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与即时事实:为何不可靠证词导致强奸案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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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证据不足:非法庭证据和传闻证据如何导致强奸案被告无罪释放

G.R. No. 124676, May 20, 1998


在菲律宾的司法体系中,正义的天平必须以确凿的证据来衡量。即使在涉及如强奸这样令人发指的罪行时,也绝不能以推测和传闻代替事实。菲律宾人民诉雷斯蒂图托·曼胡约德案,生动地说明了这一原则。本案中,一名父亲被指控强奸了自己17岁的女儿,最初被地方法院判处死刑。然而,最高法院在仔细审查证据后,推翻了原判,强调了在刑事诉讼中遵守证据规则的重要性,特别是关于传闻证据和“即时事实”(res gestae)原则的应用。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地方法院是否可以仅凭不可靠的传闻证据和对“即时事实”原则的误解,就对被告人定罪。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不仅是对被告人命运的裁决,也是对菲律宾刑事司法体系中证据规则的有力重申。

法律背景:传闻证据与即时事实原则

在菲律宾法律框架内,刑事诉讼程序受到宪法和证据规则的严格约束。最基本的一项原则是无罪推定,这意味着在证明有罪之前,所有被告人都被推定为无罪。因此,起诉方有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有罪。

在证据规则中,传闻证据是被严格禁止的。根据菲律宾证据规则第130条第36款,证人只能就其亲身经历的事实作证,即来源于其自身感知的事实。传闻证据的定义是“证人不是根据自己知道的事实,而是根据从他人处听到的信息”提供的证据。传闻证据之所以不可采纳,是因为其可靠性无法保证,且剥夺了被告人与证人对质的宪法权利。

然而,法律也认识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确保正义,可以允许某些原本属于传闻性质的陈述作为证据采纳。其中一个重要的例外是“即时事实”(res gestae)原则。菲律宾证据规则第130条第42款规定:“在惊人事件发生时或紧随其后,由某人就事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可以作为即时事实的组成部分作为证据提供。同样,伴随对争议事项至关重要的模棱两可的行为并赋予其法律意义的陈述,也可以作为即时事实的组成部分被接受。”

“即时事实”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在突发事件的刺激下,人的反应往往是 spontaneous 的,来不及思考和编造谎言,因此,这种 spontaneous 的陈述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要使陈述符合“即时事实”的条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1)主要行为,即“即时事实”,必须是一个惊人事件;(2)陈述必须在陈述人有时间捏造或编造谎言之前作出;(3)陈述必须与所发生的事件及其直接相关的环境有关。

例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在极度痛苦的情况下,立即对旁观者说“是那辆红色卡车撞了我”,这句话很可能被认定为“即时事实”,即使旁观者没有亲眼目睹事故发生,也可以在法庭上转述这句话。

在本案中,地方法院试图将受害者和其母亲在事后向调查人员作出的陈述,认定为“即时事实”,从而采纳为证据。然而,最高法院对此提出了质疑。

案件回顾:证据的缺失与正义的回归

案件的起因是尤兰达·曼胡约德向国家调查局(NBI)举报,指控其丈夫雷斯蒂图托·曼胡约德强奸了他们17岁的女儿雷兰妮。雷兰妮也向NBI提供了证词,并接受了法医检查。NBI随后向检察官办公室建议起诉雷斯蒂图托。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雷兰妮和尤兰达突然改变态度,提交了一份“撤回起诉声明”,声称家庭矛盾已经解决,不愿继续追究。然而,地方法院拒绝了撤诉动议,理由是强奸罪是公诉罪,一旦提起公诉,是否追究不再由被害人决定。更重要的是,雷兰妮和尤兰达拒绝出庭作证,使得控方的证据链条出现了致命的断裂。

在受害者及其母亲缺席的情况下,控方只能依靠NBI调查人员和法医的证词,以及雷兰妮和尤兰达在NBI作出的宣誓书作为证据。这些证据包括:

  • 尤兰达向NBI提交的起诉书(证物“A”)
  • 尤兰达在NBI作出的宣誓证词(证物“B”)
  • 雷兰妮在NBI作出的宣誓证词(证物“C”)
  • 法医的医疗证明(证物“D”)

被告律师对证物“A”、“B”和“C”的证据资格提出异议,认为这些都是传闻证据。地方法院虽然承认这些证据属于传闻证据,但以“即时事实”原则为例外,予以采纳,并最终判决被告人强奸罪成立,处以死刑,理由是存在父女关系这一加重情节。

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审理后,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判决被告人无罪释放。最高法院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首先,NBI调查人员的证词和受害者母女的宣誓书均属于传闻证据,不应被采纳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法院指出,NBI调查人员的证词只是转述了尤兰达和雷兰妮的陈述,而他们本人并没有亲眼目睹强奸案的发生。证物“B”和“C”作为宣誓书,如果证人不出庭接受交叉询问,也属于不可采纳的传闻证据。正如最高法院所强调的:

“除非宣誓书的签署人亲自出庭确认其宣誓书中的内容,否则宣誓书必须从司法程序中排除,因为它属于不可采纳的传闻证据。这样做的理由是为了尊重被告人与证人对质的宪法权利,即与指控他的证人面对面。”

其次,受害者母女的宣誓书不符合“即时事实”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例外被采纳。法院详细分析了“即时事实”的构成要件,并结合本案事实,指出:

“雷兰妮的宣誓书是在据称的强奸事件发生36天后才作出的,时间间隔过长,她有充分的时间来编造谎言;作证时,她已经决定起诉她的父亲,这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决定;在作证之前,发生了怀孕、报案、法医检查等关键的 intervening events;作证地点与强奸案发生的地点相距甚远。”

同样,尤兰达的宣誓书也不符合“即时事实”的条件,因为她本人并非事件的目击者,其证词也属于传闻证据。因此,最高法院认定,地方法院将证物“B”和“C”作为“即时事实”采纳为证据是错误的。

最终,由于控方未能提供充分的、可采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最高法院只能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释放,还其清白。

实践意义:证据规则的警示

菲律宾人民诉曼胡约德案,虽然是一起个案,但其判决结果却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本案再次强调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即使在涉及性质恶劣的犯罪指控时,法庭也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规则,确保定罪是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而不是基于猜测、推断或传闻。

对于检察官而言,本案提醒他们,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所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被法庭采纳。尤其是在涉及性侵等敏感案件时,更要注重直接证据的收集,避免过度依赖传闻证据,以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对于律师和法律从业者而言,本案提供了深入理解传闻证据规则“即时事实”原则的绝佳案例。律师需要熟练掌握证据规则,善于识别和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启示

  • 无罪推定原则至关重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宪法赋予的无罪推定权利,除非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否则应判决无罪。
  • 传闻证据一般不可采纳:传闻证据因其可靠性存疑,且剥夺了被告人与证人对质的权利,一般不被法庭采纳。
  • “即时事实”原则适用有严格条件:“即时事实”原则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必须满足 spontaneity、时间临近性、与事件相关性等要素。
  • 被害人证词至关重要:在强奸等性侵案件中,被害人的直接证词是至关重要的证据,如果被害人拒绝出庭作证,将严重削弱控方的证据基础。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传闻证据?

答:传闻证据是指证人不是根据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而是根据从他人处听到的信息提供的证据。例如,证人A在法庭上说“我听别人说被告人犯了罪”,这就是传闻证据。

问:什么是“即时事实”?

答:“即时事实”是指在惊人事件发生时或紧随其后,由某人就事件情况所作的 spontaneous 陈述。这种陈述因为是在突发事件的刺激下作出的,被认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以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被法庭采纳。

问:为什么本案中受害者母女的陈述不被认定为“即时事实”?

答:最高法院认为,受害者母女的陈述不符合“即时事实”的构成要件,主要原因是时间间隔过长,缺乏 spontaneity,且中间发生了其他 intervening events,表明陈述并非 spontaneous 反应,而是经过思考和 deliberation 的结果。

问:在强奸案件中,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定罪?

答:在强奸案件中,定罪需要充分的证据,包括被害人的直接证词、法医检查报告、物证等。其中,被害人的证词至关重要。如果只有传闻证据,而缺乏直接证据,很难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有罪。

问:如果强奸案的被害人撤回起诉,案件会怎么样?

答:在菲律宾,强奸罪是公诉罪,一旦提起公诉,是否追究不再由被害人决定,即使被害人撤回起诉,案件仍可继续审理。但是,如果被害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改变证词,将会严重影响控方的证据,可能导致案件败诉。


安盛律师事务所(ASG Law)在菲律宾刑事诉讼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涉及证据规则和人权保障的复杂案件。如果您或您的企业在菲律宾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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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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