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操守:菲律宾公证中的利益冲突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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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操守:公证行为中的利益冲突与责任承担

A.C. No. 11777, October 01, 2024

律师的职业操守不仅体现在法庭之上,更贯穿于日常的法律服务之中。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律师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然而,一旦涉及利益冲突,律师的职业道德便面临严峻考验。本文将深入剖析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律师罗杰里奥·瓦丁(Rogelio M. Watin)一案的判决,探讨律师在公证行为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引言

想象一下,您委托律师处理房产交易,却发现律师同时也在为交易的另一方提供服务,甚至从中牟利。这种情景不仅令人担忧,更可能损害您的合法权益。在菲律宾,律师的职业操守受到严格监管,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可能面临纪律处分,甚至被吊销执照。埃德娜·坦·马拉皮特(Edna Tan Malapit)诉律师罗杰里奥·瓦丁一案,正是对这一问题的深刻警示。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律师瓦丁在为马拉皮特准备授权书后,又代表与马拉皮特存在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否违反了律师的职业操守?

法律背景

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是维护法律公正和公众信任的基石。在菲律宾,律师必须遵守《职业责任准则》(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CPR),该准则已被新的《职业责任和问责准则》(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CPRA)取代,但其核心原则仍然适用。其中,利益冲突是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CPR第15.03条规定:“律师不得代表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除非在充分披露事实后,所有相关方均以书面形式同意。”CPRA第三章第13条也明确指出:“律师不得代表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除非在充分披露事实后,所有相关方均以书面形式知情同意。当律师代表两个或多个人的不一致或对立利益时,存在利益冲突。”

此外,2004年《公证规则》也对公证员的资格和行为进行了规范。该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公证员不得为以下行为进行公证:(a)本人是待公证文书的一方;(b)将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佣金、费用、利益、权利、所有权、权益、现金、财产或其他对价,除非本规则和法律另有规定;或(c)是委托人的配偶、同居伴侣、祖先、后代或四等以内的姻亲或血亲。

例如,律师A同时为买方和卖方提供房产交易服务,但未告知双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这便违反了职业道德。如果律师A还从交易中收取额外费用,则更进一步违反了《公证规则》。

CPRA 第二章和第三章强调了律师的义务:

第二章 合宜性
律师在个人和专业交往中应始终行为合宜,保持合宜的形象,遵守诚实、尊重和礼貌,并坚持符合最高道德标准的法律职业尊严。

第1条 适当的行为。 – 律师不得从事非法、不诚实、不道德或欺骗行为。

第三章 忠诚
忠诚是指律师有义务维护宪法和国家法律,作为法院官员协助司法行政,并以充分的奉献、真诚的兴趣和对追求真理和正义的热情来推进或捍卫客户的事业。

第2条。负责任和可问责的律师。 – 律师应维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促进对法律和法律程序的尊重,维护人权,并始终提升法律职业的荣誉和诚信。 (1a)

作为法院官员,律师应维护法治,认真协助迅速有效地进行司法行政。 (12a)

作为倡导者,律师应在法律和CPRA范围内以忠诚和热情代表客户。

案件回顾

本案中,马拉皮特指控律师瓦丁违反职业操守,主要情节如下:

  • 1994年,马拉皮特委托奥地利夫妇管理其土地。
  • 1996年,马拉皮特决定出售部分土地,委托奥地利夫人寻找买家,并约定10%的佣金。
  • 奥地利夫人建议马拉皮特委托律师瓦丁准备特别授权书(SPA)。
  • 马拉皮特发现瓦丁准备的授权书不仅授权奥地利夫人出售土地,还授权其签署权利转让书,这与之前的约定不符,因此拒绝签字。
  • 瓦丁在马拉皮特不知情的情况下,公证了这份授权书。
  • 2002年,马拉皮特发现其土地已被奥地利夫人全部出售。
  • 马拉皮特对奥地利夫人提起欺诈诉讼和民事诉讼,瓦丁担任奥地利夫人的律师。
  • 马拉皮特发现瓦丁的妻子和子女也通过这份伪造的授权书获利。

瓦丁辩称,马拉皮特已收到土地出售的收益,提起诉讼是恶意行为。他声称,马拉皮特授权奥地利夫妇出售土地,并给予其15%的佣金。他还指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是马拉皮特的丈夫,为了隐瞒父母,才将土地登记在马拉皮特名下。瓦丁还否认曾为奥地利夫人的儿子公证权利转让书。

菲律宾律师协会(IBP)最初建议对瓦丁处以停业两年的处分。IBP理事会采纳了调查专员的调查结果和建议,认为瓦丁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最高法院最终部分采纳了IBP的建议,认定瓦丁存在利益冲突,并违反了《公证规则》。

最高法院指出:“会员资格是一种带有条件的特权。因此,律师的任何不当行为,无论是在专业或私人场合犯下的,表明不适合该职业,都应受到法院的纪律处分,因为良好的品格是进入和继续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资格。”

最高法院还引用了2004年《公证规则》第IV条第3节,该节规定了公证员不得执行公证行为的情况,其中包括“(b)将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佣金、费用、利益、权利、所有权、权益、现金、财产或其他对价,除非本规则和法律另有规定”。

“律师不得代表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除非在充分披露事实后,所有相关方均以书面形式同意。”

实际影响

本案的判决对律师行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避免任何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行为。特别是,律师在担任公证员时,更应谨慎行事,确保公证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本案也提醒公众,在委托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时,应仔细审查律师的背景和资质,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关键教训:

  • 律师必须避免利益冲突,并在代表客户之前充分披露任何潜在的冲突。
  • 律师在担任公证员时,不得为自己或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 违反职业操守的律师将面临纪律处分,甚至被吊销执照。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同时代表两个或多个存在对立利益的客户,或者利用从先前客户处获得的知识损害其利益的情况。

2. 律师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担任公证员?

根据《公证规则》,律师在本人是待公证文书的一方,或将从公证行为中直接或间接获利,或与委托人存在亲属关系时,不能担任公证员。

3. 如果律师违反了职业操守,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菲律宾律师协会(IBP)或最高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该律师进行纪律处分。

4. 本案对未来的类似案件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律师在公证行为中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并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5. 我如何选择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

您可以查阅律师的执业记录,了解其是否有违规行为。此外,您还可以咨询其他客户的意见,或者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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