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反贪污法:公职人员任命不合格雇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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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反贪污法:公职人员任命不合格雇员的责任

G.R. No. 248710, March 29, 2023

想象一下,一位政府官员明知某人不具备职位所需的资格,却仍然任命了他。这不仅违反了公务员制度,还可能触犯法律。菲律宾最高法院在人民诉佩尼亚案中,对涉及违反《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RA 3019)第 3(e) 条的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该案件涉及三名被告:一名副省长、一名省议会秘书和一名私人秘书,他们被指控合谋任命一名不符合资格的人员担任重要职位。本案的判决对公职人员的职责、任命程序以及违反反贪污法的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背景:菲律宾反贪污法

《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RA 3019)旨在打击政府中的腐败行为。第 3(e) 条具体禁止公职人员在履行其官方职责时,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方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要根据第 3(e) 条定罪,必须证明以下要素:

  • 被告是公职人员。
  • 该行为是在公职人员履行其官方、行政或司法职责时完成的。
  • 该行为是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完成的。
  • 公职人员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了任何私人方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

“明显的恶意”不仅意味着不良判断,还意味着公然和明显的欺诈和不诚实的目的,即为了某种不正当的动机或恶意而进行道德上的不正当行为或有意识的错误行为。“明显的偏袒”被定义为一个人“明显、臭名昭著或明确的倾向或偏爱一方或一个人而不是另一方”。

关键条文:

第 3 条。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除了现行法律已经处罚的公职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外,以下行为应构成任何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并在此宣布为非法:

(e) 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方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本条规定适用于负责授予许可证或许可证或其他特许权的办公室或政府公司的官员和雇员。

案件回顾:人民诉佩尼亚案

案件始于赞博安加锡布盖省政府(Zamboanga Sibugay LGU)的成立。被告尤金尼奥·L·法莫尔是当时的副省长,他任命尼卡西奥·M·佩尼亚为省议会秘书。佩尼亚又推荐卡马乔·L·奇昂担任省议会秘书办公室的董事会秘书 IV。奇昂之前在蒂泰镇的市政工程师办公室担任绘图员 III。该职位要求至少拥有学士学位,但奇昂是一名大学肄业生,不具备该职位的全部规定资格。

以下是案件的几个关键时间点:

  • 2001年7月1日:赞博安加锡布盖省政府成立。
  • 2001年7月2日:法莫尔任命佩尼亚为省议会秘书。
  • 2001年10月1日:佩尼亚推荐奇昂担任董事会秘书 IV。
  • 2002年1月:奇昂要求提供他的服务记录,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未能找到他的档案。
  • 2002年5月2日:省长收到一封匿名信,指控赞博安加锡布盖省政府存在违规行为。
  • 2002年5月3日:奇昂辞去董事会秘书 IV 的职务。
  • 2002年5月6日:奇昂被任命为法莫尔的私人秘书 II。
  • 2002年9月6日:调查报告发现奇昂的任命存在违规行为。

省长将调查报告转交给申诉专员办公室。申诉专员办公室发现有理由指控被告违反 RA 3019 第 3(e) 条。随后,向桑迪甘巴扬(反贪法庭)提起诉讼。

桑迪甘巴扬认定被告有罪,理由是他们合谋给予奇昂不应有的利益,损害了政府的利益。法院认为,佩尼亚和法莫尔明知奇昂不具备资格,仍分别推荐和任命他,构成明显的恶意。法院还指出,奇昂隐瞒了他的任命文件,并且任命程序没有经过人事甄选委员会的筛选。

以下是法院判决中的一些关键引述:

“本院认定被告尤金尼奥·L·法莫尔、尼卡西奥·M·佩尼亚和卡马乔·L·奇昂犯有违反 RA 3019 第 3(e) 条的罪行,判处每人 6 年零 1 个月至 8 年不等的刑期,并永久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并共同且分别赔偿菲律宾共和国 161,563.30 比索。”

被告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的判决:推翻有罪判决

最高法院推翻了桑迪甘巴扬的判决,并宣告被告无罪。法院认为,检察官未能证明被告之间存在超越合理怀疑的共谋。法院还认为,被告的个人行为并不构成违反 RA 3019 第 3(e) 条的行为。

最高法院强调,奇昂作为受聘者,没有义务准备自己的任命文件并提交给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和公务员委员会。法院还认为,奇昂故意向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隐瞒他的任命文件,以防止公务员委员会不批准他的任命的说法是不合逻辑的。法院指出,奇昂有权获得他实际提供的服务的报酬,因此,他的工资不属于 RA 3019 第 3(e) 条含义范围内的“不应得的利益”。

关于佩尼亚,最高法院认为,他的推荐意见并非违法行为本身,也不是奇昂工资支付的直接原因。法院还认为,佩尼亚签字的工资单和付款凭证并不违反规定,因为当时工资单的编制是由相关部门负责的。

至于法莫尔,最高法院认为,他任命奇昂的行为并非出于明显的恶意或偏袒。法院指出,法莫尔和奇昂在奇昂申请该职位之前并不认识,并且法莫尔没有任何参与错误的工资单编制。法院还认为,人事甄选委员会的筛选不是行使任命权的前提条件。

实际意义:对公职人员的启示

人民诉佩尼亚案强调了公职人员在任命程序中的重要职责。虽然公职人员有权任命人员,但他们必须确保被任命者符合职位的资格要求。未能遵守适当的任命程序可能导致行政和刑事责任。

以下是公职人员应注意的一些关键经验:

  • 在任命人员之前,务必审查申请人的资格。
  • 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务员制度规则和条例。
  • 确保人事甄选委员会(如适用)对所有候选人进行筛选。
  • 避免任何可能被视为明显的偏袒或恶意的行为。

常见问题

1. 什么是 RA 3019 第 3(e) 条?

RA 3019 第 3(e) 条禁止公职人员在履行其官方职责时,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方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

2. 要根据 RA 3019 第 3(e) 条定罪,需要证明哪些要素?

要根据 RA 3019 第 3(e) 条定罪,必须证明以下要素:被告是公职人员;该行为是在公职人员履行其官方、行政或司法职责时完成的;该行为是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完成的;公职人员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了任何私人方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

3. 什么是“明显的恶意”?

“明显的恶意”不仅意味着不良判断,还意味着公然和明显的欺诈和不诚实的目的,即为了某种不正当的动机或恶意而进行道德上的不正当行为或有意识的错误行为。

4. 什么是“明显的偏袒”?

“明显的偏袒”被定义为一个人“明显、臭名昭著或明确的倾向或偏爱一方或一个人而不是另一方”。

5. 人事甄选委员会(PSB)在任命程序中的作用是什么?

人事甄选委员会(PSB)的作用是协助地方行政长官公正客观地选拔人员进行雇用和晋升,并制定有助于员工福利的政策。但是,PSB的筛选不是行使任命权的前提条件。

6. 如果公职人员任命了一名不符合资格的人员,会发生什么?

如果公职人员任命了一名不符合资格的人员,他们可能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他们可能面临纪律处分,并可能被指控违反 RA 3019 第 3(e) 条。

7. 本案对未来的案件有何影响?

人民诉佩尼亚案阐明了 RA 3019 第 3(e) 条的要素,并强调了公职人员在任命程序中的重要职责。本案将指导未来的案件,涉及公职人员被指控任命不符合资格的人员的情况。

8. 如果我是一名公职人员,并且担心我可能违反了 RA 3019 第 3(e) 条,我应该怎么做?

如果您是一名公职人员,并且担心您可能违反了 RA 3019 第 3(e) 条,您应该立即寻求律师的建议。律师可以审查您的情况,并就您的法律选择提供建议。

有疑问吗? 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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