关系,以确定 Demata 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检方未能充分证明 Demata 对报纸的发行或出售负有直接责任。法院指出,仅凭 Demata 作为编辑的身份不足以推定他参与了报纸的发行或出售,也不能认定他对报纸内容负有完全控制权。检方有责任证明 Demata 在出售或传播涉案报纸方面起到了直接作用,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强调,将刑事责任归咎于 Demata,仅仅因为他是编辑,这是一种“替罪羊”行为。其次,法院对涉案报纸是否构成淫秽出版物表示怀疑。法院指出,淫秽出版物必须符合《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的三重标准,即:(a)普通菲律宾人,按照当代社会标准,会认为该材料具有引起色情兴趣的吸引力;(b)按照当代社会标准,该材料以明显冒犯的方式描述或描绘性行为;以及(c)普通菲律宾人会认为该材料整体上严重缺乏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法院认为,检方未能充分证明该报纸符合这些标准,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淫秽出版物。

    针对《儿童保护法》第10(a)条的指控,法院认为,检方未能证明 Demata 有意创造不利于 AAA 发展的条件。法院指出,Demata 错误地认为他们获得了 AAA 的同意,并且没有证据表明 Demata 知道 AAA 是未成年人。因此,法院认为,不能认定 Demata 的行为与 AAA 遭受的精神创伤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最高法院强调,并非所有违反《儿童保护法》的行为都属于恶意犯罪,即那些本身具有道德败坏性的行为。创造“不利于儿童发展的条件”并非必然涉及道德败坏,因此需要证明被告人的意图。本案中,检方未能证明 Demata 有意伤害 AAA 或使其遭受不良影响。

    在判定材料是否构成违宪保护的言论时,适用的淫秽标准应采取三管齐下的方法,该方法采纳自《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并在《波普诉伊利诺伊州案》中得到澄清:

    a)
    普通菲律宾人,应用当代社会标准,是否会认为该材料会引起淫秽兴趣;
    b)
    在应用当代社会标准时,材料是否以明显冒犯的方式描述或描绘性行为;以及
    c)
    普通菲律宾人是否会发现该材料,就整体而言,严重缺乏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最终,最高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对 Demata 的定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法院强调,不能仅凭编辑的身份认定其对出版物的内容负责,也不能随意认定出版物具有淫秽性质。此外,法院还强调了保护儿童免受剥削的重要性,但认为在本案中,检方未能证明 Demata 的行为符合《儿童保护法》的犯罪构成要件。该判决强调了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和保护儿童之间的微妙平衡。

    常见问题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报纸编辑是否对报纸上发表的内容,特别是可能被认为是淫秽的材料或对儿童发展有害的材料,负有刑事责任。
    法院对修订后的刑法典第201条的裁决是什么? 法院认为,不能仅仅因为某人是报纸的编辑,就认定他对报纸的发行或出售负有责任,或者推定他参与了淫秽材料的传播。
    法院对《儿童保护法》第10(a)条的裁决是什么? 法院认为,检方未能证明 Demata 有意创造不利于 AAA 发展的条件,因此不能认定其违反了《儿童保护法》第10(a)条。
    《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的三重标准是什么? 《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的三重标准是:(a)普通人,按照当代社会标准,会认为该材料具有引起色情兴趣的吸引力;(b)按照当代社会标准,该材料以明显冒犯的方式描述或描绘性行为;以及(c)普通人会认为该材料整体上严重缺乏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法院为什么认为涉案报纸不构成淫秽出版物? 法院认为,检方未能充分证明涉案报纸符合《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的三重标准,因此不能认定其为淫秽出版物。
    为什么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因为法院认为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Demata 对报纸的发行或出售负有直接责任,或者有意创造不利于 AAA 发展的条件。
    本案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有什么影响? 本案强调了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但同时也指出,这些自由并非绝对的,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
    本案对儿童保护有什么影响? 本案强调了保护儿童免受剥削的重要性,但也指出,不能随意认定某人的行为对儿童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如有关于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问题的咨询,请通过contact联系ASG Law,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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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媒体诽谤责任:报道公共利益事件的恶意认定

    本案确立了在涉及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事项的新闻报道中,媒体避免诽谤责任的标准。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菲律宾每日询问报》及其相关人员没有对小胡安·庞塞·恩里莱犯下诽谤罪。法院认为,尽管文章中存在不准确之处,但没有证据表明记者在明知虚假的情况下发表了文章,或者在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方面存在疏忽大意。此判决强调了新闻媒体在报道公共事务时的自由,同时提醒媒体从业者坚持职业道德标准,并避免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

    媒体报道与名誉权的平衡:恩里莱诉《每日询问报》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当新闻报道涉及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事项时,新闻媒体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免于诽谤责任?2001年12月4日,《菲律宾每日询问报》刊登了一篇题为《PCGG:不同意椰子税协议》的新闻报道,文章中引用了菲律宾良好政府委员会(PCGG)委员长约拉克(Yorac)的声明,指责小胡安·庞塞·恩里莱受益于椰子税基金,并称其为马科斯裙带关系者。恩里莱认为该报道构成诽谤,遂提起诉讼。约拉克否认了曾发表过相关声明,恩里莱要求《每日询问报》公开道歉并更正报道,但未获回应。

    恩里莱随后向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该报道损害了他的名誉。法院一审判决《每日询问报》及其相关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减少了损害赔偿金额。最高法院在此案中需要权衡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与个人名誉权之间的平衡。

    最高法院指出,诽谤的构成要件包括:对他人进行名誉诋毁的指控;公开传播该指控;明确被诽谤的对象;以及存在恶意。在本案中,虽然《每日询问报》承认刊登了该报道,且恩里莱在报道中被提及,但法院认为,该报道并未直接对恩里莱进行名誉诋毁,而仅仅是重复了据称是约拉克的声明。最高法院强调,判断是否构成诽谤,应整体理解报道的内容,并从读者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如果读者认为该报道仅仅是在转述“某人说了什么”,而非直接断言“恩里莱是掠夺者和马科斯裙带关系者”,则不构成诽谤。

    此外,最高法院还认为,该报道不具备“恶意”这一要件。根据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54条,诽谤性指控推定具有恶意,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在履行法律、道德或社会义务时进行的私人沟通,以及对非保密性质的司法、立法或其他官方程序的真实报道,则不存在恶意推定。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新闻报道属于对公共利益事项的公正报道,因此属于有条件特权通讯。这意味着恩里莱需要证明《每日询问报》及其相关人员存在实际恶意,即明知虚假或在核实信息真实性方面存在疏忽大意。

    最高法院认为,恩里莱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每日询问报》存在实际恶意。尽管约拉克在报道发表后否认了相关声明,但这并不意味着《每日询问报》在发表报道时明知其虚假。此外,该报道的信息来源是另一位PCGG委员,记者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最高法院引用了先例,指出记者可以依赖单一来源的信息,只要记者没有“高度意识到其可能虚假”即可。

    以下表格总结了此案中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说明
    名誉诋毁的指控 对他人进行名誉诋毁的指控,使其在社会上受到贬低。
    公开传播 将该指控传播给第三方。
    明确的诽谤对象 明确指出被诽谤的对象。
    存在恶意 指控者明知其指控不实,或者在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方面存在疏忽大意。

    本案的判决强调了新闻媒体在报道公共事务时的重要作用,并提醒媒体从业者在追求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应遵守职业道德,避免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本案也提醒公众人物,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评论,应保持一定的容忍度。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涉及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事项的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免于诽谤责任。
    恩里莱为何起诉《每日询问报》? 恩里莱认为《每日询问报》刊登的报道损害了他的名誉,该报道引用了据称是PCGG委员长约拉克的声明,指责恩里莱受益于椰子税基金,并称其为马科斯裙带关系者。
    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每日询问报》及其相关人员没有对恩里莱构成诽谤。
    为什么最高法院认为《每日询问报》没有构成诽谤? 最高法院认为,该报道仅仅是重复了据称是约拉克的声明,而非直接对恩里莱进行名誉诋毁,且没有证据表明《每日询问报》存在实际恶意。
    什么是实际恶意? 实际恶意是指指控者明知其指控不实,或者在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方面存在疏忽大意。
    本案对新闻媒体有什么启示? 本案强调了新闻媒体在报道公共事务时的重要作用,并提醒媒体从业者在追求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应遵守职业道德,避免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
    什么是特权通讯? 特权通讯是指在法律上享有一定保护的沟通,分为绝对特权通讯和有条件特权通讯。有条件特权通讯在不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免于法律责任。
    本案中,《每日询问报》的报道属于哪种类型的特权通讯? 本案中,《每日询问报》的报道被认为是“对公共利益事项的公正报道”,属于有条件特权通讯。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强调了新闻自由的重要性,但也提醒媒体从业者在追求新闻自由的同时,应遵守职业道德,避免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本案对涉及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事项的新闻报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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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诽谤案件中对撤销起诉动议的质疑:上诉而非禁令

    本案确立了一项关键原则,即不得对法院驳回撤销起诉动议的裁决提起特别民事禁令诉讼。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适当的程序是继续审判并等待结果。如果做出不利裁决,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届时驳回撤销动议可能被视为上诉理由。最高法院强调,只有在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时,才能适用例外情况。

    媒体侵权:诽谤指控中的视频盗窃与公共利益

    此案源于两起针对 Erwin Tulfo 等人的诽谤指控,他们被控在 ABS-CBN 的新闻节目中诽谤 GMA-7 的管理人员,称 GMA-7 “盗窃”了 ABS-CBN 关于 Angelo dela Cruz 从伊拉克获释后抵达菲律宾的视频片段。此案的核心是,区域审判法院(RTC)驳回了被告要求撤销信息的紧急动议,理由是信息足以构成诽谤罪的所有要素。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应该允许质疑此驳回裁决,或者被告是否应等待审判结果并进行上诉。

    最高法院开始分析此案,法院明确表示,对驳回撤销起诉动议的裁决提起特殊民事禁令诉讼并非适当的补救措施。这一原则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撤销动议的驳回是一个中间命令。这意味着被告必须继续审判,并在做出不利判决时提出上诉,驳回动议的错误是额外的上诉理由。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存在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从而使其越权或滥用管辖权,则可能适用例外情况。

    最高法院进一步澄清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表明它指的是“一种反复无常和任性的判断行使,由于激情或个人敌意而以专制的方式完成,其性质如此明显和粗暴,以至于构成逃避积极的责任,或者几乎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根本不按照法律的预期行事。”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地方法院没有以反复无常或任性的方式行使判断力。相反,地方法院驳回撤销动议的裁决基于评估,即信息具有表面上的完整性,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是充分的,并且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规则》第 110 条第 6 款的要求。

    法院还仔细考虑了最初的信息是否足以构成诽谤罪的所有必要要素。根据法院的观点,这些信息包含以下诽谤要素:(1) GMA-7 因涉嫌窃取和盗用 ABS-CBN 的视频片段而蒙受耻辱,从而给 GMA-7 带来耻辱、诽谤或蔑视;(2) 请愿人公布了 GMA-7 的此类不正当行为,从而使后者受到公众嘲笑和诽谤;(3) GMA-7 以其管理层、运营部门、新闻和公共事务部门的负责人的身份作为受诽谤者;(4) 请愿人的恶意和发布诽谤言论的意图。因此,最高法院确认,下级法院在裁决指控充分方面没有任何错误。

    法院进一步强调,对缺乏可识别性和恶意的指控应在适当的审判中进行处理。请愿人的论点最适合作为抗辩,可以在全面的审判中自由提出。最高法院认为,信息中指控的真实性或虚假性可以在审判过程中更好地得到证实,从而加强了有关这些信息足以成立的裁决。

    最终,最高法院强调了其在本案中的角色,该案侧重于程序而非定罪。重要的是要考虑针对驳回撤销动议的动议进行上诉的法律范围。根据本法院的裁决,上诉而非禁令应为请愿人在这些程序性争议中的标准。对下级法院裁决的上诉是对任何法律制度(包括菲律宾)程序合理性的基础。这一论点重申了对地方法院采取行动进行全面审判的适当程序的理解,然后对其结果进行进一步评估。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 CA 在确认地方法院的裁决时是否出错。
    什么是禁止令救济的先决条件? 寻求禁止令救济的一方必须证明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本案中是否对私营部门雇员处以禁令? 在本案中,所有申请人都是在 ABS-CBN 广播公司工作的雇员。
    审判法庭的审判需要是什么? 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规则》,审判法庭的审判要求确定地方法院是否充分遵守修正后的《刑事诉讼规则》第 110 条第 6 款规定的信息。
    在本案背景下,“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一词的含义是什么? 就其自身而言,该术语表示一种反复无常和任性的判断行使,以专制的方式作出。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对此上诉的主张是什么? 最高法院没有承认原审法院在本案中明显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任何要求。
    可以对被告提出哪些关于发布信息的要求? 请愿人的指控行为足以成立诽谤罪,可以对他们提出诉讼。
    哪些因素推动了菲律宾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 最高法院对指控和适用的法律规则都进行了分析,为对这一特殊判决给出了一些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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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此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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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记者因报道贿赂指控被判藐视法庭案

    最高法院认定记者 Jomar Canlas 因其在《马尼拉时报》上发表的一篇关于大法官在参议员格蕾丝·坡(Grace Poe)资格案中受到贿赂的文章犯有间接藐视法庭罪。法院认为,尽管新闻自由受到宪法保护,但它并非绝对的,必须与维护司法公正的公共利益相平衡。法院强调,新闻报道不能随意指控,必须核实其真实性,且不能以煽动性方式损害司法公正。

    媒体的责任:核实事实与维护司法公正

    本案源于 2016 年 3 月 8 日《马尼拉时报》刊登的一篇由记者 Jomar Canlas 撰写的文章,题为《大法官获提供 5000 万披索贿赂以取消坡的资格》。文章声称,最高法院大法官每人被提供 5000 万披索的贿赂,以取消参议员格蕾丝·坡参加总统选举的资格。文章援引“消息人士”称,有人两次试图收买大法官的选票,而且这些人“与总统贝尼尼奥·阿基诺三世和自由党 (LP) 旗手曼努埃尔·“马尔”·罗哈斯二世关系密切”。随后,最高法院责令 Canlas 解释为何不应因间接藐视法庭罪对其处以制裁,理由是他的新闻报道中的某些陈述和影射倾向于直接或间接阻碍、妨碍或贬低司法公正的实施。

    Canlas 为自己辩护称,他对贿赂指控的报道是一项公民义务,也是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旨在揭露和谴责试图影响大法官判决的阴险企图。他表示,自己从未对法院或任何大法官提出任何指控或批评,只是报道了试图贿赂某些大法官并遭到拒绝的事件。他强调,这篇文章实际上塑造了法院廉洁正直的形象,不会受到任何人的影响,即使是身居要职的人。Canlas 还表示,他曾多次尝试采访大法官,但未获成功,但他仍然报道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法官的评论,即法院“不会屈服于任何压力,以金钱换取案件的判决”。

    然而,最高法院驳回了 Canlas 的解释,认为他的报道具有煽动性,并且未经充分证实就提出了严重的指控,损害了法院的声誉。法院援引了宪法中关于言论和新闻自由的保护,但强调这种自由并非绝对的,必须与维护司法公正相平衡。法院参考了之前的案例,并解释了“明显且现实的危险”规则和“危险倾向”规则,用于衡量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界限。“明显且现实的危险”规则要求评论或言论的邪恶后果必须“极其严重,迫在眉睫的程度极高”,然后才能对其进行惩罚。而“危险倾向”规则则适用于难以确定言论自由的终点和法院保护其独立性的起点的情况,即如果言论创造了国家有权阻止的危险倾向,那么这些言论是应受惩罚的。

    法院指出,Canlas 的文章未能充分核实贿赂指控,并且对相关人员提出了虚假印象,因此具有煽动性。因此,法院认定 Canlas 犯有间接藐视法庭罪,并对他处以严厉训诫,警告他未来不得再犯。本案确立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点,强调媒体在报道涉及司法机构的事件时必须承担责任,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院的裁决警示新闻从业人员,虽然他们有权监督政府机构和官员,但这种权利并非没有限制,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

    法院在本案中适用的“明显且现实的危险”测试要求,对言论或新闻自由的限制必须基于一种极度严重且迫在眉睫的威胁,而这种威胁直接针对“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管理”。在这个框架下,Canlas 主张他的文章是出于善意且为了正当目的而撰写的。然而,法院并未采纳他的说法,认为文章中的不实信息和对法院的负面影响超过了其声称的公共利益。

    与本案相关,重要的是要理解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如同 Zaldivar v. Sandiganbayan 案中所述,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与所有宪法自由一样,并非绝对的,并且有时需要与同样重要的公共利益需求相协调和适应。这些根本的公共利益之一就是维护司法管理的完整性和有序运作。

    因此,法院不仅认可了新闻媒体作为民主政府中重要一环的角色,还明确指出了其责任。在 In the Matter of the Allegations Contained in the Columns of Mr. Macasaet Published in Malaya dated September 18, 19, 20 and 21, 2007 案中,法院再次强调了大众媒体在提供相关信息、促进公开辩论以及监督政府官员和机构方面的作用。但是,新闻媒体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行使这些权利,否则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在 In Re Emil P. Jurado 案中,法院进一步指出,“关于公职人员或其他人的虚假报道不受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的保护。”即使是最自由的言论观点,也从未容忍过发布虚假信息,特别是持续且无缓和地传播公然谎言。

    常见问题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即记者在报道涉及法院的事件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Canlas 因为什么被判有罪? Canlas 因为他发表的关于大法官在参议员格蕾丝·坡资格案中受到贿赂的文章,被判犯有间接藐视法庭罪。法院认为,文章具有煽动性,并且未经充分证实就提出了严重的指控,损害了法院的声誉。
    法院在本案中使用了哪些规则来平衡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 法院在本案中使用了“明显且现实的危险”规则和“危险倾向”规则来衡量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界限。
    新闻自由是绝对的吗? 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根据本案,新闻自由必须与维护司法公正等公共利益相平衡。
    媒体在报道涉及司法机构的事件时应承担什么责任? 媒体在报道涉及司法机构的事件时,应承担核实信息的真实性、避免煽动性报道、以及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
    法院对 Canlas 作出了什么样的处罚? 法院对 Canlas 作出了严厉训诫,警告他未来不得再犯。
    为什么记者不能随意发表关于法院的报道? 法院指出,虽然可以对法院提出批评,但是媒体不可以未经核实事实就抛出指控,从而间接或者直接的阻碍司法公正。
    记者 Canlas 辩解的理由是什么? Canlas辩解说,他的行为是出于对公众利益和履行新闻职责的考虑,并没有想要冒犯或贬低法院的意图。

    本案强调了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言论和新闻自由时必须承担的责任。法院的判决旨在确保媒体在报道涉及司法机构的事件时保持客观、公正和负责任的态度。该判决既承认了新闻自由的重要性,也强调了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的重要性。这样的平衡有助于确保公众能够获得准确的信息,同时保护司法系统免受不公正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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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案例, G.R No. 16-03-10-SC, 2019年10月15日

  • 诽谤言论与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界限

    本案最高法院裁定,即使涉及公众人物,媒体的言论自由也并非绝对。发表不实且恶意的诽谤言论,特别是攻击个人精神状况的言论,将构成侵权行为。这意味着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仍需对言论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随意使用侮辱性词语进行人身攻击。法院最终维持了对新星传播公司等被告的部分损害赔偿判决。

    当言论“自由”沦为“诽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如何保护?

    本案源于1990年,时任总统保安队成员亚历山大·诺布尔上校在棉兰老岛发动叛乱。律师鲁本·卡诺伊因与主张棉兰老岛独立的“独立棉兰老运动”有关联,被怀疑是诺布尔上校的支持者。之后,洛辛等人在《菲律宾自由报》和《菲律宾每日环球报》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将卡诺伊律师称为“精神病院的病人”、“疯子”和“精神错乱者”。卡诺伊律师认为这些文章旨在诽谤、羞辱和嘲笑他和他的妻子,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方新星传播公司辩称,相关文章并非意在诋毁卡诺伊律师,且卡诺伊律师作为公众人物,其活动属于公众利益范畴。此外,这些文章属于评论性文章,不应追究责任。然而,法院认为,将卡诺伊律师称为“精神病院的病人”、“疯子”等,属于典型的诽谤言论,已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

    根据《菲律宾修订刑法典》第353条,诽谤是指公开且恶意地指控他人犯罪、存在不良嗜好或缺陷(无论真实与否),或任何可能导致自然人或法人名誉受损的行为、疏忽、状态或处境。简而言之,诽谤是一种通过虚假和恶意的陈述损害他人品格或声誉的行为。尽管诽谤在刑法中被列为犯罪,但受害方仍可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且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仅为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使用“精神病院的病人”、“疯子”等词语来形容他人,其字面含义明显具有侮辱性和诋毁性,属于诽谤言论。即使涉及公众人物,媒体也需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能随意使用侮辱性词语进行人身攻击。同时,根据《菲律宾修订刑法典》第354条,除非能证明出于善意和正当动机,否则所有诽谤性言论均推定为具有恶意。

    菲律宾法律对于特权传播(privileged communication)有所规定,分为绝对特权和有条件特权。绝对特权是指,即使言论具有恶意,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国会议员在履行职责时发表的言论。有条件特权则指,包含诽谤性内容,但在缺乏恶意或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私人传播”和“没有评论或评价的真实报道”。

    本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相关言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特权传播。虽然就诺布尔上校的叛乱事件告知公众符合公众利益,但称卡诺伊律师为“精神病院的病人”、“疯子”等,与公共利益毫无关联。即使相关情报报告属实,卡诺伊律师确实支持了诺布尔上校的叛乱,这些诽谤性言论也与其参与叛乱的行为无关,而是直接攻击其精神状态。

    最高法院认为,对公众人物的诽谤性言论并非一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言论虚假、恶意,或与公共事务无关,则仍然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相关言论并非针对卡诺伊律师作为电台广播员的职责,而是对其精神状况的攻击,属于对其作为私人的攻击。因此,被告方提出的“合理评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

    “一个话题或故事不应仅仅因为涉及公众人物而被认为是公共利益,除非该话题或故事与其作为官员的职能有关。担任公职并不等同于完全放弃个人的隐私权……”——尤成科诉《马尼拉纪事报》出版公司

    既然诽谤言论不享有特权保护,法律推定其具有恶意。新星传播公司辩称卡诺伊律师未能证明其存在实际恶意,但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观点。因为在诽谤案件中,证明实际恶意的责任通常在于原告,但前提是相关言论被认定为享有特权保护。既然本案中的言论不属于特权言论,则推定恶意成立,无需另行证明。

    尽管法院认为相关言论构成对卡诺伊律师的诽谤,但同时也认为卡诺伊律师的妻子并未在相关文章中被提及,因此她不具备诉讼理由。根据《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2条第2款,诉讼理由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作为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既然相关文章并未侵犯卡诺伊律师妻子的权利,她便无权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上诉法院的部分判决,确认新星传播公司等被告应向卡诺伊律师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律师费和诉讼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用于赔偿因诽谤言论给卡诺伊律师造成的精神痛苦;惩罚性赔偿金则旨在惩戒被告,警示他人;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卡诺伊律师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总而言之,本案明确了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的言论边界。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媒体也需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避免发表不实且恶意的诽谤言论。即使公众人物的身份使其受到更多公众关注,其名誉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主要探讨了媒体的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名誉权之间的平衡,特别是涉及诽谤性言论时,如何划定言论自由的界限。法院需要确定相关言论是否构成诽谤,以及被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是诽谤? 诽谤是指公开且恶意地指控他人犯罪、存在不良嗜好或缺陷,或任何可能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关键要素包括公开、恶意和对名誉的损害。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保护? 是的,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虽然公众人物因其身份受到更多公众关注,但媒体不能随意发表虚假和恶意的诽谤言论。
    什么是特权传播? 特权传播是指某些情况下,即使言论具有诽谤性,也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特权传播分为绝对特权和有条件特权,前者无论是否存在恶意都可免责,后者则需要在缺乏恶意或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免责。
    如何判断言论是否构成合理评论? 合理评论是指对公共事务或公众人物的公正评价。但如果评论基于虚假事实或具有恶意,则可能构成诽谤。
    本案中,法院如何认定存在恶意? 由于相关言论被法院认定为不享有特权保护,因此推定恶意成立,无需另行证明。换言之,被告需要证明其言论出于善意和正当理由,否则将被认定为具有恶意。
    为什么卡诺伊律师的妻子没有诉讼理由? 因为相关诽谤性言论并未直接针对卡诺伊律师的妻子,没有侵犯其名誉权。法律认为,每个人的名誉是独立的,不能因为配偶受到诽谤就认为自己也受到了损害。
    法院判决了哪些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律师费和诉讼费。这些赔偿旨在弥补卡诺伊律师因诽谤言论造成的精神损害,惩戒被告,并赔偿卡诺伊律师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本案对于媒体从业者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媒体需要更加谨慎,避免发表不实且恶意的诽谤言论,特别是涉及人身攻击的言论。对于公众人物,更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报道,尊重其名誉权。

    如需了解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如何适用,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Nova Communications, Inc. v. Canoy, G.R. No. 193276, 2019年6月26日

  • 菲律宾广播公司特许经营权到期后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菲律宾广播公司特许经营权到期后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ABS-CBN Corporation v. 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G.R. No. 252119, August 25, 2020

    在菲律宾,广播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到期后,其法律地位和运营权利成为一个关键问题。ABS-CBN公司的经历突显了这一法律问题对媒体公司的影响,尤其是在特许经营权到期时,如何处理与国家电信委员会(NTC)的关系。本文将探讨这一案例的法律背景、案例分析及其对未来的实际影响。

    引言

    广播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到期后,其运营合法性和持续广播的能力成为焦点问题。ABS-CBN公司在其特许经营权到期后,遭遇了国家电信委员会的停播令,这不仅影响了公司的运营,还影响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特许经营权到期后,广播公司是否有权继续运营,以及NTC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权发布停播令。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广播公司的运营需要获得国会的特许经营权。根据《1987年宪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任何公共事业的特许权都必须由国会授予,并可在公共利益需要时由国会修改、变更或废除。此外,《3846号法案》规定,未经国会特许,任何个人或公司不得建设、安装、设立或经营广播电台。该法律的具体条款如下:“任何个人、公司、协会或法人未经菲律宾国会特许,不得建设、安装、设立或经营广播电台。”

    广播公司在获得特许经营权后,还需要从NTC获得经营证书(CPC)。在《576-A号总统令》中,进一步规定了广播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和NTC的监管职责。该法令的第六条规定,广播公司需要从NTC获得频率、通道或其他识别广播系统的授权。

    这些法律原则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应用?例如,如果一家广播公司未能及时续签其特许经营权,它将无法合法运营,即使其内容对公众有重要价值。因此,了解这些法律要求对于广播公司至关重要,以确保其运营的合法性和持续性。

    案例分析

    ABS-CBN公司于1995年获得了《7966号共和国法案》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有效期为25年。在特许经营权即将到期时,国会提出了多项续签法案,但未能在到期前通过。2020年5月4日,特许经营权到期,NTC随即于5月5日发布了停播令,要求ABS-CBN立即停止其广播业务。

    ABS-CBN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NTC的停播令是否滥用了职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到,在特许经营权到期后,国会否决了续签法案,使得案件变得无关紧要。法院的裁决如下:“基于我们的宪法和法律,特许经营权是广播公司在该国通过电视和广播电台播出节目的前提和持续要求。”

    法院进一步解释道:“广播和电视台需要获得立法特许,这是《3846号法案》规定的要求,并在我们的裁决中得到确认。”

    案件的程序过程包括:

    • ABS-CBN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NTC的停播令
    • 国会在案件审理期间否决了续签法案
    • 最高法院基于案件的无关紧要性驳回了诉讼

    实际影响

    此案的裁决明确了广播公司在特许经营权到期后的法律地位。未来的类似案件中,广播公司需要在特许经营权到期前积极寻求续签,以避免运营中断。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这些法律要求并及时采取行动至关重要。

    关键教训包括:

    • 广播公司必须在特许经营权到期前确保续签
    • 在特许经营权到期后,NTC有权发布停播令
    • 国会对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续签具有最终决定权

    常见问题

    什么是广播公司的特许经营权?
    广播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是国会授予的法律授权,允许公司在特定地区建设和运营广播设施。

    特许经营权到期后,广播公司可以继续运营吗?
    根据菲律宾法律,特许经营权到期后,广播公司必须停止运营,除非获得新的特许经营权或临时授权。

    NTC在特许经营权到期后有何权力?
    NTC有权在特许经营权到期后发布停播令,以确保广播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要求。

    国会如何处理广播公司的特许经营权续签?
    国会有权决定是否续签广播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并可在公共利益需要时修改或废除该特许权。

    如果特许经营权未能续签,广播公司有什么选择?
    广播公司可以寻求新的特许经营权或通过法律途径挑战NTC的决定,但必须在特许经营权到期前采取行动。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确保您的广播业务在菲律宾合法运营。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