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协协议:拆除后的恢复请求是否构成新的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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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拆除建筑物后要求恢复原状的动议,并未包含在原妥协协议的范围内,不能在先前的诉讼中提出,而应作为单独的诉讼理由。这项裁决强调了法院在执行妥协协议时的局限性。法院不能修改协议条款,也不能在执行程序中处理协议范围之外的事件。此案确立了在诉讼中进行补救的明确界限。它强调当出现并非直接源于原始协议的新争议时,必须提起单独的诉讼,以确保所有相关事项都得到适当的审理。

“广场大厦”的拆除:修复要求的法律范围

1983年,广场公司(Plaza)与阿亚拉公司(Ayala Corporation)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位于马卡蒂市绿地商业中心的一块土地,直至2005年12月,包括周围的停车场和车道。随后,广场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名为“广场大厦”(The Plaza Building)的建筑物,并将其商业空间租赁给各个租户。1988年,阿亚拉公司将其房地产业务转让给阿亚拉地产公司(ALI),后者随后启动了一项名为“绿地地区重建”的计划。2000年,ALI开始施工,并封锁了建筑物前的停车场入口通道和车道,严重影响了建筑物的运营,并损害了其客户和租户的利益。广场公司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请求颁布初步禁令,以阻止ALI的重建计划。

2002年3月8日,双方达成一份妥协协议,其中规定租赁合同将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续签。广场公司应将租赁场所的占有权移交给ALI,但广场公司有权拆除和移除自1983年以来建造或引入的所有建筑物,且不得晚于2006年3月31日。广场公司声称,他们给租户到2006年1月6日的时间腾空租赁场所,但这些租户拒绝服从指示,因为ALI告知他们可以待到2006年3月31日。得知此事后,广场公司立即致函ALI,要求ALI支付建筑物的残余价值,或给予广场公司自2006年4月1日起90天的拆除期。作为回应,ALI提出支付1,000,000菲律宾比索作为建筑物及其所有改进设施的残余价值,但广场公司拒绝了这一提议。

经过多次交涉后,广场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向地区审判法院提出动议,要求确定建筑物拆除的期限(确定期限动议)。在动议的判决期间,ALI于2006年4月1日占领了建筑物。在2006年10月27日关于广场公司确定期限动议的听证会上,ALI的律师表示建筑物已被拆除。由于建筑物已被拆除,广场公司之前的动议失去了意义。因此,广场公司不得不提出恢复原状动议,要求ALI交付因拆除建筑物而产生的所有废料和可回收材料,或者支付相当于这些废料和可回收材料价值的5,200,000菲律宾比索(恢复原状动议)。

ALI则提出了推迟广场公司恢复原状索赔的动议(推迟动议),认为广场公司的恢复原状动议旨在恢复广场公司阻止ALI实施重建计划的失败尝试,并被用作从ALI获得更多资金的手段。ALI还声称,地区审判法院无权审理该动议。与此同时,广场公司向ALI总裁海梅·阿亚拉先生送达了与恢复原状动议相关的书面询问书,ALI通过撤销动议对此表示反对。反过来,广场公司提出了撤销ALI撤销动议的动议(撤销动议),以及强制ALI回答书面询问书的动议(强制动议),ALI同样反对这些动议。

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了ALI的推迟动议,理由是法院有权处理广场公司的恢复原状索赔,认为这与涵盖建筑物拆除的妥协判决的执行密不可分。此外,法院驳回了ALI的撤销动议,并批准了广场公司的撤销动议和强制动议,裁定书面询问书及时送达,并与建筑物拆除有关。ALI对此不满,提出了部分重新考虑的动议,但在2008年9月29日的综合决议中被驳回。ALI随后向法院提起调卷复审诉讼。

上诉法院批准了ALI的请愿,从而撤销了地区审判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和2008年9月29日发布的综合决议。上诉法院认为,广场公司提出的恢复原状索赔只不过是一个伪装的收款案件,应单独提起诉讼。上诉法院还认为,广场公司的书面询问书并未涉及地区审判法院所引用的案件中复杂的或存在争议的问题,这些问题证明了采用调查方式是合理的,而且不相关,因为广场公司提出的问题仅仅是询问ALI董事会或管理人员的个人情况。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上诉法院撤销地区审判法院的综合决议是否正确。法院的判决缺乏依据。民事案件第01-1352号——本案的源头——目前处于执行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妥协判决,涵盖租赁场所的交还以及建筑物拆除期限和/或移除从中回收的材料,本质上是“立即生效的,除非以欺诈、错误或胁迫为由提出撤销妥协的动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驳回该动议的命令提出上诉。”在没有提出任何此类动议的情况下,地区审判法院有义务签发执行令,以充分执行上述判决。正如本法院所认为的,该动议超出了妥协判决的范围,因为双方在妥协协议中甚至没有考虑到建筑物拆除后恢复原状的情况。

本法院认为地区审判法院对广场公司恢复原状动议的认知不成立。尽管广场公司声称ALI违反了妥协协议而提出了恢复原状动议,使其成为该案件的衍生品,但法院仍认为地区审判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可以针对违反妥协协议的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执行判决或提起藐视法庭的诉讼。更重要的是,ALI违反妥协协议可能导致新的诉讼理由,该理由可以作为单独的诉讼来追究,因为其不受既判力约束。本法院观察到,提交书面询问书仅仅是为了协助地区审判法院解决其恢复原状动议。因此,鉴于广场公司的主要动议因上述原因已被撤销,地区审判法院允许广场公司进行书面询问的命令同样存在缺陷。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深入研究由书面询问书引起的辅助问题,以免进行不必要的学术讨论。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拆除后要求恢复原状的动议是否应视为原有案件执行的一部分,或者是否构成需要单独诉讼的新诉讼理由。
什么是妥协协议? 妥协协议是双方达成的解决争端的协议。经法院批准后,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地区审判法院的最初判决是什么? 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了ALI的延迟审理动议,并批准了广场公司的恢复原状动议和允许书面质询的动议。
上诉法院为什么撤销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恢复原状动议应该通过一个单独的案件提起,而现行案件并没有授权解决未包含在最初的妥协协议范围内的新的请求。
如果违反了妥协协议该怎么办? 若违反妥协协议,则可以选择执行原判决、提出蔑视法庭动议,或者提起新诉讼,新的诉讼依据是未能履行妥协协议而提出的。
书面审问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广场公司使用书面审问从阿亚拉地产收集信息,目的是为了证明可以提起关于资产回收的行动,而上诉法院判定质询无效。
本案判决的主要影响是什么? 本案重申法院执行妥协协议的局限性,并且强调要求修复或者其他类似的措施需要通过单独诉讼,并且需要将执行动议的内容和原有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分开处理。
在租赁关系中什么可以被认为是改良项目? 改良项目指的是任何增加租赁物价值和用途的结构和升级,通常这些都会经过事先的协定。
本判决中强调法院的权力有哪些? 判决重申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范围仅限于它有管辖权的案件,并不包括案件之外的事项。

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广场公司的请求,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这一判决强调了妥协协议范围的重要性,并确立了要求恢复原状等相关诉讼需要以单独诉讼程序进行,特别是当这些诉讼并非原有协议条款直接导致的时候。

有关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咨询,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律师事务所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广场大厦公司诉阿亚拉地产公司,G.R. No. 209537,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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