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共文件:公职人员并非总是承担责任
G.R. Nos. 217064-65, June 13, 2023
想象一下,一位政府雇员代表其主管参加了一次委员会会议,并在会议决议上签了字。后来发现决议内容存在虚假陈述,这位雇员是否一定构成伪造公共文件罪?最高法院在NAOMI LOURDES A. HERRERA, PETITIONER, VS. SANDIGANBAYAN OF THE PHILIPPINES, RESPONDENT一案中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强调了公职人员的责任范围,以及“善意”在刑事责任中的重要性。
引言
在菲律宾,公共信任至关重要。公职人员必须以最高的诚信行事,维护公共文件的真实性。然而,并非所有错误都构成犯罪。Herrera案深入探讨了伪造公共文件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进行伪造的必要性。本案不仅对法律专业人士具有指导意义,也提醒所有政府雇员在履行职责时保持谨慎,并了解自身责任的界限。
法律背景
菲律宾修订刑法(RPC)第171条规定了公职人员、雇员、公证员或教会牧师伪造文件的罪行。该条规定,任何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通过实施以下任何行为伪造文件,将处以prision mayor监禁和不超过5,000比索的罚款:
ART. 171. Falsification by public officer, employee; or notary or ecclesiastical minister. — The penalty of prision mayor and a fine not to exceed 5,000 pesos shall be imposed upon any public officer, employee, or notary who, taking advantage of his official position, shall falsify a document by committing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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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ausing it to appear that persons have participated in any act or proceeding when they did not in fact so particip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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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构成该罪,必须满足以下要素:
- 行为人是公职人员、雇员或公证员。
- 行为人利用其职权。
- 行为人通过实施RPC第171条中列举的任何行为伪造文件。
关键在于“利用其职权”这一要素。这意味着公职人员必须利用其职位赋予的权力或机会来实施伪造行为。例如,负责准备或保管文件的官员如果篡改了文件,则构成利用职权。
如果公职人员没有利用其职权,则可能构成RPC第172条规定的私人伪造公共文件罪。该罪的刑罚较轻,但同样会损害公共信任。
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位市政府职员,负责记录会议纪要。如果他在纪要中虚构了与会人员的发言,并以此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则可能构成伪造公共文件罪。但如果他仅仅是出于疏忽,记录有误,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过失犯罪。
案件分析
Herrera案涉及一名地方政府雇员Naomi Lourdes A. Herrera,她被指控犯有伪造公共文件罪。案件的经过如下:
- 1994年,Surigao del Sur省政府发布了一份招标书,采购奥林匹亚打字机。
- 在一次评标委员会(BAC)会议上,委员会成员讨论了对报价最低的Adelina Center的投诉。
- Anecito P. Ambray,省政府总务官,声称他在宿务市进行了公开调查,并从New Datche Philippines Traders Corporation获得了报价。
- BAC随后通过了第007号决议,将合同授予New Datche,尽管其报价高于Adelina Center。
- Herrera代表省会计Gracia Coleto在决议上签字。
- 审计委员会发现New Datche的报价较高,且省政府提前付款,未收取滞纳金。
- 监察员办公室指控Herrera等人犯有伪造公共文件罪。
Sandiganbayan(反贪法院)判决Herrera等人有罪。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理由是检察机关未能证明Herrera利用其职权,且存在善意。
以下是最高法院的一些关键论点:
- Herrera并非BAC成员,她只是代表Coleto参加会议。
- 她没有义务准备或干预第007号决议的准备工作。
- 她只是相信BAC成员的陈述,认为将合同授予New Datche是正当的。
最高法院强调,伪造公共文件罪是一种故意的犯罪,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恶意的意图和恶意。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Herrera有犯罪意图。
最高法院引用了COA Circular No. 92-386,该通告规定了地方政府的供应和财产管理规则。该通告规定,只有委员会成员才能决定投标和签署委员会决议。Herrera不是委员会成员,因此她的签名是多余的。
引用最高法院的关键推理:
“考虑到1994年2月22日的会议是请愿人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参加评标委员会会议,法院不能责怪她依赖于Anecito的陈述,Anecito是省总务官和评标委员会的正式成员。”
“显然,在依赖Anecito的陈述并签署第007号决议时,请愿人心中只有省政府的利益,即它只能采购优质和优质的打字机。由于她在签署第007号决议时没有受到任何偏袒、恶意或恶意的驱使,因此不能追究她根据RPC第171条伪造公共文件的刑事责任。”
实践意义
Herrera案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表明,仅仅因为在虚假陈述的公共文件上签字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必须证明行为人利用其职权,且具有犯罪意图。
本案也提醒政府机构确保其雇员充分了解其职责范围,并接受有关采购规则和程序的培训。明确的指导方针和监督机制可以帮助防止无意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关键经验
- 公职人员在签署任何文件前必须仔细审查其内容。
- 如果对文件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问,应寻求法律意见。
- 代表主管参加会议的雇员应明确其授权范围。
- 政府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防止伪造行为。
一个假设的例子:一位市政府律师被要求审查一份土地购买协议。如果律师明知该协议存在欺诈行为,但仍批准签字,则可能构成伪造公共文件罪。但如果律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了协议,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伪造公共文件罪?
答:伪造公共文件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通过实施RPC第171条中列举的任何行为伪造文件。
问:如何证明公职人员利用了其职权?
答:可以通过证明该公职人员有义务准备或保管文件,或利用其职位赋予的权力或机会来实施伪造行为。
问:什么是“善意”抗辩?
答:“善意”抗辩是指行为人真诚地相信其行为是合法的,没有犯罪意图。在伪造公共文件罪中,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是出于善意,则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问:如果我被指控犯有伪造公共文件罪,我该怎么办?
答:您应该立即寻求法律意见。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帮助您评估案情,并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问:Herrera案对未来的案件有何影响?
答:Herrera案强调了在伪造公共文件罪中证明“利用职权”和“犯罪意图”的重要性。它可能会影响未来类似案件的判决,特别是涉及公职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虚假文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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