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聘请外部法律顾问时,如果未能按照规定程序事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相关费用的责任归属问题。最高法院裁定,在此情况下,费用不应由普通员工承担,而应由批准不合规合同的高级官员承担。这项裁决旨在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并明确政府官员在财务管理上的责任。本案强调了遵守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涉及公共资金支出时,以防止不必要的财务损失和法律纠纷。
程序与责任:政府聘请律师不合规引发的财务纠纷
菲律宾稻米研究所(PhilRice)聘请外部律师 Teodoro G. Mendoza 提供法律服务,但未事先获得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办公室(OGCC)和审计署(COA)的批准。尽管后来COA批准了合同,但对其条款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律师费和出庭费。COA随后发布了拒绝支付通知,要求相关人员退还部分已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出庭费、奖励金等。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在没有事先获得OGCC和COA批准的情况下,PhilRice与律师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相关人员是否应承担财务责任。法院需要厘清,哪些人员应该为违反程序承担责任,以及如何确保律师获得合理的报酬。
根据 PhilRice 的章程,OGCC 是其法定顾问,内部法律部门负责日常法律事务。尽管如此,在特殊情况下,PhilRice 仍可寻求外部法律顾问的帮助,但必须证明此类法律服务是不可避免或合理的,并获得 OGCC 和 COA 的书面同意。COA 第 95-11 号通告明确规定,政府机构在聘请私人律师时,必须事先获得 OGCC 和 COA 的批准。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未经授权和不必要的公共资金支出。本案中,PhilRice 负责人员在未获得 事先批准 的情况下,便与 Mendoza 律师签订了合同,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合同在签订之时是不合规的。
虽然 PhilRice 事后寻求了 OGCC 和 COA 的批准,但 COA 在批准合同的同时,也指示修改合同条款,降低律师费和出庭费,并取消奖励金。这表明 COA 并未完全认可原始合同的条款。法院认为,PhilRice 在未获得事先批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相关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诉讼方辩称,COA 对批准请求的拖延应被视为默认批准,但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是,在合同签订时,《2007 年反繁文缛节法》尚未包含“视为批准”的条款。
关于律师费的合理性问题,由于 PhilRice 相关人员未对 COA 的《2009-116 号法律顾问审查报告》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为他们已默认接受该报告的条款。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再质疑 COA 认为原始合同费用过高的决定。
关键点在于确定哪些人应对未经授权的支出承担责任。法院参照 Laguesma Magsalin Consulta and Gastardo 律师事务所诉审计署案,强调违反聘请外部律师相关法律和规章是个人责任,应由聘请外部律师的官员承担。由于本案的诉讼方并未参与聘请 Mendoza 律师,因此法院免除了他们的责任,但本案其他未提出诉讼的相关人员不能免除。
值得注意的是,PhilRice 的执行董事 Beronio 律师未经董事会批准无权签订合同。因此,法院指示进一步调查董事会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授权 Beronio 律师,以及是否要求事先获得 OGCC 的同意和 COA 的书面认可。
法院认为,Mendoza 律师应获得其提供服务的合理报酬,但考虑到 COA 认为原始合同费用过高,Mendoza 律师只能保留其提供服务应得的公平合理的费用。因此,Mendoza 律师仍需根据《第 14-001-101-(09) 号拒绝支付通知》承担责任。
关于《第 14-002-101-(2013) 号拒绝支付通知》,该通知涉及报销 Mendoza 律师的公证佣金续期费。Reyes 和 Tado 两名诉讼方并未声称允许报销是出于善意。合同明确规定律师费已包含公证服务费,因此不应报销公证佣金续期费。因此,Reyes 和 Tado 仍需偿还相关款项。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政府机构聘请外部法律顾问时,如果未事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相关费用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
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什么裁决? | 法院裁定,在此情况下,不应由普通员工承担费用,而应由批准不合规合同的高级官员承担。 |
COA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 COA负责审计政府机构的支出,并发布拒绝支付通知,要求相关人员退还违反规定的支出。 |
本案对政府机构聘请外部法律顾问有什么影响? | 本案强调了政府机构在聘请外部法律顾问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事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
本案对政府官员的责任有什么影响? | 本案明确了政府官员在财务管理上的责任,尤其是涉及公共资金支出时,必须谨慎行事,确保符合规定。 |
Mendoza律师在本案中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 尽管 Mendoza 律师提供了法律服务,但他只能保留其提供服务应得的公平合理的费用,超出部分需要退还。 |
本案中的诉讼方有哪些? | 本案中的诉讼方包括 Mary Grace D. Corpuz、Sophia T. Borja、Leo C. Javier、Caesar Joventino M. Tado 和 Babylinda O. Reyes 等人。 |
什么是《第 14-001-101-(09) 号拒绝支付通知》? | 《第 14-001-101-(09) 号拒绝支付通知》涉及 PhilRice 支付给 Mendoza 律师的律师费、出庭费、奖励金等费用。 |
什么是《第 14-002-101-(2013) 号拒绝支付通知》? | 《第 14-002-101-(2013) 号拒绝支付通知》涉及报销 Mendoza 律师的公证佣金续期费。 |
本案对政府机构和官员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它强调了遵守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违反程序可能导致的财务责任。通过明确责任归属,本案有助于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并提高政府机构的财务管理水平。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应用,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MARY GRACE D. CORPUZ et al. 诉审计署,G.R. No. 253777,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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