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亚伯拉罕·哈利尔·米特拉(Abraham Khalil Mitra)有资格在 2010 年竞选巴拉望省省长。该案审查了根据《选举法》第 78 条取消候选人资格证书 (COC) 的标准。法院裁定,米特拉没有在其 COC 中作出任何故意的重大虚假陈述,驳回了选举委员会 (COMELEC) 的决定。
该裁决确立了候选人的居住地不仅仅是形式要求,更需要对选民的需求和环境有真正的联系和了解。这一决定对于那些希望在居住地以外地区竞选公职的潜在候选人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居住地的意图以及证明其住所合法性的证据的重要性。
居住之争:议员是否符合竞选省长的居住资格?
该案的起因是针对亚伯拉罕·哈利尔·米特拉提起的请愿,要求撤销或取消其 COC,原因是他谎报了居住地。米特拉之前曾担任巴拉望第二区的议员,该区包括阿博兰市和公主港市。公主港市在 2007 年被重新划分为高度城市化的城市,从而导致其居民不再有资格投票选举省官员。米特拉为了竞选省长,于 2009 年将其选民登记记录从公主港市转移到了阿博兰市。随之而来的争议集中在米特拉是否真正将居住地搬迁到了阿博兰,满足担任省长一职的居住地要求。
对米特拉 COC 的质疑理由是,他在阿博兰建造的房屋尚未完工,而且多份文件仍将公主港市列为其住所。米特拉反驳称,自 2008 年起,他已成功放弃了公主港市的原始住所,并在阿博兰建立了新的住所。他提交了证明其在 Maligaya 饲料厂居住的文件,他租赁了该厂,并拥有一座农场。选举委员会第一处撤销了米特拉的 COC,裁定他未能证明已放弃其原始住所。COMELEC 全体委员会维持了这一决定,认为他作为阿博兰选民进行登记,这并不足以证明他已放弃原始住所。米特拉随后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的审查主要集中在 COMELEC 是否滥用了自由裁量权。法院强调,根据《综合选举法典》第 78 条,候选人在其 COC 中作出的虚假陈述必须与重要事实有关,并且是故意误导选民的行为。法院认为,该规定必须严格适用于候选人竞选资格,例如公民身份和居住地等要件,且不应因为候选人犯了一些无伤大雅的错误就断定候选人资格无效。
关于申请撤销或取消 COC 一事,根据选举法,该规定中提及的虚假陈述必须与重要事实有关。关键的重要事实是指与候选人当选资格有关的事实,例如公民身份和住所。候选人在其 COC 中作为候选人的政治单位中的已登记选民身份同样属于此类别,因为这是一项法律(《地方政府法典》)规定的要求,必须在 COC 中体现。理由很明显:候选人如果胜选,将为其作为候选人参选的政治单位服务和代表该单位。
关于此重要事实一事,必须是“旨在误导、隐瞒某项事实的蓄意行为,若非如此,该事实本会导致候选人丧失资格”。鉴于此项规定的宗旨,在作出虚假陈述时,候选人必定想要借此欺骗选民,让他们以为候选人具备担任公职的资格。因此,第 78 条所针对的虚假陈述不能仅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错误造成的结果,也不能在缺少欺骗意图,或者未对选民造成任何欺骗的情况下成立。任何重大不实都必然具有蓄意性:伪造重大事实的候选人无法参选;如果他参选并当选,他也无法任职;在这两种情况下,他都可能因违反选举法而受到起诉。
法院指出,COMELEC 的调查方法存在缺陷,因为它过分关注米特拉在 Maligaya 饲料厂的住所。法院认为,COMELEC 将其对住宅作为住所的适用性判断建立在非常个人和主观的评估标准之上,而法律中充斥着可供使用的标准。最高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没有考虑米特拉是否蓄意歪曲其住所来欺骗和误导巴拉望省人民,因而犯下了严重的自由裁量权滥用。此外,委员会没有采用合理的标准和评估方法来判断房屋是否符合居住标准,而过于关注房屋的内部设计和家具,这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根据当时的证据情况,没有任何依据可以得出米特拉蓄意误导巴拉望省选民的结论。
法院承认米特拉公开表示,其目的是将居住地从公主港市迁至阿博兰市,以便符合竞选省级职位候选人的居住地要求。法院强调,地方政府法规允许变更住所,前提是新住所的居住时间至少要在选举日之前一年。米特拉的行为,包括他在阿博兰市的商业利益、租赁住所,以及购买土地用于建造房屋等,都表明其有真实居住意图。在权衡各方提供的证据后,法院得出结论:米特拉并非试图误导巴拉望省人民,而是确实在选举前符合居住要求,并在COC一事上做出了合理的陈述。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亚伯拉罕·哈利尔·米特拉是否谎报了他的住所,从而使其没有资格竞选巴拉望省省长。具体来说,问题在于确定他在选举委员会关于撤销或取消他的资格证书请愿中是否进行了重大虚假陈述。 |
取消资格证书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 申请取消或撤回资格证书的主要依据是亚伯拉罕·哈利尔·米特拉在其资格证书中关于居住地的陈述中的虚假陈述。私人民事诉讼的申诉人认为,米特拉不是位于巴拉望市阿布兰的 Maligaya 饲料磨坊的居民,因此无资格竞选。 |
高等法院如何决定住所要求? | 最高法院认识到住所要求在保障民选官员了解并致力于其所在社区的需要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法院指出,虽然在提交资格证书时候选人有真实的居住意图,但这可能不足以仅仅凭他偶尔在该选区出现或者仅仅声称打算居住在那里。 |
选举委员会使用了什么标准评估亚伯拉罕·哈利尔·米特拉的住所? | 选举委员会根据有关各方提交的不同宣誓声明评估亚伯拉罕·哈利尔·米特拉住所。然而,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对证据的评估方式表明该委员会使用了对候选人而言有不公平偏见的标准。 |
高等法院关于亚伯拉罕·哈利尔·米特拉提出的陈述是什么? | 高等法院得出结论认为,亚伯拉罕·哈利尔·米特拉没有故意的重大虚假陈述。该法院注意到亚伯拉罕·哈利尔·米特拉采取了行动,证明了他的意图要将居住地从位于巴拉望公主港搬迁到位于该省的一个居民。 |
最高法院在亚伯拉罕·哈利尔·米特拉一案中应用了“人民之意志”原则吗? | 是的,最高法院承认选民选出的亚伯拉罕·哈利尔·米特拉竞选总督一职已得到肯定。不过,最高法院解释说,对选举人的意愿做出裁断一事须基于在多大程度上坚持为选民提供有关合格官员的具体证据而作出努力。 |
最高法院对有关亚伯拉罕·哈利尔·米特拉不是位于 Maligaya 饲料磨坊的居民的意见发表了评论吗? | 高等法院认识到,根据居住要求,重要的是不仅要在心理层面上真正理解特定场所,也要在该地点附近有住所。有关各方未能就亚伯拉罕·哈利尔·米特拉可能居住在何处一事达成普遍协议。 |
此案对想要参与竞选活动候选人的未来走向是什么? | 此案巩固了此先例,该先例规定:住所不仅是对在具体地区被选举担任的官员的必要法律条件,该法还应充分鼓励参与到其为之工作的社会群体中。寻求成为地方选区选举的候选人的人士应将自己的住所变更记录在案,以便其具备资格。 |
法院的裁决强调了住所的要求不能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程序,必须要有其自身的法律目的。法院也承认在适用选举法时应该审慎对待,不能以居住之名,行不公之事。
如需咨询本裁决对具体情况的适用,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 ASG Law 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Abraham Khalil B. Mitra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G.R. No. 191938, 2010年7月2日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