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在自动化选举中拥有最终决定权:必要时可采用人工计票
G.R. No. 133676, April 14, 1999
在菲律宾的选举实践中,自动化选举系统旨在提高效率和减少舞弊,但当技术与现实脱节时,该何去何从?洛ong诉选举委员会案 正是一个关于选举自动化系统与选举委员会(COMELEC)权力的经典案例。本案明确了即使在自动化选举的框架下,选举委员会为了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可信,在特定情况下有权采取包括人工计票在内的必要措施。这不仅关乎技术应用,更体现了在追求选举公正性与维护公共秩序之间的微妙平衡。
案件背景:自动化选举系统在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的意外
1998年菲律宾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ARMM)的地方选举中首次采用了自动化选举系统。在苏禄省,投票过程相对平静有序,然而,在苏禄州立学院进行的自动计票环节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挑战。选举官员和观察员发现,帕塔市市长选举的选举结果与实际投票存在显著差异。随机抽取的选票显示,部分市长候选人的选票未能正确反映在自动生成的选举报告中。选举委员会技术专家在检查后发现,问题并非出在机器本身,而是由于本地选票印刷时椭圆标记错位,导致机器无法正确读取。此外,其他五个 муниципалитета(塔利帕奥、西亚西、图达南、塔普尔和霍洛)的本地选票也因错误的序列码而被机器拒绝。
面对自动化计票系统的突发故障,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 tension,选举委员会紧急召开会议,讨论解决方案。在各方意见不一的情况下,选举委员会最终决定在帕塔市进行人工计票,随后更扩大到整个苏禄省。这一决定直接导致了选举结果的争议,并最终诉诸最高法院。
法律框架:选举委员会的宪法授权与自动化选举法
菲律宾宪法第九条C款第2(1)项 赋予选举委员会“执行和管理所有关于选举、公民投票、创制、复决和罢免的法律和规章”的广泛权力。这一条款确立了选举委员会在菲律宾选举制度中的核心地位,旨在确保选举的自由、有序、公正、和平和可信。正如最高法院在 Sumulong v. COMELEC 案中所强调的,选举委员会因其专业性和经验,在处理复杂的选举问题上具有独特的优势。
另一方面,共和国法令第8436号 (R.A. No. 8436) 规定在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采用自动化选举系统,旨在提升选举效率和透明度。该法案明确规定了自动化系统在投票、计票和结果汇总中的应用。然而,该法案在设计时,似乎并未充分预见到非机器故障导致的系统性问题,例如本案中出现的选票印刷错误。因此,当自动化系统因选票问题而非机器故障而失效时,法律的空白地带显现出来。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自动化选举系统出现非机器自身故障,导致无法准确计票时,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偏离自动化程序,采取人工计票等措施,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维护社会秩序? 这实际上是宪法赋予选举委员会的广泛权力与自动化选举法具体规定之间的张力。
法院判决:权衡技术与公正,维护选举委员会的最终权威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对选举委员会的决议表示了支持,并驳回了 petitioner Loong 的 petition。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关键理由:
- 紧急情况下的必要措施: 法院认为,自动化机器在苏禄省部分 муниципалитета 无法正确读取选票已成事实,继续使用自动化系统将导致错误的结果,这与选举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在这种紧急情况下,选举委员会为了纠正错误,保障选举的公正性,有权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维护公共秩序: 苏禄省的选举 tension 迅速升级,甚至有暴力冲突的风险。选举委员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可能发生的流血事件,采取人工计票是审慎且必要的。法院强调,避免暴力,维护选举的和平环境,是选举委员会的重要职责。
- 程序公正: 法院认定,petitioner Loong 和 intervenor Jikiri 在整个过程中并未被剥夺正当程序。他们有机会表达意见,提交书面立场文件,并派观察员监督选票的转移和人工计票过程。这表明选举委员会在做出决议前,已充分考虑了各方意见。
- 结果可靠性: 法院认为,人工计票的结果是可靠的。选票在各方监督下从苏禄转移到马尼拉,并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人工计票。参与人工计票的工作人员包括选举官员和数百名 Pasay 市的公立学校教师。计票过程有各方观察员在场监督,确保了计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法律的解释与适用: 法院指出,R.A. No. 8436 并未禁止在机器计票失效时采用人工计票。法律不可能预见所有情况,当自动化系统在特定情况下无法有效运作时,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的管理者和执行者,有权根据宪法赋予的广泛权力,采取符合选举目的的措施。
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 Cauton vs. COMELEC 案,强调“选举委员会在选择确保实现其伟大目标的手段和方法时,应给予相当大的自由度——促进自由、有序和诚实的选举。选举委员会选择的手段,除非明显非法或构成严重的 abuse of discretion,否则不应受到干预。”
尽管 Panganiban 大法官在 dissenting opinion 中对选举委员会的做法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停止自动化计票、改变计票方式和地点等行为均构成 abuse of discretion,并主张应进行特别选举。然而,多数意见最终维护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强调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共秩序,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即使这些措施在自动化选举法的字面意义上可能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意义:自动化选举并非万能,选举委员会权力至上
Loong 诉选举委员会案 为菲律宾的选举实践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教训:自动化选举系统虽然先进,但并非万无一失。当自动化系统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预料之外的障碍时,选举委员会必须有权灵活应对,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可信。本案确立了以下几个关键的实践意义:
- 选举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权: 即使在自动化选举的框架下,选举委员会仍然是选举的最终仲裁者和管理者。当自动化系统无法有效运作时,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宪法授权,采取包括人工计票在内的必要措施。
- 自动化选举并非绝对: 自动化选举法旨在提高选举效率和减少舞弊,但这并不意味着自动化是选举的唯一或绝对方式。在特定情况下,当自动化系统出现系统性故障,且可能影响选举公正性时,人工干预是必要的。
- 公共秩序的重要性: 维护选举期间的公共秩序是选举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当选举 tension 升级,甚至威胁到社会稳定时,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暴力冲突,确保选举在和平环境下进行。
- 司法尊重选举委员会的专业性: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表现出对选举委员会专业性的尊重,认为选举委员会在处理复杂的选举问题上具有独特的优势。法院不会轻易干预选举委员会的决议,除非其行为构成严重的 abuse of discretion。
- 法律的完善与弹性: 本案也凸显了法律的局限性。R.A. No. 8436 在制定时,未能充分预见到非机器故障导致的系统性问题。这提示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赋予选举委员会必要的弹性,以便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灵活应对。
关键经验
- 选举委员会在菲律宾选举制度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
- 自动化选举系统旨在提高选举效率和公正性,但并非万能,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人工干预。
- 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共秩序是选举委员会的首要职责,为此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偏离自动化程序。
- 司法系统尊重选举委员会的专业判断,不会轻易干预其在选举事务中的决策。
- 法律应具有一定的弹性,以便选举委员会在应对突发情况时能够灵活运用。
常见问题解答
1. 选举委员会在自动化选举中可以单方面决定采用人工计票吗?
是的,根据最高法院在 Loong 诉选举委员会案 中的判决,当自动化选举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有效完成计票工作,且可能影响选举公正性或引发公共秩序问题时,选举委员会有权决定采用人工计票等必要措施。但这种权力并非没有限制,必须在确保选举公正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行使。
2. 自动化选举法是否是强制性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吗?
自动化选举法旨在推广自动化选举系统,以提高选举效率和减少舞弊。但在 Loong 诉选举委员会案 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自动化选举并非绝对的、不可逾越的。当自动化系统出现系统性故障,导致无法准确计票时,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包括人工计票在内的其他方式,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可信。
3. 如果自动化选举机器出现故障,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 R.A. No. 8436 第 9 条规定,如果计票中心的所有机器都发生系统故障,选举委员会可以使用其他城市/ муниципалитета 的备用机器或组件。机器转移应在政党代表和公民 arm 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系统故障包括机器无法读取选票、无法存储/保存结果或无法打印结果等。然而,Loong 诉选举委员会案 表明,如果故障并非机器本身问题,而是选票印刷等外部因素导致,则可能需要采取人工计票等非常规措施。
4. 人工计票的结果可靠吗?会不会更容易舞弊?
在 Loong 诉选举委员会案 中,最高法院认为,在严格的监督和程序保障下,人工计票的结果是可靠的。本案中,人工计票过程在各方观察员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专业的选举工作人员和教师执行,最大程度地降低了舞弊的风险。当然,与自动化计票相比,人工计票可能效率较低,且更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自动化计票仍然是首选。
5. 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选举失败?
根据《综合选举法》第 6 条,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恐怖主义、欺诈或其他类似原因,导致在任何投票站未能在指定日期举行选举,或在投票结束前暂停投票,或在投票后及准备和 transmission 选举结果或在保管或 canvass 期间,选举结果导致选举失败,且 failure 或 suspension 选举会影响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应根据任何利益相关方的 verified petition,并在适当通知和听证后,呼吁举行或继续进行未举行、暂停或导致选举失败的选举,但不得迟于导致 postponement 或 suspension 选举或选举失败的原因停止后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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