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最高法院审查了菲律宾投资委员会 (BOI) 聘请私人律师担任技术助理的合法性。法院裁定,即使律师提供的服务不直接涉及诉讼,政府机构聘请私人律师仍需获得司法部 (OSG) 的书面同意和审计委员会 (COA) 的书面批准。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将导致相关款项不予报销。这项裁决强调了在动用公共资金聘请外部法律服务时,遵守既定程序的重要性,以防止不必要的支出和确保问责制。最高法院同时修改了审计委员会的先前判决,免除了相关官员偿还先前不允许报销的款项,因为相关律师已经提供了服务,审计委员会先前也允许律师保留酬劳,否则政府将不当得利。
投资委员会聘请律师:技术援助还是法律服务?
菲律宾投资委员会(BOI)与律师 Dennis R. Gascon、Francesca R. Custodio-Manzano 和 Madonna N. Clarino 签订了服务协议。Gascon 和 Manzano 被分配到 BOI 官员 Oliver B. Butalid 和 Pelagio T. Ricalde 的办公室,负责审查文件、起草投资激励计划,并对提交给董事会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另一方面,Clarino 被分配到 BOI 执行董事 Efren V. Leaño 的办公室,负责参加委员会听证会、起草立法措施、代表 BOI 处理法律事务,并为 BOI 的内外部客户提供法律支持。Gascon 和 Manzano 的月薪为 25,000 比索,Clarino 的月薪为 23,001.60 比索。事后审计发现,由于聘用这些律师未经司法部批准和审计委员会书面同意,违反了审计委员会第 86-255 号通知,因此发布了第 2012-007-101-(11) 号至第 2012-019-101-(11) 号不允许报销通知 (ND),涉及支付给这三位律师的总计 797,790.77 比索的工资。
BOI 对不允许报销通知提出上诉,认为审计委员会第 86-255 号通知不适用,因为这些律师不是作为法律顾问,而是作为技术助理被聘用的。审计委员会国家政府部门第 8 集群主任裁定,经修订的审计委员会第 86-255 号通知中的要求适用于聘请私人律师提供任何法律服务的情况。由于有争议的服务协议列出了需要履行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并且没有获得司法部的书面同意和审计委员会的书面认可,因此维持了不允许报销支付给这三位律师的工资的决定。审计委员会随后承认上诉延期送达并受理,但在其第 2020-263 号决定中,审计委员会维持了不允许报销的决定,但排除了律师承担不允许报销的责任,因此这才引发了此次的审查。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重申了政府机构聘请私人律师必须遵守既定规则的长期规定。这项规定旨在限制政府机构在私人律师的法律服务上的不必要支出,因为法律已经指定司法部履行这些职能。然而,该规则也承认了不可避免地需要私人律师服务的特殊情况。根据其作为公共资金守护者的宪法授权,审计委员会发布了第 86-255 号通知,以规范政府聘请私人律师的行为,该通知后来被第 95-011 号通知修订/修改。经修订的审计委员会第 86-255 号通知规定,在政府机构聘请私人律师之前,必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1)聘请必须有特殊情况的理由;(2)必须获得司法部的书面同意和默许;(3)还必须获得审计委员会的书面认可。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的书面同意和默许仍然是验证聘请私人律师必要性的必要条件,且审计委员会也在其新规里对此重复声明。
请愿人试图通过声称 BOI “迫切需要”从外部聘请技术援助来增加其人手不足来证明他们未能遵守经修订的审计委员会第 86-255 号通知的要求是正当的。然而,这种一般性指控是一个事实问题,如果 BOI 在聘请私人律师之前遵守既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部本可以对此进行核实。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审计委员会第 86-255 号通知的禁令不仅涵盖为实际案件诉讼按固定聘用费聘请私人律师。经修订的聘请私人律师的指南没有对应聘律师需要履行的法律服务类型做出任何限制,也没有说明如何支付律师的服务费用。这些规则明确禁止政府机构“以收费的方式聘请私人律师的服务,除非存在特殊或非常情况”。由于没有获得司法部的批准和审计委员会的书面认可,因此审计委员会正确地不允许报销律师的费用。
关于批准和证明官员对不允许报销的责任,1987 年第 292 号行政命令(或《行政法》)第 9 章第 I 卷第 38(1) 条和第 39 条要求明确表明存在恶意、恶意或重大过失,才会追究批准和证明官员的民事责任。一旦确定存在恶意、恶意或重大过失,批准/证明官员返还不允许报销的款项的责任不是个人责任,而是与参与交易的所有人(包括每个收到付款的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行政法》第 VI 卷第 5 章第 43 条。这种连带责任是合理的,因为如果不是因为官员错误地履行其官方职责或职能,收款人不可能收到不允许报销的款项。值得一提的是,当收款人被允许返还不允许报销的款项时(例如,当这笔款项确实是为了换取提供的服务而支付时,或者它构成基于实际价值的付款时),官员返还的责任必须相应地解除。
诚然,在 Madera v. Commission on Audit 案中,最高法院引入了“净不允许报销金额”的概念,以澄清在不允许报销的交易中,批准和/或证明官员的责任性质和范围与收款人的责任性质和范围。我们裁定:如果发现官员存在恶意、恶意和重大过失行为,那么允许收款人保留的任何金额应减少官员的连带责任。在此方面,[大法官 Estela Perlas-Bernabe] 创造了“净不允许报销金额”一词,指的是总的不允许报销金额减去免除收款人返还的金额。同样,[大法官 Marvic Leonen] 也认为,被追究责任的官员仅对应该退还的金额承担连带义务,这不包括那些被免除责任的人收到的金额。因此,尽管确认不允许报销,但不能让批准和证明官员承担退还不允许报销金额的责任,因为审计委员会已经确定允许收款人保留为服务而向他们支付的所有款项的合理性。否则,只会导致政府不公正地以官员为代价而受益的结局。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政府机构聘请私人律师担任技术助理,是否需要遵守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以及未能遵守这些规定会对相关人员的责任产生什么影响。 |
审计委员会第 86-255 号通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审计委员会第 86-255 号通知禁止政府机构和部门聘请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或处理案件,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且获得司法部的书面同意和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批准。 |
审计委员会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 审计委员会维持了不允许报销向私人律师支付的工资的决定,理由是聘请这些律师未经司法部批准和审计委员会书面同意,违反了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但是,审计委员会修改了裁决,免除了律师承担不允许报销的责任。 |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 最高法院部分批准了请愿,确认了审计委员会的裁决,但不要求批准和证明官员返还不允许报销的款项。 |
批准和证明官员在本案中承担什么责任? | 最高法院裁定,批准和证明官员无需返还不允许报销的款项,因为审计委员会已确定允许收款人保留为其服务而支付的所有款项是合理的。 |
“净不允许报销金额”的概念在本案中如何适用? | “净不允许报销金额”的概念是指总的不允许报销金额减去免除收款人返还的金额。在本案中,由于律师被允许保留他们收到的款项,因此批准和证明官员没有义务返还任何款项。 |
审计委员会的书面认可的新规对本案有何影响? | 审计委员会最近的规章免除了国家政府机构对审计委员会事先书面认可的要求,但司法部的书面认可仍然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要求,用于验证在实际聘请私人律师之前采购服务的必要性。 |
未能提出复议动议对本案的裁决有何影响? | 尽管请愿人未能提出复议动议,但最高法院裁定,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诉并不足以驳回本案,因为提出复议动议毫无意义,并且提出的问题与审计委员会诉讼程序中提出和通过的问题相同。 |
本案中,最高法院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聘请私人律师时必须遵守的既定规则,同时维护了相关人员的公平和公正。重要的是,政府机构应遵守这些规定,以防止不必要的支出,确保问责制,并维护公共资金的完整性。本案的裁决可能会影响到,在行政官员未经审计委员会认可的情况下做出了法律相关的行为,导致行政机关或有负债的问题,若没有尽到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可能会产生行政责任。
如需咨询有关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PELAGIO T. RICALDE 诉审计委员会,G.R No. 253724,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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