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土地归还诉讼:不得在后期阶段提出新争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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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政府不能在审判后或上诉中,以之前在诉状或审前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来要求归还土地。该案涉及政府试图以土地面积不一致和公司没有资格持有公共土地为由,收回之前授予私人公司的土地。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指出诉讼只能基于诉状中提出的特定主张,从而保障了公平和正当程序。

公共土地诉讼:未提出的土地面积差异能否成为新的归还理由?

本案源于菲律宾共和国试图要求归还位于拉 Union 的一块土地,理由是该土地的一部分被认为是沿海滩涂。最初,争议仅限于确定的沿海滩涂区域,但政府后来试图将整个土地的归还范围扩大到包括未提出的争议点,例如土地面积的不一致和受让人的资格。这促使最高法院澄清可以进行归还诉讼的理由。

核心问题是政府是否可以在后期诉讼中,尤其是在审判后和上诉期间提出新的争议。法院强调了长期存在的原则,即未及时在下级法院程序中提出的争议会被禁止提出,从而确保诉讼的公平和有序进行。不得在上诉中更改诉讼理论,以避免对另一方的不公平。

在本案中,共和国最初的诉状侧重于该房产的指定区域(35 区和 36 区)是否应根据《公共土地法》归还给国家,并声称这些区域已成为沿海滩涂或救助区。审前令强调了这些具体争议,引导了审判的范围和所出示证据的范围。审前令是确定审判范围的框架,其目的是防止出现意外因素,并保证所有争议方均能充分准备。该命令在诉讼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包含争议方已同意澄清的问题,并将它们置于行动范围之内。最高法院在之前的几项决定中一直支持这项规则。

问题最初浮出水面,该共和国在审判后提出了一项部分复议动议,试图将范围扩大到解决受让人是否符合条件的身份问题以及不同公共文件中的面积差异问题。因此,上诉法院恰当地裁定这些新争议不能被考虑。允许在诉讼的后期阶段提出新争议会侵犯反对诉讼方的正当程序权利。共和国试图在已经建立的诉讼过程中引入新争议,不仅令人惊讶,而且也没有机会提出必要的争议。

诉状中必须说明请求救济的理由,否则可能无法提供所希望的救济。诉讼只能限于已经确认或主张的事实原因,因此,即使已经做出了普遍的救济请求,但也只有在证明这种普遍性证明了具体的原因陈述之后,才可以在审判中主张这种普遍性。

在本案中,尽管共和国要求归还全部标的财产,但它提出的指控仅基于他们断言的 35 区和 36 区已经成为沿海滩涂地的事实。同样,2009 年 1 月 19 日的审前命令仅反映了以下问题:因此,经过审判,地区审判法院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的判决宣布 35 区和 36 区为沿海滩涂地,并命令仅取消属于 35 区和 36 区的部分。以同样的方式,上诉法院在受质疑的判决中,肯定了地区审判法院 2011 年 5 月 31 日的判决,并同样命令在对转让证书号 T-23343 中的技术说明进行重新勘测后,出具一项新的头衔,即没有受益人名下的 35 区和 36 区

由于没有在审前阶段提出受质疑的争议,因此地区审判法院的这种界定实际上阻止了在审判期间或上诉中对上述争议的审议。因此,遵循 _Villanueva_ ,对于本法院来说,考虑共和国提出的受质疑的争议将是高度不公平的,因为它已经有效地放弃了上述理由,因为它未能将上述理由纳入到审前命令和审前简报中。法院认为,共和国未能表明其有权将 35 区和 36 区的封锁地归还给公共领域,但对于该物业的剩余部分,情况并非如此。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政府能否在未经在最初诉讼中主张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归还一块土地,尤其是后期上诉阶段。最高法院裁定,不能这样做,因为诉讼只能限于原始诉状中提出的特定主张。
为什么政府最初对仅仅几处区块提起归还诉讼? 政府最初对 35 区和 36 区提起诉讼,理由是这些区块成为沿海滩涂。此论点来源于实地调查,并导致要求在已经退还国家主权的部分地区进行进一步取消
该共和国对 35 区和 36 区提起的初步归还请求有什么结果? 两家低级法院裁定有利于该共和国。但是,在进行补救时,仍然需要完成其他行动,包括根据转让证书(TCT)的最终重新衡量图提供和解区块。
如果一方未在最初的审判中提出争议,它还有资格在提出异议的法庭或审判上提出争议吗? 在正常的诉讼过程中,最初诉状必须在诉讼最初声明中提到。因此,在上诉法院甚至最高法院提出是无效的。在最初程序结束后,争议将无法在法庭上站立。
诉状在诉讼中有什么意义? 诉状在诉讼中至关重要,因为它设定了诉讼理由的范围。它描述了原告希望证实的诉讼,因此不能增加其他声明。
什么是审前命令以及它在本案中的重要性是什么? 审前命令是审判前概述的主要争议的文件。在本案中,该命令侧重于地块是否成为沿海滩涂。这就是该案例最初争议的原因,并且阻止在程序的后期引入新争议。
拥有所有权证书的所有者,拥有明确清晰且独立的所有权证明的保障是什么? 法院通常不干预清晰独立所有权的完善的所有权证明。所有权证明(在可用的地方)始终是一种高度评估的文件,有助于清晰安全地保证所有权。
此规则对公共土地使用分配程序有何影响? 该裁定强调,对于旨在更改已建立所有权格局的机构而言,确保所有主张均在程序的最初阶段彻底提出非常重要。不这样做可能会在后来的程序中导致不利结果,并在后期增加责任。

如有关于本裁定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咨询,请通过 联系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Republic vs. Capital Resources Corporation, G.R No. 217210, 201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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