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午夜任命案:临时委任状持有者能否质疑继任者的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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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任命案的核心教训:临时委任状持有者无权提起复审令诉讼

[G.R. No. 191560, March 29, 2011]

引言


在菲律宾,总统在任期届满前夕进行的“午夜任命”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政治和法律问题。这些任命通常被指责为政治性的,旨在巩固即将卸任的政府的影响力。然而,午夜任命的合宪性并非总是案件的核心问题。在“荣誉路易斯·马里奥·M·赫内拉尔诉荣誉亚历杭德罗·S·乌罗案”中,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午夜任命的案件,但最终的判决却突出了一个不同的法律原则:提起复审令(Quo Warranto)诉讼的原告的资格问题。

本案的原告路易斯·马里奥·M·赫内拉尔以国家警察委员会(NAPOLCOM)专员的身份起诉,质疑亚历杭德罗·S·乌罗接替其职位的新任命的合宪性。赫内拉尔声称,乌罗的任命是违宪的午夜任命,因此无效。然而,最高法院并未直接裁决午夜任命的合宪性问题,而是将重点放在了赫内拉尔的委任状性质上。赫内拉尔最初是以前任专员去世后“代理”身份被任命的。法院认为,由于赫内拉尔仅持有临时委任状,因此他没有提起复审令诉讼以质疑乌罗的任命的法律依据。

本案的关键教训是,即使涉及午夜任命的合宪性问题,法院也可能首先关注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具有适当的法律地位。对于持有临时委任状的公职人员而言,这意味着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地阻止继任者的任命,即使该任命本身存在合宪性疑问。这起案件强调了菲律宾法律中委任状性质的重要性,以及它如何影响个人在法律诉讼中的权利和资格。

法律背景:午夜任命与临时委任状


菲律宾宪法第七条第15款明确禁止总统在总统选举前六十天内以及任期届满前进行任命,除非是临时委任状。这一禁令旨在防止即将卸任的总统利用权力影响选举结果或为继任政府设置障碍。然而,宪法并未明确定义“午夜任命”,这导致了实践中对该禁令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争议。

最高法院在“多米纳多·R·阿伊托纳诉安德烈斯·V·卡斯蒂略案”等先例中,对午夜任命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法院认为,午夜任命不仅仅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做出的任命,更重要的是任命的目的和性质。如果任命是为了不正当的目的,例如影响选举或出于党派原因,即使在禁令期之前签署,也可能被视为无效的午夜任命。

与午夜任命禁令相对的是总统的委任权,包括委任临时官员的权力。《1987年行政法典》第17条授权总统在职位空缺或正式任命的官员无法履行职责时,临时委任政府部门的官员或任何其他合格人员。临时委任状的目的是确保政府职能的连续性,避免因职位空缺而导致公共服务中断。然而,临时委任状的性质是暂时的,委任状持有者不享有与正式委任状持有者相同的职位保障。

在本案中,赫内拉尔的委任状性质成为案件的关键。他被任命为国家警察委员会的“代理”专员,这是一个明确的临时职位。根据法律,临时委任状的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年,且可以随时被任命机关撤销。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午夜任命禁令,赫内拉尔的职位也并非永久性的。

案件分析:赫内拉尔诉乌罗案


本案的起因是时任总统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在2010年3月任命亚历杭德罗·S·乌罗、康斯坦西娅·P·德古斯曼和爱德华多·U·埃斯库埃塔为国家警察委员会的正式专员。这些任命发生在2010年5月总统选举前的禁令期内。赫内拉尔认为,这些任命违反了宪法关于午夜任命的禁令,因此无效。他提起复审令诉讼,要求法院宣告乌罗等人的任命无效,并允许他继续担任国家警察委员会专员。

赫内拉尔的主要论点是,他虽然被任命为“代理”专员,但根据《共和国法令》第6975号(《内政和地方政府部法》),国家警察委员会的职位空缺应“仅在未届满的任期内补缺”。他认为,由于法律使用了强制性词语“应”,因此他的任命实际上是“正式”任命,而非临时任命。作为正式任命的专员,他不能被免职,除非有正当理由。

此外,赫内拉尔还辩称,即使他的任命是临时的,总统也不能滥用临时委任状来随意撤换官员。他认为,乌罗的任命文件虽然日期在禁令期之前,但正式发布日期(根据发给乌罗的祝贺信)却在禁令期之内,因此乌罗的任命无效。他认为,在他被合法继任者取代之前,他仍然是合法的专员。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考察了司法审查的先决条件。法院指出,当宪法问题被提出时,法院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行使司法审查权:(1)存在实际且适当的案件;(2)提起宪法问题的一方具有个人且重大的利益;(3)尽早寻求司法审查;(4)宪法问题是案件的“诉讼核心”(lis mota)。

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核心”并非午夜任命的合宪性问题,而是赫内拉尔是否有权提起和维持复审令诉讼。法院指出:“如果原告未能确立其复审令诉讼的诉讼理由,那么对被告任命的合宪性的讨论就完全没有必要了。”

法院进一步分析了赫内拉尔的委任状性质。法院认为,赫内拉尔的委任状明确标明为“代理”专员,这表明其为临时任命。法院驳斥了赫内拉尔关于其任命应被视为正式任命的论点,认为《共和国法令》第6975号并未禁止任命国家警察委员会的代理专员。法院援引《行政法典》关于总统临时委任权的规定,指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总统在国家警察委员会职位空缺时任命代理专员。

法院还强调,临时委任状的本质是暂时的,委任状持有者接受职位的前提是,一旦任命机关要求,他应交出职位。因此,临时委任状的任期是不固定的,而是取决于任命机关的意愿。临时委任状持有者离职并非免职,而仅仅是任期届满,不属于宪法关于职位保障的规定范围。

基于以上分析,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赫内拉尔的诉讼。法院认为,赫内拉尔作为临时委任的专员,其委任状已于2009年7月21日届满,因此他没有提起复审令诉讼以质疑乌罗任命的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原告必须首先明确证明自己对争议职位拥有权利,才能考虑被告任命的合宪性问题。由于赫内拉尔未能证明自己对该职位拥有明确的权利,因此法院无需对午夜任命的合宪性问题作出裁决。

实践意义:临时委任状的局限性


“赫内拉尔诉乌罗案”突出了临时委任状在菲律宾法律中的局限性。对于持有临时委任状的公职人员而言,本案表明他们可能难以挑战继任者的任命,即使该任命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本案的判决强调了以下几个实践意义:

  • 临时委任状不提供职位保障: 临时委任状的本质是暂时的,委任状持有者随时可能被撤换,无需正当理由。他们不享有与正式委任状持有者相同的职位保障。
  • 临时委任状持有者提起复审令诉讼的资格受限: 根据本案判决,临时委任状持有者通常不具备提起复审令诉讼以质疑继任者任命的法律依据。复审令诉讼要求原告证明自己对争议职位拥有明确的权利,而临时委任状的性质决定了持有者不具备这种明确的权利。
  • 午夜任命的合宪性并非总是案件的核心: 即使案件涉及午夜任命的合宪性问题,法院也可能首先关注原告的法律地位和诉讼资格。如果原告不具备适当的法律地位,法院可能不会直接裁决宪法问题。

关键教训

  • 理解委任状的性质至关重要: 公职人员应清楚了解自己的委任状是正式委任状还是临时委任状。这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职位保障和法律权利。
  • 临时委任状持有者应认识到其局限性: 持有临时委任状的公职人员应认识到其职位的临时性和不稳定性,以及在法律诉讼中可能面临的资格限制。
  • 在接受临时委任状时应谨慎: 个人在接受临时委任状时,应充分了解其权利和义务,并权衡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收益。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午夜任命?
    午夜任命是指即将卸任的总统在任期届满前夕,特别是在选举后和新总统就职前进行的政治任命。这些任命通常被认为具有争议性,因为它们可能被视为是为了限制继任政府的权力或出于党派目的。
  2. 菲律宾宪法如何规定午夜任命?
    菲律宾宪法第七条第15款禁止总统在总统选举前六十天内以及任期届满前进行任命,但临时委任状除外。
  3. 什么是临时委任状?
    临时委任状是指在职位空缺或正式任命的官员无法履行职责时,由总统临时委任的官员。临时委任状的目的是确保政府职能的连续性。
  4. 临时委任状持有者享有职位保障吗?
    不享有。临时委任状的本质是暂时的,持有者可以随时被撤换,无需正当理由。
  5. 什么是复审令诉讼(Quo Warranto)?
    复审令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用于质疑某人是否有权担任公职或行使公共特权。
  6. 为什么赫内拉尔在本案中败诉?
    最高法院认为,赫内拉尔作为临时委任状持有者,不具备提起复审令诉讼以质疑乌罗任命的法律依据。法院没有直接裁决午夜任命的合宪性问题。
  7. 本案对未来的午夜任命案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法院在审理午夜任命案时,可能会首先关注原告的法律地位和诉讼资格,而不仅仅是午夜任命本身的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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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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