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证明所有权和可支配性:土地登记申请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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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土地的原始登记申请,理由是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自1945年6月12日起对该土地的公开、持续和排他性占有,也未能证明该土地已被正式宣布为可转让和可支配的公共土地。此判决强调了土地登记申请人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他们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所有权主张,包括证明其对土地的长期占有和政府对土地性质的官方分类。如果申请人未能满足这些严格的要求,其土地登记申请将不会获得批准。此案突显了菲律宾土地法中所有权的确立需同时满足时间和性质的证明。

缺乏历史占有和可转让性证明:原登记申请败诉始末

本案源于 Metro Cebu Public Savings Bank(Metro Cebu)和 Cordova Trading Post, Inc.(Cordova Trading)分别向宿雾 Consolacion-Cordova 市政巡回审判法院(MCTC)提出的两块土地的原始登记申请。Metro Cebu 申请登记 Lot No. 325-A,而 Cordova Trading 申请登记 Lot No. 325-B。两块土地均位于 Cordova Cad. 670,面积分别为 933 平方米和 531 平方米。双方均声称其对土地的占有和所有权可追溯至 1945 年 6 月 12 日之前。然而,共和国对这些申请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符合菲律宾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和长期占有要求。

诉讼的关键在于申请人是否满足了《财产登记法》(总统令 No. 1529)第 14 条第 1 款的要求。该条款规定,申请人必须证明自 1945 年 6 月 12 日或更早之前,其本身或通过其利益继承人,以善意所有权主张,公开、持续、排他且公然地占有和使用公共土地中可转让和可支配的土地。同时,申请人还需要证明申请登记的土地在申请时已被宣布为可转让和可支配的土地。

高等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在裁定申请人满足所有权和长期占有要求时存在错误。法院指出,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土地的占有可追溯至 1945 年 6 月 12 日或更早之前。最早的以 Dalumpines 名义发出的税务申报单仅为 1967 年。虽然申请人提交了一份 1948 年颁发给 Pablo 的土地税务申报单,但他们未能证明 Pablo 与 Dalumpines 之间的关系。法院强调,仅凭税务申报单不足以证明所有权,必须与实际占有土地的证明相结合。

此外,高等法院还认为,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相关土地属于可转让和可支配的公共土地。根据既定规则,所有未明确表明属于私人领域的土地推定属于国家。申请人有责任以无可辩驳的证据推翻这一推定,证明申请登记的土地属于可转让和可支配的土地。申请人必须证明环境和自然资源部(DENR)部长已批准土地分类,并将公共土地作为可转让和可支配土地发布,并且申请登记的土地属于经过省环境和自然资源办公室(PENRO)或 CENRO 调查核实的批准区域。申请人还必须提供由 DENR 部长批准的原始分类副本,并由官方记录的合法保管人证明为真实副本。

在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表明 DENR 部长已批准土地分类,并将公共土地作为可转让和可支配土地发布,也未能证明相关土地属于经过 PENRO 或 CENRO 调查核实的批准区域。他们未能证明政府采取了积极行动,宣布相关土地为可转让和可支配的土地。由于缺乏申请土地为可转让和可支配土地这一主要前提条件,申请人声称已满足的所有其他条件均变得无关紧要和不必要。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驳回了申请人的土地登记申请,理由是他们未能证明符合菲律宾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和占有要求。此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先例,即土地登记申请人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有权主张和土地的可转让性,以满足法律规定的严格要求。此判决提醒所有土地所有者,确立其所有权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支持。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符合根据菲律宾法律登记土地所有权的要求,特别是关于长期占有和土地的可转让性。
本案中土地登记申请人是谁? 本案中的土地登记申请人是 Metro Cebu Public Savings Bank 和 Cordova Trading Post, Inc.,它们分别申请登记 Lot No. 325-A 和 Lot No. 325-B。
高等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高等法院驳回申请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自 1945 年 6 月 12 日或更早之前,以善意所有权主张对相关土地的公开、持续和排他性占有,并且未能证明该土地已被正式宣布为可转让和可支配的公共土地。
总统令 No. 1529 的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了哪些关键要求? 总统令 No. 1529 的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申请人必须证明自 1945 年 6 月 12 日或更早之前,其本身或通过其利益继承人,以善意所有权主张,公开、持续、排他且公然地占有和使用公共土地中可转让和可支配的土地。
申请人提交的税务申报单如何被法院评估? 法院认为,税务申报单本身不足以证明所有权。只有当税务申报单与实际占有土地的证明相结合时,才能作为所有权主张的依据。
什么是土地“可转让性”的证明需要提供的证据? 证明土地“可转让性”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证明环境和自然资源部(DENR)部长已批准土地分类,并将公共土地作为可转让和可支配土地发布,并且申请登记的土地属于经过省环境和自然资源办公室(PENRO)或 CENRO 调查核实的批准区域。
如果申请人未能满足土地可转让性的要求,其申请结果如何? 如果申请人未能满足土地可转让性的要求,所有其他声称已满足的要求均变得无关紧要和不必要,其土地登记申请将被驳回。
本案对菲律宾土地所有权主张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土地登记申请人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他们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所有权主张,包括证明其对土地的长期占有和政府对土地性质的官方分类。

综上所述,此案凸显了菲律宾法律在处理土地登记申请时的严格标准,尤其是在证明所有权和可转让性方面。它强调了所有权主张必须得到充分的文件和政府记录的支持,以避免在法律上受到质疑。

如有关于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疑问,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v. Metro Cebu Pacific Savings Bank and Cordova Trading Post, Inc., G.R. No. 205665, 2017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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