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舞弊与胁迫下的行政责任:对选举委员会官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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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即使选举官员在胁迫下采取某些行动,他们仍可能因其他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具体来说,虽然由于受到威胁和恐吓,选举委员会官员的双重宣布和未经授权的地点变更行为可被原谅,但基于不完整的选票统计过早宣布获胜者仍构成严重失职和行为不当,需要承担责任。此裁决强调了即使在压力下,选举官员维持选举诚信的责任。

当恐惧遭遇职责:选举委员会在胁迫下的责任

本案涉及选举委员会(COMELEC)对白·海迪·D·马马林塔(Bai Haidy D. Mamalinta)的行政指控,马马林塔是2004年南乌比市选举委员会主席。主要问题是马马林塔在胁迫下采取行动的程度是否可以减轻其在选举违规行为中的责任。选举委员会指控马马林塔犯有严重渎职、严重疏忽职守、重大无能和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等罪名。这些指控源于马马林塔担任选举委员会主席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包括宣布两组不同的获胜候选人,在未获得选举委员会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将计票地点转移到哥打巴托市,以及基于不完整的选举结果过早宣布获胜候选人。马马林塔辩称,这些行为是在胁迫下发生的,因为她和选举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受到了候选人支持者的暴力和恐吓。虽然上诉法院最初支持马马林塔,认为胁迫可以减轻其责任,但最高法院对该问题采取了不同的看法。

最高法院的分析围绕着对严重渎职、严重疏忽职守和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等行政罪名的构成要件。严重渎职是指违反既定的行为规则,特别是非法行为或公务员的严重疏忽。这种渎职行为必须是重大的,暗示着不当的意图,而不仅仅是判断失误。严重疏忽职守表现为即使是最轻微的疏忽或对后果的漠不关心,或是公然违反职责。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涵盖了损害公共办公室形象和诚信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腐败或故意违反法律或规则的意图。只有达到有足够的相关证据能够使一个理性的人信服的程度,才能支持上述罪行的成立。

法院认为,虽然有证据表明马马林塔在双重宣布和未经授权的地点变更中受到了胁迫,但这种胁迫并不能免除其在基于不完整的选票统计过早宣布辛苏瓦特(Sinsuat)为获胜候选人中的责任。法院指出,没有证据表明马马林塔在宣布辛苏瓦特为获胜候选人时受到了恐吓或胁迫,并驳回了马马林塔提出的有关被迫做出这一过早宣布的主张。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所有选票都必须被考虑,否则选民将被剥夺权利。计票只有在所有选票都被考虑且没有遗漏的情况下才能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不完整的选票统计是非法的,不能作为后续宣布的基础。”选举委员会正确地指出,未计入的选票仍然会极大地影响选举结果,因为在宣布辛苏瓦特获胜时,他只获得了 1230 票,且有 12 张选举结果和 4 张尚未统计的选举结果。这四张选举结果相当于 3049 票,或占南乌比市注册选民总数的 42.91%。

因此,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判定马马林塔犯有严重渎职、严重疏忽职守和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等罪名。作为处罚,她的公务员资格被取消,退休和其他福利(除已积累的休假信用外)被没收,并且她被永久禁止在任何政府机构或机构(包括任何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或政府金融机构)中重新就业。最高法院通过仔细区分她在胁迫下犯下的行为和她在不受不当影响的情况下犯下的行为,维护了问责制的原则。这一判决体现了在压力面前维持选举程序的严谨性,即使是那些被赋予实施职责的人也需要履行这一职责。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选举官员是否可能因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即使他们声称自己在胁迫下采取了某些行动。最高法院裁定,胁迫可能减轻某些行为的责任,但不能免除与胁迫无关的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任。
什么是严重渎职、严重疏忽职守和行为损害公共利益? 严重渎职是指违反既定的行为规则。严重疏忽职守是指对职责的漠不关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是指损害公共办公室形象和诚信的行为。
法庭如何看待马马林塔提出的受到胁迫的主张? 法院承认马马林塔在某些行为(如双重宣布和未经授权的地点变更)中受到了胁迫,并因此免除了她的责任。然而,它驳回了她关于在过早宣布辛苏瓦特获胜时也受到胁迫的主张,理由是没有证据支持她的这一主张。
对马马林塔处以了什么处罚? 由于法院认定她犯有严重渎职、严重疏忽职守和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等罪名,马马林塔的公务员资格被取消,退休和其他福利被没收,并且她被永久禁止在政府部门重新就业。
为什么不完整的选举结果被认为是有问题的? 法院强调,所有选票都必须被统计,以确保选举结果准确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基于不完整结果的过早宣布被认为是非法的,因为它剥夺了未计入选票的选民的权利。
此判决对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有何影响? 此判决提醒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他们有责任在履行职责时遵守选举规则和法律。即使在面临外部压力时,维护选举诚信和透明度至关重要。
此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启示? 此案强调了对选举委员会的成员进行适当培训和提供安全保障的重要性,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职责而不会受到胁迫或不当影响。这也凸显了建立防止选举违规行为和及时解决此类问题的机制的必要性。
此案如何强调在选举委员会成员中建立责任制? 本判决结果是当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公正地执行选举行为,未能秉持公平和负责的义务时,有承担责任和后果。这种责任是建立在人们对民主进程的信任,促进诚实、正直和遵守治理规则的基础。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疑问,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律师事务所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Commission on Elections vs. Bai Haidy D. Mamalinta, G.R No. 226622,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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