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招标:海关总署取消招标引发诉讼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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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政府机构取消招标程序的权力并非没有限制。法院确认了地方法院的命令,该命令旨在防止海关总署(BOC)取消菲律宾国家单一窗口(PNSW)二期项目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招标。这一裁决强调,政府机构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才能取消招标,尤其是在取消会对投标人造成不公平或不公正待遇的情况下。这一判决保护了竞标人的权利,确保了政府招标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何时取消?海关总署招标案中的公平与公共利益

菲律宾国家单一窗口(PNSW)二期项目,旨在整合电子海关系统,实现报关的全面电子化,减少人工接触。为了推进该项目,海关总署通过预算管理部采购服务处(DBM-PS)发布了招标意向书,总预算达6.5亿菲律宾比索。Omniprime Marketing, Inc.和Intrasoft International, Inc.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参与了竞标,并在评估后被宣布为最高评分投标人。但随后,新任命的海关总署署长以审查项目为由,要求取消招标。DBM-PS随后发布了取消通知,引发了合资企业提起诉讼,质疑取消的合法性。

地方法院最初发布了临时限制令,随后发布了初步禁令,以阻止取消招标,并命令海关总署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合资企业有权获得合同,且取消没有合理的理由。海关总署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考虑的核心问题是,地方法院在发布初步禁令时是否滥用了自由裁量权。该法院裁定地方法院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维持了初步禁令,理由是海关总署没有证明取消招标具有正当理由,这会对合资企业造成不公平待遇,并损害公共利益。法院强调,第9184号共和国法令(《政府采购改革法》)第41条允许机构负责人以合理的理由拒绝任何投标,但这种权力并非绝对。

此外,法院强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取消必须有正当理由。仅仅为了“彻底审查”就取消招标,不足以构成拒绝投标的正当理由。最高法院还认为,采购二期菲律宾国家单一窗口不是第8975号共和国法令定义的基础设施项目。重要的是,此案中涉及的采购被归类为“咨询服务合同”,因此不受禁止令限制。重要的是,尽管各级法院都有权签发调卷令和禁令,但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对于政府机构而言,根据《政府采购改革法》及其细则,保留条款不允许出于随意的愿望而取消招标。

本案中海关总署没有充分证明取消招标的理由正当性。法院还澄清说,为了发布初步禁令提交的证据并非确定性的,仅代表了法院了解在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裁决之前初步禁令的理由所需的抽样。这一裁决强调了公共实体需要证明为了维护公平、诚实和透明的采购程序而取消合同的合理性。

最高法院还指出,自开标以来,已经过去了三个多月的时间,但DBM-PS署长未能遵守法律的参数,并且允许海关总署署长行使取消招标过程的自由裁量权。由于DBM-PS未能采取行动,根据第9184号共和国法令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合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同在本应已超过三个月期限后被视为获得批准。同样重要的是,鉴于海关总署长期拖延对PNSW2的采购过程,以及菲律宾在东盟的承诺滞后,因此维护现状至关重要。因此,必须仔细权衡这些理由的有效性与完成该项目的紧迫性,以便维护所有相关方的利益。

常见问题

此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此案中的关键问题是,地方法院在阻止海关总署取消 PNSW 2 项目招标过程时,是否严重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
什么是 PNSW 2 项目? PNSW 2 项目是一个信息技术项目,旨在将现有的电子移动海关系统和 PNSW 1 整合到一个单一的系统中,以便实现全面电子化和无纸化的海关交易处理。
海关总署取消 PNSW 2 项目招标过程的理由是什么? 海关总署以需要彻底审查包括职权范围和规格等细节为由取消了招标过程。
《政府采购改革法》中的预留条款是什么? 《政府采购改革法》中的预留条款(第 41 条)允许机构负责人出于正当和合理的理由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宣布招标失败或不授予合同,这些理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以确保该机构的决定符合政府的利益。
法院为何驳回了海关总署的申请? 法院驳回了海关总署的申请,理由是海关总署没有证明取消招标过程的正当理由。因此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海关总署取消招标过程具有专断性,这会给私人应诉人造成不公平待遇,并会损害公共利益。
第 8975 号共和国法令在此案中适用吗? 法院裁定第 8975 号共和国法令不适用,理由是 PNSW 2 项目不被认为是基础设施项目。
关于初步禁令的裁决对 PNSW 2 项目意味着什么? 发布初步禁令意味着在法院能够完全审查案情之前,招标过程必须继续,这将保留现状,并阻止海关总署专断地取消招标,否则这可能导致招标延迟或项目遭到搁置。
法院在此案中适用于政府机构的关键原则是什么? 本案确立了公共采购过程中的正当程序和公平原则。它说明了,机构有权以合理理由拒绝投标的权利受到限制,并且政府机构必须遵守,取消可能会导致公共责任,并侵犯合法期望。

此裁决提醒我们,必须对《政府采购改革法》中规定的招标过程严格遵守,尤其是为了保护参与公共采购的私人实体和维护国际义务的共同利益。政府部门对正在进行的公共招标的取消是不可接受的,只有在取消会对有关投标人造成不公或不公正,或者如果参与其中的政府部门受到武断、欺诈行为或严重滥用职权行为的影响时才不可接受。因此,根据政府现有的采购程序,海关总署无权仅仅是为了对其细节进行彻底审查而取消 PNSW2 项目招标,因此维持了地方法院做出的签发禁令状以阻止执行这一决定和任何采购努力以取代它,以及指示主管机构按预期完成投标过程的决定。

如果想了解本裁决对特定情况的应用,请通过contact与 ASG 法律事务所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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