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选举资格取消:地方政府法是否具有追溯力?格雷戈诉选举委员会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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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选举资格取消:为何解雇不一定意味着永远禁止竞选公职

G.R. No. 125955, June 19, 1997

引言

想象一下,一位民选官员,深受社区信任,却突然面临资格取消的危机,原因竟是多年前的行政过失。这并非虚构,而是菲律宾选举法中真实存在的挑战。在格雷戈诉选举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澄清了地方政府法中关于行政解雇的资格取消条款的适用范围,为未来的选举争议划定了明确界限。本案不仅关乎个别候选人的命运,更触及法律的追溯力原则以及选民意愿的重要性。

法律背景:地方政府法与资格取消

菲律宾的地方政府法(Republic Act No. 7160)第 40 条 (b) 款规定,因行政案件被撤职的人员不得竞选任何地方职位。该条款旨在维护公职的廉洁性,防止被证实有不当行为的人员担任公职。然而,法律的适用并非总是直截了当,尤其是在涉及时间因素时。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这项法律是否可以追溯适用于在该法生效前已被撤职的人员?

为了理解本案的法律背景,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几个关键概念:

  • 法律的追溯力: 一般而言,法律不具有追溯力,即法律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暗示具有追溯效力,否则不应将其解释为影响法律生效前已发生的事件。这一原则旨在保护既得权利,维护法律的确定性。
  • 地方政府法第 40 条 (b) 款: 该条款的具体措辞是:“因行政案件被撤职的人员不得竞选任何地方职位。” 重要的是,该条款并未明确说明撤职行为发生的时间。
  • 复职(Reinstatement)的法律含义: 在菲律宾的公务员制度中,“复职”通常特指被任命的职位,而非民选职位。这一定义源于当时的公务员法令,区分了委任职位和选举职位。

案例回顾:格雷戈诉选举委员会案

本案的中心人物是洪博托·巴斯科,他在 1981 年因行政不当行为被最高法院解雇,当时他担任法庭副警长。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巴斯科被“免职,并没收所有退休福利,且不得在国家或地方政府(包括其机构和部门)或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中复职”。

然而,巴斯科并未因此放弃公职之路。他先后在 1988 年、1992 年和 1995 年三次竞选马尼拉市议员,并均成功当选。每次选举,他的资格都受到质疑,但均未成功。

1995 年,威尔默·格雷戈向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提起资格取消请愿,理由是巴斯科曾被最高法院解雇,违反了地方政府法第 40 条 (b) 款。格雷戈认为,即使巴斯科的解雇发生在地方政府法生效之前,该条款也应追溯适用,取消巴斯科的参选资格。

选举委员会第一庭最初驳回了格雷戈的请愿,理由是选民的三次选举行为已经“宽恕”了巴斯科的行政处罚。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也维持了第一庭的裁决,格雷戈不服,遂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

  1. 地方政府法第 40 条 (b) 款是否具有追溯力,可以适用于在该法生效前已被撤职的人员?
  2. 巴斯科连续三次当选市议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行政处罚的“宽恕”,从而恢复其公职资格?
  3. 在资格取消案件仍在审理期间,选举委员会宣布巴斯科当选是否合法?

最高法院的裁决与理由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格雷戈的请愿,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裁决。虽然最高法院不同意选举委员会的“宽恕”理由,但认同其驳回资格取消请愿的结果。最高法院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 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最高法院援引了既定的法律原则,即法律通常不具有追溯力,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暗示具有追溯效力。法院认为,地方政府法第 40 条 (b) 款没有明确的追溯适用条款,因此不应追溯适用于在该法生效前已被撤职的人员。法院强调,“法律向前看,而非向后看。”
  • “复职”的狭义解释: 最高法院指出,1981 年最高法院对巴斯科的解雇判决中,禁止的是“复职”于政府部门,而“复职”在当时的公务员法令中具有特定的技术含义,仅指被任命的职位。因此,最高法院认为,该判决并未禁止巴斯科竞选民选职位。
  • 选举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选举委员会在资格取消案件审理期间宣布当选的问题,最高法院指出,根据法律,暂停宣布当选并非强制性义务,而是选举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选举委员会在此案中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最高法院的关键论点体现在以下引述中:

“关于法规的规定不限定候选人被免职的日期,并且以过去时态措辞,这不应阻止我们对法律的预期适用。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是,法律仅具有预期效力,而不具有追溯效力,这提供了请愿人寻求的资格限定。一项法规,尽管其语言具有普遍性,但绝不能被解释为涵盖在其通过之前发生的行为、事件或事项。法律向前看,而非向后看。”

实践意义与启示

格雷戈诉选举委员会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地方政府法第 40 条 (b) 款关于行政解雇的资格取消条款不具有追溯力。这意味着,在该法生效前已被撤职的人员,不应仅因该撤职行为而被永久剥夺竞选公职的权利。这一裁决对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保护个人参选权,以及避免对法律进行不当的追溯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教训:

  • 法律的预期适用: 菲律宾法律一般不具有追溯力,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暗示具有追溯效力。
  • 资格取消条款的限制: 地方政府法第 40 条 (b) 款不适用于在该法生效前已被撤职的人员。
  • “复职”的法律含义: 在公务员制度中,“复职”通常不包括民选职位。
  • 选举委员会的裁量权: 选举委员会在资格取消案件中,对于是否暂停宣布当选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常见问题解答 (FAQ)

1. 地方政府法第 40 条 (b) 款适用于哪些情况?

该条款适用于在地方政府法生效后,因行政案件被撤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被撤职后将被取消竞选任何地方职位的资格。

2. 如果一个人在地方政府法生效前被撤职,是否可以竞选公职?

根据格雷戈诉选举委员会案的裁决,答案是肯定的。地方政府法第 40 条 (b) 款不具有追溯力,因此不适用于在该法生效前已被撤职的人员。

3. “复职”的禁令是否意味着永远不能担任任何政府职位?

不一定。“复职”的禁令通常仅限于被任命的职位。格雷戈诉选举委员会案表明,它不一定禁止被解雇的人员竞选民选职位。

4. 选民的多次选举行为是否可以“宽恕”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并未明确认可“选民宽恕”的原则。法院的裁决更多是基于法律不具有追溯力的原则,而非“宽恕”理论。

5. 在资格取消案件审理期间,选举委员会可以宣布候选人当选吗?

是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其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暂停宣布当选。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证据表明选举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否则选举委员会通常会宣布当选结果。

6. 如果对选举结果有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应尽快向选举委员会提起适当的法律程序,例如资格取消请愿或选举抗议。务必在法定时限内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7.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本案明确了地方政府法第 40 条 (b) 款的适用范围,为未来的选举争议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先例。它强调了法律不具有追溯力的原则,并提醒人们在解释法律时应注意法律术语的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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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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