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程序中,正当程序并不需要提交诉状或进行审判式听证。但正当程序要求必须正式通知当事人指控,并给予其辩护机会。本案涉及菲律宾中央银行与审计委员会之间关于现金短缺责任的争议。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强调了在行政程序中遵守正当程序的重要性,特别是要确保当事人得到充分通知并有合理机会进行辩护,这一原则对所有涉及政府审计和责任认定的案件具有普遍意义。
银行疏忽还是个人侵吞?一场关于公共资金责任的较量
2005年,菲律宾中央银行科塔巴托分行发现32,701,600比索的现金短缺。审计委员会认定银行多名官员,包括Evelyn T. Yap和Perry B. Dequita,对该短缺负有连带责任。但银行认为,Verlina Silo已承认独自承担责任,且申诉专员已驳回针对Yap和Dequita的行政和刑事指控。核心问题在于:在申诉专员已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是否有权对Yap等人进行责任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厘清行政程序中正当程序的具体要求,以及审计委员会在认定公共资金损失责任时的权限范围。
菲律宾最高法院推翻了审计委员会的决定,强调其在处理此案时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法院认为,审计委员会无视了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因为它是在没有给予相关人员充分辩护机会的情况下,便认定他们对现金短缺负有责任。根据菲律宾宪法第九条D款第二节(1),审计委员会拥有审查、审计和结算所有政府收入、支出和财产账户的授权。但最高法院强调,这种权力并非不受约束,不能凌驾于宪法所保障的正当程序之上。
1997年菲律宾审计委员会的程序规则(1997 Rules)适用于本案,该规则第八条第一款承认,向委员会提出的唯一原始诉讼是金钱索赔。规则详细规定了支持金钱索赔所需的诉状及其合规期限。尽管如此,审计委员会并未遵循既定的程序规则,而是在没有遵循适当程序的情况下,便认定Yap和Dequita对现金短缺负有责任。即使根据2009年修订的程序规则,程序上也存在显著瑕疵。该规则扩展了委员会的原始管辖权,授权其不仅处理金钱索赔,还可处理多种请求,但委员会仍然需要遵循适当的程序解决原始案件。
在本案中,审计委员会错误地将银行的要求意见视为要求免除责任,而没有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或意见或建议。此外,该意见请求仅由申诉人提出,但受质疑的决定认定Yap、Dequita和科塔巴托分行的其他银行官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他们从未成为意见请求或免除责任请求的当事方。事实上,Yap、Dequita和其他中央银行科塔巴托分行的银行官员被剥夺了正当程序,审计委员会在做出有争议的决定时公然无视其自身的规则。
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Ang Tibay诉工业关系法院案(69 Phil. 635 (1940) [J. Laurel, En Banc]),确立了行政正当程序的最低要求。简而言之,正当行政程序要求,当事人应当被允许陈述案情和提交证据,裁决机构必须考虑当事人的证据,并且必须有证据支持裁决机构的决定。支持裁决机构决定的证据必须是实质性的,即“理性的人可能会接受的充分的相关证据来支持结论”,且裁决机构的决定必须基于呈堂证据或向当事方披露的案件记录。
因此,在没有提出实际投诉且没有给Yap、Dequita和其他银行官员辩护机会的情况下,认定Yap应承担责任,而Dequita和科塔巴托分行的其他银行官员与Yap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属于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Gutierrez诉审计委员会(750 Phil. 413, 430 (2015) [J. Leonen, En Banc])案中强调,行政程序中的正当程序并不要求提交诉状或进行审判式听证,但当事人必须被告知对其的指控,并有辩护机会,且有关机构应考虑所提供的辩护。该案对理解行政程序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简而言之,审计委员会严重违反正当程序,未经适当程序就认定相关人员对现金短缺负有责任。虽然申诉专员已免除Yap和Dequita的责任,但本案的核心在于强调行政机构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正义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审计委员会在认定公共资金损失责任时,是否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特别是,委员会是否在没有给予相关人员充分辩护机会的情况下,就认定他们负有责任。 |
什么是行政程序中的正当程序? | 行政程序中的正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个人权利或利益的决定前,必须给予当事人合理的通知和辩护机会。这包括了解指控、提交证据和进行辩解的权利。 |
为什么最高法院推翻了审计委员会的决定? | 最高法院推翻了审计委员会的决定,因为委员会在没有遵循自身规定的程序规则,且没有给予Yap和Dequita充分辩护机会的情况下,便认定他们负有责任。法院认为这构成了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
申诉专员的决定在本案中有什么作用? | 申诉专员已驳回针对Yap和Dequita的行政和刑事指控,但审计委员会无视了申诉专员的决定,仍然认定他们对现金短缺负有责任。法院强调,审计委员会不能凌驾于宪法所保障的正当程序之上。 |
本案对其他政府机构的审计工作有何影响? | 本案强调了所有政府机构在进行审计和责任认定时,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正义原则。这意味着必须给予相关人员充分的通知和辩护机会,确保公正和公平。 |
如果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人员存在疏忽,应该怎么做? | 即使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人员存在疏忽,也不能在没有给予其辩护机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其负有责任。必须按照程序规则进行调查和听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本案中涉及哪些重要的法律条文? |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包括菲律宾宪法第九条D款第二节(1),以及1997年和2009年菲律宾审计委员会的程序规则。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要求。 |
本案对公共资金的管理有何启示? | 本案提醒所有公共资金管理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同时,也要重视程序正义,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
总之,此案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正义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便面临公共资金管理的挑战。未经正当程序认定责任,将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也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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