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COMELEC)不能仅凭缺乏证明有能力承担全国竞选财务压力的证据,就宣布一名有志于参议员竞选的人为“无价值候选人”。最高法院认为,以资金能力作为参选资格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相当于设置了财产资格限制,这与宪法保障的平等参政机会相悖。此判决强调,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参选人,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参选机会。此案例确立了保护弱势候选人参选权的重要原则,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与公正。
“没钱就不能参选”?选举委员会划定参议员候选人资格的新红线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菲律宾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以候选人未能证明其具备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全国性的竞选活动,为由,将其认定为“无价值候选人”并取消其参选资格。诺曼·科德罗·马科斯(Norman Cordero Marquez)在2019年参议员选举中提交了候选人资格证书,但选举委员会认为他“几乎不为人知”,且“没有明确的财务能力证明能够支持全国竞选”。马科斯辩称,他通过动物福利倡导工作、社交媒体以及支持者的捐款,有能力进行一场具有成本效益的全国性竞选。选举委员会第一庭以马科斯缺乏财务能力为由,取消了他的候选人资格证书。马科斯随后提起上诉,最终提交至最高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参选权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不能因候选人的经济状况而受到限制。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以此为由取消马科斯的参选资格,构成了对宪法的侵犯,相当于设置了财产资格限制,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早在Maquera v. Borra案中,法院就已明确,参选权不应取决于候选人的财富。
1987年菲律宾宪法第二条第26款规定:“国家应保障公众服务机会的平等获取。”同时,法院也指出,虽然竞选公职并非一项绝对的宪法权利,但对其的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带有歧视性。Batas Pambansa Bilang 881(《综合选举法》)第69条列出了可被视为“无价值候选人”的情形,包括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意在嘲弄或损害选举过程,或因与其他候选人姓名相似而造成选民混淆等。然而,该条款并未提及资金能力要求。
第69条. 无价值候选人。- 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方的经过核实的请愿书,拒绝接受或取消候选人资格证书,如果该证书的提交是为了嘲弄或损害选举过程,或因已登记候选人的姓名相似而造成选民混淆,或因其他情况或行为清楚地表明该候选人没有真正意图竞选其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的职位,从而妨碍真实选民意志的忠实确定。
此外,选举委员会援引的共和国法令第7166号(RA 7166)第13条,仅仅规定了候选人和政党在竞选活动中的支出限额,而非设置参选的财务门槛:
第13条. 候选人和政党的授权支出。- 候选人或已登记政党可用于选举活动的约定金额如下:
(a) 对于候选人。- 总统和副总统为十比索(P10.00);对于其他候选人,其选区内每位已登记选民为三比索(P3.00),该候选人提交了其候选人资格证书:前提是,没有任何政党且没有得到任何政党支持的候选人可以支出五比索(P5.00),适用于每位这样的选民;以及
(b) 对于政党。- 对于政党来说,它拥有官方候选人的选区或选区中每位已登记选民为五比索(P5.00)。
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不能将真诚的参选意愿与资金能力要求混为一谈。候选人是否有能力承担全国竞选的财务压力,并不一定等同于其是否具有真诚的参选意愿。在Bullock v. Carter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也曾指出,虽然国家有权规范候选人数量,但不能以完全任意的方式实现这一目标,且不同待遇的标准必须与立法的目的相关。
因此,菲律宾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选举委员会以马科斯未能证明其财务能力为由,取消其参选资格,属于严重的滥用职权。选举委员会的这一做法,不仅违反了宪法,也侵犯了马科斯及其他因此而被取消资格的候选人的平等权利。最高法院撤销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确认了所有菲律宾公民,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都享有平等的参选机会。这一判决重申了民主选举的基石,确保了选举过程的包容性和公正性。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菲律宾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以候选人未能证明其具备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全国性的竞选活动,为由,将其认定为“无价值候选人”并取消其参选资格。 |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是什么? | 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不能仅凭缺乏证明有能力承担全国竞选财务压力的证据,就宣布一名有志于参议员竞选的人为“无价值候选人”。 |
为什么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做法是错误的? | 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以此为由取消参选资格,相当于设置了财产资格限制,违反了宪法保障的平等参政机会。 |
《综合选举法》对“无价值候选人”的定义是什么? | 《综合选举法》将意图嘲弄或损害选举过程,或因与其他候选人姓名相似而造成选民混淆的候选人定义为“无价值候选人”。 |
本案对菲律宾选举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 本案确保了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参选人,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都享有平等的参选机会,维护了选举的公平性。 |
RA 7166第13条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 法院指出,RA 7166第13条仅仅规定了竞选活动的支出限额,而非设置参选的财务门槛。 |
如何理解“真诚的参选意愿”? | 法院认为,“真诚的参选意愿”不能与“资金能力要求”混为一谈,参选人是否有能力承担竞选的财务压力,并不一定代表其是否具有真实的参选意愿。 |
选举委员会如何衡量一个参选人的能力? | 法庭判决强调了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评估应该公平公正,并且委员会的举动需依照宪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
该判决对菲律宾未来的选举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强调了选举委员会在审查候选人资格时,应避免设置不合理的财务门槛,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到民主选举中。这一判决有助于促进选举的包容性和代表性,提升公众对选举过程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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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 资金能力与参选权, G.R No. 244274,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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