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一旦获胜的候选人已宣誓就职并担任众议院议员,选举委员会(COMELEC)对与其选举、计票和资格相关的选举争议的管辖权即告终止。选举争议应向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提起。本案强调了在选举纠纷解决中权力机关的转变。此裁决对寻求质疑菲律宾立法席位选举结果的个人产生了影响。它确立了HRET对一旦议员就职的选举挑战的管辖权,确保了管辖范围的明确划分和选举问题的及时裁决。
从竞选到国会:挑战何时转移到众议院选举法庭?
在2004年菲律宾伊莎贝拉省第四区众议院选举中,乔治迪·B·阿加包(Georgidi B. Aggabao)和安东尼·米兰达(Anthony Miranda)是竞争对手。在计票期间,米兰达质疑了来自科尔顿市和圣阿古斯丁市的选举结果证书(COCV)的有效性,声称存在篡改和胁迫。阿加包反驳说,对众议院议员选举来说,不应允许在宣布选举结果前的争议。省计票委员会(PBC)将受质疑的COCV排除在外,并根据剩余的选票宣布米兰达获胜。
阿加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声称PBC在审理米兰达的排除请求时无管辖权。此外,他认为即使PBC有管辖权,排除受质疑的COCV也是错误的,因为这些COCV看起来是正常的,并且经过了适当的认证。在阿加包的上诉待决期间,选举委员会发布了一项命令,指示宣布伊莎贝拉省剩余的获胜候选人,其中包括米兰达。阿加包随后对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提出质疑,声称该委员会在第二处尚未解决上诉的情况下,命令宣布米兰达是无管辖权的。
米兰达辩称,阿加包提出的问题最好由众议院选举法庭来解决,并要求驳回申诉。此案的关键问题是,鉴于米兰达已经被宣布,宣誓就职并开始担任众议院议员,最高法院是否可以对申诉进行审理。本案涉及两个关键方面:质疑选举委员会行为是否构成了职权范围内的滥用权力,以及上诉人是否有任何其他快速而充分的法律补救措施。由于最高法院通过调卷令进行干预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且其他补救措施无效,因此分析的重点在于这一补救措施是否仍然可行。
菲律宾宪法第六条第17款明确规定:
“参议院和众议院各自应设立选举法庭,该法庭是其各自成员的选举、计票和资格相关的所有争议的唯一法官。每个选举法庭应由九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应是由首席大法官指定的最高法院法官,其余六名应是从参议院或众议院的成员,应根据政党和在该法庭中代表的政党名单制度下登记的政党或组织的比例代表性来选择。选举法庭的资深法官应担任其主席。”
根据已确立的法律,一旦当选候选人已宣誓就职并担任众议院议员,选举委员会对选举争议的管辖权即告终止。相反,众议院选举法庭获得了对选举争议的专属管辖权。本案中,米兰达已经被宣布当选,宣誓就职并开始担任众议院议员。因此,最高法院裁定阿加包寻求推翻选举委员会决议的正确途径是向众议院选举法庭提起选举抗议。阿加包转而通过调卷令提出申诉是不恰当的。
仅仅声称米兰达的宣布无效并不剥夺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允许对就职官员的资格提出质疑的适当论坛仍然是众议院选举法庭,以避免法律诉讼程序的重复和不同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此外,提供足够法律补救措施的有效性对于通过调卷令寻求法律救济至关重要。由于阿加包可以通过选举抗议来有效质疑米兰达的选举,因此在选举委员会对该程序提出质疑是不恰当的。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选举委员会(COMELEC)针对菲律宾众议院选举候选人争议做出的决议之后,调卷令是否是适当的补救措施,尤其是当该候选人已被宣布当选、宣誓就职并开始担任国会议员时。 |
什么是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它的作用是什么? | HRET是参议院和众议院中各自设立的选举法庭,根据菲律宾宪法,它具有解决其各自成员选举、计票和资格有关的所有争议的专属权力。它充当选举争议的唯一法官,确保选举流程的公平和公正。 |
在米兰达已经被宣布当选的情况下,阿加包为什么不能直接向选举委员会上诉? | 由于米兰达已经被宣布当选、宣誓就职并开始担任众议院议员,选举委员会对有关选举的争议失去了管辖权,根据菲律宾宪法和最高法院先前判决,对这类争议拥有管辖权的机构是众议院选举法庭。 |
米兰达的宣布无效是否影响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 | 不,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声称宣布无效,也不会影响众议院选举法庭对已就职的众议院议员的管辖权。众议院选举法庭仍然是解决这些争议的适当机构。 |
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本案中的角色是什么? | 选举委员会最初负责监督选举过程并解决选前争议。但是,一旦候选人就职并开始担任众议院议员,选举委员会的管辖权即告终止,选举法庭对所有悬而未决的争议拥有权力。 |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对未来的选举争议有什么影响? | 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和众议院选举法庭之间的管辖权界限。它强调,一旦当选议员就职,对选举结果提出质疑的任何申诉必须通过向众议院选举法庭提出选举抗议来寻求解决,确保了诉讼过程中的清晰性和效率。 |
调卷令的必要条件是什么,为什么阿加包的案件不符合这些条件? | 调卷令需要证明存在严重的职权范围内的滥用行为,并且不存在其他充分的法律补救措施。在本案中,阿加包案件无法通过调卷令实现,是因为可以通过向众议院选举法庭提出选举抗议来采取可行的法律补救措施。 |
如果阿加包认为受质疑的选票原本应该被排除在外,正确的法律补救措施是什么? |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阿加包纠正这一问题的适当途径是向众议院选举法庭提出选举抗议,因为米兰达已被宣布为国会议员。 |
本案的裁决阐明了选举纠纷的处理程序,特别是涉及已经就职的立法官员的案件。最高法院维持众议院选举法庭在选举事务中的权力,从而强调了在尊重管辖分工的基础上,确保迅速和最终解决选举抗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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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Aggabao诉选举委员会,G.R. No. 163756, 200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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